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经济分析》读后感
读书报告-法律的经济分析(上)
一、书名:《法律的经济分析》二、作者:理查德·A·波斯纳波斯纳是美国的大法官,也是70年代以来最为杰出的法律经济学家之一。
他将人们从相互自愿的交易中各自获得利益的简明经济理论和与经济效率有关的市场经济原理应用于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研究,为法律经济学的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对法学一般理论的发展作出了卓越的贡献。
三、出版社: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四、页数:1036五、读后心得本书有一个很好的地方是提出了许多问题供阅读者思考,我挑选一些试图作出解答,其中肯定有许多浅薄的地方,还请老师给予指正:1.P24(1)如果资源不是稀缺的,经济学仍然值得研究,因为经济学的目的就是如何用最少的投入产生最大的产出。
虽然资源不是稀缺的,但是,在整个经济循环过程中,需要人的参与,即便人力资源也是不稀缺的,但也不可能是免费的,所以使用者仍然会付出一定的成本。
所以,即便资源不是稀缺的,经济学仍然值得研究。
(2)我觉得不应该把现代的美国社会看作是一个短缺的社会。
因为短缺的原因是生产能力落后,跟不上需求的增加。
而美国的生产力显然要高于其需求增加的速度。
(3)医生的短缺是由于其技术的和能力的专业性而导致的稀缺性所造成的。
在成为一名合格的医生之前,需要经过长时间的训练,投入巨大的成本,而且并不是每个人都有这样的机会的。
汽油的生产受限于石油的存储情况。
而石油是一种不可再生资源。
律师、医生和石油一类的产品都有短期内很难或者不可再生的特点,而其它产品则依赖于它的生产能力,可以说人和自然的力量对其的影响是微乎其微的,其短缺则是很容易得到改善的。
2.P112(1)我认为土地所有人有权将这种电子穿透当作非法侵入而予以禁止。
法律对私有权的保护及于地下的各种资源。
打个比方:未经住宅人同意,而对其住宅肆意进行拍照或在其住宅内安装窃听器,这显然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利,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
(2)在发现土地所有人的地面下有油层的情况下,很难保证公权力不会借机对其的权益造成侵害,这当然会给他造成巨大的风险,而这种风险可能是其一生都无法承受的。
读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学分析》有感
读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学分析》有感2019-08-19摘要:波斯纳的《法律的经济学分析》是⼀本⽐较经典的从经济学⾓度来分析法律原理的著作。
针对其对于诉讼成本和法律与⼈⼝的章节进⾏了细读,阐述了⼀些⾃⼰的见解和阅读中的困惑,于此同时评析了波斯纳对于中国计划⽣育政策的理解和对于刑事诉讼中法律成本要求对减少错案的发⽣的⼀系列经济学分析。
关键词:刑事诉讼成本;净预期刑罚成本;计划⽣育;⼈⼝过剩1 针对诉讼成本波斯纳在《法律的经济分析》中指出,错误定罪的成本要⾼于错误开释,“如果给⼀个⽆辜的⼈定罪,那么其威慑作⽤就不仅不是正的,⽽是负的,它减少了罪犯的净预期刑罚成本。
所以,给⼀个⽆辜者定罪的社会净成本可能会超出制裁时他造成的成本。
如果以监禁的形式进⾏制裁,监禁的成本就会增加,所以错误定罪的社会净成本就会很⾼,但是开释⼀个有罪者的社会净成本是有限的,⽽这种限度就是由于减少惩罚犯罪活动的⼏率,⽽造成的社会总成本的增量,但由此可以缩减(节约)监禁成本。
”放纵有罪者,并不必然导致犯罪率的上升,相反“罪犯受惩治的⽐率越⼩,维持刑法的有效威慑作⽤的刑罚就愈严厉”。
以上可以看出,在波斯纳的视野中,是以经济理论为基础来开展法学具体实践的探讨的。
他认为对犯罪⼈的如果不存在罚⾦,刑事定罪的唯⼀收益就是其威慑作⽤。
如果给⼀个⽆辜的⼈定罪,其威慑作⽤就不仅不是正的(为什么?),⽽且是负的,它减少了罪犯的净预期刑罚成本。
所以,给⼀个⽆辜者定罪的社会净成本可能会超过制裁对他造成的成本。
如果以监禁的形式进⾏制裁,监禁他的成本就会增加,所以错误定罪的社会净成本就会很⾼。
但是,开释⼀个有罪者的社会净成本是有限的,⽽这限度就是由于减少惩罚犯罪活动的⼏率⽽造成的社会总成本的增量。
但由此可以缩减(节约)监禁成本,这样,⽆合理疑问的有罪证据原则是以以下假设为基础的:即错误开释所造成的社会成本相当于对同样罪⾏错误定罪所造成的社会成本。
在民事案件中,错误追究责任和错误免除责任的作⽤也是相应的,它们能降低有关法律规则的威慑作⽤。
法律的经济分析读书笔记
《法律的经济分析》读书笔记《法律的经济分析》是美国著名学者理查德•波斯纳的著作。
该书成书时间虽然较早,但是一直保持更新,至今已经是第四版了。
作为一本面向法学院学生的法经济学教材,本书语言浅显,尽量减少了数学公式的推演过程,同时内容也十分的全面,涉及的领域包括财产法、合同法、侵权法、家庭法等领域。
读完本书,笔者对法经济学的思考方式有了一个初步的了解。
现就法学和经济学的关系做一个概括性的认识,同时发表自己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法律经济学的产生为法学研究开拓了新的领域法律经济学的产生是世界范围内法学理论研究的重大成就,为法学研究开拓了新的领地,使整个法学理论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法律经济学在美国已成为显学。
