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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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11.05.31•【字号】宁教体卫办[2011]56号•【施行日期】2011.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教体卫办〔2011〕56号)各市、县(区)教育局,厅直属中小学:为进一步加强全区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下同)、幼儿园安全管理规范化建设,配合实施《关于全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宁教体卫[2011]138号),自治区教育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抓紧制订细化实施方案,选择合适的学校、幼儿园先行试点,稳步推开。

实施过程中若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全区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下同)、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提高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综合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维护师生生命及财产安全为目标,以开展“规范化”管理为抓手,全面贯彻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牢固树立“没有安全就没有教育”的理念,整体提升全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水平,努力营造和谐稳定的教育发展环境。

二、工作目标在全区各中小学校、幼儿园逐步推行安全管理规范化,最终实现“管理制度规范化、管理措施精细化、管理方式人文化、检查监督常态化、评价结果定量化”五大目标,促使全区教育系统安全管理水平再上新台阶。

(一)管理制度规范化。

全区各中小学校、幼儿园要继续抓好建章立制工作,确保安全管理有章可循,安全制度全面覆盖,实现日常管理规范化。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市农贸市场规范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市农贸市场规范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市农贸市场规范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0.13•【字号】呼政办字〔2020〕57号•【施行日期】2020.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市农贸市场规范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农贸市场规范化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20年10月13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农贸市场规范化管理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贸(海鲜)市场的监督和管理,推进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创建文明、有序、卫生、安全的市场环境,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标准化管理为抓手,以信息化技术为支撑,针对不同农贸市场的现状,分类施策,分步推进,进一步规范市区农贸市场建设和经营管理,完善公共服务功能,提高消费服务水平,有效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高质量消费需求,努力打造品质首府、幸福首府。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底,全市农贸市场按照《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指南(DB1501/T0002-2020)》要求全部整改达标,实现标准化经营、规范化管理,市场及周边环境“脏、乱、差”问题得到有效整治。

市四区在完成现有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的基础上,每个区再建设一个高标准示范性农贸市场,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市场管理水平和监管部门监管效能,实现智慧管理、产品追溯、风险管控、信息共享。

三、主要任务(一)强化属地监管责任,全力推进农贸市场管理。

各区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调度,全力推进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强化农贸市场及周边环境整治,建立健全农贸市场长效监管机制,督促、指导农贸市场改善经营条件,实施标准化建设管理。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10.17•【字号】陕环办发[2012]144号•【施行日期】2012.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陕环办发〔2012〕144号)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西咸新区规划土地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十二五”期间,环保部把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每年进行考核。

为实现到2015年全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全面达标的目标,按照《“十二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环办〔2011〕48号)的要求,结合我省2011年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抓好贯彻实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一)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落实危险废物管理职责,把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作为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抓手,纳入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常抓常议,明确责任,强化措施,确保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要把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列入地方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指标,每年进行一次考核。

对危险废物规范合格率低于60%的地区,省厅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暂停有关评比创建活动,暂停涉及产生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三)要把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列入企业环境保护目标责任。

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综合评估不达标的企业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对其在新、改、扩建设项目、污染治理资金使用、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等方面实施暂缓审批。

二、加强源头管理(四)严格执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

落实《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环境监理工作的通知》(陕环函〔2012〕704号),产生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要合理分析危险废物的产生环节、种类、危害特性、产生量、利用或处置方式,科学预测其环境影响,并对危险废物的贮存、利用、处置及监测和污染防治措施提出具体要求。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市乡镇公共服务中心统一实行规范化管理的通知-绥政办发[2013]67号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市乡镇公共服务中心统一实行规范化管理的通知-绥政办发[2013]67号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市乡镇公共服务中心统一实行规范化管理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09.30施行日期2013.09.30文号绥政办发[2013]67号主题类别机关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市乡镇公共服务中心统一实行规范化管理的通知(绥政办发〔2013〕6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公共服务中心建设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19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农村民生工作的科学化、程序化、规范化管理,彻底解决农村广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基层办事梗阻问题,构筑公开、透明、高效、便捷的农村民生服务平台,市政府决定对全市农村乡镇公共服务中心统一实行规范化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明确乡镇公共服务中心的职责定位(一)主要任务。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要求,创新农村社会救助管理机制,实行乡镇公共服务中心直接受理并初审,县级低保管理机构复核审批的二级管理体制,取消村级审核,将其职能转变为协助管理和服务,彻底杜绝基层办事梗阻、拖延、勒卡等问题,确保社会救助和民生工作准确、公平、高效、诚信进行。

