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区矫正制度的几个问题
探究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难点问题与解决策略
探究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难点问题与解决策略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有着重要意义的社会工作,旨在帮助那些有犯罪前科的人恢复正常人生,实现自我价值。社区矫正工作者需要具备高度的责任感、敏锐的洞察力和丰富的经验,以真实地为这些人服务。
但是,社区矫正工作面临许多难点问题。这些难点问题不仅涉及到工作的制度和保障,还涉及到社区矫正工作者个人素质和职业担当。只有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社区矫正工作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一、难点问题
1、人员构成不均衡
社区矫正工作需要一定的专业素养和技能,而人员构成不均衡是目前的一大难题。有些社区矫正工作者从警或者其他法律行业转行,虽然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但缺乏专业知识,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有些社区矫正工作者本身不够成熟,缺乏专业素养,容易被服务对象所迷惑或是被动影响。
2、社区矫正制度不完善
社区矫正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例如,社区矫正惩罚措施的数量和种类有限,只能针对一部分犯罪行为。同时,一些社区矫正制度还存在着错误、漏洞等问题,限制了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工作效率。
3、服务对象的精细化管理
社区矫正服务对象的精细化管理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难点之一。服务对象教育程度、犯罪类型、心理健康状态、家庭环境等多方面因素
都影响到社区矫正工作的展开,这使得服务对象的分类、跟踪、管理等工作变得异常复杂。
4、管理体系不完善
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经验的交流、人员的划分、服务对象的召回和监管等问题都需要得到更为细致的规划,避免管理上的不当和漏洞。
二、问题解决策略
1、培养高素质社区矫正工作者
为了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开展,需要培养高素质的社区矫正工作者。首先要考虑从教育上着手,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专业培训,同时通过多学科组合培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者的综合素质。靠着持续的学习,教育和自我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者自身的竞争力才能得到提升。
浅析社区矫正工作现状、问题及对策
浅析社区矫正工作现状、问题及对策
浅析社区矫正工作现状、问题及对策
一、社区矫正工作现状
社区矫正是我国刑罚执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将刑罚转化为具有行为规范功能的教育手段。社区矫正主要是对刑满释放人员、暂时出狱人员和缓刑人员进行监督和帮教,通过社区的治理和矫正,促进矫正对象的社会融入和恢复。
社区矫正工作的现状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 政策法规完善。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于刑事犯罪的矫正力度,多项政策法规出台,为社区矫正提供了良好的法律基础。
2. 机构设置健全。社区矫正机构分布广泛,社区矫正员的工作队伍相对完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基本能够满足工作需要。
3. 工作内容丰富。社区矫正工作主要包括对矫正对象的重难案件化小、从严管理、矫正计划的制定和评估、心理疏导、创业培训等多个方面,为矫正对象提供了全方位的教育和帮助。
4. 考核评估制度健全。社区矫正工作的成效得以监督和评估,促使社区矫正员不断提高自身的工作能力和高质量的服务水平。
5. 社区参与度高。社区矫正工作得到了当地社区居民的广泛参与和支持,增强了社区的治理自治和教育功能。
二、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
社区矫正工作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1. 人员配备不足。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配置一直是一个难题,社区矫正员的数量不足,工作强度大,导致无法有效地开展工
作。
2. 缺乏专业技能。社区矫正员的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相对较低,导致在具体的工作中无法提供有效的帮助和教育,难以满足不同矫正对象的需求。
3. 资源不足。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大量的资源支持,包括经费、场所、物资等,但是现实中这些资源常常存在短缺或者不足,影响了工作的开展。
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摘要]社区矫正制度是一项非监禁刑制度,发源于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我国从2003年7月开始在部分省市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12年3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有力保障。但由于社区矫正工作起步较晚,还需要不断探索和完善。实践中尚存在着异地矫正执行衔接难、部门之间衔接不力、有关规定比较模糊、社区矫正网络不够健全等问题。文章仅就有关问题作一粗浅的探讨。
