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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补充要求解读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补充要求解读
进行使用前后的性能核查并做好记录,保证设备使用期间状态良好。注意与期 间核查的概念有区别!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补充要求
第13条:管理体系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与所开展的监测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体系。管理体系 应覆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全部场所进行的监测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点位布设、 样品采集、现场测试、样品运输和保存、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传输、记 录、报告编制和档案管理等过程。 【条文解释】 1. 建立与所开展的监测业务相匹配的管理体系; 2. 管理体系应覆盖全部工作场所,将点位布设、样品采集、现场测试、样品运 输和保存、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传输、记录、报告编制和档案管理等监 测活动纳入管理体系,并以适当的方式传达有关人员,开展有效培训,使其能 够“获取、理解、执行”。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补充要求
第6~10条:人员
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人员数量应不少于环境监测人员 总数的15%; 【条文解释】
1. 中级及以上专技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人数与该机构从事生态环境监测人数之比 ≥15%,人员总数=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处理、样品分析、数据审核、报告编制与 审批等技术人员的总和; 2. 同等能力:以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的工作经历计——博士1年及以上;硕士3年 及以上;本科5年及以上;大专8年及以上;工作经历的时间可以是累计,但从取得 对应学历之后开始计算。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补充要求
第21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质量控制活动应覆盖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全过程, 所采取的质量控制措施应满足相关监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监测结 果的准确性。应根据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或基于对质控数据的统计分析制 定各项(质控)措施的控制限要求。 【条文解释】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补充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第一条本补充要求是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通用要求的基础上,针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特殊性而制定,在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时应与评审通用要求一并执行。

第二条本补充要求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是指运用化学、物理、生物等技术手段,针对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海水、土壤、沉积物、固体废物、生物、噪声、振动、辐射等要素开展环境质量和污染排放的监测(检测)活动。

第三条本补充要求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规范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专业技术机构。

第四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监测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防范和惩治弄虚作假行为的制度和措施,确保其出具的监测数据准确、客观、真实、可追溯。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

第六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保证人员数量、及其专业技术背景、工作经历、监测能力等与所开展的监测活动相匹配,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人员数量应不少于生态环境监测人员总数的15%。

第七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应掌握机构所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具有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相关专业背景或教育培训经历,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且具有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5年以上的经历。

第八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掌握较丰富的授权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并且具有与授权签字范围相适应的相关专业背景或教育培训经历,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且具有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

第九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质量负责人应了解机构所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熟悉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的质量管理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文档编制序号:[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附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第一条本补充要求是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通用要求的基础上,针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特殊性而制定,在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时应与评审通用要求一并执行。

第二条本补充要求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是指运用化学、物理、生物等技术手段,针对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海水、土壤、沉积物、固体废物、生物、噪声、振动、辐射等要素开展环境质量和污染排放的监测(检测)活动。

第三条本补充要求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规范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专业技术机构。

第四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监测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防范和惩治弄虚作假行为的制度和措施,确保其出具的监测数据准确、客观、真实、可追溯。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

第六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保证人员数量、及其专业技术背景、工作经历、监测能力等与所开展的监测活动相匹配,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人员数量应不少于生态环境监测人员总数的15%。

第七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应掌握机构所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具有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相关专业背景或教育培训经历,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且具有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5年以上的经历。

第八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掌握较丰富的授权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并且具有与授权签字范围相适应的相关专业背景或教育培训经历,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且具有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附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第一条本补充要求是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通用要求的基础上,针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特殊性而制定,在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时应与评审通用要求一并执行。

第二条本补充要求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是指运用化学、物理、生物等技术手段,针对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海水、土壤、沉积物、固体废物、生物、噪声、振动、辐射等要素开展环境质量和污染排放的监测(检测)活动。

第三条本补充要求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规范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专业技术机构。

第四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监测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防范和惩治弄虚作假1---------行为的制度和措施,确保其出具的监测数据准确、客观、真实、可追溯。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保证人员数量、及其专业技术背景、工作经历、第六条监测能力等与所开展的监测活动相匹配,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人员。

数量应不少于生态环境监测人员总数的15%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应掌握机构所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第七条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具有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相关专业背景或教育培训经历,具备年以上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且具有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5经历。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掌握较丰富的第八条授权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并且具有与授权签字范围相适应的相关专业背景或教育培训经历,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3 年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且具有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以上经历。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质量负责人应了解机构所开第九条展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熟悉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的质量管理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第一条本补充要求是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通用要求的基础上,针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特殊性而制定,在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时应与评审通用要求一并执行。

第二条本补充要求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是指运用化学、物理、生物等技术手段,针对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海水、土壤、沉积物、固体废物、生物、噪声、振动、辐射等要素开展环境质量和污染排放的监测(检测)活动。

