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领域工人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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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惠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惠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及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劳动保障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房屋建筑(装饰)、道路施工和公共基础设施等工程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设单位(业主)和建筑业企业(含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项目在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后,根据“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在工程项目施工前,由建设单位从工程预算款总额中,按比例计算工资保证金,缴交到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审批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批主管部门”)设立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在建筑业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保证金提取条件时,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审批主管部门核实后,将相应资金拨付给农民工,以支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第四条缴交工资保证金的比例为:(一)工程预算款总额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按工程预算款总额的10%缴交;(二)工程预算款总额在200万元以上的,200万元部分按10%、200万元以上部分按5%合计缴交。

第五条工资保证金由建设单位从应当支付给建筑业企业的工程款中预先提取缴交,并由审批主管部门开具收取保证金凭证,待工程竣工后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退回建筑业企业。

缴交工资保证金时,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应与审批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签订《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存储使用责任书》,明确各方责任。

建筑业企业应将《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和《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存储使用责任书》各复印一份存放在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部备查。

禁止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将保证金支付责任转嫁给农民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1.16•【字号】清府办函〔2023〕103号•【施行日期】2023.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清府办函〔2023〕103 号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八届第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1月16日清远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资保证金存储第三章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管理第四章工资保证金使用第五章工资保证金返还第六章工资保证金监管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保护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权益,发挥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等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所在地商业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是指从建设单位承包施工任务,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

工资保证金可以用工程所在地的银行类金融机构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或工程担保公司保函(以下统称保证担保)替代,保证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按规定比例计算应存储的工资保证金数额。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5.14•【字号】鲁人社发〔2022〕11号•【施行日期】2022.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22〕11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银保监分局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各机场:现将《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上海铁路监督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山东安全监督管理局2022年5月14日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依法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山东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法律责任条款行政执法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指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在银行开立专门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见附件1)替代,有条件的市还可以探索引入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者工程保证保险。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XX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运行,预防和解决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作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冀政办…2008‟6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的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均按标准向银行专户存入工资保证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以强制性措施要求企业,在项目开工前按照规定比例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存入的专项资金,未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许可,任何单位不得减、免、缓缴工资保证金,不得动用工资保证金账户或挪为他用。

在企业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保障资金。

第四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的主管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银行机构按照职责共同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统一专户。

银行机构在统一专户项下为各企业分别建立单位账户。

第六条各企业按照工程合同总造价一定比例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缴纳的工资保证金比例为:(一)工程总造价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按工程总造价的8%缴纳;(二)工程总造价在200万元以上,200万元部分按8%,200万元以上部门按5%。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价款时,按规定比例单独开列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票,直接转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企业账户,所转入资金不列入已支付工程款。

第八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银行专户后,银行机构为企业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企业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昆山市建筑工人工资保证金暂行办法(精选多篇)

昆山市建筑工人工资保证金暂行办法(精选多篇)

昆山市建筑工人工资保证金暂行办法(精选多篇)第一篇:昆山市建筑工人工资保证金暂行办法昆山市建筑工人工资保证金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和建筑工人工资支付行为,发挥工资保证金的预防纠纷、保障支付功能,维护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凡在本市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改扩建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建筑拆除和交通、水利等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和建设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工人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施工企业在承揽工程项目施工业务后,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不拖欠、不克扣建筑工人工资的履约费用,专项用于应急支付施工企业拖欠的建筑工人工资。

第三条建筑工人工资支付实行“谁承包、谁负责,总包负总责”的原则,工程总包单位承担工资支付的全部责任。

第四条各施工企业应当加强从业人员的管理,依法制订管理规章制度。

实施维护民工权益“三项制度”,建立建筑工人花名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实记录职工薪酬手册。

建立职工工资按月度直接支付制度和支付公示制度,不得拖欠和克扣。

第五条施工企业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支付保证金,并出具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动用保证金作为民工工资应急履约费用等事项的书面承诺。