(二)基本职责。

按照《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乡(镇)公共服务中心的通知》(黑编〔2009〕208号)规定,乡镇公共服务中心的任务和职责共13项:(1)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服务;(2)五保户供养服务;(3)农村医疗救助服务;(4)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和临时救助服务;(5)农村住房、取暖、教育、就业等专项救助服务;(6)各类重点优抚对象补助资金、优待资金的发放,医疗待遇和解决住房困难等服务;(7)救灾救济事务;(8)指导孤残儿童监护、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居家养老服务等社会福利;(9)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服务;(10)农村剩余劳动力统计培训、转移及涉农法律法规宣传、农业生产保险宣传普及;(11)就业服务;(12)劳动保障宣传咨询等服务;(13)农村养老保险经办。

关于规范和加强食堂管理的通知

关于规范和加强食堂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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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规范和加强食堂管理的通知
各部门:
为进一步强化机关食堂的规范化管理,增强机关食堂日常工作的规范性、自觉性,更好地提高机关食堂的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为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营造良好的就餐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餐厅就餐时间进餐,早餐时间为7:30—8:30,中餐时间为12:00—12:40,晚餐时间为18:00—18:40。

营业室中餐需要换班,可提前就餐,因会议等工作原因需提前或推迟就餐情况的,另行通知。

二、如因工作原因需要安排客餐的部门请于用餐前两小时向综合管理部说明情况,便于食堂工作人员准备餐饮事宜。

三、用餐人员需自备碗筷,自行清洁,用后归位,文明用餐,厉行勤俭节约,提倡“光盘行动”,杜绝剩菜剩饭。

四、食堂工作人员应及时对食堂进行清洁,保证食堂干净卫生。

五、机关食堂实行刷卡就餐,就餐人员需先刷卡,再用餐。

收费标准为:午餐每人5元,晚餐每人2元。

就餐卡办理、充值,请联系:综合管理部张
综合管理部
2018年4月23日。

关于规范员工管理的通知

关于规范员工管理的通知

关于规范员工管理的通知各位同事:为促进公司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使公司员工管理有章可循,提高大家工作效率,现将公司相关制度规定重申如下:1、考勤制度(1)打卡制度:全体员工均实行钉钉Wi-FI打卡制度,公司员工享有一个月内3次10分钟以内的迟到免责权,超出10分钟按迟到处罚,迟到可根据超出时间予以相应处罚:10分钟以内的,超出一次罚款20元;超出10分钟-30分钟以内的罚款50元;1小时以内扣双倍时薪;1小时以上不满半天的扣发半天薪资,半天以上不足一天的扣发当日工资;对于经常迟到、早退且屡教不改者,当月累计10次以上或年累计30次以上,公司将终止劳动合同,不给予经济补偿;员工无故早退处罚方式参照迟到扣罚标准执行。

(注:迟到在30分钟以内的以乐捐的方式(现金或者转账)直接交到人事行政部,作为公司活动的备用金)(2)漏打卡:因工作原因造成未打卡的以《员工外出审批表》确认为准,按正常出勤计。

因个人原因忘记打卡的,需在次日钉钉上填写《补卡申请》报备人事行政部知悉(每月不超过3次),员工因忘打卡申请部门签批次数4次(含)以上的,计警告一次;员工因忘打卡申请部门签批次数5次(含)以上的,员工次月不再享有3次迟到免责权及忘打卡部门签批操作权,打卡时间在规定范围外的,按迟到扣罚标准操作,无打卡记录的,按事假半天计。

