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GB
GB_50417_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1
GB50417-2007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417-2007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electric power supply of under the coal mine2007—05—21发布2007—12—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建设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国煤炭建设协会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46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417—2007,自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2.0.1、2·O·3、2·0.5、2.0.6、2.0.9、4.1.1、4.2.1、4.2.9、5.1.3、5·1·4(4、5、6)、6.1.4、6.3.1(4)、7.1.1、7.1.2、7.1.3、7·1·4、7·1·5、7.2.1、7.2.8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一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函(2005}124号文件《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认真分析、总结和吸取了十几年来国内外煤矿井下供配电采用新技术、新装备的经验及新的科研成果。
所引用的技术参数和指标,是生产实践经验数据的总结。
特别是高产高效工作面近几年发展较快,其供配电系统有了比较成熟的运行实践经验。
编制组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意见,经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8章,内容涉及煤矿井下供电的各个方面,主要包括:总则、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井下电力负荷统计与计算、井下电缆选择与计算、井下主(中央)变电所设计、采区供配电设计、井下电气设备保护及接地、井下照明等。
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
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 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GB50417-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7年05月21日发布 2007年12月01日实施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GB50417-20072007—05—21 发布 2007—12—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建设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国煤炭建设协会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46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50417—2007,自 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2.0.1、、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一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函[2005]124号文件《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认真分析、总结和吸取了十几年来国内外煤矿井下供配电采用新技术、新装备的经验及新的科研成果。
所引用的技术参数和指标,是生产实践经验数据的总结。
特别是高产高效工作面近几年发展较快,其供配电系统有了比较成熟的运行实践经验。
编制组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意见,经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8 章,内容涉及煤矿井下供电的各个方面,主要包括:总则、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井下电力负荷统计与计算、井下电缆选择与计算、井下主(中央)变电所设计、采区供配电设计、井下电气设备保护及接地、井下照明等。
适用于煤矿井下供电设计咨询的各个阶段。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煤炭建设协会负责日常管理,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GB50070-2009_矿山电力设计守则
精心整理一、GB50070-2009_矿山电力设计规范—矿区自营电厂或矿井热电车间的设置,应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均应分别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煤电联营方针政策,技术可靠,经济合理;℃Ω-二、GB50417-2007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2007—05—21发布2007—12—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建设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国煤炭建设协会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46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煤矿井下供二OO前言本规范共8章,内容涉及煤矿井下供电的各个方面,主要包括:总则、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井下电力负荷统计与计算、井下电缆选择与计算、井下主(中央)变电所设计、采区供配电设计、井下电气设备保护及接地、井下照明等。