— 1 —市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在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批准开工报告)时,必须查验由总工会出具的该企业工资保证金入账证明。

第六条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别化管理,根据施工企业诚信等级确定保证金额度。

市各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各相关单位每年度对施工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文明诚信、行业自律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

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不得评为C类及以上等次。

第七条保证金的提交。

1.本市注册的施工企业交纳标准为:(1)本市A类企业免交保证金;(2)B类企业一次性交纳保证金50万元;(3)C类企业一次性交纳保证金80万元。

建筑行业工资保证书

建筑行业工资保证书

建筑行业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建筑行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行业工资保证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行业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以下统称缴纳单位)缴纳并存入指定财政专户的款项,用于保障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第三条工资保证金的缴纳范围和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工资保证金的缴纳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工资保证金。

缴纳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资保证金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工资保证金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条工资保证金应当存入财政专户,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进行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工资保证金。

第六条农民工工资发生拖欠的,农民工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督促拖欠工资的单位支付工资。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资保证金作为建设项目成本的一部分,并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支。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合同签订后15日内,将工资保证金缴纳到指定财政专户。

第九条工资保证金的退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依法足额支付了农民工工资的,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退还工资保证金;(二)施工单位未依法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支付工资,并可以从工资保证金中划拨相应金额用于支付拖欠的工资;(三)工资保证金账户的余额不足以支付拖欠的工资的,由拖欠工资的单位承担不足部分的支付责任。

第十条工资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筑行业工资保证金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一项重要措施,通过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可以有效防止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发生。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管理办法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2010]193号2010-12—8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三亚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一O年十二月八日三亚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建筑、水利水电、交通运输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工作,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保护农民工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及管理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国土环境资源、规划、发展和改革、公安、监察等职能部门以及中国建设银行三亚分行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适用范围第三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建筑装修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

第四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建设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项目法人和参加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

第五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施工的公路、桥梁、港口(水运工程)、管道等所有交通运输行业施工工程项目的项目法人和参加交通运输行业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

第三章建设单位办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必备条件第六条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在办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必须同时提供以下材料:(一)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开具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和施工企业按规定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费证明;(二)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书面承诺如出现拖欠工程款导致施工单位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时,可由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从工资保证金中先予支付;由施工单位书面承诺当拖欠农民工工资时,同意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规定从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划支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三)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书面承诺承担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而造成工期延误的责任.第四章施工企业参加工程项目投标必备条件第七条施工企业在参加工程项目投标资格审查时,必须同时提交以下三项内容的材料:(一)书面说明以前所承建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二)书面承诺中标后按规定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同意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按规定从其工资保证金中划支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三)提交对其以前所承建工程项目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出具的《未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证明其在截止竞标之日止不存在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实施办法范本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实施办法范本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实施办法范本第一条为进一步预防和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应用,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引江济淮)、信息产业及各类基础建设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全面推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银行、保险机构担保制度,专项用于发生欠薪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急保障。

第三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是工资保证金的管理部门,负责工资保证金的保管和日常管理。

本市工资保证金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均应缴存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应当以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单保函(以下统称保证金保函)方式缴存。

开具保证金保函的银行、保险机构应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业银行、商业保险机构,保证金保函的种类应当是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

第五条施工总承包单位按工程项目缴存保证金保函,保证金保函额度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的2%,保证金保函受益人为工程辖区人社部门。

联合体承包的工程,建设方与施工方应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保证金保函的缴存比例及方式,明确责任。

第六条保证金保函有效期不少于3年,保证金保函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毕,开工日期以工程开工令为准。

保证金保函到期后,工程不能竣工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提前30日办理保证金保函延期手续。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应当于每月5日前,将保证金保函收取情况报市人社部门。