法律经济学产生,基于两个前提条件:一、法学和经济学在研究主题和价值观上有相当的共同性,二、分析方法上经济学提供了一套分析人类行为完整的架构,这种架构正是传统法学所缺少的。
法学理论中称理想的决策为合理的,经济学称理想的决策为理性的。
合理和理性的区别是哲学的一个著名论题。
经济分析的基本假定是,法律是理性的,因而可以对法学用经济方法加以分析。
法律经济学理论的核心在于,所有法律活动,包括一切立法、司法以及整个法律制度事实上是在发挥着分配稀缺资源的作用。
因此所有法律活动都要以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合理利用——即效率最大化为目的,所有的法律活动基于此论断都可以用经济的方法来分析和指导。
二、法学和经济学在“个体”和“个体与个体之间”的问题上存在共同的特征通常来看,法学和经济学的交叉点一般在于财税法和反托拉斯法等经济领域的法律规范(皆为制定法)。
简单来说,这种交叉就是用用法律来管理经济,而经济的自身规律又使得法律尽量的合理化。
这种表面上的交叉只是法学和经济学具有相似性的一个表象,并未很好的反映出二者的共同特征。
事实上,二者的共同特征主要体现在对“个体”和“个体与个体之间”问题的关注上。
首先,法学研究对象与经济学研究对象中进行选择并做出行为的“个体”都归结为活生生的个人或多人的结合。
《法律的经济分析》读书报告
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读后感一、内容概括法律经济学使法学的研究手段拓宽到经济领域,使法学研究的视野不再局限于公平正义的权衡、选择,从而为法学理念的重新定位开辟了一条法学与经济结合的新径。
法律经济学的集大成者首推美国芝加哥大学教授波斯纳,他被誉为70年代以来最为杰出的法律经济学家之一。
其最重要的学术著作《法律的经济分析》全面地阐述了他的学说,标志着一个新的法学流派——经济分析法学派在学派林立的法学界已占据一席之地,为法学研究开辟了一块崭新的领地。
科斯在一次演说中评价波斯纳说:“我从没有企图追随他(波斯纳),因为他比我跑得快得多,而且跑向某种不同的方向。
我的兴趣在经济系统, 他的兴趣是法律系统。
在开拓法律的经济分析方面,或者说在开拓法律系统的经济分析方面,波斯纳显然扮演了一个主要角色。
”的确,波斯纳从撰写《过失的理论》(1972) 一文开始就努力使法学家们相信经济分析的新方法可用于传统的法律研究。
波斯纳于1973 年出版了一部类似于法律经济学“百科全书”的经典教科书《法律的经济分析》,他在书中强调了“简明的经济学概念可以被用来讨论法律领域中非常特殊的问题,经济效率的概念可以解释法律制度的结构”。
波斯纳努力运用微观经济学理论对美国的几乎全部法学领域进行经济学的重构,因此, 《纽约书评》评论说,波斯纳的这一著作对法学研究产生了“革命性”的影响。
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前,从事法学与经济学交叉研究的著名学者,几乎都是经济学家,而自波斯纳的《法律的经济分析》一书问世后,法律经济学研究不再是由经济学家一统天下,越来越多的法学家加入了这一领域的研究,由法学家撰写或编写的法律经济学文献和论著也随之大量涌现。
不仅如此,法律经济学研究还向法学的各个部门分支领域纵深伸展乃至影响到美国的司法实践。
美国总统里根在1981 年任命了波斯纳、博克、温特等三位在法律经济学方面颇有造诣的法学家为美国联邦上诉法院法官;同年,还通过并颁布了12291 号总统令,要求所有新制定的政府规章都要符合成本—收益分析的标准。
有限责任法律经济分析读后感
有限责任法律经济分析读后感一开头接触这本书的时候,我心里直犯嘀咕,法律经济分析?这得多枯燥啊。
但是真读进去了,发现就像在看一场精彩的魔术表演,把有限责任这个法律概念通过经济的放大镜一照,那些以前觉得高深莫测的条文和规则,一下子就变得鲜活起来了。
就说有限责任这个概念吧。
以前我就只知道它是公司制度里的一个规定,股东承担有限的责任。
可是这本书从经济的角度一分析,就像给这个概念注入了灵魂。
原来有限责任就像是给投资者穿上了一件保护衣。
从投资者的角度想啊,如果没有有限责任这个制度,那投资一家公司就跟在悬崖边走路似的,一不小心公司出了啥问题,自己可能就得倾家荡产去赔偿。
这样谁还敢去投资创业呢?就像我要是知道去摆个地摊儿都有可能把自己的房子赔进去,我肯定就老老实实打工去了。
再从公司的角度看,有限责任就像是一块巨大的磁石,吸引着各种资源。
它让投资者更愿意把钱投进来,因为风险是可控的。
这样公司就有更多的资金去发展壮大,创造更多的价值。
这就好比是一个有魔力的圈,把各种资源都圈到了公司这个大锅里,大家一起煮一锅赚钱的汤。
书里的经济分析还让我看到了有限责任在市场交易中的微妙作用。
它就像一个无声的协调员,让交易变得更加顺畅。
比如说,在交易的时候,双方不用担心对方背后的股东有无限的风险责任,只要关注公司本身的信用和资产就好了。
这就大大降低了交易的成本和风险,就像在网上购物,你不用担心卖家背后的股东到底有多少身家,只要看这个店铺的信誉和商品的质量就成。
不过呢,这本书也不是一味地夸有限责任制度有多好。
它也把有限责任可能带来的一些问题摆在了桌面上,就像把藏在华丽袍子下面的虱子都抖了出来。
比如说,有限责任可能会被一些不良商人利用,用来逃避债务或者进行欺诈。
这就像是有些人穿着有限责任这件保护衣,却在里面干着坏事。
这时候,法律的监管就显得尤为重要了,就像一个严厉的保安,要把这些坏人揪出来。
读完这本书,我感觉自己像是开了一双“法律经济”的天眼。
法律的经济分析读书笔记
阅读书目:《法律的经济分析》(斯蒂文·萨维尔著,柯华庆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9.第一部分:本书的构造和基本观点全书共有九章,除第九章为推荐书目之外,其余八章构成本书的核心内容。