适用于煤矿井下供电设计咨询的各个阶段。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煤炭建设协会负责日常管理,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交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42号,邮编:430064),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胡腾蛟目次1总则2344?14?2电缆安装及长度计算4?3电缆截面选择5井下主(中央)变电所设计5?1变电所位置选择及设备布置5.2设备选型及主接线方式6采区供配电设计6?1采区变电所设计6?2移动变电站6?3采区低压网络设计7井下电气设备保护及接地7?17?281总则2123451电及整流设备;2经常升降人员的暗副斜井提升设备、副井井底操车设备、元轨运输换装设备;3供综合机械化采煤的采区变(配)电所;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区变(配)电所;5井下移动式制氮机;6井下集中制冷站;7不兼作矿井主排水泵的井下煤水泵、井底水窝水泵;8井下运输信号系统;9井下安全监控系统分站。
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标准
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GB50417-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7年05月21日发布 2007年12月01日实施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GB50417-20072007—05—21 发布 2007—12—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建设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国煤炭建设协会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46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50417—2007,自 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2.0.1、2.O.3、2.0.5、2.0.6、2.0.9、4.1.1、4.2.1、4.2.9、5.1.3、5.1.4(4.5.6)、6.1.4、6.3.1(4)、7.1.1、7.1.2、7.1.3、7.1.4、7.1.5、7.2.1、7.2.8 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一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函[2005]124号文件《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认真分析、总结和吸取了十几年来国内外煤矿井下供配电采用新技术、新装备的经验及新的科研成果。
所引用的技术参数和指标,是生产实践经验数据的总结。
特别是高产高效工作面近几年发展较快,其供配电系统有了比较成熟的运行实践经验。
编制组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意见,经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8 章,内容涉及煤矿井下供电的各个方面,主要包括:总则、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井下电力负荷统计与计算、井下电缆选择与计算、井下主(中央)变电所设计、采区供配电设计、井下电气设备保护及接地、井下照明等。
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GB50417
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GB50417
首先,规范明确了井下供电系统的设计原则。
根据井下设备的特点和动力需求,要选择适当的供电电压等级,并确保供电系统的可靠性和稳定性,以保障井下设备的正常运行。
其次,在电气设备选择方面,规范要求根据矿井的实际情况,选择具有防爆性能的电气设备,并根据不同区域的防爆要求,对设备进行分类和标志,以确保井下供电系统的安全可靠。
在电气设备的安装要求方面,规范要求井下电缆的敷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对电缆井、电缆桥架等设施的布置和绝缘接地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确保井下供电系统的安全运行。
同时,规范还对井下供电系统的设备保护和维护提出了要求。
例如,要建立健全的井下设备保护装置和系统,确保故障时能够及时切断电源,防止电气设备的受损和事故的发生。
另外,还对设备的巡视、检修和保养提出了要求,以保证井下供电系统的长期稳定运行。
最后,规范还详细规定了井下电力系统的布线方式,包括电力线路的敷设、井下分级变电站的设置等。
规范要求布线应合理、经济,尽可能减少线路的长度和损耗,确保电能传输的效率和质量。
GB 50070-1994 矿山电力设计规范
目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矿山工程供配电 第三章 矿井井下供配电
第一节 供配电电压及供配电系统 第二节 电力设备及其保护 第三节 电缆线路 第四节 变 配 电所硐室 第五节 矿井照明 第六节 保护接地
第四章 露天矿供配电 第五章 电力牵引供电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直流牵引变电所 第三节 直流牵引网
第
条 当矿山工程地面配电电源采用二回或二回以上
电源线路 且其中一回路停止运行时 其余回路的供电能力 应能
承担一级负荷和二级负荷
第
条 矿山工程固定式架空电力线路的路径选择 应符
合下列要求
一 不应架设在爆破危险区
二 不应架设在未稳定的排废场内 并应有安全距离
三 应避免通过初期塌陷区域 当无法避免时 应采取安全措
第一章 总 则
第
条 为使矿山工程电力设计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
政策 做到安全可靠 技术先进 经济合理 制订本规范
第
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 扩建的矿山工程电力设计 不
适用于石油矿电力设计
第
条 矿山工程电力设计 应根据矿山工程规模 服务
年限和远景规划 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做到近 远
期建设 以近期为主 合理地兼顾远期建设 条件允许时 应使基
采掘工
作面应采用
三 行灯电压不应大于
