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已作行政处罚,是否还应追究刑事责任
报关实务习题答案[1]
第一章海关概述一、单项选择题1.D2.C3.B4.B5.D6.7.C8.D9.A 10.B 11.C 12.A 13.B 14.B二、多项选择题1. BCD2. BCD3. ABCD4. ACD5.AD6.ABD7. CD8.ABC三、简答题(略)[案例1]请问海关对该批进境货物有权拍卖吗?有,进口货物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海关可以提取依法变卖处理。
[案例2]请问:1.此批青蟹经营者的走私行为是否构成走私犯罪?2.走私行为和走私犯罪有何区别?1.不构成犯罪2.走私犯罪与走私行为的主观内容和行为特征完全一致,从理论上区分走私犯罪与走私行为并不困难,前者属于刑事违法范畴,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承担刑事责任,接受刑事制裁;后者属于行政违法范畴,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承担行政责任,接受海关行政处罚。
从实践来看,走私犯罪与走私行为的界限在于走私的“情节轻重”。
走私犯罪较之于走私行为,其情节更重,危害更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走私犯罪和走私行为的界限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以偷逃税额或者走私货物、物品的数量作为划分走私犯罪和走私行为的界限;②以违禁品的种类作为区分走私犯罪与走私行为的界限;③以是逃证还是逃税作为走私犯罪和走私行为的界限;④以走私的方式作为区分走私犯罪和走私行为的界限。
[案例3]请问:1.本案中10%的处罚幅度是否超出海关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范围?2.海关权力的自由裁量权还表现在哪些方面?1.《海关法》第八十六条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法定的幅度内,法律授予海关根据当事人,综合考量确定行政处罚的幅度(5%-30%)。
在本案中,处罚幅度为10%,这属于海关的自由裁量权。
2.从海关管理的实践来看,自由裁量权几乎在所有海关管理领域被广泛运用。
其表现形式主要有①对行政行为方式的自由裁量;②对行政处罚种类的自由裁量;③对行政处罚幅度的自由裁量;④对行政行为时限的自由裁量;⑤对事实情节认定的自由裁量权。
违反海关法规行政处罚
违反海关法规行政处罚作为一个国家,海关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海关法规的实施和执行有助于保持国家的经济繁荣和安全。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人们可能会违反海关法规,如非法贸易或走私。
这些行为都是不合法的,都需要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违反海关法规可能会面临的行政处罚主要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等。
如果行为涉及犯罪,人们也可能会面临刑事处罚。
首先,那些涉嫌走私非法物品的人,将面临海关的扣捕和权利暂缓措施。
假设某人从国外带来了非法药品或非法武器,被海关扣留后,将被安排在临时监管区,不能离开,直到调查结束。
如果非法物品被确认为违规的,其将被没收,然后销毁或拍卖。
其次,那些涉嫌欺诈或虚报货物价值的人,也将受到行政处罚。
例如,某人可能会解雇一艘船只上的一些货物并申报其为低价值的物品,然后将这些货物去往另一个目的地。
这被认为是欺诈行为,将会对涉嫌者进行责令改正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另外,那些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人,也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
例如,某个公司可能会涉嫌生产和销售侵权商品,公司将面临海关的行政处罚和国际贸易的禁止。
在这种情况下,海关可能会扣留涉嫌问题的货物,对涉嫌者进行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最后,海关违规或融资走私也是一种违法行为,需要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这种行为涉及的主要是金融和银行行业,他们的贡献是把非法的货物和走私货币投入到正常的金融系统中。
这种行为被认为是给国际贸易带来的最大威胁之一,因为它扰乱了经济,深刻影响了国家的安全,将被严厉惩罚。
总之,违反海关法规是非常危险的,人们应该遵守相关规定和法律条款。
如果涉及行政处罚,这将会给其自己和他人带来不良后果。
因此,人们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尊重国际贸易和海关法规。
刑法修正案七修改、新增罪名的学理解释
刑法修正案七修改、新增罪名的学理解释(刑法151条第3款)说明:修正案七第一条新增了“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这类犯罪对象,原罪名已不适合。
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及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及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构成为:犯罪客体要件是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具体是其中的禁止出口制度。
犯罪客观要件是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督,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植物、珍贵植物制品及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犯罪主体要件是一般主体。
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犯罪主观要件是故意。
根据刑法第15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刑法第180条第1款)说明:修正案七第二条第一款新增“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这一行为类型。
(一)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概念与犯罪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构成为:1.犯罪客体要件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证券、期货市场的管理秩序和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犯罪对象是有关证券、期货发行、交易的内幕信息。
2.犯罪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可以表现为三种情况: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的行为。
海关行政处罚的案底会不会有?
