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管理办法为加强委机关及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管理~规范各单位房屋出租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上级部门相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1、委财务科统一管理各单位国有资产出租事宜~指导各单位的房屋出租管理工作。
2、委办公室负责机关房屋出租事项~各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房屋出租事项~及时完善各项出租手续~并负责出租房屋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按规定及时足额收缴房屋出租租金。
3、各单位出租房屋要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合理制订招租方案。
并经集体研究决定~形成会议记录。
4、房屋出租原则上实行公开招租~房屋出租单位应通过调查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公开招租房屋的租金进行评估~确定公开招租的底价。
经公开招租报名少于二人的或不具备公开竞价条件、不宜公开竞价的~经批准后方可协议出租。
5、房屋的租赁期应根据行业和房屋性质的不同合理确定~签约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
对出租面积较大、一次性装饰装潢投入较多、承租人短期内难以收回成本等情况特殊的房屋出租~确需延长租赁时间的~应经委行政办公会议批准。
6、招租结束后~房屋出租单位应将房屋租赁合同等材料的复印件上报委财务科备案。
7、租赁采取先缴租金后交付使用的形式。
租金一般每一年或半年提前收取。
房屋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出租单位应将租金及时足额上缴委财政专户。
8、委财务科对机关及各单位房屋出租收入实行集中管理~设“房屋出租收入、支出”专项科目~统一收入。
主要用于补充办公经费不足、房屋修缮及事业发展经费等需求。
9、出租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房屋出租管理制度。
房屋出租单位要有专人负责管理此项工作~建立房屋出租管理台帐。
若遇欠费、转租、损坏房屋结构以及用于违法经营活动等情况~应及时向单位领导反映~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10、委监察、财务等部门要加强对各单位房屋出租活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11、对在检查中发现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且情节严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公司房屋对外租赁管理制度
公司房屋对外租赁管理制度公司房屋对外租赁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为规范公司房屋对外租赁行为,保证租赁活动合法、合规,维护公司利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租赁范围与条件1.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计划对外出租的房屋资产。
2. 出租房屋应权属清晰,无产权纠纷,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 租赁对象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或法人。
三、租赁程序1. 房屋出租前,需由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市场评估,确定租金标准。
2. 发布租赁信息,可通过公司官网、专业房产平台等渠道公开招租。
3. 意向承租方须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经营状况报告等相关材料。
4.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承租方资质,并与其签订租赁合同。
5. 合同签订后,财务部门负责收取租金,并办理相关财务手续。
四、租赁合同管理1. 租赁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包括租金标准、支付方式、租期、维修责任、违约责任等内容。
2. 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期满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续签。
3. 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解除合同,应按合同约定处理违约事宜。
五、租金管理1. 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周期和方式支付,逾期支付的,按约定收取滞纳金。
2. 财务部门负责监督租金的及时收缴和使用情况,确保资金安全。
六、房屋维护与管理1. 承租方应爱护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
2. 承租方应定期对房屋进行必要的维护保养工作,费用自理。
3. 如房屋出现损坏,承租方应及时通知公司,并承担修复责任。
七、监督与考核1. 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租赁房屋进行检查,确保其使用符合合同约定。
2. 对于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公司将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3. 公司将对资产管理部门的租赁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考核,以提升管理水平。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单位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单位房屋出租管理办法单位房屋出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房屋出租行为,保护出租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出租房屋的条件和要求第二条单位出租房屋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合法取得;2:房屋结构、安全设施等符合建筑规范要求;3:卫生、环境等符合相关卫生、环保要求;4:具备配套设施和基本服务能力;5:其他相关条件。
