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准则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环评机构质量和从业行为监督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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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环评机构质量和从业行为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7.04.17•【字号】渝环〔2017〕36号•【施行日期】2017.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环评机构质量和从业行为监督管理的通知渝环〔2017〕36号各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环保局,市环保局两江新区分局,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为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从业行为,加强环评机构监督管理,推进信息公开,根据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36号,以下简称“办法”)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情况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环评机构质量和从业行为监督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监管主体,强化监管职责(一)我局负责组织对全市环评机构及其环评工程师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负责实施环评机构年度检查、环评文件质量抽查等;负责建立和完善环评机构及其环评工程师的诚信档案;负责对外发布环评机构及其环评工程师的从业行为信息、检查考核结果、质量管控不严或违规环评机构(环评工程师)名单等。
(二)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各经开区环保局,市环保局各分局对在本行政辖区范围内开展环评业务的环评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结合环评文件受理、审批等对环评机构及其环评工程师进行日常考核,并在每季度次月10日前将日常考核情况上报我局。
二、加强信息收集,规范从业行为(一)从业行为信息实行主动报送、多渠道收集、统一管理、统一发布的原则。
主要通过环评机构报送、各级环保主管部门日常管理,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和获取。
(二)环评机构从业行为信息包括基础信息、环评文件编制质量信息、机构内控信息、服务质量信息及其他信息五个方面。
1.基础信息:评价机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联系方式;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等级、证书编号、证书核发日期、证书有限期、评价范围;人员配置;分支机构设置等信息。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测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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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7.12.28•【字号】渝环发[2007]100号•【施行日期】2007.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测工作的通知(渝环发〔2007〕100号)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境监测中心: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9号)、《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环发〔2006〕114号)的精神,规范我市环境监测管理,提升环境监测能力,提高环境监测工作质量,争创“西部领先、全国一流”的重庆环境监测,我局决定进一步加强环境监测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和强化环境监测工作职责环境监测工作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
市、区县(自治县)环保局要依法加强对辖区内环境质量监视性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监测及社会服务性监测等环境监测活动管理。
要按照数据准确、代表性强、方法科学、传输及时的要求,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体系,为全面反映环境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及时跟踪污染源变化情况,及时预警各类环境突发事件等环境管理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一)市环保局对全市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履行下列主要职责:1.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监测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2.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机构建设标准组织实施环境监测能力建设;3.组织全市环境监测机构(含行业和企业监测机构)能力认定和监测人员上岗考核,组织环境监测工作质量审核和检查,负责市控监测点位(断面)的管理;4.组织编制全市环境质量报告,发布全市环境监测信息;5.协调有关部门,将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和工作经费等全额纳入同级财政年度经费预算。
6.组织制定本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7.组织本市跨区域环境监测质量仲裁;8.组织开展环境监测科学技术研究、国际合作与技术交流。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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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8.02.13•【字号】渝环发[2008]28号•【施行日期】2008.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渝环发〔2008〕28号)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境监测中心: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环发〔2006〕114号),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提高环境监测工作质量,我局组织制定了《重庆市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十三日重庆市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和信息的准确可靠,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为环境管理提供数据信息的各级环境监测机构。
第三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是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贯穿于监测工作的全过程。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重庆市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管理,负责组织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及环境监测质量督查等工作。
各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实施环境监测质量保证工作所需人员、经费、设备和实验室等条件,并建立环境监测工作质量审核和检查制度。
六个区域性中心城市环境保护局协助市环保局开展本片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市环境监测中心负责承担全市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和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的事务性工作;指导区县环境监测机构开展质量保证工作;负责全市范围内环境监测人员技术培训、区县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监督检查、质控考核、比对、方法验证等工作的实施。