这八章可以划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即第一章,主要交代作为社会欲求的法律经济分析的方法,探讨描述性问题——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的影响,以及规范性问题——法律规则的社会欲求性。
同时,这一章还简单交代了法律经济分析方法与其它方法相比而言的独特之处:运用模型,行为人假定和明确的社会福利标准。
第二部分包括第二章至第六章,主要将法律经济学分析的方法运用到对典型的法律行为分析之中,涉及财产、侵权、合同、民事诉讼和公共执法(包括刑法)。
第二章讲财产法,主要涉及无主财产的“发现即所有”原则,买卖交易下的登记制度或者原是所有权规则和善意第三人规则。
解决财产使用中的外部性问题的办法有谈判、市场和法律规则,这些办法的比较优势依赖于具体情形。
另外,作者对“公共物品”进行了论述,假设理想供给的状态,政府在供给时需要分析产品的收益与成本信息。
对公共财产的取得和使用,作者从边际成本的角度论证了信息财产权中的知识产权的合理性:创作者可以凭借财产权对产品形成垄断,起到激励作用;专利权和版权中的时间限制显示了提供激励与减少垄断之间的妥协。
第三章论述针对侵权的法律规则。
作者将事故类型化,分成两种主要形式——单边事故和双边事故,两类当事人——侵害者与受害者,两类责任规则——严格责任和过失责任,考察责任制度与保险规则还有行政成本,对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谨慎程度和激励水平(具体条件和结论,详见下文论述)。
第四章主要是分析合同法规则的后果和社会欲求性。
作者将合同定义为当事人被要求在各种情形下所采取的某种特定行为,这些行为可以作为各种条件成立时的函数(function)。
他认为合同由法庭执行,法庭可以确认合同的成立(包括解释合同,填补合同的漏洞和解决模凌两可问题)和解决违约(包括制裁和赔偿“救济”)。
法律的经济分析读后感
法律的经济分析读后感《法律的经济分析》读后感。
《法律的经济分析》是一本经济学领域的经典著作,作者是美国经济学家理查德·波辛。
这本书通过对法律问题进行经济学分析,探讨了法律对经济活动的影响,以及经济学对法律的解释和预测。
在读完这本书后,我深受启发,对法律和经济之间的关系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首先,这本书让我意识到了法律和经济之间的密切关系。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和经济是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的。
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对经济活动有着重要的影响,而经济活动的发展也会对法律体系提出新的挑战。
作者在书中通过大量的案例和数据,深入剖析了法律对经济的影响,以及经济活动对法律的塑造。
这让我对法律和经济之间的关系有了更清晰的认识,也让我意识到了学习经济学对于理解法律的重要性。
其次,这本书让我了解到了经济学对法律的重要解释和预测作用。
在书中,作者通过对法律问题进行经济学分析,提出了许多新颖的观点和见解。
例如,作者通过对合同法的经济学分析,指出了合同法对市场交易的重要作用,以及合同法的不足之处。
这让我对合同法有了更深刻的理解,也让我意识到了经济学对法律问题的解释和预测作用。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一些法律问题,而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解决这些问题。
最后,这本书还让我意识到了法律的经济学分析对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
在书中,作者通过对法律问题的经济学分析,指出了许多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
例如,作者指出了反垄断法对市场竞争的重要性,以及反垄断法的不足之处。
这让我意识到了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经济活动的重要性,也让我认识到了法律的经济学分析对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
在未来的学习和工作中,我会更加重视法律和经济学的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为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总之,《法律的经济分析》是一本深入浅出、富有启发性的著作,通过对法律问题进行经济学分析,让我对法律和经济之间的关系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在今后的学习和工作中,我将继续深入学习法律和经济学知识,努力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为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论法律的经济分析价值与发展趋势——《法律的经济分析》读感
2016年11月刊 第33期当代经济— 142 —论法律的经济分析价值与发展趋势——《法律的经济分析》读感孙佳玮(宁波大学,浙江 宁波 315211)一、引言近40年来,在战后当代西方经济学中,有一个重要的学术流派——法经济学。
著名的法经济学家,芝加哥大学教授波斯纳,为其领域的领军人物。
