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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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银行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实施细则

某银行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实施细则

青岛市农村信用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实施细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尺度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行为,加强贷款打点,防范信贷风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流动资金贷款打点暂行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打点底子制度〔试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实施细那么、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贷款资金支付监督打点实施细那么〔试行〕有关规定,结合青岛市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细那么。

第二条本细那么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青岛市农村信用社辖区内联社、合行〔以下简称县级联社〕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出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流动资金贷款实行全流程打点,对峙“统一授信、集中打点、审贷别离、分级审批〞原那么,实行信贷专管员、贷款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以及责任追究、尽职免责等制度。

第四条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出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调用,县级联社应按照合同约定查抄、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五条县级联社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县级联社应按照借款人出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出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六条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应纳入县级联社对借款人及其地点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打点。

第二章受理和查询拜访第七条流动资金贷款的受理单元为县级联社公司业务部、信用社或支行。

上述部分的负责报答查询拜访主责任人,查询拜访人员为查询拜访经办责任人。

属信用社、支行权限内贷款的,主办人员为查询拜访主责任人。

第八条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具备但不限于以下条件:〔一〕依法经工商行政打点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按国家规定打点了年检;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布的出产经营许可证;〔二〕出产经营活动正常,符合国家财富、环保和信贷政策要求,有合法的还款来源;〔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政打点制度,经济效益和信用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四〕申请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五〕信用等级在BBB级〔含〕以上,资产负债率在70%〔含〕以下,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但以按期存单、国债、银行承兑汇票质押和房地产典质的贷款,可适当放宽资产负债率、信用等级〔企业经营时间不到1年的,可暂不评级〕方面的条件要求;〔六〕在信用社开立底子账户或一般账户,自愿接受信贷、支付结算监督;〔七〕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贷款必需符合公司章程,并提供董事会〔股东会〕的授权〔决议〕;合伙企业申请贷款必需符合合伙协议的规定;〔八〕须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年检的贷款卡;〔九〕拥有法定的成本金,自有资金符合规定比例;〔十〕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十一〕青岛市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信用社(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实施细则.doc

信用社(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实施细则.doc

信用社(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贷款种类第三章贷款条件和用途第四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方式第五章贷款流程第一节受理与调查第二节审查、风险评价与审批第三节合同签订第四节发放与支付第五节贷后管理第六章岗位设置与职责第七章责任追究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服务区域内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人民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

第六条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并符合根据区域、行业及贷款品种等方面确定的流动资金贷款的风险限额有关要求。

第二章贷款种类第七条流动资金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

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含1年)的流动资金贷款。

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3年以下(含3年)的流动资金贷款。

第八条流动资金贷款按使用周转性分为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和循环流动资金贷款。

一般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单笔审批、单笔或分笔发放、贷款收回后不得循环使用的流动资金贷款。

循环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在一定期限、一定额度内多次滚动使用的流动资金贷款,其额度项下的单笔贷款不得展期。

第三章贷款条件和用途第九条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二)持有人民银行核发且有效的贷款卡(证);(三)借款用途明确、合法;(四)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五)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六)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七)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ⅩⅩ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流动资金贷款运作,加强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流动资金贷款风险,根据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ⅩⅩ年第1号)和本行信贷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本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四条流动资金贷款分为临时性流动资金贷款和经常占用性流动资金贷款两类。

临时性流动资金贷款是指为满足借款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临时性的物资采购资金需要或其他季节性支付资金不足等需求,以对应产品的销售收入或其他合法收入等作为还款来源而发放的贷款。

临时性流动资金贷款可用于订单融资、预付租金、临时性物资采购、临时性大额债项融资等。

经常占用性流动资金贷款是指用于满足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中经常占用性的流动资金短缺需求,以约定的、可预见的经营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等作为还款来源而发放的贷款。

第五条本行给予流动资金贷款客户的授信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六条流动资金贷款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第七条流动资金贷款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八条流动资金贷款应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本行风险限额管理制度开展限额管理。

第九条流动资金贷款应根据本行信用评级制度和相关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评定客户信用等级,建立客户资信记录。

