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建【2013】43号-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备案工作的意见

合集下载

闽建筑[2013]2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各类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闽建筑[2013]2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各类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闽建筑[2013]29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近年来,一些地区出现了对建筑施工企业违规收取保证金,大大增加建筑施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导致建筑市场无序竞争。

为营造良好的建筑业发展环境,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推动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各类保证金制度通知如下:一、规范各类保证金收取1、保证金种类。

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预付款保证金、质量保证(保修)金、工资保证金等5种法律明确规定可以向建筑施工企业收取的保证金外,不得收取其他保证金。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各项行政审批手续时,不得将其他保证金收取作为审批前置条件。

各地要严格执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1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闽人社文〔2011〕88号)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建和市政工程领域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12〕19号),不得扩大工资保证金的收取范围和标准。

2、保证金形式。

投标人可以采用现金、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保函等多种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不得限制投标人使用现金以外的其他形式投标保证金,并在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相关事项。

投标保证金采取银行保函、担保保函形式的,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将保函原件一并递交给招标人,招标人应予以签收。

对于有条件的地区,鼓励建立投标人自愿采用的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

履约保证金、预付款保证金、质量保证(保修)金优先采用银行保函、担保保函等形式,不得强制要求施工企业采用现金形式,并在合同专用条款中予以约定。

建设单位要求施工企业出具履约担保的,应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并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相关事项。

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递交质量保证金保函的,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保修)金的工程价款,不得扣留工程价款。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若干
规定(试行)
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文单位:福建省建设厅文号:闽建建[2004]43号
发布日期:2004-10-22 执行日期:2004-11-1
各设区市建设局、厦门市政园林局、泉州市公用事业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为提高工程施工监理评标工作质量,各地应当尽快完善评标专家库专家专业结构,扩大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专家人员。

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件: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工程监理行业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依。

建设工程项目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变更办事指南

建设工程项目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变更办事指南

建设工程项目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变更办事指南一、人员变更的情况(1)因患病等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2)退休、离职或执业资格证件失效的;(3)因违法违规受到处罚不能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4)非施工单位原因工程项目不能如期开工或停工时间达三个月以上的。

二、变更申请(1)变更情况1-3:应按照附件1填写申请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盖章确认“情况属实、同意变更”,附件1);(2)变更情况4:应按照附件2填写申请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盖章确认“情况属实、同意变更”,工程项目联络员确认“情况属实”,附件2)。

三、人员变更提供的材料(1)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2)施工许可证(若还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则提供中标通知书或项目报建表,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核);(3)项目人员备案表(复印件加盖公章);(4)变更人员的劳动合同及近三个月社保证明(含进出人员,复印件加盖公章);(5)变更人员的岗位证书、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核。

如变更人员为离职或退休,则其证书应办理单位变更或注销,如未能及时办理单位变更或注销,则应提供承诺书,承诺不得使用该人员证件,并在一个月内办理单位变更或注销,加盖公章);(6)其他:办理人员变更还应根据实际情形提交死亡证明、刑罚证明、失踪登报启事、退休证明、合同期满离职证明、工作调动证明、辞职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丧失工作能力证明、注册证书注销手续证明、招投标文件或合同文件。

(7)变更情况1-3的人员,变更后一年内不得承接业务并出具承诺书。

(四)变更流程施工单位先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提交变更后携带相关资料到站二楼办事厅办理登记。

(五)依据文件:闽建建【2013】43号附件1:建设工程项目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变更申请表(不需项目联络员确认).doc附件2:建设工程项目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变更申请表(需项目联络员确认).doc。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福建省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意见的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福建省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意见的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福建省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意见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20.09.08
•【文号】建办市函〔2020〕463号
•【施行日期】2020.09.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福建省
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
意见的函
建办市函〔2020〕463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你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范围的请示》(闽建建〔2020〕1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改),我部对你厅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调整为“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无不同意见。