(3)因公外出不能打卡:因公外出不能打卡应在钉钉上填写《员工外出申请表》,注明外出日期、事由、外勤起止时间。

因公外出需事先申请,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申请,应在事毕到岗当日完成申请、审批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4)客观原因:因停电、网络故障未打卡的员工,上班前、下班后要及时在钉钉上填写《补卡申请》,由直接上级批准证明当日的出勤状况,报人力资源部知悉后以此作为考勤的依据。

(5)加班:为保证员工合理的休息时间,员工加班均实行提前审批制度,需在钉钉上面填写《加班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和总经理批准后,在对应时间处理公务方视为加班,加班也必须遵守上述考勤打卡和签到制度进行考勤登记和备查,如无打卡记录其加班视为无效。

关于开展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各部门:随着企业不断发展壮大,公司规范化管理逐步建设,各类规章制度相继制定、发布与完善,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基础管理,为公司整体规范化管理的完善奠定基础,使各项目标管理与考核有据可依,依靠制度规范、提升企业管理,保障企业正常运行,根据公司 **** 关于企业制度建设的相关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17年* 月份始全面开展企业制度建设工作。

具体安排如下:一、工作目标1、2017 年将做为公司规范管理的基础之年,力争通过半年的努力,使公司制度体系健全并实施。

2、保证规章制度的科学性、有效性和规范性,提升基础管理能力。

3、通过对公司实际运行的制度、流程进行梳理,有针对性地修订完善。

二、具体工作步骤第一步:基础工作阶段( 2017 年 * 月 * 日— 2017 年* 月* 日)1、各中心根据部门工作实际,自行梳理并上报本部门岗位职责与规范、奖惩制度与绩效考核。

2、规章制度类别:工作、岗位职责管理规定(办法)、操作流程(业务部门)、部门内岗位绩效考核制度、部门内部奖惩制度、其他规章制度(通知)。

3、***** 部门对各中心上报各项规章制度进行梳理、修订和完善,按照符合企业实际和未来发展需要的原则,建立制度目录,评审通过。

第二步:建设试行阶段( 2017 年 * 月 * 日— 2017 年* 月* 日)1、按评审通过的目录由总经办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需要修订、补充、规范的内容,并确定由负责部门起草。

2、期间所有下发文件、表单、流程等均由总经办规范,公司评审通过后由总经办统一下发试行,试行的内容由总经办跟踪验证,修订和补充。

第三步:总结认定发布阶段( 2017 年* 月* 日— 2017 年 * 月 * 日)1、由总经办根据试行的效果进行总结,提请召开总结评定会议。

2、评定适用的管理制度统一编号,批准下发正式文本。

3、对员工开展学习培训,关键内容要保证让每位员工知晓。

第四步:检查、修订阶段(长期)1、制度修订部门应对制度落实情况每月检查一次,将制度执行的效果及解决方案反馈至总经办。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使用质量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使用质量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使用质量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2.12•【字号】鲁食药监市[2008]31号•【施行日期】2008.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使用质量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意见(鲁食药监市〔2008〕31号2008年2月12日)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进一步加强药品使用环节的监管,规范药品使用单位的药品质量管理,保障用药安全,省局制定了《实施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评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决定利用3年左右的时间,全面开展药品使用质量规范化管理工作,现对实施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药品使用质量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把认真实施《规范》,加强药品使用环节的药品质量监管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

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大力度,创新机制,强化措施,做好实施工作,保证药品质量和用药安全有效,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

二、明确任务,分步实施。

开展药品使用质量规范化管理工作,由各市局负责组织实施,根据药品使用单位的数量和工作任务,市局和县级局要合理分工、明确任务,具体分工由市局确定。

针对药品使用单位数量多、分布广,条件差异大的特点,要统筹安排,分步实施,整个工作分为三个阶段,3年内完成,时间上可压茬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3-4月)。

各市、县局要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实施《规范》,加强药品使用环节质量监管的重要意义,加强对药品使用单位药事部门有关人员的培训,使其能够正确理解和掌握《标准》,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质量意识和实施《规范》的自觉性;第二阶段:组织实施(5月-12月)。

