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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补充要求解读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补充要求解读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补充要求
第6~10条:人员
技术负责人:相关专业背景和专业知识,中级或同等能力,5年及以上生态环境监测 工作经历; 授权签字人:与授权签字范围相适应的专业背景,中级或同等能力,3年及以上生态 环境监测工作经历; 质量负责人:了解机构所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熟悉生态 环境监测领域的质量管理要求; 【条文解释】
1. 相关专业包括但不限于环境、化学、化工、生物、物理、地理、地质、大气、海洋、 核工程等,应根据实验室所开展的监测活动和能力范围而定;但个人不建议在职提升学 历所学专业与机构和岗位要求完全不匹配(如工商管理、文学、人事、社会学等)
2. 工作经历不区分博士、硕士和本科等(实际上对本科学历反而是最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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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补充要求
第12条:设备
现场测试和采样仪器设备在数量配备方面需满足相关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 对现场布点和同步测试采样要求。
现场测试设备在使用前后,应对关键性能指标进行核查并记录。 【条文解释】 1. 当开展多点监测并需要同时进行时,现场监测设备配备数量应足够,且其数 量应该与承担的监测任务量相匹配。现场监测设备应配备数据输出或打印功能。 2. 当标准规范对现场监测设备使用前后性能确认有要求时,应按标准规范要求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补充要求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补充要求解读PPT幻灯片共24页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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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为 中 华 之 崛起而 读书。 ——周 恩来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补 充要求解读PPT幻灯片
谢谢!
51、 天 下 之 事 常成 于困约 ,而败 于奢靡 。——陆 游 52、 生 命 不 等 于是呼 吸,生 命是活 动。——卢 梭
53、 伟 大 的 事 业,需 要决心 ,能力 ,组织 和责任 感。 ——易 卜 生 54、 唯 书 籍 不 朽。——乔 特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释义PPT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释义PPT

案例2:上海质监局发布23家检验检测机构(个人) 行政处罚信息
自2017年1月1日《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实施以来,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严 格落实《条例》要求,创新监管方式,加大处罚力度,有力的规范了本市检验检测 市场秩序。根据《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将2017年以来检验检 测机构和人员处罚信息汇总公布如下:
【体系文件要求】
纳入《质量手册》的“编制依据”中,说明本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是 按照通用要求+行业补充要求的形式建立的。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要求
目前已发布补充要求的行业:
1. 食品检验机构 2. 司法鉴定机构 3. 医疗器械检验机构 4. 机动车检测机构 5. 食品复检机构
6. 环境监测机构 7. 电气检测机构 8. 工程检测机构 9. 雷电防护检测机构
2017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明确要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并建立覆盖布点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传输评价和综合分析报告编制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 补充要求》释义
《环境监测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 (环发〔2015〕175 号文)
篡改监测数据,系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环境监测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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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第一条本补充要求是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通用要求的基础上,针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特殊性而制定,在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时应与评审通用要求一并执行。

第二条本补充要求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是指运用化学、物理、生物等技术手段,

针对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海水、土壤、沉积物、固体废物、生物、噪声、振动、辐射等要素开展环境质量和污染排放的监测(检测)活动。

第三条本补充要求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规范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专业技术机构。

第四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监测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防范和惩治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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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的制度和措施,确保其出具的监测数据准确、客观、真实、可追溯。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保证人员数量、及其专业技术背景、工作经历、第六条

监测能力等与所开展的监测活动相匹配,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人员。数量应不少于生态环境监测人员总数的15%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应掌握机构所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第七条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具有生态环境

监测领域相关专业背景或教育培训经历,具备年以上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且具有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5