请你厅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监督检查
力度,严厉打击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等违法行为,维护良好建筑市场秩序。

实施过程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9月8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建质[2013]17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标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现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12月2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一条为标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工程符合以下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理文件管理规程》修编

《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理文件管理规程》修编

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DBJ/T 13-144-2020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理文件管理规程2020-00-00发布 2020-00-00实施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理文件管理规程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DBJ/T 13-144-2020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主编单位: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福建省民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批准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施行日期:2020年00月00日2020年福州1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批准发布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理文件管理规程》的通知闽建科[2020]00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由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福建省民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编的《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理文件管理规程》,经审查,批准为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为DBJ/T13-144-2020,自2020年00月00日起实施。

施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函告省厅建筑节能与科学技术处。

该标准由省厅负责管理。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二〇年月日关于同意福建省《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理文件管理规程》地方标准备案的函建标标备[2020]00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你厅《关于报送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理文件管理规程〉备案的函》(闽建科[2020]00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该标准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备案号为J 。

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二〇二〇年月日2前言为统一我省建设工程监理文件类型、项目、格式、内容,规范我省建设工程监理文件管理,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2019年第二批科学技术项目计划的通知》(闽建办科[2019]8号)的要求,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会同有关单位,修订了本规程。

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及相关文件1

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及相关文件1
3、新费用标准考虑了阻燃安全网一次使用不摊销,活动房采用阻燃板,四口 临边防护钢管采用租赁方式。
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分部分项工程费乘以相应 取费标准(见下表)计算。
序号 项目名称 安全文明施工费率 1 市政工程 实行标准化管理 2.20% 未实行标准化管理 1.88% 2 园林绿化
工程 园林建筑 3.41% 绿化种植 2.48% 绿化养护 2.42%
3 城市轨道 交通工程 3.00%
第3页,共66页。
备注: 1、市政工程是否实行标准化管理,应根据闽建综〔2015〕10号文件精神
以及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确定。园林绿化、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均实行标准化 管理。
2、市政工程(不论是否实行标准化管理)、园林绿化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费 内容均不包括施工现场围墙(围挡)。施工现场围墙(围挡)在措施项目清单中 单独列项计算。工程招标时,应当根据所在地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在措施项目清 单中提供围墙(围挡)的做法及暂定数量,结算时按实调整。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和各专业工程工
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以下简称《计量规范》)在我省施行,结合我省实际
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一、《计价规范》和《计量规范》,在我省新版费用定额和新的专业消耗量定额颁布实施前,仍
第12页,共66页。
2、优质工程增加费按《福建省住建厅、发改委、财政厅关于进一步 落实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优质优价”政策的通知》 (闽建筑[2014]36号文)执行,以分部分项工程费和措施项目费(不 含本身、远程监控费)为基数乘以费率计算。
3、远程监控费,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最高限价时列入暂列金额计算, 结算时列入措施项目费中计算。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质量安全监督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建质〔2014〕153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督机构(以下统称监管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不含装配式,下同)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质量安全监督的,适用本标准。

装配式房屋建筑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另行制定。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具体工作委托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标准所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是指监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检测(监测)单位及人员履行质量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随机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五条各级监管部门应建立“企业负责、社会监督、政府督促”的质量安全综合监督体系,督促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严格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从源头上防止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各级监管部门应充分应用信息技术建立工程“双随机”监管等机制,依托监管“大数据”努力实现监管工作“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公开化”。

第七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动态监管办法》)规定,每季度对工程施工现场存在的可评价项目监管记分评价一次,并按照《动态监管办法》规定形成相关监管记录;(二)对工程(包括工程项目或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并形成《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监督记录》(格式详见附件1);(三)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四)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检测、监测等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五)在工程项目施工监督过程中,依法处理与质量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建设工程项目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变更办事指南

建设工程项目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变更办事指南

建设工程项目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变更办事指南一、人员变更的情况(1)因患病等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2)退休、离职或执业资格证件失效的;(3)因违法违规受到处罚不能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4)非施工单位原因工程项目不能如期开工或停工时间达三个月以上的。

