民事诉讼法 民诉第十四章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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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诉法第14章 简易程序

民事诉诉法第14章 简易程序

❖ 原告肖红与被告孙建是高中同学,1998年底相互确定恋爱关 系,1999年11月登记结婚,并举行了结婚仪式,孙建于 1999年12月底出走失踪,经寻找仍无下落。原告肖红于 2001年2月,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 主张依法分割共同财产。人民法庭认为该案比较简单,遂适用 简易程序审理该案,由陪审员一人独任审判。2001年6月20 日,人民法庭判决原、被告离婚。
赔偿纠纷
❖ 4、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 (六)开庭审理的程序简便
❖ 1、《民事诉讼法》规定 ❖ (1)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 (2)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可以合并进行,也可以穿插进行
❖ 2、《简易程序规定》的规定 ❖ (1)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 ❖ (2)应当当庭宣判。(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除外) ❖ ①当庭宣判的,应当告知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以及逾期不领取的
❖ B.张某以李某亲笔书写的借条为依据向区人民法院起诉 ,要求李某归还20000元
❖ C.县人民法院就李某与陈某宅基地纠纷经过审理做出判 决后,李某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 院以一审独任审判员应回避而未回避,可能影响案件正确 判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案件
❖ D.区人民法院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审理一件案件过程中, 发现该案件的案情实际上非常简单
❖ 在下列关于简易程序的论述中,哪一项是错误的? ❖ A.简易程序中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 B.简易程序中人民法院可将法庭调查与辩论交叉进行 ❖ C.简易程序中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受理和审理 ❖ D.简易程序人民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就做出判决
❖ 下列哪些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是错误的? ❖ A.甲欠乙借款2万元,现甲不知去向,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偿还

自-适用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存在的几个问题及应当采取的对策

自-适用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存在的几个问题及应当采取的对策

适用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存在的几个问题及应当采取的对策改革是搞好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动力。

民事审判要体现新世纪人民法院工作主题——公正与效率,必须进一步深化改革,以改革保公正和促效率。

《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努力构造公正、高效的民事审判新机制,全面推广案件“繁简分流”制度,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以提高办案效率,节约诉讼成本、实现诉讼经济。

我院在内设机制调整后,将大民事审判格局分为由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两大块,以真正地实现改革纲要所要求的目的,并与国际化接轨。

通过一年多来的民事审判繁简分设庭审理试行,简易程序诉讼模式,作为一种高效、快捷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以及医治诉讼效率低下现象的一剂“良方”,已在我院基本得到确立。

实践证明,简易程序是民事审判庭审方式改革发展方向,已日益发挥其作用,充分显示其经济、简便、快捷的特点。

一、民事审判简易程序的概念和特点什么是简易程序?从《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一章来看,它也属于第一审程序的范畴,相对于普通程序而独立存在的程序,是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

《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的程序。

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相比较,具有以下特点:1、当事人起诉和人民法院受理的程序简易。

《民事诉讼法》第143条规定,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原告是否递交起诉状,不是人民法院对案件是否受理的条件。

而普通程序则必须由原告递交起诉状。

2、传唤当事人、证人的方式简易。

《民事诉讼法》第144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如用电话通知、捎口信等简便方式。

而普通程序则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按法定方式传唤当事人。

3、审理案件的审判组织简便。

《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2款、第145条规定,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而普通程序则必须用组成合议庭的审制方式进行审理。

4、审理案件的程序简易。

《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简易程序的审理不受《民事诉讼法》第122条、第124条、第127条规定的限制,即不受开庭前3日通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如公开审理的应在三日前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时间、地点以及审理前的准备、法庭调查和辩论、合议和宣判等限制。

民事诉讼程序解读

民事诉讼程序解读

民事诉讼程序解读简易程序就是简化了的普通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在起诉方式、传唤方式以及开庭审理等方面比普通程序更简便易行,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进行诉讼。

同时,快速、及时审结案件,可以减少当事人的讼累,提高办案效率,节省诉讼成本,并为人民法院集中力量审理好复杂、重大的民事案件腾出必要的时间和精力。

(1)诉讼方式简便。

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则上应采取书写起诉状的方式,口头起诉仅仅是例外。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法律明确规定可以口头起诉,省去了原告人因准备诉状而花费的时间。