第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与人社部门确认,并对相关责任单位依法处理的同时,人社部门可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程序启动保证金保函索赔程序,从施工总承包单位缴存的保证金保函中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一)因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分包单位工程款,造成分包单位无力支付或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二)因施工总承包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导致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三)分包单位、班组长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履行清偿责任的;(四)施工总承包范围的工程,因各类履约纠纷、经济纠纷引发农民工极端、群体性讨薪事件,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履行支付或清偿责任的;(五)其他应支付的工资而未支付的。

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和支付专户管理办法【模板】

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和支付专户管理办法【模板】

XX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和支付专户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的工资支付,预防和解决拖欠工人工资问题,维护工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合同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保证金和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为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施工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含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分包单位(含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施工单位为保障工人工资支付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在银行开设,由建设单位或者总包单位将建设项目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划入,专项用于施工单位支付工人工资的账户。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全市工资保证金和工资专户共同监督管理,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行政区域内的工资保证金和工资专户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工资保证金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立工资保证金。

工资保证金可采用开设保证金专户划入资金或者出具项目工人工资支付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

第七条采用开设保证金专户方式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银行开设专用账户,按照标准一次性划入资金,并就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内资金的专款专用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户银行签订三方协议,工资保证金标准如下:(一)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上企业、专业承包一级企业100万元;(二)施工总承包三级企业、专业承包二、三级企业、劳务分包企业30万元。

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管理办法

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管理办法

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管理办法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管理办法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及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1X〕5号)和劳动保障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1X〕22号)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房屋建筑(装饰)、道路施工和公共基础设施等工程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设单位(业主)和建筑业企业(含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项目在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后,根据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在工程项目施工前,由建设单位从工程预算款总额中,按比例计算工资保证金,缴交到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审批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批主管部门)设立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在建筑业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保证金提取条件时,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审批主管部门核实后,将相应资金拨付给农民工,以支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第四条缴交工资保证金的比例为:(一)工程预算款总额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按工程预算款总额的10%缴交;(二)工程预算款总额在200万元以上的,200万元部分按10%、200万元以上部分按5%合计缴交。

第五条工资保证金由建设单位从应当支付给建筑业企业的工程款中预先提取缴交,并由审批主管部门开具收取保证金凭证,待工程竣工后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退回建筑业企业。

缴交工资保证金时,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应与审批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签订《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存储使用责任书》,明确各方责任。

建筑业企业应将《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和《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存储使用责任书》各复印一份存放在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部备查。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案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案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的随着我国工程建设行业的快速发展,农民工的用工数量也大幅增加。

然而,由于部分企业违法违规,农民工工资问题一直存在着较大的风险。

为了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按时、足额领取工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管理制度应运而生。

该制度的实施,旨在加强对农民工工资的保障和监管,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工程建设的健康发展。

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设立和管理1.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设立(1)企业应按工程用工规模和农民工人数的一定比例提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保能够全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存入由政府批准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

2.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管理(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保证金账户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保证金的存入、提取、使用情况。

(2)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定期申报和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配合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主管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与相关部门进行联动,确保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的保障和监管。

三、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的设立和管理1. 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的设立(1)每个工程项目都应设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用于接收和支付农民工的工资。

(2)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应由项目施工单位负责设立和管理。

2. 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的管理(1)企业应将农民工工资纳入专户,确保农民工的工资由专户支付,做到工资专款专用。

(2)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应由企业委托合法金融机构进行管理,确保账户安全,并确保专户资金的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3)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管理机构应定期检查专户的存款和支出情况,确保工程项目的资金使用规范合理。

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管理制度的监督和问责1. 监督机制的建立(1)建立完善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管理制度,明确各方责任和监督机构。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建立和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简称工资保证金制度),完善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62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资保证金制度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通信工程、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从事水利工程、交通工程(道桥、铁路、桥梁、机场、地铁)、电力工程、煤气管网、供热管网工程项目等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劳务承包企业,下同)。

第三条工资保证金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的收缴、使用、管理等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直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监管工作。