第十条流动资金贷款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第十一条流动资金贷款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农村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提交ⅩⅩ农村Ⅹ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ⅩⅩ农村Ⅹ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第1号)、《ⅩⅩ省农村信用社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行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本行(含所辖分支机构)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本行应按照评级→授信→用信的原则建立流动资金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其基本操作流程为:评级→授信→贷款申请→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贷款审批→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贷款支付→贷后管理→回收与处置。

第五条本行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条件第六条贷款条件。

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年审。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在市场上有较强竞争力。

(三)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在金融部门融资无不良信用记录,无其他重大不良记录。

(四)生产经营正常,财务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

(五)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按规定应取得环保许可的,特殊行业应取得相关资质的,还应持有有权部门的相应批准文件。

(六)已在本行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结算帐户。

(七)有具体的生产经营项目,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

(八)能够提供合法、有效、足值、可靠的担保。

(九)贷款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贷款金额。

支行应根据借款人资产负债、存货(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现金、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的情况,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测算方法参考附件),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贷款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细则

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细则

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加强流动资金贷款经营管理,有效控制授信风险,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政策及《银行信贷管理制度》,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我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它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的贷款。

第三条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含),分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其中: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的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贷款期限一年至三年(含)的为中期流动资金贷款。

第四条流动资金贷款应纳入借款人授信总量进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严格遵守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我行授信政策,实施贷款的全流程管理。

第六条除固定资产贷款以外的其他公司类贷款业务品种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与授信条件第七条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除需符合《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对借款人的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二)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三)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记录;(四)借款用途明确、合法;(五)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六)借款人承诺按本细则有关规定配合我行的贷款支付管理,为我行提供真实的贷款支付情况;(七)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对存在以下情况的借款人,不得发放授信:(一)《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限制、淘汰类行业;(二)高能耗、高污染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的行业;(三)其他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相关政策禁止或限制准入的行业。

第九条流动资金贷款可采用保证、抵押、质押担保贷款方式。

第十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政策结合我行现行规定执行。

中国民生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细则

中国民生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细则

中国民生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细则一、贷款申请条件1.企业资质:贷款申请企业需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和依法设立的营业执照,且具备良好的信誉及还款能力。

2.企业财务状况:申请企业需具备健康的财务状况,包括稳定的盈利能力、合理的负债率和良好的资产负债表。

3.银行征信:申请企业及其法人代表、股东、主要管理人员等应具备无不良征信记录,并在银行网点留下较为完整的征信材料。

4.贷款担保:贷款需要提供担保物或履约保证,具体担保方式可协商确定。

二、贷款额度及期限1.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根据企业资质、财务状况和担保情况进行评估,最高额度不超过企业所有者权益的80%。

2.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一般在1至5年之间,根据贷款用途和还款能力等因素确定。

三、贷款利率及手续费1.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根据贷款期限、质押担保等因素确定,可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贷款利率,并根据市场风险进行浮动。

2.手续费:贷款申请手续费及相关费用根据不同业务类型收取,包括信用评估费、抵押登记费等。

四、贷款申请流程2.申请提交:将资料提交至中国民生银行相关部门进行申请,并填写《贷款申请表》。

3.风险评估:银行将对申请企业进行风险评估,包括信用评价、财务分析等。

4.审批流程: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银行将进行内部审批流程,审批通过后进入合同签署阶段。

5.合同签署:银行与借款企业签订《贷款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

6.放款及管理:根据合同约定,银行将贷款金额划入借款人账户,并根据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提交相关报表。

五、贷款管理要求1.贷款用途:借款人需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未经银行同意不得改变用途。

2.还款方式:借款人需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期限还款,一旦逾期将产生罚息。

3.监督与管理:银行将定期监督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及借款人还款情况,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核查。

4.还款能力评估:银行将定期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评估,如发现还款能力不足或贷款用途不符,可采取合理的措施。

XX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XX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XX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行下发的《XX银行授信业务管理办法》、《XX银行法人客户授信业务操作规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本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第三条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及贷款额度应根据借款人的实际合理运营资金需求确定,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同时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四条本行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借款人的统一授信管理。