第三条本补充要求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规范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专业技术机构。

第四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监测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防范和惩治弄虚作假行为的制度和措施,确保其出具的监测数据准确、客观、真实、可追溯。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

第六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保证人员数量、及其专业技术背景、工作经历、监测能力等与所开展的监测活动相匹配,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人员数量应不少于生态环境监测人员总数的15%。

第七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应掌握机构所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具有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相关专业背景或教育培训经历,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且具有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5年以上的经历。

第八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掌握较丰富的授权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并且具有与授权签字范围相适应的相关专业背景或教育培训经历,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且具有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

第九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质量负责人应了解机构所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熟悉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的质量管理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附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第一条本补充要求是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通用要求的根底上,针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特殊性而制定,在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时应与评审通用要求一并执行。

第二条本补充要求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是指运用化学、物理、生物等技术手段,针对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海水、土壤、沉积物、固体废物、生物、噪声、振动、辐射等要素开展环境质量和污染排放的监测〔检测〕活动。

第三条本补充要求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指依法成立,根据相关标准或标准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并可以承当相应法律责任的专业技术机构。

第四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监测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防范和惩治弄虚作假行为的制度和措施,确保其出具的监测数据准确、客观、真实、可追溯。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受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

第六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保证人员数量、及其专业技术背景、工作经历、监测才能等与所开展的监测活动相匹配,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才能的人员数量应不少于生态环境监测人员总数的15%。

第七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应掌握机构所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具有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相关专业背景或教育培训经历,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才能,且具有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5年以上的经历。

第八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受权签字人应掌握较丰富的受权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并且具有与受权签字范围相适应的相关专业背景或教育培训经历,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才能,且具有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

第九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质量负责人应理解机构所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熟悉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的质量管理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附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第一条本补充要求是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通用要求的基础上,针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特殊性而制定,在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时应与评审通用要求一并执行。

第二条本补充要求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是指运用化学、物理、生物等技术手段,针对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海水、土壤、沉积物、固体废物、生物、噪声、振动、辐射等要素开展环境质量和污染排放的监测(检测)活动。

第三条本补充要求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规范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专业技术机构。

第四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监测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防范和惩治弄虚作假行为的制度和措施,确保其出具的监测数据准确、客观、真实、可追溯。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

第六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保证人员数量、及其专业技术背景、工作经历、监测能力等与所开展的监测活动相匹配,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人员数量应不少于生态环境监测人员总数的15%。

第七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应掌握机构所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具有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相关专业背景或教育培训经历,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且具有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5年以上的经历。

第八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掌握较丰富的授权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并且具有与授权签字范围相适应的相关专业背景或教育培训经历,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且具有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

第九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质量负责人应了解机构所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熟悉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的质量管理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附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第一条本补充要求是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通用要求的基础上,针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特殊性而制定,在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时应与评审通用要求一并执行。

第二条本补充要求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是指运用化学、物理、生物等技术手段,针对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海水、土壤、沉积物、固体废物、生物、噪声、振动、辐射等要素开展环境质量和污染排放的监测(检测)活动。

第三条本补充要求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规范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专业技术机构。

第四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监测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防范和惩治弄虚作假行为的制度和措施,确保其出具的监测数据准确、客观、真实、可追溯。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

第六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保证人员数量、及其专业技术背景、工作经历、监测能力等与所开展的监测活动相匹配,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人员数量应不少于生态环境监测人员总数的15%。

第七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应掌握机构所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具有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相关专业背景或教育培训经历,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且具有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5年以上的经历。

第八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掌握较丰富的授权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并且具有与授权签字范围相适应的相关专业背景或教育培训经历,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且具有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

第九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质量负责人应了解机构所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熟悉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的质量管理要求。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补充要求》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补充要求》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补充要求》
近日,国家环保部在官方网站发布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补充要求》,对于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资质认定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这份文件主要是为了加强生态环保的监管,促进整个行业的规范化发展。

那么,这份文件究竟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有哪些具体的要求呢?下面我们来一一分析:
第一,强调技术能力。

文件中要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必须具备完善的技术能力,包括对于环境监测方法的熟练掌握,对于监测设备的准确性的保障,以及对于数据分析和报告编制的专业能力。

同时,还要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要有牢固的质量意识,严格执行相关的质量管理制度,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二,强调人员素质。

为了确保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质量,文件要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必须具备专业的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要求具有相关的教育背景、工作经验和相关证书,并接受必要的培训;管理人员则要具备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素质,能够有效地组织协调监测工作。

第三,强调监督管理。

文件要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可靠。

同时,要求机构要对监测标准和方法进行研究和改进,不断提高监测能力和质量。

此外,还要求监测机构必须严格落实监测数据的公开和透明,保证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以上是本文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补充要求》的主要解读。