环境监测实验室资质认定与认可 教学PPT课件

环境监测实验室资质认定与认可 教学PPT课件
●9.4 控制过程 ► 平均值:系统因素影响 ► 极差:随机影响 ► 均值的平均值、极差的平均值 ► 均值的上、下线控制 ► 极差的上、下线控制 ► 日常填数据 ► 分析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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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评审报告的问题
●10.1 三级审核 ► 初审 ► 审核 ► 批准
32
10.评审报告的问题
● 10.2 报告中的问题 ► 标题不统一 ► 不写实验室地址、检测地点 ► 检测报告无编号标识、页码标识、结束标识 ► 无客户的名称和地址 ► 缺少标准或方法 ► 样品的状态描述和标识 ► 样品接收日期和检测日期 ► 检测结果 ► 检测、审核、批准人员签字 ► 结果仅与被检测样品有关的声明 ► 不得部分复制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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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从事环境监测活动所需要的监测设备、设施清单; (五)计量认证(CMA)或实验室认可(CNAS)证书及
其附表复印件; (六)环境监测质量体系文件; (七)近三年的环境监测业绩资料; (八)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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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与考核内容:
(一)组织机构与管理体系:包括组织机构、管理规章制度、质量保证体系、 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及持证上岗情况等;
计量认证的CMA标志和审查认可的CAL标志已成为国内 社会公认的评价检验机构的重要标志。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规定:为行政、司法、仲裁机关和社会公益活动、 经济或者贸易关系人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 室和检查机构以及其他法定需要通过资质认定的机构,必须 通过资质认定。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附件: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第一条本补充要求是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通用要求的基础上,针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特殊性而制定,在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时应与评审通用要求一并执行。

第二条本补充要求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是指运用化学、物理、生物等技术手段,针对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海水、土壤、沉积物、固体废物、生物、噪声、振动、辐射等要素开展环境质量和污染排放的监测(检测)活动。

第三条本补充要求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规范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专业技术机构。

第四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监测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防范和惩治弄虚作假行为的制度和措施,确保其出具的监测数据准确、客观、真实、可追溯。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

第六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保证人员数量、及其专业技术背景、工作经历、监测能力

等与所开展的监测活动相匹配,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人员数量应不少于生态环境监测人员总数的15%。

第七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应掌握机构所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具有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相关专业背景或教育培训经历,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且具有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5年以上的经历。

214-2017评审补充要求

214-2017评审补充要求

附件: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第一条本补充要求是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通用要求的基础上,针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特殊性而制定,在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时应与评审通用要求一并执行。

第二条本补充要求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是指运用化学、物理、生物等技术手段,针对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海水、土壤、沉积物、固体废物、生物、噪声、振动、辐射等要素开展环境质量和污染排放的监测(检测)活动。

第三条本补充要求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规范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专业技术机构。

第四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监测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防范和惩治弄虚作假行为的制度和措施,确保其出具的监测数据准确、客观、真

实、可追溯。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

第六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保证人员数量、及其专业技术背景、工作经历、监测能力等与所开展的监测活动相匹配,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人员数量应不少于生态环境监测人员总数的15%。

第七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应掌握机构所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具有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相关专业背景或教育培训经历,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且具有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5年以上的经历。

(完整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完整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本补充要求是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下简称《评审准则》)的基础上,针对环境监测机构特殊性而制定,在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时应与《评审准则》一并执行。

第二条本补充要求所称环境监测,是指运用化学、物理、生物等技术手段,针对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海水、土壤、沉积物、固体废物、生物、噪声、振动、辐射等领域开展环境质量和污染排放监测的活动。

第三条本补充要求所称环境监测机构,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规范开展环境监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专业技术机构。

第四条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监测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第五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防范和惩治弄虚作假行为的制度和措施,确保其出具的环境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

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

第六条环境监测机构应保证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背景、工作经历、监测能力等与所开展的监测活动相匹配,环境监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人员数量应不少于环境监测机构人员总数的15%。

第七条环境监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掌握机构所开展的环境监测工作范

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具有环境监测领域相关专业背景或教育培训经历,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

第八条环境监测机构的授权签字人应掌握授权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并且具有与授权签字范围相适应的相关专业背景或教育培训经历,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

生态环境检测机构补充管理办法

生态环境检测机构补充管理办法

附件: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第一条本补充要求是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通用要求的基础上,针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特殊性而制定,在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时应与评审通用要求一并执行。

第二条本补充要求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是指运用化学、物理、生物等技术手段,针对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海水、土壤、沉积物、固体废物、生物、噪声、振动、辐射等要素开展环境质量和污染排放的监测(检测)活动。

