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证照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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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办事指南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办事指南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办事指南文档一: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办事指南

1. 申请备案的条件与程序

1.1 申请备案的条件

1.1.1 建设工程的类型与规模

1.1.2 相关证照与资质要求

1.1.3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与运行情况 1.2 申请备案的程序

1.2.1 准备备案材料

1.2.2 提交备案申请

1.2.3 审核备案申请

1.2.4 批准备案

2. 备案材料清单与要求

2.1 建设工程备案申请表

2.2 工程设计文件或方案

2.3 施工图设计文件或方案

2.4 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或方案

2.5 安全技术措施设施与装备的明细表

2.6 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责分工

2.7 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等管理制度

2.8 相关证照及资质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 备案申请的审查与批准流程

3.1 审查备案申请的合法性与完整性

3.2 审核工程设计文件或方案的符合性与合理性

3.3 审核施工图设计文件或方案的可行性与合理性

3.4 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或方案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3.5 审核安全技术措施设施与装备的符合性与合理性

3.6 审核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责分工的合理性

3.7 审核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等管理制度的健全性与可行性

4. 备案结果的通知与公示

4.1 备案结果的通知方式与时间要求

4.2 公示备案结果的要求与时间安排

5. 本指南的附录

5.1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5.2 相关法律名词的注释

附件:

1. 建设工程备案申请表格

2. 相关证照及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注释:

1.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指企业建立和运行一套涵盖规章制度、生产管理程序、人员培训和安全设施等方面的措施,以保证安全生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许可事项移交工作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许可事项移交工作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许

可事项移交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公布日期】2021.06.17

•【文号】矿安综〔2021〕33号

•【施行日期】2021.06.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行政许可

正文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许可事项

移交工作的通知

矿安综〔2021〕33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有关要求,做好煤矿安全生产许可事项移交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改革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工作部署,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事项移交至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承担,实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放得下、交得清”、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接得住、管得好”,确保移交前后审

查标准不降、监管监察有力、安全生产形势平稳。

二、移交事项

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承担的煤矿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移交至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承担。

三、具体工作任务

1.编制移交方案。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监察机构)要结合实际情况,主动沟通,分别制定煤矿安全生产许可事项移交工作方案,明确移交工作负责人和工作完成时间、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内容。

关于开展企业证照同销一件事改革实施方案范文

关于开展企业证照同销一件事改革实施方案范文

关于开展企业证照同销一件事改革实施方案范文

(实用版)

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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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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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证照分离”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证照分离”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证照分离”改革

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19.02.21

•【字号】

•【施行日期】2019.02.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行政许可

正文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证照分离”改革有关工

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交通运输局,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省港航局、省运管局:

为全面落实省政府、交通运输部改革工作要求,深入推进我省交通运输“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服务水平,决定对我省交通运输“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具体举措作出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工作具体举措

(一)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1.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当场发给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通过信函、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告知承诺书邮寄给申请人。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准予核发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后2个月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

(二)机动车驾驶培训业务许可

进一步减证便民,不再要求提供企业章程文本等申请材料,待政府统一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成后将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道路客运经营许可

1.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将省级、设区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实施的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及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等事项的审批时限压缩为10日。

2.进一步减证便民,不再要求提供企业章程文本等申请材料,待政府统一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成后将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相关证明材料。

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新)

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新)

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X发〔X〕3X号)精神,在我省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自乂年11月10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对国务院确定的第一批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形成全过程监管体系。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逐步减少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对所有涉及市场准入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证照分离”改革模式进行分类管理,实现全覆盖,为企业进入市场提供便利。

二、改革任务

(一)分类改革涉企行政审批事项。

对纳入“证照分离”改革范围的涉企(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行政审批事项分别采取以下四种方式进行管理。

1.直接取消审批(2项)。对“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

(境外就业除外)”和“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审批(外资)”两项行政审批事项直接取消,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监管制度,明确事中事后监管重点,做到检查全覆盖,监管无死角。

