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考点:法律规则与语言.doc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法律规则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法律规则一、法理学法理学是法学中的一门基础学科,是通过对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等方面的分析和解释,探索法律背后的原则和理论。
下面我们来看看法理学的几个重要概念。
1. 法律的规范性在法理学中,规范性描述了一个规则或命令需要被遵守或执行。
法律的规范性意味着法律不是对事实和行动的描述,而是对个人和组织的行为产生规范的约束力。
2. 法律的普遍性和个别性法律的普遍性指的是法规适用于所有人,无论其个别的情况如何。
法律的个别性指的是法律对不同的个人和组织具有不同的约束力,这种个别性一般基于个人的权利和权益。
3. 归纳法律推理和演绎法律推理在法理学中,归纳法律推理是从特定的法律案例中归纳出一般规则。
演绎法律推理则是在已知一般规则的情况下,应用这些规则来推导特定的案例。
二、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一些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和法规,人们必须遵守这些规则。
下面我们来看看几个重要的法律规则。
1. 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要求法律规则必须经过有效地立法程序,才能成为有效的法律。
而没有经过有效立法程序的规则,为非法规则。
2. 等级法规等级法规是指法律规则按照其法律效力的高低被划分为不同的等级。
例如,宪法规定的法律规则的效力远高于行政法规。
3. 解释法律规则的方法解释法律规则的方法包括文本解释、历史解释、制度解释和规范性解释。
文本解释指的是根据法律文本的字面意义来解释法律规则。
历史解释是指根据特定的历史背景来解释法律规则。
制度解释则是考虑法律制度的整体架构来解释法律规则。
规范性解释是针对特定的法律规则,使用更高层次的规则进行解释,以达到更加合理的解释。
三、知名相关法律规则1. 合同成立规则合同成立规则是指合同所必须遵循的一些必要条件。
例如,合同必须是双方共同意愿的协议,并且该协议必须以合适的形式进行确认。
而且,在合同达成之前,合同的条款必须得以清晰地表述和讨论。
2. 侵权责任规则侵权责任是指相对人因违反法律规则,造成他人利益受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司法考试法理学必备知识点
司法考试法理学必备知识点(一)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
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现代法理学一般都认为法律原则可以克服法律规则的僵硬性缺陷,弥补法律漏洞,保证个案正义,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规范与事实之间的缝隙,从而能够使法律更好地与社会相协调一致。
但由于法律原则内涵高度抽象,外延宽泛,不像法律规则那样对假定条件和行为模式有具体明确的规定,所以当法律原则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标准发挥作用时,会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不能完全保证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为了将法律原则的不确定性减小在一定程度之内,需要对法律原则的适用设定严格的条件:1.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
这个条件要求,在有具体的法律规则可供适用时,不得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即使出现了法律规则的例外情况,如果没有非常强的理由,法官也不能以一定的原则否定既存的法律规则。
只有出现无法律规则可以适用的情形,法律原则才可以作为弥补"规则漏洞"的手段发挥作用。
这是因为法律规则是法律中最具有硬度的部分,最大程度地实现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有助于保持法律的安定性和权威性,避免司法者滥用自由裁量权,保证法治的最起码的要求得到实现。
2.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这个条件要求,如果某个法律规则适用于某个具体案件,没有产生极端的公众不可容忍的不正义的裁判结果,法官就不得轻易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这是因为任何特定国家的法律人首先理当沉没的是法律的确定性。
在法的安定性和合目的性之间,法律首先要保证的是法的安定性。
3.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
在判断何种规则在何时何种情况下极端违背正义,其实难度很大,法律原则必须为适用第二个条件规则提出比适用原法律规则更强的理由,否则上面第二个条件规则就难以成立。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法律规则.doc
2017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法律规则分类标准类别举例规则的内容规定(主要是行为模式)不同授权性规则职权性规则有职权权利性规则有权,享有的权利;可以义务性规则命令性规则有义务,须得,要,应,必须禁止性规则禁止,不准,不得,不应当,严禁,不要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确定性规则无须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委任性规则由其他机关制定规则准用性规则把规则的内容指向了其他规则,参照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强行性规则内容具有强制性,不容许更改任意性规则允许自行选择、协商确定行为的模式司法考试栏目推荐:2017年司法考试题库2017年司法考试备考辅导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及内容2017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内容历年司法考试成绩查询时间及合格分数线(2006-2016)2017年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法律解释的方法司法考试频道为大家推出【】考生可点击以下入口进入免费试听页面!足不出户就可以边听课边学习,为大家的取证梦想助力!(一)法律解释种类:1、正式解释:即法定解释,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
如立法、司法和行政解释2、非正式解释:又称学理解释,一般指学者或其他个人组织对法律规定所作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
(二)一般解释方法1、语法解释:又称文法、文义、文理解释,指根据语法规则对法律条文的含义进行分析,以说明其内容的解释方法。
2、逻辑解释:运用形式逻辑的方法分析法律规范的结构、内容、适用范围,以保持法律内部统一的方法。
3、系统解释:将需要解释的法律条文与其他法律条文联系起来解释。
4、历史解释:指通过研究立法时的历史背景资料、立法机关审议情况、草案说明报告及档案及档案资料,来说明立法当时立法者准备赋予法律的内容和含义。
5、目的解释:指从法律目的出发对法律所做的说明。