法经济学是将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全面运用于法律制度分析的学科。
通过跨领域理论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好的理解法律制度的原则以及效力。
尤其是在经济全球化,市场经济愈加蓬勃的今天,法经济学对于我们,对于社会法律制度的探索皆具有重要意义。
二、法经济学概要与发展1、法经济学介绍法经济学是将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全面运用于法律制度分析的学科。
通过跨领域理论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好的理解法律制度的原则及效率。
在《法律的经济分析》中,波斯纳提出“简明的经济学概念可以被用来讨论法律领域中非常特殊的问题,经济效率的概念可以解释法律制度的结构。
”在深厚的法学理论与经济知识的基础上,波斯纳运用大量的微观经济学理论原理,分析解读人们熟知的法律法规。
在经济学领域,微观经济学关注单个消费者和单个厂商在市场中的行为;在法律领域的诉讼中,诉讼双方当事人都被视为独立的个体,诉讼活动也就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在既定规则下的一种互动行为。
换言之,不论是在经济关系,还是在法律关系之中,其互动关系存在于独立的互动个体之中。
他们的行为模式相似,皆为通过利用不同的规则,不同的运作模式,得到最大化的利益。
波斯纳认为两者行为模式本质的相通。
他并非对各个独立的部门法进行分析,而是从整体的角度出发,运用基本的经济逻辑进行探索。
在英美法系中,普通法被认为是法官造法;在大陆法系中,虽然法官判案依据成文条款,但在援引法律法规,如何定罪量刑方面,法官仍具有一定的自由度。
如此说来,法律领域的罚款、判刑期限等,与经济学领域的定价机制十分相符。
增加参与非法活动的价格会导致某些人减少或放弃参加此类活动,然而继续参与非法活动的人则是那些收益仍将超出现有较高成本的人。
法律的经济分析读后感
法律的经济分析读后感《法律的经济分析》是一本由美国著名经济学家理查德·波兹纳(Richard A. Posner)所著的经济学著作。
这本书通过对法律问题的经济学分析,揭示了法律与经济之间的密切联系,深刻地阐述了法律对经济的影响和作用。
在阅读这本书的过程中,我深刻地感受到了法律与经济之间的紧密联系,以及法律对经济的重要影响。
首先,通过对法律的经济分析,我们可以更加清晰地认识到法律对经济的影响。
在书中,作者通过对一系列案例的分析,揭示了法律规则对市场行为的影响。
例如,作者通过对反垄断法的分析,指出了反垄断法对市场竞争的影响,以及对经济效率的影响。
通过这些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加清晰地认识到法律对经济的影响,并且可以更加深刻地理解法律规则对市场行为的调节作用。
其次,通过对法律的经济分析,我们可以更加深刻地认识到法律对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
在书中,作者通过对法律制度对经济发展的影响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指出了法律制度对经济增长和发展的重要作用。
例如,作者指出了法律制度对创新和创业的促进作用,以及对市场秩序的维护作用。
通过这些分析,我们可以更加深刻地认识到法律对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以及法律制度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
最后,通过对法律的经济分析,我们可以更加清晰地认识到法律与经济之间的密切联系。
在书中,作者通过对法律规则与市场行为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指出了法律规则对市场行为的调节作用。
通过这些分析,我们可以更加清晰地认识到法律与经济之间的密切联系,以及法律规则对市场行为的影响。
这不仅有助于我们更加深入地理解法律与经济之间的关系,也有助于我们更加清晰地认识到法律规则对市场行为的影响。
通过对《法律的经济分析》的阅读,我深刻地感受到了法律与经济之间的紧密联系,以及法律对经济的重要影响。
这本书不仅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新的视角来认识法律与经济之间的关系,也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更加深入地理解法律规则对市场行为的影响的途径。
《法律的经济学分析》读书笔记
《法律的经济分析》读后感姓名:王珊珊学号:31703510105 班级:法律(非法学)一班最近有幸拜读了波斯纳的《法律的经济学分析》一书。
这本书将法律与经济学的知识巧妙的融合在一起,以人是理性人为前提,主张法律是一个逻辑概念的自主体,利用经济学原理从多个方面分析法律问题。
它的出版为经济分析法学派在美国法学界站稳脚跟提供有力的支持,具有革命性的影响。
一、经济学给法学研究带来了什么1、经济学的考察能使法学研究拓宽法律作为一个社会工具的认识,尤其是在效率方面会有一种质的提升。
以波斯纳为代表的经济分析法学派兴起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经济分析法学家将微观经济学的概念、原理应用于法学领域,其目标是达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经济学以参与者理性为前提,而法学研究者则是法律规范理性为前提,法律关系参与者是否理性并不被考虑。
