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典自然法
第四章 古典自然法
五、人民主权论
国家主权属于全体人民,主权有以下特征: 1.主权不可转让 2.主权不可分割 3.主权不可代表 4.主权绝对、至高无上、不可侵犯 其人民主权思想具有狂热和浪漫成分,赋予主权 以完全绝对、神圣不可侵犯的性质,极易使公共 约定和公民个人的自由和权利受到主权者的践踏。 其暴力革命论对马克思主义理论产生了重大影响
二、洛克的政治法律思想
1、社会契约论 原因:认为自然状态是和平、自由、平等状态,有秩序的状态。 缺陷在于人人都有执行自然法的权利,造成惩罚标准不一,自然权利 受损 订立方式:人们放弃人人享有的解释、执行自然法的权利,交给国家行 使 对权利转让的内容作了明确界定:人身权、财产权、自由权不能转让 其契约论从三个方面奠定自由主义的基础: (1)政府的产生基于公民的同意。 (2)主张有限政府。 (3)关注个人权利。“自然权利”包括生存的权利,享有自由的权 )关注个人权利。“自然权利” 利以及财产权
第三节 斯宾诺莎的法律思想
一、生平与著作 17世纪荷兰杰出政治思 17世纪荷兰杰出政治思 想家 著作:《神学政治论》 著作:《神学政治论》
二、法律思想
1.自然法思想 《圣经》是后人篡改、附加的结果。上帝就是自然 圣经》 自然状态(争斗冲突),订立契约、国家法律产生,人民有权毁约 并重订新约 2.法治理论 . 自然法和成文法 遵守法律是理性的要求、国家安全的保证、掌权者的义务 3.自由理论 自由是政治法律的目的、政府最终目标 自由客观存在,任何人无权剥夺 思想、言论和判断自由是天赋的、不可转让的自然权利 国家权力由人民决定,国家应对思想、言论、判断自由绝对保护 法律对人的限制主要是对行为的限制
四、主权
1.主权的范围 凡与公共事务有关的均属于主权权力.包括立法、 司法、宣战、讲和、选任官吏等 2.主权的特性 (1)至高无上 主权者不受任何约束 (2)不可转让 (3)不可分割 ——反对分权,主张开明君主专制 ——反对分权,主张开明君主专制
古典自然法学派
古典自然法学派概念:古典自然法学派是指以近代欧洲资产阶级大革命为背景,以启蒙思潮为思想基础,以启蒙思想家为学说骨干,重在强调法的应然价值,主张社会变革,具有鲜明的革命色彩的近代西方主导法学流派。
背景及代表人物:在17、18世纪反封建的启蒙运动和革命斗争中,代表新兴资产阶级利益的、以强调自然法为特征的一个法学派别。
一称自然法学派。
所以称“古典”自然法学派,是为了与其他时代(古代、中世纪或20世纪)的自然法学说相区别,并表示自然法学说在17、18世纪最为盛行。
主要代表人物有荷兰的H.格劳秀斯和B.de斯宾诺莎(1632~1677),英国的T.霍布斯和J.洛克,意大利的 C.B.贝卡里亚,德国的S.von普芬多夫和C.von沃尔夫(1679~1754),法国的孟德斯鸠和J.-J.卢梭。
美国独立战争时期以及法国大革命时期的许多政治活动家,例如T.杰弗逊(1743~1826)、P.潘恩(1737~1809)、孔多塞(1743~1794)和M.-F.-M.-I.de罗伯斯庇尔等人,他们也都信仰古典自然法学。
代表人观念的比较:古典自然法学和当时同样盛行的天赋人权论、社会契约论是密切相联的;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人几乎都在不同程度上主张这两种理论。
他们一般都认为,人类在组成国家以前生活在自然状态中,受体现人的理性的自然法的支配,以后根据理性要求,订立契约,成立国家。
对于人类在自然状态下如何生活,为什么要订立契约,契约的当事人是谁,契约内容如何,在成立国家后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以及实在法与自然法的关系,他们又众说纷纭;特别是在政治上,他们虽然都以自然法学说为依据,却各自得出了十分不同的结论。
有的倾向君主专制(霍布斯),有的倾向君主立宪(洛克、孟德斯鸠),有的主张民主共和国(卢梭、杰弗逊和潘恩);有的倾向温和的改良(孟德斯鸠),有的主张以武力推翻暴政(卢梭)。
同时,从他们对个人和国家或实在法与自然法的关系的不同解释中,也可以看出两种倾向:一种倾向认为国家制定的实在法应服从自然法,国家不得侵犯自然法赋予个人的权利;另一种倾向则认为国家权力至上,实在法与自然法实质上是一致的。
第五章古典自然法
一、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产生的背景
(一)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影响。
(二)启蒙运动的影响
(三)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制度的斗争
(四)自然科学的发展
(一)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影响。
宗教改革 1517年,德国的马丁· 路德(1483-1546)发表《95条论 纲》,揭露教皇出卖赎罪券的荒谬,认为教徒自己阅读 《圣经》,能直接与上帝相通,无须教会作中介,不承认 教会对《圣经》解释有垄断权。1536年,法国的加尔文 (1509-1564)发表《基督教原理》,认为人们得救与 否全由上帝决定,教会无权过问。1534年,英国国王亨 利8世(1491-1547)宣布脱离罗马教廷自立英国圣公会, 北欧各国相继效法。基督教于是分成三部分:罗马天主教、 东正教(希腊正教)、新教。
新教对原来基督教的冲击:
新教是16世纪宗教改革运动中脱离天主教而形成的各个新 宗派,以及从这些宗派中不断分化出来的众多宗派的统 称。 新教强调因信称义、信徒人人都可为祭司和《圣经》具有 最高权威三大原则。这是和天主教针锋相对的,是新教各 派共同的特点。
(二)启蒙运动的影响 启蒙运动(enlightenment,原义“发光”)是17-18世 纪西欧在文艺复兴之后又一次推进民主和科学的思想解放 和社会改革运动,开创于英国,蓬勃于法国,实践于美国, 扩大到整个世界。康德说:“启蒙就是使人们脱离未成熟 状态。”
