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填报的通知
2018年60号文件新个税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行为,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章享受扣除及办理时间第三条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一)子女教育。
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
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二)继续教育。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三)大病医疗。
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四)住房贷款利息。
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五)住房租金。
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
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六)赡养老人。
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第四条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2018年12月22日——个人所得税附加扣除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遵循公平合理、利于民生、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四条根据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
第二章子女教育第五条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六条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七条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第三章继续教育第八条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第九条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第十条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第四章大病医疗第十一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及填表说明》(样表)
附件 1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根据实际情况勾选《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填表说明一、填表须知本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
(一)纳税人按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情况填报对应栏次;纳税人不享受的项目,无需填报。
纳税人未填报的项目,默认为不享受。
(二)较上次报送信息是否发生变化:纳税人填报本表时,对各专项附加扣除,首次报送的,在“首次报送”前的框内划“√”。
继续报送本表且无变化的,在“无变化”前的框内划“√”;发生变化的,在“有变化”前的框内划“√”,并填写发生变化的扣除项目信息。
(三)身份证件号码应从左向右顶格填写,位数不满18位的,需在空白格处划“/”。
(四)如各类扣除项目的表格篇幅不够,可另附多张《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二、适用范围(一)本表适用于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七项专项附加扣除的自然人纳税人填写。
选择在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享受的,纳税人填写后报送至扣缴义务人;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填写后报送至税务机关。
(二)纳税人首次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时,应将本人所涉及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内各信息项填写完整。
纳税人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此表相关信息项,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或税务机关。
纳税人在以后纳税年度继续申报扣除的,应对扣除事项有无变化进行确认。
三、各栏填写说明(一)表头项目填报日期:纳税人填写本表时的日期。
扣除年度:填写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所属年度。
纳税人姓名:填写自然人纳税人姓名。
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有中国居民身份证的,填写公民身份号码;没有公民身份号码的,填写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
(二)表内基础信息栏纳税人信息:填写纳税人有效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联系地址。
XX职业学院关于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XX职业学院关于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最新税收政策规定,为引导广大职业学院师生积极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特制定以下有关事项通知:
一、填报时间:
为了保障个人所得税扣除的顺利进行,所有在校师生需在每年5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填报相关信息,逾期将影响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和扣除。
二、填报方式:
1.在校教职工:请登录学院教师工作平台,在个人信息栏目中填写相关信息,并于规定时间内提交后台审核。
2.在校学生:请登录学院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在个人税收信息栏目中如实填写相关信息,确保无误后点击提交。
三、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个人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
2.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租金、住房贷款利息、继续教育等;
3.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如有补充说明或特殊情况,请在备注栏中进行详细说明。
四、填报注意事项:
1.请如实填写相关信息,确保与实际情况相符;
2.对于特殊情况或不清楚的问题,请及时向学院财务处或人事处进行咨询。
五、重要提醒:
税收是国家的重要财政收入来源,希望广大在校师生能够自觉学习了解税收政策,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共同遵守税法,为国家建设贡献一份力量。
最后,再次提醒全体师生,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填报工作牵涉面广,涉及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请大家认真对待,积极配合学院相关工作。
感谢大家的理解与配合!