第三条本补充要求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规范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专业技术机构。

第四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监测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防范和惩治弄虚作假

行为的制度和措施,确保其出具的监测数据准确、客观、真实、可追溯。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

第六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保证人员数量、及其专业技术背景、工作经历、监测能力等与所开展的监测活动相匹配,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人员数量应不少于生态环境监测人员总数的15%。

第七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应掌握机构所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具有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相关专业背景或教育培训经历,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且具有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5年以上的经历。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培训材料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培训材料
• 工作经历的时间从取得对应学历之后开始计算,可以不连续。纳入《质量手册》的“人员/ 岗位任职条件”中,对应于RB/T214的4.2。
• 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 • 纳入《质量手册》的“公正性声明”/“质量承诺”中。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 【条文解释】 机构的责任(第五条续)
•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作为环境监测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 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号)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48号)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监测报告的; (七)末按规定对样品留样或保存,导致无法监测结果进行复核的; (八)其他涉嫌伪造临测数据的情形。
第六条 环境监测机构应保证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背 景、工作经历、监测能力等与所开展的监测活动相匹 配,环境监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 等能力的人员数量应不少于环境监测机构人员总数的 15%。
• 【条文解释】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定义

环境部两部委印发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

环境部两部委印发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

环境部两部委印发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

补充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管理,提高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检测)水平,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和生态环境部共同印发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的通知。据悉,此次印发的通知主要针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特殊性而定制。在通知中,主要针对人员数量、专业技术、工作经历等方面进行详细要求,同时也对采样、样品保存、样品分析、结果保存等方面也进行了详细说明,现付通知全文及要求如下: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生态环境部

国市监检测〔2018〕45号

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局(厅、委)、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管理,提高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检测)水平,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组织制定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现予以发布。

本评审补充要求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

附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附件: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第一条本补充要求是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通用要求的基础上,针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特殊性而制定,在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时应与评审通用要求一并执行。

第二条本补充要求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是指运用化学、物理生物等技术手段,针对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海水、土壤、沉积物、固体废物、生物、噪声、振动、辐射等要素开展环境质量和污染排放的监测(检测)活动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内容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内容

附件: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第一条本补充要求是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通用要求的基础上,针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特殊性而制定,在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时应与评审通用要求一并执行。

第二条本补充要求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是指运用化学、物理、生物等技术手段,针对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海水、土壤、沉积物、固体废物、生物、噪声、振动、辐射等要素开展环境质量和污染排放的监测(检测)活动。

第三条本补充要求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规范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专业技术机构。

第四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监测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防范和惩治弄虚作假

行为的制度和措施,确保其出具的监测数据准确、客观、真实、可追溯。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

第六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保证人员数量、及其专业技术背景、工作经历、监测能力等与所开展的监测活动相匹配,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人员数量应不少于生态环境监测人员总数的15%。

第七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应掌握机构所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具有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相关专业背景或教育培训经历,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且具有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5年以上的经历。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补充要求解读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补充要求解读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补充要求
第16条:记录
环境监测机构可采取纸质或电子介质的方式对文件进行有效控制。采用电子 介质方式时,电子文件管理应纳入管理体系,电子文件亦需明确授权、发布、 标识、加密、修改、变更、废止、备份和归档等要求; 【条文解释】
1. 原始记录信息可包括:受控记录格式的版本编号、页码标识、现场情况、监测项目、样 品信息、仪器设备、标准物质、方法依据、数据、处理过程、结果,以及每项监测活动的 人员和审核人员签名或等效标识。 2. 原始记录应当在产生时予以记录,不允许补记、追记、重抄,并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要求。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补充要求
第14条:文件管理
可采取纸质或电子介质的方式对文件进行有效控制。采用电子介质方式时, 电子文件管理应纳入管理体系,电子文件亦需明确授权、发布、标识、加密、 修改、变更、废止、备份和归档等要求。 监测活动相关的外来文件,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排放或控制标准、监 测技术规范、监测标准(包括修改单)等,均应受控; 【条文解释】 1. 电子介质可以是数字存储设施如光盘、硬盘、服务器、云存储等 2. 与取得CMA/CNAS资质的能力范围相关的外来文件,含环境质量标准、 污染排放标准、基础标准、技术规范、方法标准(含修改单)等应受控管理。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补充要求
第12条:设备
现场测试和采样仪器设备在数量配备方面需满足相关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 对现场布点和同步测试采样要求。