[关键词]社区矫正;问题;对策
一、概述
社区矫正制度,通常认为是一种非监禁刑制度,发源于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作为对刑罚报复主义反思的产物,体现了一种人文关怀精神和预防犯罪的价值追求①。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院两部”)联合下发《关于试行社区矫正制度的通知》,决定在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山东六省市试点开展社区矫正工作。2005年1月,“两院两部”联合下发《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将河北、内蒙古、黑龙江、安徽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列为第二批社区矫正试点地区。2009年9月,“两院两部”颁布《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社区矫正开始在全国试行。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将社区矫正列入刑法条文,社区矫正自此纳入了法制轨道。2012年1月10日,“两院两部”联合印发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社区矫正工作自此走上了规范化的轨道。但实践中也存在着异地矫正执行衔接难、部门之间衔接不力、有关规定比较模糊、社区矫正网络不够健全等问题。本文仅就有关问题作一粗浅的探讨。
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问题
1.社区矫正制度立法不完善
我国自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至今依然没有形成自成体系的社区矫正法,而只是零零散散对社区矫正的相关制度作了规定,并没有涉及社区矫正的全部环节,这是远远不够的。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有较为完善的社区矫正法规,但是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存在起步晚、立法不完善等问题,以致在社区矫正实践中也存在不少问题。
司法实践中,由于具体法规方面存在空白,常常会导致各责任部门之间的权力和职责不明确,行使权利的时候每个部门都认为自己有权力,而需承担责任时则互相推诿。另外,当前的立法在很多社区矫正的程序和标准上都没有明确说明。如社区矫正的托管、送达和回执应当如何具体进行,社区矫正过程中形成的相关矫正资料档案如何建立和保存,法律亦未详细说明,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矫正程序和标准各地不统一,还常常出现侵害被矫正者权益的情形,从而严重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最终目标的实现。
2.各矫正机关职责不具体,分工不明确
根据我国相关文件精神,司法行政机关是社区矫正的主要机关,负责组织和协调工作,而其他机关如公安、法院、检察院、民政、监狱等需要协助司法机关完成社区矫正。但是并无相关立法明确各个机关应当在社区矫正的过程中承担何种责任,无明确的分工。这就直接导致在司法实践中,社区矫正工作只有司法机关在开展,其他配合机关往往会因为本部门事物太多已经顾不过来、人手紧张等原因并不能在需要解决问题的时候及时到位,而且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关注度不够,所以很少会积极行使自己的职责。值得注意的是,司法机关在矫正中对矫正对象都不具有执法权,这样一来,就出现了有执法权而并不负责社区矫正工作、负有社区矫正工作职责的又没有具体执法权的尴尬局面,矫正工作也就难以顺利开展。
当前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当前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犯罪事件频繁发生,因此社区矫正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而在这个漫长的过程中,社区矫正制度仍然存在许多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涉及社区矫正制度体系不完善、社区矫正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矫正方法不当等方面。本文将从以上方面来分析当前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问题,同时提出应对措施。
社区矫正制度体系不完善
当前社区矫正制度缺少一个完备的矫正体系,一个细致完整的矫正流程,同时在矫正过程中缺乏科学的监管手段和科学的矫正制度管理体系。对于那些能够逃脱其注意的罪犯来说,这意味着他们可以随意逃避其义务,甚至再进行犯罪活动。例如2021年9月,黑龙江省一位社区因贪污罪服刑的申某,因为未按时归还物品被处理,结果在当地火车站被警方抓获涉嫌偷窃。这种情况在矫正过程中时有发生,采取的应对措施需要加强监管和管理。
社区矫正人员素质不一
社区矫正人员的素质极其重要。他们是否具备必需的能力和技能将影响整个社区矫正制度的质量和效益。但实际上,社区矫正人员素质存在参差不齐的情况。某些社区矫正人员往往没有接受过专业的培训或实践,或者缺乏良好的道德修养,这可能导致矫正过程出现突发事件或误操作,例如2021年7月,在东城区矫正所中,一名矫正人员因情绪失控,殴打了一名服刑人员,大大伤害了矫正和监管的公信力。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其在矫正过程中具备相应
的专业素养。
矫正方法不当
社区矫正制度在矫正方法上仍然存在一些困惑和较大的问题。有些社区矫正机构在矫正过程中采取的方法被认为是不当的,这也可能导致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例如,2021年5月,江
对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的思考
对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的思考