(2)受理程序简便。

在普通程序中,受理案件必须向原、被告分别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还须在5日内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被告在接到起诉状15日内可以提交答辩状,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还要向原告发送答辩状副本等等。

而在简易程序中,受理无须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开庭审理也无须进行公告、通知。

如果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其它派出的法庭,则可以同时起诉、应诉和答辩。

案情特别简单的,时间和人力又允许的,还可以当即审理。

(3)传唤方式简便。

在普通程序中,传唤当事人、证人必须用传票,并且必须在开庭3日前通知。

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则可以用简便的方式,即人民法院认为适宜的任何方式进行传唤,比如打电话、捎口信、有线广播或口头约定等方式。

当然,通知应以直接通知本人为原则,未直接通知本人的传唤不能视为合法的传唤。

(4)实行独任制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其组织形式有合议制和独任制两种。

合议制是最基本的、最普遍的审判组织形式,适用于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采用独任制,从开庭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到依法裁判或调解,都是只有审判员一人担任,不必进行合议。

审判员在独立审理时,必须配备书记员专门负责记录,不得自审自记。

独角兽法考2019年民诉法基础讲义-第18节-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杨秀清

独角兽法考2019年民诉法基础讲义-第18节-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杨秀清

第十四章简易程序一、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1.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2.审级:第一审民事案件3.适用案件(1)法定适用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2)约定适用案件:第157条第2款: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案件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应当在开庭前提出。

口头提出的,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捺印确认。

(解释第264条)4.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民诉解释》第257条:(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5.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民诉解释》第258条: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计算。

该解释第260条: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二、简易程序的具体规定1.起诉:书面起诉为原则,口头起诉为例外。

2.审理前准备:(1)简便传唤与送达根据《民诉解释》第26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第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第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2)当事人就简易程序适用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