第二篇 近代
第五章 古典自然法学派
根据传统的观点,西方自然法思想大致概括为四 个发展阶段:古希腊罗马的自然主义自然法(或 称朴素自然法)、中世纪的神学主义自然法(或 称神权自然法)、近代的理性主义(古典)自然 法、现代的新自然法(或称复兴自然法)。
古典自然法法学派并非一个统一的学派, 而是指西方自然法在17~19世纪时的一个 发展阶段。其理论的批判矛头指向中世纪 神学,而其立足点则在于为人的权利,特 别是资产阶级权利进行理论上的论证。如 果说“自然法”一向是革命的学说,那么, 自然法的革命意义在这一时期表现得特别 明显。
自然法发展三阶段
自然法发展三阶段
自然法是指通过人类的理性思考和道德判断来确认法律的原则和规范。
自然法
学派认为法律存在于自然界中,是普遍适用于所有人的规范。
自然法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古典自然法
古典自然法主要起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
在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的思想中,人们开始认识到法律应该是建立在自然法的基础上,而不仅仅是君权或民意的产物。
古典自然法强调理性和道德的重要性,认为人类有固有的道德本性,法律应当符合这种本性。
第二阶段:中世纪自然法
中世纪自然法在基督教的影响下得到了发展。
教会法和神学思想对自然法的发
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大学的兴起促进了自然法学派的发展,如托马斯·阿奎那等学
者提出了许多关于自然法的理论。
在这一阶段,人们开始将宗教信仰和自然法相结合,认为上帝赋予了人类道德的指导,并且法律应当建立在这种道德基础上。
第三阶段:现代自然法
现代自然法的兴起主要发生在启蒙时代。
启蒙运动鼓励人们自由思考和追求真理,自然法也融合了更多的理性和经验主义。
约翰·洛克、休谟等哲学家提出了关
于自然法的新观点,强调社会契约和个人权利的重要性。
现代自然法将个人权利和社会秩序相统一,认为法律应当保护人的自由和尊严。
总的来说,自然法的发展经历了古典、中世纪和现代三个阶段。
每个阶段都在
不同的历史背景和哲学思想下得到了发展和完善,对于理解法律的本质和道德意义具有重要意义。
古典自然法学
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享有普遍的自然权利。 这种权利是与生俱来的,也是不可剥夺的,后 人称为“天赋人权”,这种权利是与社会权利 或法律权利相对而言的。其内容在古典自然法 学家哪里主要指自由、平等、安全、财产等权 利。
第一节 古典自然法学概述
3.自然法 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没有国家和法律,但
他们普遍遵循着一定的法则,这就是自然法。 从本质上讲,自然法就是人类的理性,是人区 别于动物的本质。自然法是一种法,它构成指 导人类行为的一种原则。
第二,它奠定了现代法学的基础。 第三,古典自然法学对以后许多法 学流派都产生了影响。
第一节 古典自然法学概述
(二)古典自然法学的局限
首先,它所依赖的理论基础是抽象的人性 论。主张人的本性是始终不变的,并从中得出 了永恒不变的自然法的理论。这就无法解释历 史上的法律制度的不断发展变化。
其次,它所使用的研究方法主要是演绎推 理和理论假设的方法,因此,他们的理论不是 从实际中概括出来的,也经不起实践的检验。 所以,当新建立的资本主义社会现实与之严重 不符时,其理论本身也就被人们逐渐抛弃了。
(三)人民主权说
这是古典自然法学家们关于国家权力归属 问题的理论,也是社会契约论的逻辑推理,这 一理论认为,国家既然起源于社会契约,是由 人们的自然权利集中而成的,因此来自人民, 也理应归于人民。
这意味着法律应由人民制定或认可,人民 是国家的真正的主人,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只 是人民的公仆,其任务就是执行法律,如不称 职或滥用职权,人民可以撤换他们。国家的当 权者如果以权谋私,用手中的权力压迫和奴役 人民,人民可以推翻他们。
自然法学家们不再从神、上帝那里而是从 人本身寻找自然法的最终根源
第一节 古典自然法学概述
(二)社会契约论 自然状态是有缺陷的,在这种状态下人们
古典自然法学派主要观点
古典自然法学派主要观点
古典自然法学主要理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宇宙秩序思想:
古典自然法学认为,宇宙和人类社会都有一定的秩序,人类社会的政治、社会、经济等各个方面都必须依据这种秩序来进行,否则就会造成不正义和混乱。
2.自然法原理:
自然法是指人类普遍共同的道德和法律规则,这些规则并不是由政府或官方所制定的,而是由自然、神灵、既定的普遍道德观念和习俗等直接决定的。
3.意义优先:
古典自然法学强调规则的本质意义和精神内涵,规则是为了维护人类的尊严、平等、财产、言论等权利,而不是为了维护行为本身的规范性。
4.社会契约原理:
古典自然法学认为,构成一个合理的社会和政治秩序需要通过社会契约的方式来实现。
人们必须通过共识和协议来建立起法律和道德规范。
古典自然法学派概述
古典自然法学派概述一、西方自然法学的发展1、古代自然法时期,古希腊自然主义的自然法,以朴素直观的观点方法考虑法律现象。
亚里士多德,国家和法律属于大自然现象,人在自然面前无能为力,自然不可侵犯,主张“和自然相一致的生活”,自然主义。
2、中世纪自然法时期,罗马神学自然法,托马斯.阿奎那融合了奥古斯丁的神学法律思想和亚里士多德的自然主义自然法思想,分为永恒法、自然法、人定法和神法,他的自然法是从神的意志出发以神意为归宿,神学主义。