传统的法学研究方法是法学研究者根据自身的法学理论经验和实践经验进行本学科范围内的分析,他们将规制以及规制文本定位为理性,极大程度上尊重公平与正义这个理念原则,但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效率的应用。
经济学分析不仅能为法学研究拓宽认识,也能为法学研究带来新的价值理念——效率。
没有效率的公平也是一种不公平,公平本身也是一种价值,虽然无法直接量化,但可以针对具体个案的公平是有一个价值范围的,过大的经济成本投入与时间消耗会造成公平本身价值的降低,降低震慑作用,失去教育意义。
2、经济学方法的应用可以使法律的制定与运用更多地考虑理性。
理性作为一个完全行为能力人应该具备的素质之一,行为人的自利行为是普遍存在的。
与理性相对的是感性,是他利行为,其中一个典型的代表是道德。
道德中一部分价值理念也是法律的价值理念,从成文法的前身习惯法上看,道德本身就是法律的来源之一。
法律是理性与感性的融合,就法律的价值角度看,法律追求的是一种感性。
道德讲的是人性善或是人性恶的问题,除开个人修养的考虑,更多的是一个良性运转的社会对个人要求,道德是人类社会总体理性的要求。
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读后感
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读后感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腾延娟摘要:此书是用经济学的理论和经验方法来阐述法律领域中的各种争议和问题。
它将相关的经济学理论编织成一种对法律制度中制度和规则的系统,使读者所面临的经济学不再是一种抽象的理论,而是一种相当广泛地运用于法律制度中各种不同问题的有效分析工具。
本书是按法律概念而非经济学概念进行排列,这种方法使我们能将法律作为一个系统来观察、把握和研究,这一系统可用经济分析的方法进行阐明、揭示并在某些方面进行改善。
同样这种方法是我们能将经济学看作是理解和改革社会习惯的工具而非是一种复杂的、令人退缩的正式数学系统。
本书讨论的是大量的微观经济学论题。
关键词: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法律的经济分析》和《环境与自然资源经济学》两本书读书笔记是根据我总结在笔记本上的手写体读书笔记的内容整理的,笔记本上所记内容较多,下文是将其进行了简单的概括。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社1997年6月出版社的美国学者理查德·A·波斯纳著的《法律的经济分析》(上、下),试图将经济学理论应用于具体繁多而又各异的法律问题。
法律经济学主要是运用价格理论(或称微观经济学)、福利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及其他有关实证和规范方法考察、研究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形成、结构、过程、效果、效率及未来发展的学科。
本书分七篇二十八章:第一篇:法律经济学导论;第二篇:普通法;第三篇:市场的公共管制;第四篇:企业组织和金融市场的法律;第五篇:法律与收入和财富的分配;第六章:法律程序;第七章:宪法和联邦制度。
处理分配公正问题的两种哲学思路:(1)实用主义——注重结果;如果政府决定对财富进行再分配,那么,这项决定的公平性将以全体社会成员在效用(幸福)方面所获得的集体收益来衡量。
一些人可能因政府的决定而增加负担,但这里只考虑总的净效用的变化。
(2)权利理论——注重过程;如果政府决定对财富进行再分配,那么,这项决定的公平性将基于当前的分配是不是通过强迫或欺骗的方式实现的。
《经济分析法学》读书笔记
《经济分析法学》读书笔记寒假期间闲来无事,便读了一本关于西方法理思潮的书——《经济分析法学》。
《经济分析法学》是钱弘道的著作,属于《西方法学思潮与流派》丛书之一。
西方法学源远流长,从古希腊、古罗马开始,迄今已两千五百多年,不衰反盛。
究其原因,在这个充满理性思辨的领域,有贤杰辈出,学派纵横,思想激烈争锋,不断地推进、扩展、深化着西方法学。
而经济分析法学是用经济学的方法来分析法律问题的新兴边缘学科,又称法律经济学,是西方法学的分支之一。
它立足于西方新制度经济学理论,运用微观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及其他有关实证和规范方法,考察、研究西方法律制度的形成、结构、过程、效果、效率、创新及未来发展。
经济分析法学是法学研究中最重要的跨学科领域,也是20世纪后半叶西方法学发展最快的领域之一。
它代表了法学与经济学研究方法的变革和法学与经济学相互交叉渗透的重大新成就。
一、经济分析法学概述从《经济分析法学》一书来看,经济分析法学是运用了大量的经济学方法来分析法学的一门交叉学科,由此看来,经济分析法学是以经济方法为用、法学研究为主的法学学科。
法律经济学的产生是世界范围内法学理论研究的重大成就,为法学研究开拓了新的领地,使整个法学理论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法律经济学产生,基于两个前提条件:一、法学和经济学在研究主题和价值观上有相当的共同性,二、分析方法上经济学提供了一套分析人类行为完整的架构,这种架构正是传统法学所缺少的。
法学理论中称理想的决策为合理的,经济学称理想的决策为理性的。
经济分析的基本假定是,法律是理性的,因而可以对法学用经济方法加以分析。
法律经济学理论的核心在于,所有法律活动,包括一切立法、司法以及整个法律制度事实上是在发挥着分配稀缺资源的作用。
