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工程成品保护标准
中铁工程成品保护制度内容
中铁工程成品保护制度内容
一、总则
为了保护中铁工程的成品,确保其完好无损地交付给客户,维护公司形象和利益,特制定
本保护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保护制度适用于中铁工程的各类成品,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材料、设备、机械等。
三、责任部门
1. 开发部门:负责对成品的保护需求进行评估和规划;
2. 采购部门:负责选购符合要求的保护材料和设备;
3. 运输部门:负责成品的运输过程中的保护工作;
4. 项目部门:负责对成品的安装、施工等工作进行保护。
四、保护措施
1. 成品保护计划
在项目启动阶段,开发部门应编制成品保护计划,明确成品的保护需求、保护措施和责任
部门。计划应根据成品的特性和使用环境,制定有效的保护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覆盖、封存等措施。
2. 包装
对易碎或易受损的成品,应采用合适的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应牢固可靠,确保成品在运输、搬运等过程中不受损坏。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关标准,并标明成品的相关信息,如重量、尺
寸等。
3. 覆盖
对易受污染或受阳光、雨水等自然因素影响的成品,应采用覆盖措施进行保护。覆盖材料
应具有防水、防尘、防晒等功能,确保成品的外观和质量不受影响。
4. 封存
对长时间存放或暂时停用的成品,应进行封存处理,确保其在存放期间不受损坏。封存材
料应符合要求,存放环境应符合相关标准,定期检查封存成品的状态,及时更新封存措施。
五、监督检查
1. 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成品保护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保护措施得到有效实施;
2. 进行成品保护的质量检查,对保护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3. 对责任部门进行成品保护工作的考核,对表现优秀的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表现不佳的部门进行整改和处罚。
施工现场成品保护管理
施工现场成品保护管理
一、施工现场成品保护的重要性
施工现场成品保护是保证工程实体质量的重要环节,是施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成品保护工作不到位,优质的产品也将受到破坏或污染,成为次品或不合格品,增加不必要的修复或返工工作,导致工、料浪费,工期延迟及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二、施工现场成品保护的范围
在施工过程中,对已完成或部分完成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及安装的设备、五金件等成品、半成品都必须做好保护工作。成品保护的范围主要包括:
(1)结构施工时的测量控制桩,制作和绑扎的钢筋、模板、浇筑的混凝土构件(尤其是楼梯踏步、结构墙、梁、板、柱及门窗洞口的边、角等部位)、砌体等,以及地下室卫生间、盥洗室、厨房、屋面等部位的防水层。
(2)装饰施工时的墙面、顶棚、楼地面、地、石材、木作业、油漆及涂料、门窗及玻璃、幕墙、五金、楼梯饰面及扶手等工程。
(3)安装的消防箱、配电箱、配电柜、插座、开关、烟感、喷淋、散热器、空调风口、卫生洁具、厨房器具、灯具、阀门、管线、水箱、设备配件等。
(4)安装的高低压配电柜、空调机组、电梯、发电机组、冷水机组、冷却塔、通风机、水泵、强弱电配套设施、风机盘管、
智能照明设备、中水设备、厨房设备等。
三、施工现场成品保护的要点
(1)根据工程实际,合理安排不同工序间施工先后顺序,防止后道工序损坏或污染前道工序。例如,采取房间内先刷浆或喷涂后安装灯具的施工顺序可防止浆料污染灯具;先做顶棚装修后做地面,也可避免顶棚装修施工对地面造成污染和损坏。
(2)根据产品的特点,可以分别对成品、半成品采取“护、包、盖、封”等具体保护措施:
工程施工成品保护标准最新
一、编制目的
1. 规范施工过程中成品保护工作,确保工程质量;
2. 降低施工过程中成品损失,节约成本;
3. 保障施工安全,提高施工效率;
4. 促进文明施工,提升企业形象。
二、适用范围
1.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
2. 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类成品、半成品;
3. 各类施工设备、材料。
三、标准使用说明
1. 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本标准,建立健全成品保护责任制;
2. 施工单位应将成品保护工作纳入施工组织设计,明确保护措施;
3. 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提高成品保护意识。
