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考点:法律规则与语言.doc
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法律规则的分类
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法律规则的分类
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法律规则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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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按照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所谓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们有权做⼀定⾏为或不做⼀定⾏为的规则,即规定⼈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所谓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们应当作出或不作出某种⾏为的规则‘。它也分为两种:
(1)命令性规则,是指规定⼈们的积极义务,即⼈们必须或应当作出某种⾏为的规则,例如婚姻法规定的'“现役军⼈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同意”即属于此种规则。
(2)禁⽌性规则,是指规定⼈们的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即禁⽌⼈们作出⼀定⾏为的规则,例如宪法规定“禁⽌任何组织或者个⼈⽤任何⼿段侵占或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即属于此种规则。
2、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性规则。
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性规则。所谓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在法律条⽂中规定的绝⼤多数法律规则属于此种规则。所谓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
例如,我国计量法第33条规定:“中国⼈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业系统计量⼯作的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另⾏制定。”此规定即属委任性规则。所谓准⽤性规则,是指内容本⾝没有规定⼈们具体的⾏为模式,⽽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例如,我国商业银⾏法第17条规定:“商业银⾏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此规定即属准⽤性规则。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法律规则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法律规则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法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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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规则是指具有一定结构形式,并以规定权利义务和相应法律后果为内容的行为规范。
2、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三要素: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
(1)所谓假定条件,是指一个法律规则中关于该法律规则适用情况的部分,包括法在什么地方、什么情况下、对什么人适用。
①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其内容有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在什么地域以及对什么人生效等。
②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
(2)所谓行为模式,是指一个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具体行为的'部分,是法律规则的核心部分。
①可为模式(权利行为模式),指在什么假定条件下,人们“可以如何行为”的模式。这种行为模式与授权性规则相联系。
②应为模式(义务行为模式),指在什么假定条件下,人们“应当或必须如何行为”的模式。
③勿为模式(义务行为模式),指在什么假定条件下,人们“禁止或不得如何行为”的模式。
【注意】可为模式与授权性规则相联系;应为模式和勿为模式与义务性规则相联系。
(3)所谓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则中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行为人在法律上所得到的评价或应承担的后果。
①合法后果,即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则关于行为模式的规定,就会得到法律上的肯定性评价,具体表现为对行为人的保护、许可或奖励。
②违法后果,即行为人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则关于行为模式的规
定,就会得到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具体表现为对行为人行为的制裁、不予保护、撤销、停止,或要求恢复、补偿等。
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知识: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
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知识: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
现代法理学一般都认为法律原则可以克服法律规则的僵硬性缺陷,弥补法律漏洞,保证个案正义,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规范与事实之间的缝隙,从而能够使法律更好地与社会相协调一致。但由于法律原则内涵高度抽象,外延宽泛,不像法律规则那样对假定条件和行为模式有具体明确的规定,所以当法律原则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标准发挥作用时,会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不能完全保证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为了将法律原则的不确定性减小在一定程度之内,需要对法律原则的适用设定严格的条件:
1.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这个条件要求,在有具体的法律规则可供适用时,不得直接适用法律原则。即使出现了法律规则的例外情况,如果没有非常强的理由,法官也不能以一定的原则否定既存的法律规则。只有出现无法律规则可以适用的情形,法律原则才可以作为弥补“规则漏洞”的手段发挥作用。这是因为法律规则是法律中最具有硬度的部分,能最大程度地实现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有助于保持法律的安定性和权威性,避免司法者滥用自由裁量权,保证法治的最起码的要求得到实现。
2.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这个条件要求,如果某个法律规则适用于某个具体案件,没有产生极端的人们不可容忍的不正义的裁判结果,法官就不得轻易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这是因为任何特定国家的法律人首先理当崇尚的是法律的确定性。①在法的安定性和合目的性之间,法律首先要保证的是法的安定性。
3.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在判断何种规则在何时及何种情况下极端违背正义,其实难度很大,法律原则必须为适用第二个条件规则提出比适用原法律规则更强的理由,否则上面第二个条件规则就难以成立。德国当代法学家、基尔大学法哲学与公法学教授罗伯特·阿列克西(Robert Alexy)对此曾做过比较细致的分析。他指出:当法官可能基于某一原则P而欲对某一规则R创设一个例外规则R‘时,对R’的论证就不仅是P与在内容上支持R的原则R.p之间的衡量而已。P也必须在形式层面与支持R的原则R.pf 作衡量。而所谓有在形式层面支持R之原则,最重要的就是“由权威机关所设立之规则的确定性”。要为R 创设例外规则R‘,不仅P要有强过R.p的强度,P还必须强过R.pfo或者说,基于某一原则所提供的理由,其强度必须强到足以排除支持此规则的形式原则,尤其是确定性和权威性。而且,主张适用法律原则的一方(即主张例外规则的一方)负有举证(论证)的责任。②显然,在已存有相应规则的前提下,若通过法律原则改变既存之法律规则或者否定规则的有效性,却提出比适用该规则分量相当甚至更弱的理由,那么适用法律原则就没有逻辑证明力和说服力。
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选择题专项练习及答案解析
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选择题专项练习及答案解析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选择题专项练习及答案解析”,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选择题专项练习及答案解析
1.某法学院学生就有关法的问题进行了探讨,下列哪一选项的说法正确?
