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
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号)、《关于全面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安委办〔〕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县级以上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功能区的应急(安全)管理机构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法规对煤矿、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等队伍的教育训练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功能区的应急(安全)管理机构从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煤矿安全作业除外,以下同)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教师)、安全生产考务人员(不包括考场服务人员,以下同)、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以及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应急救援人员(以下简称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全省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特种作业人员;
(3)其他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从业人员。
2.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
(2)安全生产基本知识、专业知识;
(3)安全生产操作技能;
(4)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处理;
(4)场所、设施、设备等相关证明材料;
(5)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3.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设立的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颁发《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培训范围与内容
五、培训机构监管
1.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全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2.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3.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吊销其《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证书》:
(1)培训质量不符合要求,导致严重后果的;
(3)具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专职、兼职教师队伍;
(4)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设立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应当向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设立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3)教师队伍名单及其相关资质证明;
(2)弄虚作假,为不符合条件的学员发放培训合格证书的;
(3)未按照规定开展培训,情节严重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地方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地方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7.02•【字号】冀安监管政法[2011]82号•【施行日期】201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地方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通知(冀安监管政法〔2011〕82号)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正确适用,提高执法水平,省局制订了《河北省安全生产地方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核,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和重要内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认真贯彻《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1号令),遵循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合理考量相关因素,使行政处罚做到合法、适当。
二、在行政处罚中,适用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章中设定的行政处罚时,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布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执行;适用我省安全生产地方法规和规章中设定的行政处罚时,按照本标准执行。
三、《河北省安全生产地方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自2011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河北省安全生产地方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冀安监管办〔2010〕10号)同日废止。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日河北省安全生产地方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一、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在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中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未坚守岗位、擅离职守的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一般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大纲试行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一般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了规范一般生产经营单位(除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等高危行业外)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保证培训质量,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局令第20号)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省局制定了《一般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般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大纲(试行)本大纲规定了一般生产经营单位(除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等高危行业外)的主要负责人的培训目的、要求和具体内容。
一、培训对象一般生产经营单位(除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等高危行业外)的主要负责人。
二、培训目的通过培训,使培训对象熟悉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掌握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安全技术,了解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达到管理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
三、培训要求(一)培训要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注重安全生产意识、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的综合培养。
(二)培训应按照不同行业分别实施。
(H)使用全省统一的培训教材。
(四)培训应安排讲课、复习、考核等环节,讲课内容及课时安排应符合本大纲要求。
四、培训内容(一)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
1、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概念2、现代安全生产管理理论3、我国安全生产管理现状4、安全生产“五要素”及其关系5、国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1、《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等地方法规3、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责任4、与所从事行业有关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H)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1、安全生产责任制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保障3、安全生产投入与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计划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5、建设项目“三同时”6、安全生产检查7、劳动防护用品管理8、安全评价9、职业危害与职业病管理(四)重大危险源管理与事故应急救援1、重大危险源基础知识及辨识标准2、重大危险源的评价与监控3、事故应急救援体系4、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策划与编制5、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五)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与调查处理1、事故的报告2、事故调查3、事故处理(六)行业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和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七)其他应该培训的内容五、安全生产再培训每年应进行安全生产再培训。
河北省安全生产管理局
河北省安全生产管理局
《河北省安全生产管理局》
河北省安全生产管理局是负责河北省安全生产工作的主管部门,成立于2008年。
其主要职责包括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等。
河北省安全生产管理局致力于加强对企业和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
通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严格落实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该局还积极推进安全生产领域的信息化建设,通过建立安全生产信息化系统,加强对安全生产数据的采集、整理和分析,及时掌握安全生产状况,做出科学决策,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在未来,河北省安全生产管理局将继续积极推进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努力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该局还将继续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共同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更大的成效。
论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论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为了加强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培训机构资质管理1. 培训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经得起相关部门的审查和监督。