3、近代法学时期,古典自然法学,汲取古代和中世纪自然法学中的理性主义,排除朴素直观的自然主义和蒙昧的神学主义,理性主义。
4、现代自然法学时期,复兴自然法学。
两次世界大战,法学的研究离不开法律的价值学说,法律的基本价值正义、善与道德等。
二、古典自然法学派概述(一)产生和发展1、不是一个统一的派别,而是西方自然法学发展的一个阶段,17-19世纪初西方自由资本主义阶段所产生的一种世俗的自然法学,批判、反封建。
中世纪末资本主义经济产生发展,资产阶级作为一支政治力量登上历史舞台,政治上的要日益猛烈,爆发一系列反封建斗争。
14-文艺复兴,16初-宗教改革,16中和17中-荷兰和英国的政治革命。
开始资产阶级力量不够强大,不敢直接冲击中世纪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基督教神学,所以打着宗教的旗号,由于政治上不能独立,支持君主建立民族国家,在法律思想方面研究的重点就是加强世俗的君主权力。
之后资产阶级无法容忍基督教神学作为自己的世界观,创立自己的理论。
新的理论不是凭空产生的,以文艺复兴运动以来的人文思想来嫁接自然法学。
2、发展的三个阶段创立阶段17初-17中,1625年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古典自然法学派产生的标志,到霍布斯的《利维坦》,基本理论产生但不完善,没有完全从神学的束缚中解脱出来,例如拥护封建君主制。
发展和传播17末18中,著名的代表人物发表一批不朽之作。
荷兰的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英国洛克的《政府论》孟德斯鸠和卢梭《论法的精神》《社会契约论》创立完善许多新的理论。
第四章古典自然法学派
《战争与和平法》、《捕获法》、《海上 自由论》、《荷兰法律导论》等。
二(二)理论特点
1、国家公法为主要关注点,运用自然法理论,改 造万民法概念,初创国际法。
2、改造中世纪的神学自然法理论,使之世俗化。
(1)否认自然法与上帝的关系,认为自然法本源 与人的本性,即使上帝也无法更改。
2、性质 资产阶级在夺取政权的过程中,面对神学
自然法思想,资产阶级思想界用文艺复兴 运动以来已经发展起来的人文主义思想嫁 接自然法学,用世俗代替神圣,用人权代 替教权与教条,用国家代替教会,用人的 理性代替神意,形成了一种新的自然法学。 最终促成了资产阶级法学世界观的确立。
一(一)概念
3、发展概况
5、法律公益说
关于实在法的本质的理论,认为国家所制定的 法律应该是全体社会成员公共意志的体现,法 律是公意的宣告,法的制定要经过全体社会成 员的同意。一般言之,公意不是个人意志,也 不是个人意志的综合,而是个人意志的共同部 分,一般以社会共同利益为基础。
一(四)古典自然法学的贡献
1、实践方面: (1)为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锐利理论武器。 (2)为资本主义社会初期法制建设提供了
共同构成的总体,而是分为纯粹的 自然法(即人类在原始状态的自然法)和有限自 然法(即人在社会状态的自然法)。
3、把近代自然科学,特别是几何学的方法引入法 学研究,即从一些最简单的不证自明的公理出发 进行推理,建立起一整套的合理体系,其中包括 许多的原理、定律、注释和推论等。
存在双重契约和单次契约的差异:双重契约: 社会的形成与国家的产生分为两个契约阶段; 单次契约:社会与国家的形成视为一次形成。
3、人民主权 关于国家权力归属的理论,也是社会契约说的
自然法发展
自然法学派的发展脉络(古代时期至中世纪)一、古代的自然法学当代自然法学的传统基础,主要是17 、18 世纪近代启蒙思想家所宣扬的自然法的观念(被称为古典自然法),而古典自然法又来自于古代和中世纪的自然法思想。
古代的自然法,最初含义显然来自于古希腊人对大自然的理解,认为大自然是不可侵犯的,自然法就是反映自然存在的秩序的法,是法律和正义的基础。
这是古希腊人对西方法律思想的杰出贡献,代表人物为前期的智者、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公元前384 年—公元前322 年)和后期的斯多葛主义者。
古罗马人的自然法观念从斯多葛主义发展而来,强调自然法就是正义,是人定法(万民法、市民法)之前发生的、由自然理性指定给全人类的法律,它是最根本的法,是衡量一切人定法的惟一标准,人定法应以自然法为根据。
前期代表为西塞罗(Cicero,公元前106—公元前43 年) 等古典罗马时期的著名法学家,后期为塞涅卡 (Seneca,公元前4—公元65 年)。
古希腊思想家的“自然法”概念,首先来自于智者学派对“自然”的分析。
几乎所有的早期哲学家都以“论自然”作为他们著作的标题,用自然事物或者自然规律来解释人类所处的环境和社会生活,这里的“自然”意思是“永远象它自己”。
智者中的一派认为,人人皆为圆颅方趾,自然要求人人平等,人与人的差异只在于制度,是人为的法律造成这样的后果。
因此,现存的种族歧视、奴隶制及其法律均违反自然人性。
阿尔基达马(Alcidamas) 断言的:“大神令人类全部自由,自然从来不曾经强迫谁当奴隶。
”赫拉克利特(Heraclitus,约公元前540年—公元前470年)把法律看做“神的法则”,要求人类制定的法律服从神的法则。
还有些智者相对照较消极,认为人不应被法律引向歧途,只应顺应自己的本性冲动(自然)而行动,也就是不依人为的法律而行动,而是按更高的自然律行动。
可见,智者的这些批评现存法律制度,要求服从超越于既有法律制度之上的更高原则的思想,是后世自然法的珍贵渊源。
古典自然法学派概述
古典自然法学派概述一、西方自然法学的发展1、古代自然法时期,古希腊自然主义的自然法,以朴素直观的观点方法考虑法律现象。
亚里士多德,国家和法律属于大自然现象,人在自然面前无能为力,自然不可侵犯,主张“和自然相一致的生活”,自然主义。
2、中世纪自然法时期,罗马神学自然法,托马斯.阿奎那融合了奥古斯丁的神学法律思想和亚里士多德的自然主义自然法思想,分为永恒法、自然法、人定法和神法,他的自然法是从神的意志出发以神意为归宿,神学主义。