四、工程施工成品保护管理原则
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2. 明确责任,落实措施;
3. 加强监督,严格验收。
五、具体措施
1. 土方工程:在开挖、回填过程中,应保护定位标准桩、轴线引桩、标准水准点等,确保平面位置、水平标高和边坡坡度符合要求。
2. 钢筋工程:成型钢筋应按指定地点分规格、型号码放,并使用垫木垫放整齐;板筋上下层钢筋棒好后,支撑马凳要棒扎牢固,防止其他工种操作时瞪踩变形。
3. 钢结构工程:钢结构构件在运输、吊装、焊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变形、损伤;安装完成后,应及时进行防腐、防火处理。
4. 混凝土工程: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应防止模板变形、移位;浇筑完成后,应及时进行养护,防止裂缝、蜂窝、麻面等质量问题。
5. 门窗工程:门窗安装前,应进行保护措施,如使用保护膜、拉伸膜等;安装完成后,应及时清理表面,防止污染。
6. 地暖工程:地暖施工前,应确保室内初装修完毕,水电管线安装完毕;施工过程中,加强工序间的验收,确保地暖管道不受损伤。
道路工程成品保护制度
道路工程成品保护制度
一、制度目的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道路工程施工后期的成品保护工作,确保道路工程质量,延长使用寿命,保障交通安全。适用于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及维修的道路工程项目。
二、成品保护原则
1. 预防为主:在道路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成品损害的发生。
2. 责任明确:施工单位应明确成品保护的责任人,并对成品保护工作负责。
3. 全面保护:对道路工程的所有成品进行全面保护,包括但不限于路面、路缘石、交通标志、绿化等。
4. 及时修复:一旦发现成品损害,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修复。
三、成品保护措施
1. 施工期间,应对未固化的路面进行封闭管理,禁止一切车辆和行人通行。
2. 对于新铺设的路面,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采取围栏、警示带等隔离措施。
3. 在施工区域内,应设立专门的成品保护巡查队伍,定期检查成品保护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
4. 对于易受损害的部分,如路口、转弯处等,应加强保护措施,必要时可设置临时交通管制。
5. 在施工结束后,应对成品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无损害后方可开放交通。
四、监督与考核
1.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成品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2. 对于成品保护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3. 对于违反成品保护制度,造成成品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追究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五、应急处理
1. 建立成品损害应急预案,一旦发生成品损害,能够迅速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2. 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设备和材料,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修复工作。
3. 对于重大成品损害事件,应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配合调查处理。
成品保护管理规定
目录
一、编制说明 (1)
二、成品保护原则 (1)
三、分项工程施工成品保护要求 (2)
3.1钢筋工程成品保护 (2)
3.2混凝土成品保护 (2)
3.3顶棚、墙面成品保护 (3)
3.4门窗、栏杆保护 (4)
3.5楼地面饰面层的保护 (5)
3.6电梯轿厢的保护 (6)
3.7卫生间洁具的保护 (6)
3.8橱柜的保护 (7)
3.9电器设备、线管、面板、灯具保护 (8)
3.10给排水成品保护 (9)
3.11消防设备成品保护 (10)
3.12通风、空调专业成品保护 (11)
四、燃气管道成品保护 (12)
五、交楼前整改维修成品保护措施 (13)
六、成品保护标准做法(供参考) (13)
6.1进户、单元门门框 (14)
6.2公共走道砖墙成品保护 (14)
6.3外墙砖、涂料等装饰面: (15)
6.4栏杆、百叶 (16)
6.5施工过程中对楼梯踏步的保护: (17)
6.6砼阳角保护 (17)
6.7电梯招唤开关: (18)
6.8进户、单元门、防火门、车库门门扇 (19)
6.9窗框: (20)
6.10窗台板成品保护 (20)
6.11橱柜成品保护 (21)