必须按照相关法规要求,有关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必须通过审批程序,取得相关资质证书。
2. 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必须遵循诚信守法原则,并同时保证培训服务质量。
对于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培训机构,取消其资质。
三、培训内容管理1. 培训内容必须围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注重实用性和前瞻性。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培训内容,相关部门进行禁止和更正。
2. 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培训课程设置、教材编写、讲师选拔等制度,确保培训内容的科学性和全面性。
四、培训监督管理1. 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法违规的培训机构及时采取惩罚措施。
2. 对于安全生产培训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要及时调查处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追究和处罚。
五、监督管理责任1. 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
2. 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职责开展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对于在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必将依法予以处罚。
同时,对于表现良好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和个人,将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希望通过本实施细则的贯彻实施,能够有效提高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水平,为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做出积极贡献。
六、监督管理措施为确保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果,需要采取一系列的监督管理措施:1.定期检查: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进行检查,审查其资质和培训内容,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2.随机抽查:除了定期检查外,还应当进行随机抽查,对培训机构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以防止培训机构的违规行为得以逃避监管。
河北省安全培训规范文件
河北省安全培训规范文件《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和落实用人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培训内容和要求第五条安全生产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安全生产基本知识;(三)安全生产技术;(四)职业卫生和环境保护知识;(五)应急处置和救援知识;(六)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六条安全生产培训要求:(一)培训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和行业规定;(二)培训方式应当灵活多样,注重实效,可采用集中培训、网络培训、实操培训等形式;(三)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国家规定的学时;(四)培训师资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五)培训合格人员应当颁发培训证书,并建立培训档案。
第三章培训组织和实施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培训制度,明确培训责任,保证培训质量。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安全生产实际,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并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培训计划和培训内容,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培训。
第十条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培训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二)有与其培训业务相适应的师资队伍;(三)有健全的培训管理制度和培训质量保证体系;(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培训师资的管理,定期开展师资培训,提高师资教学水平。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11.23•【字号】冀安监管人[2012]144号•【施行日期】2012.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冀安监管人〔2012〕144号)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各安全培训机构:为推动我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信息化建设,规范培训考试制证等各项工作程序,进一步增强培训效果、提升培训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更好的为培训机构服务,为广大参训学员服务,省局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工作流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工作流程。
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各安全培训机构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严格按要求开展工作,并及时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反馈到省局,以不断提高行政效能,以实际行动为着力推进“两个环境”建设贡献力量。
联系人:张满良张杰崔碧薇联系电话:0311-******** 87803016 87805030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2年11月23日附件1: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试工作流程一、培训计划申报审批1、培训机构在“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填报培训计划,并在开班7个工作日前向省安全监管局提出申请。
2、省安全监管局工作人员收到培训机构在“系统”中提交的培训计划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对于审查合格的培训计划,省安全监管局工作人员在“系统”中汇总,打印纸质《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审批表》(表2)报领导审批;对于审查不合格的培训计划及时反馈培训机构,明确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及时限。
省安全监管局工作人员在“系统”中将领导审批同意的培训计划反馈给培训机构。
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
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冀安监管〔2012〕2号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的通知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各有关单位:依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规范全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冀安监管…2007?2号)同时废止。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提高安全生产培训管理水平,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本规定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接受安全培训的人员是: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以及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站长等。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单位副职(包括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经理、副矿长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部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11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考试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四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安全生产考试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全省安全生产考试机构监督管理,有效发挥考试机构质量保障作用,根据《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培训〔2013〕104号)《关于全面推进全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安委办〔2018〕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安全生产考试机构从事安全生产考试活动以及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考试工作和安全生产考务人员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考试机构是指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安全生产考试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考试管理部门)、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安全生产考试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市级考试管理部门)和承担安全生产考试任务的考试点。
第四条省级考试管理部门由省安全监管局确定,报应急管理部备案,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全省安全生产考试管理工作。
市级考试管理部门由市安全监管局确定,报省安全监管局备案,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全市安全生产考试管理工作。
考试点的设置,由省安全监管局会同市安全监管局根据全省统一规划和考试工作需要进行布设,报应急管理部备案。
第五条考试点主要分为安全生产理论考试点和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点。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点应当设置独立的安全技术理论考场和实际操作考场。
安全生产理论考试点主要承担各级安全监管监察人员、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安全培训教师、安全生产考务人员、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登记人员等有关人员的考试。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点主要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操作技能实际操作考试。
第六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积极争取本级政府支持,建立政府资金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等多方筹资机制,注重发挥中高等职业院校和大中型企业场地、设施、人才、管理等资源优势,采取独资建设、合作共建、购买服务等方式,推进考试点建设。