二、变更申请(1)变更情况1-3:应按照附件1填写申请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盖章确认“情况属实、同意变更”,附件1);(2)变更情况4:应按照附件2填写申请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盖章确认“情况属实、同意变更”,工程项目联络员确认“情况属实”,附件2)。

三、人员变更提供的材料(1)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2)施工许可证(若还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则提供中标通知书或项目报建表,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核);(3)项目人员备案表(复印件加盖公章);(4)变更人员的劳动合同及近三个月社保证明(含进出人员,复印件加盖公章);(5)变更人员的岗位证书、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核。

如变更人员为离职或退休,则其证书应办理单位变更或注销,如未能及时办理单位变更或注销,则应提供承诺书,承诺不得使用该人员证件,并在一个月内办理单位变更或注销,加盖公章);(6)其他:办理人员变更还应根据实际情形提交死亡证明、刑罚证明、失踪登报启事、退休证明、合同期满离职证明、工作调动证明、辞职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丧失工作能力证明、注册证书注销手续证明、招投标文件或合同文件。

(7)变更情况1-3的人员,变更后一年内不得承接业务并出具承诺书。

(四)变更流程施工单位先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提交变更后携带相关资料到站二楼办事厅办理登记。

(五)依据文件:闽建建【2013】43号附件1:建设工程项目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变更申请表(不需项目联络员确认).doc附件2:建设工程项目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变更申请表(需项目联络员确认).doc。

福建省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全文

福建省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全文

福建省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全文福建省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全文)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办法全文:第一条为健全完善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工程监理市场监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依法必须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二)有满足工程施工监理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三)工程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招标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及我省现行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确定监理发包价,并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明示。

招标人应明确监理服务期,如不能明确的,以确定的施工工期为准。

招标人有要求监理人提供保修期阶段的监理服务的,应按规定另行计算监理服务收费,并在招标文件发包价中单列。

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监理发包价有异议的',应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提出异议。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投标活动。

经核实,异议属实的,应予以纠正。

第五条发包价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工程监理项目的评标办法可采用经评审的选取法,发包价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工程监理项目的评标办法应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的具体要求详附件)。

第六条招标人不得设定超过招标工程实际需要的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和监理人员任职条件要求。

招标文件对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应当与招标公告的要求一致。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0.11.14•【字号】闽建法[2000]76号•【施行日期】2000.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建法[2000]76号)各市建委、房地产管理局:为适应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需要,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第78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经2000年11月4日省建设厅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告知省建设厅工程建设管理处。

附件:《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福建省建设厅二○○○年十一月十四日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

在本省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必须按本实施细则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第三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其确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日期7日前,将竣工验收的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备案机关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派人监督竣工验收。

闽建建【2013】40号文

闽建建【2013】40号文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导则福建建工集团总公司二〇一五年一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设备购置与租赁 (3)第三章设备安装与拆卸 (5)第四章设备的验收与检测 (7)第五章设备使用与检查 (9)第六章设备保养与修理 (11)第七章设备事故预防与处置 (13)第八章设备资料管理 (13)第九章设备报废与处置 (14)附录:内业资料用表汇编 (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房屋建筑工地及市政工程工地的建筑起重机械,其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护和保养的全过程管理,适用本导则。

本导则所称的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二章设备购置与租赁第三条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企业或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应根据市场租赁或工程施工的需要,考虑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依据机械选型原则以及建筑起重机械的发展要求,确定本单位建筑起重机械购置计划以及所购置设备的型号规格。

第四条建筑起重机械的购置应选择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其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齐全、质量可靠、信誉高、节能环保的大型生产厂家的设备。

选购时要遵循货比三家,质优价廉的原则,并签订购销合同。

第五条所购置的建筑起重机械到场时,应按设备清单(或合同)进行开箱验收。

收集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产品使用说明书、随机附件及工具等有关资料,并将资料存入单机技术档案内保管。