XX职业学院
日期:XXXX年X月X日。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个税填报指南》参考答案
个税填报指南参考答案判断题,一共10道题,每题4分试题1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答案:“错”。
解析: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是不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
试题2在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中,专项附加扣除费用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5项专项附加扣除。
答案:“错”。
解析:应该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试题3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费用指的是“五险一金”费用。
答案:“错”。
解析: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费用指的是“三险一金”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五险一金”比“三险一金”多了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但是这两种险都是由企业全部承担费用,个人是不交的。
试题4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
答案:“对”。
解析: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试题5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只能由其本人扣除。
答案:“错”。
解析: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
试题6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答案:“对”。
解析:参见《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试题7关于专项附加扣除费用,纳税人在确定完具体的分摊方式和额度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还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变更。
答案:“错”。
解析: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试题8子女接受学历全日制教育中的寒暑假不影响父母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答案:“对”。
解析: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试题9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与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不可以同时享受。
答案:“错”。
解析: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与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可以同时享受。
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2023.08.28
•【文号】国发〔2023〕13号
•【施行日期】2023.01.01
•【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
正文
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发〔2023〕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减轻家庭生育养育和赡养老人的支出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提高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三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二、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三、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
其中,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其他事
项,按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上述调整后的扣除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务院
2023年8月28日。
关于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通知
关于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通知全体员工:2019年起个人所得税新政开始实施,新设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六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为做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填报软件为了确保填报信息的准确性和对员工个人隐私的保密性,公司采用国家税务总局开发的“个人所得税APP”手机端(具体流程见后)采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二、填报时间您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关键是要准确完整地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通过“个人所得税”APP软件录入的信息,系统将自动推送,公司在发放工薪时进行预扣预缴,若全年存在多退少补的情况,年度终了后一并进行汇算清缴。
各位员工务必在2019年2月15日前将信息准确录入到个人所得税APP中,请各部门通知到本部门全体员工。
三、个人所得税APP填报流程先下载“个人所得税”APPiOS版本:打开App Store搜索功能,在搜索栏输入“个人所得税”,选择"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APP,点击“获取”。
安卓设备:建议在手机自带的应用市场下载(可避免被木马程序入侵),华为手机可在手机自带程序“应用市场”,小米手机可在手机自带程序“应用商店”下载。
第一步;在完成APP下载后,打开APP,工作地或常住地下拉列表选择当前工作地,点击“下一步”未注册用户选择“注册”,已注册用户可直接输入账号密码登录。
请首选“人脸识别认证注册”,选择后根据提示进行操作,若选择“大厅注册码注册“需要纳税人携带有效身份证原件前往本地办税服务厅申请。
点击“同意并继续”,输入证件号码和姓名后,点击“开始人脸识别”,按要求完成识别程序。
人脸识别完成后,按要求输入相关信息后,点击“提交”。
恭喜您,注册成功!第二步:进入APP,在个人中心中完成个人信息,家庭成员信息等信息的填报。
第三步:在首页中完成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填报在首页中选择需要填报的项目以子女教育信息为例,按照基本信息、教育信息、设置扣除比例、申报方式的流程填写。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
11370000MB2840484D/2018-01106 主体分类政策文件发文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标题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发布时间2018-12-21有效性全文有效废止时间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发文日期:2018-12-2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
现予以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及填表说明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12月21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行为,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章享受扣除及办理时间第三条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一)子女教育。
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
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二)继续教育。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三)大病医疗。
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关于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通知
关于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通知关于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通知全体员工: 2019年起个人所得税新政开始实施,新设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六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为做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填报软件为了确保填报信息的准确性和对员工个人隐私的保密性,公司采用XXX开发的“个人所得税APP”手机端(具体流程见后)采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二、填报时间您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关键是要准确完整地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通过“个人所得税”APP软件录入的信息,系统将自动推送,公司在发放工薪时进行预扣预缴,若全年存在多退少补的情况,年度终了后一并进行汇算清缴。
各位员工务必在2019年2月15日前将信息准确录入到个人所得税APP中,请各部门通知到本部门全体员工。
三、个人所得税APP填报流程先下载“个人所得税”APPiOS版本:打开App Store搜索功能,在搜索栏输入“个人所得税”,选择"个人所得税-XXX”APP,点击“获取”。
1安卓设备:建议在手机自带的应用市场下载(可避免被木马程序入侵),XXX手机可在手机自带程序“应用市场”,小米手机可在手机自带程序“应用商店”下载。
第一步;在完成APP下载后,打开APP,工作地或常住地下拉列表选择当前工作地,点击“下一步”2未注册用户选择“注册”,已注册用户可直接输入账号密码登录。
3请首选“人脸识别认证注册”,选择后根据提示进行操作,若选择“大厅注册码注册“需要纳税人携带有效身份证原件前往本地办税服务厅申请。
4点击“同意并连续”,输入证件号码和姓名后,点击“入手下手人脸识别”,按要求完成识别程序。
567人脸识别完成后,按要求输入相关信息后,点击“提交”。
恭喜您,注册成功!8第二步:进入APP,在个人中心中完成个人信息,家庭成员信息等信息的填报。
9第三步:在首页中完成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填报10在首页中选择需要填报的项目以子女教育信息为例,按照基本信息、教育信息、设置扣除比例、申报方式的流程填写。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 -—考试试卷(考试时间:60分钟,总分:100。