海关行政处罚的案底会不会有?行政处罚不属案底。
行政处罚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行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
我们大家都知道,我国具有严谨明了的法律制度,几乎涉及全方面。
我国属于临海国家,东部地区临近渤海黄海,所以在海关方面会更加严谨。
近几年来,掀起了出国热潮,但是,许多游客由于对法律法规认识不足,经常带违禁物品入关却不自知,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看一下,海关行政处罚的案底会不会有?▲一、法律责任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一)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三)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专门或者多次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责令拆毁或者没收。
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走私行为论处,依照本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罚:(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的;(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载人员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没有合法证明的。
第八十四条伪造、变造、买卖海关单证,与走私人通谋为走私人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海关单证,与走私人通谋为走私人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87.07.01•【文号】•【施行日期】1987.07.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批复》(发布日期:1993年2月17日实施日期:1993年2月17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发布日期:2004年9月19日实施日期:2004年11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1987年6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7月1日海关总署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根据《海关法》第六十条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不构成走私罪的走私行为,构成走私罪但依法免予起诉或者免除刑罚的行为,以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的处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走私行为及处罚第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是走私行为:(一)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二)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手法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三)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擅自出售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其他海关监管货物或者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的;(四)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擅自出售特定减税或者免税进口用于特定企业、特定用途的货物,或者将特定减免税进口用于特定地区的货物擅自运往境内其他地区的。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走私行为论处:(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的;(二)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没有合法证明的。
海关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海关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关执法监督,促进海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发生执法过错行为,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给海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依照本规定追究其执法责任。
第三条海关总署负责统一管理、指导、协调全国海关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
直属海关、隶属海关负责所辖关区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海关人事、监察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责任追究的具体工作。
海关其他业务职能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纠正执法过错行为,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将有关情况向人事、监察部门通报。
第五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执法责任应当与执法行为过错相适应,防止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畸轻或者畸重。
第六条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与过错行为或者责任人员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章责任人员确定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执法责任:(一)具体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予以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机关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三)具体行政行为导致海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四)具体行政行为经执法过错纠正程序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五)通过其他途径依法确认行政执法过错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有关人员的执法责任:(一)因执行上级海关决定或者命令导致过错行为的,但执行上级海关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除外;(二)因有关执法依据规定不明确或者有关规定不一致,导致执法人员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三)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三)项所列情形,但经上级海关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执法过错的;(四)其他不予追究执法责任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已经2004年9月1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四年九月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行政处罚,保障海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条例。
第二条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处理,适用本实施条例。
第三条海关行政处罚由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海关管辖。
2个以上海关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先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
管辖不明确的案件,由有关海关协商确定管辖,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海关指定管辖。
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由海关总署指定管辖。
第四条海关发现的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地方公安机关依法办理。
第五条依照本实施条例处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但不没收进出境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不免除有关当事人依法缴纳税款、提交进出口许可证件、办理有关海关手续的义务。