2.取消审批,改为备案(1项)。对“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改为备案,市场主体报送材料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有关部门不再进行审批。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制订相应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的条件、内容、程序、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

内蒙古煤矿建设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认证实施办法及办事指南

内蒙古煤矿建设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认证实施办法及办事指南

内蒙古煤矿建设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认证实施办法及办事指南

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建设企业安全施工条件,加强煤矿建设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认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行政权力清单的批复》(安监总煤监函〔2016〕8号)等法律、法规和批复,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内蒙古境内从事煤矿矿井、矿场建设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安全资格认证。

第三条

煤矿建设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认证类别分为露天煤矿建设施工、井工煤矿建设施工。

第四条

煤矿建设施工企业及其所属项目部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内蒙古煤矿建设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认证》(以下简称《安全资格证》)。

第五条?《安全资格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监察分局(站)初审,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许可中心受理和颁发、事故调查处审核、局长业务办公会议审定,属地监察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资格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六条?煤矿建设施工企业依据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申请领取《安全资格证》。

第七条?煤矿建设施工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从事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对其出具的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八条?申请领取《安全资格证》应当提供一份下列文件、资料:

(一)煤矿建设施工企业提供的文件、资料:

1.《安全资格证》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复制件);

3.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工程治理施工《资质等级证书》(复制件);

政务服务指南手册

政务服务指南手册

政务服务指南手册

政务服务是指政府机构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各种服务和便民措施的总称。政务服务的质量和效率直接关系到政府形象和公众满意度。为了更好地提升政府服务水平和便民利民程度,各级政府纷纷制定政务服务指南手册,以标准化、规范化的方式指导全体公务人员提供高质量的政务服务。

一、政务服务机构概况

政务服务机构是指向社会公众提供政务服务的部门或单位,通常包括但不限于市政府、区县政府、公安局、卫生局、教育局等。政务服务机构依据职能和业务范围分工不同,提供的服务也各异,但基本宗旨都是为了便民利民,服务社会公众。

二、政务服务指南手册的概念

政务服务指南手册是政府机构制定的一份规范性文件,旨在明确规定政府工作人员在向公众提供政务服务过程中的操作流程、标准要求、服务准则、责任义务等内容。政务服务指南手册的作用在于提高政府服务水平,规范服务流程,确保服务质量。

三、政务服务指南手册的内容

政务服务指南手册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服务宗旨

政务服务指南手册首先要明确服务宗旨,即服务为民、诚信服务、高效服务,让公众感受到政府真诚、高效、贴心的服务态度。

2. 服务对象

明确服务对象范围,包括个人、企业、社会团体等不同的服务对象,对不同服务对象有不同的服务方式和要求。

3. 服务内容

详细列举政府提供的各类政务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办事指南、政策咨询、证照办理等内容,明确服务内容和办理程序。

4. 服务标准

明确各类服务项目的标准要求,包括办理时限、服务态度、办理流程、材料准备等方面,规范政府工作人员的服务行为。

5. 服务流程

广东探矿权报盘操作指南

广东探矿权报盘操作指南

广东探矿权报盘操作指南

第一部分探矿权申请法规篇

一、探矿权申请材料一览表

1、探矿权新立申请

1.1探矿权新立申请材料一览表

1.2 探矿权申请登记书(详见附件一)

2、探矿权延续申请

2.1探矿权延续申请材料一览表

2.2探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详见附件二)。

3、探矿权变更申请

3.1探矿权变更勘查区范围

3.1.1探矿权变更勘查区范围一览表

3.1.2探矿权变更勘查区范围申请登记书(详见附件三)3.2探矿权变更勘查主矿种申请

3.2.1探矿权变更勘查主矿种申请资料一览表

3.2.2探矿权变更勘查主矿种申请登记书(详见附件四)

3.3探矿权变更探矿权人名称、地址申请

3.3.1探矿权变更探矿权人名称、地址申请资料一览表

3.3.2探矿权变更探矿权人名称、地址申请登记书(详见附件五)3.4探矿权转让变更申请

3.4.1探矿权转让变更申请资料一览表

3.4.2探矿权转让变更申请登记书(详见附件六)