因此所有法律活动都要以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合理利用——即效率最大化为目的,所有的法律活动基于此论断都可以用经济的方法来分析和指导。
但与马克思主义经济分析法不同的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分析是从宏观的角度,强调政治法律活动与社会经济生产方式的统一性和同构性,为我们研究社会经济政治法律提供了一套工具,而不是对社会事实的客观描述或事实本身;而经济分析法学则是从微观经济学方面研究,理论的前提和价值判断标准是效率或效用最大化,并以个人为基本分析单元,把个人假定为最大限度的追求的利己主义分子,在这一前提下展开对人的行为及其后果的分析,即其理论基础为边沁的功利主义。
传统法学思维的批判――读《法律的经济分析》有感
传统法学思维的批判——读《法律的经济分析》有感在法学领域中,传统法学以法律的形式、内涵、历史和制定过程为研究对象,而法律的经济分析则注重从经济角度考察和分析法律的内容和效果。
这种方法不仅可以解释法律规则的本质,也能揭示法律规则的实际作用,为制定和修订法律提供理论支持。
本文将分析《法律的经济分析》这本书对传统法学思维的作用和影响。
传统法学思维存在的问题传统法学尽管在解释和应用法律规则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其思维模式却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传统法学缺乏对实证数据的重视。
法律规则往往影响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但传统法学往往缺乏对这些影响的深入分析,只是停留在理论探讨的层面。
其次,传统法学探讨法律规则时往往忽视规则制定者的意图和利益,只关注规则本身,而实际上规则的出现和发展往往是为了规制市场和社会制度,并反映了规制者的利益和政治意图。
最后,传统法学往往忽视经济因素对法律规则制定的影响。
法律规则的制定和修订通常是考虑到了法律的社会效果和经济效益,但传统法学并未充分探讨这个问题。
法律的经济分析提供的新思路相比之下,法律的经济分析以经济学理论为基础,以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和技术为工具,以法律规则的效果和社会影响为研究重点,对人类活动现象进行分析和判断。
它强调对实证数据的重视,可以深入分析法律规则对市场和社会制度的影响,并揭示规制者的利益和政治意图。
同时,法律的经济分析也重视经济因素对法律规则制定的影响,并探讨法律规则中的经济学意义和思路,充分挖掘法律规则与社会经济发展之间的内在联系。
这使得法律的经济分析不仅可以对法律规则进行深入探讨,同时也可以为政策制定者提供更准确的意见和建议。
《法律的经济分析》对传统法学思维的启示《法律的经济分析》一书不仅具有批判传统法学思维的作用,同时也为我们提供了一些新的思路。
首先,我们需要深刻认识到法律规则与社会经济发展之间的内在联系。
法律规则不仅是制定者所偏爱的方式,同时也反映了市场和社会制度之间的相互作用,因此必须充分考虑这个因素。
观后感《法律经济分析》(共5篇)
观后感《法律经济分析》(共5篇)第一篇:观后感《法律经济分析》《法律的经济分析》观后话对于中国普通大学的大学生来说,这本书应该是挺难读的,尽管开篇作者自序中称,这本书是“一本自成体系且易于读懂的小册子”,可是读这本书需要两方面的知识储备:法律和经济学。
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说,这本书对于“不管是否是法律人都会大有裨益”。
哈佛大学的法学院教授斯蒂文·萨维尔的《法律的经济分析》,是一本关于法律经济学的书。
作者运用经济学方法,简单地分析了“财产权”“侵权”“公共执法和刑法”等几个具体法律规则和法律现象以及这些规则和现象如何影响人们的行为。
经济学方法,用门外汉的话说,就是是将各方面考虑因素按“成本—收入”的模式计算出来的方法。
也许有人只要看到“运用经济学方法”,立马想到了那些企业家们为了达到“用最低的成本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的目的而不择手段的丑恶嘴脸。
这样的逻辑,等同于“加减法只能用在数学上,而不能用来数你有多少个大脑”,只能说他们把“利”想得非常狭隘,脑门被钱币给夹了。
虽然法律经济学的早期学者波斯纳在研究时,确实是以“最大化利益”为目标,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研究的深入,更多人认识到,萨维尔教授也主张这种观点:法律经济学方法要计算的,是法律规则的社会欲求性(social desirability)。
“社会欲求”是一个边界模糊的概念,当然不只包含金钱欲求,还包括了广泛人身权利和个人欲求,个人的“感情”不可避免,如书中举的例子,说的人们对谈判心理上是“厌烦的”,这是“所面临的极其难以克服的‘成本’”。
因此法律经济学研究的,并不是单纯的运用经济学方法计算金钱数字的“成本—收入”,更多的是探究法律规则的有效性,对制定法律和理解法律规则有重要意义,也是一种重要的思考问题的方法。
要运用上经济学方法,就要懂得建立经济学模型。
首先确定要研究的对象的变量和定量,然后确定总成本,观察边际成本的变化情况……经济学上的一大堆术语鱼贯而出,思维方式也和平时生活不太一样,至少和在普通大学里的,整日埋头习题的大学生的思维大相径庭,对于没有学习过经济学原理的人来说,要看懂《法律的经济分析》确实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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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介《法律的经济分析》这部享誉世界的法律经济学著作,将经济学运用于许多非市场的行为,如,犯罪、起诉、离婚、意外事故、反种族歧视法等等,从而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有全新的、广阔的、全方位的视角。