第三章出租房屋的程序和要求第三条单位房屋出租应经以下程序和要求:1:填写租赁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义务;2:审核承租人的联系明和个人信用状况;3:对房屋进行交割并签订交割证明;4:办理产权变动和临时用电手续;5:确认租金支付方式和周期,并签订租金缴纳证明;6:履行其他有关手续和要求。
第四章租金和费用的确认和支付第四条出租单位应与承租人充分协商,明确租金和费用的计算和支付方式。
第五章房屋维修和设备设施的管理第五条出租单位应及时维修保养房屋,确保房屋设备设施正常运行,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
第六章违约和纠纷解决第六条出租单位和承租人应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一方违约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七条出租单位和承租人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租赁合同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租赁合同范本2、交割证明范本3、租金缴纳证明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所有权:指房屋的合法产权归属人享有的权利。
2、使用权:指房屋的合法使用权限。
3、租赁合同:出租单位与承租人之间签订的双方权益和义务约定的合同。
4、交割证明:对房屋进行交割检验并签订的证明文件。
5、租金缴纳证明:确认租金支付方式和周期的证明文件。
公司房租租赁管理制度范本
公司房租租赁管理制度范本制度的核心目的是明确租赁流程、权责划分以及风险控制,确保公司在租赁房产时能够遵循统一的标准和程序。
以下是该制度的基本框架:一、总则1. 制定目的:为规范公司房产租赁行为,保障公司利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房屋租赁的活动。
3. 管理部门: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的管理工作,包括租赁合同的谈判、签订、执行及监督等。
二、租赁策略与原则1. 租赁策略:根据公司财务状况、业务需求和市场行情,制定合理的租赁策略。
2. 租赁原则:公平、公正、透明,确保租赁价格与市场相符,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三、租赁流程1. 需求分析:各部门根据自身业务需求提出租赁申请,并详细说明租赁目的、期限、预算等。
2. 审批程序:租赁申请需经过相关部门审核,最终由公司高层批准。
3. 房源寻找:由管理部门负责寻找合适的房源,并进行初步评估。
4. 谈判签约:在确保房源符合要求后,进行价格和条款的谈判,并签订正式租赁合同。
5. 合同管理:合同生效后,由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执行情况,处理可能出现的问题。
四、权利与义务1. 租户权利:享有使用权、续租权、转租权等,但需遵守合同约定。
2. 租户义务:按时支付租金、维护房屋完好、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等。
3. 出租方权利:按时收取租金、对房屋进行检查、在特定情况下终止合同等。
4. 出租方义务:保证房屋质量、维修责任、尊重租户合法权益等。
五、风险管理1. 法律风险:确保合同合法有效,避免因违法条款导致的法律纠纷。
2. 财务风险:定期审查租金支付情况,防止拖欠或损失。
3. 运营风险:监控租赁房产的使用情况,确保不超出合同约定范围。
六、监督与考核1. 监督机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确保租赁活动合规合法。
2. 考核标准:根据租赁效率、成本控制等指标对管理部门进行考核。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管理层负责解释。
2. 如有变更,需按照公司规定程序进行修订。
公司出租房屋经营管理办法
公司出租房屋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出租房屋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是为规范公司出租房屋的经营管理行为,保障租客和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出租的各类房屋,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商铺、写字楼等。
第二章出租合同管理第三条公司应当与租客签订书面出租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出租合同的签订应当以真实、合法、公平为原则,不得损害租客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公司在出租房屋时,应当向租客提供必要的房屋信息,如租金、押金、签订期限等,并履行出租房屋的交付义务。
第三章房屋管理第六条公司出租的房屋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建筑和房屋租赁标准,保证房屋的安全、卫生和良好状态。
第七条公司应当定期对出租房屋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房屋设施的完好,及时修复损坏和老化的部件。
第八条公司应当加强对出租房屋的安全管理,确保租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四章租金和押金管理第九条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收取租金,不得擅自提高租金。
第十条公司应当依法收取和管理租金押金,保证按时退还给租客。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租金和押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和透明。
第五章纠纷处理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与租客发生的纠纷,并妥善解决。
第十三条如出现与租客的纠纷,公司应当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维护公司和租客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如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所有,如有任何争议,应当以公司的解释为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本办法如有修改,经公司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以上公司出租房屋经营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机关单位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房屋出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对房屋出租的管理,防止房屋租金的流失,确保单位及租房户的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房屋出租归局办公室管理,具体工作由办公室后勤管理与公司会计负责。