第二章考试机构设置及职责第七条坚持统一规划、总量控制、运行高效、方便考生原则,科学、合理布设考试点。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6.11•【字号】冀安监管应急[2014]59号•【施行日期】2014.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安监管应急〔2014〕59号)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定州市、辛集市安全监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安委〔2013〕8号),省局研究制定了《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4年6月11日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总结和吸取应急处置经验教训,不断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消除和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安全监管部门牵头调查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以下简称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第三条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评估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第四条应急处置评估工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实施分级负责的原则。
(一)省级人民政府成立的调查组,负责对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二)设区市人民政府成立的调查组,负责对较大事故的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三)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成立的调查组,负责对一般事故的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第五条上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的应急处置进行评估。
河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河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河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安监局)是河北省政府直属的事业单位,负责河北省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安监局的主要职责是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全省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得到有效的落实。
安监局的主要任务包括: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标准;组织实施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和督导;处理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并依法追究责任;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和专项检查;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等。
安监局的工作重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法制建设。
安监局应积极参与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确保全省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其次,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督导。
安监局应加大对危险化学品、矿山、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火灾防控等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并及时处理安全隐患。
再次,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安监局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
同时,安监局还应加强对安全生产从业人员的培训,提升他们的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理能力。
最后,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
安监局应积极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息数据库,完善信息共享机制,提高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效能。
总之,河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负责河北省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
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安监局应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督导、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以确保全省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得到有效的落实。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冀政办[2009]92号【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9.12.02【实施日期】2009.12.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9〕92号 2009年12月2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9〕46号),设立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对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职责。
(三)加强对省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职责。
(四)将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矿长安全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发证职责,划入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一)组织起草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省安全生产信息,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省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综合管理全省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三)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适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省管理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河北省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行政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省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安全生产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主要职能1. 负责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政策、法规和制度,组织实施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划、计划和政策。
2.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加强事故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生产隐患,提升企业的安全生产能力。
3. 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知识的普及,推动全社会形成重视安全生产、共同维护安全的良好氛围。
4. 负责对各类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法人组织的安全生产许可审批、监督和管理,确保企业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运营。
5. 组织和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制定和修订相关安全生产标准,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工作亮点1. 加强监管力度,提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
该局积极推进“互联网+安全生产监管”模式的建设,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实现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实时监测和风险预警,提高监管效能。
2. 加强隐患排查整治。
该局组织开展专项行动,重点针对重大危险源、高风险行业和重点行业进行隐患排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严肃处理,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3. 加强安全宣传教育。
该局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宣传片制作、宣传活动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安全生产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4. 创新监管方式方法。
该局积极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建立安全生产监测预警平台,实现对企业安全生产过程的全方位监控和及时预警,提高预防事故的能力。
5.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配合。
该局与公安、消防、质监等部门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安全生产工作,加强交流与沟通,形成合力,共同维护安全生产秩序。
三、存在问题和建议1. 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力度,特别是对一些高风险行业要加强监管力度和隐患排查整治。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6.24•【字号】冀安监管办[2014]68号•【施行日期】2014.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冀安监管办〔2014〕68号)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定州市、辛集市安全监管局,有关单位:《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编制导则(试行)》已经省局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有不妥之处,请及时反馈,以便及时修订完善。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4年6月24日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编制导则(试行)1总则1.1目的为了规范和指导全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的编写,增强评审报告编写的科学性和材料审核的可操作性,制定本导则。
1.2范围本导则适用于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的编写、考评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
