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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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城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简版

滨州城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简版

滨州城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滨州城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 引言滨州市商品房市场的发展,对于维护购房者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滨州市商品房预售行为,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保护购房者权益,制定了本《滨州城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2. 定义在本办法中,以下术语定义如下:2.1. 商品房:指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住宅和商业用房。

2.2. 预售:指开发商将未出售的商品房提前向购房者售出的行为。

2.3. 预售合同:指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协议。

3. 预售管理程序3.1. 预售公告:开发商在商品房预售前,应当发布预售公告,包括预售房源、价格、面积等信息,并在规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

3.1.1. 预售公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并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3.1.2. 预售公告应当至少提前30天发布,以确保购房者有充足的时间了解信息和进行决策。

3.2. 预售登记:购房者根据预售公告要求,向开发商进行预售登记。

3.2.1. 开发商应当提供明确的预售登记条件,并公示预售登记人员名单,以确保透明公正。

3.2.2. 预售登记人员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明、收入证明等相关材料。

3.3. 预售摇号:在预售登记结束后,若购房者超过可售房源数量,开发商应当进行摇号处理。

3.3.1. 摇号应当在公开场合进行,确保公正、公平。

3.3.2. 开发商应当及时将摇号结果公布,并通知中签购房者。

4. 预售合同4.1. 预售合同应当明确商品房的具体信息,包括房源、房号、面积、价格等。

4.2. 预售合同应当明确购房者和开发商的权利和义务。

4.2.1. 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按时交付商品房,并提供相关配套设施。

4.2.2. 开发商有义务保证商品房的质量,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维修和保养。

4.3. 预售合同应当签订纸质合同,并由双方保存备查。

5. 监督和处罚5.1. 商品房预售活动应当受到相关监督部门严格监管。

5.2.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相关监管部门有权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责令整改等。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滨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16•【字号】滨政发[2012]14号•【施行日期】201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滨政发[2012]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3月28日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维护公共利益和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进行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交易、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以下简称“公共资源交易”)及对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监管职责第四条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重大事项的领导、决策和协调工作,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指导协调推进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改革。

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作为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和公共资源交易的综合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建设和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代市政府编制年度《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第五条市交易中心是本市市级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组织市本级及滨城区、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交易、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进场交易活动。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滨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02•【字号】滨政发[2008]68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通知(滨政发〔2008〕6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滨州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0月14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滨州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十二月二日滨州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商品房预售及其管理。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向社会公开销售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商品房预售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禁止对商品房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

各县人民政府商品房预售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以下简称预售管理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与商品房预售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商品房预售管理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范本(2篇)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范本(2篇)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范本1. 引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保障购房者利益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为了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细则,以确保预售资金的安全性、透明度和有效利用。

2. 预售资金监管主体2.1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体,必须建立健全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并按照相关规定将预售资金存入指定银行账户进行专用监管。

2.2 监管银行监管银行是预售资金监管的重要支持者和实施者,应当具备相应的资金监管经验和技术能力。

监管银行负责开立、管理和监督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并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资金的监管工作。

2.3 监管部门相关行政部门应对预售资金监管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定期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监管银行的资金监管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3. 预售资金监管原则3.1 专款专用原则预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挪用、冻结或占用预售资金。

预售资金专用账户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如发放薪酬、购置资产等。

3.2 资金安全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选择信誉良好、风险管控能力强的监管银行,确保预售资金安全。

监管银行应当采取一系列措施,例如设置资金密码、建立多级审批机制等,防止资金损失或被挪用。

3.3 信息透明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监管银行应当保障购房者对预售资金使用情况的了解,及时提供相关信息。

购房者有权要求查询、了解预售资金的存量、流量、收支情况等,并及时公布相关信息,如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余额、收支明细等。

4. 预售资金监管程序4.1 开立预售资金专用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与监管银行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由监管银行根据协议开设专用账户。

专用账户应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名称命名,并在账户名称中明确标注为“预售资金专用账户”。

4.2 存入和监管预售资金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项目推进进度和预售合同签订进度将预售资金存入专用账户,监管银行负责核对存入资金的金额和来源,并及时记录相关信息。