内审检查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补充要求

内审检查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补充要求

内部审核检查表

(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补充要求》)

版本/版次:1.0第1页共6页

版本/版次:1.0第2页共6页

版本/版次:1.0第3页共6页

版本/版次:1.0第4页共6页

版本/版次:1.0第5页共6页

1在审核结论相应栏内注明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缺此项、不适用;

2体系文件中有描述但未实施的,为不符合;体系文件中有描述但实施不规范的,为基本符合;体系文件无描述的,为缺此项;

3不符合、基本符合和缺此项者为整改项,应在说明栏内作相应的说明。

内审员签字:日期:年月日

版本/版次:1.0第6页共6页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补充要求解读幻灯片共24页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补充要求解读幻灯片共24页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补充要求解 读幻灯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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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既然我已经踏上这条道路,那么,任何东西都不应妨碍我沿着这条路走下去。——康德 72、家庭成为快乐的种子在外也不致成为障碍物但在旅行之际却是夜间的伴侣。——西塞罗 73、坚持意志伟大的事业需要始终不渝的精神。——伏尔泰 74、路漫漫其修道远,吾将上下而求索。——屈原 75、内外相应,言行相称。——韩非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释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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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要求
第1条:适用范围
本补充要求是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通用要求的基础上,针对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特殊性而制定,在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时应 与评审通用要求一并执行。
【条文解释】
根据生态环境监测特点,对影响监测数据质量的重点环节(现场监测、 采样、样品保存、方法验证)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做出补充要求。对生态 环境监测机构进行资质认定评审时,在满足通用要求的基础上,还要满足 本补充要求。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 (环发〔2015〕175 号文)
➢ 伪造监测数据,系指没有实施实质性的环境监测活劢,凭空编造虚假监测 数据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或者谱图与分析结果不对应,或者用 其他样品的分析结果和图谱替代的; (二)监测报告与原始记录信息不一致,或者没有相应原始数据的; (三)监测报告的副本与正本不一致的; (四)伪造监测时间或者签名的; (五)通过仪器数据模拟功能,或者植入模拟软件,凭空生成监测数据的; (六)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或者到现场采样、但未开设烟道采样 口,出具监测报告的; (七)未按规定对样品留样或保存,导致无法对监测结果进行复核的; (八)其他涉嫌伪造监测数据的情形。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 补充要求》释义
臭氧污染分析 一二三... 长臭结三氧论角污和臭染建氧成议污因染分状析况和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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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解释】
1. 生态环境监测的类别主要有13大类:水(含大气降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 土壤和水系沉积物、固体废物、海水、海洋沉积物、生物、生物体残留、噪声、振 动、电磁辐射、电离辐射、油气回收。该分类方式也是目前国家资质认定环保行业 评审组对实验室申请能力类别的统一规定。
2. 凡检测机构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涉及以上13大类中任一项的,均需按通用要求加 行业补充要求的形式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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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补充要求
第6~10条:人员
➢ 技术负责人:相关专业背景和专业知识,中级或同等能力,5年及以上生态环境监测 工作经历; ➢ 授权签字人:与授权签字范围相适应的专业背景,中级或同等能力,3年及以上生态 环境监测工作经历; ➢ 质量负责人:了解机构所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熟悉生态 环境监测领域的质量管理要求;
臭氧污染分析 一二三... 长臭结三氧论角污和臭染建氧成议污因染分状析况和趋势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补充要求
2019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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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补充要求
第2条:生态环境监测定义
➢ 本补充要求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是指运用化学、物理、生物等技术手段,针对水 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海水、土壤、沉积物、固体废物、生物、噪声、振动、 辐射等要素开展环境质量和污染排放的监测(检测)活动。
【条文解释】
1. 建立与所开展的监测业务相匹配的管理体系;
2. 管理体系应覆盖全部工作场所,将点位布设、样品采集、现场测试、样品运 输和保存、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传输、记录、报告编制和档案管理等监 测活动纳入管理体系,并以适当的方式传达有关人员,开展有效培训,使其能 够“获取、理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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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解释】
