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
2018年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颁布的文件
01 公布令
03 内容解读 05 办法原则
目录
02 办法全文 04 办法背景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该办法经中国银保监会2018年第6次主席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日公布,共六章六十二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理财子公司是指商业银行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设立的主要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银行理财子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 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第三条 银行理财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职责,遵守成 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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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银行理财子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加强监管协调和信息共享,防范跨市场风险。
内容解读
《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共六章62条,分别为总则、设立变更与终止、业务规则、风险管理、监督管理、附 则。《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为“理财新规”的配套制度,与“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共同构成理财子公司 开展理财业务需要遵循的监管要求。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三章业务规则
第四章风险管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构定义)本办法所称银行理财子公司是指商业银行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主要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银行理财子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第三条(基本原则)银行理财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职责,遵守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监管安排)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银行理财子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加强监管协调和信息共享,防范跨市场风险。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五条(组织形式和命名规则)设立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形式。银行理财子公司名称一般为“字号+理财+组织形式”。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或“理财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
《商业银⾏理财⼦公司管理办法》
发⽂⽇期: 2018-12-20 来源: 中国银保监会官⽹
第⼀章 总则
第⼆章 设⽴、变更与终⽌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章 总则
第⼀条 为加强对商业银⾏理财⼦公司的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银⾏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商业银⾏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条 本办法所称银⾏理财⼦公司是指商业银⾏经国务院银⾏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设⽴的主要从事理财业务的⾮银⾏⾦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银⾏理财⼦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投资和管理的⾦融服务。
第三条 银⾏理财⼦公司开展理财业务,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履⾏受⼈之托、代⼈理财职责,遵守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 银⾏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银⾏理财⼦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银⾏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其他⾦融管理部门加强监管协调和信息共享,防范跨市场风险。
第⼆章 设⽴、变更与终⽌
第五条 设⽴银⾏理财⼦公司,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形式。银⾏理财⼦公司名称⼀般为“字号+理财+组织形式”。未经国务院银⾏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或“理财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2019年4号令)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以下简称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银行理财子公司安全稳健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理财子公司。
第三条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净资本管理,根据自身业务开展情况,建立净资本监控和补充机制,确保持续符合净资本监管要求。
第四条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按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监管规定,定期开展压力测试,测算不同压力情景下的净资本充足水平,并确保压力测试结果得到有效应用。
第五条银行理财子公司董事会承担本公司净资本管理的最终责任,负责确定净资本管理目标,审批并监督实施净资本管理规划。
第六条银行理财子公司高级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净资本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并实施净资本管理政策和程序,定期评估净资本充足水平,至少每季度将净资本管理情况向董事会书面报告一次。如遇可能影响净资本充足水平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开展评估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七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净资本监管标准
第八条净资本计算公式为:
净资本=净资产-∑(应收账款余额×扣减比例)-∑(其他资产余额×扣减比例)-或有负债调整项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调整项目
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将不同科目中核算的同类资产合并计算,按照资产的属性统一进行调整。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实施安全可靠的金融运营,完善金融监管,保
障银行客户的利益,商业银行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是指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许可证,依法开展商业银行业务活动的机构。
第二章资本金要求
第三条银行的净资本金(简称资本金)应当不低于公布标准,并不断维持在该标准
以上,满足稳定金融体系的要求。
第四条银行必须符合资本金要求,否则被视为违反本办法,受到许可证的处罚或吊销。
第三章风险管理
第五条银行必须健全和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加强风险识别,不断深化风险体系,并实施有效和及时监控,发现不良风险及时采取制止、降低和损害最小化措施。
第六条银行应当按照公布标准要求对业务系统和结巴风险进行控制和管理,落实各
项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不断优化风险监管力度,并及时披露风险状况。
第四章资产负债管理
第七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负债管理制度,严格遵守要求,按照新发行、流动性
补充、调整等方式依据市场实情动态管理和及时更新资产负债表,实现资产负债比率、流
动性比率和效率比率的一致性。
第八条银行应当将资产负债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有机结合,检查管理和控制不良类
型形态,以防止大规模调整,合理控制资金流动性,确保有序发展。
第九条银行应当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加强银行资本管理,实行
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定期报告资产负责和风险信息,实施监测检查。
第十条对银行存在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将严格按照有
