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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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附件: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第一条本补充要求是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通用要求的基础上,针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特殊性而制定,在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时应与评审通用要求一并执行;

第二条本补充要求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是指运用化学、物理、生物等技术手段,针对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海水、土壤、沉积物、固体废物、生物、噪声、振动、辐射等要素开展环境质量和污染排放的监测检测活动;

第三条本补充要求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规范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专业技术机构;

第四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监测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防范和惩治弄虚作假行为的制度和措施,确保其出具的监测数据准确、客观、真实、可追溯;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

第六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保证人员数量、及其专业技术背

景、工作经历、监测能力等与所开展的监测活动相匹配,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人员数量应不少于生态环境监测人员总数的15%;

第七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应掌握机构所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具有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相关专业背景或教育培训经历,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且具有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5年以上的经历;

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服务能力评定办法

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服务能力评定办法

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服务能力评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适应社会及市场的需求,促进环境污染治理单位能力提升及环境污染治理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治理服务能力评定包括: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物理污染治理及生态修复的总体设计、工艺设计、工程配套的装备设计(压力容器、放射性废物处理等除外,国家已设资质许可)及组织环保工程的建设和安装调试。

第三条凡本会会员单位,应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可自愿申请环境污染治理服务能力评定。协会对申请单位服务能力按标准评定后,发放相应能力证书,向社会推介。

第四条重庆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实施环境污染治理服务能力评定及能力评定证书的发放、使用和监督。具体事务由秘书处承办。

第五条环境污染治理服务能力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信息真实,程序简明,加强监督,服务发展。

第二章能力评定的内容

第六条服务能力评定分六个类别。类别中分综合及若干专

业(详见附件1):

1.水污染治理类:废水及各废水专业;

2.大气污染治理类:废气及各废气专业;

3.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类:固废及各固废专业;

4.声污染治理类:噪声;

5.生态修复治理类:生态修复及各专业;

6.专项治理类。

第七条服务能力评定等级按能力从大到小,分为甲级、乙级、丙级,暂无相应业绩的评为临时(称甲临、乙临、丙临、专临)。专项类不分等级。

第八条持能力评定证书的单位可以在证书相应的范围内,依法依规从事生态环境治理业务。

第三章能力评定的申请

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环监测[2018]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国办发〔2015〕5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精神,创新管理方式,规范监测行为,促进我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制度建设

(一)完善资质认定制度。凡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均应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和生态环境部联合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国家认监委和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依法实施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数据库,加强评审员队伍建设,发挥生态环境行业评审组作用,规范资质认定评审行为。

(二)加快完善监管制度。资质认定部门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163号)对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施分类监管。生态环境部修订《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HJ 630-2011),完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质量体系建设,强化对人员、仪器设备、监测方法、手工和自动监测等重要环节的质量管理。各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断健全完善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提高管理水平。

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可证书

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可证书

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可证书

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可证书是指由相关权威机构对环境监测机构在特定领域内的能力进行评估和认可,证明该机构具备进行环境监测工作所需的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方面的能力。

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可证书的颁发通常需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评估和认定。评估认定的过程通常包括申请、审核、试验、评价等环节,对环境监测机构的技术能力、质量管理体系、人员资质等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评估。

获得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可证书可以证明该机构在特定领域内拥有一定的专业能力和可靠性,提高了其在环境监测市场中的竞争力和公信力。同时,对于环境保护、环境管理等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来说,选择获得认可证书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环境监测工作,可以提高监测数据的可靠性和权威性。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化学监测方法验证技术规定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化学监测方法验证技术规定

附件2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化学监测

方法验证技术规定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2023年12月

1 适用范围 (4)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4)

3 术语和定义 (4)

4 化学监测方法的分类 (5)

5 基本条件确认 (6)

6 方法性能指标的验证 (8)

7 实际监测 (12)

附件A(资料性附录)化学监测方法验证典型案例 (14)

本技术规定是《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方法验证通用技术指南》(以下简称《通用技术指南》)的配套文件,是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化学监测方法验证的指导性文件。旨在规范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化学监测方法的验证活动,确保方法验证过程科学合理,评价结论客观可靠。