6.12卫生间镜子成品保护 (22)
6.13强电管线保护 (23)
6.14开关插座成品保护(只适用于涂料墙面) (23)
6.15马桶成品保护 (24)
6.16浴缸成品保护 (25)
6.17卫浴龙头成品保护 (26)
6.18卫浴五金件成品保护 (27)
6.19玄关大理石成品保护 (27)
6.20厨卫砖阳角成品保护 (28)
6.21厨卫地砖成品保护 (29)
6.22地板成品保护 (30)
成品保护原则成品保护基本制度
成品保护原则成品保护基本制度
一、引言
成品保护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对已经完成施工
的成品、半成品采取一系列措施,以防止其在后续施工中受到损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成品保护原则和基本制度是施工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工程质量和企业利益的关键环节。
二、成品保护原则
1. 先检查后保护原则:在采取成品保护措施之前,必须对成品进行检查,确保成品符合质量要求。所有工序必须经过施工单位自检、监理验收、项目部专业工程师抽检合格,并做好成品清洁后方可进行保护。
2. 持续保护原则:成品保护应贯穿整个施工过程,从成品完成后开始,直至工程竣工交付。施工过程中,应定期对成品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保护措施的有效性。
3. 合理组织原则:施工单位应合理组织施工流程,充分考虑保证交叉施工,避免相互干扰。防止盲目、不合理赶工期,制定多工种交叉施工作业计划,确保成品保护措施的实施。
4. 分包负责原则:根据“谁施工、谁保护;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完成成品或半成品的分包单位(班组)有责任对完成的成品(半成品)进行必要的保护(工作)措施及管理。
5. 经济合理原则:成品保护措施应在不影响工程
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尽量减少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三、成品保护基本制度
1. 成品保护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施工人
员对成品保护的责任和义务,建立健全责任制,确保成品保护措施的落实。
2. 成品保护措施制度:针对不同类型的成品,制
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包括护、包、盖、封等,确保成品在施工过程中不受损坏。
3. 成品保护监督检查制度:施工单位应设立成品保护监督检查机构,定期对成品保护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项目建筑工程成品保护实施制度范本
项目建筑工程成品保护实施制度范本
一、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护项目建筑工程的成品,在建设过程中避免不必要的损坏和污染,确保成品的完好交付,特制定本实施制度。
本制度的制定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相关的标准和规范。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制度适用于项目建筑工程的所有施工阶段,包括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施工过程中的各项措施,以及竣工验收前的整理和保护。
三、成品保护责任人员设置
1. 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是保证成品保护工作全面落实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协调各相关部门以及监理单位,确保成品保护措施的落实和成效。
2. 工程监理师
工程监理师是监督项目建筑工程成品保护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监督施工现场的成品保护情况,提出整改要求,并记录相关情况。
3.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是具体负责落实成品保护措施的责任人,负责指导工人执行相关操作,确保施工现场的整洁和无损。
四、成品保护措施
1. 规划建议
根据项目建筑工程的特点和要求,项目经理应提前制定成品保护规划和建议,包括成品保护方案、施工现场布置图、成品保护区域划分等。
2. 施工区域和通道划分
在施工现场,应划定明确的施工区域和通道,确保施工过程中不会对成品造成直接损害。
3. 施工现场维护
施工现场应保持整洁,杂物和垃圾要及时清理,防止成品受到污染和损坏。
4. 施工设备运输道路
施工设备运输道路应专门设置,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施工设备对成品造成损害。
5. 材料储存和运输
项目经理应指定专门的材料储存和运输区域,确保材料的安全和完好,并制定相关操作规程。
中建工程成品保护制度内容