6、当然解释:指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已有的法律规定,某一行为当然应当纳入该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对适用该规定的说明。
国家司法考试历年真题:2021年法理学多选题(3)
国家司法考试历年真题:2021年法理学多选题51.关于法律规则、法律条文与语言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准确的??()(2021年卷一多选第51题)A.法律规则以“规范语句”的形式表达B.所有法律规则都具语言依赖性,在此意义上,法律规则就是法律条文C.所有表述法律规则的语句都能够带有道义助动词D.《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五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从语式上看,该条文表达的并非一个法律规则「司法部答案」AC「网校答案」C「考点」法律规则与语言、法律条文「解析」选项A表述不严谨。
法律规则是通过特定语句表达的。
表达法律规则的特定语句往往是一种规范语句。
但是,并不意味着所有法律规则的表达都是以规范语句的形式表达,而是能够用陈述语气或陈述句表达。
选项B错误。
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是有区别的,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
选项C准确。
道义表示说话人对事件的社会价值观,有三种道义语义:义务、允许、禁止。
常用的道义词主要由助动词来表现:必须、应该、理应、该、能够、禁止等。
规范语句中不管是命令句还是允许句,都能够带有道义助动词。
选项D错误。
法律条文能够分为规范性条文和非规范性条文。
该条规定表达的是法律规则。
52.司法审判中,当处于同一位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某个问题上有不同规定时,法官能够依据下列哪些法的适用原则实行审判?()(2021年卷一多选第52题)A.特别法优于一般法B.上位法优于下位法C.新法优于旧法D.法溯及既往「司法部答案」ABC「网校答案」AC「考点」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解析」选项A、C准确。
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主要包括:(1)全国性法律优先原则;(2)特别法优先原则;(3)后法优先或新法优先原则;(4)实体法优先原则;(5)国际法优先原则;(6)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法律职业资格国家司法考试卷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法理学)模拟试卷3
国家司法考试卷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法理学)模拟试卷3(总分:58.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13,分数:26.00)1.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分数:2.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析:2.下列有关法的效力的说法正确的是:( )(分数:2.00)A.法的时间效力专指法何时生效和何时失效的问题B.一国法律在其主权范围内全部有效且在全部实施C.在我国,民事法律具有一定的溯及力,这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D.当出现上位法与下位法冲突时,由于适用上位法而使下位法事实上被废止,这种现象称为默示废止解析:解析:考查法的效力。
A选项错误,法的时间效力还包括溯及力问题。
B选项错误,一国法律在其主权范围内全部有效,但是不一定在其主权范围内全部实施。
D选项错误,默示废止是指新法废掉旧法或者废掉旧法中的部分冲突规定。
3.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都是构成法律的重要成分。
由于两者在司法适用中存在重大差异,因此区分两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下列选项中,关于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表述,不正确的是哪一项?( )(分数:2.00)A.“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的一项法律原则B.“合同当事人之间可以在法定范围内约定管辖法院”是一条法律原则C.当法律规则存在漏洞的时候,可以援用法律原则来进行填补D.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优先于法律规则的司法适用√解析:解析:考查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之间的区别。
在法律适用上,法律规则优先于法律原则。
4.某工厂擅自向河流中排放未达标的污水,被当地环保局处以5万元的罚款。
该工厂与环保局之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下列哪种法律关系?( )(分数:2.00)A.绝对法律关系B.隶属性法律关系√C.第一性法律关系D.调整性法律关系解析:解析:考查法律关系的分类。
司法考试之法理学(完美打印版)
名词概念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轰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理论法学:综合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等。
应用法学:主要研究国内法和国际法的结构和内容以及它们的制定解释和适用。
边缘法学:是指横跨两个学科或由两个学科整合而成。
法: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成文法又称指定法,是指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机关的指定或认可的以规范化的成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有劝机关认可、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化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
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一般指以规定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职权、职责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法;程序法通常是指已保证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保证主体的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所需程序或手续为主要内容的法。
法的溯及力:指新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时间和行为可否加以适用的效力。
法的效力:通常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般法的效力,即在适用对象、空间、时间三方面的效力范围。
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司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
