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下载】鄂建设规01号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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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

程安全监督办法》的通知鄂建设规[2009]0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

现将《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三日

抄送:本厅办公室、建管局、省质安总站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09年6月3日印发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规范安全生产监管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建设工程顺利进行,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等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和装饰装修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其具体工作由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督机构)承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监督,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的监督执法行为。

第四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安全监督机构建设,保持安全监督工作的相对独立,明确工作职责,配备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监督人员,保障其办公条件和必要的装备。

第五条 安全监督机构应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规范、标准履行职能。

安全监督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六条 对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与工程安全施工有关的资料及按规定办理工程安全监督手续的情况;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拨付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

施费用的情况;

(三)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气象、水文观测、相邻建筑

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的情况;

(四)有无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行为;

(五)统筹协调同一项目施工过程中多个施工承包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的情况。

第七条 对勘察、设计单位安全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勘察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提供真实的勘察文件,制定保证各类管线、

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措施的情况。

(二)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施工安全重点部位、环节以及提出指导意见的情况;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或特殊结构的工程,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

产安全事故措施建议的情况。

第八条 对监理单位安全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制定保障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理措施及检查落实情况;

(二)审查施工企业在工程施工中证照的有效性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三)检查施工企业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运行以及实体安全防护情况;

(四)审核工程项目重大危险源辨识、预防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和落实情况;

(五)审查和监督落实施工企业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以及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六)审核施工机械设备情况;

(七)按规定组织参与安全检查和验收情况;

(八)定期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

(九)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整改结果复查、向建设单位报告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情况、向工程所在地安全监督机构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执行停止施工指令等情况。

第九条 对施工单位安全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证照持有情况,主要包括:

1、工程总承包以及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单位的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2、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3、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

4、建筑起重机械的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监检证、检验合格证;

5、国家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检查的其他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证照。

(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情况,主要包括:

1、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制度;

3、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5、建筑起重及特种设备使用、维修、保养、检测及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制度;

6、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方案论证制度;

7、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8、意外伤害保险及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9、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10、国家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检查的其他制度。

(三)工程实体安全防护情况,主要包括:

1、作业、办公、生活三区分离情况;

2、安全防护用品、设备是否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及规范使用的情况;采用新材料、新结构、新工艺或特殊结构施工的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3、临时施工用电体系、洞口防护及临边防护、脚手架搭设、基坑支护、作业层防护、模板支撑体系、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转料和卸料平台的搭设等方案制定、设置和使用情况;

4、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的登记、公示及监控记录情况;

5、企业自查、监理检查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督机构巡查时下达的各类安全隐患整改通知的执行及回复情况;

6、各项安全措施实施记录和安全生产检查记录;

7、国家和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对其他有关单位安全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出租单位提供建筑起重机械的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监检证、检验合格证及产权备案情况。

(二)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单位的资质、安全施工措施及验收调试等情况;

(三)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检验检测单位资质和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情况。

第三章 监督程序

第十一条 安全监督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审核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有关资料,办理安全监督手续;

(二)制定安全监督工作计划;

(三)按照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开展程序性审查和现场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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