第三条所租房屋是指行政办公楼一楼及场地。
第四条管理人员职责:1、房租和水电暖价格由办公室按市场价确定,经主管局长审定后实施。
2、建立房屋出租档案,登记清租房人员的本人身份证号码、姓名、年龄、籍贯、单位、经济来源、房屋用途等信息以及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
对身份不明者,不得租房。
3、必须经常性的检查房屋、水、电、暖的状况,防止乱接电、水、暖及偷电、偷水和使用大功率电器等现象的发生,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4、凡发现租房人员违反合同且不服从管理或有违法现象的,及时汇报主管领导或公安机关。
5、严格履行《房屋出租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不得随意提高租金或收回房屋。
第五条租用人职责1、按时交纳房租及水电费。
2、遵守局、市有关安全保卫、环境卫生、计划生育等方面的规定。
3、履行《房屋出租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租费及收取1、每年度提前1个月,必须与租房人员签定房屋出租合同,并收取全年房租。
2、在每季度5日前收清全部房租和水电费,3、在收取房租时,必须开支相应的票据,并如实登记。
4、每季度做好房租的统计工作,并报送办公室主任审阅。
5、房屋出租账目清晰,手续完备,单据齐全,符合规定。
第七条违约责任1、出租方未按合同规定收取房屋或提高租金,应向承租方予以赔偿。
2、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应支付违约金。
拖欠租金超过三个月者,收回房屋。
3、承租方违反合同,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的,应支付违约金;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损坏的,应负责赔偿。
第八条违纪事件处理管理人员瞒报租金、收受贿赂、不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公司租赁楼房管理制度
公司租赁楼房管理制度一、目的和原则本制度旨在明确公司租赁楼房的管理职责、流程和要求,确保租赁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效益性。
在执行过程中,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二、组织架构公司应设立专门的租赁管理部门,负责租赁楼房的日常管理工作。
该部门应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管理员、财务人员和法律顾问。
三、租赁对象和条件租赁对象通常为公司外部的自然人或法人。
租赁条件应根据楼房的位置、面积、设施等因素综合考虑,并结合市场行情合理定价。
四、租赁流程1. 发布租赁信息:租赁管理部门应在合适的平台发布租赁信息,包括楼房的基本情况、租金价格、租赁期限等关键信息。
2. 意向登记:有意向的租户需向租赁管理部门提交租赁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资质证明。
3. 审核评估:租赁管理部门对申请者的资质进行审核,并根据楼房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
4. 签订合同:双方在确认无误后,签订正式的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 交付使用:租户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押金和首期租金后,租赁管理部门交付楼房使用权。
五、租金管理租金的收取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确保及时足额。
租赁管理部门应建立详细的账目记录,定期对账,确保财务的透明和准确。
六、楼房维护与修缮租赁管理部门负责楼房的日常维护和必要的修缮工作,保证楼房的使用功能和安全。
对于因租户使用不当导致的损坏,应由租户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
七、违约与解约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违约责任和解约条件。
一旦发生违约行为,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解约时,应确保双方权益的保护,合理处理押金退还等相关事宜。
八、监督与考核公司应定期对租赁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确保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同时,应对外部租户的满意度进行调查,不断优化服务和管理。
公有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模版
公有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模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有房屋租赁管理,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公有房屋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有房屋租赁是指政府或公有机构出租的房屋。
公有房屋租赁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公有房屋租赁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公证的原则,遵循市场化原则,推动公有房屋租赁活动的规范化、有序化发展。
第二十五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向承租人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所规定的服务或提供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六条出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承租人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第二十七条出租人应当定期维修公有房屋,并采取措施预防房屋损坏。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九条公有房屋租赁管理机构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公司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公有房屋租赁的监管,落实相应的工作责任。