00分)考试得分:84.00分一、判断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4.00分,共80分)1、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有转让专利权收入。
()• A.正确•B。
错误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是:正确您填写的答案是:正确2、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有转让著作权收入.()• A.正确• B.错误答案解析:正确答案是:正确您填写的答案是:正确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属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
( )•A。
正确•B。
错误答案解析:正确答案是:正确您填写的答案是:正确4、关于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表述中,省会城市的住房租金支出,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 A.正确•B。
错误答案解析:正确答案是:正确您填写的答案是:正确5、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财产租赁所得。
()•A。
正确•B。
错误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是:正确您填写的答案是:正确6、对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扣缴的税款,按年付给5%的手续费。
()• A.正确• B.错误答案解析:正确答案是:错误您填写的答案是:错误7、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劳务报酬所得。
()•A。
正确• B.错误答案解析:正确答案是:正确您填写的答案是:正确8、关于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表述中,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只能由本人扣除.()• A.正确• B.错误答案解析:正确答案是:错误您填写的答案是:正确9、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稿酬所得.()• A.正确• B.错误答案解析:正确答案是:正确您填写的答案是:正确10、关于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表述中,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A。
正确答案解析:正确答案是:正确您填写的答案是:正确11、居民个人李某受出版社委托进行审稿取得审稿收入50000元,审稿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为12000元.()• A.正确• B.错误答案解析:正确答案是:错误您填写的答案是:错误12、关于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表述中,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新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和扣缴申报操作指引
新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和扣缴申报操作指引一、背景介绍2024年1月1日起,我国实施了个人所得税,其中一项较大的变化是引入了个税专项附加扣除。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是补充了原个人所得税法中的扣除项目,旨在减轻个人税负,提高个人可支配收入。
新个税制度对纳税人的申报操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有必要进行详细的操作指引。
二、扣缴单位的责任1.声明扣缴义务扣缴单位应在薪资支付时向纳税人告知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种类、标准和计算方法,并告知纳税人是否享受新的个税优惠。
2.申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扣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税务部门发布的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登记员工的专项附加扣除起始月份、扣除标准等信息。
3.定期核对申报信息扣缴单位应定期核对员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是否准确,发现错误应及时更正。
三、纳税人的责任1.申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纳税人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向单位提供专项附加扣除相关文件,如子女教育支出、住房贷款利息、赡养老人等证明材料,并在个税申报时填报相关信息。
2.如实申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纳税人应如实填报自己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不得提供虚假材料或填报虚假信息。
3.定期核对申报信息纳税人应定期核对个税申报信息是否准确,如发现错误应及时申报更正,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四、个税申报操作流程1.登录个人所得税网上申报系统2.填写个人信息3.填写收入信息填写个人工资、稿费、特许权使用费等各类收入信息,确保准确无误。
4.填写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写个人的子女教育支出、住房贷款利息、赡养老人等详细信息。
5.确认申报信息确认所有填写的信息是否准确,如有错误可及时修改。
6.提交申报核对无误后提交个人所得税申报,并在线支付相关税款。
7.打印申报凭证成功提交后,可在系统中打印个人所得税申报凭证,作为申报记录备份。
五、常见问题解答1.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可以申请几项?纳税人可以同时申报多个专项附加扣除,但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专项附加扣除如何核定?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和计算办法由国家税务部门发布并逐年修订,纳税人需根据最新规定进行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2.03.25•【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为贯彻落实新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保障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政策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相应修订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及《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现予以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2019年第7号)附件2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2.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2022年3月25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行为,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章享受扣除及办理时间第三条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一)子女教育。
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行为,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章享受扣除及办理时间第三条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一)子女教育。
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
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二)继续教育。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三)大病医疗。
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四)住房贷款利息。
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五)住房租金。
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
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六)赡养老人。
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第四条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关于进行2024年度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的重要通知范文
关于进行2024年度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的重要通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2024年度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端口已开放,请各位同事自行更新或下载最新版本“个人所得税”APP,于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信息确认或采集,以免影响个人2024年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享受。
一、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必须确认,常见的变化情形:1.有新的专项附加扣除支出,如赡养老人满60周岁、孩子出生、发生符合条件房贷支出等情形;2.子女年龄或者教育阶段发生变化的,如已满3岁了(则由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改成子女教育扣除)、从学前教育到义务教育、转学、留学等的情形;3.有老人在2023年去世并申请了赡养老人专项扣除,则2024年可能不能再申请的;4.有需要修改2024年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贷款专项扣除比例和扣除人的;5.夫妻一方不再申请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在2024年由另一方申报的;6.房租和房贷需要替换扣除,如买房后不再申报住房租金,改申报住房贷款利息的。
扣除信息确认后,需单位代扣代缴的,请选择“扣缴义务人申报”,可选择本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
二、提醒事项1.2023年8月3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提高了赡养老人、子女教育、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三项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