重庆市环保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监测技术比武活动工作方案(2009-2010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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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保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监测技术比武活动工作方案(2009-201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9.09.04•【字号】渝环发[2009]76号•【施行日期】2009.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重庆市环保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监测技术比武活动工作方案(2009-2010年)的通知(渝环发〔2009〕76号)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境监测中心:为贯彻落实国家环保部《关于印发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三年行动计划(2009-2011年)的通知》(环办〔2009〕56号)的精神,进一步提高全市环境监测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激发广大环境监测人员学习技术、钻研业务的热情,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和解决复杂环境监测问题的能力,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三年行动计划(2009-2011年)和2009年实施方案的通知》(渝环发〔2009〕62号)要求,现制定《重庆市环境监测技术比武活动工作方案(2009-2010年)》,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重庆市环境监测技术比武活动工作方案(2009-2010年)二○○九年九月四日附件:重庆市环境监测技术比武活动工作方案(2009-2011年)为进一步提高全市环境监测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引导和激发广大环境监测人员学习技术、钻研业务的热情,推动环境监测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充分发挥环境监测在环境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我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三年行动计划(2009-2011年)和2009年实施方案的通知》(渝环发〔2009〕62号)要求,制定《重庆市环境监测技术比武活动工作方案(2009-2011年)》(以下简称《方案》)。
一、组织机构及其职责为加强对技术比武活动的领导,市局成立市环保系统技术比武活动领导小组。
由曹光辉局长任组长,黄红副局长任副组长。
重庆市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
![重庆市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https://img.taocdn.com/s3/m/2da6b5b46429647d27284b73f242336c1eb930ba.png)
重庆市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一、背景介绍:环境监测是保障人民群众生态环境质量的重要手段,也是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重庆市作为一个大型城市,环境质量监测工作尤为重要。
为了确保环境监测机构的能力和能够及时、准确的反映重庆市的环境状况,有必要对环境监测机构进行能力认定。
二、认定目的:1.确保环境监测机构能够满足国家和地方环境监测相关要求。
2.推动环境监测机构提高自身能力建设,提高监测水平。
3.促进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提高环境管理的科学性和决策的科学依据。
三、认定范围:本次认定主要针对重庆市范围内的各级(市、县、区)环境监测机构,包括政府环保机构和环境监测实验室。
四、认定内容:1.人员素质:要求环境监测机构拥有一支专业的环境监测人员队伍,具备相关的学术背景、技术能力和工作经验。
2.仪器设备:要求环境监测机构拥有现代化的环境监测仪器设备,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环境监测方法:要求环境监测机构掌握先进的环境监测方法和技术,能够针对不同环境监测对象进行准确的监测。
4.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环境监测机构建立和落实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监测工作的规范性和可追溯性。
5.数据分析和汇报:要求环境监测机构能够对监测数据进行科学的分析处理,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监测结果。
五、认定程序:1.申请:环境监测机构填写《重庆市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资料。
2.复核: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确认是否符合认定要求。
3.现场考察:对通过初步审核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实地考察,了解其实际能力和现有资源情况。
4.评估: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考察结果,对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综合评估。
5.认定:主管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对符合认定要求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认定,并颁发认定证书。
六、认定效果:1.认定证书:通过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将获得认定证书,作为其能力的正式认可和宣传。
2.能力提升:环境监测机构将会因为认定过程中的专业指导和建议,提升其能力水平。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废止第四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环〔2017〕27号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废止第四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环〔2017〕27号](https://img.taocdn.com/s3/m/689abd0458eef8c75fbfc77da26925c52dc59143.png)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废止第四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废止第四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环〔2017〕27号各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环保局,市环保局各分局、各直属单位: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清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府法制发〔2016〕16号)要求,我局清理了2016年9月30日以前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经市环保局2017年第一次局务会研究,决定废止10件市环保局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失效。
附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重庆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3月2日附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号文件名称1渝环发〔2011〕74号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2渝环发〔2012〕2号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3渝环发〔2012〕44号重庆市环境环保局关于涉及自然保护区相关项目管理的通知4渝环发〔2012〕75号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名录(修订)的通知5渝环发〔2013〕72号重庆市环境保护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商业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6渝环发〔2014〕32号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下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通知7渝环发〔2014〕45号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设计备案名录(2014年修订版)的通知8渝环〔2010〕341号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名录(试行)的通知9渝环〔2011〕159号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工作的通知10渝环〔2015〕313号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结束——。