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章放射性污染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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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 境 放 射 性 监 测

环 境 放 射 性 监 测

常用的检测器即利用上述效应工作
电离型检测器 利用电离效应 气体
闪烁型检测器 利用光效应
半导体检测器 利用电离效应 固态半导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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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放射性监测
5.1 监测对象及内容
监测对象
现场监测 对应用核技术的内部场所的监测
个人剂量 对从事与核有关专业人员以及公 众作内照射和外照射的剂量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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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和练习题
本章要点 环境放射性的来源 三种核衰变 半衰期计算 复习题
p285 1、2、3 作业
p285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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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监测
由于自然和人类活动,环境在正常情况下处于 “动态平衡”。当环境质量偏离稳态时环境质 量随之变化。若在极短时间内激烈“扰动”, 即发生“瞬态局部严重污染”,即突发性环境 污染事故。它是指:非正常的、不可抗拒,在 时间、地点、场合、排污方式、排污途径、排 污种类、数量、浓度等均难以预料的环境污染 事故
环境监测 对外环境的放射性水平监测,对 象有空气、水体、土壤、生物、固体废物等
环境监测的主要核素有:α放射性核素和β放
射性核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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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监测
监测内容 放射源强度、办衰期、射线种类及能量 环境和人体中放射性含量、空间照射量
或电离辐射剂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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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放射性监测方法
β射线的电子速度比α射线高10倍以上,其 穿透能力较强,在空气中能穿透几米至几十 米才被吸收;与物质作用可使其原子电离, 也能灼伤皮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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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衰变的类型 γ衰变
γ衰变:原子核从较高能级跃迁到较低能级 或者基态时所放射的电磁辐射。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44号令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44号令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号现发布《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一九八九年十月二十四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许可登记第三章放射防护管理第四章放射事故管理第五章放射防护监督第六章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许可登记第三章放射防护管理第四章放射事故管理第五章放射防护监督第六章处罚第七章附则展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保护环境,促进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技术的应用与发展,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使用、销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环境保护和公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使用、销售中的放射防护(简称放射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许可登记第五条国家对放射工作实行许可登记制度,许可登记证由卫生、公安部门办理。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

放射防护设施的设计,必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审查同意,竣工后须经卫生、公安、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验收同意,获得许可登记证后方可启用。

涉及放射性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治理的工程项目,必须在申请审查的同时,提交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竣工后必须经卫生、公安、环境保护等部门验收同意。

第七条任何单位在从事生产、使用、销售射线装置前,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许可;在从事生产、使用、销售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前,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许可,并向同级公安部门登记。

涉及到放射性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排放的,还必须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环境保护部门递交环境影响报告表(书),经批准后方可申请许可登记,领得许可登记证后方可从事许可登记范围内的放射工作。

射线源安全检测、监控管理制度范本

射线源安全检测、监控管理制度范本

射线源安全检测、监控管理制度范本射线源是一种特殊的辐射物质,对人体和环境都有一定的辐射危害。

为了确保射线源的安全使用,需要制定一套完善的安全检测和监控管理制度。

以下是一个____字的射线源安全检测、监控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射线源的安全管理,保护人员和环境免受辐射危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射线源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射线源应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进行购置、使用、存储、运输、处理和报废。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无证购、用射线源。

第四条射线源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和监控,确保其放射性强度和辐射源密封性符合相关要求。

第五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射线源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射线源的安全使用。

第二章购置管理第六条购置射线源的单位或个人应在向国家核安全监管机构申请并获得核安全许可证后,方可购买射线源。

第七条购置射线源的单位或个人应选择合法的供应商,并签订购销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购销合同应包括射线源的品种、数量、规格、价格、交付日期等内容,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九条射线源的运输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射线源在运输过程中不会发生意外造成辐射泄漏。

第十条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确保射线源不会受到损坏或被盗。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十一条使用射线源的单位或个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持有相关岗位的证书。

第十二条使用射线源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进行相关操作,并保证操作安全。

第十三条使用射线源的单位或个人应定期检测射线源的放射性强度和辐射源密封性,确保其达到相关要求。

第十四条使用射线源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建立射线安全台账,记录射线源的相关信息和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射线源的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定期进行安全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第四章存储管理第十六条射线源应存放在专门的存储设施中,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十七条存储设施应设置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射线源的辐射泄漏。