民诉法2020年与2019年法考考试大纲变化对比表(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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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与2019年法考考试大纲变化对比表2019年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大纲2020年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大纲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第一节民事诉讼第一节民事诉讼第二节民事诉讼法第二节民事诉讼法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12019年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大纲2020年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大纲第一节基本原则第一节基本原则第二节基本制度第二节基本制度第三章主管与管辖第三章主管与管辖第一节民事诉讼主管第一节民事诉讼主管第二节管辖概述第二节管辖概述第三节级别管辖第三节级别管辖第四节地域管辖第四节地域管辖第五节裁定管辖第五节裁定管辖22019年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大纲2020年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大纲第六节管辖权异议第六节管辖权异议第四章诉第四章诉第一节诉的概念与特征第一节诉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诉的要素第二节诉的要素第三节诉的分类第三节诉的分类32019年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大纲2020年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大纲第四节反诉第四节反诉第五节诉的合并与分离第五节诉的合并与分离第五章当事入第五章当事入2019年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大纲2019年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大纲第一节当事人概述第一节当事人概述第二节原告与被告第二节原告与被告第三节共同诉讼第三节共同诉讼第四节诉讼代表人第四节诉讼代表人42019年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大纲2020年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大纲诉讼代表人概述(代表人诉讼的概念诉讼代表人的概念)诉讼代表人(诉讼代表人的产生诉讼代表人的权限诉讼代表人的更换)代表人诉讼的种类(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程序(公告登记费用的效力)公益诉讼(案件范围起诉主体)诉讼代表人概述(代表人诉讼的概念诉讼代表人的概念)诉讼代表人(诉讼代表人的产生诉讼代表人的权限诉讼代表人的更换)代表人诉讼的种类(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程序(公告登记裁判的效力)公益诉讼(案件范围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公益诉讼的具体制度)第第第六章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诉讼代理人2019年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大纲2020年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大纲第一节诉讼代理人概述第一节诉讼代理人概述第二节法定诉讼代理人第二节法定诉讼代理人52019年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大纲2020年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大纲第三节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节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七章民事证据第七章民事证据第一节民事证据概述第一节民事证据概述第二节民事证据的种类第二节民事证据的种类62019年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大纲2020年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大纲书证(书证的概念与特征书证的分类书证的提出书证的效力)物证(物证的概念与特征物证的提出物证的效力)视听资料(视听资料的概念与特征视听资料的效力)电子数据(电子数据的概念电子数据与视听资料的区别)证人证言(证人证言的概念与特征证人资格证人证言的提出证人证言的效力)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的概念与特征当事人陈述的效力专业人士的出庭)鉴定意见(鉴定意见的概念与特征鉴定意见的提出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签定意见的效力)勘验笔录(勘验笔录的概念与特征勘验笔录的形成勘验笔录的效力)书证(书证的概念与特征书证的分类书证的提出)物证(物证的概念与特征物证的提出)视听资料(视听资料的概念与特征)电子数据(电子数据的概念电子数据与视听资料的区别)证人证言(证人证言的概念与特征证人资格证人证言的提出)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的概念与特征专业人士的出庭)鉴定意见(鉴定意见的概念与特征鉴定的启动鉴材鉴定书的作出当事人鉴定异议的处理鉴定人出庭鉴定意见的撤销)勘验笔录(勘验笔录的概念与特征勘验笔录的形成勘验笔录的效力)第三节民事证据的分类第三节民事证据的分类72019年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大纲2020年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大纲第四节证据保全第四节证据保全第八章民事诉讼中的证明第八章民事诉讼中的证明第一节证明对象第一节证明对象第二节证明责任第二节证明责任证明责任的概念证明责任的分配(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当事人举证责任承担的有关规定)证明责任的概念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明责任的特殊分配证明责任的特殊分配(证明责任特殊分配的具体情形)第三节证明标准第三节证明标准第四节证明程序第四节证明程序82019年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大纲2020年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大纲举证时限(举证时限的概念举证时限的确定“新证据”的界定)证据交换与质证人民法院调査收集证据认证(概念要求方法注意事项)举证时限(举证时限的概念举证时限的确定)证据交换与质证人民法院调査收集证据认证(概念基本要求方法注意事项)第九章期间、送达第九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二节送达第十章人民法院调解第十章人民法院调解第一节人民法院调解概述第一节人民法院调解概述第二节人民法院调解的原则第二节人民法院调解的原则92019年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大纲2020年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大纲第三节人民法院调解的程序第三节人民法院调解的程序第四节调解书及调解的效力第四节调解书及调解的效力第十一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一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一节保全第一节保全第二节先予执行第二节先予执行第十二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二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一节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概念第一节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概念第二节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和种类第二节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和种类102019年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大纲2020年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大纲第三节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种类和适用第三节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种类和适用112020年与2019年法考考试大纲变化对比表2019年民诉法大纲2020年民诉法大纲第十三章普通程序第十三章普通程序第一节普通程序概述第一节普通程序概述第二节普通程序的基本程序阶段第二节普通程序的基本程序阶段第三节撤诉和缺席判决第三节撤诉和缺席判决撤诉(申请撤诉的条件按撤诉处理的情形延期审理的法律后果)诉讼终结(诉讼终结的情形诉讼终结的法律后果)撤诉(申请撤诉的条件按撤诉处理的情形延期审理的法律后果)缺席判决(缺席判决的情形)第四节延期审理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第四节延期审理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12第十四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简易程序第一节简易程序的概念和适用范围第一节简易程序的概念和适用范围第二节简易程序的具体适用第二节简易程序的具体适用第三节对小额案件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节对小额案件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第二审程序第一节第二审程序概述第一节第二审程序概述第二节上诉的提起与受理第二节上诉的提起与受理第三节上诉案件的审理第三节上诉案件的审理第四节上诉案件的裁判第四节上诉案件的裁判13第十六章特别程序第十六章特别程序第一节特别程序的概念特点和适用范围第一节特别程序的概念特点和适用范围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第三节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审理第三节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审理第四节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审理第四节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审理第五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审理第五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审理第六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理第六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理第七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审理第七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审理第八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理第八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理14第十七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审判监督程序第一节审判监督程序第一节审判监督程序第二节给予审判监督权提起再审第二节给予审判监督权提起再审第三节基于检查监督权的抗诉提起再审第三节基于检查监督权的抗诉提起再审第四节基于诉权的申请再审第四节基于诉权的申请再审第五节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第五节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第十八章督促程序第十八章督促程序第一节督促程序概述第一节督促程序概述第二节支付令的申请、审查和发出第二节支付令的申请、审查和发出15第三节对支付令的异议第三节对支付令的异议第十九章公示催告程序第十九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一节公示催告程序概述第一节公示催告程序概述第二节公示催告的申请和受理第二节公示催告的申请和受理第三节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第三节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第二十章民事裁判第二十章民事裁判第一节民事裁判的概念第一节民事裁判的概念16第二节判决第二节判决第三节裁定第三节裁定第四节决定第四节决定第二十一章执行程序第二十一章执行程序第一节执行程序概述第一节执行程序概述第二节执行开始第二节执行开始第三节执行措施第三节执行措施第四节暂缓执行、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第四节暂缓执行、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172020年与2019年法考考试大纲变化对比表2019年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大纲2020年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大纲第二十二章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第二十二章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第一节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第一节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第二节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第二节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第三节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期间与送达第三节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期间与送达第四节司法协助第四节司法协助第二十三章仲裁与仲裁法概述第二十三章仲裁与仲裁法概述18第一节仲裁概述第一节仲裁概述第二节仲裁法概述第二节仲裁法概述第二十四章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第二十四章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第一节仲裁委员会第一节仲裁委员会第二节仲裁协会第二节仲裁协会第三节仲裁规则第三节仲裁规则第四节仲裁协议的效力第四节仲裁协议的效力第五节仲裁协议的无效与失效第五节仲裁协议的无效与失效第二十六章仲裁程序第二十六章仲裁程序19第一节仲裁当事人与代理人第一节仲裁当事人与代理人第二节申请与受理第二节申请与受理第三节仲裁保全第三节仲裁保全第四节仲裁庭的组成第四节仲裁庭的组成第五节仲裁审理第五节仲裁审理第六节仲裁中的而解、调解和裁决第六节仲裁中的而解、调解和裁决第七节简易程序第七节简易程序第八节仲裁时效第八节仲裁时效第二十七章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第二十七章申请撤销仲裁裁决20第一节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概念和特征第一节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和理由第二节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和理由第三节法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处理及其法律后果第三节法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处理及其法律后果第二十八章仲裁裁决的执行与不执行第二十八章仲裁裁决的执行与不执行第一节仲裁裁决的执行第一节仲裁裁决的执行第二节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第二节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第三节仲裁裁决的中止执行、终结执行和恢复执行第三节仲裁裁决的中止执行、终结执行和恢复执行21。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首先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然后就会进入到开庭审理,并且最终作出判决的结果。