太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档案规范化管理的通知

太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档案规范化管理的通知

太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档案规范化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0.31•【字号】•【施行日期】2017.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太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档案规范化管理的通知为认真贯彻实施《太原市档案管理条例》,落实好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并办发[2015]19号)精神,切实加强发改系统档案管理,有效地收集、整理、保护和利用档案,结合我委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发改系统档案工作(一)充分认识做好档案工作的重要意义。

档案管理是贯穿于部门各项管理全过程的基础性工作,记录着历史的真实原貌,反映着社会的运行轨迹,体现着责任的履行情况,对总结经验、认识规律、服务群众、传承文明有着重要作用。

市发改委作为全市重要的经济综合部门,完备的档案既是各项工作和各方面情况的真实记录,更是促进全市各项事业科学发展,维护党委、政府及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依据。

为此,做好档案工作是委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的重要职责,对文明单位创建、综合考核达标升级,进而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全委上下要站在对历史负责、为现实服务、替未来着想的高度,切实提高档案责任意识,按照市档案主管部门要求,加快完善档案基础工作,尽快形成与发改部门地位相称的档案工作局面。

(二)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委党组要把档案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工作进展情况汇报。

委机关档案工作由委办公室统管,内设档案室,确定档案管理员,分管领导为分管档案工作负责人。

机关各处室都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按规定和要求完成文件材料收集、保存、整理、归档、移交等工作。

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本处(室)档案管理第一责任人,并要明确一名文件材料收集员,具体负责本处室所有应归档资料的保管。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校办企业实行规范化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校办企业实行规范化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校办企业实行规范化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9.02.23•【字号】浙教计〔2009〕58号•【施行日期】2009.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校办企业实行规范化管理的通知浙教计〔2009〕58号各省属高等学校,各设区市及义乌市教育局、财政局、人事局、工商管理局、社会和劳动保障局:改革开放以来,我省高校校办企业不断发展,在推进产学研合作,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带动相关行业技术进步,促进社会就业等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

同时,通过投资回报,拓展了高校筹措经费渠道,为弥补学校办学经费不足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校办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体制不顺、产权不清晰、激励和约束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有的企业资产经营和财务管理比较混乱。

为有效加强高校校办企业和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监〔2008〕1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省属高校校办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0〕10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省普通高校校办企业规范化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校办企业规范化管理的基本原则(一)安全防范原则。

各高校必须成立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简称资产公司),由资产公司统一行使出资人责任,在学校与企业之间设立“防火墙”,理顺学校与企业的产权关系,规避高校直接投资经营企业的经济和法律风险。

(二)产学研相结合原则。

各高校投资举办企业要以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并实现产业化为目的,主要通过专利等技术成果参与创办科技企业。

投资收益反哺、支持学校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促进办学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

(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原则。

通过完善校办企业管理体制,加强对外投资资产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规范经营,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积极稳妥原则。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区”规范化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区”规范化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区”规范化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01•【字号】宜府办发〔2020〕22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区”规范化管理若干意见为推进宜春经开区、宜阳新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三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精心培育产业发展的主阵地、经济发展的增长极、社会治理的桥头堡,结合现有的市、区管理体制,按照规范化、高效化、有序化管理原则,特提出如下意见。

1.强化预算统筹管理,“三区”年度预算经“三区”管委会审核后,报市财政局纳入市级预算呈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作为“三区”年度预算执行的依据和来源,原则上无预算不得安排支出。

对“三区”年度预算实行“虚拟支出额度”授权管理,由市财政局下达授权额度。

确需增加支出的,应明确资金来源,申请增加支出额度并经授权后方可执行。

2.严格贯彻落实“以收定支、量力而行”的原则,在年度预算执行中,除应急救灾等支出外,原则上不再自行提出50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增支项目(或措施),确需当年增加超过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支出的,须报经市级财政同意;当年增加1000万元及以上支出的,报呈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并通过以后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3.“三区”管委会应严格落实市级财经纪律相关要求,严禁违规发放津补贴和奖金,严禁超标准、超范围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和其他福利,严禁使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或者支付相关费用;严格控制评比等活动,“三区”自行组织的评比以精神奖励为主;严禁以虚报人数、“吃空饷”等方式冒用财政资金。