4、探矿权保留申请

4.1探矿权保留申请资料一览表

4.2探矿权保留申请登记书(详见附件七)

5、探矿权注销申请

5.1探矿权注销申请资料一览表

5.2探矿权注销申请书(详见附件八)

6、地质调查申请

6.1地质调查申请资料一览表

6.2地质调查申请登记书(详见附件九)

注意事项

(1)资金证明文件必须为中行、工行、建行或农行出具的资金证明专用文本原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必须已经过年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均必须在有效期限之内。

(3)复印件一律必须由提供单位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4)除特别说明外,表中所列资料均指加盖相应单位公章的原件。

公司登记办事指南

公司登记办事指南

公司登记办事指南

1. 选择公司类型

根据公司的业务性质、规模和资金需求,选择合适的公司类型,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2. 准备申请材料

一般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申请书、公司章程、发起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具体材料清单可查询工商部门网站或咨询窗口。

3. 预先核准名称

在正式申请前,可先到工商部门核准公司名称,避免重名导致驳回。4. 缴纳注册资本

根据公司类型的要求,按期缴纳注册资本金,并准备好验资证明。

5. 申请登记

向工商部门递交全部申请材料,经审核通过后,即可领取营业执照。6. 办理税务登记

持营业执照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纳税人识别号。

7. 开立银行账户

在银行开立公司基本账户,方便今后运营使用。

8. 购买发票

根据business需要,在税务部门购买或申领发票。

9. 办理其他证照

视公司业务性质,办理其他许可证照,如食品经营许可证等。

10. 及时年检年报

每年按时办理年度检验和年报,确保公司合法合规经营。

以上是公司登记的主要流程,具体情况可咨询当地工商和税务部门。祝开办順利!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

盖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02.27

•【字号】晋政发〔2021〕5号

•【施行日期】2021.02.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文件

晋政发〔2021〕5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

全覆盖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2020年3月,太原市、晋中市和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率先在全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有效降低了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提高了审批效率,优化了营商环境,推动了“准入不准营”

问题的解决,激发了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为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加快改革步伐,释放改革红利,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和要求,以及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效”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安排部署,认真推广试点经验,全面清理涉企经营行政许可事项,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精准聚焦各类市场主体办事的痛点、难点和堵点,完善简约透明快捷的行业准入规则,进一步打造“六最”营商环境,加快推进山西“十四五”转型出雏型,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任务目标。在总结评估我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自2021年3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全覆盖清单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以下统称中央层面)设定的事项中,除涉及全国人大、国务院授权和国家有关部门相关要求的74项,以及9项我省不涉及对应的许可事项外,其余440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4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省、市两级地方性法规(以下统称省级层面、市级层面)设定的事项,待调整适用相关法规后取消审批。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办事流程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办事流程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办事流程

1、企业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建筑业资质证书。

2、企业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副经理、技术负责人)(A类)、项目负责人(企业建造师)(B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类)(A、B、C类另称“三类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已取得安全生产考核证。

3、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1、企业在申报材料准备完毕后向南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质量安全处(以下简称“质安处”,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新府路118号市政府大楼南6楼6057室)书面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提交申请报告一份(注明原因、需加盖单位公章)、营业执照副本、建筑业资质证书副本、安许证副本、三类人员(A.B.C证)原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原件、特殊工种身份证复印件。质安处出具“是否同意受理”的书面意见。联系电话:3

2、受理后,企业向南昌市建筑行业安全管理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安监站”,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中大道1318号建设大厦17楼技术室)提交《承诺书》(附件1)和申报材料,市安监站接收到质安处书面意见后,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办事指南》(附件2)要求进行审查。若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审查人员将存在问题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联系电话:7

3、市安监站受理后,将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承诺书、企业信息表报送质安处。

4、现场考核。

证照联办工作服务合同模板

证照联办工作服务合同模板

证照联办工作服务合同模板

甲方(政府部门):__________

乙方(服务机构):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开展证照联办工作服务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服务内容