第五十条本规定作为对公有房屋租赁管理的基本规范,具有普遍适用性。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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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单位房屋出租管理办法单位房屋出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房屋出租行为,维护双方权益,保障公平交易,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单位出租房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企事业单位、机构等。
第三条单位在出租房屋时,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出租房屋双方应遵循自愿、公平、公开、诚实信用原则,开展房屋租赁活动。
第二章出租房屋的认定第五条单位出租房屋指单位以租赁方式将其名下的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的行为。
第六条单位出租房屋需具备符合法律规定的产权、使用权或经营权。
第七条出租房屋范围包括门面房、办公楼、仓库和生产车间等。
第八条出租房屋应保证其设施设备、卫生状况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三章出租房屋的公示第九条单位在出租房屋前,应进行公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出租房屋的地质、面积、用途等基本情况。
2\出租房屋的租金、押金以及支付方式。
3\出租房屋的装修、设施设备情况。
4\出租房屋的入住条件和限制。
第十条单位应将公示信息以书面形式向租赁方提供,并保留相关证据。
第四章出租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第十一条单位与租赁方应依法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义务。
第十二条出租合同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1\出租房屋的基本情况和使用规定。
2\租金、押金及支付方式。
3\租赁期限和续租条件。
4\房屋维护责任和损坏赔偿责任。
5\租赁方的违约处理措施。
6\其他双方约定事项。
第十三条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提供房屋的设施设备,并负责维修、检查和维护工作。
第十四条租赁方应按时支付租金,并按规定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五章出租房屋的保障措施第十五条单位须购买房屋出租保险,确保租赁方在使用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十六条单位应定期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单位应建立健全投诉受理机制,及时处理租赁方的投诉和纠纷。
第六章出租房屋的违约与终止第十八条单位或租赁方如违约或解除合同,应根据合同条款承担相应责任。
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精选文档】
房屋出租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支队房屋出租工作,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及房屋出租工作的透明度,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保值,根据总队有关规定,结合我支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房屋出租原则上采取公开招租的办法,房屋出租应当遵循“价高优先和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实施程序第三条出租房屋原则上应由支队根据其房屋价值并综合考虑房产所在地段、租赁市场行情等因素对租金进行评估,确定出租房屋的租赁建议价格。
第四条承租人应是法人、社团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无违法或不良经营记录。
第五条公开招租的房屋应当由支队会议确定招租起租价。
第六条公开招租程序如下:1.信息发布。
竞标信息通过报纸公开发布。
2.公告内容。
出租房屋名称、联系人、联系人电话;房屋的详实地理位置、数量、面积、现状;租赁期限、用途限制、竞标保证金;竞租时间、地点和竞价方式等内容另行通知。
3.招租报名。
竞标单位持相关证件、自然人持身份证(户口本)或工商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支队综合科登记报名,并交纳竞标保证金;报名登记人员应认真审核相关证件和保证金收款凭证,对已报名的竞标人按先后顺序进行登记和编号,同时严格做好报名登记情况的保密工作。
4.竞价招租。
招租方式根据出租房屋规模、地段等情况,采用公开竞标,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
5.中标确认。
当场公布中标单位(个人)。
6.合同签订和鉴证。
竞标成功,承租人(中标人)一次性交纳不低于一年租金的履约保证金后,租赁双方签订统一印制的合同一式三份,原产权单位、承租人及上级主管部门各持一份。
7.交房。
出租房屋的移交使用在原产权单位和承租人之间进行。
承租人按规定付清第一年房屋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后十天内,原产权单位应向承租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第七条对于公开招租未成交(流拍)的房屋,原则上仍应以原租赁建议价再次实行公开招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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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单位房屋出租管理办法为了更好地管理单位房屋出租,提供优质安居环境,提升居住质量,单位房屋出租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本文将详细介绍单位房屋出租管理办法的内容和实施细则。