中建工程成品保护制度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建工程成品的质量和安全,规范成品保护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建工程的所有成品保护工作。
第三条中建工程成品保护工作,应以质量第一、安全第一为宗旨,遵循科学合理、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中建工程成品保护工作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要切实履行成品保护工作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中建工程成品保护工作应当坚持总体规划、分类管理、分级保护、全程监控的原则。
第六条中建工程成品保护工作实行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激励全体员工积极参与成品保护工作。
第七条中建工程成品保护工作实行综合治理,采取多措并举,全面提高成品保护工作水平。
第八条本制度由中建工程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并不时修订。
第二章成品保护的范围和要求
第一条中建工程成品保护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设备、材料、工程图纸等。
第二条成品保护的主要要求: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施工,保护好成品不受损坏;合理利用材料和设备,防止盗窃;严格遵守施工规范,做好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规范操作,杜绝事故
发生。
第三条中建工程成品保护的原则:分类管理,无遗漏;全程监控,及时反馈;综合治理,循序渐进。
第三章成品保护的责任分工
第一条中建工程成品保护的责任分工:项目经理负责项目成品保护工作;工地安全员负责工地安全管理和成品保护;施工队长负责施工队成品保护;现场施工人员负责现场成品保
护等。
第四章成品保护的具体措施
第一条关于建筑物的成品保护措施
1.1 建筑物的成品要分门别类归档存放,定期清点检查,防止材料流失或损坏。
1.2 施工队在进行建筑施工时,应根据进度安排,合理布置材料存放位置,严格保护建筑物不受外部损害。
建筑工程成品保护制度
建筑工程成品保护制度
一、总则
为确保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减少和避免成品在施工过程中的污染和损坏,提高成品一次合格率、一次成优率,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成品保护工作。
二、管理机构
1. 项目部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成品保护专项管理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
督成品保护工作。
2. 成品保护管理小组成员由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质量检查员等组成,
负责具体的成品保护措施的落实和检查。
三、成品保护的责任
1. 现场材料保护责任
材料、半成品进场后,由项目部物资部门负责保管,由项目部发送到作业队的材料、半成品、设备,由各作业队负责保管、使用。
2. 成品保护措施
(1)原材料、半成品堆放场地应平整、干净、牢固、干燥、排水通风良好、无污染。
(2)原材料、半成品堆放时应分类、分规格堆放整齐平直,水平位置上下一致,
防止变形损坏、防止颠覆或倾倒。
(3)注重工序过程中的成品保护,合理、有序地进行穿插施工,确保工序产品不
被污染或损坏。
(4)作好工序标识工作:在施工过程中对易受污染、破坏的成品、半成品,标识
正在施工,注意保护”标牌。采取护、包、盖、封等防护措施,对成品和半成品进行防护和并由专门负责人经常巡视检查,发现有保护设施损坏的,及时恢复。
(5)运输过程中的成品保护:在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成品受到震动、碰撞、磨损等损坏,确保成品完好无损。
四、成品保护的检查与考核
1. 成品保护管理小组应组织专职检查人员跟班作业、定期检查,并根据具体的成品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2. 成品保护管理小组应定期对成品保护工作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确保成品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工程完工成品保护制度
工程完工成品保护制度
一、前言
工程完工成品保护制度是为了保护工程完工成品的质量、完好以及保持其长期使用价值而建立的一套管理制度。在工程项目的完工阶段,工程完工成品的保护十分重要,否则可能会因为疏忽导致成品受损,从而影响工程的使用效果和工程质量,甚至增加后期维护的成本。因此,建立工程完工成品保护制度,对于确保工程的质量和保护投资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目的