第六条抗拒、阻碍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法执行职务的,由设在直属海关、隶属海关的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抗拒、阻碍其他海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应当报告地方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走私行为及其处罚第七条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一)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二)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四)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伪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等方式,致使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脱离监管的;(五)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运出区外的;(六)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2)一、关于走私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走私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立案侦查。
走私犯罪案件复杂,环节多,其犯罪地可能涉及多个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货物、物品的进口(境)地、出口(境)地、报关地、核销地等。
如果发生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的走私犯罪行为的,走私货物、物品的销售地、运输地、收购地和贩卖地均属于犯罪行为的发生地。
对有多个走私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由最初受理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或者由主要犯罪地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管辖。
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指定管辖。
对发生在海(水)上的走私犯罪案件由该辖区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管辖,但对走私船舶有跨辖区连续追缉情形的,由缉获走私船舶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管辖。
人民检察院受理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走私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走私犯罪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关于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办理走私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署侦〔1998〕74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保全问题侦查人员应当对提取、复制电子数据的过程制作有关文字说明,记明案由、对象、内容,提取、复制的时间、地点,电子数据的规格、类别、文件格式等,并由提取、复制电子数据的制作人、电子数据的持有人和能够证明提取、复制过程的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附所提取、复制的电子数据一并随案移送。
电子数据的持有人不在案或者拒绝签字的,侦查人员应当记明情况;有条件的可将提取、复制有关电子数据的过程拍照或者录像。
三、关于办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刑事案件偷逃应缴税额的核定问题在办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刑事案件中,对走私行为人涉嫌偷逃应缴税额的核定,应当由走私犯罪案件管辖地的海关出具《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以下简称《核定证明书》)。
我国海关行政处罚管理规定
☆海关行政处罚的概念(含义、性质)性质:行政制裁行为,不同于海关行政强制措施,也不能代替刑事处罚。
★海关行政处罚的范围(走私行为、按走私行为论处的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1、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1)走私行为①从未设关地非法进出禁限货物或应税货物的;②从设关地采取藏匿、伪装、瞒/ 伪报等手段进出禁限货物或应税货物的;③擅自将监管货物在境内销售的(含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④采取各种手段将监管货物脱逃监管的;⑤擅自将两区货物运离两区的。
(2)按走私行为论处的行为:①明知、但还非法购买走私货物的;②为走私人提供各种便利和帮助的。
2、违反监管规定的行为:(下列行为没有采取欺瞒手段,多无心之失)① 进出口禁止进出口货物;② 无证(含自动许可证)进出口限制类货物;③具体(报关单的)项目申报不实或未申报;④对监管货物擅自处置、违规存放/ 运输造成减少、灭失,未按规定办理保税手续、单耗申报不实,违规过境、转运、通运★海关行政处罚的形式1、警告;2、罚款;3、没收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和违法所得;4、撤销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
暂停业务或执业;5、取缔非法经营(无资格行为)★海关行政处罚程序的程序(调查、决定、执行)1、一般规定(1)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应移交(2)收集证据时的办案人员不得少于 2 名(3)有应当回避的情形2、调查立案-取证-调查中止和终结-案件审查-告知、复核和听证听证的范围:(1)暂停有关业务、暂停报关执业、撤销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公民 1 万元、组织1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等,应听证。
(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费用由海关承担。
3、决定(1)确有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2)不予处罚的,作为不予处罚的决定(3)符合撤销规定的,予以撤销(4)符合收缴的,予以收缴(5)涉嫌犯罪的,送刑事部门4、执行应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履行,确有经济困难的可提出延期或分期缴纳。
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解读
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1.06.20•【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解读海关总署于2021年6月16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0号,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将自2021年7月15日起实施。
2006年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45号公布、根据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以下简称《听证办法》),2007年3月2日海关总署令第159号公布、根据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简单案件规定》),2010年3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18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为使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和准确把握本次规章修订的背景情况和重点内容,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一、修订背景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行政执法领域基础性法律作出重大调整,特别是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将于7月15日正式实施,对海关执法提出了新要求。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最新精神及要求,进一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必要结合海关执法实际对相关规章进行修订。
二、修订主要内容(一)全面落实《行政处罚法》最新精神及要求,进一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一是落实《行政处罚法》“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过罚相当”有关精神,完善行政处罚适用规则。