第四条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解决所属工程项目发生的拖欠问题。

工资保证金存储帐户及存储银行由各区、县(市)政府确定,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后,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手续或开工手续(含相关备案手续)前,到建设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定并缴存工资保证金,保证金实行差别化管理,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别按照合同价款的1%-4%缴存工资保证金。

(一)首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揽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各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1%缴存工资保证金。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应降低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1.连续2年在项目施工所在地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应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05%缴存工资保证金;2.连续3年在项目施工所在地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在本地的下个工程建设项目可免予缴存工资保证金。

《云浮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全文

《云浮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全文
第九条 施工企业应当按照金融管理有关规定向开户银行申请开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并报工程属地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为可提现账户。
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到账后,开户银行应当立即向建设单位出具存款凭证,并在2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工程属地的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相应的证明。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施工企业需查询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存储和支取情况的,开户银行 应当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二十六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市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进行 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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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不报建,或者违法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组织或个人,发生拖欠工人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
分包施工企业非法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发生拖欠工人工资的,由该企业负责清偿,总承包施工企业承担清偿连带责 任。
第二十条 施工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工资保证金暂不予退回:
(一)出现拖欠工人工资行为尚未解决的; (二)公示期内发生拖欠、无故克扣工人工资被投诉举报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的; (三)正在办理涉及该工程项目的工人工资拖欠案件的; (四)施工企业提供无拖欠工人工资证明材料弄虚作假的; (五)未按规定建立用工管理台账,不配合劳动监察执法或拖欠工人工资不积极清欠的; (六)符合不予退回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记入劳动保障 守法诚信档案,列为重点监控企业;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依据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标准对其不诚信行为予以扣分,并在市相关 建设工程交易网站通告:

惠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惠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惠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及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劳动保障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房屋建筑(装饰)、道路施工和公共基础设施等工程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设单位(业主)和建筑业企业(含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项目在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后,根据“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在工程项目施工前,由建设单位从工程预算款总额中,按比例计算工资保证金,缴交到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审批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批主管部门”)设立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在建筑业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保证金提取条件时,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审批主管部门核实后,将相应资金拨付给农民工,以支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第四条缴交工资保证金的比例为:(一)工程预算款总额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按工程预算款总额的10%缴交;(二)工程预算款总额在200万元以上的,200万元部分按10%、200万元以上部分按5%合计缴交。

第五条工资保证金由建设单位从应当支付给建筑业企业的工程款中预先提取缴交,并由审批主管部门开具收取保证金凭证,待工程竣工后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退回建筑业企业。

缴交工资保证金时,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应与审批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签订《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存储使用责任书》,明确各方责任。

建筑业企业应将《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和《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存储使用责任书》各复印一份存放在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部备查。

禁止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将保证金支付责任转嫁给农民工。

东莞建设领域工人工资保证金管理

东莞建设领域工人工资保证金管理

东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行为,积极预防和妥善解决工程建设项目拖欠、克扣工人工资问题,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111号)、《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以及《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东委发〔2017〕3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我市房屋建筑、市政公用、交通、水利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领域工人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建设前,施工企业按本办法规定缴存的,用于保障工程建设项目工人工资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保证金首次缴纳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合同造价5%的比例执行,最低限额为10万元,最高限额为500万元。

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出现拖欠工资问题的,自出现拖欠工资问题之日起一年内,新开工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合同造价10%的比例缴纳,最低限额为20万元,最高限额为1000万元。

施工企业在东莞市办理承接业务登记之日起,三年内未出现拖欠工资问题的,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合同造价2.5%的比例缴纳,但不得低于10万元;五年内未出现拖欠工资问题的,免除缴纳。

第五条保证金采取银行保函方式缴存,由施工企业在办理承接业务登记时提交。

属于水务工程的,在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时提交。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交工)验收前,保证金已启用的,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及时重新提交。