社区矫正制度,是指对犯罪分子进行社区化管理和矫正的一种制度。随着我国社会的
不断发展和进步,犯罪问题也越来越受到重视。为了解决犯罪问题,我国不断完善社区矫
正制度,力求将犯罪分子重新纳入社会,实现社会和谐和稳定。在这个背景下,本文将从
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现状、存在问题以及未来发展方向等方面展开思考。
我们来看看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现状。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已经建立起一套相对
完善的管理体系,包括社区矫正机构、社区矫正人员等。在法律层面上,社区矫正制度也
得到了相应的法律保障和支持,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社区矫正的程序、内容和监督等
方面的要求,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社区矫正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一些社区
矫正人员缺乏专业的知识和技能,不能够很好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机构的建设
和管理还不够完善,一些地区的社区矫正机构设施简陋,管理不规范,影响了社区矫正工
作的开展。社会对犯罪分子的偏见和歧视也给社区矫正工作带来了困难,社区矫正人员和
犯罪分子之间的矛盾和摩擦时有发生。社区矫正中的教育和医疗资源也相对匮乏,一些社
区矫正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的过程中,得不到有效的教育和医疗资源的支持。
那么,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推动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呢?笔者认为,需要从以下
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提高社区矫正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政府应该加大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他
们的专业水平和实践能力,使他们能够更好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还应该加强社区矫正人
员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的考核和激励机制,激励社区矫正人员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工作心得:社区矫正中的难点(问题)及对策
工作心得:社区矫正中的难点(问题)及对策
一、社区矫正中的难点问题
1、逃避监管、脱管、漏管现象时有发生
市场经济体制给建立在传统属地户籍管理基础上的监外刑罚执行带来很大冲击。首先,大量的人口流动造成“人户分离”状况,有口无户、有户无口情况突出,外籍流动人口经商,不办理暂住户口,一些被判处监外执行的罪犯也混入其中,四处流窜,人户分离造成难以实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其次,人民法院对罪犯宣告监外执行后都是让罪犯自己到派出所报到,一般情况下有固定住址或固定职业的都能到辖区派出所报到并接受考察,而一些无固定职业、住所的监外执行罪犯特别是流窜犯往往不回原籍派出所报到,跻身于人口流动大的城镇,行踪不定,长时间处于无人管理,其表现难以掌握,更谈不上日常管理,从而造成脱管失控的可能性增大。第三,法律文书传递不及时、不到位是直接造成公安机关基层派出所对监外执行罪犯漏管的主要原因。由于法律文书的不齐全、不完备,也造成司法所不能及时对监外执行罪犯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在司法实践和试点工作中,从201X年到201X年的时间里,据不完全统计,本辖区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的共有25人,占监外执行罪犯的8.3%,其中法院判决后下落不明的有3人,由于人户分离无法管理的有3人。
2、监管不力,执法存在随意性和盲目性
现行法律文件规定公安机关是刑罚的执行机关,两高两部的《通知》规定司法行政机关是社区矫正的工作机关。刑罚执行机关与工作机关不统一,必然影响刑罚执行工作的统一性:责权利分离的状况容易造成部门之间对某些问题相互推诿、无人负责,导致执法存在随意性。如纳入社区矫正的监外执行罪犯下落不明后,司法所在无法寻找到其本人时,就会要求基层派出所寻找,基层派出所认为其已经纳入社区矫正范围,责任在司法所,即使寻找有时也会敷衍了事,导致监外执行罪犯长期下落不明。
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社区矫正工作是指针对刑法执行的对象,通过诉前排查、解除约束执行、社区矫正执行等手段,对犯罪分子进行法律教育、心理疏导、职业培训等服务,以帮助他们融入社会,重新做人。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例如监管力量不足、缺乏有效的社区支持措施、矫正对象较高的再犯率等等。本文将从这些方面分析问题,并提出应对措施和建议。
一、监管力量不足
社区矫正工作的目的是通过监管和帮助,促使矫正对象融入社会、学会遵纪守法。然而,由于监管力量不足,导致监督和管理不够到位,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效果。
解决该问题的对策建议:
1. 增加监管力量:加强社区矫正人员的招聘和培训,提升他们的专业能力和监管水平。
2. 加强监管手段:采用科技手段提高监管效率,比如通过电子脚环等技术手段对矫正对象进行实时监控。
3. 加强协同配合:与公安、社区居委会等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和合作,共同推动社区矫正工作。
二、缺乏有效的社区支持措施
社区矫正工作不仅仅是监管工作,更需要提供社区支持来帮助矫正对象重新融入社会。然而,社区支持系统不完善,导致社区矫正工作难以发挥作用。
解决该问题的对策建议:
1. 完善社区矫正服务:建立健全社区矫正服务机构,提供心理辅导、职业培训、法律援助等服务,帮助矫正对象解决就业、住房、教育等问题。