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作为办案原则(第三条);根据《行政处罚法》新增条款增加对“初次违法”“无主观过错”等情形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第五十六、五十七条);根据《行政处罚法》赋权性规定,增加“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且认错认罚的或者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轻”作为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第五十八条);增加“从旧兼从轻”法律适用条款(第六十一条);明确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公布(第六十二条);增加重大传染病等突发事件快速从重处罚条款(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9号,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5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已于2007年2月14日经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署长牟新生二○○七年三月二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案件调查第一节立案第二节查问、询问第三节检查、查验第四节化验、鉴定第五节查询存款、汇款第六节扣留和担保第七节调查中止和终结第四章行政处罚的决定第一节案件审查第二节告知、复核和听证第三节处理决定第五章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第六章简单案件处理程序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办理治安管理处罚案件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执行。
第三条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查问和询问。
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其提供翻译人员。
第五条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海关工作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海关发现的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刑事侦查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制作案件移送函,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刑事侦查部门处理。
第七条海关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海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办案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且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第八条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海关规定逃税漏税标准
海关规定逃税漏税标准海关规定逃税漏税标准1. 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 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4.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5.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6.税务、海关、银行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本罪犯罪人相勾结,构成本罪共犯的,应当从重处罚。
7.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刑法条文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应占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第二百零四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正文:---------------------------------------------------------------------------------------------------------------------------------------------------- 海关总署令(第16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已于2007年8月29日经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1999年8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78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同时废止。
署长牟新生二○○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行政复议,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海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海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海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领导并且支持本海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海关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为行政复议工作提供财政保障,保证海关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四条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组织行政复议听证;(三)审查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主持行政复议调解,审查和准许行政复议和解;(四)办理海关行政赔偿事项;(五)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办理海关行政复议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事项;(六)处理或者转送申请人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提出的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七)指导、监督下级海关的行政复议工作,依照规定提出复议意见;(八)对下级海关及其部门和工作人员违反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九)办理或者组织办理不服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十)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案件统计和备案事项;(十一)研究行政复议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和部门提出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十二)其他与行政复议工作有关的事项。
报关企业追责制度汇编范本
报关企业追责制度汇编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报关行业管理,规范报关企业行为,保障进出口货物通关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报关企业追责,是指对在报关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造成海关税收流失、通关效率降低、企业信誉受损等后果的报关企业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报关企业追责应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开、责任到人、惩防并举的原则。
第四条海关总署负责对全国报关企业追责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各级海关负责辖区内报关企业追责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报关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报关业务培训,提高报关人员素质,确保报关行为的合法合规。
二、追责范围和标准第六条报关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违反海关法律法规,导致海关税收流失的;(二)故意提供虚假报关单证,逃避海关监管的;(三)违反海关规定,擅自更改报关单证内容的;(四)未按照规定向海关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五)其他违反海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条报关企业相关责任人包括企业负责人、报关业务负责人、报关员等。