A.甲同学说,一个确定性的法律规则可以具有不确定的指引作用
B.乙同学说,法对人的行为的指引必须是规范性的,是适用于同类的人或行为的指引,而不能是个别性的指引,不能是只针对具体的人或具体情况的指引
C.丙同学说,立法者表述法律并创造法律
D.丁同学说,在我国,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可以作为国内法的渊源,但国际惯例不可以作为国内法的渊源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A选项的内容是正确的,举例说明,比如《合同法》第162条规定:“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此条规定内容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故是确定性规则;确定的指引,是指通过设定义务要求人们作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而本条文给人们以一定的选择,“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宣告的是买受人的权利,是不确定的指引。所以“一项确定性的法律规则可能表达出不确定的指引”是正确的。故A选项正确。法的规范作用是法律必备的,任何社会的法律都具有的,可以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法对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这种对人(指引自己)的行为的指引分为两种形式:个别性指引和规范性指引。前者指通过一个具体指示形成对具体的人的具体情况的指引,后者指通过一般的规则对同类的人或行为的指引。个别指引非常重要的,不过就建立和维护稳定的社会关系和社
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基础知识:法律解释
国家司法考试/备考辅导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基础知
识:法律解释
(一)法律解释具有价值取向性,并受解释学循环的制约。
(二)法律解释的分类
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的区别在于有无普遍的约束力。正式解释又称有权解释,非正式解释又称无权解释、学理解释、任意解释。
(三)法律解释的方法与位阶
1.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次序是: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立法者目的解释(主观目的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客观目的解释。
2.位阶次序可以被打破但是必须要有更强理由。
(四)我国法律解释体制
1.立法解释:
(1)立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2)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的情形:
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3)两央、两高、两委(专门委员会、省级人大常委会)
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解释的要求。
(4)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和被解释的法律具有同等的效力。
2.司法解释:
(1)两高的司法解释在公布后的30日内必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2)两央、一高、一委可以书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其他主体提出的被称为审查的建议。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而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可以提出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予以修改、废止的议案,或者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法律解释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3.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20XX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考点:法律规则与语言.doc
2017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考点:法律规则与
语言
must)“应该”(ought
to
should)或“禁止”(must
not)等这样一些道义助动词的语句,例如“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允许句是指使用了“可以”(
may)这类道义助动词的语句,例如“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法律规则的表达都是以规范语句的形式表达,而是可以用陈述语气或陈述句表达,例如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但是,这句话不能理解为是在描述一个事实,而是表达了一个命令,因为这句话可以被改写为一个规范语句,即“公民应当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应谚
视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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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理学部分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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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理学部分考点汇总
以下是店铺整理的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法律责任的免除
法律责任的免除,也称免责,是指法律责任由于出现法定条件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从我国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实践看,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免责形式:
1.时效免责,即法律责任经过了一定的期限后而免除。时效免责的意义在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督促法律关系的主体及时行使权利、结清权利义务关系,提高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稳定社会生活秩序,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2.不诉及协议免责,是指如果受害人或有关当事人不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就实际上被免除,者受害人与加害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同意的免责。在这些场合,责任人应当向或主要应当向受害人承担责任,法律将追究责任的决定权交给受害人和有关当事人。
3.自首、立功免责,是指对那些违法之后有立功表现的人,免除其部分和全部的法律责任。这是一种将功抵过的免责形式。