4.“三区”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人员政府奖励性补贴发放方案(含发放对象、发放标准等)须报市人社、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呈市政府审批。

5.全面规范各类专户和账户管理,市财政部门对“三区”财政专户实行审批管理。

成都市粮食局关于在我市开展四川省粮油仓储企业规范化管理达标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粮食局关于在我市开展四川省粮油仓储企业规范化管理达标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粮食局关于在我市开展四川省粮油仓储企业规范化管理达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粮食局•【公布日期】2012.08.31•【字号】成粮储发〔2012〕165号•【施行日期】2012.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成都市粮食局关于在我市开展四川省粮油仓储企业规范化管理达标工作的通知各区(市)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局),市粮油储备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川粮函〔2012〕9号文件及省仓储工作会议要求,我市将全面开展仓储企业规范化管理达省标工作。

按照《四川省粮油仓储企业规范化管理评价办法》,力争在2013年6月份以前完成对行政辖区内承担政策性粮油储备的国有购销企业仓储规范化管理达标认定,培养一批国家级、省级仓储规范化管理优秀企业。

受省粮食局委托,达标认定工作由成都市粮食局组织专家组评定,具体安排如下:一、认定企业及时间安排第一批(2012年11—12月)成都市粮油储备有限公司四川崇州粮油储备有限公司都江堰粮缘公司第二批(2013年3—4月)邛崃固驿粮食购销公司邛崃城关粮食购销公司郫县金稻粮食购销公司龙泉驿区粮油实业公司双流成都航都粮油公司金堂金粮粮油购销公司新都饮马河粮油购销公司第三批(2013年5—6月)蒲江石象粮油购销公司大邑裕农粮食购销公司新津粮油总公司温江所属企业彭州所属企业青白江所属企业二、认定程序企业按照《四川省粮油仓储企业规范化管理评价办法》国家发改委《粮油仓储管理办法》进行自评和改进,自评完成后由企业向所在地粮食局提出复查申请(成都市粮油储备公司直接向市局提出申请),复查完成后,由所在地粮食局(附企业申请)向成都市粮食局提出认定申请,市局评价小组到企业进行认定,达标后由成都市粮食局代省局授予达标企业认定证书。

成都市粮食局2012年8月31日。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医院护理员规范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医院护理员规范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医院护理员规范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0.04.10•【字号】甬卫发[2010]44号•【施行日期】2010.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医院护理员规范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甬卫发〔2010〕44号)各县(市)、区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市级医疗单位:为规范医院护理员(含护工,下同)管理,提高护理员队伍素质,保障医疗安全,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医院护理员规范化管理试点工作,现将试点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试点工作的目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运用行业管理的规则、规范,因地制宜,以规范护理员队伍管理、岗前培训、服务行为、服务价格、服务质量为重点,探索适合于我市医院护理员规范化管理的有效方法和措施,努力构建医院护理员规范化管理长效机制,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为全市人民创造良好的就医环境。

二、试点工作主要内容(一)规范护理员队伍管理。

用市场化运作机制,以社会力量组建专业护理员派遣机构(以下简称派遣机构)等多种模式,通过招标或竞争选定派遣机构,并在医院设立护理员服务中心,有组织地加强护理员队伍管理,根据医院和患者需求提供生活护理服务。

(二)规范护理员岗前培训。

各试点医院可指定专职督导员负责临床科室与派遣机构之间的协调、沟通工作,根据本单位的实际,组织护理员开展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本单位及相应科室的有关规章制度、工作流程、专科生活护理技巧、医疗安全及防范措施等,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三)规范护理员服务行为。

一是要求身体健康。

医院应督促派遣机构做好护理员每年一次的健康检查(可疑传染病患者须随时进行健康检查),患有精神分裂症、严重皮肤病、严重的药物过敏或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肺结核等处于传染病活动期以及其他不适合从事护理员工作的人员,不得从事生活护理服务。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节庆论坛展会活动规范化管理的通知-连政办发〔2019〕64号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节庆论坛展会活动规范化管理的通知-连政办发〔2019〕64号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节庆论坛展会活动规范化管理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节庆论坛展会活动规范化管理的通知连政办发〔2019〕6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节庆、论坛、展会活动规范化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清单管理制度,促进活动有序、有效开展,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一、规范申报程序(一)控制并规范新办节庆论坛展会活动。