根据责任人的过错程度、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程度、造成的后果等因素,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条追究责任的方式包括:(一)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暂停报关业务、吊销报关许可证等;(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三)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违法行为触犯的刑法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追责程序第九条海关发现报关企业有本制度第六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启动追责程序。
第十条海关对报关企业进行调查,应当不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
调查过程中,报关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海关应当在调查结束后,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分决定。
对报关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的违法行为,应当记入信用信息系统,实施信用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
海关总署(第159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已于2007年2月14日经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署长:牟新生二○○七年三月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案件调查第一节立案第二节查问、询问第三节检查、查验第四节化验、鉴定第五节查询存款、汇款第六节扣留和担保第七节调查中止和终结第四章行政处罚的决定第一节案件审查第二节告知、复核和听证第三节处理决定第五章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第六章简单案件处理程序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办理治安管理处罚案件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执行。
第三条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查问和询问。
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其提供翻译人员。
第五条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海关工作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海关发现的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刑事侦查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制作案件移送函,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刑事侦查部门处理。
第七条海关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海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办案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且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第八条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海关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和处罚制度
海关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和处罚制度海关是国家进出口商品的守门员,负责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的边境安全和经济利益。
然而,由于一些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不仅损害了海关的形象,也对国家的利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因此,建立完善的违规行为处罚制度势在必行。
一、种类和案例分析1. 贪污受贿贪污受贿是最严重的违规行为之一。
一些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通过收受贿赂或其他手段谋取个人利益。
例如,某海关工作人员在办理某批次商品的进口手续时,收受了私人企业代表的巨额贿赂,结果导致该批次商品免税进口,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
2. 违规放行违规放行是指工作人员在检查过程中故意或不慎疏忽,放行未经检验或不符合规定的进出口货物。
例如,某海关工作人员放行了装载着走私商品的集装箱,导致大量走私商品流入国内市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贸易秩序。
3. 虚报品名和金额某些工作人员为了逃避更高的关税或增值税,会与企业合谋虚报货物品名和金额。
例如,某海关工作人员与某企业合谋,在出口报关单上将一批金属材料虚报为塑料制品,从而减少了企业的税负,直接损害了国家的经济利益。
二、处罚制度的建立和运行为了严惩违规行为,海关应建立一套完善的处罚制度,并保证其运行的公正和透明。
具体步骤如下:1. 设立专门机构海关应设立专门的纪律检查部门,负责监督和调查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该机构应独立于其他部门,并享有相应的权力和资源,以确保调查工作的严谨和全面。
2. 制定违规行为分类和相应的处罚标准海关应依据各种违规行为的不同性质和危害程度,制定相应的处罚标准。
例如,对于贪污受贿、违规放行和虚报品名等严重违规行为,应给予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
3. 建立举报机制和保护机制海关应建立公开、透明的举报机制,鼓励工作人员和社会公众对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同时,海关还需要建立保护举报人的机制,确保举报人不受任何打压或报复。
4. 加强监督和审计海关应定期对工作人员的岗位进行轮岗,以防止一些工作人员与企业长期勾结。
报关实务(第3版) 练习答案
5.ABC 经批准设立并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向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
企业登记备案手续。登记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1)外经贸部或其授权机构签发的外商投 资企业批准证书;(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3)企业合同、章程及其有关主 管部门的批准文件;(4)其他有关资料。
6.ABC 三、
5.A 保税区货物报关分进出境报关和进出区报关。进出境报关采用报关制和备案制相
结合的运行机制,即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境货物,属自用的,采取报关制,填写进出口报
关单;属非自用的,如加工出口等,采取备案制,填写进出境备案清单。即保税区内企业的
加工贸易料件、转口贸易货物、仓储货物进出境,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填写进出境货物备案
2.对。为了加强对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的管理,国家规定了不得搞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的 商品,包括:(1)国家明令禁止进出口的商品;(2)用于拆解、翻新的废旧汽车、摩托车及 其主要部件等 8 大类。
3.错。 4.对。 5.对。 四、 1.报关活动相关人主要是指经营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业务的企业、保税货物的加工企业、 转关运输货物的境内承运人。这些企业、单位一般不具有报关资格,但与报关活动密切相关。 本题 C 服饰有限公司受委托进行保税货物加工的企业,为报关活动相关人。 2.按照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的管理制度,作为被海关评定为 A 类管理的加工贸易 经营企业山东 B 企业,进口超过 1 万美金的料件,必须设立台账,但无须缴付保证金。 3.根据规定,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将剩余料件结转到另一个加工贸易合同使用,限同一 经营单位、同一加工厂、同样进口料件和同一加工贸易方式。 4.根据规定,加工贸易边角料可以放弃交海关处理,也可以经海关同意销毁处理,但 不能自行销毁;如果要内销,则应当按申报内销时的实际状态纳税,而不是按料件原进口状 态纳税。
论海关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 的原则