本技术规定为首次发布,依据《通用技术指南》,综合考虑生态环境监测中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海水、土壤、沉积物、固体废物等要素的化学监测方法特性,并结合操作实践经验而制定。主要参考《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168-2020)、《合格评定化学分析方法确认和验证指南》(GB/T 27417-2017)和《化学分析方法验证确认和内部质量控制要求》(GB/T 32465-2015)等。如有相关标准规范发布,则以其标准规范要求为准。

本技术规定从基本条件确认、方法性能指标的验证、实际监测3个方面,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的化学监测方法的验证活动,从操作层面给出了指导性的建议。

本技术规定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技术规定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组织编制。

本技术规定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山西省环境监测保障中心、海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一、事项概况

1、适用范围:法人或其他组织。

2、受理地址:北碚区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3、决定机构:重庆市北碚区环境保护局。

4、审批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16年版)的通知》(渝环发[2016]17号)。

5、法定时限:60日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30日完成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

6、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内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法定公示期除外),10个工作日完成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法定公示期除外)。

7、是否收费:不收费。

8、审批结果:《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需要资料目录

(一)《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原件2份,盖公章,附电子版);

(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基础信息表》(原件1份,盖公章,附电子版);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送审版(原件1份,附电子版)、报批版(原件1份,附电子版);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公示版(PDF 版),公示版删除内容说明报告(原件1份,盖公章,附电子版);

(五)公众参与说明及相关材料(原件1份,盖公章,附电子版)。

(六)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流程图及基本流程

12、受理。

(1。 (2通知书》(3(4(534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等。5、决定。(1)符合许可条件的,核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查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环境监测机构评审增补要求

(征采建议稿)

第一条本增补要求是在《查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下简称《评审准则》)的基础上,针对环境监测机构特别性而拟订,在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时应与《评审准则》一并履行。

第二条本增补要求所称环境监测,是指运用化学、物理、生物等技术手段 , 针对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海水、土壤、堆积物、固体废物、生物、噪声、振动、辐射等领域展开环境质量和污染排放监测的活动。

第三条本增补要求所称环境监测机构,指依法成立,依照有关标准或规范

展开环境监测,向社会出具拥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并能够肩负相应法律

责任的专业技术机构。

第四条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监测人员应该恪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环境监测管理方法》等有关法律法例和部门

规章。

第五条环境监测机构应成立防备和惩办故弄玄虚行为的制度和举措,保证其出具的环境监测数据全面、正确、客观、真切。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

其监测数据的真切性和正确性负责,采样与剖析人员、审查与受权署名人分别

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切性终生负责。

第六条环境监测机构应保证人员数目、专业技术背景、工作经历、监测能

力等与所展开的监测活动相般配,环境监测有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或同样能力的人员数目应许多于环境监测机构人员总数的15%。

第七条环境监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掌握机构所展开的环境监测工作范

围内的有关专业知识,拥有环境监测领域有关专业背景或教育培训经历,具备

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样能力。

重庆市环境治理体系建设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

重庆市环境治理体系建设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

重庆市环境治理体系建设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

作者:鲁宁朱永利

来源:《重庆行政》2019年第05期

重庆直辖之初,在区域可持续发展的环境支持系统指数排名中,重庆列全国各省市倒数第三[1]。直辖以来,为完成好中央交办的“生态环境保护”这件大事,重庆市积极做好环境保护各项基础工作,又通过“山水园林城市工程”“青山绿水工程”“清洁能源工程”等举措,使污染物排放量得到大幅削减;深入实施“蓝天、碧水、宁静、绿地、田园”五大行动,使城乡生态环境得到很大改善。但是,受20余年高速发展带来的高消耗、高排放、高污染累积叠加的不良影响,全市城乡环境问题依然突出,加之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的关注和訴求不断增强,全市环境治理形势依然严峻。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必须加大环境治理力度,加快构建环境管控的长效机制。对标这一要求,深入分析全市环境治理体系建设现状,深刻反思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就环境治理体系建设提出可行性对策和建议,对于提升全市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加快建成山清水秀美丽之地和长江上游绿色生态屏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重庆市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建设现状