第五条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贷款业务经营及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借款人资金使用的监管,防止流动资金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六条(一)(六)在本行开立了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第七条本行营销和受理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要求借款人提供以下申请材料,并要求借款人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一)贷款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表,属于金融、建筑、食品、医药等需要批准方能经营的特殊行业的,须同时提交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四)法定代表人及主要高管人员简介,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等;(五)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六)章程;(七)税务登记证明和上一年度税务部门纳税证明材料;(八)已年审的贷款卡复印件及查询资料;(九)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十)财务报表:前三年审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成立不到三年的,提供成立以来年度的报表);最近一期报表及其期末的9张财务明细表(银行存款、固定资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存货、长期投资、银行负债明细表);或有负债清单及情况说明;(十一)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未设董事会的合伙和合作经营的私营企业,应由其合资者、合作者等财产共有人出具同意贷款的决议书)或具有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

中国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细则

中国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细则

中国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细则一、概述中国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为广大企业和个人提供各类贷款产品,其中包括流动资金贷款。

为更好地保障本行贷款资金的安全性和合规性,对于流动资金贷款的管理制定了本细则。

二、流动资金贷款的产品及条件1.产品本行向客户提供的流动资金贷款产品包括:•经营性贷款;•营运性贷款;•原材料贷款;•季节性贷款;•货物贷款;•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2.条件本行提供流动资金贷款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客户须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场所合法;•具有稳定的产品销售及回款能力;•贷款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行规定。

三、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流程本行对于流动资金贷款的审批流程分为三个阶段,具体如下:1.申请阶段客户持有合法经营许可证及各种完备的凭证向本行提出贷款申请。

2.审批阶段•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经过本行工作人员审核,审核通过后交由贷款审批委员会审批;•贷款审批委员会根据客户的经济状况、贷款用途等因素进行评估,决定是否批准贷款;•如果贷款申请被批准,本行工作人员将提供贷款额度,利率和还款期限等细节;3.放款阶段客户需要提供相关的担保措施,以确保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安全。

本行放款后,需要确保客户全面了解本行和贷款的各项规定和条款,签署合法背书和合同。

四、流动资金贷款的管理1.利率管理•本行流动资金贷款的利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市场利率、风险评估结果、客户类型等各个因素确定;•利率执行固定或者浮动利率,利率浮动区间按照市场利率情况制定;•所有涉及到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改变或调整需要经过贷款审批委员会批准。

2.贷款期限管理•根据客户的经营规模和经济情况,贷款期限一般为一年至三年;•如果客户需要延长贷款期限,需要进行重新审核和批准。

3.催收管理•在贷款到期前,本行需要对客户进行催收,并要求客户及时进行还款;•如果客户不能按照规定还款,本行需要与客户进行协商,制定更为灵活的还款计划,以保证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安全。

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细则

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细则

xx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细则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我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分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其中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指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流动资金贷款,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指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流动资金贷款。

第三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贷款行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行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五条贷款行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行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六条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进行风险限额管理。

第七条流动资金贷款实行全流程管理,包括贷款申请、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贷款审批、合同签订、贷款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贷款回收与处置等环节,各授信岗位分工及职责:(一)业务受理岗负责流动资金贷款的受理及客户初步筛选;(二)授信调查岗负责流动资金贷款的营销、尽职调查及授信方案建议;(三)风险评价岗负责流动资金贷款的风险评价和方案调整;(四)授信审批岗依据我行转授权负责流动资金贷款的审批;(五)放款审核岗负责流动资金贷款发放、支付的审核;(六)会计核算岗负责流动资金贷款的账户开立、贷款资金的发放及支付;(七)贷后管理岗依据我行贷后管理办法负责贷后管理。

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模版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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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模版 (2)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加强风险控制,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银行,是指依法设立的银行机构。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流动资金,是指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流动性资金,包括营运资金和流动负债。

第四条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一)短期贷款;(二)中期贷款;(三)长期贷款;(四)借款额度内透支贷款等。