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技术导则的通知-渝环[2011]216号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技术导则的通知-渝环[2011]216号](https://img.taocdn.com/s3/m/9d570b9e8662caaedd3383c4bb4cf7ec4afeb6a9.png)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技术导则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技术导则的通知(渝环[2011]216号)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保局北部新区分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进一步发挥环境影响后评价制度的作用,我局组织编制了《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技术导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附件:后评价技术导则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技术导则(试行)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二〇一一年七月目录1 内容和适用范围2 引用标准3 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程序4环境影响后评价形式及评价等级的划分5环境影响后评价大纲的编制6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的编制7工程分析8环境影响识别与评价因子筛选9周围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10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11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12环境风险评价13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14后评价结论的编写1 内容和适用范围本导则规定了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一般性原则、方法、内容及要求。
本导则适用于重庆市建设项目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工作亦可参照本标准所规定的原则和方法使用。
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情形可参考本导则附录A执行。
2 引用标准HJ/T 2.1-199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T 2.2-2008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T 2.3-199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 2.4-2009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T 19-1997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非污染生态影响HJ/T 89-200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石油化工建设项目HJ/T 88-200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水利水电工程HJ/T 349-2007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陆地石油天然气开发建设项目HJ 453-2008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城市轨道交通HJ 582-201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农药建设项目HJ/T 169-2004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3 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程序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程序大体分为四个阶段。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https://img.taocdn.com/s3/m/b5acbcd2fab069dc502201ef.png)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保护全过程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发文字号】渝环发[2013]96号【发布部门】重庆市环境保护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3.11.27【实施日期】2013.11.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重庆市环境保护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保护全过程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渝环发〔2013〕96号)为贯彻环保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保护和管理的意见》(环发〔2013〕16号)有关精神,切实落实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管理责任,今年5月,环保部在重庆市等四个省市开展了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保护全过程管理试点。
按市政府要求,市环保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制订了《重庆市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保护全过程管理试点工作方案》,主要任务包括:划定生态红线,完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制定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暂行办法,开展生态功能区调查,实施分区管理对策,建立通报机制等。
该工作方案已报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 重庆市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保护全过程管理试点工作方案2.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保护和管理的意见(略)重庆市环境保护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2013年11月27日附件1重庆市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保护全过程管理试点工作方案为贯彻环保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保护和管理的意见》(环发〔2013〕16号)要求,积极推进重庆市国家重。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监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渝环〔2019〕125号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监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渝环〔2019〕125号](https://img.taocdn.com/s3/m/c62a1256842458fb770bf78a6529647d26283446.png)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监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监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渝环〔2019〕125号各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生态环境部《关于生态环境领域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我局对《重庆市环境监测服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已于2019年第4次局务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2019年6月11日重庆市环境监测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56号)、原环保部《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20号)《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重庆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渝委办发〔2018〕34号)和《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渝府办发〔2016〕219号)等法律法规及环境监测标准规范,进一步规范环境监测社会服务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国家和我市规定接受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的委托提供环境监测社会服务的活动。
