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
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
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3.11.30
•【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施行日期】2024.03.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尚未生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正文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3号
《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已于2023年11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11月30日
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
(2023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食品生产经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第三节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
第四节网络食品经营
第三章食品安全保障
第一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二节食品安全标准
第三节食品检验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一)食品生产;
(二)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等食品经营;
(三)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四)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和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等,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山东省校园食品安全相关文件
山东省校园食品安全相关文件
一、校园食品安全概述
1、山东省校园食品安全工作的定位
维护校园食品安全,提高校园的食品安全制度水平,增强监管机构的日常监管能力,
促进校园健康成长,维护学生的身体健康,营造良好的校园食品安全就是山东省校园食
品安全工作的总体定位。
2、校园食品安全重点工作
(1)建立健全校园食品安全制度,推进校园食品安全法规制度体系的健全;
(2)加强食品检测工作,推广食品安全检测技术,建立食品安全实验室,建立食品
安全检测体系;
(3)严格校园食品安全的监管,加强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4)宣传校园食品安全,增强学生的安全感。
二、山东省校园食品安全法规制度体系
1、《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
该条例针对学校食品安全和管理,规定学校餐厅和食物准备场所应当设立食品安全防
范人员,做好其中的实施管理工作;规定学校应当对食物质量和加工过程做定期抽检;规
定学校不能在宋素贴用未经消毒处理的蔬菜和冰糕、蛋糕成品。
2、《山东省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工作规定》
该规定提出要求,学校应当做好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工作,建立校园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此外,该规定还对学校重要节假日期间和学校活动等范围进行了定义,并规定学校应当加
强对涉及非专业性超市有关食品销售和食品加工生产者的监管工作。
三、食品安全实施措施
1、完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完善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建立一套完备的管理机制,制定相应的责任制度,以保
证校园食品安全。
2、加强监督检查工作
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定期开展食品采购、加工、储存、配送、销售环节的监管,遏制
食品质量安全风险。
3、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山东省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
山东省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1997.04.04
•【字号】
•【施行日期】1997.06.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正文
山东省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
(1997年4月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
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防止食品污染、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患,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生产经营者、管理者以及城乡集贸市场举办者,均须遵守本条例。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对检举、控告的有功人员,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集贸市场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场所建设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本着方便群众生活、摊点相对集中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
布局。
第四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是本辖区食品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依照《食品卫生法》的规定,负责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铁道、交通系统依法设立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管辖范围内的食品摊贩行使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先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行政责任
追究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政发[2005]180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5.12.29
【实施日期】2005.12.2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鲁政发〔2005〕18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政府同意《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严肃追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食品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国有、国有控股的食品生产、经营、餐饮企业负责人,违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据本办法追究相关人员行政责任。
依据本办法追究相关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时,职责界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等相关规定。
山东省学校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山东省学校食堂餐饮服务食品
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防止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师生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各级各类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为学校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以下简称供餐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食堂(供餐单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学校食堂(供餐单位)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情况.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食堂及学生统一订餐的管理,将食品安全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对学校的考核。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完善食品安全设施设备,落实食品安全保障措施,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并定期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学校食堂及学生供餐情况.
第四条学校应按照满足学生用餐需求设立食堂,鼓励和支持学校食堂设立食品安全检验室,采用HACCP管理体系等先进技术和管理规范,提高学校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第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学校食堂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推进食堂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化和厨房建设透明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逐步推行学校食堂(供餐单位)食品安全远程视频监管。
第六条鼓励学生家长委员会对学校食堂的社会监督。提倡举办学校食堂开放日活动,邀请学生家长代表及新闻媒体记者等社会各界人士实地考察、评议学校食堂。
山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细则
山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细则
(鲁卫法监发〔2009〕15号)
第一条为规范山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下称企业标准)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下列企业标准,应当在组织生产之前向山东省卫生厅备案:
㈠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㈡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三条备案的企业标准的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四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标准的,可以由集团公司总部或者其所属任一生产企业向山东省卫生厅备案。该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注明适用的各企业名称及地址。
第五条委托加工或者授权制造的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无需重复备案。但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在备案时,应当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的名称及地址。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无相关企业标准的,以及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不执行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标准的,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按照规定备案。
第六条企业标准应当包括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以及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指标、限量、技术要求。
企业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
企业标准的编号格式为:Q/(企业代号)(四位顺序号)S──(年号)。
第七条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山东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鲁食药监餐〔2012〕268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重大活动餐饮
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稽查局:
《山东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局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2年12月21日
山东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和《山东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省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确定的具有特定规模和影响的政治、经济、文化、体育以及其他重大活动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科学管理、属地负责、分级监督、技术保障的原则。
第四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并做好省级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做好本市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各县(市、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分为全程监督和重点监督两种监管方式,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根据重大活动的性质、规模、供餐模式等因素,确定相应监管方式。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11.06.22
•【字号】鲁卫食安发[2011]2号
•【施行日期】2011.06.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正文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实施细
则的通知
(鲁卫食安发〔2011〕2号)
各市卫生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有关部门:为加强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卫生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我厅制定了《山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山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山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卫生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
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山东省卫生厅负责山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
山东省卫生厅成立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委员会),负责审查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草案。审评委员会设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由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秘书处工作。
第三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
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不得生产经营危害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责任制,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本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负属地管理责任,协调有关部门的派出机构,做好食品安全日常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工作。
农业、林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卫生、商务、药品监督、公安等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并做好食品安全指导工作。
教育、建设、旅游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行业或者领域的食品安全管理和指导工作。
山东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山东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
1. 为保障山东省学校师生的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山东省内所有提供餐饮服务的各级各类学校,包括幼儿园、小学、中学、职业学校及高等学校。
二、组织管理
1. 学校应成立食品安全管理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后勤、卫生、学生代表等相关人员。
2. 明确食品安全管理小组职责,包括制定食品安全计划、监督执行、定期检查、处理食品安全事件等。
三、食品安全标准与操作规程
1. 学校食堂必须遵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采购安全合格的食品原料。
2. 制定详细的食品加工操作规程,包括食品储存、加工、烹饪、留样等各个环节。
四、从业人员管理
1. 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 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其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五、食品采购与储存
1. 建立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
2. 食品储存应符合卫生要求,分类存放,定期检查,防止食品变质。
六、食品加工与销售
1. 加工食品应遵循卫生操作规程,生熟分开,避免交叉污染。
2. 销售食品应保持清洁卫生,明码标价,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餐具和
包装。
七、餐具与设备管理
1. 餐具使用前后应进行严格的清洗消毒。
2. 定期对食品加工设备进行维护和消毒,确保设备运行良好。
八、食品安全检查与事故处理
1. 定期进行食品安全自查,包括食品、环境、设备、个人卫生等。
2. 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山东省学校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山东省学校食堂餐饮服务食品
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防止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师生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各级各类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为学校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以下简称供餐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食堂(供餐单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学校食堂(供餐单位)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情况。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食堂及学生统一订餐的管理,将食品安全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对学
校的考核。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完善食品安全设施设备,落实食品安全保
障措施,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并定期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学校食堂及学生供餐情况。
第四条学校应按照满足学生用餐需求设立食堂,鼓励和支持学校食堂设立食品安全检验室,采用HACCP t理体系等先进技术和管理规范,提高学校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第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学校食堂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推进食堂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化和厨房建设透明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逐步推行学校食堂(供餐单位)食品安全远程视频监管。