第二节 电力设备及其保护
第
条 井下
电力网的短路电流 不得超过井下
装设的高压矿用断路器的额定开断电流 非矿用高压油断路器用于
井下时 其使用的开断电流值不应超过其额定开断电流值的
一半
第
条 电气设备类型选择 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无爆炸危险的矿井 宜采用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 在变
矿井供电系统继电保护配置及整定计算规范
矿井供电系统继电保护配置与整定计算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矿井供电系统的线路、变压器、电动机的继电保护配置及定值整定计算的原则、方法和具体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矿井供电系统的线路、变压器、电动机的继电保护运行整定。
本标准以微机型继电保护装置为主要对象,对于非微机型装置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及参考文献2.1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11年版《矿山电力设计规范》GB50070-2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GB50417-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煤矿井下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原煤炭部煤生字[1998]第237号《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GB/T 14285—2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委员会《3-110kv电网继电保护装置运行整定规程》DL/T 584—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2参考文献《煤矿电工手册》第二分册:矿井供电(上)(下)1999年2月第1版3.术语与定义3.1 进线开关:指变电所进线开关。
3.2 出线开关:指变电所馈出干线开关。
3.3 负荷开关:指直接控制电动机、变压器的高压开关。
3.4 母联开关:指变电所高压母线分段开关。
3.5 配合电力系统中的保护互相之间应进行配合。
根据配合的实际情况,通常可将之分为完全配合、不完全配合、完全不配合三类。
完全配合:指需要配合的两保护在保护范围和动作时间上均能配合,即满足选择性要求。
不完全配合:指需要配合的两保护在动作时间上能配合,但保护范围无法配合的情况。
完全不配合:指需要配合的两保护在保护范围和动作时间上均不能配合,即无法满足选择性要求。
3.6 时间级差根据保护装置性能指标,并考虑断路器动作时间和故障熄弧时间,能确保保护配合关系的最小时间。
煤矿矿井供电系统图规范标准
2、变电所10kV高爆开关编号:
进线开关:第一回路进线开关编号为1101,第二回路进线开关编 号为1201,依此类推。
联络开关:联络开关在一回路的,编号为1100,第二回路的编号 为1200,依此类推。
负荷开关:第一段母线所带负荷开关编号为1102、1103、 1104……,第二段母线所带负荷开关编号为1202、1203、1204……,依 此类推。
要求使用AUTO CAD或与之兼容的软件绘制。 7、线型规定 (1)粗实线:线宽0.5mm,使用范围:图框、标题栏外框。 (2)细实线:线宽0.25mm,使用范围:标题框,变配电设备、电 (3)细虚线:线宽0.25mm变电所及断电仪断电范围。 8、图中标注一般采用仿宋体、标准样式,高度为3.5mm的或5mm
附件一: 煤矿电气图专用图形符号
1 连接器件 连接器件图形符号见表1。
编号 1 2 3 4 5
6
7
8
表1 连接器件图形符号
符号
名称
防爆插座
防爆插头
防爆插座和插头
防爆三通接线盒
说明 一般符号
防爆四通接线盒
一般符号 防爆多通接线盒 符号中的n用接
线数代替
防爆母线盒
防爆高压电缆接 线盒
一般符号
2 电能发生和转换
地下变电所 27 1
(井下变电所) =GB4728.
11,11—02—
28
2
采区变电所
3
井下配电点
4
井下移动变电站 一般符号
5
采区高压配电点
6
采区配电点
7
井下整流站
8
煤矿矿井供电系统图规范标准..
煤矿矿井供电系统图规范标准..煤矿矿井供电系统图规范标准第一章为提升矿井技术管理水平,提高矿井供电的可靠性、指导现场生产和技术改造,服务灾变状况下的应急救援,特制定该规范。
第二章矿井供电系统图绘制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条要求。
第三章矿井供电系统图分为四种:1、矿井供电系统总图:图中设备包括井上下6kV及以上变配电设备。
2、变电所供电系统图:图中设备包括本变电所内高低压电气设备。
3、机房、硐室、配电点供电系统图:图中设备包括本机房、硐室、工作面配电点及3台以上电气设备的地点的高低压电气设备。
4、与供电系统图纸相配套使用的接地系统图,并与漏电检测相配合使用。
第四章供电系统图内容包括:供电系统图、图例、技术参数明细栏、标题栏四部分。
1.图例1)地面变电站供电系统按开关柜主接线方式绘制。
2)井上设备、设施图形符号执行GB/T4728-2000标准。
3)井下设备、设施图形符号执行MT/T570-1996标准(见附件一)。
上述标准未涵盖的新设备、设施可自行设定图例,但须在图中增设图例栏标出并说明(非标准图例)。
2.标准图幅(单位㎜)表中 B、 L—图纸幅面的宽、长。
e 图纸不留装订边时,图纸幅面与图框的间距。
c、 a 图纸留有装订边时,图纸幅面与非装订边图框、装订边图框的间距。
⑴尽量采用标准图幅,优先选用横幅。
⑵必要时可分幅成图,形成图册。
图册推荐选用A3图幅标准。
3.标题栏标题栏位于图纸右下角。
标题栏内容包括:名称(图纸名称及单位名称如ⅹⅹ公司ⅹⅹ矿井,该处须加盖单位公章)、图纸编号(专业序列编号,成套图纸总张数、第几张)、签字区(签字栏目包括设计制图、校对审核、机电部长、机电副总、机电矿长、签字日期。
签字须由本人手写签)。
根据供电系统图等级不同,标题栏分为全矿供电系统图标题栏和变电所(包括配电点、采掘头面)供电系统图标题栏两种(见附件二)。
4.技术参数明细栏受图幅限制,图中设备不易标注的参数等内容,可在图上另设明细栏集中标注。
GB50070_2009_矿山电力设计规范
一、GB50070-2009_矿山电力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矿山工程电力设计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的矿山工程电力设计,不适用于石油矿电力设计。
第1.0.3条矿山工程电力设计,应根据矿山工程规模、服务年限和远景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做到近、远期建设,以近期为主,合理地兼顾远期建设。
条件允许时,应使基建与生产用电设施相结合。