第二章申请条件及审批程序第五条企业申请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并有效经营;(二)具有良好的信誉度和可还债能力;(三)贷款资金用途符合国家法规;(四)提供担保和抵押品等如实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条企业申请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应提供申请书及有关资料,银行应一并提供借款合同、借款计划等文件。

第七条银行应根据企业申请的资信状况、历史经营状况、还款能力及用贷款的情况等,审慎决定是否批准申请。

银行根据审查结论确定授信额度、贷款期限、利率等条件,签订借款合同,并与借款人签订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第八条银行应建立贷后管理制度,跟踪借款方资金使用情况和偿债情况,及时发现风险隐患,提高贷款风险管理水平。

第三章利率及还款方式第九条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应按国家有关法规和银行自身贷款市场定价机制规定执行。

第十条还款方式应以银行贷款合同为准,企业应按时还款,确保流动资金流动性源源不断,保证债务承担能力。

第十一条企业在还款期内出现还款困难,应及时向银行申请展期或变更还款方式,避免因逾期而引起的风险。

第四章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第十二条银行应依法建立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审慎授信,加强风险控制。

银行应加强贷后管理,密切跟踪借款人经营状况和贷款使用情况,及时发现风险,制定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银行在贷款风险管理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并配合调查。

第十四条银行在实施流动资金贷款管理中,如有违反国家法规、银行管理办法、本细则等行为的,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细则(试行)

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细则(试行)

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细则(试行)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加强流动资金贷款经营管理,有效控制授信风险,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政策及《某银行信贷管理制度》,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我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它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的贷款。

第三条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含),分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其中: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的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贷款期限一年至三年(含)的为中期流动资金贷款。

第四条流动资金贷款应纳入借款人授信总量进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严格遵守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我行授信政策,实施贷款的全流程管理。

第六条除固定资产贷款以外的其他公司类贷款业务品种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与授信条件第七条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除需符合《某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对借款人的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二)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三)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记录;(四)借款用途明确、合法;(五)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六)借款人承诺按本细则有关规定配合我行的贷款支付管理,为我行提供真实的贷款支付情况;(七)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对存在以下情况的借款人,不得发放授信:(一)《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限制、淘汰类行业;(二)高能耗、高污染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的行业;(三)其他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相关政策禁止或限制准入的行业。

第九条流动资金贷款可采用保证、抵押、质押担保贷款方式。

中国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细则0322(发文版)

中国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细则0322(发文版)

中国银行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促进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和控制信贷业务风险,根据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法律法规和行内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我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满足其日常生产经营周转需要的本外币贷款。

我行流动资金贷款分为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和不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

第三条我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调查、风险评价和审批、合同签订、发放和支付、贷后管理、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我行相关规定。

第四条流动资金贷款业务遵循以下原则:(一)流动资金贷款用途合法合规,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不得挪用;(二)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确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审慎确定借款人流动资金贷款需求及我行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三)按中国银行业银行集团客户管理的相关规定,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五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借款人依法设立;(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三)借款人运转正常,经营合法合规;(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提交经签字或签章证明真实有效的以下资料,我行另有特殊规定的,按特殊规定执行。

(一)借款申请;(二)借款人有效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明、贷款卡、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三)借款人近三年的年度财务报表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四)借款人流动资金用途的说明或证明材料(如商业合同、订单等文件);(五)贷款担保或其他保障措施证明资料;(六)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信用社(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信用社(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信用社(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doc信用社(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目的:为规范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提高贷款管理效率,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本信用社(银行)所有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原则: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循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和效益性原则。

二、贷款对象企业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个体工商户:依法注册的个体经营者。

其他经济组织:符合贷款条件的其他经济实体。

三、贷款条件资信良好:借款人应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

合法用途:贷款用途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银行信贷政策。

还款能力:借款人应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贷款申请与审批贷款申请:借款人需向信用社(银行)提交贷款申请及相关材料。