2. 加强社区参与:鼓励社区居民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提供社会支持和帮助,促进矫正对象更好地融入社会。
3. 建立社区矫正员制度:根据矫正对象的具体情况,聘请专门的社区矫正员进行定期的探访和指导。
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和意见
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和意见
社区矫正工作是指对犯罪分子进行社区化的监管和矫正的工作。它是一种非监狱化的刑罚执行方式,旨在通过对犯罪分子进行心理矫治和社会融入,防止其再次犯罪,保护社区安全。然而,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包括制度性问题、操作性问题和资源问题等。针对这些问题,我提出以下一些建议和意见。
首先,制度性问题是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一方面,社区矫正制度体系尚不完善,法律法规不健全,政策措施不完善,导致矫正工作的操作难度和效果不佳。另一方面,由于社区矫正制度中存在空白或模糊之处,加之人员不力,法律执行人员在操作时缺乏统一的标准和依据。因此,我建议加强社区矫正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体系,明确矫正工作的权责和操作标准,提高矫正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化。
其次,操作性问题也是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社区矫正工作需要面对复杂的社会现实和犯罪分子的多样化需求。然而,由于缺乏足够合格的人员和专业知识,社区矫正工作存在操作不当、短期考核取代长期效果评估、关注点不一致等问题。因此,我建议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专业能力和素养。同时,需要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经费和人员投入,提供更好的工作条件和支持,使其更好地开展工作。
再次,资源问题也是社区矫正工作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支持。然而,在现实中,社区矫正工作的资源分配不均衡、不足以及浪费现象普
遍存在。因此,我建议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投入,提供更多的资源支持。同时,还应加强资源的整合和优化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将资源更好地用于矫正工作的实际需要。
我国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以宝鸡市社矫工作实践为例
我国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以宝鸡市社矫工作实践为
例
近年来,我国社区矫正取得了一定进展,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为了更好地推进社区矫正工作,需要认真总结问题,并采取有效对策。本文将以宝鸡市社矫工作实践为例,探讨我国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问题一:社区矫正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专业能力不足
社区矫正工作需要专业化、规范化的运作,需要从业人员具备相关的法律和心理学知识。但是,在实际工作中,部分社区矫正人员存在素质参差不齐、专业能力不足的问题。
案例一:某社区矫正工作者在执行某一案件过程中,过于急躁,屡次使用极端手段去迫使矫正对象做出某些表现,导致该矫正对象对社区矫正工作失去信心。
对策一:要提高社区矫正从业人员的素质,加强专业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水平和专业素质。同时,要建立健全制度,严格规范社区矫正工作。
问题二:社区矫正力量不足
社区矫正工作的高质量开展需要足够的工作人员。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社区矫正力量不足,导致难以满足矫正对象的复杂需求。
案例二:某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负责区域内矫正对象增多,但其矫正人员并未增加,导致每个矫正对象得不到充分关注和服务,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
对策二:要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招聘和培训工作,提高其工作质量和效率。同时,要完善社区矫正体系,建立强大的社区矫正队伍,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可持续的支持。
问题三: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管机制不完善
社区矫正工作需要严格监管和管理,但在实际工作中,监管机制不完善,给社区矫正工作带来了困难。
案例三:某社区矫正站工作者对于矫正对象的家庭环境和个人隐私保护工作不够严格,导致部分矫正对象信息被泄露,进而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后果。
社区矫正题目及答案
一、判断题:
1、社区矫正机构和司法所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实施心理矫正。a
A、对。
B、错.
2、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指导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风险评估,实施统一管理。b,分等级管理
A、对。
B、错。
3、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分开进行,矫正宣告公开进行,但矫正档案应当保密。B,宣告不公开
A、对。
B、错.