重庆市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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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情况(2013年3月8日)序号监测站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时间持证项数1九龙坡区环境监测站(2013)甲01 2013-1-11 902黔江区环境监测中心站(2013)甲02 2013-1-16 1373梁平县环境监测站(2013)甲03 2013-2-4 1334荣昌县环境监测站(2012)甲08 2012-10-23 1315江津区环境监测站(2012)甲07 2012-9-25 1076璧山县环境监测站(2012)甲06 2012-8-23 957江北区环境监测站(2012)甲05 2012-8-23 1558垫江县环境监测站(2012)甲04 2012-7-16 879铜梁县环境监测站(2012)甲09 2012-6-20 8710渝中区环境监测站(2012)甲03 2012-4-27 9211秀山县环境监测站(2012)甲02 2012-4-26 6412巫溪县环境监测站(2012)甲01 2012-3-26 5713大渡口区环境监测站(2011)甲08 2011-11-21 130 14渝北区环境监测站(2011)甲07 2011-8-29 133 15武隆县环境监测站(2011)甲06 2011-8-5 75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环境(2011)甲05 2011-7-8 125 16监测站17南岸区环境监测站(2011)甲04 2011-7-5 10218忠县环境监测站(2011)甲03 2011-5-25 61 19彭水县环境监测站(2011)甲02 2011-4-2 96 20沙坪坝区环境监测站(2011)甲01 2011-1-13 257 21城口县环境监测站(2010)甲01 2010-3-24 46 22合川区环境监测站(2010)甲02 2010-3-30 75 23綦江县环境监测站(2010)甲03 2010-6-11 87 24石柱县环境监测站(2010)甲04 2010-7-21 53 25长寿区环境监测站(2010)甲05 2010-7-21 185 26巫山县环境监测站(2010)甲06 2010-9-1 57 27涪陵区环境监测中心(2010)甲07 2010-12-1 204 28丰都县环境监测站(2010)甲08 2010-12-20 61 29万盛区环境监测站(2010)甲09 2010-12-20 92 30开县环境监测站(2010)甲10 2010-12-20 67 31万州区环境监测站(2009)甲01 2009-2-12 126 32巴南区环境监测站(2009)甲02 2009-11-25 89 33北碚区环境监测站(2009)甲03 2009-12-29 94 34潼南县环境监测站(2008)甲02 2008-2-15 60 35永川区环境监测站(2008)甲03 2008-4-30 83 36奉节县环境监测站(2008)甲04 2008-6-9 63 37云阳县环境监测站(2008)甲05 2008-7-28 67 38南川区环境监测站(2008)甲06 2008-11-24 8139大足县环境监测站(2008)甲07 2008-12-15 88 40双桥区环境监测站未认定重庆市辐射技术服务中心有(2013)乙01 2013-2-19 10 41限公司西南铝业(集团)有限责任公(2012)乙01 2012-11-6 26 42司安全环保部环境监测站重庆长安工业(集团)有限责(2011)乙01 2011-12-5 16 43任公司环境监测站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安全(2010)乙01 2010-3-5 58 44环保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2010)乙02 2010-5-18 30 45司环境监测站建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检验(2010)乙03 2010-10-8 9 46测试中心东华特钢有限责任公司环境(2010)乙04 2010-10-8 12 47监测站48四川维尼纶厂环境监测站(2009)乙01 2009-9-29 12 *持证项数按能力认定合格证书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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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8.04.22•【字号】渝环发[2008]52号•【施行日期】2008.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渝环发〔2008〕52号)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境监测中心:为指导和规范重庆市各级环境监测站能力建设,我局根据《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环发[2007]56号),结合重庆实际,组织制定了《重庆市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重庆市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为指导和规范重庆市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建设,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依据《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结合重庆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全市环保系统环境监测机构编制、人员结构、监测经费、监测用房、仪器设备配置等标准。
本标准规定全市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实行分级设置。
一级标准适用于重庆市环境监测中心。
二、三级标准适用于区县(自治县)环境监测站。
其中,二级标准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
各级环境监测站可制定计划,分级别和等次建设达标。
一、机构编制及人员结构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为独立法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人员编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占总人数的比例及高级、中级技术人员比例规定详见表1。
二、监测经费按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要求,各级政府应不断完善环境保护投入机制,确保环境监测机构经费支出。
环境监测业务运行费是维持各项环境监测业务正常、稳定运行的基本保障,应予重点保证,仪器设备购置费及监测系统运行维护费是开展环境监测业务的基础条件,应予以支持。
环境监测经费标准详见表2。
注:业务费包括常规监测、质量保证、报告编写、信息统计、办公经费等费用,不含人员工资及重大专项监测工作经费。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通知(2009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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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通知(200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9.09.01•【字号】渝环办发[2009]30号•【施行日期】200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通知(渝环办发〔2009〕30号)机关各处室,经开区、高新区分局,局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结合局机关“三定”实施方案,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修订了《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和《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信息公开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一日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信息公开指南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获得政府环境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特编制《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主动公开(一)公开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重庆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提纲》,本局主动向社会公开的环境信息范围详见本局编制的《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开权利人可登录本局网站查阅《目录》。
(二)公开形式对于主动公开的环境信息,主要采取在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政府公众网站上公开。
网址为:http://。
此外,还采用新闻发布会,利用报纸、广播电台和电视台,以及本局办公楼一楼电子触摸屏、显示屏和市环保局政务大厅作为辅助手段对部分环境信息予以公开。
(三)公开时限各类应主动公开的环境信息产生后,本局将及时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公开时间不迟于信息生成后15个工作日。
已公开的信息除信息本身规定有公开期限的或新信息产生、原信息废止的,已公开的信息一般长期保留;超过保留时效的信息可通过申请查询公开。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定期检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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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定
期检测机构资质委托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渝环[2009]187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09.08.06