《环境监测》课程教学指导(精)

《环境监测》课程教学指导(精)

《环境监测》课程教学指导(精)《环境监测》课程教学指导一、本课程的性质、目的环境监测是环境科学、环境工程等相关专业本科生的一门专业基础课,是环境工程门类中极具综合性、实践性、时代性和创新性的一门重要的理论与方法课程。

它是开展其它环境分支学科的基础、也是环保部门的一项常规工作和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

本课程对环境科学、环境工程和环境管理各领域都是不可缺少的,对环境保护的各个方面影响重大。

其任务是:使学生掌握一定的环境监测基本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掌握常规监测项目的测定方法,为学生从事环境监测工作奠定基础。

环境监测是指通过对影响环境质量因素的代表值的测定、进而确定环境质量或污染程度及其变化趋势的过程。

目的是准确、及时、客观地反映环境质量现状及变化趋势、为环境管理、污染源控制、环境规划和污染预报等提供依据。

二、本课程的教学重点全课程的教学重点部分是大气、水质、土壤和固体废物、放射性、噪声的监测原理和方法以及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的意义、要求和做法。

重点:1、掌握环境监测中的基本概念。

2、理解环境监测优化布点原则。

3、掌握常规监测项目的采样仪器、采样方法、分析测定方法。

4、理解监测结果的数据处理、表述和质量保证。

难点:1、使用环境监测工作中常用的采样、分析仪器。

2、常规监测项目的采样、分析测定原理和方法。

3、正确进行监测数据的处理。

4、环境监测方案设计。

三、本课程教学中应注意的问题鉴于该课程有较强的实践性及其内容体系的不断更新等特点,本课程的教学过程中应该注意:本课程特别注重对学生实践性环节和实验技能的培养、理论与实践并重是这一课程的主要特色。

学生在具备基本的环境学知识的基础上、通过讲授和实验、使学生掌握环境监测的基本原理、熟悉环境监测方案设计和实施方法、掌握环境监测的常用技术手段和分析方法、熟悉环境监测过程的质量保证体系、了解自动连续监测系统及环境监测技术发展动态。

学生可具备从事环境监测工作的基本技能、为在环境保护、环境管理及工矿企业等相关领域从事科研和管理工作提供所需知识、达到环境专业本科生在该方面培养的目的。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 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已经2005年8月31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五年九月十四日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促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应用,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转让、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放射性同位素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实行分类管理。

根据放射源、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具体分类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将射线装置分为Ⅰ类、Ⅱ类、Ⅲ类,具体分类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许可和备案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

第六条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前款规定之外的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颁发许可证前,应当将申请材料印送其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颁发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

放射性废物管理内容和原则

放射性废物管理内容和原则
第一章 放射性废物管理内容和原则
放射性废物管理的组织机构 行业主管:国家国防科工局 最高安全监管:环保部国家核安全局 环境监测:省市县环保部门
主要产生和管理部门:中核集团公司 直接责任者:企业法人
放射性废物处理与处置
第一章 放射性废物管理内容和原则
国家法规、标准: 《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放射环境管理办法》 《放射环境管理实施细则》 《建设城市放射性废物库的暂行规定》 《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 《中低水平放射性废物库处置的环境政策》 《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 《放射性废物分类标准》
放射性衰变指数规律
放射性废 物处理与处置
自身衰变:
15P32→16S32十-1e0+
核反应嬗变: 4Be9+2He4→6C12+0n1+Q*
235 92
U 01 n 15461 Ba
92 36
Kr
301
n
放射性废物处理与处置
分散稀释:废气排放、废液排放
浓集隔离:沉淀、过滤、吸附、蒸发、
固化、埋藏
放射性废物处理与处置
第一章 放射性废物管理内容和原则
1.1放射性废物管理内容 全过程的优化管理:产生、预处理、处
理、整备、运输、 贮存和处置。 放射性废物管理以“安全”为目的,
“处置”为核心。 宗旨:废物最小化——拿出豁免的废物,
可再利用的物料、能循环使用的物料。
放射性废物处理与处置
境影响。及时交换信息和保证越境转移条件。
放射性废物处理与处置
第一章 放射性废物管理内容和原则
(4)保护后代:后代的健康。 (5)给后代的负担:不给后代造成不适当
的负担。应尽量不依赖于长期对处置场 的监测和对放射性废物进行回取。 (6)国家法律框架:放射。