3、近代法学时期,古典自然法学,汲取古代和中世纪自然法学中的理性主义,排除朴素直观的自然主义和蒙昧的神学主义,理性主义。
4、现代自然法学时期,复兴自然法学。
两次世界大战,法学的研究离不开法律的价值学说,法律的基本价值正义、善与道德等。
二、古典自然法学派概述(一)产生和发展1、不是一个统一的派别,而是西方自然法学发展的一个阶段,17-19世纪初西方自由资本主义阶段所产生的一种世俗的自然法学,批判、反封建。
中世纪末资本主义经济产生发展,资产阶级作为一支政治力量登上历史舞台,政治上的要日益猛烈,爆发一系列反封建斗争。
14-文艺复兴,16初-宗教改革,16中和17中-荷兰和英国的政治革命。
开始资产阶级力量不够强大,不敢直接冲击中世纪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基督教神学,所以打着宗教的旗号,由于政治上不能独立,支持君主建立民族国家,在法律思想方面研究的重点就是加强世俗的君主权力。
之后资产阶级无法容忍基督教神学作为自己的世界观,创立自己的理论。
新的理论不是凭空产生的,以文艺复兴运动以来的人文思想来嫁接自然法学。
2、发展的三个阶段创立阶段17初-17中,1625年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古典自然法学派产生的标志,到霍布斯的《利维坦》,基本理论产生但不完善,没有完全从神学的束缚中解脱出来,例如拥护封建君主制。
发展和传播17末18中,著名的代表人物发表一批不朽之作。
荷兰的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英国洛克的《政府论》孟德斯鸠和卢梭《论法的精神》《社会契约论》创立完善许多新的理论。
西方近代古典自然法学派
西方近代古典自然法学派是17世纪至18世纪期间兴起的一种法律思想流派,其代表人物包括托马斯·霍布斯、托马斯·里德、约翰·洛克和让-雅克·卢梭等。
这个学派的思想对于现代西方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古典自然法学派主张,自然法是人类理性的产物,是普遍适用于所有人类的法律规范。
这些规范不是由政府或其他机构制定的,而是存在于自然法中的。
古典自然法学派认为,自然法是人类最基本的法律规范,是保障人类自由和平等的基础。
这个学派的思想对于现代西方法律体系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例如,美国宪法就深受自然法学派的影响,其中的“人权”和“自由”等概念就是源自自然法学派的思想。
此外,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思想也对现代国际法体系的发展产生了影响,例如《联合国宪章》中的“平等权利”、“人民自决”等原则也是自然法学派思想的体现。
总的来说,西方近代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对于现代西方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强调自然法的普遍适用性、保障人类自由和平等的理念,成为了现代法律体系的基石。
西方法律思想史 第四章 古典自然法学
(一)自然神论
(二)唯物主义、理性主义
三、法的精神
1、法律要反映一个国家的整体情况。法律是一个国 家政治、经济、文化、地理、民族传统等多种因素 相互作用的产物,是经过几百年、甚至几千年的历 史积淀而形成的。
2、法律要同国家政体的性质、原则相适应。
3、法律要与国家的自然条件(气候、土地质量、 地理形势、国土面积、人民的生活方式等)相 适应。
(二)关于战争问题的论述
1、首先反对“战争无法律”的论点,主张国与 国之间的战争应该受法律的约束
2、主张战争有正义与非正义之分 3、关于中立国的权利义务问题 4、战争法的原则——宣战原则和人道主义原则 5、主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第三节 霍布斯的法律思想
一、托马斯•霍布斯生平 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年— 1679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中上层贵族和资 产阶级保守派的政治法律思想家。 二、霍布斯的自然法理论 1、人性论:人生而平等——人性恶 2、自然状态——战争状态 3、自然法——与自然状态、自然权利对立 4、社会契约
2、政体的原则 (1)民主共和政体的原则是“品德” (2)贵族共和政体的原则是品德加节制 (3)君主政体的原则是荣誉 (4)专制政体的原则使“恐怖”
五、孟德斯鸠的宪政理论——自由与分权 1、政治自由:政制的自由和公民的自由两者的 统一
2、不分权就没有公民的自由,分权是政治自由 的保障
3、三权分立,以权制权 公共权力分为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
卢梭认为良好的立法是法治的前提。“法律只不过 是我们自己意志的记录”,故立法权只能属于人民。
第七节 古典自然法的历史意义
一、人之觉醒与法律思想、制度的现代:正确认识人存 在的双重性,准确对法和国家权力进行定位,提出准确 的法律思想,建构正确可行的法律制度 二、天赋人权的法律逻辑起点、归宿点与制度 三、人权原则与制度 四、人民主权原则与制度 五、共和原则与制度 六、社会契约原则与制度 七、分权与制衡的原则与制度 八、民主、法治原则与制度 九、有限公共权力原则与制度 十、法律信仰原则与制度
古典自然法学派
古典自然法学派古典自然法学派形成于17-18世纪,创始人为格老秀斯(荷兰)、主要代表人物有:洛克(英国)、孟德斯鸠(法国)、卢梭(法国)、汉弥尔顿(美国)、杰弗逊(美国)等,这些资产阶级思想家,继承了历史上自然法学说的某些观点,以唯心史观为理论基础,并形成了古典自然法学派。