4、社区服刑人员符合减刑条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提请原审法院裁定。b提请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A、对.
B、错。
5、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满的,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司法所应当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b
A、对。
B、错。
6、社区服刑人员脱离监督管理的,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组织查找,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b
A、对。
B、错。
7、社区服刑人员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a
A、对。
B、错.
8、《安徽省社区矫正实施条例》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b
A、对。
B、错。
9、单位和个人对社区矫正教育帮扶工作进行捐赠的,按照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b
A、对.
B、错。
10、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建立社区矫正工作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社区矫正工作网格化管理。b
A、对.
B、错。
11、社区服刑人员家庭符合申请宅基地、承包农村土地条件的,解除社区矫正以后按照规定办理.b
A、对。
B、错。
1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社区矫正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a
A、对。
B、错。
13、应当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建立社区矫正培训和社区服务基地。a
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与改进
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与改进
在当前的社会中,犯罪问题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而社
区矫正在这一过程中显得越来越重要。社区矫正是一种对罪犯进
行刑罚后的再教育,该制度由政府负责,主要是在监狱之外对罪
犯进行再教育,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和改进,对于减少罪犯的再犯率,加强社会治安,促进社会和谐具有
重要的意义。
一、社区矫正制度的意义和现状
社区矫正制度的意义在于降低犯罪率,减少罪犯再犯率,并促
进社会和谐。和监狱比起来,社区矫正制度的特别之处在于可以
将罪犯释放到社会上,在专业团队的帮助下进行教育和管理,这
样可以让他们更好地适应社会,从而降低再犯风险,减轻犯罪带
来的社会损失。
当前社区矫正制度面临的问题在于监管不到位和措施不够有效。目前社区矫正制度规范具有较高的水平,但由于国内并未形成完
整详实的框架制度和管理模式,实施较为宽泛和松散,存在着很
多的监管漏洞,使得罪犯在再犯提高、反矫回归率风险提高的同时,给社区治安也带来了危害,需要相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改进。
二、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的方向
在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方面,建议重点注意以下三个方向:完善社区矫正规范、拓宽社工专业人员团队、加强社会宣传。
1. 完善社区矫正规范
社区矫正制度应该加强规范化建设,明确罪犯矫正期内的具体要求,建立全面的管理模式,明确监督、奖惩、安全保障等方面的制度设计。同时,要建立完善的技术手段监管机制,如采用监视器和电子脚镣等技术手段,对罪犯的行动进行全面掌握,从而实现全过程监管的效果。
2. 拓宽社工专业人员团队
社区矫正应该招聘一批综合素质较高、专业能力过硬的社工人员,实现人因为本是需要治理的,这些人应该果断、敢于承担责任、并且有关切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引领和刷新新时代的社区矫正工作和发展。应该在其培养管理团队上花费更多的心力、更多的时间、更多的技术和资源上面,所以培养社区矫正管理人员的职业素质是极为重要的。
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社区矫正工作是指对刑满释放人员进行社区监督和帮助,促使其重新融入社会。然而,目前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制度不完善、资源缺乏、人员力量不足、服务内容单一等方面的问题。为了改善社区矫正工作,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整改措施。