伴生放射性矿的环境监管

伴生放射性矿的环境监管

创新管理伴生放射性矿的环境监管刘媚(安康市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陕西安康725000)摘要:伴生矿的运用会增加环境中废气、固体废气及废液的产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环境污染的概率。

基于此,该文结合实际思考,首先,简要分析了国内部分伴生放射性矿污染事例;其次,对伴生放射性矿的环境监管工作现状进行阐述;最后,为减少自然环境中的污染问题,提出伴生放射性矿污染监督管理工作的应用措施,希望对环境监管部门的伴生放射性矿处理工作有所帮助。

关键词:伴生放射性矿环境监管矿物资源固体废气监督管理经济效益中图分类号:X5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98X(2021)12(b)-0154-03 Environmental Supervision of Associated Radioactive MinesLIU Mei(Ankang Radiation Environment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Station,Ankang,Shaanxi Province,725000China)Abstract:The application of associated ore can increase the generation of waste gas,solid waste gas and waste liquid in the environment,and improve the probability of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to a certain extent.Based on this, combined with practical thinking,this paper first briefly analyzes some examples of associated radioactive ore pollution in China.Secondly,it expounds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environmental supervision of associated radioactive mines.Finally,in order to reduce the pollution in the natural environment,the application measures forthe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of associated radioactive mine pollution are put forward.It is hoped that it will be helpful to the environmental supervision department in the treatment of associated radioactive minerals.Key Words:Associated radioactive ore;Environmental supervision;Mineral resources;Solid waste gas;Supervision; Economic performance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国内各企业逐渐增加矿产采集的力度,制定完整的矿产监管方案,运用具有法律法规意义的标准及规则,保证放射性矿产的整体水平,引进大量的矿物,以辅助企业经济的运行,保证其经济效益的提升。

放射卫生法规概述

放射卫生法规概述
同位元素等による放射線障害 の防止に関する法律 )
医疗法(第四章 診療用放
射線の防護 )
診療放射線技師法
药事法
放射性医薬品の製造及び取扱 規則
兽医法
劳动安全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防治法立法的基本原则
■ 以宪法为依据,与现有法律法规相衔接 ■ 定位:维权法,保护劳动者健康权
1.职业病防治义务人----用人单位 2.保护对象----劳动者
2、强制性:国家依靠行政强制力保证法律、法规 的实施。违法者将受到处罚。
放射卫生法规的性质
3、适用普遍性和技术特殊性 所谓适用普遍性是指法律、法规作为行为规范,在规 定的适用范围和期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和特性,不 是针对某一地区、某一单位或个人。所谓技术特殊性是 指电离辐射作为一种特殊的危害方式,在管理上应采取 较为严格、严密和科学的管理方式。
1987年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 装置放射防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放射卫生法规历史沿革
第二阶段:1989-2001:1989年国务院发布了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监督部门进行放射卫生监督的主要依据。 1989年至1999年期间根据《条例》陆续制定和修
订了20多项部门规章和规范,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
4、公正、公开性。
放射卫生法规历史沿革
第一阶段:1956-1989:1956年国家将同位素应用 研究列入十二年科技发展规划。
1960年国务院《放射性工作卫生防护暂行规定》, 是我国第一部放射卫生防护法规。
国务院所属部委参考国际上放射卫生防护管理的措 施和经验,相继制定并发布了有关同位素管理、工 作人员管理、医疗照射管理、食品卫生管理及核工 业卫生管理的若干单项法规。

物理性污染控制各章节习题答案(全)

物理性污染控制各章节习题答案(全)