格老秀斯宣称:“法律是理性的体现”,“正义的标准”;他给自然法下了一个明确的定义:“自然法是真正理性的命令,是一切行为善恶的标准。
”他心目中的理性、正义与古希腊的自然法学说有所不同,他把理性从天上引到了人间,即他讲的理性是指人类的理性,而不归结于神。
更可贵的是,古典自然法学派把正义、理性同资产阶级民主、人权、法治联系起来,并成为了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武器。
他们还提出了不少有价值的,在当时具有进步意义的观点:υ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基本观点ν法律理性论。
自然法学说的基本原则,就在于认定除国家制定的实在法(行为法)之外,还存在一种凌驾于实在法之上的“超法律”的自然法。
他们认为,自然法高于实在法,是实在法的基础,是监督实在法的手段。
自然法学不同时期的代表人物,都把自然法与理性联系在一起,但归宿不同。
古希腊把理性归宿于自然,中世纪把理性、正义渊源于神,而资产阶级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则归结于人类。
他们认为人类理性之中就有自然法,因此,凡是有理性的人类都要自然法的支配。
υ天赋人权论。
天赋人权论首先是格老秀斯提出来的,洛克把它加以系统化,潘恩等人在《独立宣言》和《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中把它加以规范化;其主要内容有:1)人权是天赋的,与生俱来;2)人权的基点是个人;3)人权是抽象的,超阶级的;4)人权主要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和财产权,而财产权是核心。
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人权又增加了新的内容。
υ社会契约论。
这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理论基础,霍布斯、洛克、卢梭都先后系统地论证了这个问题,尽管他们各自讲的理由不同,但结论都是一样的,那就是:在自然状态下,人们订立契约,建立国家,并让出一部分权利赋予国家,由国家来保护每个公民的人权。
古典自然法学
自然权利说:自然状态下,人们享有自然权利。与 生俱来、不可剥夺“天赋人权” 格劳秀斯:强调私有财产 霍布斯:人的生命和安全 洛克:系统地提出了三种权利 生命权、财产权和自 由 杰弗逊: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一般而言,即生命 自由 财产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自然法:自然状态下,人们没有国家和法律,但他 们普遍遵循着一定的法则,即自然法——即人类的 理性,人区别于动物的本质,构成指导人类行为的 一种原则。 格劳秀斯:私有财产不得侵犯,不谋取不属于自己 的利益,赔偿因自己过失导致的损害和违法犯罪者 应受惩罚 斯宾诺莎:两利相权取其大,两害相权取其轻 霍布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 真正的社会契约是人民自由协商的产物,是政治共同体与它的各 个成员之间的约定。 订立社会契约的目的和任务,就是“寻找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 能够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 人们在订立社会契约时,都把自己全部地奉献出来,全部权利毫 无保留地转让给集体。人们服从国家权力,就是服从公意,因而 也是服从自己的意志。 既然根据契约产生的国家是为了实现公意——共同意志、公共幸 福、公共利益而存在并实行统治的,则当执政者违背契约、破坏 公意,损害人民的公共利益时,特别是人民的自由、财产被暴力 夺去时,人民就有权解除契约,用暴力将自由与财产再夺回来。 实在法起源于社会契约,它是人民自己意志的记录,人民公意的 体现,是全体人民为全体人民所作的规定,它结合了意志的普遍 性和对象的普遍性。
自由平等原则 一方面人们订立社会契约,组成社 会的目的是保护人们的自然权利,另一方面强调自 然权利不可侵犯是对国家滥用权力的最好制约。因 此,启蒙思想家几乎一致强调了自由平等原则。其 中自由原则来自于天赋人权,而平等原则是社会契 约说的前提和必然要求。
古典自然法学
古典自然法学1. 古典自然法学派概述(1)古典自然法学派又称经典自然法学派,是近代西方影响最大的一个法学流派,也是近代资产阶级反封建和反天主教会的有力思想武器。
该学派的代表人物有: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英国的霍布斯、英国的约翰•洛克、法国的孟德斯鸠、法国的卢梭。
(2)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出现标志着一种法律权利的世界观的确立,这种世界观是与中世纪神权政治的世界观相对立的。
这种世界观的核心内容是人权和法治。
古典自然法学派反对神权以促进人权,反对专制以促进自由,反对等级特权以促进法律人格平等。
这一学派在17、18世纪的发展,不仅直接鼓励和推动了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而且论证和推动了近代资产阶级民主和法治国家的建立和维护。
2.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核心观点(1)自然状态理论在进入文明社会之前,人类生活在一种自然状态下。
个人先于国家而存在。
