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
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概念
所谓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指法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通过法定程序依法获得的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律地位。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与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律地位密切联系。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也就享有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律地位;而享有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律地位,就必须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而获得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第一,享有一定的行政执法权。行政执法主体是行政执法权的享有者。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也就当然享有行政执法权。
第二,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是任何行政机关或社会组织都可以独立地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只有当他们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时候,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如果以他人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就不具有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例如,行政执法机关委托的组织,只能以委托的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因此,被委托的组织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法律地位。
第三,承担由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任何种类的行政执法主体,都必须独立地对自己实施的行政执法所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行政执法机关内设的机构以及被委托的组织,均不能承担行政执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第四,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活动。具有行政执法主
体资格这个前提,以行政提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活动,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充当被申请人或被告。
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内容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内容,包括行政权利能力和行政行为能力两个方面。
行政执法主体的资格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一、法定的行政机关
平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第八条“开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经营。
前款所称审批机关批准是指:,一,有主办或者扶持单位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经主办或者扶持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同级劳动部门认定其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性质,,二,待业人员自筹资金开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由当地县,区,以上劳动部门批准。”
4、《失业保险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
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绍兴市司法局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公告工作的通知
绍兴市司法局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公告工
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绍兴市司法局
•【公布日期】2019.05.24
•【字号】绍司发〔2019〕16号
•【施行日期】2019.05.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绍兴市司法局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公告工作的通
知
绍司发〔2019〕1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要求,推进行政执法机构、职能法定化,规范行政执法,接受社会监督,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省政府令第348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和《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公告工作的通知》(浙司〔2019〕5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公告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认公告的范围和标准
(一)依法设立的下列行政执法机关,按本通知要求予以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1.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不含中央垂直管理部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2.根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授权,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单位;
3.根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单位。
(二)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单位,由委托机关与其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后,方可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公告时应注明委托机关。行政执法委托书示范文本见附件1。
(三)行政执法机关有派出机构的,公告时应一并列明。
(四)不具有行政执法职能但实际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单位,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在行政执法机关挂牌的,按被挂牌的行政执法机关予以确认公告;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合署办公的,分别予以确认公告。
行政执法主体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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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主体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导读:1、行政执法主体必须是组织而不是自然人。。2、行政执法主体的成立必须有合法的依据。。3、行政执法主体必须具有明确的职责范围。
行政执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就是进行行政执法,保障执法公平、公证的进行。那么,大家知道行政执法主体,是什么吗,符合什么样的条件才能成为行政执法主体呢?下面,将会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法律知识。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什么
行政执法主体,是指行政执法活动的承担者。行政执法活动是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活动,这就要求承担行政执法活动的机关或组织,要具备相应的条件或资格并经国家有关机关的合法许可。
二、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行政执法主体需要具备下述条件:
(1)行政执法主体必须是组织而不是自然人。组织这个概念的外延很广,可以指机关、机构,也可以指单位、团体等。组织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成为行政执法主体,但个人无论在何时何地都不具有这个资格。尽管具体的行政执法行为是由行政执法人员来实施的,但他们是以组织名义而不是以个人名义实施的,因此,行政执法人员只是行政执法主体的构成要素,而不是行政执法主体本身。
(2)行政执法主体的成立必须有合法的依据。行政执法是行使行政权的行为,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组织不能任意成立,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在我国,行政执法主体产生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国家明文规定建立某一机关或组织承担某种行政执法任务,另一种是国家通过法律、法规授权的方式将某种执法权直接赋予某个业已存在的机关或组织。
案例01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路漫漫其悠远
[争议焦点]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是否可以对粮食加工厂 的库存原粮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路漫漫其悠远