贷前调查:信贷人员对借款人的资信、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进行调查。

贷款审批:根据贷前调查结果,信贷审批部门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批。

五、贷款额度与期限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经营规模、资金需求和还款能力确定。

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资金周转周期和行业特点确定。

六、贷款担保担保方式:可采用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

担保人资格:担保人应具备相应的担保资格和偿债能力。

七、贷款发放合同签订:贷款审批通过后,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

贷款发放:按照合同约定,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指定账户。

八、贷后管理资金监管:对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确保资金用途合规。

定期检查:定期对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进行检查。

风险预警: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贷款风险。

九、贷款回收还款计划:借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偿还贷款本息。

逾期处理:对逾期贷款,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追收。

十、违规处理违规认定:违反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的行为,视为违规。

责任追究:对违规行为,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整改措施:要求违规借款人进行整改。

十一、附则制度修订:本细则由信用社(银行)负责修订,修订周期不少于一年一次。

中国民生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细则

中国民生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细则

中国民生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促进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和控制信贷业务风险,根据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法律法规和行内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我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满足其日常生产经营周转需要的本外币贷款。

我行流动资金贷款分为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和不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

第三条我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调查、风险评价和审批、合同签订、发放和支付、贷后管理、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我行相关规定。

第四条流动资金贷款业务遵循以下原则:(一)流动资金贷款用途合法合规,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不得挪用;(二)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确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审慎确定借款人流动资金贷款需求及我行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三)按中国**银行集团客户管理的相关规定,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五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借款人依法设立;(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三)借款人运转正常,经营合法合规;(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提交经签字或签章证明真实有效的以下资料,我行另有特殊规定的,按特殊规定执行。

(一)借款申请;(二)借款人有效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明、贷款卡、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三)借款人近三年的年度财务报表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四)借款人流动资金用途的说明或证明材料(如商业合同、订单等文件);(五)贷款担保或其他保障措施证明资料;(六)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信用社(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实施细则精品

信用社(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实施细则精品

信用社(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有效防范信贷风险,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辖内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统称县(市)联社],为了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流动资金需求(包括周转性流动资金需求和临时性流动资金需求)而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经营社是指有权办理和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县(市)联社及分支机构。

第二章贷款种类第四条流动资金贷款按期限可分为:(一)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指借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贷款。

(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

指借款期限为1年至3年(含)的贷款。

第五条经营社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经营社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六条流动资金贷款按借款用途可分为:(一)一般流动资金贷款。

用于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为耗用或销售而储存的各类存货、季节性物资储备等生产经营周转性、经常占用性或临时资金需求。

(二)项目流动资金贷款。

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临时资金需求。

第七条流动资金贷款按使用的周转性分为循环和非循环两类。

凡在一定期限、一定额度内多次滚动使用的流动资金贷款为循环贷款,其他为非循环贷款。

第三章贷款对象与条件第八条贷款对象。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九条申请一般流动资金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要求;(二)持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特殊行业须有权机关核发的从业许可证,并在税务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证;(三)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以及技术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经过年审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四)在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五)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资本金和资产负债率;(六)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贷款必须符合公司章程,且具有董事(股东)会授权或决议;(七)有良好的信用记录,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八)对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应按规定提供担保;(九)经营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模版

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模版
第十条担保方式。
(一)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采用保证、抵押、质押或三种担保方式的组合担保。符合《xx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可发放信用贷款。
(二)具体担保方式,根据《xx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账户管理。为了保证还本付息的统一管理,不论采取本行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的贷款,其还本付息账户均为借款人存款结算账户。
第十七条审查。审查人员应根据客户经理提供的调查资料(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审查),对流动资金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调查人的尽职调查情况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利率定价的合理性等,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十八条审批。流动资金贷款的审批按照《xx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业务审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贷款利率。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按照《xx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贷款期限。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是指从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人按合同约定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的时间。经办行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具体期限由借贷双方根据项目情况和经办行资金供给能力协商确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三年,具体按不同贷款产品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调查。客户经理同意受理借款人的申请后,要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贷前尽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并对调查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并在调查报告中作出有明确意见的评价与结论。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农村商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农村商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贷款条件再确认的岗位为审查岗。
第二十八条 贷款条件再确认过程中,发现有较大变化,有可能加大信贷风险时,应将有关情况和处理方案逐级上报。
第二十九条 合同签订必须坚持面签制度,支行应和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是保证贷款的,签订合同及相关协议应由不少于两名信贷人员完成。按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客户经理应当参与办理过程。
(一)持有经县(区)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发并持续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登记证);
(二)借款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三)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经营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各项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合法管理程序;
(四)借款用途明确、合法、合理;
第五条 本行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第六条本行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结合自身的资金供给能力,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流动资金贷款坚持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按照贷款审批流程,在授权范围内逐级上报审核、审批。
第六章 流动资金贷款的额度
第二十二条 支行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测算方法参考附件),综合考虑借款人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
3.客户的还款能力。包括现金流量构成、经济效益、还款资金来源、担保人经济实力等。
4.抵、质押品的可接受性。包括押品的种类、权属、价值、变现难易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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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加强流动资金贷款经营管理,有效控制授信风险,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政策及《某银行信贷管理制度》,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我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它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的贷款。