施工企业办理的银行保函应当为不可撤销工资支付银行保函,必须明确以下有关事项:(一)受益人为工程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二)保函自开具之日起生效,保证期间为生效之日起至工程建设项目竣工(交工)验收之日后30天;(三)施工企业出现拖欠工资问题的,工程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部门核实确认后,向开具保函的银行发出书面索赔通知书,即启用保证金支付工人工资。

工程建设领域实名制用工和农民工工资分账管理暂行办法

工程建设领域实名制用工和农民工工资分账管理暂行办法

工程建设领域实名制用工和农民工工资分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工程建设领域的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监管信息化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办〔2019〕47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濮政办〔2016〕12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辖区内从事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

第三条加强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在工程项目设立劳资专管员,配备符合系统要求的设备,在农民工进场后10天内完成实名制信息的采集,建立农民工实名制动态信息监管台账,并将相关信息上传至“河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系统”。

农民工人员发生变动时要随时采集和上传。

第四条工程建设领域的工人工资支付实行专户管理,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工资。

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要实行分账管理,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在银行办理工程账户时,要同步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要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

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及工程进度完成情况,及时计量支付工程款。

每期工程计量时,在计量款中建设领域按照30%的比例将资金转入农民工专用账户,专门用于农民工工资发放。

开户银行负责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日常管理。

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要按照县人行相关规定执行。

房地产建设项目,开发企业在办理房屋预售手续时,须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经施工单位确认的已将工程计量款支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证明材料。

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内的资金除发放工人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开通网上银行等电子支付渠道,不得提取现金。

南海区建筑领域工人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南海区建筑领域工人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佛山市南海区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征询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行为,积极预防和妥善解决工程建设项目拖欠、克扣工人工资问题,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111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保监会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建规范〔2018〕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我区房屋建筑、市政公用、交通、水利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前,施工企业按规定比例预先缴存的专项资金。

该专项资金用于保障施工企业依法支付工人工资。

第四条工资保证金首次缴存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合同总造价3%的比例执行,最高限额为300万元。

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自发生问题之日起一年内,该企业新开工工程建设项目工资保证金按照合同造价5%的比例缴存。

最高限额为500万元。

施工企业连续两年未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该企业新开工工程建设项目工资保证金按照合同造价 1.5%的比例缴存,最高限额为150万元。

第五条工资保证金可采取银行保函或国有保险机构保单保函方式缴存(限在南海范围内成立或设立分支机构的银行、国有保险机构),其中保函自开具之日起生效,保证期为生效之日起至工程建设项目完工验收后30日止。

施工企业在办理开工手续时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银行保函或保单保函,同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六条本办法实施之日前,以现金方式缴存了工资保证金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30日内转换成保函的方式缴存,转换后凭保函申请办理注销原现金缴存账户。

《石家庄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石家庄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9月16日石家庄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有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健全治欠保支长效机制,根据《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河北省住建厅、人社厅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专用账户管理等制度的通知》(冀建工〔2018〕4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提速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19〕3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园林、轨道交通等工程建设领域及各种基础设施建设的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各种在建、新建、续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含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分别按承建工程项目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向工资保证金账户缴存的资金。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通过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预存资金,替代工资保证金。

第四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的主管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

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驻石国家、省属单位及市以上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收取和管理,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所属行政区域内其他建设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收取和管理。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暂行规定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暂行规定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概念定义】本规定所指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项目合同造价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替代,有条件的地区还可探索引入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建设领域以下在建工程项目:(一)所有需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在建工程项目;(二)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但施工合同造价在300万元以上的在建工程项目。

各地区对本条第一款第二项合同造价金额标准可根据本地区相关行业实际适当浮动,浮动范围由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研究确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民航局、铁路局备案。

第三条【主管部门】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工资保证金制度。

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与本地区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的会商机制、加强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确保工资保证金制度规范平稳运行。

第四条【属地管理】工资保证金原则上由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将管理层级上升为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实施具体管理的地市级或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应的行政区以下统称“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

同一工程项目地理位置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发生管辖争议,由共同的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同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二章工资保证金存储第五条【存储主体】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的银行存储工资保证金或申请开立银行保函。