首先,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制度还不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应当由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明确矫正对象、服务内容、管理机构及权责等方面的问题。此外,还需要建立健全矫正对象的档案信息管理制度,确保相关信息的及时、准确和保密。同时,社会各界应当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社区矫正制度在社会中的认知度和支持度。
其次,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着资源的紧缺问题。社区矫正机构需要有足够的财政拨款和人力资源来提供各种服务,如职业培训、心理辅导、就业帮扶等。因此,政府应当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投入力度,增加相关资源的供给。同时,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加强与社会组织和企业的合作,争取更多的资源支持。
第三,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力量也存在不足。目前,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人员数量不足以满足工作需求,导致对矫正对象的监督和帮助不够到位。因此,政府应当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招聘和培训力度,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同时,社区矫正机构也可以在社会上招募志愿者,扩大矫正力量,提高服务的覆盖范围和深度。
此外,社区矫正工作的服务内容也存在单一的问题。目前,社区矫正工作主要侧重于监督和控制矫正对象的行为,而对于矫正对象的心理辅导、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的服务相对不足。因此,社区矫正机构需要提供多样化的服务内容,满足矫正对象不同方面的需求。另外,社区矫正机构也可以与社会上的专业机构和组织合作,提供更丰富的服务资源。
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社区矫正制度越来越成为一个重要的治安保障和社会治理手段。然而,社区矫正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如社区矫正机构设置不规范、制度不完善、人员素质不高等,这些问题需要我们注意和解决。
一、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问题
1. 社区矫正机构设置不规范:目前,我国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置并不规范,包括机构数量不足、区域分布不合理、人员配置不当等问题。这样一来,社区矫正机构的覆盖范围受限,导致很多矫正对象无法得到及时的矫正服务,甚至造成了一些原本可以矫正的犯罪行为继续扩大。
2. 制度不完善: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一些关键制度还不完善,如社区矫正对象选择机制、矫正方案的制定和评估机制、社区矫正人员的考核制度等,这些都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和成效。
3. 人员素质不高:目前,我国社区矫正人员的素质标准并不高,并且缺乏全面、系统的专业矫正知识和技能,其职业素养和矫正技巧也亟需提高。这样一来,社区矫正人员的专业水平无法满足实际需要,难以有效地开展矫正工作。
二、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的建议
1. 加强机构建设:要增强社区矫正机构的覆盖范围和服务能力,
加强机构建设是必要的。应优化机构设置,强化人员配置,使社区矫正机构能够更好地开展工作。
2. 完善制度建设:我国社区矫正制度需要不断完善。针对社区矫正对象选择机制、矫正方案制定和评估机制、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制度等关键制度进行规范化、标准化的制度建设,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科学、规范、高效开展。
3. 提高人员素质:提高社区矫正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水平,是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必然要求。通过加强职业培训,提升社区矫正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职业技能水平,从而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社区矫正是指法院依法对判处缓刑、假释、暂时监外执行的罪犯进行辅导、教育和监管等社会矫治措施的工作。它是刑罚执行体系中重要的一环,对于罪犯的改造和社会安全都起着重要的作用。然而,社区矫正工作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影响了矫正效果和社会安全。本文将围绕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展开探讨,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一、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