3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的基本要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以下简称评审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省颁布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规范、文件、评定标准开展评审工作,评审报告的编写贯穿于整个评审过程,要内容全面、重点突出、条理清楚、数据完整、打分合理,评审结论客观、公正,提出的建议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4 正文内容4.1概述4.1.1安全生产标准化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申请单位性质、地理位置、所属行业和专业、主要生产工艺流程、设备设施、原材料、产品,从业人员、生产方式、生产能力和规模、年经营收入,申请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情况等)。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实施细则》《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文件冀应急人〔2019〕50号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实施细则》《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应急管理局、雄安新区安全监管局:现将《河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实施细则》《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省厅人事培训处反馈。
请各市将此文转发至本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及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安全生产考试点等有关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魏景瑞*************(兼传真)电子邮箱:***************附件:1.河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实施细则2.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河北省应急管理厅2019年3月28日河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细则。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对煤矿、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特种设备等其他行业领域安全培训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与安全培训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并实施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有关安全培训的企业标准。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培训的负责人承担安全培训综合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对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培训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12.27•【字号】冀安监管政法〔2017〕262号•【施行日期】2017.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冀安监管政法〔2017〕262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安全监管局,省局各处室、单位: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的通知》(中发〔2015〕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发〔2016〕24号)有关要求,经研究,对2016年12月31日前由我局制定的省安委会、省安委办、省安监局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对5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二、对10件规范性文件列入修改计划;三、对5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
凡宣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列入应予修改目录的规范性文件,由相关责任处室、单位修改后印发,原文件同时废止。
对于尚未清理的规范性文件,待清理后另行公布清理结果。
附件:1.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列入修改计划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7年12月27日附件1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2列入修改计划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3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机械等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机械等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4.02•【字号】冀安监管二[2014]33号•【施行日期】2014.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装备工业正文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机械等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的通知(冀安监管二〔2014〕33号)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定州市、辛集市安全监管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以下简称“机械等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依据《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和《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省局制定了《机械等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同时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编制的《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一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推动机械等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作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途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各有关企业要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请将此通知转发至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各地区、各有关企业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与省局监管二处联系(联系人及电话:王军,0311-********)。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4年4月2日河北省机械等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一、为进一步做好全省机械等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评审工作,加强对机械等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的规范管理,依据《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和《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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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安全生产
培训工作要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煤矿安全生产
【发文字号】冀安监管人[2014]31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4.03.31
【实施日期】2014.03.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要点》的通知
(冀安监管人〔2014〕31号)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安全监管局:
根据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安排部署,省局研究制定了《2014年全省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要点》,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3月31日
2014年全省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要点
2014年全省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总体要求: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牢固树立“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意识,落实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突出抓好“三项岗位”人员培训,大力加强企业“三级教育”和全员培训工作,不断扩大培训的覆盖面;强化培训机构建设,狠抓教师素质提升,努力提高培训质量;创新培训方式方法,增强培训的实用性和针对性;强化培训的全过程监管,严厉打击随意缩减学时、办速成班等违规违纪行为,加大检查处罚力度,严厉打击无证、持假证上岗行为,全面提升全省安全培训工作水平,充分发挥安全培训对安全生产的保障作用。
工作目标:加强以“三项岗位”人员为基础的企业全员培训,提升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技能水平,培训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6.5万人,培训特种作业人员14万人,培训以技术负责人、班组长和农民工为重点的其他从业人员180万人;培训安全培训教师2000人;对乡镇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全部轮训一遍;培训安全监管监察干部8000人次。
一、广泛宣传,提高全社会对安全培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1.将安全培训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体系,细化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的目标内容,增强考核对培训工作的导向和约束作用,切实保障安全培训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2.在《河北安全生产》杂志开设安全大讲堂,拓展宣传的广度和深度,使“安全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意识进一步深入人心,营造全社会重视、关心、支持安全培训工作的良好氛围。
3.在省局门户网站开设“安全培训动态”专栏,及时通报培训工作最新政策要求,宣传各地区、各部门和培训机构、企事业单位的先进经验和做法,相互学习借鉴,推动培
训工作优质高效开展。
4.充分发挥短信平台的作用,将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安排部署,通过手机短信的形式及时传达到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
5.在“安全生产宣传月”通过开展咨询、展览、发放宣传资料、悬挂条幅、组织培训机构开展义务宣贯等专项活动,宣传安全培训工作,提高全社会对安全培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6.开展履职尽责警示教育活动。
组织开展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尽责警示教育活动。
通过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宣讲以及事故案例的剖析,使企业主要负责人增强履职意识,提高履职能力。
教育活动采取统筹规划,分级实施的办法,省局重点抓好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履职尽责警示教育活动,各市、县(市、区)负责其他行业的履职尽责警示教育活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周密安排部署、狠抓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7.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加大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