第三条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含),分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其中: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的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贷款期限一年至三年(含)的为中期流动资金贷款。

第四条流动资金贷款应纳入借款人授信总量进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严格遵守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我行授信政策,实施贷款的全流程管理。

第六条除固定资产贷款以外的其他公司类贷款业务品种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与授信条件
第七条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除需符合《某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对借款人的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二)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三)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记录;
(四)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五)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六)借款人承诺按本细则有关规定配合我行的贷款支付管理,为我行提供真实的贷款支付情况;
(七)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对存在以下情况的借款人,不得发放授信:
(一)《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限制、淘汰类行业;
(二)高能耗、高污染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的行业;
(三)其他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相关政策禁止或限制准入的行业。

第九条流动资金贷款可采用保证、抵押、质押担保贷款方式。

第十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政策结合我行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原则上我行应要求借款人在我行开立流动资金贷款发放专门账户,贷款资金发放和支付应通过该账户进行办理。

如借款人无法在我行开立流动资金贷款发放专门账户,则必须落实其他方式或手
段确保我行能够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和使用进行有效监控,并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可以落实监控要求的借款人账户。

第三章贷款受理与审批
第十二条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执行《某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规定的审批流程。

第十三条各支行信贷业务部门负责受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收集贷款申请材料,对借款人资格和授信业务进行初审后,对符合我行授信政策且风险可控的,可进入授信发起程序。

第十四条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除需提供《某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规定的应提供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借款人的法律证明文件,包括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借款决议;
(二)借款人股权结构图和大股东、主要关联公司说明;
(三)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财务报告和申请借款近期的财务报告全文(包括财务报表及附注);
(四)原、辅材料采购合同、产品销售合同等;
(五)相关担保条件证明材料,包括保证人财务报表、抵质押物权属证明文件、抵质押物估值评估报告等;
第四章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十五条支行信贷业务部门应严格审查借款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的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六条支行信贷业务部门制作贷款调查评估报告时,除须对借款人和授信业务是否符合本办法第
七条第八条规定进行审核外,还需根据实际情况按《某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的要求,重点对以下方面
进行调查,并确保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包括股权结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法定代表人及高管团队的资信等情况;
(二)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包括核心主业、生产规模、所在行业状况、财务状况和贷款期内经营计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情况;
(三)流动资金贷款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四)贷款具体用途,以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上下游交易对手资金
占用情况;
(五)还款能力及还款来源情况,包括与贷款用途相关的直接收入、综合收益及其他综合收入等情况;
(六)对采用担保方式的流动资金贷款,还需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或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等情况;
(七)借款人关联企业及关联交易情况;
(八)我行认为有必要调查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支行信贷业务部门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
(测算方法参考附件),综合考虑借款人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结构,包括金额、期限、利率、担保和还款方式等。

第十八条流动资金贷款经支行信贷业务部门发起后,遵循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按《某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

第五章贷款合同
第十九条各支行信贷业务部门应和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合法的书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

第二十条合同及协议示范文本的使用和管理须遵循我行相关制度规定。

第二十一条在借款合同中应与借款人明确约定具体的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还款方式、风险处置和有关细节,不得将贷款用于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或投资的领域和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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