1. 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社区矫正工作的核心是对罪犯进行监督和管理,但当前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监管不力的问题。一方面,一些矫正人员在履行监管职责时存在工作不认真、不负责任的情况;另一方面,监管的手段和手段相对单一,缺乏科技手段和工具的支持。这导致矫正人员对罪犯的监管不够科学、不够精细,罪犯很容易通过一些方式逃避监管。
2. 矫正人员专业素质不高:社区矫正工作要求矫正人员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但当前一些矫正人员的专业素质不高,缺乏必要的法律、心理学等专业知识和技能。这导致一些矫正人员在工作中缺乏应对复杂情况的能力,不能很好地进行矫正和辅导工作,影响了矫正效果。
3. 稿件缺乏科学性和实效性:社区矫正工作中的稿件是矫正人员对罪犯进行矫正和教育的重要手段,但当前一些稿件的编写往往缺乏科学性和实效性。一方面,有些稿件的内容过于简单、浅显,不能满足罪犯的需求;另一方面,一些稿件的内容脱离
罪犯的实际情况,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
4. 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人为因素:社区矫正工作是一个涉及多方利益的工作,但当前一些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人为因素的问题。一方面,一些矫正人员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况,影响了矫正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另一方面,一些罪犯和他们的家属在社区矫正工作中采取各种措施规避矫正措施,导致矫正工作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成因及对策
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成因及对策
刑法修正案(八)及相继出台的关于社区矫正工作一系列规范性法律文件,明确规定了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以及裁定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正式确立,初步形成了现有的监外执行检察和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体系。
一、基本现状及突出问题
(一)、联席会议未形成制度化。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每年定期召开一次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牵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参加的联席会议。达不到联席会议所规定的要摸清监外执行罪犯基数、各部门信息互通、机制通畅、提出建议的效果。如监狱、公安机关、看守所交付执行不规范,人民法院判决书等法律文书送达不及时,人民检察院监督不到位,社区矫正法律政策更新掌握不细,社区矫正水平停滞不前。
(二)脱管失控人数较大、时间较长。全年脱管失控65人(初步统计),占监外执行总人数的16%,脱管失控人数较大;百分之八十以上监外罪犯脱管半年以上至一年,脱管时间较长。
(三)职务犯罪脱管现象较严重。职务犯罪监外执行罪犯脱管失控人数达13人,占脱管失控人数的20%。其中一名脱管失控是县处级缓刑人员,至今未纳入社区矫正,造成刑罚执行不平等的影响。
(四)矫正力量严重不足。全县24个乡镇司法所,有近半所人
员少,矫正力量不足,因而大部分矫正人员只是建立了矫正档案,监管、教育、帮教、改造措施落实存在很大漏洞。
(五)矫正机构基础薄弱。由于基层所经费保障不够,绝大多数基层所没有对矫正人员组织学习和参加社区公益性劳动。
(六)异地矫正有规定但未实行。矫正人员外出打工的较多,由于异地委托矫正法律程序不明确,造成矫正人员的矫正费用增大,同时也加大了矫正成本。更是导致脱管、漏管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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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区矫正产生的历史背景
若从个别措施的产生算起,社区矫正已经有数百年的历史。作为社区矫正一项重要手段缓刑雏形的教士恩赦制度早在13世纪就在英国产生了。作为现代缓刑制度之父的约翰•奥古斯塔斯在1841年就开始在波士顿接收由他保释的罪犯。麻省在1878年就通过了第一部缓刑法。2在美国,最早规定社区矫正另外一项社区矫正重要手段社区服务的法律早在1547年就实施了。3
但是,作为一项系统的制度的社区矫正是随着刑罚制度的逐渐演进而产生的。从发展历史来看,刑罚明显呈现由重至轻的趋势。在国际社会,目前对刑罚历史演进的具体状态已经达成一个基本的共识。由于经济、政治、文化及社会的持续变革,自中世纪产生以来,刑罚一直在这些变革的影响下不断演进。演进的历史趋势是,从普遍使用肉刑和死刑过渡到现代的监禁,再从作为刑罚主要手段的监禁过渡到罚金、缓刑、暂缓判决等监禁的替代措施和其他不用直接控制人身而采取非监禁控制措施的中间刑罚。最近,又出现了一种从刑罚向和解与赔偿等恢复性司法过渡的趋势。4刑罚的这种历史发展,反映了人类社会刑罚观念的进化、刑罚方法的人道和对刑罚效益的重视。随着人们对监狱拥挤、监禁成本高昂、罪犯间的交叉感染及监禁刑烙印等传统监禁刑弊端认识的深入,社区矫正已为许多西方国家大量采用。上个世纪50年代以来,联合国的一些刑事司法规则,例如《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1955),《监禁替代措施》(1980),《减少监狱人口、监禁替代措施和犯罪人社会整合》(1985),《联合国非监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即“东京规则”(1990)等,都明确倡导尽可能避免监禁,将监禁作为最后一种迫不得已的手段使用,从而大大促进了国际社会在刑罚制度中对社区矫正的适用。5