法律概念:是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是认识法律与表达法律的认识之网上的扭结,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法律体系:是指由有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律部门:是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司法考试理论法学试题分布规律.doc
司法考试理论法学试题分布规律一、分值分布司法考试试题中,涉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法制史、中国宪法的题目共有106分,其中单选题:23分;多选:30分;不定选:8分;论述:45分。
在各类题型中,考察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有5道单选题和一道论述题,共计25分,考察法理学的有7道单选、6道多选、2道不定选、一道论述,共计48分,考察法制史的有:4道单选、3道多选,共计10分、考察宪法的题目:7道单选、5道多选、2道不定选,共计21分;从分值的分布的角度来看,基本上和过去三年保持一致,如法理的选择题保持了23分、法制史保持在10分左右;第四卷继续有法理方面的论述题目。
二、考点分布及命题规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单选和论述都非常简单,无论是我们在讲基础阶段的课程还是冲击阶段的课程时都有做分析和交代,并且做了重点强调,应该说这部分知识点的25分基本上属于“送分型题目”,考生朋友至少应该得20分。
法理学的知识点还是集中在一些传统的重点之上:如法律的要素、法律的非正式渊源、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法律适用的一般原理、法律与社会、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的局限性等之上,而这些都是我们在上课的时候反复强调过的。
论述题考察的是合法性和合理性,其实考察的是法律的局限性,这个在最后冲刺班的时候我们曾把原理告诉考生;宪法的知识点主要集中在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修宪、国家的基本制度等方面,应该说宪法的命题仍然体现了我在课堂上总结的规律:绝大多数知识点不会重复出现。
法制史有一定的难度,难在有好些选项属于“超纲”的题目,大纲没有规定或者已经删除,或者在教材中找不到依据,对于这种题目只能听天由命了。
三、司法考试复习方法建议对于来年的理论法学复习,我做以下简单建议:首先、从态度上认识到这三门学科尤其是法理在司法考试中重要性,在备考中认真对待,莫一开始就放弃或者心存侥幸心理,平时不准备,临考报佛脚。
其次、从备考战略来讲,首先要注意当年大纲的变化,对于大纲的新增知识点要格外注意,一般的命题规律是当年的大纲的新增知识点往往是当年要考的内容。
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
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前言
法理学是司法考试中必考的一门课程,其考点十分广泛,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
正确理解和掌握这些内容对于通过司法考试非常关键。
下面将为大家详细介绍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
法律规则
在司法考试中,法律规则是常考的考点,下面就是一些常见的法律规则及其对应的法律条文:
1.契约自由:契约自由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关系中的自由裁
量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自由原则上不受限制。
2.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不得占
据优势地位,一方不得剥夺另一方权益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公平原则。
3.录音取证原则:录音取证原则是指在民事或刑事诉讼中,
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主动或被动地保持录音记录原貌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权要求作证人为其证言,并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交证据。
2016司考考试卷一《法理学》知识点汇总
重要2016司考考试卷一《法理学》知识点汇总知识点一:法的分类一、法的分类:以一定的角度或根据一定的标准,将法划分为不同的类别。
二、法的一般分类(概念:法律的一般分类是指世界上所有国家都可适用的法律分类)(一)依法的创制主体和适用范围1、国内法:国内有立法权的主体制定,效力范围不超过本国主权范围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2、国际法:参与国际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国际组织之间缔结的,确定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法。
(二)依法的创新方式和表达形式1、成文法:有权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规范化成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2、不成文法:有权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不具有规范化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
(三)依法的效力等级、基本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1、根本法:在整个法的形式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的一种规范性法律文件。
2、普通法:宪法以外所有法的统称。
(四)依法的适用范围1、一般法:对一般主体、一般事项、一般时间、一般空间范围有效的法。
2、特别法:对特定主体、特定事项、特定时间、特定空间范围有效的法。
(五)依法规定的内容不同和价值取向的差异1、实体法:以规定主体权利义务关系或职权职责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法。
2、程序法:以保证主体权利义务实现或职权职责履行所需程序或手段为主要内容的法。
(六)依法所保护的利益1、公法:保护国家公益的法。
2、私法:保护私人利益的法。
知识点二: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一、立法过程:1)立法准备2)由法案到法:提出法案~审议法案~表决法案~公布法律3)立法完善:立法解释;法的修改、补充、废止;法律清理、汇编和编纂。
二、立法程序立法程序:是立法主体在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的活动中,所应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1、提出法案A概念:提出法案就是由有立法提案权的机关、组织和人员,一句法定程序向有权立法的机关提出关于制定、认可、变动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提议和议事原型的专门呢活动。