(一)生态环境监管体制改革成效明显

2016年底,作为全国首批改革试点省市,重庆市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开始施行垂直管理,《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环境保护督察办法》《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等三项配套试行文件一并印发施行。同时,通过创新环境监察体系,补齐环保“督政”短板:一是由市级环保部门统一行使环境监察职能,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日常监察和集中督察;二是由市级环保部门统一承担市级考核涉及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三是强化信息化手段和优化群众举报线索运用,实行网上受理与实地查证联动、环境监察与环境执法联动;四是将环境执法机构列入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序列,并依法授权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主要负责查处重大环境违法行为以及跨区域、跨流域的环境违法案件。这些创新举措,为实现发展与保护的内在统一及相互促进提供了制度保障,也充分调动了市、区(县)两个层面的积极性。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监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渝环〔2019〕125号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监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渝环〔2019〕125号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监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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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监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环〔2019〕125号

各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生态环境部《关于生态环境领域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我局对《重庆市环境监测服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已于2019年第4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6月11日

重庆市环境监测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56号)、原环保部《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

导意见》(环发〔2015〕20号)《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重庆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渝委办发〔2018〕34号)和《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渝府办发〔2016〕219号)等法律法规及环境监测标准规范,进一步规范环境监测社会服务行为,制定本办法。

重庆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管理系统设计与实现

重庆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管理系统设计与实现

重庆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管理系统设计与实现

王陆潇; 黄孝艳; 付娟娟; 李如炼; 李开勤

【期刊名称】《《无线互联科技》》

【年(卷),期】2019(016)013

【总页数】2页(P68-69)

【关键词】社会环境监测机构; 系统设计; 系统功能实现

【作者】王陆潇; 黄孝艳; 付娟娟; 李如炼; 李开勤

【作者单位】重庆市环境保护信息中心重庆 100191

【正文语种】中文

随着社会的发展,环境监测领域已通过引入市场化竞争机制来补充政府部门的监测力量。然而目前社会化的环境监测机构水平参差不齐,鱼目混珠的现象较为明显。针对社会检测机构存在经济利益矛盾驱使监测数据不够准确、缺乏有效监管举措导致监测能力不足和管理制度落后导致监测市场秩序混乱等主要问题,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重庆市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管理办法》(渝环发〔2016〕6号),并建立一套了安全、保密、稳定、可靠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管理系统,规范并监督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活动。

1 研究现状及业务需求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56号)、环保部《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环发

〔2015〕20号)、《重庆市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管理办法》(渝环发〔2016〕6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精神,激发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活力,促进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服务社会的良性发展,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积极探索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环境监测服务工作的机制,通过实行名录备案管理机制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管理[1-2]。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提交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基本情况表等相应申报材料申请进入名录,并接受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的环境监测能力评价。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对所提交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单位地址、资质认定项目等发生变化的,及时将相关证明材料提交管理部门进行动态修改。接到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申报材料后,通过资料查阅、操作演示、盲样考核等方式,组织开展监测能力现场核实和评价,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将能力评价合格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纳入名录数据库进行动态管理。重庆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名录在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对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渝环〔2018〕326号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渝环〔2018〕326号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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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渝环〔2018〕326号

主城各区人民政府、两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主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重庆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调整方案》(渝环发〔2007〕39号)同时废止。

附件:《重庆市主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18年12月29日

——结束——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重庆市交通局、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重庆市交通局、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重庆市交通局、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生态环境局,重庆市交通局,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0.10.30

•【字号】渝环〔2020〕119号

•【施行日期】2020.11.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

正文

关于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交通局、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重庆高新区城市管理局、万盛经开区交通局,有关单位:

为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根据《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环大气〔2020〕3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汽车保有量持续快速增长,汽车尾气排放已经成为大气环境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而且存在汽车排放超标后缺乏闭环监管的问题。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是指依法对在用汽车排放进行定期检验、监督抽测和维护修理,使汽车排

放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管理制度。全面建立并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形成联防联控机制,能有效减少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将有利于空气质量的持续改善。

二、进一步加强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管理

(一)汽车排放检验机构要求。

汽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资质认定(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或校准的排放检验设备,按照相关规范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市和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部门要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端等便于公众获取的方式公布本行政区域汽车排放检验机构的信息并及时更新。汽车排放检验机构要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要求上传汽车排放检验信息,下载并使用汽车维护修理信息,在场区内办事大厅、休息区醒目位置张贴本辖区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信息,便于车主联系和送修。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新版)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新版)