新机要严格按产品标准进行验收。

第六条建筑起重机械开箱验收合格后,应对机械设备进行分类编号、建帐,并填写《建筑起重机械单机记录》(表2-1)、《建筑起重机械总台账表》(表2-2)。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对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关键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实行自动监管评价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对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关键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实行自动监管评价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对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关键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实行自动监管评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4.02•【字号】闽建办建函〔2024〕12号•【施行日期】2024.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对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关键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实行自动监管评价的通知闽建办建函〔2024〕12号各设区市住建局,福州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为进一步压实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责任,省厅在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增设“在建项目人员到岗履职监管”模块,将通过福建省劳务实名制平台(以下简称“实名制平台”)人员考勤数据,对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关键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实行自动监管评价记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价对象全省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总监、专职安全员等3类岗位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在实名制平台实施电子考勤打卡,具体人员信息以一体化平台登记的为准。

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是指在一体化平台登记状态为“在建”的项目,不包括按规定登记为“中止评价(暂停)”、“预验收”或“完(竣)工”的项目。

二、评价规则按照《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23年版)》(闽建〔2023〕11号)动态监管评价表第1.1.1条款等规定,将通过一体化平台“在建项目人员到岗履职监管”模块对上述3类岗位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自动监管评价记分。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长期不在施工现场,项目经理记3分、总监记3分,安全员发现1人次记2分:(一)连续5天(含5天)以上没有考勤打卡的;(二)当月累计超过10天(含10天)没有考勤打卡的;(三)上季度到岗率≤40%的(到岗率=季度到岗天数/当季度人员在一体化平台在建项目登记天数)。

有按规定批准,并在一体化平台登记请假的按照动态监管办法相关规定执行,连续请假超过5天(含5天)或单月累计请假超过10天(含10天)的,施工、监理企业应另行安排相应资格人员顶岗。

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其他(交通)二审行政判决书

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其他(交通)二审行政判决书

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其他(交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公安道路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交通运输其他【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4【案件字号】(2020)闽01行终15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俞淑娟王小倩郑鋆【审理法官】俞淑娟王小倩郑鋆【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当事人】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当事人-公司】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代理律师/律所】张江祥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郭传挺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江祥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郭传挺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江祥郭传挺【代理律所】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本院观点】上诉人方圆公司在环湖网工程项目投标时提供的“类似工程业绩"为惠安高铁站项目,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为张雪刚,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上诉人方圆公司提供的《投标文件》中的上述内容是否存在弄虚作假问题。

【权责关键词】行政监督合法违法第三人证人证言质证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方圆公司在环湖网工程项目投标时提供的“类似工程业绩"为惠安高铁站项目,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为张雪刚,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上诉人方圆公司提供的《投标文件》中的上述内容是否存在弄虚作假问题。

从各方当事人提供的现有证据来看,惠安高铁站项目的《竣工验收报告》存在两种落款,一种落款为技术负责人王秀军,一种落款为项目经理张雪刚。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质量安全监督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建质〔2014〕153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督机构(以下统称监管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不含装配式,下同)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质量安全监督的,适用本标准。

装配式房屋建筑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另行制定.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具体工作委托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标准所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是指监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检测(监测)单位及人员履行质量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随机抽查- 3 -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五条各级监管部门应建立“企业负责、社会监督、政府督促”的质量安全综合监督体系,督促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严格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从源头上防止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各级监管部门应充分应用信息技术建立工程“双随机"监管等机制,依托监管“大数据”努力实现监管工作“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公开化”。

第七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动态监管办法》)规定,每季度对工程施工现场存在的可评价项目监管记分评价一次,并按照《动态监管办法》规定形成相关监管记录;(二)对工程(包括工程项目或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并形成《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监督记录》(格式详见附件1);(三)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四)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检测、监测等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五)在工程项目施工监督过程中,依法处理与质量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福建省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实施对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细则。