监管银行应确保存入资金的安全,防止挪用和损失。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滨州市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滨州市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滨州市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滨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10•【字号】滨政办字[2010]136号•【施行日期】2010.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滨州市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滨政办字〔2010〕13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为切实做好价格调控监管工作,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0〕40号文件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鲁政发〔2010〕107号)和《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0〕107号文件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滨政发〔2010〕96号)要求,市政府确定建立滨州市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联席会议主要职能(一)学习贯彻有关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重大措施,讨论确定工作计划、阶段性工作目标及职责分工;(二)通报交流成员单位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工作开展情况;(三)研究探讨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工作中出现的重点、难点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四)分析预测经济、物价形势,研究提出应对措施及政策建议;(五)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联席会议工作机制联席会议由市发改委、物价局、经信委、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农业局、交通运输局、粮食局、商务局、金融证券办、服务业发展局、工商局、国家统计局滨州调查队(市统计局)等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总召集人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韩奎祥同志担任,召集人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常增文同志、市物价局局长刘长生同志担任。

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物价局局长刘长生同志兼任。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范文(5篇)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范文(5篇)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使用、监管和管理,促进商品房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商品房销售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产权管理机构、预售资金监管机构等各相关主体的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第三条商品房预售资金指的是购房人根据商品房预售合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前支付的一定金额,包括购房款、首付款、订金等。

第二章预售资金的存储和监管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预售资金存入中国人民银行设立的专户,并由预售资金监管机构进行监管。

第五条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设立独立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六条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挪用、冻结或私自处置。

第七条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规范的操作流程,确保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规范、高效。

第八条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定期对预售资金进行核对和清点,确保预售资金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九条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及时向购房人提供预售资金的状态和使用情况,保障购房人的知情权。

第三章预售资金的使用管理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使用预售资金时,应当遵守《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预售资金应当按照用途的不同分别存入不同的商业银行账户,确保资金的专项使用。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使用预售资金时,应当按照工程进度、质量检验等要求进行结算,并及时报送相关报表给预售资金监管机构。

第十三条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

第四章预售资金的监管报表和公示第十四条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制定预售资金监管报表,对预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报送。

第十五条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披露预售资金的监管情况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查询。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制作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是指建立一套完整的管理体系,用于监督和监管商品房预售款项的使用和使用效果。

以下是对该制度的详细描述:1. 监管机构:成立专门的机构或委托专业机构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

监管机构应具备独立性、专业性和公正性,并具备相关人员进行资金审核和核查的能力。

2. 资金监管账户:开设专门的资金监管账户,预售款项应全部进入该账户,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开设监管账户的银行应为具备稳定性和信誉度的金融机构,确保资金安全。

3. 资金监管流程:购房者在购房时将预付款等预售款项转入监管账户,开发商在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后,向监管机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监管机构审核通过后,可以用于支付相关房屋销售款项。

4. 资金使用审查:监管机构应定期对开发商的资金使用进行审查,核实款项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若发现资金使用不当或违规行为,监管机构应及时采取措施,如暂停支付、追回款项或处罚等。

5. 资金使用效果评估:监管机构应对房地产项目进行销售进度和施工进度的监测和评估,确保预售款项得到有效使用。

监管机构应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销售情况、购房者评价等进行调查,评估开发商是否按时交房、履行合同义务。

6. 监管信息公开:监管机构应定期公开资金监管情况,包括资金入账、支付情况以及相关项目的进展和销售情况等。

公开透明的监管信息可以增加购房者的信任度,并促使开发商注重资金使用效果。

7. 风险防控:制定针对商品房预售的风险防控措施,如设立预售资金的风险储备金、建立合理的财务管理制度等,以防范可能出现的资金风险和不良后果。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的制定和实施,能够有效减少购房者的风险,保障购房者的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秩序,促进房地产行业的良性发展。

也能增加开发商的诚信经营、规范行业发展,并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落实

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落实

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落实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6.10•【字号】滨建法字〔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落实<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的配套措施》的通知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发区、高新区、北海新区综合执法局,局属各科室、单位: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鲁政字〔2020〕6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配套措施的通知》(鲁政字〔2020〕61号)、《山东省住建厅关于印发落实<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配套措施的通知》(鲁建法字〔2020〕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该配套措施,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实行质量安全报监电子化合并办理。