物理性污染控制习题答案第一章略第二章噪声污染及其控制1. 什么是噪声?噪声对人的健康有什么危害?答:从心理学出发,凡是人们不需要的声音,称为噪声。

噪声是声的一种;具有声波的一切特性;主要来源于固体、液体、气体的振动;产生噪声的物体或机械设备称为噪声源。

噪声的特点:局部性污染,不会造成区域或全球污染;噪声污染无残余污染物,不会积累。

噪声源停止运行后,污染即消失。

声能再利用价值不大,回收尚未被重视 噪声对人的健康危害有:引起耳聋、诱发疾病、影响生活、影响工作。

2. 真空中能否传播声波?为什么?答:声音不能在真空中传播,因为真空中不存在能够产生振动的弹性介质。

3.可听声的频率范围为20~20000Hz ,试求出500 Hz 、5000 Hz 、10000 Hz 的声波波长。

解:, c=340m/s,3400.6815003400.068250003400.0034310000c fm m m λλλλ======= 4. 声压增大为原来的两倍时,声压级提高多少分贝? 解:2'20lg , 20lg 20lg20lg 2000'20lg 26()p ppe e e L L p p p pp L L L dB p p p===+∆=-==5.一声源放在刚性面上,若该声源向空间均匀辐射半球面波,计算该声源的指向性指数和指向性因数。

解:22S 4==2 DI=10lg 10lg 2 3.01W S 2S WS Ir Q Q I r θππ=====半全,半全6.在一台机器半球辐射面上的5个测点,测得声压级如下表所示。

计算第5测点的指向性指数和指向性因数。

0.18.58.78.68.48.91110lg(10)10lg (1010101010)86.6()510.110220.10.10.1(8986.6)01010 1.7420.1102010lg 10lg1.74 2.4L n piL dB p ni Lp L L I p p p p I L p pp DI Q θθθ==++++=∑=--=========.7.已知某声源均匀辐射球面波,在距声源4m 处测得有效声压为2Pa ,空气密度1.23/kg m 。

放射性污染

放射性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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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铀238的放射性子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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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5.2 辐射剂量学
• 本节介绍放射性活度单位及辐射防护常用量。
1.放射性活度A 2. 照射量X 3. 吸收剂量D 4.剂量当量H 5.有效剂量当量HE 6.集体剂量当量ST与 集体有效剂量S 7.待积剂量当量H50.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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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辐射剂量学的基本量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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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离辐射对细胞的作用
1. 影响细胞分裂 2. 染色体畸变 -- 数量和结构发生变化 3. 细胞死亡 -- 间期死亡和增殖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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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器官的辐射效应
• 电离辐射对组织器官的作用是很广泛的,可以影响到全身所有组 织系统。但在一定剂量水平上,由于组织细胞的辐射敏感性不同, 各器官的反应程度也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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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湾战争综合征”
• 伊拉克卫生部发布的报告中说,伊拉克的癌症患者在海湾战 争后大量增加,由1991年的4341人增加到1997年的100931人, 其中南部地区癌症发病率增加了6倍,受害最严重的是儿童 和青少年,癌症死亡率由战前的2.3%增加到战后的16.6%。
• 在伊拉克南部遭受贫铀弹打击地区,白血病、恶性肿瘤和其 他疑难病症发病率比全国高3.6倍,孕妇流产的比例是过去 的10倍。有关专家分析认为,贫化铀和油井大火燃烧释放有 毒污染物引起的环境污染是导致“海湾战争综合征”的主要 因素。
1。 • 照射量率:单位时间内照射量的增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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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吸收剂量D
• 定义:单位质量的受照射物质所吸收的 平均辐射能量。
• 国际单位:Gy(戈瑞)=1J·kg-1; • 曾用单位:rad(拉德),1rad=0.01Gy • 吸收剂量率:单位时间内吸收剂量

核医学科放射性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核医学科放射性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核医学科放射性药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核医学科放射性药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与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核医学科放射性药品的采购、储存、使用、处理等环节。

第三条核医学科放射性药品安全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科学、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核医学科放射性药品安全管理工作应由单位领导负责,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放射性药品安全。

第二章放射性药品的采购与验收第五条放射性药品的采购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签订合法的采购合同,明确药品的质量、数量、交付时间等要求。

第六条放射性药品的验收应由专人负责,按照采购合同和药品验收规定进行。

验收时,应核对药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等情况,并做好验收记录。

第七条放射性药品应储存于专用库房内,实行双人双锁制度,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确保储存环境的安全。

第八条放射性药品的储存应按照药品的性质和储存要求进行,确保药品不受潮、不被污染、不易损坏。

第三章放射性药品的使用与管理第九条放射性药品的使用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人员进行,未经培训和批准的人员不得从事放射性药品的使用工作。