ﻫ第三条施工图未经审查机构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工程勘察报告应在施工图设计前提交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作为施工图设计依据。

ﻫ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审查机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认定,结合各设区市的建设规模,不定期进行调整。

第六条审查机构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除超限高层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二级及以下房屋建筑、中型及以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的审查。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必须委托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一类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一类机构可在全省范围内承接审查业务,二类机构在所在设区市范围内承接审查业务。

ﻫ 第七条一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的工作场所; (三)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ﻫ(四)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15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一级以上建筑工程或者大型市政公用工程或者甲级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设计;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审查人员应当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

建设工程标准规范

建设工程标准规范

建设工程标准规范——1、2010年以前新颁布(修订)的福建省地方标准(1)福建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使用手册DBJ13-62-2004(2)居住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技术规程(DBJ13-82-2006)建设工程标准规范——2、2010年以后新颁布(修订)的福建省地方标准(1)福建省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DBJ∕T 13-159-2012)(2)福建省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技术规程(DBJ∕T 13-158-2012)(3)福建省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DBJ∕T 13-155-2012)(4)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技术规程(DBJ∕T 13-157-2012)(5)福建省地源热泵系统应用技术规程(DBJ∕T 13-156-2012)(6)福建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DBJ∕T 13-152-2012)(7)自密实混凝土加固工程结构技术规程(DBJ∕T 13-150-2012)(8)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程(DBJ∕T 13-56-2011)(9)福建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规范(DBJ∕T 13-143-2011)(10)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程(DBJ∕T 13-142-2011)(11)福建省建筑结构风压规程(DBJ∕T 13-141-2011)(12)探火管感温自启动灭火装置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DBJ∕T 13-140-2011)(13)福建省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技术规程DBJ∕T 13-138-2011(14)《市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程》(DBJ∕T 13-135-2011)(15)液化天然气(LNG)汽车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DBJ∕T 13-133-2011)(16)城市行道树栽植技术规程(DBJ∕T 13-131-2010)(17)管道液化石油气供气系统天然气转换规程(DBJ∕T 13-130-2010)(18)福建省城市用水量标准(DBJ∕T 13-127-2010)(19)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检测规程(DBJ∕T 13-67-2010)(20)建筑工程施工技术管理规程(DBJ∕T 12-121-2010)(21)酚醛保温板外墙保温隔热建筑构造(DBJ)(22)酚醛保温板外墙保温工程应用技术规程(DBJ∕T 13-126-2010)(23)福建省城市供水企业安全运行管理标准(DBJ∕T 13-125-2010)(24)福建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制图标准》(DBJ/T 13-123-2010)(25)福建省城市垂直绿化技术规范(DBJ∕T 13-124-2010)(26)福建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程(DBJT 13-119-2010)(27)福建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T 13-118-2010)建设工程标准规范——3、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涉及的主要标准规范(1)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5-2001(2)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3)钢结构焊接规范(GB50661-2011)(4)高耸结构设计规范(GB50135-2006)(5)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6)钢结构连接技术规程(JGJ82-2011)建设工程标准规范——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有关要求(1)关于开展预拌砼和现浇砼结构工程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闽建[2011]47号)(2)关于印发《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的通知(闽建[2012] 15号)(3)关于深化建筑施工模板工程等三个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闽建建[2013] 22号)(4)混凝土中人工砂应用技术规程(DBJ∕T 13-116)建设工程标准规范——5、混凝土结构施工规范涉及文件、规范(1)《钢筋混凝土筒仓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69-2011(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1版))(3)《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10)(4)《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2010)(5)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 107-2010)(6)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2012】(7)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2011).(8)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2011)(9)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2004)(10)钢筋砼结构用钢筋间隔件应用技术规程(JGJ/T219-2010)(11)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GB50496-2009(12)钢筋焊接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114-2003(13)海砂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JGJ 206-2010(14)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T10-1995(15)混凝土大直径管桩复合地基技术规程JGJ∕T 213-2010(16)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17)轻骨料混凝土技术规程JGJ_51-2002(18)无粘结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92-2004(19)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应用技术规程JGJ_85-2010建设工程标准规范——6、建筑工程管理规范(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 50618-2011 )(2)施工企业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化管理规范(JGJT 198-2010)(3)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JGJ190-2010 )(4)建筑工程企业管理基础数据标准(JGJT 204-2010)(5)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附条文说明GB∕T 50328-2001(6)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JGJ/T185-2009建设工程标准规范——7、建筑工程评价标准(1)《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2)城镇供热系统评价标准(GBT 50627-2010 )(3)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 50640-2010)(4)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评价标准(GBT 50604-2010)(5)《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2010)(6)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 50563-2010 )(7)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2011 )(8)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50375-2006)(9)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 