6月底前,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合并办理,实行“一窗受理、一张表单”,推行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办理,通过政务服务网实现信息共享;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监时限纳入施工许可证核发时限,材料齐全的立即办理,不能立即办理的,时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

(责任科室:建管质安科、市政服务中心、安管站、质管站)二、优化工程图审机制。

10月底前,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数字化联审,会同审批服务局、公安局、工信局、国网滨州供电公司等部门积极推进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消防、人防、技防、防雷和水电气热信等联合审查,梳理明确流程制度。

针对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施工图审查,制定出台配套办法,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符合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要求承诺书后,豁免办理施工图审查。

(责任科室:科技设计科)三、优化工程竣工验收。

严格按照《滨州市建设工程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要求,会同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对建设单位申请的项目,实行规划、消防、人防、城建档案、竣工验收监督联合验收,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10月底前,依据省住建厅的相关要求,依法取消建筑节能认可,不再作为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程序。

滨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试行

滨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试行

滨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试行)甲方:(监管部门) 滨州市房地产开发治理办公室地址:联系:乙方:(监管银行)地址:联系:丙方:(预售人)地址:联系:为增强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治理,标准商品房预售款利用行为,依照《山东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方法》鲁建房字〔2017〕1号(以下简称《方法》)的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就位于滨州市××区×××××路(街),项目名称为×××××楼号为××××的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存和利用的监管订立如下协议,一起遵守。

一、甲、乙、丙三方应严格依照《方法》规定的具体要求进行。

二、甲方行使对该项目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治理,对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存和利用进行监督。

三、乙方应配合甲方开展预售款监督工作,做好商品房预售款的存取业务。

四、丙方与预购人签定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应当尽快进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同时依照合同相关约定,丙方向预购人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收存通知单》。

预购人凭《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收存通知单》将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后,房地产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

五、预购人申请按揭贷款(含商业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预购人将首付款存入监管账户,并书面委托贷款银行将发放的按揭贷款足额转入监管账户。

假设乙方为按揭银行,于按揭贷款放款后直接将按揭贷款足额划入预售款监管专用帐户。

乙方收到预购人交存和贷款银行转入的房价款后,向预购人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收款凭证》,并将信息传至甲方。

假设乙方为非按揭银行的,待其他按揭银行将按揭贷款划入预售款监管专用帐户后。

乙方应认真查对相关信息,并向预购人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收款凭证》,并及时将信息传至甲方。

六、本次预售范围预售资金监管标准为上一年度滨州市市区建筑工程造价指标。

本期预售范围监管额度为:(小写):元,(大写)元。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甲方(开发商):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监管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作为房地产开发商,拟进行商品房预售活动,为确保预售资金的安全和合规使用,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甲方预售资金的监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监管目的甲方同意将其预售商品房所得的全部款项存入乙方指定的监管账户,由乙方进行监管,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监管账户1. 甲方应在乙方开设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行:2. 甲方保证监管账户仅用于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存储和支付,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条资金存入甲方应在收到购房者支付的预售款项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将相应款项存入监管账户。

第四条资金使用1. 甲方使用监管资金时,应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资金用途。

2. 乙方在收到甲方的申请后,应在____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根据资金用途的合规性决定是否同意资金的划拨。

第五条资金监管乙方对监管账户内的资金进行监管,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规使用。

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监管费用甲方应按照乙方规定的标准支付监管服务费用。

具体费用标准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七条违约责任1. 如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存入或使用预售资金,乙方有权采取措施保护资金安全,包括但不限于暂停资金划拨、冻结账户等。

2. 因甲方违约导致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

第八条协议变更和解除1. 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需变更或解除协议的,应提前____天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

2. 协议变更或解除不影响双方已经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资金监管三方协议:2024年版