关规定掌控和处罚,发现有关违反行为的,立即收缴相关证据拒不改正的,并可处以罚款,做出必要处理决定。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方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那么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三章业务规那么
第四章风险管理
第五章监视管理
第六章附那么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立法依据〕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监视管理,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视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标准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视管理方法?〔以下简称?理财业务管理方法?〕,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机构定义〕本方法所称银行理财子公司是指商业银行经国务院银行业监视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国境设立的主要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本方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银行理财子公司承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展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效劳。
第三条〔根本原那么〕银行理财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应当老实守信、勤勉尽职地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职责,遵守本钱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那么,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监管安排〕银行业监视管理机构依法对银行理财子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视管
理。
银行业监视管理机构应当与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加强监管协调和信息共享,防跨市场风险。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五条〔组织形式和命名规那么〕设立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采取XX公司或者股份XX形式。银行理财子公司名称一般为“字号理财组织形式〞。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视管理机构批准,任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理财XX公司〞或“理财股份XX〞字样。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三章业务规则
第四章风险管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构定义)本办法所称银行理财子公司是指商业银行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主要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银行理财子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第三条(基本原则)银行理财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职责,遵守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监管安排)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银行理财子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加强监管协调和信息共享,防范跨市场风险。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五条(组织形式和命名规则)设立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形式。银行理财子公司名称一般为“字号理财组织形式”。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或“理财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三章业务规则
第四章风险管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构定义)本办法所称银行理财子公司是指商业银行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主要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银行理财子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第三条(基本原则)银行理财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职责,遵守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监管安排)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银行理财子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加强监管协调和信息共享,防范跨市场风险。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五条(组织形式和命名规则)设立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形式。银行理财子公司名称一般为“字号+理财+组织形式”。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或“理财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三章业务规则
第四章风险管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构定义)本办法所称银行理财子公司是指商业银行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国境设立的主要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银行理财子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第三条(基本原则)银行理财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职责,遵守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监管安排)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银行理财子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加强监管协调和信息共享,防跨市场风
险。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五条(组织形式和命名规则)设立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形式。银行理财子公司名称一般为“字号+理财+组织形式”。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或“理财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精简版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为了规范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行为,加强资本监管,维护金融
市场稳定,促进金融风险的有效防控,根据《商业银行法》和相关
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资本计量及要求
第一节资本计量方法
商业银行的资本计量应符合国内外通行的标准和原则,采用风
险敞口法进行计量。商业银行应根据其不同业务和风险特征,通过
风险权重调整因素,计算各项资产的风险敞口。
第二节资本充足率要求
商业银行应保持足够的资本充足率,以确保其具备持续运营的
能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资本充足率应按照国家银行监管机构的要
求进行计算和披露。
第三节资本补充
商业银行在资本充足率不达标的情况下,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措
施进行资本补充。资本补充可通过股权融资、债券发行等方式进行,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资本管理措施
第一节内部资本管理
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内部资本管理制度,明确资本管理的责任和流程,确保资本充足率的监测和控制。
第二节风险资本分配
商业银行应根据不同业务和风险水平,合理分配风险资本。风险资本分配的原则包括但不限于风险控制、盈利能力和负债能力等因素。
第三节监测和报告
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监测和报告机制,定期对资本充足率进行监测和报告,及时发现和应对资本缺口和风险暴露。
第四章监管措施
第一节监管指标
国家银行监管机构应根据商业银行的资本情况和风险水平,制定并监测相关监管指标,对不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二节复核和评估
国家银行监管机构有权对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情况进行复核和评估,发现问题时应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监督整改的落实情况。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2019年5号令)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以下简称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银行理财子公司安全稳健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理财子公司。