4.因履行不能而免责,即在财产责任中,在责任人确实没有能力履行或没有能力全部履行的情况下,有关的国家机关免除或部分免除其责任。
法律责任的归结
法律责任的归结,也叫归责,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和确认。在我国,归责的原则主要可以概括为:责任法定原则、公正原则、效益原则和合理性原则。
责任法定原则是指法律责任作为一种否定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包括在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之中,当出现了违法行为或法定事由的时候,按照事先规定的责任性质、责任范围、责任方式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国家司法考试历年真题:2021年法理学多选题(3)
国家司法考试历年真题:2021年法理学多选题
51.关于法律规则、法律条文与语言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准确的??()(2021年卷一多选第51题)
A.法律规则以“规范语句”的形式表达
B.所有法律规则都具语言依赖性,在此意义上,法律规则就是法
律条文
C.所有表述法律规则的语句都能够带有道义助动词
D.《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五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
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
视为住所。”从语式上看,该条文表达的并非一个法律规则
「司法部答案」AC
「网校答案」C
「考点」法律规则与语言、法律条文
「解析」选项A表述不严谨。法律规则是通过特定语句表达的。
表达法律规则的特定语句往往是一种规范语句。但是,并不意味着所
有法律规则的表达都是以规范语句的形式表达,而是能够用陈述语气
或陈述句表达。
选项B错误。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是有区别的,法律规则是法律
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
选项C准确。道义表示说话人对事件的社会价值观,有三种道义
语义:义务、允许、禁止。常用的道义词主要由助动词来表现:必须、应该、理应、该、能够、禁止等。规范语句中不管是命令句还是允许句,都能够带有道义助动词。
选项D错误。法律条文能够分为规范性条文和非规范性条文。该
条规定表达的是法律规则。
52.司法审判中,当处于同一位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某个问题上
有不同规定时,法官能够依据下列哪些法的适用原则实行审判?()(2021年卷一多选第52题)
A.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B.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C.新法优于旧法
司法考试法理学必备知识点
司法考试法理学必备知识点
(一)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
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
现代法理学一般都认为法律原则可以克服法律规则的僵硬性缺陷,弥补法律漏洞,保证个案正义,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规范与事实之间的缝隙,从而能够使法律更好地与社会相协调一致。但由于法律原则内涵高度抽象,外延宽泛,不像法律规则那样对假定条件和行为模式有具体明确的规定,所以当法律原则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标准发挥作用时,会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不能完全保证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为了将法律原则的不确定性减小在一定程度之内,需要对法律原则的适用设定严格的条件:
1.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
这个条件要求,在有具体的法律规则可供适用时,不得直接适用法律原则。即使出现了法律规则的例外情况,如果没有非常强的理由,法官也不能以一定的原则否定既存的法律规则。只有出现无法律规则可以适用的情形,法律原则才可以作为弥补"规则漏洞"的手段发挥作用。这是因为法律规则是法律中最具有硬度的部分,最大程度地实现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有助于保持法律的安定性和权威性,避免司法者滥用自由裁量权,保证法治的最起码的要求得到实现。
2.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这个条件要求,如果某个法律规则适用于某个具体案件,没有产生极端的公众不可容忍的不正义的裁判结果,法官就不得轻易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这是因为任何特定国家的法律人首先理当沉没
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
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前言
法理学是司法考试中必考的一门课程,其考点十分广泛,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正确理解和掌握这些内容对于通过司法考试非常关键。下面将为大家详细介绍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
法律规则
在司法考试中,法律规则是常考的考点,下面就是一些常见的法律规则及其对应的法律条文:
1.契约自由:契约自由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关系中的自由裁
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自由原则上不受限制。
2.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不得占
据优势地位,一方不得剥夺另一方权益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公平原则。
3.录音取证原则:录音取证原则是指在民事或刑事诉讼中,
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主动或被动地保持录音记录原貌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权要求作证人为其证言,并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交证据。
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预习(一)
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预习(一)
法律原则适用的条件
为了保障法律的客观性和确定性,必须对法律原则的适用设定严格的条件。具体来讲,法律原则的适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穷尽规则”。
在通常情况下,法律适用的基本要求是:有规则依规则。“法律发现”的主要任务是法官尽可能全面彻底地寻找个案裁判所应适用的规则。当出现无法律规则可以适用的情况下,法律原则才可以作为弥补“规则漏洞”的手段发生作用。所以,从技术的层面看,若不穷尽规则的适用就不应适用法律原则。这可以表述为法律原则适用的一个条件规则:
“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
②“实现个案正义”。
在通常情况下,适用法律规则不至于要进行本身的正确性审查。但假如适用法律规则可能导致个案的极端不公正的后果,那么此时就需要对法律规则的正确性进行实质审查,首先通过立法手段,其次通过法官之“法律续造”的技术和方法选择法律原则作为适用的标准。这样,我们就可以把这个条件用反面推论的方式确立为如下规则:
“法律原则不得径行适用,除非旨在实现个案正义。”
③“更强理由”。
在判断何种规则在何时及何种情况下极端违背正义,其实难度很大,法律原则必须为适用第二个条件规则提出比适用原法律规则更强的理由,否则上面第二个条件规则就难以成立。在已存有相应规则的前提下,若通过法律原则改变既存之法律规则或者否定规则的有效性,却提出比适用该规则分量相当甚至更弱的理由,那么适用法律原则就没有逻辑证明力和说服力。据此,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的条件规则:
“若无更强理由,不适用法律原则。”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一)公法、私法与社会法
2018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
2018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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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
国家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9(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9(题后含答案及解
析)
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3. 不定项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张老太介绍其孙与马先生之女相识,经张老太之手曾给付女方“认大小”钱10100元,后双方分手。张老太作为媒人,去马家商量退还“认大小”钱时发生争执。因张老太犯病,马先生将其送医,并垫付医疗费1251.43元。后张老太以马家未返还“认大小”钱为由,拒绝偿付医药费。马先生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法院。法院考虑此次纠纷起因及张老太疾病的诱因,判决张老太返还马先生医疗费1000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理解是正确的?(2012年试卷一第13题) A.我国男女双方订婚前由男方付“认大小”钱是通行的习惯法
B.张老太犯病直接构成与马先生之医药费返还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
C.法院判决时将保护当事人的自由和效益原则作为主要的判断标准
D.本案的争议焦点不在于事实确认而在于法律认定
正确答案:D
解析:A项涉及对习惯与习惯法的理解。习惯和习惯法都是形成于民众中间,依赖传统力量、社会舆论和人们的自律得以运行的规范形式。虽然习惯和习惯法在内容上多有重合之处,但是,习惯法作为人类社会最早的真正意义上的“法规范”,它具有法的性质,与一般的风俗习惯在规范程度、规范目的方面具有本质的不同,具体表现为:(1)习惯是社会生活的常规化、行为的模式化,而习惯法则涉及权利与义务的分配,关系冲突之利益的调整。(2)在规范程度上,习惯法要高于习惯,习惯法具有更高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3)习惯和习惯法的规范目的不同,习惯的作用在于弄清事实、描述行为,而习惯法的作用在于确认行为的合法性、有效性,分配权力、义务,解决权益冲突。在本题中,我国男女双方订婚前由男方付“认大小”钱这种行为并未涉及男女双方权利义务的分配,也不具有一定的确定性,它在审判中的作用主要是用于澄清案件事实,因此,这种行为属于习惯,而不是习惯法,A项错误。不当选。B项涉及对法律事实、法律关系等概念的理解。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事实和法律规范是产生法律关系的两个条件。其中,法律事实是具有法律关联性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在本题中,马先生与张老太之间的法律关系是药费返还法律关系,也就是不当得利法律关系。不当得利是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而受财产利益,致他方受损害,应负返还义务。引起不当得利法律关系产生的是法律事实。张老太犯病只是产生不当得利法律关系的诱因。构成不当得利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是马先生为张老太垫付医疗费的行为。因此B项错误,不当选。C项涉及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有三个,首先,只有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这个条件要求,在有具体的法律规则可供适用时,不得直接适用法律原则。其次,
国家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模拟试卷27(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模拟试卷27(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关于法律语言、法律适用、法律条文和法律渊源,下列哪一选项不成立?( )(司考.2007.1.6)
A.法律语言具有开放性,因此法律没有确定性
B.法律适用并不是适用法律条文自身的语词,而是适用法律条文所表达的意义
C.法律适用的过程并不是纯粹的逻辑推理过程,而有法律适用者的价值判断
D.社会风俗习惯作为非正式的法律渊源,可以支持对法律所作的解释
正确答案:A
解析:关于A,由于法具有物质制约性,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因此法律语言也应具有开放性.但法作为调整人们生活的社会规范,必须具有确定性,它是社会得以维系和发展的前提和内在要求,因此A错误。关于B,法的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法律适用所适用的是法律规则或法律原则,而法律规则或法律原则是由法律条文所表述的,它们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它们的表现形式,因此,法律适用并不是适用法律条文自身的语词,而是适用法律条文所表达的法律规则或法律原则。因此B正确。关于C,由于法律规则有其内在的逻辑结构,因此在法的适用过程中必然会有一个逻辑推理过程,但同时,有关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之时,要对案件作出公正的判决,就必然会对秩序、自由、利益或正义等价值进行判断,因此C正确。关于D,法的渊源可分为正式的渊源和非正式的渊源,非正式的法的渊源是指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社会风俗习惯是非正式法律渊源的一种,它是指人们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俗成或约定所形成的一种行为规范,我国幅员辽阔,历史悠久,各地都有不同的风俗、习惯,在这些地区实行法律,必须考虑到其特殊的风俗、习惯。因此D正确。知识模块: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
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考点归纳
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考点归纳
法的对象效力
1、概念:法的适用对象有哪些,对什么样的人和组织有效。
2、原则:
1)属人原则
2)属地原则
3)保护原则
4)综合原则
3、我国:综合原则
1)对本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在国外仍适用中国法,并遵守所在国法。
2)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领域内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不适用中国法;在国外对中国或中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犯罪的,3年以上适用。适用问题,按中国法或国际法有关冲突规范来处理。