第十条放射性药品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药品说明书进行,确保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一条放射性药品的使用过程中,应做好使用记录,包括药品的品种、规格、数量、使用时间、使用人员等信息。

第十二条放射性药品的使用后,应做好废物的处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防止放射性污染。

第四章放射性药品的监督与检查第十三条单位应定期对放射性药品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上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放射性药品安全管理的监督与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核医学科。

第十七条核医学科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环境工程学_第十二章_噪声_电磁辐射_放射性与其他污染防治技术

环境工程学_第十二章_噪声_电磁辐射_放射性与其他污染防治技术
第十二章
噪声、电磁辐射、放射性 与其他污染防治技术
噪声的基本概念
物理学:是声波的频率和强弱变化毫无规律, 杂乱无章的声音.
心理学: 人们不需要,使人烦躁的声音 种类: 空气动力性;机械性;电磁性;电声性 噪声污染的特点:
◦ 相对性 ◦ 局部性 ◦ 时间性 ◦ 慢性和间接性
噪声之源
噪声的频谱
(一)噪声分析的基本知识
声音的频率就是声源振动的频率; 人耳听到的声音有的低沉,有的尖锐主要是声音的音
调的高低引起的,而音调是人耳对声源振动频率的主 观感受。
声音可按频率分为:次声(<20Hz)、可听声(20~ 20000Hz)、超声(>20000Hz);
噪声控制主要研究可听声,可听声可分为:低频声 (<500Hz)、中频声(500~2000Hz)、高频声 (>2000Hz)。
会被环境噪声完全掩盖; 当噪声级超过90dB时,即使大喊大叫也难以进
行正常交谈。
噪声的危害
5、特强噪声会对仪器设备和建筑结构造成危害 当噪声级超过135dB时,电子仪器的连接部位
会出现错动,微调元件发生偏移,使仪器发 生故障而失效; 当超过150dB时,仪器的元件可能失效或损坏; 当噪声超过140dB时,轻型建筑物会遭受损伤。
声场:空间中存在声波的区域。 声能密度D:声场中单位体积媒质所含有的声能量,
单位:J/m3。
(一)声压、声能量、声强和声功率
3、声强I
单位时间内,通过和声波射线垂直的单位面积内的声 能量称为声强,即在传播方向上通过单位面积上的声 功率。单位:W/m2。
声强与离开声源的距离有关:
(一)声压、声能量、声强和声功率
有效声压pe:一段时间内声压的均方根值。由于人耳无 法感受声压的起伏,只能感受一个稳定的有效声压。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核安全专业实务:12、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核安全专业实务:12、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

1999年重组为危险货物运输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问题专家委员会
国际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规则规章 国内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法规标准
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
国际海事组织(IMO) 国际民航组织(ICAO) 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UNECE) 欧洲铁路运输中心局(OCTI)
包装物的一般结构:外层为木板、纤维板或纸板而内层为玻璃、塑料或金属容器,以及金属桶、充铅的钢质容器等。
B(U)型货包
单方批准
B(M)型货包
多方批准
B型货包
装运放射性活度高于A1值的特殊形式放射性物品或放射性活度高于A2的非特殊形式放射性物品装
通常用来装运辐射风险较高的放射性物品,如反应堆乏燃料组件、高水平放射性废物、I类放射源和部分放射性活度较的Ⅱ类 放射源等。
《放射性物质内容物和辐射泄露的检验》
反应堆外易裂变材料 的核临界安全第8部分:堆外操作、贮存、运输轻水堆燃料的核 临界安全准则》

《密封放射源的泄漏检验方法》
国家标准及核安全导则层面
第三节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和监督管理
放射性物品运输实行分类管理 根据放射性物品的特性及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将放射性物品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 一类放射性物品,是指Ⅰ类放射源、高水平放射性废物、乏燃料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重大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 二类放射性物品,是指Ⅱ类和Ⅲ类放射源、中等水平放射性废物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一般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 三类放射性物品,是指Ⅳ类和Ⅴ类放射源、低水平放射性废物、放射性药品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较小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 放射性物品的具体分类和名录,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卫生、海关、交通运输、铁路、民航、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12章放射性物质运输安全监督管理