资金监管三方协议:2024年版

资金监管三方协议:2024年版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资金监管协议的订立1.1 订立依据1.2 订立主体1.3 协议的有效性第二条资金监管的范围与目的2.1 监管范围2.2 监管目的2.3 监管期限第三条监管资金的来源与用途3.1 资金来源3.2 资金用途3.3 资金的退还第四条监管措施与方式4.1 监管措施4.2 监管方式4.3 监管信息的共享第五条监管机构的权利与义务5.1 监管机构的权利5.2 监管机构的义务第六条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6.1 委托人的权利6.2 委托人的义务第七条被监管方的权利与义务7.1 被监管方的权利7.2 被监管方的义务第八条违约责任8.1 监管机构的违约责任8.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8.3 被监管方的违约责任第九条争议解决9.1 争议的解决方式9.2 争议解决的时间限制第十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0.1 合同变更的条件10.2 合同解除的条件第十一条合同的终止11.1 合同终止的条件11.2 合同终止后的处理第十二条保密条款12.1 保密信息的范围12.2 保密信息的保密义务12.3 保密信息的例外情况第十三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3.1 法律适用13.2 争议解决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合同的附件14.2 合同的签署日期与地点14.3 合同的生效日期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资金监管协议的订立1.1 订立依据本协议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由三方协商一致订立的。

1.2 订立主体1.3 协议的有效性本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各方持有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协议的修改和补充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经三方协商一致后生效。

第二条资金监管的范围与目的2.1 监管范围监管范围包括甲方提供的用于丙方项目投资的资金,具体金额、期限和用途详见附件。

2.2 监管目的监管目的是确保甲方资金专款专用,防止资金被挪用,确保丙方项目按期完成。

山东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鲁建房字[2017]1号)

山东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鲁建房字[2017]1号)

山东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鲁建房字[2017]1号)今后,新建商品房的预售资金将被戴上“紧箍”,专款专用避免购房款被开发商私自挪用,大大降低了楼盘烂尾的风险。

12日,山东省住建厅印发《山东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该办法,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全程监管,根据工程进度4个节点确定房企监管资金使用比例。

据了解,此举将影响那些对资金链敏感的房企,不过这也更好地保障了购房者的利益。

关键词1专款专户房企不开专用账户拿不到预售证据了解,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

按照办法,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全程监管,自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文件终止。

房企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选择监管银行名录内的商业银行,按照一次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对应账户的原则,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监管账户应当按幢或者多幢开立,并由房地产主管部门、监管银行、房企三方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未开立监管账户的,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核发预售许可证。

关键词2监管账户房款交付、退还都不经房企的手办法还对预售资金收存作出明确规定。

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监管账户,房企不得直接收存房价款。

购房者与房企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房企应当尽快进行预售合同网签,同时根据合同相关约定,向购房者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收存通知单》。

购房人凭通知单将预售资金存入专户后,房地产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

申请按揭贷款的,购房人将首付款存入监管账户后,并书面委托贷款银行将发放的按揭贷款足额转入监管账户。

房企应当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规定告知购房者,将监管银行、监管账户等信息在商品房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并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予以明确。

当购房人申请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后,房款怎么退还?办法规定,房企和购房人协商一致或者生效法律文书判决解除预售合同的,可到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撤销网签备案。

2024年滨州城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2024年滨州城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滨州城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 前言为了有效规范滨州城商品房预售市场秩序,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结合经验,制定本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滨州城商品房的预售活动,特别是涉及预售许可证核发、销售范围、销售价格、认购、签约、交易等环节的管理。

3. 预售许可证的管理3.1 预售许可证的办理1.开发企业应先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才能申请预售许可证。

2.预售许可证应在开工前获取,开发企业应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提交相关使用材料,并视情况进行公告。

3.预售许可证涉及的房屋面积、套数、销售期限等重要内容若有变更,需事先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履行相应程序。

3.2 预售许可证的公告1.预售许可证办理完成后,开发企业应将相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同时提交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2.公告内容应包括预售房屋的具体地点、面积、套数、销售价格、销售时间等重要信息。

3.3 预售许可证的监管1.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建立预售许可证的档案,对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进行追责。

2.开发企业应全面记录预售房屋的销售情况,不得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销售房屋。

4. 商品房的销售范围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拥有产权证书的商品房均可作为销售房源。