法的要素释义
1、概念:法的要素指法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
2、特征:1)个别性和局部性 2)多样性和差别性 3)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
二、法的要素分类
1、西方:1.命令模式 2.规则模式 3.规则、政策、原则模式 4.律令、技术、理想模式
2、中国:法律规范说―― 多要素说我们: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
法律概念
一、法律概念释义: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是认识法律和表达法律的认识之网上的纽结,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法律概念是法律的构成要素之一
1、来源:1)法律人吸纳 2)法律人创设
2、功能:1)认识功能 2)表达功能 3)提高法律合理化功能
二、法律概念分类
1、依涉及内容1)涉人概念:关于人(自然人、团体)的概念2)涉事概念:关于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的概念3)涉物概念:关于物品及其质量、数量和时间、空间的概念
2、依功能1)描述性概念:对外在事物进行描述的概念2)规范性概念: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的概念
3、依确定程度1)相对确定性概念:外延与内涵相对确定的概念2)相对不确定性概念:外延与内涵相对不确定的概念
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
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法律规则与法律条⽂
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法律规则与法律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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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国家的规范性法律⽂件(如法典)⼤都是以条⽂为基本构成单位的。从其表述的内容来看,法律条⽂可以分为规范性条⽂和⾮规范性条⽂。规范性条⽂是直接表述法律规范(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条⽂,⾮规范性条⽂是指不直接规定法律规范,⽽规定某些法律技术内容(如专门法律术语的界定、公布机关和时间、法律⽣效⽇期等)的条⽂。这些⾮规范性条⽂不可能是独⽴存在的,它们总是附属于规范性法律⽂件中的规范性法律条⽂的。
由此看出,应当把法律规则和法律条⽂区别开来。法律规则是法律条⽂的内容,法律条⽂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条⽂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的,也不是每⼀个条⽂都完整地表述⼀个规则或只表述⼀个法律规则。
在⽴法实践中,通常采取两种不同的⽅式来明⽰⼈们的⾏为界限,分别以不同的条⽂规定表现出来。具体⽽⾔,⼤致有以下⼏类情形:
(1)⼀个完整的法律规则由数个法律条⽂来表述;
(2)法律规则的内容分别由不同规范性法律⽂件的法律条⽂来表述;
(3)⼀个条⽂表述不同的法律规则或其要素;
(4)法律条⽂仅规定法律规则的某个要素或若⼲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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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考点:法律规则与
语言
must)“应该”(ought
to
should)或“禁止”(must
not)等这样一些道义助动词的语句,例如“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允许句是指使用了“可以”(
may)这类道义助动词的语句,例如“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法律规则的表达都是以规范语句的形式表达,而是可以用陈述语气或陈述句表达,例如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但是,这句话不能理解为是在描述一个事实,而是表达了一个命令,因为这句话可以被改写为一个规范语句,即“公民应当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应谚视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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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考点:法律解释2017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考点:法律解释
(一)法律解释具有价值取向性,并受解释学循环的制约。
(二)法律解释的分类
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的区别在于有无普遍的约束力。正式解释又称有权解释,非正式解释又称无权解释、学理解释、任意解释。
(三)法律解释的方法与位阶
1.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次序是: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立法者目的解释(主观目的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客观目的解释。
2.位阶次序可以被打破但是必须要有更强理由。
(四)我国法律解释体制
1.立法解释:
(1)立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2)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的情形:
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3)两央、两高、两委(专门委员会、省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解释的要求。
(4)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和被解释的法律具有同等的效力。
2.司法解释:
(1)两高的司法解释在公布后的30日内必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2)两央、一高、一委可以书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其他主体提出的被称为审查的建议。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而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可以提出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予以修改、废止的议案,或者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法律解释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3.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4.凡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凡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