[案件评析]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 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 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 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本条第三款“粮食行政管 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 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 及原粮卫生……”。第三十六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加工过程中的以假乱 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第 五十二条第三款“粮食加工,是指通过处理将原粮转化成 半成品粮、成品粮,或者将半成品粮转化成成品粮的经 营活动。”
路漫漫其悠远
在联合执法检查行动中,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管辖权范围内执法,坚持依 职权进行检查,依职权进行处罚,即谁有职权谁检 查谁处罚的原则。
路漫漫其悠远
案例02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其他部门
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路漫漫其悠远
[案情介绍]
根据县政府统一安排,某县粮食局在春节前与 县工商局联合对全县内食品安全情况进行了一次 检查。在某超市发现一批菜籽油约2.08吨有明显 的哈喇气味.经查实,该超市各种证照齐全,这 批菜籽油是从外地购入,附有质量合格的检验报 告.该县粮食局和工商局在查清情况后,对超市负 责人详细讲明菜籽油的国家质量标准,并提
行政执法基本知识讲座
四、行政执法行为
➢ (一) 行政征收:行政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以
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方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具体 行政行为。 ➢ F:税收、资源费、建设资金(养路费)、排污费 ➢ 管理费、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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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 特定活动的行为。
➢ 1、定义 ➢ 依法具有行政执法职权,能以自己名义实施
行政执法行为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 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并非法律概念,而 是理论概念) ➢ 2、分类 ➢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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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主体资格
➢
《决定》和《纲要》均有要求健全制度。
➢ (1)行政机关:合法批准、法定职权、编制 、经费、公告。
➢ (3)意思表示真实。(非暴力、协迫)
➢ (4)相对方必须有法定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 力。(未满14 周年)
➢ (5)执法行为指向标的物合法。(建筑文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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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程序要件 ➢ (1)法定步骤、顺序、方式、形式、时限。 ➢ (2)回避。(任何人不得成为审理自己案件
的法官)。 ➢ (3)公平、公正。居中裁决给予当事人双方
➢ (2)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明确授权、具备 一定条件、职权范围内行使。
➢ “委托”与“授权” 《森林防火条例》“ 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决定 ”
行政执法资格认证考试复习大纲
行政执法资格认证考试复习大纲
第一篇:行政执法资格认证考试复习大纲
行政执法资格认证考试复习大纲
宪法和地方组织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十八大报告
到2020 年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
行政许可法
一、行政许可概述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特征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二)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
1、法定原则;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3、便民原则
4、救济原则;
5、信赖保护原则;
6、监督原则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制度
(一)行政许可设定事项
行政许可的法定分类: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
(二)行政许可设定主体及其权限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制度
(一)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其他行政机关
(二)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1、申请与受理程序
(1)申请的方式;(2)行政机关在申请人申请过程中应当履行的义务;
(3)申请的处理
2、审查与决定程序
(1)对申请材料的审查方式;(2)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3)决定程序
执法主体资格证
执法主体资格证
执法主体资格证
一、概述
执法主体资格证是指通过培训、考试等方式证明个人或组织具有从事
某项行政执法活动的资格的证明文件。执法主体资格证的颁发是为了
提高行政执法活动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促进公正、公平、公开的
执法行为。
二、执法主体资格证的种类
目前,我国主要有以下几种执法主体资格证:
1.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该证书是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活动的必要证明,企业申请该证书需要符合相关规定,包括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
安全生产设施等。
2. 消防产品型式试验报告:该报告是消防产品进行必要测试后取得的
证书,证明该产品具有防火、防爆、防烟等安全性能。
3. 机动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该证书是机动车驾驶员必备的证明文件,证明其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驾驶条件和技能要求。
4.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该证书是企业进行安全生产考核后取得的
证明文件,证明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达到了国家标准要求。
5. 公安机关行政执法证:该证书是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必备的证明文件,证明其具备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资格和能力。
三、执法主体资格证的意义
1. 保障公共利益:执法主体资格证的颁发可以保障公共利益,确保行
政执法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
2. 促进执法规范化:执法主体资格证的颁发可以促进执法规范化,推
动执法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和素质提升。
3. 维护市场秩序:执法主体资格证的颁发可以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企
业合法经营和消费者安全。
4. 保障人民安全:执法主体资格证的颁发可以保障人民安全,避免事
故和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执法主体资格证的颁发与管理
申报执法资格条件
申报执法资格条件
申报执法资格的条件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执法机构而有所不同。一般来说,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
道德。
2.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年龄一般在18周岁以上,具体年龄
上限根据不同执法机构的要求而有所不同。
3.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通常要求具备大专以上学
历,以及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4.没有违法违纪行为记录,或者已经受过相关处罚但处罚期限已经届满。
5.通过执法资格考试或者取得相关执法资格证书。不同地区和不同执法
机构对执法资格考试的要求也有所不同,一般要求考生掌握基本的法律法规、执法程序和执法技能等。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申报执法资格条件可能因地区、执法机构、职位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因此,在申报执法资格前,建议仔细了解所在地区和所报考执法机构的具体要求,并认真准备相关材料。