【实施日期】2009.08.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定期检测机构资质委托规定的
通知
(渝环〔2009〕187号)
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为切实加强我市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规范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定期检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定期检测机构资质委托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定期检测机构资质委托规定》
二○○九年八月六日
附件:
重庆市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定期
检测机构资质委托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定期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定期检测,控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规范环境委托监测服务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规范环境委托监测服务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e198bc1a48da0116c175f0e7cd184254b351b00.png)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规范环境委托监测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6.12.27•【字号】渝环办发[2006]80号•【施行日期】2006.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规范环境委托监测服务工作的通知(渝环办发〔2006〕80号)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环境委托监测服务工作,提高委托监测效率,更好地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现对全市环境监测系统从事验收监测、环评监测、排污许可申报监测及其它社会委托监测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承诺工作时限。
监测单位应当对委托监测工作时限作出公开承诺。
接受委托监测业务后,应当在承诺时限内完成监测任务、提供监测报告。
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在承诺时限内完成时,应当书面告知委托单位并及时进行沟通、商定完成时限。
二、公开收费标准。
监测单位应当公示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环境监测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2]771号)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提供委托监测收费明细清单,切实落实优惠条款,尽量减轻委托单位负担。
三、认真履行责任。
监测单位要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标准方法开展监测,保证数据质量,提供监测报告。
应协调委托单位提供监测必需的相关资料信息和工作条件,保证监测时的正常工况。
若委托单位提供条件不符合监测要求时,应书面告知委托单位并抄送有关管理部门。
履行责任不到位给委托单位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其相关责任。
四、规范合同管理。
监测单位承接委托监测业务应当使用统一格式的合同,合同中必须明确监测任务、监测时限、收费额度、双方责任等内容。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类型的通知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类型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db27d100812a21614791711cc7931b764ce7b55.png)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类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0.05.27•【字号】渝环〔2020〕57号•【施行日期】2020.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类型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重庆高新区生态环境局,万盛经开区环境保护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举措复制推广借鉴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9〕89号)《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要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进环评审批制度改革,减缓疫情影响,助力复工复产,助推脱贫攻坚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结合重庆市实际,研究形成了重庆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类型。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一、列入《重庆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名录》的项目,以及属于扶贫项目“两不愁三保障”中的饮水安全项目(仅包括总库容小于10万立方米的山坪塘、窖池等小型蓄水工程)、义务教育建设项目、基本医疗用房项目(仅包括20张床位以下的卫生院、所、站)、住房安全保障项目,不需要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手续,以上项目均不免除业主应当承担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的项目,按相应要求执行排污许可制度。
二、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三类建设项目,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急服务保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56号)执行。
三、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主动避让生态环境敏感区域,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要求,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自觉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重庆市环境监测中心通过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重庆市环境监测中心通过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的复函](https://img.taocdn.com/s3/m/6d8e23f50875f46527d3240c844769eae009a364.png)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重庆市环境监测中心通过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7.25•【文号】环办函[2011]885号•【施行日期】2011.07.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重庆市环境监测中心通过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的复函(环办函[2011]885号)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根据你局申请,按照《关于印发〈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的通知》(环发〔2007〕56号)的要求,经组织专家现场评审,同意重庆市环境监测中心通过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
请你局根据达标验收现场评审意见,进一步加强重庆市环境监测中心标准化建设工作,并积极推动区县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和达标验收工作。
附件:重庆市环境监测中心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评审意见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附件:重庆市环境监测中心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评审意见2011年6月17日,环境保护部监测司会同人事司组织专家验收组,对重庆市环境监测中心(以下简称监测中心)进行了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
验收组听取了重庆市环保局关于监测中心标准化建设情况的汇报,查阅了相关文件资料,随机抽取了部分原始资料进行核实,并现场检查了有关实验室仪器设备和基本监测项目能力等情况。
按照《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和《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办法》的要求,形成验收意见如下:1.监测中心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和组成方面符合标准化建设要求。