第1.0.4 条矿山工程电力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颐,按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工艺设备和地区供电条件,正确处理供、用电的关系,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1.0.5条矿山工程电力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矿山工程供配电第2.0.1条矿井工程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级负荷:1.因事故停电有淹井危险的主排水泵;2.有爆炸,火灾危险的矿井主通风机;3.对人体健康及生命有危害气体矿井的主通风机;4.具有本条1—3项之一所列危险矿井经常使用的立井载人提升装置;5.无平硐或无斜井作安全出口的立井,其深度超过150m,且经常使用的载人提升装置;6.矿井瓦斯抽放设备。
二、二级负荷:1.不属于一级负荷的大、中型矿井井下的主要生产设备;2.大、中型矿井地面主要生产流程的生产设备和照明设备;3.大、中型矿井的安全监控及环境监测设备;4.没有携带式照明灯具的井下照明设备。
三、三级负荷: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的生产设备和照明设备。
第2.0.2条露天矿工程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级负荷:1.用井巷疏干的排水没备;2.有淹没采掘场危险的主排水设备和疏干设备;3.大型铁路车站的信号电源。
二、二级负荷:1.大、中型露天矿的疏干设备和采掘场排水设备;2.大、中型露天矿采煤(采矿)、掘进、运输、排土设备;3.大、中型露天矿地面生产系统中主要生产设备及照明设备。
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GB50417)
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GB50417-2007)2007—05—21发布2007—12—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建设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国煤炭建设协会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46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417—2007,自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2.0.1、2·O·3、2·0.5、2.0.6、2.0.9、4.1.1、4.2.1、4.2.9、5.1.3、5·1·4(4、5、6)、6.1.4、6.3.1(4)、7.1.1、7.1.2、7.1.3、7·1·4、7·1·5、7.2.1、7.2.8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一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函(2005}124号文件《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认真分析、总结和吸取了十几年来国内外煤矿井下供配电采用新技术、新装备的经验及新的科研成果。
所引用的技术参数和指标,是生产实践经验数据的总结。
特别是高产高效工作面近几年发展较快,其供配电系统有了比较成熟的运行实践经验。
编制组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意见,经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8章,内容涉及煤矿井下供电的各个方面,主要包括:总则、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井下电力负荷统计与计算、井下电缆选择与计算、井下主(中央)变电所设计、采区供配电设计、井下电气设备保护及接地、井下照明等。
适用于煤矿井下供电设计咨询的各个阶段。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GB50417-2007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标准
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GB50417-20072007—05—21 发布 2007—12—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建设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国煤炭建设协会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46 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50417—2007,自 2007 年12 月1 日起实施。
其中,第2.0.1、2·O·3、2·0.5、2.0.6、2.0.9、4.1.1、 4.2.1、4.2.9、5.1.3、5·1·4(4、5、6)、6.1.4、6.3.1(4)、7.1.1、7.1.2、7. 1.3、7·1·4、7·1·5、7.2.1、7.2.8 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OO 七年五月二十一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函(2005}124 号文件《关于印发“2005 年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认真分析、总结和吸取了十几年来国内外煤矿井下供配电采用新技术、新装备的经验及新的科研成果。
所引用的技术参数和指标,是生产实践经验数据的总结。
特别是高产高效工作面近几年发展较快,其供配电系统有了比较成熟的运行实践经验。
编制组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意见,经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8 章,内容涉及煤矿井下供电的各个方面,主要包括:总则、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井下电力负荷统计与计算、井下电缆选择与计算、井下主(中央)变电所设计、采区供配电设计、井下电气设备保护及接地、井下照明等。
适用于煤矿井下供电设计咨询的各个阶段。
GB50070-2009_矿山电力设计规范