总的来说,这份文件在加强生态环保监管、促进规范化发展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相信未来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会更加注重技术能力和人员素质的提升,更加积极地履行监测和数据公开的职责,为保护生态环境做出更加积极的贡献。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PPT培训PPT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PPT培训PPT

第二十一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质量控制活动应 覆盖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全过程,所采 取的质量控制措施应满足相关监测标 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监测结果 的准确性。应根据监测标准或技术规 范,或基于对质控数据的统计分析制 定各项措施的控制限要求。
第二十二条
当在生态环境监测报告中给出符合( 或不符合)要求或规范的声明时,报 告审核人员和授权签字人应充分了解 相关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排放/控制标 准的适用范围,并具备对监测结果进 行符合性判定的能力。
(二)承担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前应经过 必要的培训和能力确认,能力确认方式 应包括基础理论、基本技能、样品分析 的培训与考核等。
第十一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按照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对 现场测试或采样的场所环境提出相应的控制要求 并记录,包括但不限于电力供应、安全防护设施 、场地条件和环境条件等。应对实验区域进行合 理分区,并明示其具体功能,应按监测标准或技 术规范设置独立的样品制备、存贮与检测分析场 所。根据区域功能和相关控制要求,配置排风、 防尘、避震和温湿度控制设备或设施;避免环境 或交叉污染对监测结果产生影响。环境测试场所 应根据需要配备安全防护装备或设施,并定期检 查其有效性。现场测试或采样场所应有安全警示 标识。
(三)方法验证或方法确认的过程及结果应形成报告,并附验证或确认 全过程的原始记录,保证方法验证或确认过程可追溯。
第十八条
使用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LIMS)时 ,对于系统无法直接采集的数据,应 以纸质或电子介质的形式予以完整保 存,并能实现系统对这类记录的追溯 。对系统的任何变更在实施前应得到 批准。有条件时,系统需采取异地备 份的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
有分包事项时,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 事先征得客户同意,对分包方资质和 能力进行确认,并规定不得进行二次 分包。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就分包结 果向客户负责(客户或法律法规指定 的分包除外),应对分包方监测质量 进行监督或验证。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释义PPT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释义PPT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 (环发〔2015〕175 号文)
(八)故意改动、干扰仪器设备的环境条件或运行状态,或者删除、修改、增加、 干扰监测设备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或者人为使用试剂、标样干 扰仪器的; (九)未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自动监测设备暗藏可通过特殊代码、组合按键、 远程登录、遥控、模拟等方式进入不公开的操作界面对自动监测设备的参数和监测 数据进行秘密修改的; (十)故意不真实记录或者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的; (十一)篡改、销毁原始记录,或者不按规范传输原始数据的; (十二)对原始数据进行不合理修约、取舍,或者有选择性评价监测数据、出具监 测报告或者发布结果,以至评价结论失真的; (十三)擅自修改数据的; (十四)其他涉嫌篡改监测数据的情形。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 (环发〔2015〕175 号文)
篡改监测数据,系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环境监测
活劢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经批准部门同意,擅自停运、变更、增减环境监测点位或者故意改变环境监测 点位属性的; ; (二)采取人工遮挡、堵塞和喷淋等方式,干扰采样口或周围局部环境的; (三)人为操纵、干预或者破坏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源净化设施,使生产或污染状 况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四)稀释排放或者旁路排放,或者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规范的排污口排放,逃避 自劢监控设施监控的; (五)破坏、损毁监测设备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 空调、风机、采样泵、采样管线、监控仪器或仪表,以及其他监测监控或辅助设施的; (六)故意更换、隐匿、遗弃监测样品或者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改变样品保 存条件等方式改变监测样品性质的; (七)故意漏检关键项目或者无正当理由故意改动关键项目的监测方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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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补充要求
第6~10条:人员
➢ 技术负责人:相关专业背景和专业知识,中级或同等能力,5年及以上生态环境监测 工作经历; ➢ 授权签字人:与授权签字范围相适应的专业背景,中级或同等能力,3年及以上生态 环境监测工作经历; ➢ 质量负责人:了解机构所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熟悉生态 环境监测领域的质量管理要求;
3. 对开展多领域检测活动的机构而言,质量负责人不能只是熟悉一般管理体系和质量管
理要求的QA,需要熟悉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特定的质量管理要求(如HJ 630、HJ168等),
以及相关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中的质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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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补充要求
第6~10条:人员
➢ 环境监测人员应掌握与所处岗位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基础知识、法律法规、评价标准、 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质量控制要求,以及有关化学、生物、辐射等的安全防护知识; 经过必要的能力确认(基础理论、基本技能、样品分析)。 【条文解释】 1. 监测人员的定义:指参与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审核、报告 编制与审核等环境监测工作的技术人员。 2. 能力确认方式:包括理论考试、现场操作技能考核和盲样测试三个部分;应定期 (最多6年为一个周期)评价人员的持续能力;能力确认记录应予以保存。