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当事人还有就是代理人是需要搜集相关的证据,并且向人民法院提供这些证据,这样才有利于法院作出最终的判决。

一、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什么?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首先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然后就会进入到开庭审理,并且最终作出判决的结果。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2、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后,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2)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将上述内容记入笔录。

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二、开庭审理规定内容是什么?1、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的民事案件包括:(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2)劳务合同纠纷;(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5)合伙协议纠纷;(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

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应予准许。

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

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可以当庭告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民事调解书的具体日期,也可以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次日起十日内将民事调解书发送给当事人。

当事人以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民事调解书的相关内容。

试论民事简易程序

试论民事简易程序

试论民事简易程序囝刘芬霞胡晓琴摘要:民事简易程序作为一种高效、快捷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得到越来越广泛的肯定和适用。

但我国的民事简易程序无论是在立法层面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均存在着简易程序争普通程序的界限不清、适用范围不明确、适用范围过于狭窄、简易程序的设计不够科学合理等问题,因此重构民事筒易程序成为民事诉讼立法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理论基础;缺陷;完善简易程序(s um m ar y pr ocedur e)是普通程序的对称。

狭义的简易程序是指基层法院审理简单的或某些特殊类型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程序,是简化的普通程序。

[11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诉讼的数量与新的诉讼类型与日俱增,诉讼成本高昂和诉讼过分迟延是各国司法审判制度面临的共同问题,为了解决案件过多与诉讼成本过高的难题,各国都在不同程度上进行了民事诉讼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即是完善民事诉讼简易程序。

我国自1993年司法改革以来,人民法院的审判改革取得了很大成就,民事简易程序作为迅速且经济地解决简单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以诉讼成本较低、周期短、程序简便、适用范围广等特点得到了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的肯定,在审判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

但与现代社会和谐发展的要求相比,民事简易程序在立法上和实践中依然存在着不足,有必要进一步加强研究。

本文从建构简易程序的法理基础人手,在分析现阶段存在的立法和司法缺陷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改革构想,以期对我国的民事诉讼理论及实务有所裨益。