其中,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从每月2000元提高至每月3000元,子女教育、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从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至每月2000元,纳税人从9月申报期起即可享受。
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一条为规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行为,维护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
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第三条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第四条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六)财产租赁所得;(七)财产转让所得;(八)偶然所得。
第五条扣缴义务人首次向纳税人支付所得时,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人识别号等基础信息,填写《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 表)》,并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向其报告的相关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应当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
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公告》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2.03.25•【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公告》的解读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等有关规定,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22年第7号,以下简称《公告》),帮助广大纳税人进一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红利。
现解读如下:一、为什么要制发《公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提出,“结合下一步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研究推动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2022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代表国务院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明确提出,“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明确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政策规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确保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精准落地,《公告》进一步明确了纳税人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扣除政策的计算起始时间、办理条件、申报环节、信息报送和资料留存备查内容、扣缴义务人责任与义务等,有利于广大纳税人及时享受政策红利、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便捷办理申报扣除。
二、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起算时间是什么?从婴幼儿出生的当月至年满3周岁的前一个月,纳税人可以享受该项专项附加扣除。
这一期限,起始时间与婴幼儿出生月份保持一致,终止时间与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时间有效衔接,纳税人终止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后,可按规定接续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关于及时申报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
关于及时申报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根据相关要求,即《关于及时申报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特别通知如下:一、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重要性近年来,我国税收制度不断完善,其中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推行,旨在减轻纳税人负担,促进经济发展。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国家规定,对特定的支出项目进行扣除,从而减少个人所得税支付金额。
这一政策的实施对于广大纳税人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支付方式及具体扣除项目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主要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等方面的支出。
纳税人可以在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申报相关支出,享受相应的扣除政策。
具体操作方式和可扣除项目,可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或登陆国家税务总局网站进行了解。
三、及时申报的重要性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实施,需要纳税人的积极配合和主动申报。
只有及时准确地填报扣除信息,才能享受到相关政策带来的红利。
因此,建议广大纳税人在税务法定期限内,按规定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确保获得应享受的扣除优惠。
四、避免违规行为在申报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时,纳税人应注意避免提供虚假信息或者违规操作。
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将受到税务部门的处罚,并可能导致不良信用记录。
因此,建议纳税人遵守相关规定,避免违法违规行为。
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纳税人有义务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配合税务稽查等工作。
只有当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形成良好互动,才能更好地落实税收政策,促进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总结通过以上通知,希望广大纳税人能够重视及时申报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重要性,遵纳相关规定,如实申报税收信息,共同维护税收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请广大纳税人务必遵守相关通知,及时履行纳税义务,共同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感谢您的配合与支持!。
关于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通知
关于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通知公司各单位:2018年12月22日,国务院正式对外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计算个税应纳税所得额,在5000元起征点扣除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可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其中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只能填报一项,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不需填报,仅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进行个人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扣除。
对于6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可在任职单位申报,在每月预扣预缴税款环节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也可以自行申报,在年度汇算清缴环节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请选择在任职单位申报专项附加扣除的员工,于1月21日之前通过手机APP完成信息注册和专项附加扣除申报工作,以便在2月份完成个税专项扣除。
手机APP申报软件可扫描本通知所附二维码下载,也可在安卓、苹果各大手机平台的应用商店中下载,安装后按照个人实际情况如实填报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网页申报地址https://:443。
(公司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 )。
新个税政策具有两大变化,一是纳税责任主体由任职单位变为纳税人个人,二是扣缴形式由扣缴义务人(任职单位)按月代扣代缴,变为由纳税人自行申报或者在任职单位申报后由扣缴义务人(任职单位)采用“累计预扣法”按月预扣预缴,年度汇算清缴。
如纳税人存在报送虚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重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超范围或标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拒不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将责令其改正。
五年内再次发现存在相关情形的,将根据情况记入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措施;涉及违反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理。
7.国税【2018】60号 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
现予以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及填表说明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12月21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行为,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章享受扣除及办理时间第三条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一)子女教育。
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
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二)继续教育。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三)大病医疗。