霍布斯把自然状态描述为一种“战争状态”,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比较好的状态,人们普遍享有自然权利。
卢梭则认为自然状态时人类的黄金时代,在自然状态下,没有私有财产,没有法律、国家,没有奴役。
(2)天赋人权观念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享有普遍的自然权利。
这项权利是固有的,不可剥夺的。
格老秀斯强调私有财产权,霍布斯强调人的生命和安全,洛克提出了三种重要的权利:生命权、财产权和自由。
(3)自然法理论在自然状态下,人没有状态和规律,但一般都遵循一定的规律,这就是自然规律。
本质上,自然法意味着人是理性的。
人可以通过自己的思考来思考和决定自己的行为。
(4)法治原则洛克是西方法治的鼻祖。
他认为政治统治必须以法律为基础。
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律的执行者应当遵循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代表人物(1)格劳秀斯(近代国家法的先驱)①代表作《战争与和平法》。
②自然法观念a.“自然法是正当的理性命令,是断定行为善恶的标准。
”b.自然法只是我们理性和社会性的行为,指引着道义上公正的行为。
因此,自然法就是永恒的、普遍的和不可变易的。
4 第四章 古典自然法
二、古典自然法学的基本理论
(一)“三个自然”的理论 三个自然” 2.“自然权利” 2.“自然权利” the right of nature 提示: 天赋人权” 提示:“天赋人权”,具有反封建的进步性 忽视义务 3.“自然法” 3.“自然法” the law of nature 为资产阶级法制建设提供理论基础 奠定了现代法学的基础
理性
自然状态
霍布斯 “战争状态” 战争状态” “狼与狼” 狼与狼”
自然状态
霍布斯 “战争状态” 战争状态” “狼与狼” 狼与狼”
斯宾诺莎 孤立的各自奋斗 相互侵害的状态
第四节
斯宾诺莎的自然法哲学
二、自然法思想 国家、 (二)国家、法律的产生 自然状态——权利不受限制 权利不受限制——相互侵 自然状态——权利不受限制——相互侵 ——对权利进行约束——国家 对权利进行约束 国家、 害——对权利进行约束——国家、法律
一、格老秀斯的自然法思想
(二)主要自然法思想 3.实在法思想 3.实在法思想 (1)市民法与国家 市民法是与国家同时产生的
“国家乃是一群自由人为着享受公共的权 益而结合的完善的团体。” 益而结合的完善的团体。
“国家享有主权” 国家享有主权”
“所谓主权,就是说它的行为不受另外一 所谓主权, 个权力的限制,所以它的行为不是其他任 个权力的限制, 何人意志可以任意视为无效的。” 何人意志可以任意视为无效的。
(一)文艺复兴与古典自然法学
教条——人权 教条——人权 教会——国家 教会——国家 神意——人的理性 神意——人的理性
“以前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是由教会批准 的,…而现在这些关系则被认为是以权利 而现在这些关系则被认为是以权利 为根据并由国家创造的,…由于竞争—— 为根据并由国家创造的, 这个自由商品生产者的基本交往形式—— 是平等化的最大创造者,因此法律面前的 是平等化的最大创造者, 平等便成了资产阶级的决战口号…促进了 平等便成了资产阶级的决战口号 法学世纪观的确立。” 《马恩全集》(21) 马恩全集》 21) 法学世纪观的确立。
古典自然法学综述
古典自然法学综述(一)古典自然法学的含义古典自然法学是传统的、经典的、最成体系的自然法理论。
从时间上看,这种理论存在于西方的17-18世纪;从地域上看,它风靡于欧洲大陆和北美;从代表人物上看,荷兰的格老秀斯和斯宾诺萨,英国的霍布斯和洛克,法国的孟德斯鸠和卢梭,德国的扑芬道夫和沃尔夫,美国的杰斐逊、潘恩和汉密尔顿,都有一套自然法理论;从性质上看,它代表了新兴资产阶级的利益;从地位上看,它奠定了近现代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这种理论主张自然法代表人类的理性或本性,是最高的法律,是高于并指导政治社会的国家和法律的人类理性。
因为这种理论非常完善,可以视为一种经典之说,故而成为古典自然法学。
(二)自然法的概念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没有国家和法律,但是他们普遍遵循着一定的法则,这就是自然法。
从本质上讲,自然法就是人类的理性,是人区别于动物的本质。
人能够通过自己的思考来决定自己的行为方式。
它构成指导人类行为的一种原则。
格老秀斯将这种原则总结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不谋取不属于自己的利益,赔偿因自己的过错导致的损害和违法犯罪者应受到惩罚”;斯宾诺萨将其总结为两利相权取其大、两害相权取其轻;霍布斯将其总结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三)自然状态理论古典自然法学普遍认为,在进入文明之前,人类生活在一种自然状态之中,没有国家、政府和法律,是人类的早期状态。
不同的学者对自然状态认识不同。
霍布斯将其描述为战争状态,洛克将其描述为一种较好的状态,卢梭认为自然状态是人类的黄金时代。
(四)自然权利理论人们享有普遍的自然权利,这种权利是与生俱来、不可剥夺的。
格老秀斯强调自然权利中的财产权;霍布斯强调人的生命和安全;洛克认为主要包括生命权、财产权、自由和他认为合适的、做任何事情的权利以及惩罚违犯自然法的行为的权利;杰斐逊将自然权利归纳为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五)社会契约理论自然状态的缺陷决定了它的暂时性,人类要从自然状态过渡到文明社会。
古典自然法概论
自然法
第一自然法:寻求和平、信守和平 “每一个人只要有获得和平的希望时,就应当力求