不过,直接催生这项制度的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退伍军人回归社会辅导制度。二战之后,许多在欧亚战场拼杀已久的老兵退伍之后遭受多种社会不适应症困扰,宁愿重回部队再过军旅生活。他们急需帮助使之从军人生涯回到普通百姓的生活。因此,有关部门便派员分赴退伍军人居所,提供咨询等心理辅导活动,帮助他们做好教育和就业准备。这项活动的效果很好,遂被引进刑事司法系统中,成为一项重要的制度。此后,西方、特别是美国矫正界受医疗模式的启发和“标签”理论的影响,再加上中间制裁措施的丰富,致使社区矫正日臻完善,现在许多国家已经成为一项非常重要的刑事司法制度。6
二、外国社区矫正措施的种类与适用
由于这项制度在许多国家已经相当完善,社区矫正措施的种类越来越丰富。
从类型上看,可以分为五类:监督方案、居留方案、释放方案、延缓执行和附条件释放方案以及社区监督与控制方案。7
(一)监督方案
根据欧美国家的情况,监督方案包括社区服务、罚金或抚慰金和震慑性监禁。
1.社区服务
社区服务是指法院要求犯罪人在社区从事一定时数的工作或服务,以对被害人和社区做出一定的具体补偿。工作范围包括收集垃圾、清理街道、养护公共设施、照顾幼儿和老人、协助医务人员等。除了可对被害人及其家庭、社会做出补偿之外,社区服务还可以培养犯罪人的社会责任感与工作技能及兴趣,使其在不被监禁割断与家庭及社会联系的情况下来悔过和发展自己。
2.罚金
罚金是指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抚慰金是指法院判决犯罪人向被
害人或被害人家属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以平服被害人的受害。在许多西方国家,罚金或抚慰金都可以单独适用,作为惩罚犯罪人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手段。
3.震慑性监禁
震慑性监禁有时也称之为震慑性缓刑(shock probation),是指将犯罪人送到监狱关押一段时间(在美国最高可达130天),使其体验监禁之痛苦,达到威慑其再次犯罪的目的。美国的一些学者主张,震慑性监禁不仅可以适用于初犯,也可以适用于那些尚未放弃暴力行为的犯罪人。对于震慑性监禁的效果,不同的评估众说不一。有的作者称其与一般缓刑和一般监禁的效果没有多大区别,还有的作者称其有降低再犯率的作用。
(二)居留方案
居留方案是指服刑人(一般为10~25名)被安置于一个中、低度警戒程度矫正机构,接受专业人员的治疗,以增进解决问题的能力,顺利回归社会。这类方案包括药物成瘾治疗、心理辅导和就业培训等,对于服刑人员、特别是少年服刑人员具有重要的作用。
(三)释放方案
这类方案主要适用于在监狱内服刑的罪犯,以便减少监禁人口,使罪犯逐渐适应社会,为彻底回归社会做好准备。从美国等西方国家的情况看,这类方案均是一些中短期方案,包括工作释放、离监探亲、中途之家、亲属同居等。
1.工作释放
工作释放是指在开放式监狱中服刑的罪犯白天或者正常工作日离开监狱到社区中从事一定形式的自由劳动或就业培训,晚上或周末回监狱服刑这样一种社区矫正措施。除减少监禁成本、补充社会劳动力这两方面的效用之外,工作释放的主要功能在于减轻服刑人未来完全回归社会时的困难。通过这一措施,服刑人一俟释放就能立即投入工作,获得经济收入供养自己和家庭,并融入社区,从而减小重新犯罪的可能性。美国一些州对工作释放方案效果的评估均表明,从监狱释放在服刑人员,经过工作释放方案的人员比未经过这一方案的人员的重新犯罪率要低1倍左右。8
2.离监探亲
离监探亲是指对一些在监狱服刑期间表现良好的罪犯允许其离开监狱一段时间返家探视的措施。在西方国家,为了促使服刑罪犯早日适应社会,维系家庭纽带,对在一定时期内在监狱表现良好的罪犯,都准许其离监探亲。另外,在配偶、直系亲属或较近旁系亲属病危或去世时,一般也允许服刑罪犯离监探视,以凸显行刑人性化和人道化。
3.中途之家
中途之家最初是由民间组织建立的收留像冉阿让这类刑满释放人员的机构。这类机构由宗教或慈善组织出资或集资,建立在社区内,为刚刚刑满释放的罪犯提供食宿,帮助他们就业并维持与社区之间的联系,逐渐适应社会的自由生活,避免重新犯罪。因此,日本直接称这类机构为更生保护设施。9
4.亲属同居
亲属同居是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服刑人与配偶或直系血亲在指定住所和时间同居的制度。在有些西方国家,这一制度也被称为亲密探视(intimate visit)。国外一般认为,这一制度有助于强化服刑人与家庭的联系,缓和监狱内的同性恋问题,减轻管理者与服刑人之间的紧张,削减服刑人与社会之间的隔离程度,因此许多国家都实行这一制度。
(四)延缓执行
延缓执行制度是指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在法院判裁定犯罪人有罪的同时附条件暂缓宣告其刑罚(suspended sentence)或宣告暂缓执行其被判处的刑罚(suspension of the execution of the sentence),将其置于社区之中,若其能在法院宣告的期间内履行法院规定的条件,则不再宣告其刑罚或者不再执行其刑罚的制度。对后一种形式,我们一般称之为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