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四)住房贷款利息。
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五)住房租金。
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
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8.12.13•【文号】国发〔2018〕41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2018年12月13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遵循公平合理、利于民生、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四条根据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
第二章子女教育第五条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六条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七条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第三章继续教育第八条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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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及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相关事项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
根据国家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增加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为配合政策的实施及信息采集,国家税务总局上线了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网页端和手机端。
为了做好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工作,现将相关政策及信息采集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采集人员范围
陵川金隅水泥有限公司的在岗全体员工按照本通知相关要求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二、操作步骤:
1、请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省税务局官网,下载“个人所得税”APP并安装;
2、点击注册,选择“人脸注册”,按照提示完成注册;
3、登录“个人所得税”软件,点击右下角“个人中心”完善个人信息;
4、返回软件首页,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如实填写“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这六项专项附加扣除项。
5、专项扣除相关政策可以点击软件上方的动态图片查看具体信息。
6、请如实填写以上相关信息,如有虚假被税务局查到,将会影响个人征信。
7、在人脸注册过程中,如遇人脸无法识别的情况,请根据提示变换光线、背景、姿态试试,如实在不行,可借用别人手机注册后在自己手机上登录填报信息;如在信息填报过程中遇到卡顿现象,请刷新或稍后重试。
8、注册及提报信息时限:2019年1月13日之前,完成个人信息的注册和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填报工作。
员工注册和提报信息时应保证信息准确、无误,由于提报信息不及时,导致员工本月工资和年终奖计算税金错误的,由员工个人承担相应责任和损失。
附件
个税6项专项扣除解释说明
一、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解释:
1、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
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2、子女教育的扣除主体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执行。
3、子女的范围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
也包括未成年但受到本人监护的非子女。
4、子女教育的扣除标准是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5、子女教育的扣除在父母之间的分配方式: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即一人每月1000元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即一人每月500元扣除。
只有这两种分配方式;子女教育的扣除分配,一方扣除或者双方平摊,选定扣除方式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6、子女教育无论子女在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接受教育都可以享受扣除。
7、无论子女在境内学校或境外学校接受教育都可以享受扣除。
8、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方式是采取定额扣除方式。
9、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需要保存的资料:
纳税人子女在境内接受教育的,享受子女教育专项扣除不需留存任何资料。
纳税人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10、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属于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进行扣除;属于非全日制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由纳税人本人按照继续教育扣除。
二、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解释:
1、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
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2、同时接受多个学历继续教育或者取得多个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只填写其中一条即可。
因为多个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不可同时享受,多个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不可同时享受。
3、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与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可以同时享受
4、纳税人48个月后,换一个新的专业学习,可以重新按第二次参加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扣除,还可以继续扣48个月。
三、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解释:
1、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2、夫妻同时有大病医疗支出,想全部都在一方扣除,可以选择都在一方扣除,每人最高扣除限额为8万元。
四、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解释:
1、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
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2、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
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3、租房租金扣除标准: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3.1、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3.2、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4、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5、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6、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十五条: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资料。
7、两人合租住房,住房租金支出扣除应如何操作?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九条,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因此,合租租房的个人,若都与出租方签署了规范租房合同,可根据租金定额标准各自扣除。
8、夫妻婚前购买的首套住房,婚后由丈夫还贷,首套住房利息是否只能由丈夫扣除?妻子是否可以扣除?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 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9、一个月同时租住两处住房或者年度中间换租住造成中间有重叠租赁月份的情况,如何填写?一个月同时租住两处住房的,只能填写一处;中间月份更换租赁住房的,不能填写两处租赁日期有交叉的租赁住房信息。
五、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解释:
1、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2、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分摊方式包括由赡养人均摊或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
采取指定分摊或者约定分摊方式的,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并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
3、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4、赡养老人的分摊扣除,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协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十六条:纳税人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资料需要留存备查。
5、赡养岳父岳母或公婆的费用是否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附加扣除?不可以。
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
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6、在多子女情况下,存在子女中只有1人工作,其他子女未成年或丧失劳动力的情况,工作的1个子女也只能按50%扣除?是的。
按照目前政策规定,非独生子女,最多只能扣除1000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