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就业派遣实施办法

合集下载

未就业毕业生就业派遣及档案转递办法

未就业毕业生就业派遣及档案转递办法
可根据毕业生自愿派往生源所在地市就业主管部门
吉林省
生源所在地市、州人事局,档案随转
山东省
师范类毕业生:派到山东省教育厅报到,档案转寄山东省教育厅学生处
非师范类毕业生:派到生源所在市人事局报到,档案随寄到生源所在市人事局
重庆市
师范类毕业生派遣至各区县教委(教育局),档案随寄。
非师范类派遣至各区县人事局,档案随转
湖南省
派往湖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
甘肃省
师范类:派到甘肃省教育厅报到(切勿派至地市教育局)、
档案转到甘肃省大中专毕业生择业指导中心
非师范类:派遣至各市州人事局,档案随寄。
黑龙江
师范类毕业生派生源地市教育局,档案随寄。
非师范类毕业生派生源地市人事局,档案随寄。
辽宁省
派往辽宁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档案随转
四川省
师范类:毕业生家庭所在市(州)教育局(自贡市、樊枝市、德阳市、乐山市、宜宾市、南充市、达州市、阿坝州、甘孜州、眉山市、资阳市为人事局),档案随寄。
非师范类:派遣到生源所在地设各市州人事局报到。档案随寄。
贵州省
派遣至毕业生生源所在市(州、地)教育局,档案随寄
陕西省
师范类:派回生源地所在市教育局
非师范类:派回生源地所在市人事服务中心
档案投寄:山西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内蒙古
师范类:直接派往生源地盟市教育局
档案转递:盟市教育局,户籍暂迁回原迁出地
非师范类:直接派往生源地所在盟市人事局
档案转递:转至生源地所在设盟市人事局,户籍暂迁回原迁出地
浙江省
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档案随寄。
可根据毕业生自愿派往生源所在地市就业主管部门

高校劳务派遣实施方案

高校劳务派遣实施方案

高校劳务派遣实施方案一、前言。

随着高校教育的不断发展,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模式,逐渐在高校中得到应用。

为了规范和完善高校劳务派遣工作,提高用工质量,保障劳务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总则。

1. 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劳务派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2. 严格按照用工需求和用工程序,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3. 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和员工的管理,确保用工安全和用工质量;4. 积极营造和谐、稳定的用工环境,促进高校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的良性互动。

三、劳务派遣实施方案。

1. 用工需求确认。

(1)高校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实际用工需求,确定劳务派遣用工的具体岗位和数量;(2)用人单位应当将用工需求报告给劳务派遣单位,并明确岗位要求和用工期限。

2. 劳务派遣单位选择。

(1)高校应当选择具备合法资质和良好信誉的劳务派遣单位;(2)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劳务派遣业务,严格按照用工合同履行用工义务。

3. 用工程序。

(1)用工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2)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根据用工需求,选派符合条件的员工到高校用人单位工作。

4. 劳务派遣员工管理。

(1)高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劳务派遣员工的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2)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员工素质和工作能力。

5. 用工安全保障。

(1)高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劳务派遣员工的用工安全保障,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劳动权益;(2)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6. 用工质量监督。

(1)高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工质量监督制度,定期对劳务派遣员工的工作质量进行评估;(2)劳务派遣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改进工作不足。

四、结语。

高校劳务派遣实施方案的制定和执行,有利于规范和完善劳务派遣工作,促进高校用工环境的和谐稳定。

应届毕业生办理二次派遣和改派办法

应届毕业生办理二次派遣和改派办法

应届毕业生办理二次派遣和改派办法一、二次派遣二次派遣是指离校时就业报到证签发回生源地的毕业生,在规定期限(自派遣之日起2年)内落实就业单位后,由负责鉴证的人事部门办理的派遣手续。

1、省内院校毕业生在济南市内落实接收单位的办理步骤:(1)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上签订就业协议;(2)经人事局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网上鉴证;(3)用人单位从网上打印就业协议书交毕业生;(4)毕业生持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从网上打印的就业协议书到负责鉴证的人事局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办理派遣手续(其中省内外地市生源毕业生还需提供原报到地人事部门同意其异地就业的函。

);2、省外院校毕业生在济南市落实就业单位的办理步骤:(1)毕业生持原学校发的就业协议书交接收单位;(2)用人单位在“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上录入省外高校毕业生信息;(3)毕业生(持原学校发的就业协议书)与接收单位签订就业协议;(4)毕业生或用人单位持就业协议书到负责鉴证的人事局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办理鉴证和派遣手续。

其中异地就业的(含人事代理的),须出具原报到地人事部门同意其异地就业的函。

(外地市生源大专以下学历毕业生在济南落实就业单位后办理二次派遣的,首先要与用人单位签订网上就业协议,经市人事局毕业生就业指导处鉴证后,用人单位出具网上就业协议书和与毕业生签订三年劳动合同和按时缴纳养老保险的证明,到市人事局毕业生就业指导处开具接收函。

毕业生持接收函到生源地先办理落户手续。

落户后,到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开具同意到济南市就业的证明,并提取本人档案。

然后到济南市人事局毕业生就业指导处办理二次派遣手续)。

3、省内院校毕业生济南生源出省(包括到山东省省属单位就业的)就业的办理步骤:(1)向学校申请领取省外就业协议书;(2)与接收单位签约;(3)在“就业信息网”上录入签约信息后;(4)持就业报到证、就业协议书和原报到地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其异地就业的证明,到省人事厅办理派遣手续。

大学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劳务派遣用工,促进学校各项工作协调发展,保障学校与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学校工作的人员。