B有权提案的主体:①向全国人大: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代表30人以上的代表或一个代表团、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10人以上、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审议法案A概念:是指立法机关对已经列入议事日程的法律草案正式进行审查和讨论。
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
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在司法考试中,法理学是一个重要的考试科目,它涉及到法律的基本原理、法律体系和法律逻辑等方面的知识。
在这门学科中,考生通常需要掌握各种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并能够灵活运用这些知识来分析和解决问题。
本文将围绕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展开,探讨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在法理学中的重要性以及如何有效地掌握和运用这些知识。
### 一、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定义与作用法律规则是指在法律体系中,对人们行为规范的具体要求和规定,它是法律的基本组成部分。
法律条文则是法律规则的具体体现,是法律文本中的具体文字表述。
在司法考试中,考生需要深入理解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定义,并认识到它们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为法律体系的稳定和有序发展提供了基础,也为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
### 二、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分类与特点在法律学中,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可以根据其性质和内容进行不同的分类。
例如,法律规则可以分为公法规则和私法规则,法律条文可以分为宪法条文、民法条文、刑法条文等。
每种类型的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都具有其独特的特点,考生需要详细了解这些特点,以便在考试中做到举一反三,灵活运用知识。
### 三、掌握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方法与技巧要在司法考试中获得好成绩,考生需要掌握一些方法与技巧,帮助他们更好地掌握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
首先,考生可以采用归纳总结的方法,将各种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进行分类,形成知识体系。
其次,考生可以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将法律规则与具体案例相结合,深入理解其具体应用。
此外,考生还可以利用法律文献和司法实践经验,积累更多的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知识,丰富自己的知识储备。
### 四、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应用与实践在司法考试中,考生不仅需要掌握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理论知识,还需要具备将这些知识应用于实际案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在应用与实践过程中,考生可以运用逻辑分析、比较分析、归纳演绎等方法,解决各种法律问题。
2021年国家司法考试历年真题(法理学)单选题
2021年国家司法考试历年真题(法理学)单选题6.法律格言说:“不知自己之权利,即不知法律。
”关于这句法律格言涵义的阐释,下列哪一选项是准确的?()(2021年卷一单选第6题)A.不知道法律的人不享有权利B.任何人只要知道自己的权利,就等于知道整个法律体系C.权利人所拥有的权利,既是事实问题也是法律问题D.权利构成法律上所规定的一切内容,在此意义上,权利即法律,法律亦权利【答案】C【考点】对法律格言的理解【解析】相关法律格言涵义阐释的题目,的做题方法是采取排除法。
选项A,权利不因为是否知道法律而受到影响。
选项B,权利仅仅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好比冰山一角。
选项D,权利和法律显然不能等同。
再分析选项C,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对应的是实然和应然。
首先是法律赋予了某项权利,其次是在现实中行使某项权利。
7.张女穿行马路时遇车祸,致两颗门牙缺失。
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认定司机负全责。
张女因无法与肇事司机达成赔偿协议,遂提起民事诉讼,认为司机虽赔偿3,000元安装假牙,但假牙影响接吻,故司机还应就她的“接吻权”受到损害予以赔偿。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准确的?()(2021年卷一单选第7题)A.张女与司机不存有产生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B.张女主张的“接吻权”属于法定权利C.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D.司机赔偿3,,000元是绝对义务的承担方式【答案】C【考点】法律事实、法定权利、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绝对义务【解析】综观本题,能够首先排除选项B,然后通过对三个概念的把握,逐一分析其他选项。
选项A,张女和司机之间因为司机的侵权行为而产生法律关系,所以,二人之间是存有产生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的。
选项C,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在一般情况下,针对一般对象发布的能够反复适用和普遍适用的抽象的法律文件。
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在特定情况下,针对特定对象发布的一次性适用的具体的法律文件。
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
司法考试《法理学》必背考点
司法考试《法理学》必背考点司法考试《法理学》必背考点:法律职业:所从事的是为了法的实现的职业,包括立法、司法、执法、法律教育、法律培训等。
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法律工作者或者法律人作为法律职业者,应当用一种专门职业的方式,来理解法律的特点并用职业的方式运用法律。
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所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其目的在于维护、巩固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法的现象,指能够凭借直观和经验的方式认识法的产生、发展和变化的全过程。