第六条【经办银行】经办工资保证金的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依法办理工资保证金账户开户、存储、查询、支取、销户及开立保函等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工程项目所在的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设有分支机构;(二)信用等级良好、服务水平优良,并承诺按照监管要求提供工资保证金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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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领域工人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行为,积极预防和妥善解决工程建设项目拖欠、克扣工人工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我市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园林、交通、水利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领域工人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建设前,施工企业按本办法规定缴存的,用于保障工程建设项目工人工资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保证金首次缴纳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合同造价5%的比例执行,最低限额为10万元,最高限额为500万元。

施工企业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出现拖欠工资问题的,自出现拖欠工资问题之日起一年内,新开工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合同造价5%的比例缴纳,最低限额为20万元,最高限额为1000万元。

施工企业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在惠州市办理承接业务,三年内未出现拖欠工资问题的,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合同造价
2.5%的比例缴纳,最低限额为5万元,最高限额为250万元;五年内未出现拖欠工资问题的,免除缴纳。

第五条保证金可采取银行保函方式缴存,由施工企业在办理承接业务登记时提交。

属于水务工程的,在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时提交。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交工)验收前,保证金已启用的,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及时重新补交。

施工企业办理的银行保函应当为不可撤销工资支付银行保函,必须明确以下有关事项:
(一)受益人为工程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
(二)保函自开具之日起生效,保证期间为生效之日起至工程建设项目竣工(交工)验收之日后30天;
(三)施工企业出现拖欠工资问题的,工程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部门核实确认后,向开具保函的银行发出书面索赔通知书,即启用保证金支付工人工资。

第六条保证金不足以支付全部被拖欠工人工资的,按比例支付。

第七条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保证金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保证金纳入政府征信管理,对违反本办法的施工企业,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信用评价和社会公布,并在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办理承接业务等方面进行限制。

第九条各县(区)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惠州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银行保函
2、索赔通知书
附件1:
银行保函
编号:XXX
致:XXX局(工程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下称受益人)鉴于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保证人”)就XXX工程于X年X月X日签订了编号XXX的《XXX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施工合同价为XXX万元。

我方接受被保证人的委托,在此向受益人提供不可撤销的工资支付保证:
一、本保证的最高担保金额为人民币XXX万元整(大写)。

二、本保函自开具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工程建设项目竣工(交工)验收之日后30天。

三、在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内,被保证人出现拖欠工资问题的,我行将在收到XXX局盖章确认的书面索赔通知后, 凭本保函正本原件,3个工作日内,不争辩、不挑剔、不可撤销地向受益人支付索赔款,直至本保证担保的最高担保金额。

四、索赔通知应当说明索赔理由、索赔金额、受款账户,并必须在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内送达我方。

五、本保证担保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

六、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届满,或我方向受益人支付的索赔款已达本保证担保的最高担保金额,收到本保函原件后我方的保证责任免除。

七、本保证担保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保证人: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分行(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XXX
单位地址:XXX
日期:X年X月X日
附件2:
索赔通知书
致: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分行
X年X月X日,XXX有限公司就XXX工程于X年X 月X日签订了编号XXX的《XXX施工合同》,合同有效期为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

贵行于X年X月X日就上述合约出具了不可撤销工资支付银行保函(保函编号:XXX),保函有效期至工程建设项目竣工(交工)验收之日后30天,该保函约定在不可撤销工资支付银行保函担保的保证期内,被保证人XXX有限公司发生拖欠工人工资纠纷的,贵行将在收到XXX局盖章确认的书面索赔通知及保函正本原件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不超过XXX万元整(大写)的保证金。

现XXX有限公司出现拖欠工资问题,XXX局特此通知贵行,请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XXX 万元整(大写)至如下银行账户: XXX (开户银行:XXX)。

特此通知。

通知人:XXX局(盖章)
日期: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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