在编人员121人,其中技术人员104人,占在编人数的85%;高级技术人员、中级技术人员各45人,分别占技术人员总数的43%。
2.监测中心业务经费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并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2011年监测业务费1400万元(人均11.57万元)。
3.监测中心仪器设备基本符合标准化建设要求。
其中,基本配置中缺少细菌鉴定分类系统,自定仪器设备中的石油硫分测定仪尚未到位,其他仪器设备配置满足要求。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辐射环境监测管理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辐射环境监测管理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ba7413eae45b307e87101f69e3143323968f5bf.png)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辐射环境监测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1.09.13•【字号】渝环[2011]255号•【施行日期】2011.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辐射环境监测管理规定的通知(渝环[2011]255号)各有关单位:《重庆市环境保护局辐射环境监测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重庆市环境保护局辐射环境监测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辐射环境监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辐射环境监测机构包括受辐射工作单位和个人委托开展辐射监测的机构(以下简称“委托辐射监测机构”)、辐射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和退役核技术利用项目终态验收监测的机构(以下简称“验收辐射监测机构”)。
第三条除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辐射环境监测机构外,开展辐射项目辐射环境监测的机构,必须通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资格审查,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辐射环境监测工作。
取得验收辐射监测资质的辐射环境监测机构,可认为同时具备委托辐射监测能力,无需重新申请委托辐射监测资质。
第四条申请委托辐射监测和验收辐射监测的机构应当具备环保部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局辐射环境监测机构下列环境监测活动的管理:(一)辐射环境质量监测;(二)辐射源监督性监测;(三)辐射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监测;(四)辐射项目竣工验收监测;(五)委托辐射监测。
第六条重庆市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负责辐射环境质量监测、辐射源监督性监测、辐射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监测、辐射项目竣工验收监测;委托辐射监测机构负责委托辐射监测和受重庆市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委托的辐射项目竣工验收监测。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评估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评估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80cd87dcbaedd3383c4bb4cf7ec4afe04a1b1fb.png)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评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2.04.25•【字号】渝环[2012]116号•【施行日期】2012.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评估的通知(渝环〔2012〕116号)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万州、双桥经开区环保局,万盛经开区环保旅游局: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0〕87号)精神,我局制定了《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并于2011年3月7日印发全市环保系统施行。
为进一步健全长效工作机制,按照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部署,现就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评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估内容(一)全面总结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情况。
就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主要做法、工作经验、工作成效及存在的问题等进行总结,提出下步工作思路及措施;(二)对《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主要包括裁量基准执行情况及规范效果、裁量基准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对裁量基准(包括附件《重庆市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修订建议;(三)对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其他建议及意见。
二、有关要求(一)充分认识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实效;(二)采取案例剖析、走访行政相对人、发放调查问卷等多种形式,对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效果进行评估;(三)认真总结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经验及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
请各区县(自治县)于2012年5月15日前,将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评估工作情况报告,报送市环保局政策法规处。
市环保局也将适时对各地评估工作开展情况组织抽查。
(联系人:高伟电话89181946,186****7666传真89188726)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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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准
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环发[2008]32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08.02.19
【实施日期】2008.02.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准则的通知
(渝环发〔2008〕32号)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境监测中心:
为加强对环境监测机构的管理,规范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工作,促进环境监测质量的持续改进,根据《重庆市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要求,我局组织制定了《重庆市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十九日
重庆市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重庆市环境监测机构的管理,规范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确保环境监测质量,根据国家《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重庆市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要求,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重庆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必须接受重庆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取得《重庆市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合格证》(以下简称“能力认定合格证”),并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环境监测工作。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市环保局负责下列工作:
(一)组织制定《重庆市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评审细则》。
(二)受理全市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申请,并组建评审组。
(三)负责能力认定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