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节庆论坛展会活动的通知》(苏清组函〔2014〕1号)及《江苏省党政机关境内举办展会活动管理实施办法》(苏办发〔2015〕56号)等文件要求,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二)严格执行活动报批程序。

当年12月31日前,各有关单位预排次年拟以市政府名义主(承)办及共同主(承)办的节庆、论坛、展会等活动,提前申报。

按照严格审核、统一规范的原则,由市商务局对节庆论坛展会进行扎口汇总报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年度节庆论坛展会清单。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活动的报批程序、控制活动数量、提升活动质量。

二、严格清理和审批举办节庆、论坛、展会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央和省市相关文件规定,做到依据明确、规模适度、数量适当、经费合规。

凡不符合规定的,要坚决予以撤销;确需举办的,要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一)控制活动总量。

今后原则上不再批准各级党政机关新举办各类节庆、论坛、展会活动。

确因工作需要举办的,主办单位要进行科学论证和全面评估,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对不符合规定的活动一律不予审批。

未在市委、市政府公布的年度节庆、论坛、展会清单范围内的活动不得以市政府名义举办。

南京市交通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交通行政执法道路检查点规范化管理工作要求》的通知

南京市交通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交通行政执法道路检查点规范化管理工作要求》的通知

南京市交通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交通行政执法道路检查点规范化管理工作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交通运输局•【公布日期】2006.03.27•【字号】宁交法[2006]8号•【施行日期】2006.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交通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交通行政执法道路检查点规范化管理工作要求》的通知(宁交法〔2006〕8号)各区县交通局,局属各执法单位: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严格管理道路运输市场,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经研究,决定对全市交通行政执法道路检查点实施规范化管理,对检查点的现场设置、现场管理、检查规范和文明执法做出了明确规定,现将《南京市交通行政执法道路检查点规范化管理工作要求》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南京市交通行政执法道路检查点规范化管理工作要求》2、停车检查标志牌样式3、给经营者的一封信4、道路检查点现场设置示意图(略)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七日附件1:南京市交通行政执法道路检查点规范化管理工作要求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管理道路运输市场,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特制定南京市交通行政执法道路检查点规范化管理工作要求如下:一、检查现场要求1、检查点位置前方50米处设置15公里限速标志一块、并树立停车检查标志牌一块(样式见附件);检查所在车道与相邻车道分界线上设置高度不低于70公分、数量不少于4个的锥形交通路标;夜间检查应当配备相应的照明设施。

2、中止运行或证据保存的车辆应当停放在指定停车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应当停放在危险化学品停车场。

二、现场管理要求1、市属执法单位设置的道路运输检查点分为固定和机动检查点两类,设置固定检查点应当由市局批准;设置机动检查点应当及时报告市局;区县设置的检查点应当向市局备案。

2、检查点执法人员应当统一着装、持交通行政执法证件,两人以上方可进行检查。

3、检查点应积极争取所在地公安部门支持,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对可能发生的罢运、堵路、聚众闹事、上访等突发事件及时处理,确保社会稳定。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服务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服务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服务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遂府办函[2010]48号【发布部门】遂宁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3.16【实施日期】2010.03.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服务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遂府办函〔2010〕4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加快推进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廉洁政府建设步伐,根据省政府关于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现将加强我市行政审批服务规范化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行政审批项目(一)统一界定行政审批项目。

市、县(区)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要按照全省规定的统一目录和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市政务服务中心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清理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明确本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做好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整合工作,不得未经申报批准增加行政审批项目。

(二)全面落实“两集中、两到位”。

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要推行新的行政审批服务模式,严格实行一个窗口对外。

凡保留的行政审批类项目及公共服务项目,统一入驻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做到“两集中、两到位”,即行政审批部门应将行政审批职能向一个内设科室集中,并将该内设科室成建制向政务服务中心集中;部门将行政审批权向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授权到位,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在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到位,确保现场办结率不低于90%、按时办结率达100%。