一、民事简易程序的法理基础任何程序机制的产生、存在与发展都有相应的基础理论作为支撑,对某一程序机制之具体程序规则的构建都必须有相应的基础理论作为指导。

简易程序同样也不例外,所谓简易程序的基础理论是指运作简易程序时必须根的基础法理,是有关整个简易程序之精神、理论的问题,理清简易程序建构的法理基础对改革简易程序很关键。

设计民事简易程序,应当首先从宪法的理念上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确保当事人能平等获得法院裁判权,有接近正义之机会,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其次从经济学的角度为实现程序效益的要求,从司法资源优化配置这一简易程序的基础法理人手进行论述。

第十四章 简易程序

第十四章 简易程序
《民事证据规定》第19条第1款规定:“当 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 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民事证据规定》第54条第1款规定:“当 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 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4.审前调解
(1)应当先行调解的民事案件 【法条链接】 《简易程序规定》第14条规定:“下列民 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二)劳务合同纠纷; (三)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 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四)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五)合伙协议纠纷; (六)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 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
81.2%
84%
90%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辖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表
案件情况 共受理案件 年度
审结 案件 45973 49660 98 147.11
审限内结 案件率 90%
适用简易程序
30857,占67.16% 35838 ,占72.17%
2000年 2001年 2002年
【司考真题—02年卷三多选64题】下列哪些案件适用简易 程序审理是错误的? A.甲欠乙借款2万元,现甲不知去向,乙向法院提起 诉讼,要求偿还贷款,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 B.丙与丁因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 该案,审理中审判长认为此案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争议 不大,决定将该案改为简易程序审理 C.法院对戊与己离婚案作出一审判决,己不服提起上 诉,上级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并无错误,决定适用简易程序 审理己的上诉 D.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某案件在判决生效后,法院发 现判决确有错误,决定对该案进行再审,并决定对该案的 再审仍适用简易程序

我国民事诉讼程序有哪些分类

我国民事诉讼程序有哪些分类

Growing up is a game against yourself. Don’t worry that others will do better than you. You just need to do better every day than the day before.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我国民事诉讼程序有哪些分类导读: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民事诉讼程序主要有七种,包括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特别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七种。

具体适用哪一种程序审理,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

一、我国民事诉讼程序有哪些分类民事诉讼程序种类包括: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特别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七种。

《民事诉讼法》:第十二章第一审普序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二百一十四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二百一十八条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二、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问题起诉书送达的法院必须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最新民事诉讼法全文(2022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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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事诉讼法全⽂(2022最新版)颁布单位: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号:中华⼈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〇六号)颁布⽇期:2017-06-27执⾏⽇期:2022-01-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法律⽬录第⼀编总则第⼀章任务、适⽤范围和基本原则第⼆章管辖第⼀节级别管辖第⼆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第⼀节当事⼈第⼆节诉讼代理⼈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第⼀节期间第⼆节送达第⼋章调解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第⼗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章诉讼费⽤第⼆编审判程序第⼗⼆章第⼀审普通程序第⼀节起诉和受理第⼆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开庭审理第四节诉讼中⽌和终结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三章简易程序第⼗四章第⼆审程序第⼗五章特别程序第⼀节⼀般规定第⼆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四节认定公民⽆民事⾏为能⼒、限制民事⾏为能⼒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主案件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七章督促程序第⼗⼋章公⽰催告程序第三编执⾏程序第⼗九章⼀般规定第⼆⼗章执⾏的申请和移送第⼆⼗⼀章执⾏措施第⼆⼗⼆章执⾏中⽌和终结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三章⼀般原则第⼆⼗四章管辖第⼆⼗五章送达、期间第⼆⼗六章仲裁第⼆⼗七章司法协助(1991年4⽉9⽇第七届全国⼈民代表⼤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10⽉28⽇第⼗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次修正 根据2012年8⽉31⽇第⼗⼀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次修正 根据2017年6⽉27⽇第⼗⼆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1年12⽉24⽇第⼗三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编总则第⼀章任务、适⽤范围和基本原则第⼀条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民事诉讼法第十四章