2.按照市场需求和规划用途等因素,可以设置投资型、自住型商品房等不同销售范围。

5. 商品房的销售价格1.商品房的销售价格应当参考当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的房屋公积金贷款信息。

2.必须严格按照内部定价原则,不得在合同订立前提出加价条件。

6. 认购1.开发企业限定认购价格,严禁违规操作、超限超价。

2.量化认购资格要求,避免“认购资格如何获取”和“认购资格标准是否最优”的问题。

7. 签约1.在签约环节,购房双方应该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保证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2.在签约之前,应当充分了解房屋周边交通、教育、医疗、商业、公共设施等情况,并对自身的购房需求进行评估。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
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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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房管局,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市银监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交易监管,保障房屋交易安全,维护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17年1月6日
——结束——。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协议银行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协议银行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协议银行甲方(监管银行):[甲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乙方(开发商):[乙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合作目的本协议旨在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关系,通过监管银行对乙方收取的预售款进行监管,确保购房人合法权益和项目建设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二条合作期限本协议的合作期限自双方签署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第三条监管范围本协议监管的范围包括乙方开发建设的项目:[项目名称](以下简称“本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

第四条监管模式本协议采用专户监管模式。

乙方须在监管银行开设监管专户,监管银行将对存入该专户的预售款进行监管。

第二章资金监管第五条预售款监管(一)乙方应当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将商品房预售款存入监管专户。

(二)预售款的用途仅限于本项目建设成本、土地出让价款、税费等与本项目建设直接相关的支出。

(三)监管银行有权对监管专户内的资金进行监管,包括查阅账目、凭证、检查资金用途等。

第六条资金划拨(一)乙方需要划拨资金用于本项目建设时,应当向监管银行申请。

(二)监管银行在审查乙方的申请材料并确认资金用途符合规定后,方可同意划拨资金。

(三)资金划拨时,乙方应当提供相应的发票、合同等证明材料。

第三章预售合同管理第七条预售合同审核(一)监管银行有权对乙方与购房人签订的预售合同进行审核。

(二)预售合同应当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监管银行审核通过的预售合同,方可作为乙方提取监管专户资金的依据。