1. 确保工程完工成品在完工过程中不受损坏,保持完好;
2. 提高成品的使用寿命,延长工程的使用期限;
3. 减少后期维护的成本,提高工程的经济效益;
4. 提升工程管理水平,提高工程施工单位的形象。
三、适用范围
本保护制度适用于工程完工阶段,包括土建工程、装饰工程、设备安装等各个方面。
四、保护措施
1. 安全防护
在工程完工成品保护过程中,首先需要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在施工现场周围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确保现场人员的安全。对于成品容易受损的部位,设置警示线或者围栏,避免人员误操作导致成品受损。
2. 环境保护
保护工程完工成品的第二个重要方面是环境保护。在成品存放区域周围,需要保持清洁、整洁,避免垃圾、泥土等杂物堆积在成品周围,影响成品的外观和质量。对于易受潮、易受污染的成品,需要特别注意环境保护。
3. 防水防潮
对于部分易受水浸的成品,需要采取防水措施,确保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不受水浸。在储存场所周围设置排水系统,避免积水滞留;对于需要长时间储存的成品,可以采取覆盖防水措施,避免受潮。
4. 清洁保养
成品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需要定期进行清洁保养,保持其整洁、光亮。对于容易受污染的成品,可以在表面覆盖一层保护膜,保持其光亮度和质量。对于玻璃、不锈钢等易受损的成品,需要定期清洁,避免灰尘、污物堆积。
工程成品保护标准
工程成品保护标准
1. 引言
工程成品保护是指对已经制作完成的工程成品进行妥善保护,以确保其在运输、存储、安装和使用过程中不受损坏或质量下降。工程成品保护标准主要是为了规范和指导相关人员在工程成品保护过程中的操作,以提高工程成品的质量和使用寿命,降低维护和更换的成本。
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工程成品的保护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电气设备、通信设备、化工品等。
3. 保护原则
3.1 防潮原则
工程成品在运输、存储过程中要避免受潮,特别是易受潮的材料,应当采取密封包装或防潮措施,确保其质量不受影响。
3.2 防尘原则
工程成品应当在运输、存储和安装过程中避免受到尘土的侵入,特别是精密设备和敏感元件,应当采取相应的防尘措施。
3.3 防震原则
工程成品在运输和安装过程中要避免受到震动的影响,特别是易受震动损坏的设备,应当采取防震措施。
3.4 防挤压原则
工程成品在运输和存储过程中要避免受到挤压变形或损坏,特别是易受挤压变形的材料,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挤压措施。
3.5 防腐蚀原则
工程成品在存储和使用过程中要避免受到腐蚀的影响,特别是易受腐蚀的金属材料,应当采取防腐蚀措施。
3.6 温湿度控制原则
工程成品在存储和使用过程中要控制适宜的温湿度条件,特别是对于对温湿度敏感的设备和材料,应当采取相应的温湿度控制措施。
4. 保护措施
4.1 包装保护
所有工程成品在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合适的包装方式,确保其不受潮、防尘、防震、防挤压等。
4.2 周期检查
对于长时间存放的工程成品,应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其保护措施有效并及时发现并处理潮湿、腐蚀、变形等问题。
施工项目成品保护方案
施工项目成品保护方案
一、模板的成品保护
1.塔式起重机运料时不得碰撞支设好的柱模。
2、梁钢筋绑扎时注意保护梁底模板,防止移位;钢筋绑扎时不得划伤木模多层板覆膜面,以免影响混凝土表面光洁效果。
3、顶板模板支设完毕后,注意其上堆料不得过重以防模板变形甚而压塌模板。
4、水电做管须穿过模板时,模板上打孔必须使用手枪钻,不得使用饕子。
5、模板的支撑件其他工种不得随意拆除。模板拆除后要及时清理、修理板面,边缘破损的模板及时裁方,刷好封边漆,以增加模板的周转次数。木模板的龙骨使用竖向木方支撑,避免锯木方,造成木材的浪费。所有预留孔洞,埋件均要支模前做好预埋,严禁事后剔凿。钢模板拆模时要擦油清理,保证板面平整洁净,不得粘连混凝土。
二、钢筋的成品保护
1、钢筋料场的原材加工预制好的成品料做好标识,要用50×100的木方垫起,做好防潮工作。
2、雨期施工时钢筋堆放地要做好排水措施和必要的苫盖。
3、注意防止钢筋的污染,并做好钢筋的除锈、防锈工作。直螺纹丝扣戴好保护套,防止撞伤丝扣。
4、施工板筋时,要先绑扎下层钢筋,再铺设水电电管一次到位,然后再绑扎负弯矩筋或上层钢筋。钢筋绑扎应从一头开始向后退着绑扎,不允许踩踏钢筋。为减少钢筋被踩踏,应多用跳板凳。
5、底板、楼板上下层钢筋绑扎时,支撑马凳应绑扎牢固,防止操作人员蹬踩变形。绑扎钢筋时,禁止碰动预埋件及洞口模板。
6、严格控制马凳的加工精度在3mm内,防止底板、楼板上的混凝土保护层偏差过大。
7、顶板钢筋绑轧完毕后,要避免在上面堆积重物,并且不得随意上人,如果因为施工操作及运送材料必须上人,须采取一定措施,如增设马凳、铺脚手板等。
工程成品保护制度措施
工程成品保护制度措施
一、总则