第12章放射性物质运输安全监督管理
三类运输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编制设计符合国家相关标 准的证明文件并存档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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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加强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的管理
• 一是明确运输容器的质量检验要求。规定运输容器制造单位应当按照设计 要求和国家相关标准,对制造的运输容器进行质量检验,编制质量检验报 告,未经质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缓冲和防震措施,以免因冲击、振动而损坏。 • 本章要讨论的安全 主要是指运输过程中的核与辐射安全。其他方面的安全要求假设已满足
或已遵守。 • 重要的法规标准: -IAEA理事会1996年批准了其“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条例”的新版本
(IAEA安全丛书No.TS-R-1)。 -我国等效采用IAEA的这一新版本修订了强制性国家标准GB11806《放射
如:铀、钍矿石及其初级产品;活化设备、实验室废物与退役废物;树 脂、过虑筒、被辐照材料;表面被污染的非放射性固体,如被污染的 管道、阀门、泵、等退役物项。此类货包的包装物一般为箱、钢桶、 金属容器或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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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A型货包 A型货包允许装入规定的有限量放射性物质。 • 这些限值就是A1值和A2值。A1值适用于特殊形式放射性物质,即不会
制与活度限值。
• 货包分级
根据不同类别货包的内装物潜在危险的大小,将货包的性能要求相 应于运输的例行(无偶然事件)、正常(小事件)和事故条件, 分为三种严格等级如Ⅰ级(白)、Ⅱ级(黄)、Ⅲ级(黄)。对 货包的设计与装运操作、包装物的维护、货包性质与辐射水平的 警示与信息传递,以及行政管理等规定了相应的安全准则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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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明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中的法律责任 严格的法律责任是确保管理制度落到实处的重要手段。 1. 明确有关监管部门的责任 规定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放射性疾病哨点监测工作方案范文

放射性疾病哨点监测工作方案范文

放射性疾病哨点监测工作方案范文

一、背景介绍
放射性物质的泄漏是一种常见的灾害事件,可能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为了及时监测放射性物质在环境中的浓度变化,保障公众健康与安全,建立放射性疾病哨点监测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二、监测范围
本方案旨在对指定地点周边放射性物质浓度进行监测,主要覆盖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城市、工业区、核电站、放射性设施周边等重点区域。

三、监测设备
监测设备需具备高灵敏度、高准确性、实时性强等特点,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监测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气溶胶采样器、气体采样器、液体采样器等。

四、监测流程
1. 定期校准监测设备,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2. 每日对监测设备进行检查,确保设备状态正常;
3. 每周定期收集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和整理;
4. 当监测数据异常时,立即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应急处理。

五、数据存储
监测数据需存储在安全可靠的数据库中,以便进一步分析和复查。

存储过程需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六、数据分析
1. 对监测数据进行定期分析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利用统计和模型分析方法,预测可能的放射性物质扩散情况,为防范提供参考。

七、应急预案
1. 针对不同级别的放射性物质泄漏事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2. 总结以往事件经验,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对能力。

八、监测结果通报
监测结果需及时通报给相关部门和公众,保障信息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增强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和支持。

九、总结
放射性疾病哨点监测工作方案旨在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需要相关部门和个人共同努力,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有效实施。

医院环境监测及污染治理制度

医院环境监测及污染治理制度

医院环境监测及污染整治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护医院员工和患者的健康,确保医院的环境质量实现国家标准,维护医疗秩序和社会稳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部各类环境的监测和污染整治工作,包含但不限于空气质量、水质、噪声、放射性物质、化学物质等。

第三条整治原则医院环境污染整治的原则是防备为主、综合整治、源头整治、依法整治、公开透亮、科学合理。

第二章医院环境监测第四条空气质量监测1.医院应定期开展空气质量监测,包含室内和室外环境。

2.监测指标包含但不限于PM2.5、PM10、二氧化硫、一氧化碳、臭氧等。

3.监测数据应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按规定进行记录和归档。

第五条水质监测1.医院应定期对自来水、供热水、生活用水、医用水等进行水质监测。

2.监测指标包含但不限于总大肠菌群、大肠菌群、总氯、总碱度等。

3.监测结果应进行记录、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第六条噪声监测1.医院应定期进行噪声监测,包含室内和室外环境。