一、通用规定1. 凡是单位出租的房屋均需要依法办理房屋租赁合同,不得口头协议或无合同出租。
2. 出租房屋的租金应按市场价定价,不得虚高或捆绑附加其他费用。
3. 出租的房屋应符合国家基本的消防、卫生、电气设施、取暖、供水、排水等要求。
4. 出租的房屋应保持干净卫生,定期进行消毒、除虫、清洗等工作。
5. 不得将出租房屋擅自改建或分割,影响整栋建筑的结构和安全。
二、租赁流程1. 租赁申请:房屋出租管理部门应当向有意向租赁房屋的个人或单位收取租赁申请,并对租赁需求进行登记管理。
2. 展示房源:出租方应当及时公示出租房源的信息,包括房屋位置、建筑年代、是否配有家具家电、租金标准等内容。
3. 租赁签约:出租方需向承租方出具正式的租房合同,并按照法律规定向租赁人收取租金和押金。
4. 租金收取:出租方应当按照双方达成的租赁合同来收取租金,并保持租金收据备查。
5. 租期管理: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到期前需提前两个月通知出租人续约或退房,逾期未通知的部分应按照协议收取违约金。
三、维护管理1. 财产安全:出租房屋内的财产安全由承租人负责保管,如发生遗失、被盗或纵火等情况,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2. 保洁管理:出租方应当提供基本的住宿设施,如床铺、衣柜、书桌、椅子、空调、冰箱、洗衣机等,并定期进行清洁维护。
3. 突发情况:如房屋发生水管爆裂、漏电、天气灾害等情况,出租方应当及时处理并通知承租人,以保证居住质量。
4. 维修管理:出租方应当对房屋内设施进行定期维修保养,如空调、电梯、水电设施等,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转。
四、违约责任1. 未按期缴纳租金,需按照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或法定标准进行赔偿。
2. 对房屋进行违法改装,影响整栋建筑的结构和安全,责任由承租人承担,需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公司房屋租赁管理制度
公司房屋租赁管理制度篇一:房屋租赁管理制度房屋租赁管理制度为加强公司房屋租赁的管理,发挥房屋资产的最大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适用范围:公司所属范围内(包括所属子公司)的所有房屋租赁业务。
第二条出租房屋的条件:闲置房屋或公司经营的预期收益小于外租收益;出租的房屋不能影响公司的总体规划和有损公司的经济效益。
第三条对承租方的条件要求:品牌企业优先于一般企业,一般企业优先于个人;宿舍区内的房屋应能够为居民提供服务,方便职工生活。
第四条对外租赁房屋的管理部门,除公司经理的特别授权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本单位的房屋进行出租。
第五条房屋出租收益列入各单位收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租赁机会,从中私自获利,一经查出,按所获非法收入3—5倍罚款。
1第六条房屋出租时,房屋出租单位,必须认真查验承租户主的身份证原件,并要求提供证明承租单位存续性的有关资料。
承租人为个人的,须留存身份证复印件备案。
承租人为单位的,须留存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
同时房屋出租时原则上需要收取一定额度的风险金。
第七条单位所有临街门面和卖场柜台自己不需要使用的,可以租赁给他人使用,经营范围以承租方营业执照为准。
第八条门面租赁每次合同期限最长不能超过3年,如需要超过3年,应当报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九条单位出租房产或卖场柜台应有明确的月租金标准,出租单位应保证出租房产租金标准不低于同地段相当条件的市场平均租金。
第十条月租金确定后,出租单位不得随意降低标准,确因市场发生变法需要下调标准的,必须书面报公司经理批准。
第十一条租赁合同的签订:公司各单位对外签订的租赁合同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固定格式《房屋租赁合同》文本签订(一式三份,公司两份),否则造成的一切责任,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租赁期限:除非对公司非常有利,房屋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如遇特殊情况需报请公司经理批准后,方可签订长期租赁合同。
第十三条合同的提前解除。
公司或承租方如果提前解除2合同,需提前以书面形式报告,经同意后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对方提出解除合同,应写明理由,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进行,解除后立即注销原合同。
公司出租的管理制度
公司出租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出租业务,保障公司和客户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司出租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房屋、车辆、设备等。
第三条公司出租业务由公司经营部门统一管理,负责具体执行的部门为出租部门。
第四条公司出租业务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不得违法违规。
第五条公司出租的价格由公司统一制定,不得私自涨价或打折。
第二章出租流程第六条客户向公司提出租赁需求,出租部门收集相关信息并进行初步审核。
第七条出租部门与客户协商租赁条件,签订出租合同。
第八条客户支付租金和押金,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材料。
第九条出租部门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生成租赁订单并安排物品的交付。
第十条客户验收物品,确认无误后签收,开始租赁期。
第三章出租管理第十一条出租部门负责对物品的维护和保养,确保物品的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客户在租赁期间应按时交纳租金,如有违约行为将被取消租赁资格。
第十三条租赁期满客户应按合同约定归还物品,出租部门进行检验确认。
第十四条如发现物品损坏或丢失,出租部门应按照合同规定向客户进行赔偿。
第十五条客户应及时向出租部门反馈使用情况和意见建议,出租部门做好记录并及时处理。
第四章出租监督第十六条公司领导定期对出租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出租部门对出租流程和管理进行自查,确保规章制度得以贯彻执行。