1.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项目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
2. 成品保护的责任主体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负责监督检查,建设单位负责最终验收。
3. 成品保护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工程成品在整个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与完整。
二、保护范围
1. 结构成品:包括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砌体结构等。
2. 装饰装修成品:如墙面、地面、天花板等装饰面。
3. 安装成品:包括机电设备、管道、线路等。
4. 临时设施:施工现场的围挡、脚手架、模板等。
三、保护措施
1. 结构成品保护:
- 施工过程中,应对易受损害的结构部位采取加固措施。
- 施工作业时,避免重物直接撞击结构表面。
- 对于已经完成的结构部分,应及时清理杂物,防止腐蚀或损坏。
2. 装饰装修成品保护:
- 装修材料到场后,应妥善存放,避免受潮或变形。
- 施工时应采取措施保护已完成的装饰面,如覆盖保护膜。
- 施工结束后,对装饰面进行清洁,保持美观。
3. 安装成品保护:
- 设备安装前应进行检查,确保无损坏。
- 安装过程中,注意保护设备表面,避免划伤或磕碰。
- 安装完成后,对设备进行必要的包装保护,防止污染或损坏。
4. 临时设施保护:
- 临时设施应按照设计要求搭建,确保稳固安全。
- 使用过程中,定期检查维护,及时修复损坏部分。
- 项目结束后,合理拆除,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四、责任与监督
1. 施工单位应制定详细的成品保护方案,并对施工人员进行培训,确保每个环节都有明确的保护措施。
2. 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成品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督促整改。
项目建筑工程成品保护实施制度(3篇)
项目建筑工程成品保护实施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项目建筑工程成品的保护,确保建筑工程质量,防止损坏和浪费,做好环境保护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的所有建筑工程项目。
第三条项目建筑工程成品指的是建筑工程中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等,在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所使用的各种成品。
第四条项目建筑工程成品保护应当落实责任制,分工明确,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护责任。
第五条本制度的内容包括项目建筑工程成品的分类、储存、使用、保护、检验和验收等方面的规定。
第六条建筑工程项目经理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项目建筑工程成品保护计划,明确各责任主体的职责和任务,做好成品保护工作。
第二章分类
第七条项目建筑工程成品按照其性质、用途、材质等因素进行分类,可分为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等。
第八条建筑材料包括水泥、钢筋、砖瓦等。
第九条设备包括电梯、消防设备、空调设备等。
第十条构件包括板材、钢构件、玻璃等。
第十一条各类建筑工程成品应当按照类别进行统一管理,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三章储存
第十二条项目建筑工程成品的储存应当按照规定的场所进行,储存场所应当具备防潮、防火、防盗等基本条件。
第十三条各类建筑工程成品应当按照其性质和特点进行分类存放,相同类别的成品应当分别存放。
第十四条建筑材料的储存应当注意防潮、防火、防腐等,确保质量不受损害。
第十五条设备的储存应当注意防潮、防尘、防震等,确保设备完好。
第十六条构件的储存应当注意防潮、防晒、防锈等,确保构件的完整性和质量。
第十七条建筑工程成品的储存应当按照先进先用的原则,及时使用,防止长时间闲置。
建设工程成品保护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成品保护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成品的保护,提高建设工程的品质和效益,确保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
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建设工程的成品保护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材料、设备、机械、
零部件等成品。
三、成品保护管理责任