2.监测指标包含但不限于噪声频率、声级等。

3.监测结果应按规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降低噪声污染。

第七条放射性物质监测1.医院应定期对放射性物质进行监测,包含放射线设备、核素排放等。

2.监测指标包含但不限于空气中放射性物质浓度、工作区域辐射剂量等。

3.监测结果应及时上报,定期进行检测并评估。

第八条化学物质监测1.医院应对医疗废物、药品、化学药剂等化学物质进行监测。

2.监测指标包含但不限于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浓度、可燃物质浓度等。

3.监测结果应记录、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和清理。

第三章医院环境污染整治第九条污染源管理1.医院应建立污染源台账,记录全部可能产生污染的设备和物质。

2.污染源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清洁,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

3.对于超标污染源,应立刻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及时除去安全隐患。

第十条废物管理1.医院应建立规范的废物分类、收集、储存和处理体系。

辐射安全管理规定

辐射安全管理规定

辐射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适应学校教学、科研的发展,加强我校辐射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促进学校辐射装置的安全使用,保障工作人员身体健康,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及卫生部《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辐射安全管理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校内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条校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学校辐射安全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校内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实施有效监督管理。

第三条上级环保局辐射管理部门对我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实施有效执法监督管理。

第四条学校辐射性工作场所规定细则:(一)放射性工作场所应保持清洁,不得存放其他无关物品。

(二)上级环保、卫生主管部门下发的各种辐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上墙。

(三)放射防护安全责任人名单上墙。

(四)场所内的设备和操作工具,使用后应进行清洗。

(五)非放射性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放射性工作场所。

(六)放射性工作人员进入场所时,应根据工作性质着用清洁的个人防护用品。

(七)放射性工作人员不得穿着工作服到非放射性场所活动。

(八)严禁在放射性工作场所内吸烟、饮水、进食或存放食物。

(九)严禁将污染的设备或个人用品带出放射性工作场所。

(十)放射性工作场所应按国家标准设置必要的安全标识。

第五条放射性同位素领取保管规定细则:(一)放射性同位素的领取必须向校安全办报告,并由安全办向当地环保局辐射安全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后方可进行。

(二)运输各种放射性同位素及装过同位素的容器时,必须经有关部门核查批准。

(三)禁止随身携带放射源乘坐公共交通运输工具。

(四)放射源应在专用的贮存库集中管理,不得予易燃、易爆、腐蚀物品放在一起。

(五)放射源应指定专人保管,并建立领取、返库登记制度,每年清查一次。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52号-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52号-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放射性职业受照人员健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修订原因及必要性《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1997年6月5日发布、1997年9月1日实施以来,对加强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保障其健康和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基于下列主要原因,有必要修订《规定》中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不相适应的内容,以便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相配套,满足新形势下放射卫生监督管理的需要:(一)制定《规定》依据的法规已经废止,需要制定适应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的新规章。

《规定》的上位法是1989年10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号)。

该条例于2005年12月1日起废止;同时,国务院令第449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开始实施。

《规定》是在《职业病防治法》发布以前实施的,部分内容和表述与《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规章不相适应。

(二)《规定》中部分规定不适应新形势下监管工作的需要,与近年新公布的《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2002)和相关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不尽一致。

(三)中央编办发〔2003〕15号文件和中央编办发〔2003〕17号文件对职业卫生监督管理以及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能做出了重新界定;《规定》中对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管理规定与《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相抵触。

(四)我国约1000多万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未被豁免的天然源照射职业病危害,其中航空机组人员受到宇宙射线辐射,地下非铀矿山开采(如煤矿、有色金属矿、铁矿、锡矿等)的矿工受高水平的氡及其子体照射,职业照射水平在地下矿山中最高的是有色金属,其典型值达16mSv·a-1。