附件1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1. 总则

1.1 为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制定本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精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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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应遵守本准则。

1.3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本评审准则基础上,针对不同行业和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特殊性,制定和发布评审补充要求,评审补充要求与本评审准则一并作为评审依据。

2. 参考文件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GB/T 27000《合格评定词汇和通用原则》

GB/T 1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GB/T 31880《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

GB/T 2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GB/T 27020《合格评定各类检验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

GB19489 《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

GB/T 22576《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的要求》

JJF1001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

3. 术语和定义

3.1资质认定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3.2检验检测机构

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3.3资质认定评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评审人员,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评审补充要求所进行的审查和考核。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工

作方案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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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

《重庆市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第5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本通知自2021年8月6日起施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 021年7月6日

重庆市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工作方案

为深入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1〕10号),适应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需求,转变监管理念,优化执法方式,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以下简称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方向不变、力度不减,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将实施正面清单制度作为支持服务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要举措,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事

中事后监管,持续优化法治环境。通过深入实施正面清单制度,进一步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鼓励环境守法,严惩环境违法。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监测站建设标

准(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公布日期】2008.04.22

•【字号】渝环发[2008]52号

•【施行日期】2008.04.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试

行)的通知

(渝环发〔2008〕52号)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境监测中心:

为指导和规范重庆市各级环境监测站能力建设,我局根据《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环发[2007]56号),结合重庆实际,组织制定了《重庆市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重庆市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

为指导和规范重庆市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建设,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依据《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结合重庆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全市环保系统环境监测机构编制、人员结构、监测经费、监测用房、仪器设备配置等标准。

本标准规定全市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实行分级设置。一级标准适用于重庆市环境监测中心。二、三级标准适用于区县(自治县)环境监测站。其中,二级标准分

为一类、二类和三类。各级环境监测站可制定计划,分级别和等次建设达标。

一、机构编制及人员结构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为独立法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占总人数的比例及高级、中级技术人员比例规定详见表1。

二、监测经费

按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要求,各级政府应不断完善环境保护投入机制,确保环境监测机构经费支出。环境监测业务运行费是维持各项环境监测业务正常、稳定运行的基本保障,应予重点保证,仪器设备购置费及监测系统运行维护费是开展环境监测业务的基础条件,应予以支持。环境监测经费标准详见表2。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管理办法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管理办法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社会环境监测活动的管理,优化环境监测队伍,提高环境监测服务能力和水平,根据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等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以外的对外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可自愿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取得《社会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证书》后,方可对外开展环境监测工作。

第四条申请社会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的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属于依法设立或注册的具有固定场所、固定设施设备、固定人员的实体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具备10名以上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合同制人员要有三年以上聘用合同),并通过上岗考核;

(3)具有与所申请认定能力相适应的监测设施和设备;

监测用房面积不低于800平方米,其中实验室用房不低于700平方米;

(4)申请认定类别一般不少于三类:水和废水、空气和废气、噪声;申请认定参数一般不少于60项,重点为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主要监控项目;申请认定的类别和参数必须通过计量认证;

(5)具有完善的监测管理制度和与监测业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能确保各项监测质量活动协调有效运行;

(6)在我省开展工作的省外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必须在我省境内具有固定场所、固定设施设备和相应的上述其他条件。

第五条能力认定的内容包括:组织机构、人员素质、监测能力、仪器设备、标准物质、实验条件、监测工作、质量保证、质量体系建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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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准

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环发[2008]32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08.02.19

【实施日期】2008.02.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准则的通知

(渝环发〔2008〕32号)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境监测中心:

为加强对环境监测机构的管理,规范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工作,促进环境监测质量的持续改进,根据《重庆市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要求,我局组织制定了《重庆市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十九日

重庆市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重庆市环境监测机构的管理,规范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确保环境监测质量,根据国家《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重庆市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要求,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重庆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必须接受重庆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取得《重庆市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合格证》(以下简称“能力认定合格证”),并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环境监测工作。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市环保局负责下列工作:

(一)组织制定《重庆市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评审细则》。

(二)受理全市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申请,并组建评审组。

(三)负责能力认定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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