何谓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何谓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主体,保证和监督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行使职权,爱护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各级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审核确认,适用本规定。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审核确认,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依法设立、依法享有行政职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治理、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第四条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应当经政府法制部门依法审核确认,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进行公告。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在经公告的法定职责和权限范畴内实施行政执法活动。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审核确认工作,区、县(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审核确认工作。
第六条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核确认应当遵循职权法定、权责一致和统一、高效的原则。
第七条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
(二)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职责和权限,或者政府调整执法职责和权限的正式文件;
(三)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活动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有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编制和符合条件的执法人员;
(五)有财政部门核拨的经费;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向政府法制部门提请审核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时,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负责人签署提请审核确认的公函;
(二)依法设立行政执法主体的正式文件;
3.1、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
某某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我局对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监督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打造法治质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由局机关各处室及局属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机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其他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执法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组织,不得行使行政管理执法权。
第三条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各类行政执法案件,接受社会监督;定期清理、审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及执法证件。
第四条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必须是通过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而取得的。局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同时,局机关还可以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相应的行政执法权,并由委托机关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凡不符合法定条件,未取得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一律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开展行政执法活动。
第六条委托执法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明确规定,法律、
法规或规章规定可以委托的,方能进行委托。受委托单位必须具备法定条件。委托事项必须在民政部门的职权范围之内。
受委托组织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接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第七条凡是从事行政执法的人员,必须具备法定条件。要经统一组织的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申领《行政执法证》,实行持证亮证执法。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行政执法法条
行政执法法条
行政执法法条是指规范国家机关及公务员在行使执法职责时应遵守的
相关法律条文,其目的是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
利益。在现代社会中,行政执法法条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因此了解它
们的内容和要求是非常必要的。
下面,我们将分步骤介绍行政执法法条:
第一步: 立法机关
立法机关通过制定法律,明确行政执法的权利和义务,规定执法程序
和标准,以确保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严密性。在中国,行政执法法条
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组成,其中《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是行政执法最基本的法律。
第二步: 执法主体
行政执法主体包括各级政府机关和执法人员,他们的执法行为必须基
于法律的授权和规定,明确执法的职责和范围,依法依规行使执法权。第三步: 执法程序
行政执法程序是行政执法活动的具体步骤,包括执法检查、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申诉等。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必须根据执法程序的
规定,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执法程序的合法、公正和有效。
第四步: 执法标准
执法标准是指规定行政执法活动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公正性和严
密性的标准和要求。执法标准的贯彻是保障行政执法合法、规范和有
效的关键,执法人员必须严格遵循并执行。
总之,行政执法法条在现代社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是维护社
会稳定、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执法人员必须深刻认识到执
法法条的重要性,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认真履行执法职责,保障公众的利益和安全。
行政执法基础知识课件
(2) 作为一种对世的法律效力,其实质是“经法定程序 由法定机关推翻前〞的合法性推定;
第一章 行政执法根底理论 第四节 行政执法效力
(3) 之所以有这种合法性推定,“是因为社 会对行政主体的地位和作用应予充分信 任和尊重,从而到达稳定权利义务关系 〞;
第一、行政执法行为必须符合立法宗旨 和立法目的,不得有不良动机。
第二、行政执法行为应当建立在符合法 律规定的正当考虑根底上,不应当有法 律以外的因素。
第一章 行政执法根底理论 第二节 行政执法根本原那么
第三,在行政执法中所采取的措施和作 出的决定应当合情合理。
合法性原那么和适当性原那么相辅相成、 紧密相联。合法性原那么要求的是合法, 适当性原那么要求的是客观、公正和适 度,只有同时遵守这两个原那么,才能 使执法行为既合法又适当,产生法律效 力,到达预期目的。
第二章 行政执法依据
第二节 依据的种类和效力
法律解释,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解释分正式解 释和非正式解释,非正式解释没有普遍 约束力,主要为理论性研究等,正式解 释为有权机关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 包括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
国际条约,我国同外国或国际组织缔结 的双边多边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 协定性质的文件。
行政执法基本法律知识
行政执法法律知识
一、行政执法的概念
行政执法是指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或者组织,在执法依据赋予的职权范围内,直接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的影响其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行政监督等。
二、行政执法主体的概念
行政执法主体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执法的组织。
三、行政执法类别
1、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2、行政处罚: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进行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措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方式主要包括:对公民人身自由的暂时性限制;对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查封;对财物的扣押;对存款、汇款、有价证券等的冻结;强行进入住宅;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主要包括: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代履行;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执行罚;划拨存款、汇款,兑现有价证券;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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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各市司法局: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山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山西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现就加强全省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