∗作者简介:王丽英,上海海关学院国际交流部主任㊁教授㊂论海关行政处罚 一事不再罚 的原则王丽英∗㊀摘㊀㊀要: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㊂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㊂ 理论和实务界对此概括表述为 一事不再罚 ㊂法律设定 一事不再罚 ,其目的是防止处罚机关滥用职权对行政相对人同一违法行为以同一事实理由处以几次行政处罚,进而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不受违法行政行为侵犯㊂在海关执法实践中,出现同一当事人的一个违法行为触犯不同法律规范,或违法行为处于持续或连续状态,或同一当事人的同一批货物既构成违规又构成走私,或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监管规定的现象时,海关如何认定违法行为 事数 ,就成为了判断是否违背 一事不再罚 原则的关键点,而 违法事数 确定的前提是梳理 违法形态 ㊂因此,对 一事 不再罚 等法律概念内涵外延的研究显得非常有必要㊂关键词:一事不再罚;违法事数;海关行政处罚㊀2021年1月22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修订通过的‘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概念做了明确规定㊂其第2条规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当中,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依法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㊂一些教材中也有相似的概念㊂如行政处罚是特定的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即公民㊁法人或其他组织)所给予的行政制49裁或惩戒㊂①即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相对人实施的惩戒(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行为㊂ 行政处罚 是海关行政执法的重要手段,事关行政相对人诸多利益㊂如何正确地适用法律,就涉及相对人利益及海关行政行为规范运行的问题㊂针对行政处罚实践中存在的多头处罚㊁重复处罚等现象,现行‘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了 一事不再罚 原则,目的是防止行政主体滥用行政处罚,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不受违法行政行为侵害,体现 过罚相当 的处罚原则㊂一㊁解析 一事不再罚 原则之法律表述在‘行政处罚法“总则部分未规定 一事不再罚 ,而是规定在该法第四章 管辖和适用 中,即对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㊂那么在实践中如何理解 一事不再罚 呢?第一, 一事不再罚 主体特定㊂从行为角度看,行政处罚是具体行政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主体是拥有行政职权的主体,即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㊁法规㊁规章授权的组织)㊂②世界各国的行政处罚制度多有不同,有些国家如美国,公民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多是法院裁决处罚的,即所谓的行政刑罚制度㊂而我国的行政处罚制度与理论则不同,所有行政处罚都是由行政主体实施的,而不是由行政相对人实施的行为㊂行政处罚权只归属于行政主体一方,任何行政相对人都不拥有行政处罚权㊂但这也并不是任何行政主体均有行政处罚权,只有经法律法规明文规定拥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才能在其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㊂海关作为拥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理应受 一事不再罚 规则的约束㊂第二,相对人违法行为的独立性或同一性㊂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针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是行政主体针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相对人的一种处罚㊂从这种意义上说,行政处罚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相对人的一种行政法律责任,而不是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㊂行政主体在认定相对人违法行为时,一定注意一个违法行为的独立构成和同一性㊂③ 一事 是指相对人客观上仅实施了一个独立完整的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或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㊂所谓同一违法行为是指一个独立的违法行为而非一类违法行为,是一个违法事实而非一次违法事件㊂第三, 罚款 处罚的一次性㊂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㊁罚款㊁拘留㊁责令停产停业㊁吊扣证照㊁没收㊁其他等㊂在行政处罚种类中,罚款是最多的形式,在实践中也是使用最多最广的处罚措施,所以 一事不再罚 原则就规定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罚款处罚㊂罚款是为违法行为人设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如海关对违反海关行政法规行为人设59①②③张世信㊁周帆主编:‘行政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15页㊂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㊁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年版,第310页㊂宋炳庸著:‘法律行为基础理论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54-81页㊂定的在一定期限内缴纳一定数额钱款的处罚㊂罚款是对违法行为人的合法收入的依法剥夺,对非法收入的剥夺则采取没收方式,这是行政罚款与行政没收的主要差别㊂罚款的数额由法律规定,实施处罚的主体无权随意罚款㊂该法第29条规定,如果一个违法人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两个以上不同性质行政法律法规,应由两个以上不同行政机关分别实施行政处罚,则不得给予2次以上罚款处罚㊂意指:(1)罚款与其他种类并处或罚款外其他种类处罚时不受 一事不再罚 规则约束;(2)如果一个违法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两个以上不同性质行政法律法规,不同机关可依据不同性质行政法律法规,作出除罚款以外的处罚;(3)同一行为与同类行为要分开㊂为了对行政违法中的屡犯,即在刚刚因某一违法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后不久,不但没有感受到威慑力,反而又重新实施同 性质违法行为的相对人进行彻底教育,维护法律的神圣和尊严,行政机关可以再次予以处罚,而不应该受 一事不再罚 的限制㊂如某企业于2011年1月进口1台减免税设备后,未经海关许可分别于2011年3-6月㊁9-12月及2012年2-8月期间,将该设备擅自抵押给A㊁B㊁C三家银行用于贷款,就属于同类行为而非同一行为;(4)给予违法行为多种制裁的,不受 一事不再罚 规则约束㊂行为人的一个行为既违反行政法的规定,同时又触犯刑法或民法中的某个条款的,存在受多种法律制裁的可能㊂(5)对共同违法人,可以同时处罚,虽然属一次作出两个或以上处罚,但不受 一事不再罚 规则约束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51条是关于 一事不再罚 的规定㊂海关执法实践中,经常遇到同一当事人或同一当事人的同一批货物既构成违规,又构成或同时违反2个以上监管规定的现象,此时,海关如何认定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 违法事数 是不违背 一事不再罚 适用规则的关键点,其前提是在实践中梳理 违法形态 ,进而指导海关行政处罚实践㊂二㊁海关适用 一事不再罚 原则时存在的问题(一) 一事不再罚 原则没有对多个主体处罚提供法定指引一事不再罚 原则强调行为人基于其实施一个违法行为受到处罚后,任何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进行行政处罚㊂然而,由于违法行为侵犯多重社会关系㊁涉及多个行政管理领域的情形客观存在,如何限制多个处罚实施主体对同一违法行为的重复处罚就成为了十分棘手的问题㊂如出口假冒伪劣产品,不仅影响了进出口管理秩序,同时也影响了国内市场秩序㊂因此,当发现出口假冒伪劣产品,海关会根据‘海关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对未履行合理审查义务的报关企业㊁出入境快件企业,海关在对其处以罚款的同时,将视情节暂停其报关业务㊂企业被处罚的,海关将向商务主管部门通报企业被处罚信息,由其暂停企业的对外贸易经营活动,海关根据商务主管部门的决定,对该企业的进出口货物不予办理报关验放㊂同时,商务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也会通报进出口企业 黑名单 ㊂69(二) 一事不再罚 原则没有提供对适用法律冲突时的规则实践中,一个行为触犯的法律依据不同,其处罚种类和数额也不同㊂执法中如何处理此类法律冲突, 一事不再罚 原则没有提供可行的适用规则㊂2020年3月31日,海关总署㊁商务部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要求出口的新冠病毒检测试剂㊁医用口罩㊁医用防护服㊁呼吸机㊁红外体温计等5类产品必须取得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相关资质,符合进口国(地区)质量标准要求㊂海关对于‘公告“所列医疗物资实施100%单证审核,重点验核品名㊁数量与申报是否相符,外观是否霉变㊁是否超出保质期㊁是否破损及侵权㊁是否存在夹藏夹带㊁掺杂掺假㊁以次充好㊁以假充真等情况㊂对于出口医疗物资掺杂掺假㊁以次充好㊁以假充真㊁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海关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责令停止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0%以上3倍以下罚款㊂‘产品质量法“第50条也有类似规定㊂同样情况在‘消费者权益法“中却有不同处罚种类和罚款数额,根据‘消费者权益法“第56条,在商品中掺杂㊁掺假㊁以假充真㊁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由工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㊁没收违法所得㊁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㊁吊销营业执照㊂可见,违法行为人的一个行为触犯了不同的部门法,其处罚的种类㊁罚款的基础(有的是货物价值㊁有的是违法所得)㊁罚款的额度(比例式㊁倍数式㊁定额式)均不同,这促使我们思考如何适用法律才能与 