对内不受自己或者前任创制的法律的约束,也不受被统 治者法律的约束;
对外不受其他国家权力的限制。
古典自然法的基本理论范式
古典自然法理论的基本特征
个人主义 natural justice v. natural right
理性主义 人类通过理性(reason)认识自然法 自然法效力绝对、不证自明,永恒不变。
和平;在不能得到和平时,他就可以寻求并利用战争 的一切有利条件和助力。” 第二自然法:对等地放弃自然权利
已所不欲,勿施于人
霍布斯问题
自然状态下,人们怎样实现合作,保持社会秩 序不陷入“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中”,尤其 是社会成员之间的基本道德准则有很大的差异, 常常以激进的形式出现时?
利维坦的诞生
利维坦的诞生
国家的本质是要利维坦(国家)能按 其认为有利于大家的和平与共同防卫的方 式运用全体的力量和手段的一个人格。
承担这一人格的人就称为主权者,其 余的每一个人都称之为臣民
主权者的权利
订立信约的人不受任何与此相反的信约约 束。
主权者不会违反信约。 由于多数人以彼此同意的意见宣布了一个
古典自然法兴起的背景
西方现代社会的形成(modernity) 3R运动:中世纪的终结 民族国家的出现(national state) 思想准备:马基雅维利(Machiavelli)
自然法的传统与复兴
三、古典自然法和新自然法的区别
1、革命与改良 2、不变与可变 3、本体论意义上的与认识论和方法论意义 上的 4、向社会法学派和实证主义法学派靠拢
第三节 自然法的衰落和复兴
一、古典自然法的衰落——19世纪中叶- 20世纪初 历史法学派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 边沁:“高烧时的胡说八道”
二、自然法复兴的原因
1、对法西斯法律制度的反映 2、美国一系列政治事件促进了自然法的复兴 50年代末黑人反种族歧视、反种族压迫的斗争 60-70年代学生反越战、妇女争取平等权利的斗 争 谋杀肯尼迪、路德· 金、水门事件 3、纽伦堡审判和拉德勃鲁赫的转向
1、摆脱宗教束缚阶段 标志:新教兴起、政治上要求开明专制、 重商主义出现 代表:格老修斯、霍布斯、斯宾诺莎、普 芬道夫 共同观点:应当从统治者的智慧和自律中 发现自然法得以实施的最终保障
2、始于1649年英国的清教改革
标志:经济上的自由资本主义、政治和哲 学中的自由主义 代表:洛克、孟德斯鸠 观点:以权力分立的方法保护个人的天赋 权利,反对政府侵犯个人权利
6、孟德斯鸠
(Charles Louis Montesquieu,1689-1755)
原名查理· 德· 色贡达。孟德斯鸠是男爵称号 人类社会的法律都符合自然法的原则。法律是 “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 必然关系:取决于人性——对和平的欲望、对衣 食住行等基本需要的满足、异性间的相互爱慕; 对社会生活的内在要求 人类的法以自然法为基础,同时要受其他因素的 影响(相对的和偶然的关系):取决于地理环境、 特别是气候条件;宗教因素;特定国家的政治结 构——社会学法学的先驱
古典自然法学派
古典自然法学派古典自然法学派形成于17-18世纪,创始人为格老秀斯(荷兰)、主要代表人物有:洛克(英国)、孟德斯鸠(法国)、卢梭(法国)、汉弥尔顿(美国)、杰弗逊(美国)等,这些资产阶级思想家,继承了历史上自然法学说的某些观点,以唯心史观为理论基础,并形成了古典自然法学派。
格老秀斯宣称:“法律是理性的体现”,“正义的标准”;他给自然法下了一个明确的定义:“自然法是真正理性的命令,是一切行为善恶的标准。
”他心目中的理性、正义与古希腊的自然法学说有所不同,他把理性从天上引到了人间,即他讲的理性是指人类的理性,而不归结于神。
更可贵的是,古典自然法学派把正义、理性同资产阶级民主、人权、法治联系起来,并成为了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武器。
他们还提出了不少有价值的,在当时具有进步意义的观点:υ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基本观点ν法律理性论。
自然法学说的基本原则,就在于认定除国家制定的实在法(行为法)之外,还存在一种凌驾于实在法之上的“超法律”的自然法。
他们认为,自然法高于实在法,是实在法的基础,是监督实在法的手段。
自然法学不同时期的代表人物,都把自然法与理性联系在一起,但归宿不同。
古希腊把理性归宿于自然,中世纪把理性、正义渊源于神,而资产阶级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则归结于人类。
他们认为人类理性之中就有自然法,因此,凡是有理性的人类都要自然法的支配。
υ天赋人权论。
天赋人权论首先是格老秀斯提出来的,洛克把它加以系统化,潘恩等人在《独立宣言》和《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中把它加以规范化;其主要内容有:1)人权是天赋的,与生俱来;2)人权的基点是个人;3)人权是抽象的,超阶级的;4)人权主要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和财产权,而财产权是核心。
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人权又增加了新的内容。
υ社会契约论。
这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理论基础,霍布斯、洛克、卢梭都先后系统地论证了这个问题,尽管他们各自讲的理由不同,但结论都是一样的,那就是:在自然状态下,人们订立契约,建立国家,并让出一部分权利赋予国家,由国家来保护每个公民的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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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