第八条预售合同变更(一)预售合同变更需经购房人和乙方协商一致,并报监管银行备案。

(二)监管银行审核同意预售合同变更后,方可调整监管专户内的资金。

第四章风险控制第九条风险评估(一)监管银行应当对乙方的财务状况、项目建设进度等情况进行风险评估。

(二)乙方应当及时向监管银行提供必要的材料和信息,配合监管银行的风险评估。

第十条风险预警(一)监管银行在风险评估过程中发现风险隐患,应当及时向乙方发出风险预警。

《滨州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滨州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滨州市人民政府文件滨政发萃喑啾啾喙菸喾喙号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菅滨州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菀的通知各县人民政府喹开发区管委会喹市政府各部门萁各直属事业单位喹市属各大企业喹各高等院校喹中央萁省驻滨各单位嗷菅滨州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菀已经喑啾啾喙年嗖啾月嗖嗟日市政府第嗖喔次常务会讨论通过喹现予印发菥滨州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十二月二日菖嗖菖滨州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喹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喹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喹根据菅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菀萁菅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菀萁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菀萁菅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菀萁菅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菀萁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菀等法律萁法规萁规章喹结合本市实际喹制定本办法菥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商品房预售及其管理菥本办法所称商品房喹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喹向社会公开销售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菥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喹喹并由买受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菥第三条商品房预售应当遵循自愿萁平等萁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菥禁止对商品房恶意炒作喹哄抬房价菥菖喑菖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菥各县人民政府商品房预售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工商行政管理萁国土资源萁税务等部门喹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喹共同做好与商品房预售有关的管理工作菥第二章商品房预售管理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菥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喹应当向预售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喹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菥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喹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菥滨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预售喹向市预售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嗉各县规划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预售喹向所在地预售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菥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嗷已交纳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喹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嗉持有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明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喹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喑喽唳以上萁已完成基础工程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菥即嗷三层以下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基础工程喹四层以上六层以菖啻菖下的商品房项目完成地上两层结构工程喹七层以上商品房项目完成四层结构工程菥第七条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嗷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嗉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嗉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喹第六条第三项证明文件需提交嗷施工进度表萁投入资金证明萁竣工交付日期萁工程施工合同嗉业主临时公约嗉已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嗉商品房预售方案喹预售方案应当说明营销机构萁商品房的位置萁装修标准萁竣工交付日期萁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配套公共设施清单以及公共建筑的产权归属等内容嗉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绘制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萁分层平面图萁分户面积图菥土地使用权萁在建工程已经设置抵押的喹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签署的书面意见菥开发企业应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菥第八条商品房预售许可依下列程序办理嗷受理菥开发企业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喹预售管理部门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嗉材料不齐的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喹应当场或者喽日内一次性书面菖嗟菖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菥审核菥预售管理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菥许可菥经审查喹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喹预售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嗖啾日内喹依法作出准予预售许可的书面决定喹并向开发企业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菥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喹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嗖啾日内喹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喹并应当说明理由菥公示菥预售管理部门作出的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喹应当予以公开喹公众有权查阅菥第九条预售管理部门向开发企业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喹应及时通知税务部门对开发企业进行税收控管菥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到税务部门领取商品房预售通用发票喹正确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喹依法申报纳税喹接受税务部门的监督萁检查菥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实行成交价格申报制度菥具体办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菥第十一条预售管理部门对已核发菅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菀的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萁监督菥发现问题喹即时责令开发企业限期改正菥预售管理部门设立投诉电话喹对受理的投诉应当及时处理并予答复菥第十二条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萁设计建设商品房菥商品房销售后喹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萁设计菥菖喽菖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萁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萁户型萁空间尺寸萁朝向变化喹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喹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嗖啾日内喹书面通知买受人菥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嗖喽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菥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嗖喽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喹视同接受规划萁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菥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喹买受人有权退房嗉买受人退房的喹由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菥第十三条商品房预售实行实名制喹开发企业应当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菥开发企业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啻啾日内喹依法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手续喹并于嗖喽日内书面告知买受人菥第十四条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实行网上备案登记菥网上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喹由预售管理部门制定菥第十五条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所得的款项喹必须用于与预售商品房有关的工程建设喹不得挪作他用菥预售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房预售款用途的监管菥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喹由预售管理部门制定菥第三章商品房预售经营第十六条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预售商品房喹也可以由商品房菖喾菖承销机构代销或者包销商品房菥采取代销方式预售商品房的喹开发企业应当与商品房承销机构订立书面代销合同菥代销合同应当载明代销权限萁代销期限萁佣金支付等内容菥采取包销方式销售商品房的喹开发企业应当与商品房承销机构订立书面包销合同喹约定包销方式萁包销范围萁包销基价萁房款支付萁包销期限等内容菥包销期满未销售的商品房喹由商品房承销机构按照合同约定的包销价格购买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菥第十七条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场所向买受人明示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明萁土地使用权证书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萁施工许可证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萁经批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图萁业主临时公约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萁商品房明码标价书和销售价格表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等文件和材料菥商品房承销机构应当向买受人明示有权销售商品房的证明文件菥第十八条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预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喹应当说明将来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萁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喹未作说明的喹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菥第十九条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预售商品房喹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预售未建成的商品房菥菖喔菖返本销售喹是指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