一事不再罚 原则不冲突㊂(三) 一事不再罚 原则没有预见联合惩戒制度问题联合惩戒是指多方主体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对失信主体或行为实施一定期限或限制或禁入的信用约束措施,使其修复信用㊁营造公平诚信环境的一种社会治理方式㊂联合惩戒坚持四个原则:一是失信受限原则,让失信者在一定期限内感受到与守信者差别化的对待;二是比例适当原则,联合惩戒和失信程度相匹配;三是鼓励修复原则,建立主动自新㊁自我纠错的鼓励机制;四是依法惩戒原则,法不授权不得为㊂海关对于出口医疗物资以伪报瞒报方式逃避海关监管的,依照‘海关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没收走私货物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㊂对于出口医疗物资掺杂掺假㊁以次充好㊁以假充真㊁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海关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责令停止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0%以上3倍以下罚款㊂企业违法被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后,海关将被处罚企业违法信息归集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开展协同监管或联合惩戒,包括限制申领配额㊁限制申请国家财政资金支持㊁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及限制向金融机构贷款等㊂企业被行政立案调查的,正在申请认证高信企业的,海关将终止其认证;处罚决定作出后,处罚信息将作为企业信用管理的依据;降为失信企业的,海关将对其进出口货物采取100%查验㊁全额担保㊁不适用 两步申报 制度㊁不予免除查验吊装㊁移位㊁仓储等费用㊁不适用汇总征税制度等惩戒措施㊂ 联合惩戒 是否违背 一事不再罚 原则的本意也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㊂79(四) 一事不再罚 原则没有穷尽海关执法实践中出现的诸多现象在海关执法实践中,经常遇到同一当事人的一个违法行为触犯不同的法律条文或法律规范,或者违法行为处于持续或连续状态,或同一当事人的同一批货物既构成违规又构成或同时违反2个以上监管规定的现象,此时海关如何认定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 违法事数 是海关行政处罚是否会违背 一事不再罚 原则的关键点㊂如温州市土产畜产品对外贸易公司出口货物申报不实违规行政处罚一案,④相对人温州市土产畜产品对外贸易公司在2006年11月22日,委托宁波某国际物流代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大榭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报关单号为310620060566984964,申报内容为总价为7730美元的纸盒(商品编号为4817300000,出口退税率为13%)㊁总价为11862美元的玻璃烟灰缸(商品编号为7013990000)和总价为14640美元的钥匙扣(贱金属制,商品编号为8308100000)㊂经大榭海关查验,实际货物总价为7730美元的塑料包装盒(商品编号为3924100000,出口退税率为11%)㊁总价为11862美元的贱金属制烟灰缸(商品编号为7326909000)和总价为14640美元的钥匙扣(贱金属制,商品编号为8308100000)㊂经查,出现申报不实的原因有的是业务员没有认真审核合同,有的是因缺货用其他货物替代,但申报不实结果的客观出现就违反了‘海关法“规定的 如实申报 的义务,并构成违规行为,海关依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相关条款予以处罚㊂对于本案,一种意见认为,违法行为人行为是一个申报行为,即一份报关单对应相对人的一个申报行为,同一份报关单项下无论多少项货物申报不实,都应当按一个申报行为处理㊂因此,违法相对人虽然多项内容申报不实,但其向海关只申报一次,系同一违法行为,应承担一次法律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违法行为人使用一份报关单出口两项货物,每一项申报不实均单独构成申报不实违规行为,分别影响了海关统计和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应分别予以处罚㊂此外,海关实践中,还存在许多违法行为连续(当事人基于同一违法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性质的违法行为)或继续(违法行为从着手实施到行为终了,违法行为与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处于不间断的持续过程)的现象㊂如当事人于2012-2015年连续100次向海关申报进口汽车空调散热器芯,申报税号为84159090(属于空调散热装置,暂定关税税率为6%),海关均予审单放行㊂但2016年2月5日,海关稽查并审核认定当事人应当申报税号为87082990(属于汽车零部件,进口关税税率为10%),并认定当事人的税号申报错误行为构成申报不实违规,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㊂⑤本案中,如果认为当事人的税号申报不实行为具有连续性,违规处罚时效就应当从2015年最后一次违规申报之日起算,则当事人申报行为没有超过两年时效,100次的违规全部应予处罚;但如果认为当事人的税则号申报不实行为不具有连续性,那么2014年2月6日之前的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行为已经超过两年的行政处罚时效,依法不能再被追究法律责任㊂可见,在诸多违法现象中,如何认定违法行为 事数 是海关行政处罚中的关键㊂89④⑤宴山嵘著:‘海关行政执法案例指导“(二),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240-255页㊂参见林倩著:‘老林说法“,中国海关出版社2018年版,第42-50页㊂三㊁ 一事 表现形态及其认定学界对 一事 的理解纷繁复杂㊂有的是从处罚依据的单一性去理解 一事 ,认为行政相对人的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多个法律规范时,有关处罚主体只能依据其中一个法律规范,对违法的行政相对人处以一次处罚;⑥有的是从处罚机关的单一性去理解 一事 ,认为行政相对人的一个行为违反一种行政法规范时只能由一个行政机关做出一次处罚;⑦有的是从违法行为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主体㊁违法行为客体㊁违法行为主观要件㊁违法行为客观后果)等理解 一事 ;⑧有的是从时空的角度理解 一事 ,认为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是在一个特定时空环境下,由一定意识支配实施的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㊂于是将刑法中的连续犯㊁继续犯㊁牵连犯理论引入行政处罚理论中,认为连续行为㊁继续行为㊁牵连行为都应视为一个违法行为㊂⑨上述理解和认识均有它的合理性,但同时也有与执法实践不适应的地方㊂如实践中存在同一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触犯多个法律法规,不同机关依据不同法律法规均有权处以不同种类的行政处罚(除一个机关已处罚),不违反 一事不再罚 原则㊂因此,根据处罚依据认定 一事 或从处罚机关的单一性去理解 一事 是不准确的㊂作者认为,认定 一事 应该考虑违法主体数量㊁违法地点㊁违法时段等因素,进行系统化思考:第一,考虑违法行为主体的数量的变化情况㊂(1)一人一事㊂即一个行政相对人实施了一个违法行为,应认定为 一事 ㊂如某人实施未向海关申报携带超过自用合理数量的物品进境等被海关发现的,构成违规㊂(2)一人多事㊂该情况下综合考虑违法行为时段㊁地点等因素,并通过判断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独立性来断定 一事 或 多事 ;如果是两个不同性质的事项就不是 一事 ㊂例1:甲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申报品名为铜制品,申报税则号列为7419999990(出口关税税率为0,出口退税率为17%),申报总价计人民币10万元㊂经查,该货物实际应归入税则号列7409111000(出口关税暂定税率为30%,出口退税率为9%)㊂经计核,该申报不实行为导致漏缴税款人民币3万元㊂此案虽然是同一报关单项下的同一项货物申报不实,但同时违反‘海关法“第86条㊁‘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15条等,影响了国家税款征收和国家出口退税管理,考虑它们之间的相关性,应界定为 法规竞合 ,按 一事 进行处罚,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规则进行处罚㊂例2:乙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共2项),其中第1项货物申报品名为焊割配件(连接件),申报税则号列为8468900000(出口退税率为15%);第2项货物申报品名为挂钩,申报税则号列为8302500000(出口无需提交监管证件)㊂经查,该2项货物实际应分别归入税则号列7419911000(出口退税率为0)和4420909090(出口需出境货物通关单)㊂乙公司的一99⑥⑦⑧⑨高志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释义“,红旗出版社1996年版,324页㊂高志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释义“,红旗出版社1996年版,324页㊂张言刚:‘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的涵义“,‘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2年第2期㊂参见杨海坤㊁章志远:‘中国行政法基本理论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88-289页㊂票(两项)货物申报不实行为是两个独立的行为,同时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和海关监管秩序,应分别予以处罚㊂(3)多人多事㊂即多个相对人基于共同的认识共同实施了两个以上的违法行为,应认定 