民事诉讼法第十四章

二、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和种类
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是指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 过程中故意实施的扰乱民事诉讼程序、 过程中故意实施的扰乱民事诉讼程序、 妨害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行为。 妨害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行为。 1、必须是已经实施并且妨害了民事诉 讼行为。 讼行为。 2、必须是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 必须是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 3、必须是在诉讼过程中实施的行为。 必须是在诉讼过程中实施的行为。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种类
1. 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传票传唤 , 无正当 理由拒不到庭。 理由拒不到庭。 2. 违反法庭规则 , 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3. 妨害人民法院调查取证、阻碍人民法 妨害人民法院调查取证、 院依法执行职务、破坏诉讼正常进行。 院依法执行职务、破坏诉讼正常进行。 4. 有义务协调查、执行的单位或组织拒 有义务协调查、 不履行协助义务。 不履行协助义务。
一、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概述
概念 是指法院在诉讼过程中, 是指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保证民事审判 活动的顺利进行, 活动的顺利进行,对妨害民事审判活动和 执行活动的人所采取的各种强制性手段。 执行活动的人所采取的各种强制性手段。 意义 1、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 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 2、保障法院顺利完成审批和执行工作; 保障法院顺利完成审批和执行工作; 3、维护正常的诉讼程序和法院权威。 维护正常的诉讼程序和法院权威。
4. 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5. 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材料、 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材料、 生产工具货款的。 生产工具货款的。 6. 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 追索恢复生产、 赔费的。 赔费的。
四、先予执行的程序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诉法知识点:简易程序审理前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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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状送达的特别规定简易程序要求诉状能够快速有效地送达原告和被告, 因此, 要求原告起诉或被告答辩时能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

最高人民法院《简易程序若干规定》第810条规定, 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 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1)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 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 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2)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的, 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 可以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被告到庭后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的, 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后果。