1. 相关专业包括但不限于环境、化学、化工、生物、物理、地理、地质、大气、海洋、 核工程等,应根据实验室所开展的监测活动和能力范围而定;但个人不建议在职提升学 历所学专业与机构和岗位要求完全不匹配(如工商管理、文学、人事、社会学等)
2. 工作经历不区分博士、硕士和本科等(实际上对本科学历反而是最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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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补充要求
第14条:文件管理
➢可采取纸质或电子介质的方式对文件进行有效控制。采用电子介质方式时, 电子文件管理应纳入管理体系,电子文件亦需明确授权、发布、标识、加密、 修改、变更、废止、备份和归档等要求。
➢监测活动相关的外来文件,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排放或控制标准、监 测技术规范、监测标准(包括修改单)等,均应受控;
2. 当标准规范对现场监测设备使用前后性能确认有要求时,应按标准规范要求
进行使用前后的性能核查并做好记录,保证设备使用期间状态良好。注意与期 间核查的概念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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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补充要求
第13条:管理体系
➢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与所开展的监测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体系。管理体系 应覆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全部场所进行的监测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点位布设、 样品采集、现场测试、样品运输和保存、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传输、记 录、报告编制和档案管理等过程。
【条文解释】
1. 电子介质可以是数字存储设施如光盘、硬盘、服务器、云存储等
2. 与取得CMA/CNAS资质的能力范围相关的外来文件,含环境质量标准、 污染排放标准、基础标准、技术规范、方法标准(含修改单)等应受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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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补充要求
第6~10条:人员
➢ 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人员数量应不少于环境监测人员 总数的15%; 【条文解释】
1. 中级及以上专技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人数与该机构从事生态环境监测人数之比 ≥15%,人员总数=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处理、样品分析、数据审核、报告编制与 审批等技术人员的总和; 2. 同等能力:以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的工作经历计——博士1年及以上;硕士3年 及以上;本科5年及以上;大专8年及以上;工作经历的时间可以是累计,但从取得 对应学历之后开始计算。
3. 对开展多领域检测活动的机构而言,质量负责人不能只是熟悉一般管理体系和质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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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要求的QA,需要熟悉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特定的质量管理要求(如HJ 630、HJ168等),
以及相关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中的质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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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补充要求
第6~10条:人员
➢ 环境监测人员应掌握与所处岗位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基础知识、法律法规、评价标准、 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质量控制要求,以及有关化学、生物、辐射等的安全防护知识; 经过必要的能力确认(基础理论、基本技能、样品分析)。 【条文解释】 1. 监测人员的定义:指参与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审核、报告 编制与审核等环境监测工作的技术人员。 2. 能力确认方式:包括理论考试、现场操作技能考核和盲样测试三个部分;应定期 (最多6年为一个周期)评价人员的持续能力;能力确认记录应予以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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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补充要求
第12条:设备
➢ 现场测试和采样仪器设备在数量配备方面需满足相关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 对现场布点和同步测试采样要求。
➢ 现场测试设备在使用前后,应对关键性能指标进行核查并记录。
【条文解释】
1. 当开展多点监测并需要同时进行时,现场监测设备配备数量应足够,且其数 量应该与承担的监测任务量相匹配。现场监测设备应配备数据输出或打印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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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补充要求
第11条:设施与环境
➢ 实验区域进行合理分区,并明示其具体功能,应按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设置独立的样 品制备、存贮与检测分析场所; ➢ 环境测试场所应根据需要配备安全防护装备或设施,并定期检查其有效性。现场测试 或采样场所应有安全警示标识;
【条文解释】
1. 现场监测或采样时,关注监测或采样位置、电力供应、安全性等是否能保证监测人员 安全和测试的规范性;记录气象条件、周边环境影响等环境条件 2. 实验室区域合理分区并明确标注其功能定位,土壤样品应有独立的晾晒、研磨处理间。 3. 高空作业、有毒作业应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或设施,公共场合进行监测应有安全警示 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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