多事 ㊂(4)多人一事㊂即两个以上行政相对人基于共同的认识共同实施了一个违法行为,应认定 一事 ㊂行政主体根据事实的数量而不根据行为人数量追究责任㊂在构成一事的共同违法行为中,各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基于在此违法事实中的作用不同而不同,要么是同等作用,要么是主次作用,要么是受胁迫被教唆参与违法等㊂据此作用不同,处罚幅度种类等也不一样,但行为事数为 一事 ㊂第二,考虑违法行为地点的数量或地域的变化情况㊂(1)一地一事㊂即一个行政相对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在一地或一个地段可以完成,应认定为 一事 ㊂如某人实施了携带超过自用合理数量的物品从上海口岸进境未申报等㊂(2)两地一事㊂即一个违法行为在一地不能完成,需要两地才能完成,两地互为违法行为完成的必要条件㊂如果其他条件不变情况下,此时行为人的行为应视为 一事 ㊂(3)多地一事㊂即同一违法行为跨越数个地段,每一地段的行为是独立行为,互为补充,非互为必要㊂如广州走私货物,运往各地,主行为地是广州,而其他地段是违法行为成立的补充㊂对于跨越多地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可因多地而认定为 多事 ㊂(4)多地多事㊂即同一行为人在数地实施同类违法行为㊂如同一行为人在多个口岸低价申报,此时,行为人的每一地的行为都不是依赖其他地域才能完成,每一个都是一个独立的行为,应认定 多事 ㊂第三,考虑违法行为时段的长短情况㊂时间的长短是可以量化的,只不过根据历史㊁国度的不同,时间长短的标准也不一样㊂根据经验法则,时间可分为瞬间和长期性:(1)瞬时性违法行为㊂即一个行政相对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在难以量化的突然间形成或实施,如旅检过程中与关员发生冲突并实施殴打,此违法行为应判断 一事 ㊂(2)时间短但可以量化状态下发生的违法行为㊂此状态下,不能简单认为 一事 ,也有可能同时构成其他违法行为,不能简单认定 一事 ㊂(3)长时间内实施违法行为㊂一是循环性违法行为㊂即违法行为人的行为有时以周期性状态出现,整个过程是一个循环状态㊂此状态下不能以行为的同一性㊁行为主体的同一性来认定 一事 ,而应认定为 多事 ㊂因为行为人的每一次行为都是独立的㊂如在相隔不太长的时间里多次申报不实,就属于违法行为有继续状态㊂如丙公司2018年1-6月期间,先后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50票货物,申报品名均为画框,申报税则号列为3926400000(出口无需提交监管证件)㊂经查,上述画框实际均应归入税则号列4414009090(出口需出境货物通关单)㊂丙公司50票货物申报不实行为,每一项均为独立的行为,均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应分别给予行政处罚㊂二是继续状态下的违法行为㊂继续状态是指一个违法行为发生后,行为以及由此造成的不法状态一直处于持续之中,继续状态违法行为最大的特征是单个违法行为本身具有时间上的不间断性㊂如‘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关于擅自出租减免税设备的行为,就是一个比较典型的持续型违法行为,应当以 一事 认定处罚㊂但行为人受处罚后仍继续维持该违法行为,则按上述原则界定为新的 一事 ,即个人㊁组织违反同一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其行为的状态仍处于持续之中,在给予一次处罚后,如该行为没有终止,则应再行处罚㊂行为连续或者继续过程中,行政主体依法作出处罚并责令改正后,行为人继续违法的,应构成一个新的违法行为,并可再次处罚㊂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0.03.01•【文号】海关总署令第188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海关总署令(第18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已于2010年2月23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署长盛光祖二○一○年三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处罚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简单案件是指海关在行邮、快件、货管、保税监管等业务现场以及其他海关监管、统计业务中发现的违法事实清楚、违法情节轻微,经现场调查后,可以当场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
第三条简单案件程序适用于以下案件:(一)适用《处罚条例》第十五条第一、二项规定进行处理的;(二)适用《处罚条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理的;(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携带货币进出境,金额折合人民币20万元以下的;(四)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价值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下,物品价值在人民币5万元以下的。
第四条适用简单案件程序办理案件的,海关应当告知当事人。
当事人应当根据海关要求提交有关单证材料。
第五条适用简单案件程序办理案件的,海关应当当场立案,立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第六条海关进行现场调查后,应当当场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并将行政处罚告知单交由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当场签收。
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简单案件,可以不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
第七条海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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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已作行政处罚,是否还应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海关法规定违反海关法的行为包括走私罪、走私行为和违法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三种。
对于走私罪和走私行为的界限,一般认为主要是从客观要件“量”上加以区分,走私
罪限于特定的几种对象,走私几种对象之外的禁止限制货物物品是走私行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是走私罪,不足的是走私行为;走私违禁物品,达到一定数量构成犯罪,未达到一定数量是走私行为。
此外,个别情形下也有从主观要件上加以区分的,如走私淫秽物品罪要求主观上有“牟利或传播为目的”,不具备此目的的以走私行
为处理;再如未经海关许可,擅自销售保税货物,要求“牟利”为目的,方可构成犯罪。
对于走私罪和走私行为之间的界限,尽管从理论上可以梳理出以上几点,但事实上仍然存在二者之间的模糊地带,存在有的学者所谓的“双重性构成要件”,
即这类构成要件在不法类型上既具有行政违法的性质,又具有刑事违法的性质。
其直接后果是带来司法与行政权力都有权处理走私犯罪案件,因此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显得十分棘手。
例如上海培林旅游用品有限公司走私案((1999)黄刑初字第233号),辩护人辩解:本案走私犯罪分为9月30日和10月7日,正好跨跃1979年刑法和现行刑法,由于这两个
法在对走私罪数额上的认定是不同的,因此,本案的走私犯罪数额分两部分核定;70.569吨涤纶丝已经工商部门作了行政处罚,不应再追究刑事责任,故对70.569吨不应再作犯
罪认定。
法院认为,缴获的70.569吨涤纶丝被行政机关罚
没后,培林公司如实向海关部门作了交代,并经海关部门同意核销结案,表明在这件事上培林公司愿意接受海关的监管,并经海关同意可以不补交应缴税额。
培林公司在这件事中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的犯罪
构成要件;同时也不符合走私案件必须具有逃避海关监管这一主要特征,故对检察院指控的这一节事实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以行政处罚过刑事不能处罚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这里,法院回避了行政处罚是否可替代刑事处罚这一复杂的法律问题,而是以是否逃避了海关监管来认定。
但这存在内在矛盾,因为此前行政处罚培林公司的前提就是逃避了海关监管构成了走私,尽管培林公司被行政机关罚没后,如实向海关部门作了交代,但这只是走私既遂后的行为,并不能反推行为人无逃避海关监管的故意。
因此,法院在此问题上判决有不妥处。
尽管行政处罚过刑事不能处罚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但是若对于已行政处罚过的行为再追究刑事责任,一件行为面临两次国家公权力的追诉与惩罚,可能违反“一事不再理”和“一事不再罚“的原则,有侵犯嫌疑人权利的
嫌疑,笔者对行政处罚过的行为再追究刑事责任持谨慎的保留态度,实践中要反对的主要是行政部门以罚代刑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