经人民法院告知后被告仍不提供的, 按下列方式处理:(1)被告是自然人的, 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2)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应当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而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 按下列方式处理:(1)邮寄送达的, 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2)直接送达的, 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二)举证期限的特别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但其提出申请的期限不受《证据规定》第19条第1款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以及第54条第1款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 并经人民法院许可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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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
普通程序
的格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 案件,符合法定条件 法定条件的 案件,符合法定条件的, 裁判文书有规定 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 时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 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 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
二、简易程序中的调解
(一)应当先行调解的简易案件(14) 应当先行调解的简易案件(14) (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2)劳务合同纠纷 劳务合同纠纷; (2)劳务合同纠纷; (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 (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 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5)合伙协议纠纷; (5)合伙协议纠纷; 合伙协议纠纷 (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三)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换
1、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 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 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第 2条 ) 民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71条规定) 171条规定 (民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71条规定) 已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 已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过程 中无论是否发生了情况变化, 中无论是否发生了情况变化,都不得改用 简易程序审理
一、简易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一)简易程序的概念
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 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 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 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
意见168 意见168条: 168条
事实清楚” “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事实的陈述 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 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 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 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 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 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 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 ”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 及诉讼标的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二)简易程序的意义
1、有利于实现两便原则 2、有利于迅速及时地解决简单民事纠 纷 3、有利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 4、有利于民事诉讼机制的良性运行
二、简易程序的法理基础 (一)实现诉讼经济和诉讼效率 (二)实现司法大众化 (三)民事纠纷的程序设置应与案件类型 相适应 设定小额诉讼制度 (四)保障当事人的民事程序选择权特点Biblioteka 六: 特点之六:审结期限较短
简易程序
普通程序
适用普通程序审 应当在立案之日 理案件的审限是6个月, 个月内审结。 理案件的审限是6个月, 起3个月内审结。这3个月 是法定的不变期间, 并且在特殊情况下还可以 是法定的不变期间,不能 延长。 延长。 延长。 延长。
特点之七: 特点之七:
裁判文书可以简化
2、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法律规定:第三条 法律规定: 已经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已经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就 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 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 议成立的, 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 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 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
第三节 简易程序的特点
一、特点 (一)起诉方式简便 (二)受理案件的程序简便 (三)传唤当事人和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 的方式简便 (四)实行独任制审判 (五)开庭审理的程序简便 举证期限和审结案件的期限较短 (六)举证期限和审结案件的期限较短
特点之一: 特点之一:
起诉方式简便 简易程序
普通程序
书面起诉为原则, 原告必须是自然人, 书面起诉为原则, 原告必须是自然人, 口头起诉为例外。( 。(起诉 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 口头起诉为例外。(起诉 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委 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 托他人代写起诉状确有困 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 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副本。 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 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 告知对方当事人。) 告知对方当事人。)
传统民事诉讼制度的 三大弊端: 三大弊端:
诉讼费用昂贵 诉讼拖延 诉讼程序复杂化
——( ——(英国法 沃尔夫《接近正义》 官)沃尔夫《接近正义》
2000年至2002年 2000年至2002年,广州市基层法院新收和 年至2002 审结的民事一审案件平均以20.65 20.65% 审结的民事一审案件平均以20.65%和 13.62%的速度增长; 13.62%的速度增长;而广州市基层法院的 民事审判法官基本上维持在400人左右. 400人左右 民事审判法官基本上维持在400人左右. 据统计资料,2003年时全国适用简易程序 据统计资料,2003年时全国适用简易程序 审理的民事案件占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民事 案件总数的71%,个别沿海发达地区已经 71%, 案件总数的71%,个别沿海发达地区已经 达到90 90%。 达到90%。
第二节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
二、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一)确定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的标准 从各国立法看, 从各国立法看,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的标准主要 有以下三种:数额式、 有以下三种:数额式、概括式和列举式 (二)我国对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 142条采用 概括式”规定: 条采用“ 《民事诉讼法》第142条采用“概括式”规定:简 易程序只适用于审理事实清楚、 易程序只适用于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 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特点之三: 特点之三: 传唤当事人和通知其他诉讼参与 人的方式简便 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
必须依照法定的 可以随时 随时用 可以随时用简便 程序和方式传唤当事人和 的方式传唤当事人和通知 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 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如口头 传唤和通知、捎口信、 传唤和通知、捎口信、电 传真、 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 便方式。 便方式。
2003《简易程序若干规定》 条排除性列举: 2003《简易程序若干规定》第1条排除性列举: 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发回重审的案件; 2、发回重审的案件;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 的案件; 的案件; 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 督促程序、 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 产还债程序的案件; 产还债程序的案件; 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的案件。 的案件。
民事诉讼程序
民事审判程序 民事争议案件 的审判程序 第一审程序 民事执行程序 民事非争议案件 的审判程序 特别程序 民事诉讼附属程序
普通程序
督促程序
简易程序
第二审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
破产程序
第十二章 简易程序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简易程序概说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简易程序的特点
第一节 简易程序概说
简易程序
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 层人民法院或者其派出法 请求解决纠纷。 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 人民法院或者其派出法庭 可以当即受理, 可以当即受理,也可以另 定审理日期。当即受理的, 定审理日期。当即受理的, 可将起诉、审查起诉、 可将起诉、审查起诉、受 理和审理案件一并进行。 理和审理案件一并进行。
三、当事人对简易程序的选择(程序选择权) 当事人对简易程序的选择(程序选择权) (一)程序选择权的法律规定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 定 》 第 2条
(二)行使程序选择权应当注意的问题
1、只有在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只有在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 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审理民事案件时才可行使程序选择权; 审理民事案件时才可行使程序选择权; 双方当事人必须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 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 2、双方当事人必须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 必须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 审查同意。 3、必须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
(二)调解协议和调解书的效力 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 者捺印生效的, 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 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可 以当庭告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调解书 的具体日期, 的具体日期,也可以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 议的次日起十日内将调解书发送给当事人 调解书的领取与发送 (三)调解书的领取与发送 (四)调解书的补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 件的若干规定【2003-09-10】 件的若干规定【2003-09-10】 第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 序审理的民事案件, 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 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 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 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特点之四: 特点之四: 实行独任制审判
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
合议制
独任制
特点之五: 特点之五: 开庭审理的程序简便 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
在庭审时,不必 在庭审时, 拘泥于各个阶段的先后顺 在适用普通程序 序,可以将法庭调查和法 审理案件时, 审理案件时,要严格按照 庭辩论合并进行, 庭辩论合并进行,由审判 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 活掌握。 活掌握。
特点之二: 特点之二: 受理案件的程序简便 普通程序
必须按照法定的 程序和方式进行。 程序和方式进行。原告提 起诉讼后, 起诉讼后,人民法院要对 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 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在 接到起诉书7 接到起诉书7日内决定是 否受理原告的起诉。 否受理原告的起诉。在案 件受理后, 件受理后,要将起诉状副 本发送被告, 本发送被告,通知其应诉 并在规定期间内提交答辩 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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