预销商品房的行为菥售后包租喹是指开发企业以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预销商品房的行为菥第二十条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喹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喹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喹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嗉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喹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菥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的喹从其约定菥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的费用菥第二十一条在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前喹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应向买受人明示有关商品房买卖的法律萁法规萁规章菥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喹主要包括下列内容嗷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嗉商品房基本状况嗉商品房的套内建筑面积萁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嗉商品房的计价结算方式嗉商品房总价款萁付款方式萁付款期限嗉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嗉装饰萁设备标准嗉菖喙菖供水萁供电萁供热萁燃气萁通讯萁道路萁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萁公共设施萁公共建筑的交付条件和期限及有关责任嗉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配套公共设施萁公共建筑的产权归属嗉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承诺及物业共用部位萁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交纳方式嗉嗉嗉嗉菥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附具土地宗地图萁修建性详细规划图和商品房分户面积图菥第二十二条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不得以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萁通知萁声明萁告示或者其他方式喹对商品房买受人作不公平萁不合理的规定喹或者作减轻萁免除其自身民事责任的规定菥第二十三条开发企业不得在已签订预售合同的商品房上设定他项权利菥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与买受人未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前喹不得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菥第二十四条除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和载明的商品房预售价款外喹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不得再向买受人收取其他菖菖嗪款项菥第二十五条禁止预售商品房的买受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菥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萁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喹预售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等手续嗉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买受人不一致的喹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菥第二十六条开发企业按预售合同向买受人交付商品房时喹应当向买受人提供下列材料嗷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报告及备案证明嗉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嗉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商品房面积测量证明文件嗉房地产开发合同约定的商品住宅性能认定文件嗉物业管理企业查验承接物业共用部位萁共用设施设备等证明材料嗉买受人共有的非经营性配套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清单嗉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菥买受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商品房进行交付验收嗉经验收符合要求的喹应当与开发企业签署房屋验收交付单菥房屋验收交付单的签署喹视为商品房的交付使用菥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的喹从其约定菥第二十七条开发企业交付的商品房质量有瑕疵的喹应当及菖嗖啾菖时予以维修菥第二十八条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约定按期交付商品房嗉迟延交付的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菥经催告在三个月内仍未交付的喹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菥买受人应当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约定喹接收符合交付条件的商品房喹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拒绝接收菥第二十九条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嗪啾日内喹买受人应当依法办理权属登记手续菥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喹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菥因商品房权利受限制或者开发企业的其他原因喹致使商品房权属在一年内无法登记确认的喹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喹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换房喹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菥第三十条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喹方可发布预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喹内容必须真实萁合法萁准确喹不得有误导和欺诈行为喹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菥第三十一条开发企业萁商品房承销机构萁广告经营发布单位和个人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喹应当执行菅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菀等法律萁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喹明示开发企业名称萁商品房承销机构名称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号菥第三十二条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预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对商品房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喹并对商品菖嗖菖嗖房预售合同的订立以及商品房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喹应当视为合同内容菥当事人违反的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菥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开发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商品房预售的法律萁法规喹全面履行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菥有下列情形之一喹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萁解除的喹应当退还买受人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喹并赔偿买受人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嗷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嗉故意隐瞒所预售商品房已经抵押萁出卖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嗉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又将该房屋抵押或者出卖的嗉将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的嗉违反合同约定喹迟延交付喹经催告后在啻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的嗉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或者因其他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嗉交付的房屋实际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啻唳的嗉由于开发企业的原因导致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菥喹开发企业应当菖嗖菖喑按照消费者的要求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喹赔偿金额为消费者已付购房款的一倍菥第三十四条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喹由预售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喹依照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菀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菥第三十五条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萁提供虚假证明喹或者采用欺骗萁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喹由预售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喹撤消预售许可喹依照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菀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菥第三十六条开发企业或者商品房承销机构在预售商品房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喹由预售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喹给予警告喹依照菅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菀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罚嗷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预售商品房的嗉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预售未建成商品房的菥第三十七条开发企业萁商品房承销机构萁广告经营发布单位和个人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违反菅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菀等法律萁法规和规章的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萁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菥第三十八条开发企业或者商品房承销机构在预售商品房过程中的价格违法行为喹由物价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萁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菥菖嗖菖啻第三十九条预售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喹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嗉构成犯罪的喹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嗷对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的开发企业不予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对不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的开发企业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嗉发现商品房预售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嗉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有关许可萁备案手续的嗉其他玩忽职守萁滥用职权萁徇私舞弊的行为菥第五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喑啾啾嗪年嗖月嗖日起施行菥菖嗖嗟菖主题词嗷经济管理房地产预售薮办法通知抄送嗷市委各部门喹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喹市政协办公室喹市纪委办公室喹市中级法院喹市检察院喹滨州军分区菥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喑啾啾喙年嗖喑月啻日印发。