【条文解释】
1. 电子介质可以是数字存储设施如光盘、硬盘、服务器、云存储等
2. 与取得CMA/CNAS资质的能力范围相关的外来文件,含环境质量标准、 污染排放标准、基础标准、技术规范、方法标准(含修改单)等应受控管理。
【条文解释】
1. 建立与所开展的监测业务相匹配的管理体系;
2. 管理体系应覆盖全部工作场所,将点位布设、样品采集、现场测试、样品运 输和保存、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传输、记录、报告编制和档案管理等监 测活动纳入管理体系,并以适当的方式传达有关人员,开展有效培训,使其能 够“获取、理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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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解释】
1. 相关专业包括但不限于环境、化学、化工、生物、物理、地理、地质、大气、海洋、 核工程等,应根据实验室所开展的监测活动和能力范围而定;但个人不建议在职提升学 历所学专业与机构和岗位要求完全不匹配(如工商管理、文学、人事、社会学等)
2. 工作经历不区分博士、硕士和本科等(实际上对本科学历反而是最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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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补充要求
第6~10条:人员
➢ 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人员数量应不少于环境监测人员 总数的15%; 【条文解释】
1. 中级及以上专技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人数与该机构从事生态环境监测人数之比 ≥15%,人员总数=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处理、样品分析、数据审核、报告编制与 审批等技术人员的总和; 2. 同等能力:以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的工作经历计——博士1年及以上;硕士3年 及以上;本科5年及以上;大专8年及以上;工作经历的时间可以是累计,但从取得 对应学历之后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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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补充要求
第12条:设备
➢ 现场测试和采样仪器设备在数量配备方面需满足相关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 对现场布点和同步测试采样要求。
➢ 现场测试设备在使用前后,应对关键性能指标进行核查并记录。
【条文解释】
1. 当开展多点监测并需要同时进行时,现场监测设备配备数量应足够,且其数 量应该与承担的监测任务量相匹配。现场监测设备应配备数据输出或打印功能。
【条文解释】
1. 生态环境监测的类别主要有13大类:水(含大气降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 土壤和水系沉积物、固体废物、海水、海洋沉积物、生物、生物体残留、噪声、振 动、电磁辐射、电离辐射、油气回收。该分类方式也是目前国家资质认定环保行业 评审组对实验室申请能力类别的统一规定。
2. 凡检测机构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涉及以上13大类中任一项的,均需按通用要求加 行业补充要求的形式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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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补充要求
第11条:设施与环境
➢ 实验区域进行合理分区,并明示其具体功能,应按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设置独立的样 品制备、存贮与检测分析场所; ➢ 环境测试场所应根据需要配备安全防护装备或设施,并定期检查其有效性。现场测试 或采样场所应有安全警示标识;
【条文解释】
1. 现场监测或采样时,关注监测或采样位置、电力供应、安全性等是否能保证监测人员 安全和测试的规范性;记录气象条件、周边环境影响等环境条件 2. 实验室区域合理分区并明确标注其功能定位,土壤样品应有独立的晾晒、研磨处理间。 3. 高空作业、有毒作业应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或设施,公共场合进行监测应有安全警示 装备。
2. 当标准规范对现场监测设备使用前后性能确认有要求时,应按标准规范要求
进行使用前后的性能核查并做好记录,保证设备使用期间状态良好。注意与期 间核查的概念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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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补充要求
第13条:管理体系
➢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与所开展的监测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体系。管理体系 应覆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全部场所进行的监测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点位布设、 样品采集、现场测试、样品运输和保存、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传输、记 录、报告编制要求
第14条:文件管理
➢可采取纸质或电子介质的方式对文件进行有效控制。采用电子介质方式时, 电子文件管理应纳入管理体系,电子文件亦需明确授权、发布、标识、加密、 修改、变更、废止、备份和归档等要求。
➢监测活动相关的外来文件,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排放或控制标准、监 测技术规范、监测标准(包括修改单)等,均应受控;
臭氧污染分析 一二三... 长臭结三氧论角污和臭染建氧成议污因染分状析况和趋势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补充要求
2019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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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补充要求
第2条:生态环境监测定义
➢ 本补充要求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是指运用化学、物理、生物等技术手段,针对水 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海水、土壤、沉积物、固体废物、生物、噪声、振动、 辐射等要素开展环境质量和污染排放的监测(检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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