部门不再行使行政审批职能的其他内设机构,应切实履行调查研究、制订规划、行业指导、现场检查、执法监督等职责,积极配合开展行政审批工作。

二、规范行政审批运行模式(一)开展并联审批。

申办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审批的,有关部门应按照“一窗受理、提前介入、信息共享、抄告相关、同步审查、限时办结”的要求开展并联审批。

整合投资项目和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建立市场准入项目和投资建设项目并联审批会商、会审、会签制度和政务服务绿色通道制度、重点项目全程代办制度,着力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行政审批规范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14〕143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行政审批规范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14〕143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行政审批规范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行政审批规范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14〕1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市政府同意《济宁市行政审批规范化管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1月25日济宁市行政审批规范化管理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升行政审批效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2014年度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4〕71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2014年度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重点工作及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济政字〔2014〕8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建设要求,紧紧围绕“审批流程最优、行政效率最高、服务质量最好”任务目标,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采取统一部署、分类指导、统筹推进的方法步骤,加强审批要件、审批流程、裁量准则、信息公开、办事制度、运行平台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努力打造标准明确、程序精简、运作规范、高效便民、公开透明的行政审批管理机制,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政务服务环境。

二、工作任务(一)明确审批要素。

对市级行政审批目录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名称、编号、事项性质、设定依据、实施主体、审批对象、审批时限、办理地点、审批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流程、收费依据及标准等要素,按标准化要求形成规范、清晰、详细的审批事项清单,并以行政审批事项实施部门为单位,编制规范化手册。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柔区养殖小区(场)规范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柔区养殖小区(场)规范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柔区养殖小区(场)规范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7.25•【字号】怀政办发〔2014〕30号•【施行日期】2014.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正文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柔区养殖小区(场)规范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怀政办发〔2014〕30号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怀柔区养殖小区(场)规范化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怀柔区养殖小区(场)规范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7月25日怀柔区养殖小区(场)规范化管理工作方案为加强本区养殖小区(场)管理,规范养殖小区(场)建设,有效制止违法用地行为,更好的服务APEC会议及今后本区养殖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228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围绕本区发展战略定位,全面清理整顿养殖小区(场)内的非农建设设施和农业设施非农利用问题,遏制以农业结构调整名义进行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保障养殖业健康有序发展。

通过规范整治改变用途的养殖小区(场),疏解调整养殖产业,逐步清退与怀柔城市发展和环境建设不相适应的养殖小区(场),鼓励养殖小区(场)向标准化、高端化、环保型发展,实现养殖业用地规范、建设规范、养殖规范、经营规范和农业流动人口调控的目标。

二、工作范围和重点根据本区实际情况,加强养殖小区(场)规范化、标准化生产和管理,工作范围是1998年(含)以后在本区建设的各类养殖小区(场),包括畜牧水产、特色养殖、综合养殖小区(场)等。

工作重点是目前从事房屋出租居住、餐饮、加工、仓储等改变用途的非农业建设和超认可(或审批)建设的养殖户(场)。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面推进全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面推进全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面推进全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1.06.24•【字号】粤环[2011]70号•【施行日期】2011.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面推进全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粤环〔2011〕70号)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根据国家环保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9号)、环保部《关于印发〈“十二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通知》(环办〔2011〕48号)要求,“十二五”期间要全面摸清危险废物重点产生单位情况和开展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工作,到2015年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要达到90%。

为此,我厅决定从2011年7月1日开始,在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前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全面推进我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工作。

一、总体目标到2015年,摸清全省所有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及自身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单位情况,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水平,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0%。

二、工作要求(一)上下联动,属地为主。

省、市、县(区)各级环保部门加强联动,相互配合,全面推进我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

按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各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负责本辖区所有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规范化管理工作,要认真制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将任务及时分解到各县(区)环保部门,并将规范化管理各项工作布置到企业。