一、GB50070-2009_矿山电力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矿山工程电力设计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的矿山工程电力设计,不适用于石油矿电力设计。
第1.0.3条矿山工程电力设计,应根据矿山工程规模、服务年限和远景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做到近、远期建设,以近期为主,合理地兼顾远期建设。
条件允许时,应使基建与生产用电设施相结合。
第1.0.4 条矿山工程电力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颐,按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工艺设备和地区供电条件,正确处理供、用电的关系,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1.0.5条矿山工程电力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矿山工程供配电第2.0.1条矿井工程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级负荷:1.因事故停电有淹井危险的主排水泵;2.有爆炸,火灾危险的矿井主通风机;3.对人体健康及生命有危害气体矿井的主通风机;4.具有本条1—3项之一所列危险矿井经常使用的立井载人提升装置;5.无平硐或无斜井作安全出口的立井,其深度超过150m,且经常使用的载人提升装置;6.矿井瓦斯抽放设备。
二、二级负荷:1.不属于一级负荷的大、中型矿井井下的主要生产设备;2.大、中型矿井地面主要生产流程的生产设备和照明设备;3.大、中型矿井的安全监控及环境监测设备;4.没有携带式照明灯具的井下照明设备。
三、三级负荷: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的生产设备和照明设备。
第2.0.2条露天矿工程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级负荷:1.用井巷疏干的排水没备;2.有淹没采掘场危险的主排水设备和疏干设备;3.大型铁路车站的信号电源。
二、二级负荷:1.大、中型露天矿的疏干设备和采掘场排水设备;2.大、中型露天矿采煤(采矿)、掘进、运输、排土设备;3.大、中型露天矿地面生产系统中主要生产设备及照明设备。
GB50070-2009-矿山电力设计规范
一、GB50070-2009_矿山电力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矿山工程电力设计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的矿山工程电力设计,不适用于石油矿电力设计。
第1.0.3条矿山工程电力设计,应根据矿山工程规模、服务年限和远景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做到近、远期建设,以近期为主,合理地兼顾远期建设。
条件允许时,应使基建与生产用电设施相结合。
第1.0.4 条矿山工程电力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颐,按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工艺设备和地区供电条件,正确处理供、用电的关系,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1.0.5条矿山工程电力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矿山工程供配电第2.0.1条矿井工程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级负荷:1.因事故停电有淹井危险的主排水泵;2.有爆炸,火灾危险的矿井主通风机;3.对人体健康及生命有危害气体矿井的主通风机;4.具有本条1—3项之一所列危险矿井经常使用的立井载人提升装置;5.无平硐或无斜井作安全出口的立井,其深度超过150m,且经常使用的载人提升装置;6.矿井瓦斯抽放设备。
二、二级负荷:1.不属于一级负荷的大、中型矿井井下的主要生产设备;2.大、中型矿井地面主要生产流程的生产设备和照明设备;3.大、中型矿井的安全监控及环境监测设备;4.没有携带式照明灯具的井下照明设备。
三、三级负荷: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的生产设备和照明设备。
第2.0.2条露天矿工程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级负荷:1.用井巷疏干的排水没备;2.有淹没采掘场危险的主排水设备和疏干设备;3.大型铁路车站的信号电源。
二、二级负荷:1.大、中型露天矿的疏干设备和采掘场排水设备;2.大、中型露天矿采煤(采矿)、掘进、运输、排土设备;3.大、中型露天矿地面生产系统中主要生产设备及照明设备。
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GB
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G BFinal approval draft on November 22, 2020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GB50417-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7年05月21日发布 2007年12月01日实施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GB50417-20072007—05—21 发布 2007—12—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建设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国煤炭建设协会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46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50417—2007,自 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一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函[2005]124号文件《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认真分析、总结和吸取了十几年来国内外煤矿井下供配电采用新技术、新装备的经验及新的科研成果。
所引用的技术参数和指标,是生产实践经验数据的总结。
特别是高产高效工作面近几年发展较快,其供配电系统有了比较成熟的运行实践经验。