本次清理按照“统一安排、分级实施”的原则,采取行政执法机关清理与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负责组织本机关及所属单位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清理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清理结果的审核确认工作,省司法厅负责全省清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
(一)清理范围。
本次清理的范围是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设立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所属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
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法定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组织;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或者组织;依法行使相对集中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或组织。
行政处罚执法主体类型及相关执法责任要求
行政处罚执法主体类型及相关执法责任要求
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类型
1.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负责治安管理、交通管理、刑事侦查等工作,执法责任主要包括处理治安案件、交通违法行为,打击违法犯罪
等方面。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负责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市场主体管理、市场监管等工作的部门,执法责任主要包括打击
虚假广告、侵权行为、监管市场秩序等方面。
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食品
药品的安全监管工作,执法责任主要包括处理食品药品安全事件、违
法生产销售食品药品等方面。
4.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是负责税收管理、税收征收等工作的机关,执法责任主要包括征收税款、查处偷税漏税等方面。
5.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负责文化市场管理、文化市场监管等工作,执法责任主要包括查处侵权盗版、整治淫秽色情物品等方面。
6.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负责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的部门,执法责任主要包括处理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等方面。
7.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劳动关系管理、劳动争议处理等工作,执法责任主要包括查处用人单位违法用工行为、协调解决劳动争议等方面。
8.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负责安全生产监管、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的部门,执法责任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监管、事故调查处理等方面。
二、执法责任要求
1.法律依据:执法机关应当依据法律和法规进行执法活动,制定相关执法规则,保障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公正廉洁:执法机关应当公正执法,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滥用职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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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概念
所谓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指法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通过法定程序依法获得的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律地位。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与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律地位密切联系。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也就享有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律地位;而享有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律地位,就必须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而获得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第一,享有一定的行政执法权。行政执法主体是行政执法权的享有者。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也就当然享有行政执法权。
第二,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是任何行政机关或社会组织都可以独立地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只有当他们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时候,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如果以他人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就不具有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例如,行政执法机关委托的组织,只能以委托的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因此,被委托的组织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法律地位。
第三,承担由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任何种类的行政执法主体,都必须独立地对自己实施的行政执法所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行政执法机关内设的机构以及被委托的组织,均不能承担行政执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第四,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活动。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这个前提,以行政提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活动,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充当被申请人或被告。
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内容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内容,包括行政权利能力和行政行为能力两个方面。
(一)行政权利能力
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权利能力是行政执法主体享有行政执法权利、承担相应行政义务的资格。这种资格是一种法律上的资格,并不具有现实性。具有行政权利能力者,才享有法律上的行政执法主体地位,才能享有某项行政执法权力或承担某项行政执法义务。行政权利能力主要体现在法律、法规的授权上,具体表现是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授权环保行政执法机关对水污染违法行为查处权,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条之规定,对水污染违法行为处以警告、罚款的具体处罚,这就给环保行政执法机关赋予了水污染行政执法的权利能力。由此可见,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权利能力是行政执法肢体取得具体的行政执法权。而行政执法主体所取得的行政执法权,又是行政执法主体具有行政权利能力在具体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种体现。
行政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因行政执法主体种类的不同而不同。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权利能力始于该行政机关的依法成立,终于行政执法机关被依法撤消。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行政权利能力始于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生效之日,终于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失效之时。
(二)行政行为能力
具有行政权利能力是享有行政执法权的前提,这表明,要使行政权利能力变为现实即变为具体的实际的行政执法权,还须具备行政行为能力。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行为能力,是指行政执法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执法权和承担行政执法义务的能力或资格。换言之,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行为能力,是指行政执法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执法权和承担行政执法义务的能力和资格,换言之,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行为能力不仅包括行政执法主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例如:环保行政执法机关一方面要具有查处水污染违法行为的能力和条件,另一方面还要具有承担违法行政的责任的能力或条件。如果环保行政执法机关既无查处水污染违法行为的能力和条件,又不能承担执法违法的责任(行政赔偿责任等),就不具有行政行为能力。