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学说: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是被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国家强制性、程序性。
法的作用:规范作用(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作用)与社会作用(具有维护有利于一定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作用。
可归纳为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两个方面)。
法的效力具有相对性和局限性。
既然反对法律虚无主义,也反对法律万能论。
法的价值:在法律规范体系中为人所重视的属性和作用。
法的价值判断:某一特定的主体对某一特定客体的价值进行分析与评判。
法的事实判断:对客观存在的法律规则、原则、制度等进行的分析和评判。
两者区别:判断的取向不同(由于主观意识不同而不同;基本相同的结论);判断难度不同(主观性较强;注重客观性);判断方法不同(注重法律的理想状态;强调法律的现实状况);判断的结果检验不同(长时间考验才能鉴别或判断结论的真伪;相反)。
区别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意义:拓宽法学的评价角度和研究范围;平衡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固有张力。
法的价值的种类:自由秩序正义(法的价值冲突)。
法律规则-是指法律中关于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规定,或者说是对某种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规定。
法律规则的结构一般指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假定、处理、法律后果。
2020年国家司法考试1卷法理学试题及答案(1)完整篇.doc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试题及答案(一)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多选题]我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动力包括(BCD)A.党的领导B.市场经济C.民主政治D.民众的法治需求3[多选题]下列属于公法范畴的是(AC)A.行政法B.婚姻法C.刑法D.公司法4[多选题]下列属于民商法法律部门的子部门的是(ABC)A.合同法B.商标法C.继承法D.反不正当竞争法5[多选题]下列属于法律部门划分原则的是(ACD)A.整体性原则B.比例原则C.均衡原则D.兼顾新法原则6[多选题]下列属于民商法的调整特点的有(ABCD)A.平等B.自愿C.等价有偿D.合意7[多选题]下列法律部门中没有以一部法典作为轴心法律规范的是(AC)A.行政法法律部门B.刑法法律部门C.经济法法律部门D.诉讼法法律部门8[多选题]下列属于权利要素的有(ABCD)A.资格B.主张C.利益D.可能9[多选题]下列属于权利和义务的特征的是(ABD)A.法律性B.明确性C.绝对性D.工具性10[多选题]下列权利属于基本权利的的是(AB)A.言论自由B.选举权C.名誉权D.知识产权司法考试题库司法考试辅导司考一卷资料司考二卷资料司考三卷资料司考四卷资料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试题及答案(二)(1)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2)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
行为模式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或范型的部分。
根据行为要求的内容和性质不同,法律规则中的行为模式分为三种:(1)可为模式;(2)应为模式;(3)勿为模式。
它们的内容是任何法律规则的核心部分。
故D选项正确。
法律后果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的部分,是法律规则对人们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的态度。
根据人们对行为模式所作出的实际行为的不同,法律后果又分为两种:(1)合法后果,又称肯定式的法律后果。
(2)违法后果,又称否定式的法律后果。
据此,这一法律规范三要素齐全,故A选项错误,当选。
2021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法理学》单选题(1)
2021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法理学》单选题9.关于法律要素,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21年卷一单选第9题)A.《反垄断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这属于义务性规则B.《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理应回避。
”这既不属于法律原则,也不属于法律规则C.《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或机构制定。
”这属于委任性规则D.《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子女能够随父姓,能够随母姓。
”这属于确定性规则【答案】B【考点】法律规则【解析】选项A说法准确。
根据法律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法律规则能够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所谓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
所谓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相关人们理应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
它也分为两种:(1)命令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理应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2)禁止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即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
《反垄断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属于义务性规则中的禁止性规则。
选项B说法错误。
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与以及相对应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合法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在结构和效力上符合法律规则的特征,属于法律规则。
选项C说法准确。
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水准不同,能够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委任性规则,是指具体内容尚未确定,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对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对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