编制组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意见,经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8 章,内容涉及煤矿井下供电的各个方面,主要包括:总则、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井下电力负荷统计与计算、井下电缆选择与计算、井下主(中央)变电所设计、采区供配电设计、井下电气设备保护及接地、井下照明等。
适用于煤矿井下供电设计咨询的各个阶段。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煤炭建设协会负责日常管理,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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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GB--————————————————————————————————作者:————————————————————————————————日期: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GB50417-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7年05月21日发布2007年12月01日实施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GB50417-20072007—05—21 发布 2007—12—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建设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国煤炭建设协会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46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50417—2007,自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2.0.1、2.O.3、2.0.5、2.0.6、2.0.9、4.1.1、4.2.1、4.2.9、5.1.3、5.1.4(4.5.6)、6.1.4、6.3.1(4)、7.1.1、7.1.2、7.1.3、7.1.4、7.1.5、7.2.1、7.2.8 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一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函[2005]124号文件《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认真分析、总结和吸取了十几年来国内外煤矿井下供配电采用新技术、新装备的经验及新的科研成果。
所引用的技术参数和指标,是生产实践经验数据的总结。
特别是高产高效工作面近几年发展较快,其供配电系统有了比较成熟的运行实践经验。
编制组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意见,经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8 章,内容涉及煤矿井下供电的各个方面,主要包括: 总则、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井下电力负荷统计与计算、井下电缆选择与计算、井下主(中央)变电所设计、采区供配电设计、井下电气设备保护及接地、井下照明等。
适用于煤矿井下供电设计咨询的各个阶段。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煤炭建设协会负责日常管理,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交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42号,邮编:430064),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煤炭工业郑州设计研究院、煤炭工业合肥设计研究院,主要起草人:张建民周秀隆于新胜刘兴晖刘建平马自玫张焱杨敢李明胡腾蛟周桂华杨晓明目次1.总则2.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3.井下电力负荷统计与计算4.井下电缆选择与计算4.1 电缆类型选择4.2 电缆安装及长度计算4.3 电缆截面选择5.井下主(中央)变电所设计5.1变电所位置选择及设备布置5.2 设备选型及主接线方式6.采区供配电设计6.1采区变电所设计6.2移动变电站6.3 采区低压网络设计7.井下电气设备保护及接地7.1 电气设备及保护7.2 电气设备保护接地8.井下照明本规范用词说明附:条文说明1 总则1.0.1为在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炭工业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节约电能和安装维护方便,特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设计生产能力0.45Mt/a 及以上新建矿井的井下供配电设计。
1.0.3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应从我国国情出发,依靠科学技术进步,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经实践检验成熟可靠的新设备、新器材,提高煤炭工业的装备水平和安全管理水平。
1.0.4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2.0.1下列用电设备应按一级用电负荷设计,其配电装置必须由两回路或两回路以上电源线路供电。
电源线路应引自不同的变压器和母线段,且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其他负荷。
1.井下主排水泵;2.下山采区排水泵;3.兼作矿井主排水泵的井下煤水泵;4.经常升降人员的副立井绞车;5.井下移动式瓦斯抽放泵站。
2.0.2下列用电设备应按二级用电负荷设计,其配电装置宜由两回电源线路供电,并宜引自不同的变压器和母线段。
当条件受限制时,其中一回电源线路可引自本条规定的同种设备的配电点处。
1.主井提升设备、主井装载设备、大巷强力带式输送机、主运输用的井下电机车充电及整流设备;2.经常升降人员的副斜井提升设备、副井井底操车设备、无轨运输换装设备;3.供综合机械化采煤的采区变(配)电所;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区变(配)电所;5.井下移动式制氮机;6.井下集中制冷站;7.不兼作矿井主排水泵的井下煤水泵、井底水窝水泵;8.井下运输信号系统;9.井下安全监控系统分站。