与核电站和核及辐射技术应用相比较,其所受剂量要高一个数量级。

国际原子能机构和国际劳工组织正在实施的职业照射防护行动计划充分关注劳动者所受天然源职业照射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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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中氡和各种形态131I的测定
1.大气中氡的测定 222Rn是226Ra的衰变产物,为一种放射性惰性气体。
它与空气作用时,能使之电离,可用电离型探测器通 过测量电离电流测定其浓度;也可用闪烁探测器记录 由氡衰变时所放出的α粒子计算其含量。 2.大气中各种形各种化学形态和蒸 气、气溶胶等不同状态,因此采样方法各不相同。该 采样器由粒子过滤器、元素碘吸附器、次碘酸吸附器、 甲基碘吸附器和炭吸附床组成。对例行环境监测,可 在低流速下连续采样一周或一周以上,然后用γ谱仪 定量测定各种化学形态的131I。
水体中常见辐射α粒子的核素有226Ra、222Rn及 其衰变产物等。
方法是:取一定体积水样,过滤除去固体物质, 滤液加硫酸酸化,蒸发至干,在不超过350℃温度下 灰化。将灰化后的样品移入测量盘中并铺成均匀薄 层,用闪烁检测器测量。在测量样品之前,先测量 空测量盘的本底值和已知活度的标准样品。
测量总α放射性活度的标准源常选择硝酸铀酰。 水样的总α比放射性Qa活度n(cnQsαV)n用b 下式计算:
个人外照射剂量
个人外照射剂量用佩戴在身体适当部位的个 人剂量测量,这是一种能对放射性辐射进行累积 剂量的小型、轻便、容易使用的仪器。常用的个 人计量计有袖珍电离室、胶片计量计、热释光体 和荧光玻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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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电磁辐射污染监测
电磁辐射
1.电磁辐射的含义 电磁波在自由空间以一定速度向四周传播,这种以电磁波传递能
量的过程或现象称之。 2.电磁辐射产生的方式
天然产生的电磁辐射主要来自地球的热辐射、太阳的辐射、宇宙 射线和雷电等;人工产生的电磁辐射主要来自某些电子设备和电气装 置的工作系统,其中包括:(1)高频感应加热设备;(2)高频介质加 热设备;(3)短波、超短波理疗设备;(4)微波发射设备;(5)无线电 广播与通讯等各种射频设备。
水样的总β放射性活度测量
水样总β放射性活度测量步骤基本上与总α放 射性活度测量相同,但检测器用低本底的盖革计数 管,且以含40K的化合物作标准源。 水样中的β射线常来自40K、90Sr、129I等核素的衰 变,其目前公认的安全水平为lBq/L。40K标准源可 用天然钾的化合物(如氯化钾或碳酸钾)制备。
电磁辐射监测
电磁辐射的监测按监测场所分为作业环境、特定公 众暴露环境、一般公众暴露环境监测;按监测参数分为 电场强度、磁场强度和电磁场功率通量密度等监测。监 测仪器根据测量目的分为非选频式宽带辐射测量仪和选 频式辐射测量仪。
常用非选频式宽带辐射测量仪
谢谢!
放射性监测方法 ——预处理
1.对样品进行预处理的目的: 是将样品处理成适于测量的状态,将样品的欲 测核素转变成适于测量的形态并进行浓集,以及去 除干扰核素。
2.预处理方法: 衰变法、有机溶剂溶解法、蒸馏法、灰化法、 溶剂萃取法、离子交换法、共沉淀法、电化学法等。
水样的总α放射性活度的测定
电磁辐射污染危害
1.引燃引爆
极高频辐射场可使导弹系统控制失灵,造成电爆管 效应的提前或滞后;由于高频电磁的振荡可使金属器件 之间相互碰撞而打火,引起火药、可燃油类或气体燃烧 爆炸。
2.干扰信号
电磁辐射可直接影响电子设备、仪器仪表的正常工 作,造成信息失真、控制失灵,以致酿成大祸。
3.危害人体健康
对人体产生不良影响,其影响程度与电磁辐射强度、 接触时间、设备防护措施等因素有关。长期接触较强的 电磁辐射,将造成中枢神经系统及植物神经系统机能障 碍与失调。
土壤中总α、β放射性活度的测量
方法: 在采样点选定的范围内,沿直线每隔一定距离 采集一份土壤样品,共采集4—5份。除去土壤中杂 物,晾干或烘干后用四分法反复缩分,直到剩余 200-300g土样,再于500℃灼烧,待冷却后研细、 过筛备用。称取适量制备好的土样放于测量盘中, 铺β比成放均射匀性的活样度品Q。层α,6(0比用n•c放相 •n射应bS)性的•l1活探0• 6F度测(器Qα分)别和测β量比α放射和 性活度(Qβ)分别Q 用以1.下48 两 1式0 4计nnK算C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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