第三条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净资本管理,根据自身业务开展情况,建立净资本监控和补充机制,确保持续符合净资本监管要求。
第四条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按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监管规定,定期开展压力测试,测算不同压力情景下的净资本充足水平,并确保压力测试结果得到有效应用。
第五条银行理财子公司董事会承担本公司净资本管理的最终责任,负责确定净资本管理目标,审批并监督实施净资本管理规划。
第六条银行理财子公司高级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净资本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并实施净资本管理政策和程序,定期评估净资本充足水平,至少每季度将净资本管理情况向董事会书面报告一次。如遇可能影响净资本充足水平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开展评估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七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净资本监管标准
第八条净资本计算公式为:
净资本=净资产-∑(应收账款余额×扣减比例)-∑(其他资产余额×扣减比例)-或有负债调整项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调整项目
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将不同科目中核算的同类资产合并计算,按照资产的属性统一进行调整。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5号——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5号——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11.29
•【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5号
•【施行日期】2020.03.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9年第5号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中国银保监会2019年第6次委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
2019年11月29日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以下简称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银行理财子公司安全稳健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理财子公司。
第三条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净资本管理,根据自身业务开展情况,建立净资本监控和补充机制,确保持续符合净资本监管要求。
第四条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按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监管规定,定期开展压力测试,测算不同压力情景下的净资本充足水平,并确保压力测试结果得到有效应用。
第五条银行理财子公司董事会承担本公司净资本管理的最终责任,负责确定净资本管理目标,审批并监督实施净资本管理规划。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简版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行为,提高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性,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定义
1. 商业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主要开展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和办理中间业务的银行。
2. 资本充足率:商业银行的资本与其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
3. 核心资本充足率: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与其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
4. 目标资本充足率:商业银行为保持资本充足,维护金融市场稳定所设定的资本充足率。
5. 风险加权资产:商业银行金融风险经济资本占用量。
6. 资本管理工具:商业银行合规进行资本管理的各种工具,包括但不限于股本、准股本和附属资本工具等。
第四条资本管理原则
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充分性原则:商业银行应保持足够的资本以防范风险和损失;
2. 从严管理原则:商业银行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的要求管理自身资本,并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压力测试;
3. 合理配置原则:商业银行应合理配置资本,以满足业务经营需要,维护金融市场稳定;
4. 创新发展原则:商业银行应积极创新,不断提高资本效益和风险管理能力。
第二章资本充足率要求
第五条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
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应按照监管部门规定的风险加权资产计算方法计算。
第六条目标资本充足率要求
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风险状况、业务规模和经营特点等因素,设定合理的目标资本充足率水平,并及时报告监管部门。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双篇)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管理,保障银行稳健经营,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二)审慎性原则: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应当充分考虑银行经营风险,确保资本充足;
(三)有效性原则: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应当提高资本使用效率,促进银行稳健发展;
(四)持续性原则: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应当建立长效机制,持续改善资本状况。
第四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负责全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本定义与分类
第五条
商业银行资本分为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
第六条
核心一级资本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
第七条其他一级资本包括优先股、永续债等。
第八条二级资本包括二级资本工具、超额贷款损失准备等。
第三章资本充足率要求
第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计算资本充足率,确保资本充足率达到以下要求:
(一)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5%;
(二)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6%;
(三)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第十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
(一)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 核心一级资本 / 风险加权资产;
(二)一级资本充足率 = 一级资本 / 风险加权资产;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2年第1号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中国银监会第11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尚福林
二○一二年六月七日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保护存款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资本应抵御其所面临的风险,包括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
腹有诗书气自华
率。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心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表和未并表的资本充足率。
第七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应当建立在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等各项减值准备的基础之上。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架构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第九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资本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披露资本充足率信息。