50375-2006建设工程标准规范——8、建筑工程设计规范类(1)《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2)《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3)《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4)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5)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6)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7)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JGJ∕T 229-2010)(8)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1)(9)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10)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2010)(11)展览建筑设计规范(JGJ 218-2010)(12)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13)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2010 )(14)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2010)(15)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16)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50001-2010)(17)总图制图标准(GBT 50103-2010)(18)建筑制图标准(GBT 50104-2010)(19)《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 99-98)(20)建筑结构制图标准(GB/T 50105-2010)(21)《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10)(22)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2006(23)铝合金结构设计规范(GB50429-2007)(24)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50352-2005(25)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26)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27)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03(28)中小学校设计规范 GB50099-2011(29)住宅建筑规范(含条文说明)GB50368-2005建设工程标准规范——9、建筑工程施工规范、规程类(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2)《钢结构施工规范》(GB50755-2012)(3)建筑外墙防水工程技术规程(JGJ/T235-2011).(4)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T104-2011)(5)《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技术规范》(JGJ6-2011)(6)《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10)(7)《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J220-2002)(8)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技术规程(JGJ82-2011)(9)水泥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T 233-2011).(10)混凝土大直径管桩复合地基技术规程(JGJT 213-2010)(11)《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2001(12)抹灰砂浆技术规程(JGJ/T 220-2010)(13)纤维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JGJT 221-2010 )(14)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JGJ 214-2010)(15)铝合金结构工程施工规程(JGJ∕T216-2010(16)空间网格结构技术规程(JGJ7-2010)(17)混凝土预制拼装塔机基础技术规程(JGJT 197-2010)(18)地下工程渗漏治理技术规程(JGJT 212-2010 )(19)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 223-2010)(20)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215-2010)(21)海砂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JGJ 206-2010 )(22)装配箱混凝土空心楼盖结构技术规程(JGJT 207-2010)(23)轻型钢结构住宅技术规程(JGJ 209-2010 )(24)冷拔低碳钢丝应用技术规程(JGJ 19-2010 )(25)型钢水泥土搅拌墙技术规程(JGJT 199-2010)(26)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107-2010)(27)液压爬升模板工程技术规程(JGJ 195-2010)(28)混凝土结构用钢筋间隔件应用技术规程(JGJ/T 219-2010)(29)喷涂聚脲防水工程技术规程(JGJT 200-2010)(30)刚-柔性桩复合地基技术规程(JGJ/T 210-2010)(31)建筑工程水泥—水玻璃双液注浆技术规程(JGJT 211-2010)(32)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202-2010 )(33)石膏砌块砌体技术规程(JGJT 201-2010)(34)建筑门窗工程检测技术规程(JGJ/T205-2010)(35)《建筑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36)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 23-2011)(37)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2011)(38)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39)承重混凝土多孔砖 GB25779-2010(40)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GB50496-2009(41)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8(42)地下工程渗漏治理技术规程JGJ/T212-2010(43)点支式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程(含条文说明)CECS 127-2001(44)多孔砖砌体结构技术规范JGJ_137-2001(2002年版)(45)非承重混凝土空心砖GB∕T 24492-2009(46)钢筋焊接接头试验方法标准JGJ/T27-2001(47)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48)海砂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JGJ 206-2010(49)后锚固技术规范JGJ145-2004(50)灰渣混凝土空心隔墙板GB∕T 23449-2009(51)混凝土大直径管桩复合地基技术规程JGJ∕T 213-2010(52)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建筑技术规程JGJ∕T 14-2011(53)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JGJ 123-2012(54)建筑保温砂浆GB∕T 20473-2006(55)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09(56)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2012(57)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 81-2002(58)建筑隔墙用保温条板GB∕T 23450-2009(59)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60)建筑幕墙GB∕T_21086-2007(61)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50202-2009(62)建筑物倾斜纠偏技术规程JGJ 270-2012(63)建筑用轻质隔墙条板GB∕T 23451-2009(64)建筑用砂GB∕T 14684-2001(65)建筑桩基技术规范(含条文说明)JGJ 94-2008(66)铝合金门窗 GB∕T 8478-2008(67)泡沫玻璃绝热制品JC∕T 647-2005(68)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693-2011(69)烧结保温砖和保温砌块(GB26538-2011)(70)烧结多孔砖和多孔砌块(GB13544-2011)(71)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1-2012f(72)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12)(73)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 223-2010(74)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应用技术规程JGJ_85-2010(75)蒸压粉煤灰多孔砖GB26541-2011(76)蒸压加气混凝土建筑应用技术规程 JGJ∕T17 - 2008(77)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155-2007(78)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建设工程标准规范——10、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类(1)《钢筋混凝土筒仓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69-2011(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2011版)(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07(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5)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01-2010)(6)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2010 )(7)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8-2010)(8)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9)《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10)《钢管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628-2010)(11)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设施工程验收规范(GBT 50624-2010)(12)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617-2010)(13)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24-2010)(14)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2002)(15)工业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252-2010)(16)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2012(17)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18)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19)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550-2010(20)建筑幕墙GB∕T_21086-2007(2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22)居住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技术规程(DBJ13-82-2006)(23)铝合金门窗 GB∕T 8478-2008(24)铝合金门窗工程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BJ15-30-2002(25)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GB50325-2010(26)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4-2004)(27)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28)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1-2012(29)外墙饰面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JGJ126-2000(30)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2012)(3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05建设工程标准规范——11、工程安全(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50656-201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4)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5)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 JGJ106-2003(6)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7)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件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JGJ 231-2010(8)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11(9)建筑施工扣件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130-2011(10)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11)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安全技术规范 JGJ 276-2012(12)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 JGJ∕T 180-2009(13)建筑施工碗扣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 166-2008(14)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基坑工程安全技术规程JGJ 167-2009建设工程标准规范——12、检验检测(1)拔出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CECS 69-2011)(2)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GJ139/T-2001 JGJ139-2001(3)超声回弹综合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CECS 02-2005)(4)钢筋焊接接头试验方法标准JGJ/T27-2001(5)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 177-2009(6)后锚固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 208-2010(7)剪压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CECS 278-2010)(8)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JGJ190-2010(9)建筑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标准JGJ 110-2008(10)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11)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 T 132-2009(12)锚杆锚固质量无损检测技术规程JGJ∕T 182-2009(13)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15-2000(14)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CECS 03-2007)建设工程标准规范——13、强制性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3年版)建设工程标准规范——14、水电暖通(1)火灾自动报警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166-2007)(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3)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4)民用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技术规范JGJ 203-2010(5)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05建设工程标准规范——15、图集(1)《风口选用与安装》10K121(2)钢筋混凝土抗风柱10SG334(3)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预应力混凝土管桩 10G409(4)环境景观—滨水工程 10J012-4(5)建筑排水塑料管道安装10S406(6)建筑小区埋地塑料给水管道施工10S507(7)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50086-2001(8)内隔墙-轻质条板(一) 10J113-1(9)暖通动力施工安装图集(水系统) 10K509、10R504(10)柔性接口给水管道支墩 03SS505(11)外墙外保温建筑构造 10J121建设工程标准规范——16、现行监理相关规范、规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建设工程标准规范——17、有关文件国家部门文件(1)《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3)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4)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既有玻璃幕墙安全工作的通知闽建建[2013]36号(5)闽建建[2013]35号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项目备案工作的意见(6)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2002](221号)(7)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81号令(8)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4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修改版)(10)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号令).福建省文件(1)《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闽常[2002]40号(2)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工作质量考评办法(试行)闽建建〔2011〕43号附件(3)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4)福建省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5)关于印发《福建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闽建建[2008]45号)建设工程标准规范——18、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18、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部施工管理
人员备案工作的意见
闽建建【2013】43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部管理人员备案制度,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部施工管理主要人员(以下简称“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实行备案制度。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根据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投标承诺或合同约定,登陆“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中“质量安全监督申报”栏,填报《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情况表》(附件2),并下载纸质备案表按要求盖章后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二、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应符合《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附件1)。