1.1 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为甲方提供证照联办工作的服务,包括办理企业开办、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联合开办、联合变更、联合注销等服务。

1.2 乙方应通过流程再造、集成服务、精简材料、压缩时限等方式,提高证照联办工作效率,确保甲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证照的办理。

1.3 乙方应协助甲方整合申报材料、申请表格和办事指南,优化审批环节,实现一窗受理、后台分流、同步办理、一次办好”的工作模式。

1.4 乙方应提供帮办代办服务专员指导,帮助甲方办理证照联办相关事宜。

二、服务期限

2.1 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2.2 乙方应在协议有效期内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服务,确保证照联办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服务质量

3.1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确保证照联办工作的服务质量,满足甲方的需求。

3.2 乙方应建立健全内部质量控制体系,对证照联办工作的服务质量进行监控和评估,及时改进服务中存在的问题。

3.3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定期向甲方报告证照联办工作的进展情况,接受甲方的监督和检查。

四、服务费用

4.1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证照联办服务,甲方应支付乙方服务费用,具体金额根据双方协商确定。

4.2 乙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甲方提供服务费用,甲方应按时支付服务费用。

办事指南要素

办事指南要素

办事指南要素

部门单位事项名称权力事项

类型

办理结果申请材料办理流程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收费标准

及依据

前置条件法律依据办理窗口联系电话备注

区环保局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评价

审批

行政许可批复

1.社会服务

业:

(1)建

设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书

(表)报批本

或环境影响

登记表

(2)工

商核名通知

书或营业执

照复印件1

(3)房

屋房产证复

印件1份

(4)房

屋租赁合同

复印件1份

2.房地

产(住宅)类:

(1)符

合要求的建

设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书、

表或登记表

事前服

务阶段:按照

环保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

环保行政审

批部门对符

合要求的建

设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书

(表)或登记

表进行审批。

但为避免办

事群众因选

址不当造成

经济损失,可

提供现场踏

勘等咨询服

务。

第一步:

申请人到青

羊区政府政

务中心环保

窗口咨询,了

解申办建设

项目环境影

响评价审批

607不收费

1.符合

国家产业政

策。

2.符合

城市总体规

划要求。

3.符合

规划环评和

区域环评要

求。

4.环境

影响报告书

(表)符合国

家技术规范,

并通过专家

评审,环境影

响登记表填

写清楚、准

确,符合规范

要求。

1.《中华人

民共和国环

境保护法》

2014年4月

24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九号

第二章第十

九条第一款;

2.《中华人

民共和国环

境影响评价

法》2002年

10月28日中

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令第

七十七号第

一张第三条;

3.《建设项

目环境保护

管理条例》

环保窗口86263904

(2)立项批复复印件1份

(3)规划手续复印件1份

3.工业类:

(1)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登记表

(2)立项批复复印件1份

(3)规划手续复印件1份

(4)项目外环境关系图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5〕37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5〕37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5.08.27

施行日期2015.08.27

文号晋政发〔2015〕37号

主题类别煤炭及煤炭工业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正文:

----------------------------------------------------------------------------------------------------------------------------------------------------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晋政发〔2015〕3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现将《山西省煤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15年8月27日

山西省煤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

深化煤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于激发市场活力和企业创造力、促进煤炭产业转型发展意义重大。现行审批制度弊端突出、饱受社会诟病,主要是审批事项杂、环节多、手续繁,审批过程不公开、不透明,事中事后监管不到位,权力制约监督有缺失,甚至设租寻租、滋生腐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

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9号)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煤炭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晋发〔2015〕3号)精神,制定我省煤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法行政、简政放权、权责统一、优化服务、完善监管的原则,全面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六权治本”,实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有机统一,加快建立和完善设计科学、流程规范、运行高效、公开透明、弊革风清的煤炭行政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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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初步设计报批(省煤管局、省发改委)

项目初步设计报批办事指南

一、主要依据

1、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

2、《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7〕44号;

二、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

1、项目核准批复(复印件);