第十八条客户对公司出租服务不满意的,可向公司投诉,公司应及时处理并回复。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如有调整修订,公司领导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公司将视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理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本管理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公司出租的管理制度至此完成,欢迎广大员工和客户遵守和配合,共同促进公司出租业务的健康发展。
公司房屋租赁管理制度
公司房屋租赁管理制度篇一:房屋租赁管理制度房屋租赁管理制度为加强公司房屋租赁的管理,发挥房屋资产的最大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适用范围:公司所属范围内(包括所属子公司)的所有房屋租赁业务。
第二条出租房屋的条件:闲置房屋或公司经营的预期收益小于外租收益;出租的房屋不能影响公司的总体规划和有损公司的经济效益。
第三条对承租方的条件要求:品牌企业优先于一般企业,一般企业优先于个人;宿舍区内的房屋应能够为居民提供服务,方便职工生活。
第四条对外租赁房屋的管理部门,除公司经理的特别授权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本单位的房屋进行出租。
第五条房屋出租收益列入各单位收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租赁机会,从中私自获利,一经查出,按所获非法收入3—5倍罚款。
1第六条房屋出租时,房屋出租单位,必须认真查验承租户主的身份证原件,并要求提供证明承租单位存续性的有关资料。
承租人为个人的,须留存身份证复印件备案。
承租人为单位的,须留存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
同时房屋出租时原则上需要收取一定额度的风险金。
第七条单位所有临街门面和卖场柜台自己不需要使用的,可以租赁给他人使用,经营范围以承租方营业执照为准。
第八条门面租赁每次合同期限最长不能超过3年,如需要超过3年,应当报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九条单位出租房产或卖场柜台应有明确的月租金标准,出租单位应保证出租房产租金标准不低于同地段相当条件的市场平均租金。
第十条月租金确定后,出租单位不得随意降低标准,确因市场发生变法需要下调标准的,必须书面报公司经理批准。
第十一条租赁合同的签订:公司各单位对外签订的租赁合同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固定格式《房屋租赁合同》文本签订(一式三份,公司两份),否则造成的一切责任,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租赁期限:除非对公司非常有利,房屋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如遇特殊情况需报请公司经理批准后,方可签订长期租赁合同。
第十三条合同的提前解除。
公司或承租方如果提前解除2合同,需提前以书面形式报告,经同意后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对方提出解除合同,应写明理由,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进行,解除后立即注销原合同。
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管理办法(最新)
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管理,规范出租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X政部令第3X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X政发〔X〕4X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产管理的意见》(X政发〔X〕1X号)、市政府办关于印发《X市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管理办法》(X政办发〔X〕14X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中省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有关规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一律不得出租。
因此本办法仅适用于全县各类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公有房屋出租。
事业单位的公有房屋出租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是指事业单位在保证工作职能正常履行和事业正常发展的前提下,经批准将闲置的服务性用房、业务用房、生产性用房、仓储性用房、居住性用房等公有房屋对外出租获取收益的行为。
第四条事业单位拟出租的房屋,资产权属应当明晰,资产权属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房屋,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才能用于出租。
第五条县级公共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行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是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各级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实施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对公有房屋出租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审批权限第六条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的审批权限:(一)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面积100平方米以下(不含100平方米),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公共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二)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含100平方米),经主管部门初审,报公共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县政府审批。
第三章出租程序第七条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竞价方式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出租的管理制度