第二章资本充足率计算和监管要求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
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12.02
•【分类】法规、规章解读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
(试行)》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新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子公司办法》)等相关规定,银保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净资本管理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2019年9月20日—10月27日,银保监会就《净资本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对反馈意见逐条进行认真研究,充分吸收科学合理的建议。
《净资本管理办法》是《理财子公司办法》的配套监管制度,充分借鉴了同类资管机构的净资本监管要求,并根据资管新规、理财新规提出的新要求和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以下简称理财子公司)特点进行了适当调整。《净资本管理办法》共四章20条,分别为总则、净资本监管标准、监督管理和附则。
根据《净资本管理办法》,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应当符合两方面标准:一是净资本不得低于5亿元人民币,且不得低于净资产的40%;二是净资本不得低于风险资本,确保理财子公司保持足够的净资本水平。理财子公司董事会应当承担本公司净资本管理的最终责任,高级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净资本管理工作。理财子公司应当定期报送净资本监管报表,并对相关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及时报告相关监管指标出现的重大变化,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净资本管理情况。对于不符合净资本管理要求的理财子公司,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法律法规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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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以下简称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银行理财子公司安全稳健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理财子公司。
第三条(总体要求)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净资本管理,根据自身业务开展情况,建立净资本
监控和补充机制,确保持续符合净资本监管要求。
第四条(压力测试要求)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按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监管规定,定期开展压力测试,测算不同压力情景下的净资本充足水平,并确保压力测试结果得到有效应用。
第五条(董事会职责)银行理财子公司董事会承担本公司净资本管理的最终责任,负责确定净资本管理目标,审批并监督实施净资本管理规划。
第六条(高级管理层职责)银行理财子公司高级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净资本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并实施净资本管理政策和程序,定期评估净资本充足水平,至少每季度将净资本管理情况向董事会书面报告一次。如遇可能影响净资本充足水平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开展评估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七条(监督管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净资本监管标准
第八条(净资本计算)净资本计算公式为:
净资本=净资产-∑(应收账款余额×扣减比例)-∑(其他资产余额×扣减比例)-或有负债调整项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调整项目
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将不同科目中核算的同类资产合并计算,按照资产的属性统一进行风险调整。
第九条(扣减项目)银行理财子公司计算净资产时,应当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确认预计负债。未确认为预计负债,但仍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的或有事项,应当作为或有负债,在计算净资本时予以扣减,并在净资本计算表的附注中进行说明。
银行理财子公司未能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足额确认预计负债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其在计算净资本时予以扣减。
第十条(风险资本计算)风险资本计算公式为:
风险资本=∑(自有资金投资的各类资产余额×风险系数)+∑(理财资金投资的各类资产余额×风险系数)+∑(其他各项业务余额×风险系数)
风险系数是指银行理财子公司开展自有资金投资、理财业务及其他业务,依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对各类资产赋予的权重。理财资金投资的各类资产为按照穿透原则确定的底层资产(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第十一条(监管标准)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持续符合下列净资本监管标准:
(一)净资本不得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且不得低于净资产的40%;
(二)净资本不得低于风险资本的100%。
第十二条(分类监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治理结构、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等情况,对不同银行理财子公司的净资本监管要求进行调整,但不得低于最低监管标准。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监管报表)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计算表和净资本管理指标计算表等监管报表。如遇影响净资本管理指标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要求银行理财子公司提高监管报表报送频率。
第十四条(报表责任)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对本公司相关监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银行理财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总裁)应当对本公司年度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计算表和净资本管理指标计算表签署确认意见,并保证报表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披露要求)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净资本管理情况。披露数据应当与监管报表数据保
持一致。
第十六条(报告要求)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净资本与风险资本的比例等指标与上个报告期末相比变化超过20%的,应当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
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净资本与风险资本的比例等指标不符合监管标准的,应当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
第十七条(监管措施)银行理财子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根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提出的整改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提交整改方案并采取整改措施。
第十八条(监管措施)对于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能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的银行理财子公司,或者净资本管理指标持续恶化,严重危及银行理财子公司稳健运行的,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限制理财产品投资范围;
(二)责令暂停发行理财产品;
(三)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限制其权利;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办法解释)本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X年X月X日起施行。
附件:1.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计算表
2.银行理财子公司风险资本计算表
3.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指标计算表
附件1
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计算表
填报机构:单位:万元
项目期初
余额
期末
余额
扣减
比例
应计算金额
期初
金额
期末
金额
一、注册资本
二、净资产(注1)
三、应收账款调整合计
(一)应收非关联方款项
1.账龄1个月至3个月(含)5%
2.账龄3个月至6个月(含)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