1.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是建设工程成品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策划、组织、实施工程成品保护工作,并对工程成品的保护质量和效果负总责。
2. 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负责执行项目负责人的指示,组织施工队伍进行成品保护工作,保障成品的安全。
3. 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负责监督工程成品的保护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措施。
4. 分包单位
分包单位负责自身负责的工程成品的保护工作,并与总包单位、监理单位等协调配合。
五、建设工程成品保护管理措施
1. 工程成品的分类保护
根据工程成品的性质、用途不同,将其进行分类保护,制定针对性的保护方案。
2. 工程成品的库存管理
建立工程成品的库存台账,明确数量、规格、品种等信息,做好出入库登记和盘点工作。
3. 工程成品的包装保护
对易受损坏的工程成品进行专门包装保护,防止破损、污染等情况发生。
4. 工程成品的运输保护
在运输过程中,对工程成品做好防护措施,确保安全到达目的地。
5. 工程成品的存放保护
对工程成品进行合理存放,注意通风、防潮、防火等问题,确保成品长期保持良好状态。
六、成品保护管理记录
1. 建立工程成品的保护档案,记录成品的保护情况、责任人、整改情况等,建立长效管理
机制。
2. 每日检查记录
每日对工程成品进行检查记录,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正确的整改措施。
工程成品保护制度
工程成品保护制度
搞好成品保护,是一项关系到保证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成本和按期竣工的重要工作。在施工过程中,要对已完的和在施的分项、检验批工程进行保护。否则,一旦造成损伤,将会增加工程工作量,造成工料浪费,拖延工期。因此,做好成品保护工作是项目管理人员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第一条各项目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制定成品保护措施。成品保护的方法,依据建筑产品的特点,可以采取“防护”、“包裹”、“覆盖”、“封闭”等方法。
第二条各项目应根据自身特点,科学合理地安排施工顺序。在制定多工种交叉施工作业计划时,既要在时间上保证工程进度顺利进行,又要保证交叉施工不产生相互干扰;工序之间、工种之间交接时手续规范,责任明确。
第三条成品保护制度的原则为“谁施工、谁保护;谁损坏、谁赔偿”。即完成成品或半成品的分包单位(班组)应对完成的成品(半成品)进行必要的保护(工作)措施及管理,成品(或半成品)在施工过程中被损坏,由损坏单位(班组)负责赔偿。
第四条原材料进场时,应按品种、规格分类堆放,以便取用。钢材等材料露天堆放必须有防护措施;木制品及其他易腐材料进场均应放置在库房,其它材料应按材料的相关要求进行存放。项目部必须建立和健全原材料、成品和半成品的保护制度,经常性地对职工进行成品保护教育,提高成品保护意识。
第五条各单位(班组)必须加强相互联系和协调工作,在进入下道工序之前,应通知上道工序的分包单位(班组)进行检查和验收。
同时,必须做好相互间的移交接收工作,自接收之日起全面对已完成的成品(或半成品)进行保护工作。
第六条各项目应制定成品保护的具体措施和奖惩制度,对成品保护得当的分包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合同附件九
项目工程成品保护标准
(********项目适用)
1、目的
为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成品、半成品得到有效的保护,防止并减少损坏、破坏和丢失,以及保护和修复责任得以恰当的归属和落实而制定本指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施工全过程的成品保护管理,本标准作为工程招投标文件编制的依据之一。
3.管理细则
3.1招投标阶段
投标单位在报价清单中单独列出成品保护项目,不得漏报、不报。
3.2施工阶段
3.2.1成品保护管理原则:
3.2.1.1责任、分工明确原则:
(1)基本原则:各施工单位对所施工区域内的所有成品负保护责任,包括对己方成品和移交接手成品采取必要的成品保护措施的责任、看管和巡视的责任及工程移交时与总包或后续施工单位进行协调提示的责任。成品交接、验收前,成品、半成品的质量、数量、采取的保护措施应经验收符合合同要求。
(2)工程移交责任转移原则:成品接收单位对各分包单位移交后的成品负有管理责任,包括成品验收及保护措施的验收;移交后对成品和保护的维护及保护恢复的责任。成品接收方必须保证在移交后,成品及保护的完好性。产品正式移交后,由总包单位负责全部成品的保护责任。
(3)责任持续原则:成品施工方负有对成品保护措施进行持续巡视检查的责任,同时负有对已破坏(丢失)的部分及时进行修补、更换的义务。
3.2.1.2工序合理化、优化安排作业面原则:
(1)根据工程总进度计划合理安排工序流程,尽量避免同一作业套间内有多个专业单位交叉作业的情况,以减少、降低成品保护和文明施工责任不清的局面。对于产品保护难度较大的材料部品如进户门、地板等安排在大部分装饰工作量完成后进行安装。