建设(代建)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以及建设(代建)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中,对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配备的要求应满足最低标准规定,不得擅自降低标准。

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中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配备及数量应当与该
工程项目投标时承诺的一致。

三、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工程施工需要,并符合下列规定:
- 1 -
(一)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应配备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试验员、材料员等管理人员,实行定岗、定人、定责。

相关管理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

其中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必须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二)项目负责人必须由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类注册建造师担任。

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中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

(三)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由与工程项目施工相适应的工程类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其中大型项目必须是具备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担任。

施工员应按专业配备。

四、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

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不得在同一项目的建设单位或相关中介机构中兼职。

对于分期开发建设或分多个施工标段且同一地点、同一施工单位承建的建设项目,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承担项目的数量可视为一个项目,配备标准可按合并后的一个项目规模要求配备。

五、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存在下列情形的,经建设单位同意,施工单位可办理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变更:
(一)因患病等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二)退休、离职或执业资格证件失效的;
(三)非施工单位原因工程项目不能如期开工或停工时间达三个月以上的;
- 2 -
(四)因违法违规受到处罚不能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五)其他具有正当变更理由的情形。

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变更的,施工单位应在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证明报原备案机关登记变更。

变更后的人员持证水平不得低于变更前的人员持证水平。

六、存在下列情形的,经建设单位同意,施工单位可持相关证明向原备案机关申请办理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核销备案:
(一)单位工程项目已整体完工并经验收合格的;
(二)非施工单位原因,工程项目不能如期开工或停工时间达三个月以上的;
(三)其他具有正当核销理由的情形。

七、施工单位完成工程项目合同约定内容,非施工单位原因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自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2个月后,保留一名备案人员,其余备案人员可向备案机关申请核销,备案机关可委托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核实,并在接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根据核实情况办理核销备案手续。

八、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变更后一年内不得参加工程项目投标活动:
(一)因患病等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二)未按本意见规定擅自变更或退场的。

九、备案机关在受理备案过程发现相关单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的,应不予备案;除第七条所列情形外,在收到建设单位备案申请或施工单位变
- 3 -
更、核销申请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动态信息系统”完成备案、变更、核销工作。

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和施工现场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在岗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不按规定配备、人员不在岗或擅自变更的,应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一、建设单位单独发包的专业承包工程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由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参照本意见制定,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备案、变更、核销按本意见实施。

十二、本意见自2014年2 月 1日起施行。

原省厅闽建建〔2008〕42号文件同时予以废止。

附件:1.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2.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情况表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12月11日- 4 -
附件1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部
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 5 -
注:大、中、小型工程规模划分按《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建市[2007]171号)。

- 6 -
附件2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情况表
项目名称:标段名称:
合同编号:开工时间:计划竣工时间:备案时间:
施工单位(盖章):
7。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