效益被看作是法律的基本价值,法律的效益价值理论和经济分析方法是法学研究理论领域和方法论上的重大突破。
作者理查德•A•波斯纳(Richard Allen Posner,1939--)是70年代以来最为杰出的法律经济学家之一。
他将人们从互相自愿的交易中各自获得利益的简明经济理论和与经济效率有关的市场经济原理应用于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研究,为法律经济学的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从而对法学一般理论的发展做出了卓越的贡献。
二、法律经济学的概念但究竟什么是法律经济学?在文章的序言部分,译者就给出了自己的见解。
这也就作为我学习法律经济学的第一步。
法律经济学是用经济学的方法和理论,而且主要是运用价格理论(或称微观经济学),以及运用福利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及其他有关实证和规范方法考察、研究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形成、结构、过程、效果、效率及未来发展的学科。
它是法学和经济学科际整合的边缘学科。
在刚刚接触到这本书的时候,不禁怀疑经济学工具对法律研究的可能性和有效性,但同时也对这种新颖的思想有着强大的兴趣——法律与经济,两个强大领域的交叉学科,究竟有着怎样神奇的力量。
在第一篇,作者就首先给出了广泛的经济学定义。
经济学,不再仅仅局限于研究通货膨胀、失业、商业周期和其他神秘莫测的宏观经济现象。
他认为,“经济学是人类在一个资源有限、不敷需要的世界中进行选择的科学”,将经济学看成是一门关于我们这个世界的理性选择的科学,即在这个世界,资源相对于人类欲望是有限的――资源具有稀缺性。
它的假设是:人是对自己的生定目标,自己的满足,也即我们通常所讲的“自我利益”的理性的、最大限度的追求者。
而“人是其自利的理性最大化者”这一概念暗示,人们会对激励做出反应,即,如果一个人的环境发生变化,而他通过改变其行为就能增加他的满足,那他就会这样去做。
这就是法律经济学的逻辑起点。
当然法律经济学视野中的法律基本概念,也和传统的法律基本概念有所不同。
他认为,经济学对法律进行规范分析是一个有力的工具,在一个资源稀缺的世界,效率是一个公认的价值,表明一种行为比另一种更有效当然是制定公共政策的一个重要因素。
我们要了解法律经济学,就不得不重新对一系列的法律概念进行认识,法律表现出来的特征是实用性。
在传统的视角里面,法律都是处在消极的地位,一般都是进行事后的调整,缺乏前瞻性;法律的改变多是随社会的变化而变化。
法律经济学却认为,法律除了事后的调整外,更多的应该注重事前的预防。
因为损失的发生在很多情况下是难以弥补的。
而关于权利,传统的法学理论习惯于从权利的静态,至多是从它的排他性出发,认为权利与权利之间是可以划清界限的,当严格依法界定并保护一个人的合法权利时,实际上也就界定和保护了他人的权利。
科斯认为权利具有“相互性”(reciprocal nature),纷争的产生源自社会资源的有限,问题不在谁对谁应付赔偿责任或免除损害责任,而是如何减少损害,只有从双方性的观点去看损害赔偿的问题,才能真正达到社会财富最大化的目的,社会资源才能获得最有效率的运用。
在对第一篇有了初步的认识后,就已经感觉踏入了法律经济学的门槛,了解了学习法律经济学的基本方法。
接着就由简入繁,用这种方法一步一步分析、解释社会认识的深层次。
第二篇到第七篇,从最简单的普通法律、市场的经济管制一直深入到法律程序和宪法、联邦制度。
用经济的手段,分析法律的内在。
通过这种理性的分析,让我对现实中的法律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三、民事诉讼的法律经济学分析民事诉讼是我们生活中经常会遇到的,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因此民事诉讼的经济学分析不仅更直观使我们理解法律经济学而且更能给我的们生活以启迪。
波斯纳认为,思想是一种商品。
在一个自由的思想市场里面,各种思想会相互充分竞争,希望能获得消费者(社会大众)的购买(接受)。
在这里,波斯纳将市场的概念引入到思想领域。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诉讼制度的目的就是要使两类成本之和最小化。
第一类成本是错误的司法判决的成本。
假设某一类事故的预期成本是100美元,而潜在加害人避免事故的成本是90美元(我们假定受害人避免事故的成本高于100美元)。
如果潜在加害人受制于过失或严格责任标准,而且假设这一标准能得到准确的执行,那么他就会去避免这一事故。
但假如在事故案中以下情况的几率为15%,即加害人可能希望由诉讼制度造成的错误性事实判断而规避责任。
那么,加害人的预期事故成本就降至85美元,而且由于对他而言这一费用要低于避免事故的成本(90美元),所以事故就得不到防止。
第二类成本是诉讼制度的运行成本。
假设有这么一个问题:将一辆明显被弃置的汽车拖走并作废品卖掉之前,我们是否要将此通知车主并听取他的意见。
如果汽车不是真正被弃置而是坏了或被盗了,那么争议还不很大,听取车主意见的成本相对于汽车的价值而言也是合适的;所以,也许像大多数法院所认定的那样,车主应该有权得到通知并提出意见。
但假设我们不谈弃置车辆而讨论违法停放的车辆。