(2)工程装修、设备安装阶段,总包应尽量采取封闭施工管理方式,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可限时安排一层或几层(高层)、一个或几个单元(多层)的封闭施工作业面由单个专业分包单位独自使用,同时主要的作业面出入口临时封闭用的门、锁的安装须事先完成,包括:高层首层入口、通往地下室的入口、裙楼各层及通往各栋的入口、高层各作业层之间、多层单元门等。高层施工升降机的通行安排也应提前落实到位,如因施工
延误或夜间施工需超时使用工作面的,应提前进行专门申请,否则不予使用,夜间施工结束后即将钥匙交还总包保安管理员,总包保安人员须及时到加班施工面和相邻区域巡视。
3.2.2总包单位成品保护管理:
(1)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体现成品保护管理的总体部署、管理方案、保护措施,应包括:主体施工期间工序流程中的各工序的成品保护措施,各工序之间的相互影响对成品保护产生的不利因素以及为此采取的必要防范措施;装修、设备安装施工期间,与甲方共同研究制定各专业施工的合理施工顺序、工序流程、作业面优化,预估各专业施工之间的相互制约对成品保护产生的各种不利影响因素,以及采取的相应的管理措施、组织措施。
(2)制定工程总体的成品保护规章制度、奖罚条例。并在对内(包括自行分包)、对外(甲方分包)交底中进行宣贯落实。总包单位应尽职尽责行使总包管理权力,对分包单位擅自违反既定施工顺序(工序流程)、成品保护措施不利的,应及时指正,如须采取行政手段纠正的,甲方应予以充分的支持和配合。
(3)分包单位进场前,须审核申报的成品保护方案,并进行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交底,宣贯相关的规章制度。
(4)在人员组织安排中,设专人负责总的协调管理,分包单位进场后和工程装修、设备安装阶段,应组织专职保安巡查队伍,划分责任区域(栋号)进行保安巡查,严防破坏、偷盗行为发生。
(5)主导工序移交、工程移交,包括:总包与专业分包、专业分包之间的工序移交和专业分包与总包的工程移交验收。
3.2.3分包单位(含甲方分包单位)成品保护管理:
(1)分包单位进场前应向总包单位提交详细的成品保护方案,须包括承包范围内工序流程中的各工序之间的相互制约产生不利影响因素,并为此采取的保护措施;以及与其他专业工序之间的制约产生不利影响因素,根据总进度计划要求提出合理的施工顺序及施工面交接,采取的相关成品保护措施。
(2)制定承包范围内工序及相关专业交叉施工的成品保护规章制度,经上报总包单位审核通过后实施,并将内部交底记录报总包单位、监理公司备案。
(3)开工后,现场应至少安排一名专职人员负责成品保护管理,并与总包单位对口衔接,接受统一的协调管理。
3.2.4工程移交管理:
(1)前道工序施工单位在进行必要的成品保护后,与下道工序的施工单位须办理书面交接验收手续,后道工序施工单位即应担负起对前道工序及其施工区域内所有部位的保护责任和义务。双方签字认可后,交总包方备案,总包方同时负责全部现场的成品保护的管理和监督责任。
(2)甲方分包单位与总包单位或其他分包单位进行工序交接时,须由专职(业)监理工程师组织进行,经各方签字确认后,接收单位担负起移交成品的直接保护责任,总包方负管理责任。
(3)甲方分包的工程验收移交须分阶段进行,由专职(业)监理工程师组织进行,经各方签字确认后由总包进行成品(半成品)保护管理,移交后的产品由总包看管,发生损失由总包承担;
(4)由监理工程师组织的移交,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接收,否则以违抗甲方指令,依据合同有关条款论处。
3.2.4成品保护的失效管理
(1)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责任明确的成品损坏(含移交前),经监理拍照并签字确认,由责任方负责赔偿或甲方通过签证形式按价扣罚责任单位并补偿受损单位。
(2)忽视天气变化未关闭门窗造成成品损坏、临时断电(断水)期间未关闭电闸(水龙头)造成成品损坏,作业面施工单位应负全部责任。
(3)如发生偷盗、蓄意破坏,经调查取证(有足够说服力的人证或物证)可认定肇事责任人和单位的,由肇事人单位负责对损坏或丢失部分的损失按价进行双倍处罚,情节严重者将肇事人移送公安机关,在事实面前拒不承认者、态度恶劣者处以三倍以上处罚,拒不缴纳罚款者由甲方在工程款中扣除,仍无理取闹者予以终止合同处理。
(4)工序(工程)移交前,任何的责任不清的成品、半成品损坏、丢失由作业面施工单位负主要责任、总包单位负总包管理责任,并按损失部分的造价向受损单位赔偿经济损失(实物经济损失分摊比例为:总包单位30%、分包单位70%)。
(5)未按要求采取成品保护措施,发生成品、半成品损坏,由肇事单位负主要责任、受损单位负次要责任、总包单位负总包管理责任,并按损失部分的造价向受损单位赔偿经济损失(实物经济损失分摊比例为:受损单位应自负20%,肇事单位60%,总包单位20%)。
(6)分包单位接收工作面后,因自身疏于管理、措施不力造成的材料、设备、产品损坏、丢失等一切经济损失均由该施工单位负责照价赔偿总包的经济损失和维修更换费用。
(7)对已破坏或丢失的成品、半成品无论责任是否厘清,均由原施工单位及时进行维修、更换,不得讨价还价、借口拖延;经维修、更换的产品必须符合设计和合同要求,并经验收合格后重新办理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