(二)全面核查,建立清单。

根据环保部要求,各级环保部门须全面核查辖区内所有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并于2011年年底前建立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监管重点源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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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部门:
随着企业不断发展壮大,公司规范化管理逐步建设,各类规章制度相继制定、发布与完善,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基础管理,为公司整体规范化管理的完善奠定基础,使各项目标管理与考核有据可依,依靠制度规范、提升企业管理,保障企业正常运行,根据公司****关于企业制度建设的相关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17年*月份始全面开展企业制度建设工作。

具体安排如下:
一、工作目标
1、2017年将做为公司规范管理的基础之年,力争通过半年的努力,使公司制度体系健全并实施。

2、保证规章制度的科学性、有效性和规范性,提升基础管理能力。

3、通过对公司实际运行的制度、流程进行梳理,有针对性地修订完善。

二、具体工作步骤
第一步:基础工作阶段(2017年*月*日—2017年*月*日)
1、各中心根据部门工作实际,自行梳理并上报本部门岗位职责与规范、奖惩制度与绩效考核。

2、规章制度类别:工作、岗位职责管理规定(办法)、操作流程(业务部门)、部门内岗位绩效考核制度、部门内部奖惩制度、其他规章制度(通知)。

3、*****部门对各中心上报各项规章制度进行梳理、修订和完善,按照符合企业实际和未来发展需要的原则,建立制度目录,评审通过。

第二步:建设试行阶段(2017年*月*日—2017年*月*日)
1、按评审通过的目录由总经办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需要修订、补充、规范的内容,并确定由负责部门起草。

2、期间所有下发文件、表单、流程等均由总经办规范,公司评审通过后由总经办统一下发试行,试行的内容由总经办跟踪验证,修订和补充。

第三步:总结认定发布阶段(2017年*月*日—2017年*月*日)
1、由总经办根据试行的效果进行总结,提请召开总结评定会议。

2、评定适用的管理制度统一编号,批准下发正式文本。

3、对员工开展学习培训,关键内容要保证让每位员工知晓。

第四步:检查、修订阶段(长期)
1、制度修订部门应对制度落实情况每月检查一次,将制度执行的效果及解决方案反馈至总经办。

2、总经办根据颁布的制度、流程,随时检查执行情况,并对违反制度、流程的当事人落实相应责任。

3、总经办对制度、流程的适用性检查,对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及时修订。

4、总经办与时俱进,定期开展制度、流程的“立、改、废”工作。

三、制度的范围
1、制度:是组织管理系统的基本框架,保证管理秩序的根本性的管理制度。

2、规定:对专项的涉及到全组织或某一个专业系统内的工作所做出的具体要求。

3、办法:对于一项具体工作、操作步骤或一个具体的项目的管理所做出的要求。

4、工作标准:某一项工作所必须达到的要求,必须能量化、具体化。

5、岗位说明书:薪资档级、工作职责、素质要求、权限等。

6、作业指导书(主要是生产中心各设备操作岗位的作业步骤、规范等)
7、流程图
四、组织分工
制度体系建设总体由总经办牵头,相关中心、部门配合,具体如下:
1、人事管理制度体系由人资部建设。

2、行政管理制度体系由总经办建设。

3、财务管理制度体系由财务部建设。

4、采购管理制度体系由采购部、总经办建设。

5、物流仓储管理制度体系由物流仓储中心建设。

6、运营管理制度体系由网站运营中心建设。

7、创新管理制度体系由创新中心建设。

8、营销管理制度体系由营销中心建设。

9、客服管理制度体系由客服中心建设。

10、生产管理制度体系由生产中心建设。

11、安全管理制度体系由总经办、人资部、生产中心建设。

五、具体要求
1、要求全体员工高度重视制度建设,积极配合制度建设人员对相关工作要求、标准、流程等的调研。

2、各中心、部门负责人为本中心、部门制度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度的编订、审核,以及与调研人员的沟通协调工作。

3、在制度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故意阻挠、拒不配合、推诿塞责的,以妨碍公务论,将对责任人作相应处理。

4、未尽事宜,将进一步补充。

综合中心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主题词:组织架构分工调整通知
抄报: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
抄送:
山东世纪开元电商集团综合中心 2017年1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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