2、地质勘查报告(1套);

3、采矿证(复印件);

4、初步设计5套(审查用);

三、办理程序

1、上报材料;

2、组织专家或中介机构会审;

3、设计单位补充修改设计;

4、修改上报

5、下发批文。

二、煤矿安全设施设计报批(省煤监局)

煤矿安全设施设计报批办事指南(信息来源:贵州煤监局)

一、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

2、《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7〕44号;

3、《煤矿安全监监察条例》;

4、《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

5、国家发改委、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3]1346号);

二、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报件份数:纸质1套):

1、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文件及申请表

2、政府有关部门对该建设项目核准(或批准)文件

3、采矿许可证或者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

4、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5、井田勘探(精查)地质报告(小型煤矿必须符合《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要求);

6、煤矿初步设计;

7、煤矿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

8、其她需要说明的材料(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工商营业执照》、《煤矿主要负责人(包括法人或投资人与矿长)安全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三、办理程序

1、窗口受理;

2、组织处室、专家会审;

3、返回修改;

4、修改上报

5、下发批文。

三、土地征用手续

省政府批准的“圈外”单独选址与“圈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

(省国土资源厅)

土地征用手续办事指南(信息来源:省国土厅网站)

一、适用范围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具体建设项目;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村庄及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与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与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与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4、《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5、《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

6、《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5]62号)。

三、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报件份数:纸质1套、电子版本1套);

1、建设用地单位报送的资料:

(1)用地申请(原件);

(2)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或核准文件;

(3)建设单位有关资质证明;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5)有资质的单位提供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材料与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核查表及或评审意见(原件);

(6)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7)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拟征(占)用土地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与勘测定界图(原件);

(8)环保、建设、林业等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9)占用耕地的,提供缴纳耕地开垦费的凭证,提出补充耕地方案,涉及25度以上坡耕地的,提供证明及确认材料(原件);

(10)涉及复垦的,提供复垦方案(报告书、报告表)、评审结论(原件);

(11)涉及交通、水利、能源等建设项目的,提交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报告表、评审表)。

2、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送的资料:

(1)建设用地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原件)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表;

(2)征(占)用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颁证的,须填写土地证号,并附证书复印件;未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颁证的,须由县级土地登记机关出具有关说明);

(3)拟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须提供草签的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

(4)土地征前公告、地类确认、补偿安置听证材料(对于用地量大的项目,地类确认可报汇总材料,基础资料由县归档保存);

(5)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与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应有图名、图例、图签、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公章(原件);涉及规划修改的,对不涉及基本农田,且其所在乡镇规划属于州(市、地)政府批准权限的,报批用地时,附政府对规划修改方案的批准文件(原件);其她乡镇规划修改方案在报批用地时一并上报;(原件)

(6)涉及补充耕地的,出具《新增耕地合格证》(原件);

(7)州(市、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送建设用地审查意见(原件);

(8)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征地补偿款预存到帐证明、金融(银行)部门出具的预存征地补偿款进账凭证;

(9)就是否压占测量标志的审核意见(原件)。

3、市(州、地)政府(行署)与县级人民政府报送的资料:

(1)县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原件);

(2)县级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合法、合理性、征地补偿费用兑现承诺;采取多途径安置措施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说明及承诺(原件);

(3)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建设用地请示文件((原件,2份)。

四、办理程序

1、窗口受理;

2、相关处室会审、审核;

3、厅领导审定或签发;

4、出具审批结果。

五、办理结果

1、审核合格,出具审核意见。

2、审核不合格,复函说明并退还资料。

六、收费项目(详见国土厅《收费指南》)

七、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八、注意事项:

1、本指南“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凡未注明原件的,申请人提交原件、复印件均可,但提交复印件的必须提供原件核对;凡注明电子版本份数的无须提交电子版本资料。

2、委托人办理的,除提交委托书原件外,还应提交委托两方的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证件复印件与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3、本指南所列办理时限均为工作日,内部管理时限不计入对外公布的办理时限。

四、采矿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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