公司出租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出租业务,保障企业和个人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出租业务,包括房产、车辆、设备等出租业务。
第三条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本管理制度,确保公司出租业务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公司领导层要加强对出租业务的管理和监督,推动该业务的发展和提升。
第五条公司出租业务要遵循市场化原则,合理定价,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公司出租的组织管理第六条公司设立出租业务部门,负责公司所有出租业务的统一管理和协调。
第七条公司出租业务部门负责出租业务的市场研究、业务拓展、客户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出租业务部门负责制定出租业务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预算。
第九条出租业务部门要加强对出租物品的管理,确保物品的完好和安全。
第十条公司领导层要重视出租业务部门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资源。
第三章出租物品管理第十一条公司出租的物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法规,确保质量安全。
第十二条公司出租的物品必须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物品的良好状态。
第十三条公司出租的物品要进行统一编号和登记,建立清晰的档案记录。
第十四条公司出租的物品在出租时,要对租赁方进行详细的说明和操作指导。
第四章出租合同管理第十五条公司与租赁方签订出租合同,明确物品的出租期限、价格、使用规定等。
第十六条出租合同要遵守合同法律法规,保护双方权益,如有争议按法律规定解决。
第十七条公司要保留出租合同的原件,做好归档和备份工作。
第十八条出租合同到期后,公司要及时进行续租或退租处理。
第十九条公司与租赁方要建立长期合作关系,提升合作效率和品质。
第五章费用管理第二十条公司要合理定价,确保出租业务的盈利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一条公司要加强费用的预算和管理,控制成本,提高效益。
第二十二条公司要及时向租赁方收取费用,确保资金安全和稳定。
第二十三条公司要建立完善的费用核算和报销制度,确保财务规范。
第二十四条公司要积极开展营销活动,提升公司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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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业开发公司房屋出租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我单位房屋出租管理,规范我单位房屋出租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哈尔滨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单位房屋出租活动,是指将本单位的空余房屋、场地对外出租,以取得资产收益的行为。
第二条单位房屋出租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管理上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模式。
第三条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部门所属单位房屋出租事项,监督、指导本部门所属单位的房屋出租管理工作,督促本部门所属单位按规定缴纳房屋出租收入,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单位房屋出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我单位负责办理本单位房屋出租事项的报批手续,负责出租房屋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房屋出租收入。
第五条我单位出租房屋要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
证,合理制订招租方案。
并报请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形成会议纪要,在单位内进行公示。
招租方案主要包括出租资产的基本情况(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资料)、出租方式、出租期限、出租起始价(底价)、允许或限制经营的范围以及其它特别约定条款等内容。
房屋出租单位应委托国资委认定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公开招租房屋的租金进行评估,确定公开招租的底价。
第六条办理报批手续应提交的材料:向主管部门上报房屋出租的书面申请报告和招租方案,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第七条房屋出租原则上实行公开招租,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经公开招租报名少于二人的或不具备公开竞价条件、不宜公开竞价的,出租单位需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向主管部门报告,由主管部门核准同意后,方可协议出租。
第八条招租结束后,房屋出租单位将房屋租赁合同、税费租金缴纳凭证等材料的复印件上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房屋的租赁期应根据行业和房屋性质的不同合理确定,首次签约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
对出租面积较大、一次性装饰装潢投入较多、承租人短期
内难以收回成本等情况特殊的房屋出租,确需延长租赁时间的,应经出租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签约。
第十条租赁采取先缴租金后交付使用的形式。
租金一般每一年或半年提前收取。
第十一条房屋出租单位要有专人负责管理此项工作,建立房屋出租管理台帐。
若遇欠费、转租、损坏房屋结构以及用于违法经营活动等情况,应及时向主管单位领导反映,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二条出租单位应及时对在检查中发现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