总之,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行为能力和行政权利能力是相互联系的,只有在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权利能力的范围内作出行政执法行为,才能受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另一方面,行政权利能力的实现,必须依赖于心脏行政行为能力,只有具有行政行为能力的行政执法主体,才能通过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具体的行政执法权或履行具体义务。
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构成要件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构成要件是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具体体现,也就是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必要条件。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构成要件主要有法律要件和组织要件两个方面。
(一)法律要件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中的法律要件是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具体体现,也就是具体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的必要条件。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的构成要件主要有法律要件和组织要件这两个方面。
从广义上说,法律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具体来说,行政执法主体只有在法律、法规授权的前提下才能成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的主体,只有在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前提下,才能成为行政征收、行政奖励、行政检查的主体。
把法律要件作为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主要方面,这是由行政执法机关的性质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它的职权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不是行政执法机关自身确定的。有一种理论认为,一个机关不能自己给自己设定权力,而自己又去实施这一权力。这种观点与现代国家的组织形式、组织结构是一致的。由此可见,一个机关或组织是否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首先要看是否有法律依据,没有法律依据就没有行政权利能力,也就不可能具有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
(二)组织要件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组织要件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行政执法机关的成立必须获得有权力机关的批准。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国务院设立、增加、减少或合并哪些部、委、行、署等,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或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增加、减少或合并哪些厅、局、委等工作部门,由同级国家权力机关即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或决定。
2、行政执法机关的组成,必须遵守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对国务院的组成、议事规则、组成人员的任免,职责等作了明确规定,国务院及其所属的部、委、署、厅、局等必须遵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组成、人员任免及职责、组织管理等作了明确规定,这个法律规范,地方各级执法机关必须遵照执行。
3、有法定编制并按编制配备了人员。行政执法活动必须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没有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机关就不能行使行政执法权力,也就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4、按法定方式公布。公布的内容一般包括:该行政执法机关成立的时间和批准时间,行政执法机关的名称、性质、级别、任务、职权、机关的印章和办公地点等。公布的具体形式,既可以用文件的形式公布,也可以用登报的形式公布。
由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取得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以法定授权为前提,而在一般情况下,被授权的组织在法定授权前就已经存在,只有因为授权这些组织才能取得了行政执法权,因此,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成为行政执法主体的组织要件是该组织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是否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或社团法人。法律、法规一般不把国家的行政执法权授予个人或松散型的组织,而授予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因此,在确认某个组织是否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时,除了审查它是否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外,还应审查它是否具有企业、事业或社团法人资格。
四、行政执法的主体问题
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我国一方面明显加快了行政立法步伐,基本结束了过去行政管理活动无法可依的历史,为行政管理活动的“有法可依”奠定了基础。另一方面,《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的颁布施行又为行政管理活动的“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提供了保障,应该说目前我国已建立起了较为完备的行政法律体系,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但目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较为突出,不仅严重影响到了行政执法机关的形象,而且动摇了广大人民群众对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信念,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下面笔者结合审判实践来谈一谈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对策。
行政执法的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执法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行政执法活动,并能独立承担由此而产生的相应的法律责任的组织。行政执法主体具体包括以下两种:(1)国家行政机关。必须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经法定的批准程序设立,在法定范围内行使有关行政执法权。(2)法律、法规特别授权的组织。必须经过法律、法规的授权,才能成为行政执法主体。
五、行政执法权限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与行政执法权限的关系。
如前所述,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备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就可以作为行政执法权力的执掌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但是,获得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还需要明确享有哪些方面的行政执法权。不同的行政执法主体有不同的行政执法范围。例如:公安机关不能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权;城市建设行政管理机关不能行使环保行政机关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权;林业行政执法机关不能行使农业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权等。因此,无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而行使了行政执法权,属于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而行使了其权限范围以外的行政执法权,属于行政执法越权。例如:我在实际工作中,即遇到了行政执法越权这样一个真实的案例。这个案件大致情况是这样的:湖北省思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下属的思施市技术监督局,在处理一起三轮车前叉断裂事故中,超越了自己的行政执法权限,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民事赔偿列到该局一九九九年一月五日作出的“恩市计监字[1999]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处罚的第一条。给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及关联企业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也使这些企业对行政执法机关的声誉受到了影响。由此,上述这一原理也适用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当然,如果是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委托的,则另当别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