《滨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解读)

《滨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解读)

《滨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解读)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XX年5月25日,滨州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滨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

《滨州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滨政发〔20XX〕68号)同时废止。

现就《办法》有关规定介绍如下:一、《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滨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编制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主要依据,以《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为基础,充分结合近几年来我市房地产开发市场实际发展状况,遵循细化管理规则、简化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高效解决问题的原则,编写的一部更具操作性的地方管理办法。

《办法》内容设七章,共五十条。

二《办法》制定背景和意义规范的秩序是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基础。

为大力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房地产市场出现“延期交房”、“违规销售”等违规情况发生,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企业实力普遍较弱、房屋销售周期较长等特性,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突出解决市场中出现的相关问题,保护商品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市在《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的基础上,结合外地市经验做法,经市场调研,多次论证,对销售管理办法的内容做了进一步创新和完善,出台了《滨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办法》更具操作性和指导性,办法的实施必将对全市房地产开发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三、《办法》制定的主要目的和解决的主要问题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市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职责职权。

为促进和鼓励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现房销售,减少商品房预售中的矛盾纠纷问题,把“商品房现售管理”做为单独一章详细阐述了商品房现售的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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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试行)甲方:(监管部门) 滨州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监管银行)
地址:
联系电话:
丙方:(预售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款使用行为,根据《山东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鲁建房字〔2017〕1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就位于滨州市××区×××××路(街),项目名称为×××××楼号为××××的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存和使用的监管订立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甲、乙、丙三方应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具体要求进行。

二、甲方行使对该项目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对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存和使用进行监督。

三、乙方应配合甲方开展预售款监督工作,做好商品房预售款的存取业务。

四、丙方与预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应当尽快进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同时根据合同相关约定,丙方向预购人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收存通知单》。

预购人凭《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收存通知单》将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后,房地产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商品
房预售合同备案。

五、预购人申请按揭贷款(含商业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预购人将首付款存入监管账户,并书面委托贷款银行将发放的按揭贷款足额转入监管账户。

若乙方为按揭银行,于按揭贷款放款后直接将按揭贷款足额划入预售款监管专用帐户。

乙方收到预购人交存和贷款银行转入的房价款后,向预购人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收款凭证》,并将信息传至甲方。

若乙方为非按揭银行的,待其他按揭银行将按揭贷款划入预售款监管专用帐户后。

乙方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并向预购人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收款凭证》,并及时将信息传至甲方。

六、本次预售范围预售资金监管标准为上一年度滨州市市区建筑工程造价指标。

本期预售范围监管额度为:(小写):元,(大写)
元。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按照工程建设进度一般分为4个控制节点,分别为建成层数达到规划总层数一半、主体结构封顶、单体竣工验收合格、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监管资金留存比例,是指监管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占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的百分比。

当建成层数达到规划总层数一半时,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60%-70%;当主体结构封顶时,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30%-35%;当单体竣工验收合格时,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15%-18%,且不得低于区内配套所需费用标准;当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文件时,监管终止。

对于高层、超高层或者大体量建筑,可以增加1-2个控制节点,
但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不得突破上述约定。

甲方可根据丙方信用状况、资质等级等情况,适当降低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但最多不得超过5个百分点。

在主体结构封顶控制节点之前,丙方可以凭银行出具的保函部分抵顶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但不得突破监管额度的30%。

七、如本协议在履行期满前因特殊原因确需提前终止的,甲、乙、丙三方应达成变更协议,完成监管资金交割。

八、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名称为:××××,账户编号为:××××××××××。

该监管专用账户禁止开通网上银行,不得通兑和捆绑设定任何自动划账功能。

九、乙方为丙方办理商品房预售款的使用拨付时,凭甲方出具加盖“预售款专款专用拨付专用章”的《滨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拨付单》方可从预售款监管专用帐户中拨付款项。

丙方申请预售款拨付的金额必须以甲方核准同意的支付额为准。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拨付。

如乙方擅自拨付的,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相关法律责任。

十、丙方使用经甲方核准的预售款,必须用于支付与本工程相关的各项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十一、有关单位对专用账户进行冻结或划扣的,乙方有义务证明商品房预售款的用途和专用账户的性质,及由此可能产生的后果,并及时书面告知甲方。

任何未经甲方书面批准,监管账户资金出现的支取、划扣等情况,因乙方原因或因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造成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十二、丙方申请提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以内的资金,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进行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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