由于汽车不可能被当成废物毁掉,所以剥夺的可能性就比弃置车辆情况下小得多。
由于通常判决汽车是否违法停放是很清楚的,所以错误的几率也就小得多。
然而,剥夺前听取意见的成本却是很高的。
如果在拖走汽车之前必须通知车主,那么他就会在汽车被拖走之前将之移至他处,拖走汽车的威慑效果也就被消除了。
所以,法院认为,在违法停放车辆的案件中,正当程序并不要求剥夺前的听证。
在民事诉讼中,选择诉讼还是和解,原告和被告究竟是以什么样的方式在选择呢?和解好像更符合双方的利益。
而用诉讼而非和解处理案件好像违反了以下原则:在交易成本很低的情况下,如果能达成对双方都有益的交易,那么双方当事人就应该进行交易。
于是在现实生活中,大量的法律争议并没有诉诸法庭而是以和解处理的。
这也就最大程度上符合了双方的利益。
但是正如任何契约一样,谈判成功的必要条件就是,存在着一个双方当事人能依之认识到协议会增加他们福利的价格。
由此,只有当原告在其损害赔偿妥协中愿接受的最低价格高于被告在其履行的损害赔偿义务中愿支付的最高价格时,和解谈判才会失败,从而只能进入诉讼程序。
虽然双方当事人间最低条件或保留价格——我们称之为和解有效范围——重叠区域的存在是和解的必要条件,但它并不是一个充分条件。
和解谈判是一个典型的双边垄断的例证。
诉讼发生的条件可概括为不等式。
J是原告胜诉情况下判决确定的数额。
Pp是原告估计的自己胜诉几率,Pd是被告估计的原告胜诉几率。
C和S分别是每方当事人的诉讼和解成本。
由于这一模型假设双方当事人都是风险中立,而且案件中的利益、诉讼成本和和解成本都是双方对等的,所以它是非常简单的。
诉讼的条件是:PpJ-C+S>PdJ+C-S,(1)我们可以将之改写成:(Pp一Pd)J>2(C-S)。
(2)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在诉讼情况下原告胜诉的几率有共识,那么不等式(2)的左边就等于零,案件就得到和解,因为在这种条件下的诉讼成本高于和解成本;更不容置疑的是,如果一方当事人比另一方当事人较为悲观而使(Pp-Pd)呈负数,那么案件也能得到和解。
总之,只有双方当事人都对诉讼抱有乐观态度时,诉讼才可能发生。
那么,诉讼规则如果用这个公式去解释,它对和解的影响呢?审判前得文据披露,如果双方当事人能够掌握的信息能够充分交流而不是在法庭上才被披露出来的话,那么双方就会对案件的结果形成更准确的范围更小的估计。
确实,在大多数民事案件中,双方都在竭力的隐藏自己的有利条件。
这就像谈判一样,出其不意总是具有很大策略意义的。
而且,原被告双方也尽可能的将事情往有利于自己的一方面努力,以至于发生虚假信息,不愿意公开不利信息等。
例如在我所知道的意见房产争端案件中,就出现过,利用人际关系,临时办理虚假的房产证,以混淆视听,以换得胜诉。
这其实就又增加了第二类成本即诉讼制度的运行成本,法院需要更多的调查这些信息的真伪,并且在一些案件中需要使用强制手段使双方公开一些信息。
而造成这些情况的根本原因其实本质还就是第一类成本,错误的司法判决的成本。
被告提供虚假信息的花费,将远远小于其败诉后的赔偿,因此当有可能胜诉的话,就会不惜一切代价争取。
最后的问题是,什么时候才会发生和解?它可能发生在法律争端过程中的任何时间,包括提起诉讼之前和初审法院作出判决之后。
许多案件事实上是在审判的前夜达成和解的。
似乎是随着案件通过文据披露、其他准备阶段和开庭的进展,和解的可能将会上升,因为当事人会得到越来越多的有关审判可能产生的结果的信息,他们对结果的估计会越来越集中。
但这忽视了这一事实,即随着案件的进展,诉讼成本的增加会使和解成本下降。
所以说,随着事情的发展,公式中的各个变量都是在不断变化的。
作为一个动态的数据,这正好符合了人的思想是随着事情的进展发生变化的。
在法律经济学中,人并不是某种纯粹意义上的理性人,而只是一个普通人。
人们也许并不会上升到非常理性的分析一些事情,甚至有时候还会分析错误,但是现实是生活中的人们确实对每件事情都有自己的估计,并且这种估计都是在围绕着某些利益进行的。
并且,这个估计将影响到我们事情的抉择。
也许法律的目的是尽量减少社会的净损失,尽可能的资源充分利用。
但是顾及到每个人还是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也许公式化的分析,有一定的偏颇之处,但是这样能够更加直观、理性的分析,对于研究者来说是有相当的方便之处。
这里仅仅只是说了民事诉讼,但是对于其他法律来说,也是有一定的相通之处。
四、结语波斯纳的经济分析法学强调从资源、效用、效率等经济观点分析法律,弥补了传统上只片面的关注生产关系与法律的关系的局限。
同时,该学说以定量分析为方法补充了习惯上的定性分析的不足,对某些特殊的法律部门和制度(如合同法、公司法等)的经济分析极具参考价值,为法学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
尤其在当今中国的大背景之下,“效率”仍然是主旋律,减少法律制度运行中产生的成本和最大限度增加社会财富同样重要。
借鉴国外的经验有着重要的意义,可以更理性直观的分析法律,使中国的法律能更健全的发展。
当然这本书,和我从小就有的,法律即道德的强制形式有着必然的冲突。
也许在人类社会中资源的合理利用有着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但是,我觉得,幸福不仅仅是物质,精神层面也很重要,传统的道德和传统法律的精神意义还是很重要的。
资源最大化不一定是幸福最大化,注重人内在的心理,还是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法律经济学不仅仅是让我对经济和法律有了进一步的认识,更让我对分析事物的方式方法有了全新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