202X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预习:法律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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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X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预习:法律规则(一)法律规则的含义法律规则是指具有一定结构形式,并以规定权利义务和相应法律后果为内容的行为规范。
(二)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1.假定条件,是指一个法律规则中关于该法律规则适用情况的部分,包括法在什么地方、什么情况下、对什么人适用。
包含两个方面:(1)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
其内容有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在什么地域以及对什么人生效等。
(2)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
2.行为模式,是指一个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具体行为的部分,是法律规则的核心部分。
行为模式可以分为三种:(1)可为模式(权利行为模式),指在什么假定条件下,人们"可以如何行为"的模式。
这种行为模式与授权性规则相联系。
(2)应为模式(义务行为模式),指在什么假定条件下,人们"应当或必须如何行为"的模式。
(3)勿为模式(义务行为模式),指在什么假定条件下,人们"禁止或不得如何行为"的模式。
【注意】可为模式与授权性规则相联系;应为模式和勿为模式与义务性规则相联系。
3.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则中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行为人在法律上所得到的评价或应承担的后果。
法律后果可以分为两种:①合法后果,即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则关于行为模式的规定,就会得到法律上的肯定性评价,具体表现为对行为人的保护、许可或奖励。
②违法后果,即行为人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则关于行为模式的规定,就会得到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具体表现为对行为人行为的制裁、不予保护、撤销、停止,或要求恢复、补偿等。
(三)法律规则与语言1.一切法律规范都是通过语言表达的,具有语言的依赖性;2.法律人适用法律解决具体案件的时不是适用语句的自身或语句所包含的字和词的本身,而是适用语句所表达的意义;3.语言的意义具有歧义性和模糊性,故法律需要解释,也因为此法律是开放的而不是封闭的;4.表达法律规则的特定语句往往是一种规范语句,根据规范语句所运用的助动词不同,可以分为命令句(必须、应该、禁止等次)和允许句(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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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考点:法律规则与
语言
must)“应该”(ought
to
should)或“禁止”(must
not)等这样一些道义助动词的语句,例如“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允许句是指使用了“可以”(
may)这类道义助动词的语句,例如“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法律规则的表达都是以规范语句的形式表达,而是可以用陈述语气或陈述句表达,例如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但是,这句话不能理解为是在描述一个事实,而是表达了一个命令,因为这句话可以被改写为一个规范语句,即“公民应当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应谚视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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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解释具有价值取向性,并受解释学循环的制约。
(二)法律解释的分类
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的区别在于有无普遍的约束力。
正式解释又称有权解释,非正式解释又称无权解释、学理解释、任意解释。
(三)法律解释的方法与位阶
1.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次序是: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立法者目的解释(主观目的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客观目的解释。
2.位阶次序可以被打破但是必须要有更强理由。
(四)我国法律解释体制
1.立法解释:
(1)立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2)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的情形:
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3)两央、两高、两委(专门委员会、省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解释的要求。
(4)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和被解释的法律具有同等的效力。
2.司法解释:
(1)两高的司法解释在公布后的30日内必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2)两央、一高、一委可以书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其他主体提出的被称为审查的建议。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而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可以提出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予以修改、废止的议案,或者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法律解释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3.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4.凡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
凡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