第六条鼓励学生家长委员会对学校食堂的社会监督。提倡举办学校食堂开放日活动,邀请学生家长代表及新闻媒体记者等社会各界人士实地考察、评议学校食堂。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全文
《⼭东省⾷品⼩作坊⼩餐饮和⾷品摊点管理条例》全⽂《⼭东省⾷品⼩作坊⼩餐饮和⾷品摊点管理条例》全⽂
为了规范⾷品⼩作坊、⼩餐饮和⾷品摊点的⽣产经营活动,制定了⼭东省⾷品⼩作坊⼩餐饮和⾷品摊点管理条例,以下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东省⾷品⼩作坊⼩餐饮和⾷品摊点管理条例
第⼀章 总则
第⼀条 为了规范⾷品⼩作坊、⼩餐饮和⾷品摊点的⽣产经营活动,保证⾷品安全,保障公众⾝体健康和⽣命安全,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品安全法》等法律、⾏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 本省⾏政区域内⾷品⼩作坊、⼩餐饮和⾷品摊点的⽣产经营以及监督管理与服务,适⽤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品⼩作坊,是指有固定⽣产场所,从业⼈员少、⽣产加⼯规模⼩、⽣产条件和⼯艺流程简单,从事⾷品⽣产加⼯的经营者,但是不包括⾷⽤农产品初级加⼯者。
本条例所称⼩餐饮,是指经营场所⾯积不⾜五⼗平⽅⽶,有固定门店,从业⼈员少,从事餐饮服务的⼩餐馆、⼩吃店、⼩饮品店等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品摊点,是指⽆固定门店,从事⾷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品的经营者。
第三条 ⾷品⼩作坊、⼩餐饮和⾷品摊点应当依法从事⾷品⽣产经营活动,保证⾷品卫⽣、⽆毒、⽆害,对其⽣产经营⾷品的安全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 县级以上⼈民政府对本⾏政区域的⾷品⼩作坊、⼩餐饮和⾷品摊点的⾷品安全监督管理与服务⼯作负责,将⼯作经费列⼊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监督管理和服务能⼒建设,为⾷品安全⼯作提供保障。
县(市、区)⼈民政府统⼀领导、组织、协调本⾏政区域的⾷品⼩作坊、⼩餐饮和⾷品摊点的⾷品安全监督管理与服务⼯作,落实⾷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山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3.15
•【字号】鲁食安委字〔2017〕3号
•【施行日期】2017.03.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正文
山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7年1月18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将于6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加强宣传培训
(一)集中开展宣传普及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平面媒体、网络媒体等对《条例》开展广泛宣传;通过张贴悬挂宣传画,发放宣传彩页等形式,重点开展进学校,进社区,进集贸市场,进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以下简称“三小”)活动。(各市人民政府、省食安办负责,3月下旬前完成)
(二)举办专题研讨培训班。省里负责对各市人民政府、省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以及部分县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开展《条例》等食品安全专题培训。(省食安办负责,5月中旬前完成)
各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对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开展《条例》等食品安全专题培训。(各市人民政府负责,4月底前完成)
(三)组织监管执法人员培训。将《条例》纳入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岗前培训的重要内容。(省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负责,5月中旬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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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
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最新全文
一、全面加强宣传培训
(一)集中开展宣传普及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平面媒体、网络媒体等对《条例》开展广泛宣传;通过张贴悬挂宣传画,发放宣传彩页等形式,重点开展进学校,进社区,进集贸市场,进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以下简称“三小”)活动。(各市人民政府、省食安办负责,3月下旬前完成)
(二)举办专题研讨培训班。省里负责对各市人民政府、省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以及部分县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开展《条例》等食品安全专题培训。(省食安办负责,5月中旬前完成)
各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对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开展《条例》等食品安全专题培训。(各市人民政府负责,4月底前完成)
(三)组织监管执法人员培训。将《条例》纳入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岗前培训的重要内容。(省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负责,5月中旬前完成)
(四)做好从业者及协管员培训。县级人民政府要采取集中宣讲、座谈交流、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组织对“三小”从业者以
及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进行全员免费培训。(县级人民政府负责,5月底前完成)
二、加快完善制度措施
(一)制定配套制度。结合本地实际,尽快研究制定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三小”监管具体规定。根据本区域饮食消费特点、风险防控等情况,制定禁止“三小”生产经营的品种清单。(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清理与《条例》冲突的规范性文件。(各市人民政府、省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分别负责,4月底前完成)
根据《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完善监督检查或监督管理手册,明确裁量基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4月底前完成)
制定食品摊点备案管理办法及备案信息公示卡式样。(省食安办负责,4月底前完成)
制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及登记证件式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4月底前完成)
(二)明确管理职责。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城市管理部门在划定食品摊点经营区域、经营时段,确定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禁止食品摊点经营区域等方面的职责分工。(县级人民政府负责,3月底前完成)
划定经营区域、经营时段,确定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禁止食品摊点经营区域,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示。(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市管理部门根据职责负责,5月中旬前完成)
指定人员负责食品摊点备案工作,向社会公示工作地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5月中旬前完成)
食品摊点备案信息应及时告知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坚持监管与服务并举
(一)制定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抽样检验工作,对本地带有一定普遍性的食品安全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配合,持续实施)
(二)建立健全“三小”综合治理机制。在资金、场地、就业等方面出台优惠政策,采取政府主导+市场化运营等模式,建立完善“三小”生产经营集中区域。鼓励支持“三小”提升生产经营条件,积极推动“三小”品牌创建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持续实施)
(三)全面推行餐饮质量安全提升工程。各市要把“三小”管理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完善工作机制,提供工作保障。根据国家、省的统一部署,推动开展“三小”规范提升行动,并纳入餐饮质量安全提升工程,提升从农田
到餐桌的全过程质量安全水平。(各市人民政府、省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分别负责,持续实施)
四、切实抓好组织实施
各市人民政府、省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研究制定具体贯彻实施工作方案并严格落实。省食安办要加强《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根据不同时间节点,确定抽查工作重点,督导《条例》的全面贯彻落实。省食安委将把《条例》的贯彻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持续推动《条例》的全面实施。
食品安全措施
净化市场源头
重点应对人民每天需食用的粮食作物、蔬菜、水果、饮用水等严加控管,进行规范型、创新型种植、生产结构及生产保障体系调整。市场上的食品应由大型的、符合质量要求的、国家认可的种植专业户、集团,生产厂家的食品占绝大部分,对落后的、零星的、质量无保障的种植户、生产小厂适时淘汰,或成无人问津而自灭。净化市场源头是重点,这一步抓好了,购者放心。
建立市场级检测体系
即在中、大型超市、农贸市场设置检测仪器、提供检测方法,随时对有关食品主要质量参数进行检测,可由市场专职检测人员或人民群众开展抽检。国家应投入一定费用开展快速检测方
法的研究,供市场快速确认质量。如此,不合格产品难以上市,也不敢上市,杜绝不合格产品的上市。
增加媒体透明度
网上、电视台、报纸应有计划、有针对性适时报导食品检测结果,对优质、合格产品进行表彰,引来认购者,使其受益,不合格者曝光,让其下架或受冷落,令其整改或停产,多方面、全方位展开关注,持之以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