家庭是自然形成的,但是不能总是依
源 靠自然维护。
自 由
自然状态下的自由不可重现,人类必然向 前发展到现代社会
契约是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
在依社会契约而生的社会中,自由不是 “多少”而是“有无”的问题
自由理论中的平等维度
积极自由(be free to do sth)/消极自由(be free from sth)
——《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
自然状态
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等人论述的是野蛮人,
黄 但描绘的是现代人 金 没有战争和财产 时 没有虚荣和欺诈的天真无辜的处境 代 自然状态下的野蛮人生活简单,平等,闲散而孤
独。——“高贵的野蛮人”
自然状态
人是情感的动物而非理性的动物
人具有自我完善的能力
人性包含两种先于理性的 内在本原:
行动
政体
立法权
行政权
主权的自我规训
三、卢梭论法律
为何需要法律?
社会契约赋予政治体以生存和生命,立 法赋予政治体以行动和意志
法律是什么?
法律是公意的体现,是全体人民对全体 人民做出的规定
如何制定良法? “法的精神”
法 律
政治法 民法
规定整个共同体对自身所起的作用, 也就是全体对全体的比率,或者主 权者对国家的比率的法律
成员之间关系以及成员对整个共同 体关系的法律
刑法 考虑不服从与惩罚关系的法律
风俗/习惯/ 舆论
最重要的法律
穷人v.富人 强者v.弱者
主人v.奴隶
二、《社会契约论》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 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 其他一切更是奴隶。这种变化是怎样形成的? 我不清楚。是什么才使这种变化成为合法的? 我自信能够回答这个问题。”
国
研究目的:为什么要放弃自由?
家
的
相比暴力和战争,家庭才是政治社会 的原始模型等辩证法 2、社会契约论
3、卢梭论法律
一、平等的辩证法
“我愿自由地生活,自由地死去。也就是说, 我要服从这样的法律:不论是我或任何人都不能 摆脱法律的光荣的束缚。这是一种温和而有益的 束缚,即使是最骄傲的人,也同样会驯顺地受到 这种束缚,因为他不是为了受任何其他束缚而生 的。”
公 意
通过社会契约建立的集体体现的人民的最 高意志
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 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 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 分割的一部分
公意(general will )不是众意(will of all)
自然状态
天然自由 无限的权利
自然平等
现代社会
社会自由/道德自由 所有权
社会契约
• 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要寻找出 一种结合的形式,使之能以全部共同的力 量来保卫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 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 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身,并 且仍然像往常一样自由。
• 上述条款归结为一句话:每个结合者及其 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都转让给整个的集体。
自我保全 同情
自然的不平等
分类
不
政治的不平等
平 等
追求自我利益是不平等的代名词
原因:生产力的发展
私有制导致经济不平等
谁第一个把一块土 地圈起来并想到说:这 是我的,而且找到一些 头脑十分简单的人居然 相信了他的话,谁就是 文明社会的奠基者。
政治不平等:社会与法律对经 济不平等的固化
它们给弱者以新的桎梏, 给富者以新的力量;它们永远 消灭了天赋的自由,使自由再 也不能恢复;它们把保障私有 财产和承认不平等的法律永远 确定下来,把巧取豪夺变为不 可取消的权利;从此以后,便 为了少数野心家的利益,驱使 整个人忍受劳苦、奴役和贫困。
古典自然法:卢梭
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
• 1714 出生于瑞士日内瓦 • 1742 来到巴黎 • 1750 第戎学院的征文《论科学
与艺术的复兴是否有助于风俗 日趋纯朴》
• 1755 第戎学院的征文《论人类 不平等的起源——这种状况是 天经地义的吗?》
• 1762《社会契约论》 • 1778 去世 《忏悔录》/《卢梭
道德和法律的平等
人民主权理论
• 共同体的权力在接受公意指导时,就构成 了所谓的主权。国家/主权者就成为社会 契约创造的道德实体。
• 国家主权属于全体人民。 • 政治社会中的个人既参与主权成为公民,
又作为臣民服从法律。
主权
不可转让 不可分割 不可为非(公意永远公正) 绝对/神圣/不可侵犯
哲学
意志
不平等的顶点:暴君的出现
• 在暴君面前,所有人都是奴隶。 • 人类来到在“极度腐化”的
“新自然状态”下,回归到平 等。 • 新自然状态下,人民可以否定 暴君。因为“暴力支持它,暴 力就推翻它”。
平等的辩证法
平等
不平等
平等
经济不平等
政治不平等
不平等的顶点 (新自然状态)
自然状态
私有制
国家和法律
暴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