2.0.3井下主(中央)变电所应由矿井地面主变(配)电所直接供电。
电源电缆不应少于两回路,并应引自地面变电所的不同母线段,且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承担其供电范围内全部负荷的用电要求。
2.0.4采区变(配)电所宜由井下主(中央)变电所或附近地面变电所供电。
由地面变电所供电时,电缆可由进风井或钻口下井。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的采区、下山采区、高产高效和综合机械化开采的采(盘)区供电时,电源电缆不应少于两个回路,且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承担该采(盘)区负荷的用电要求。
2.0.5井下配电变压器低压侧严禁采用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严禁直接向井下供电。
2.0.6井下局部通风机供配电,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低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应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的专用开关和专用线路供电;2.高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应采用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和专用线路的“三专”供电:3.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瓦斯喷出区域、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应采用双电源供电。
其中,主供电源应采用“三专”供电,备供电源允许引自其他动力变压器的低压母线段。
但其供电回路应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的专用开关和专用线路供电;4.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其配电设备必须实行风电和瓦斯电闭锁,保证在停风和瓦斯超限后能切断该区域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
2.0.7井下高压电源宜采用10kV或6kV。
2.0.8井下低压电源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1.井下低压不应超过1140V; 2.手持电气设备、固定照明宜采用127V。
2.0.9采区电气设备使用3300V 供电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3 井下电力负荷统计与计算3.0.1井下电力负荷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能够较精确计算出电动机功率的用电设备,直接取其计算功率;2.其他设备,一般采用需要系数法计算。
3.0.2井下各种用电设备的需要系数及平均功率因数,宜按表3.0.2 的规定选用。
表3.0.2 需要系数及平均功率因数序号名称需要系数Kx平均功率因数COSΦ1综采工作面按式(3.0.3-2) 计算0.72 一般机采工作面按式(3.0.3-3)计算0.6~0.73 炮采工作面(缓倾斜煤层)0.4~0.5 0.64 炮采工作面(急倾斜煤层) 0.5~0.6 0.75 非掘进机的掘进工作面0.3~0.4 0.66 掘进机的掘进工作面按式(3.0.3—2)计算0.6~0.77架线电机车整流0.45~0.65 0.8~0.9 8 蓄电池电机车充电0.8 0.8~0.85 9运输机0.6~0.70.710 井底车场(不包含主排水泵) 0.6~0.7 0.7 注:当有功率因数补偿时,按计算的功率因数。
3.0.3每个回采工作面的电力负荷,可按下列公式计算:S= Kx*∑Pe/COS¢(3.0.3-1) 综采、综掘工作面需要系数可按下式计算:Kx=0.4+0.6*Pd/∑Pe (3.0.3-2) 一般机采工作面需要系数可按下式计算:Kx=0.286+0.714*Pd/∑Pe (3.0.3-3)式中S-工作面的电力负荷视在功率(kVA);∑Pe-工作面用电设备额定功率之和(kW);COS¢-工作面的电力负荷的平均功率因数,见表3.0.2;Kx-需要系数,见表3.0.2;Pd-最大一台(套)电动机功率(kW)。
3.0.4采区变电所的电力负荷,可按下式计算:S= Ks*Kx*∑Pe/ COS¢ (3.0.4)式中 Ks-本采区内各工作面的同时系数,见表3.0.4。
表3.0.4井下各级变电所的同时系数序号变电所名称负荷情况同时系数1 采区变电所供一个工作面1.00供两个工作面0.90供三个工作面0.852 井下各级采区变电所0.80~0.90注:①不包括由地面直接向采区供电的负荷,若为单采区或单盘区矿井,则同时系数取1。
3.0.5井下主变电所的电力负荷,可按下式计算:Sj=KS1*∑S+ KS2*∑Pn/COS¢(3.0.5)式中 Sj--井下总计算负荷视在功率(kVA);∑S--除由井下主(中央)变电所直配的主排水泵及其他大型固定设备计算功率之外的井下各变电所计算负荷视在功率之和(kW);∑Pn--由井下主(中央)变电所直配的主排水泵及其他大型固定设备计算功率之和(kw);COS¢--井下主排水泵及其他大型固定设备加权平均功率因数;KS1--井下各级变电所问的同时系数,见表3.0.4;KS2--井下主排水泵及其他大型固定设备间的同时系数,只有主排水泵时取1.00,有其他大型固定设备时取0 90~0.95。
4井下电缆选择与计算4.1电缆类型选择4.1.1下井电缆必须选用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阻燃电缆。
电缆应采用铜芯,严禁采用铝包电缆。
4.1.2在立井井筒、钻孔套管或倾角为 45º及以上井巷中敷设的下井电缆,应采用聚氯乙烯绝缘粗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交联聚乙烯绝缘粗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缆。
4.1.3在水平巷道或倾角在45º以下井巷中敷设的电缆,应采用聚氯乙烯绝缘钢带或细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交联聚乙烯绝缘钢带或细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缆。
4.1.4移动变电站的电源电缆,应采用高柔性和高强度的矿用监视型屏蔽橡套电缆。
4.1.5井底车场及大巷的电缆选择,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煤矿用阻燃电缆执行标准》MT818的规定。
4.2 电缆安装及长度计算4.2.1在总回风巷和专用回风巷中不应敷设电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