劳务派遣人员与学校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劳动关系。

本办法所指用工单位是指校属非独立法人二级单位或学校机关部门。

第三条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坚持“从严控制、总量调控、精简效能”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的原则;坚持“核准在先、使用在后”的原则;坚持“合法用工、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谁用工、谁负责、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人事处作为管理学校劳务派遣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校内各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工作的宏观管理,指导检查各用工单位规范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代表学校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委托劳务派遣公司办理我校劳务派遣相关事宜。

第五条用工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劳务派遣岗位设置及劳务派遣人员使用、管理和考核等事宜。

第三章岗位设置和人员招录第六条用工单位因工作任务繁重,事业编制内人员不足,可设置一定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劳务派遣岗位。

劳务派遣岗位分为管理辅助岗位、专技辅助岗位、科研辅助岗位、特殊工勤岗位四类。

管理辅助岗位:从事管理辅助工作;专技辅助岗位:从事实验技术、档案图情、医技、财务等技术性辅助工作;科研辅助岗位:从事科研项目(课题)组的辅助性工作;特殊工勤岗位:从事特殊工勤服务,适用于极少数不适合使用服务外包方式用工的工勤岗位。

全校使用劳务派遣人员数量不超过用工总量的10%o凡学校和用工单位的涉密岗位及具有一定管理权的关键岗位均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后勤、安保、技术支持等服务性、保障性工作一般应采用服务外包方式,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专业公司承担。

第七条学校对编外人员的聘用按照“编制总量下按需聘用”的原则,编外人员数量一般不得超过聘用单位编制空余岗位数。

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派遣程序及

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派遣程序及

关于毕业生就业的优惠政策
国家及地方政府为鼓励高校毕业生就业, 制定了一系列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包 括就业补贴、创业扶持、税收减免等。
高校也会针对毕业生就业推出相应的优 惠政策,如提供就业指导、举办校园招
聘会等。
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应了解并充分利用 这些优惠政策,以提高自己的就业竞争 力。同时,高校和地方政府也应加大对 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
毕业生的知晓率和受益率。
THANKS.
03
报到证遗失后,毕业生应尽快向学校或相关部门申 请补办,以免影响就业手续的办理。
档案的转接
01
毕业生应了解档案转接的具体流程,确保档案能够顺利转接到 工作单位或人才市场。
02
在档案转接过程中,毕业生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报到证、
工作证明等。
毕业生应关注档案转接的进度,及时跟进处理相关问题,确保
03
就业协议的构成要素
工作内容
包括工作岗位、工作职责、工 作量和工作要求等。
劳动报酬
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等。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包括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加 班和休假等。
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
包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商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
就业协议的签订流程
双方协商
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就工作条件、待遇等进行 协商,达成初步意向。
毕业生在派遣过程中如遇到问题,首先应了解问题的具体情况,并尽可能收集相关证据和资 料。
针对不同的问题,毕业生可以采取不同的解决方法。如遇到用人单位不按协议履行的情况, 毕业生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如遇到派遣过程中出现纠纷的情况,毕业生可以向当地劳 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寻求法律援助。
在解决派遣问题的过程中,毕业生应保持冷静,理性对待问题,并尽可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 权益。

学院关于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学院关于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学院关于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学校实际工作需要,加强劳务派遣人员管理,进一步规范整合劳务派遣工作岗位,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劳务派遣公司根据劳务派遣协议派遣到我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人员资格劳务派遣人员应符合劳务派遣协议对派遣人员的基本要求及用工单位特殊岗位的用工标准。

第四条岗位设置劳务派遣人员只能从事临时性、辅助性岗位。

劳务派遣人员工作岗位应严格按照学校制定的劳务派遣人员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执行。

因工作需要确实需增加劳务派遣人员岗位的,由用工单位提出申请,由人事处统报学校研究决定。

第五条薪酬劳务派遣人员的薪酬原则上按XX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既定的薪酬标准不变)。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劳务派遣人员的薪酬标准,严格控制劳务派遣人员的加班,严格规范劳务派遣人员的考勤。

劳务派遣人员的实际支付工资超出薪酬标准的部分,各单位每月报送劳务派遣人员考勤表的同时,需附情况说明,由人事处核定后执行。

因政策性原因调整劳务派遣人员薪酬标准的,由学校统组织实施。

第六条日常管理1、劳务派遣人员的日常管理由各用工单位负责,人事处负责统协调。

各用工单位应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明确本单位劳务派遣人员出勤制度及劳动纪律。

2、劳务派遣人员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死亡事故,用工单位需在10小时内通知人事处,并配合学校按相关规定处理。

3、劳务派遣人员在学校工作期内发生人事(劳动)争议,按照劳务派遣协议规定处理。

第七条招用与辞退1、各单位招用劳务派遣人员,需事先申请,由人事处协调劳务派遣公司实施派遣。

经学校同意,各单位也可自行招聘,确定人员后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再派遣至用工岗位。

2、各单位不得私自辞退劳务派遣人员,确需辞退的,需事先申请并附辞退理由,由人事处协调劳务派遣公司办理辞退手续。

劳务派遣实施方案

劳务派遣实施方案

劳务派遣实施方案第1篇劳务派遣实施方案一、项目背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对人力资源的配置需求日益多样化。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灵活的人力资源配置方式,能够帮助企业实现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降低人力资源管理成本,提高企业运营效率。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保障劳动者权益,制定本劳务派遣实施方案。

二、项目目标1. 合法合规:确保劳务派遣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权益。

2. 提高效率: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提高企业运营效率。

3. 降低成本:合理控制人力资源成本,减轻企业负担。

4. 促进和谐: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维护企业稳定。

三、实施范围1. 派遣岗位:各类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

2. 派遣人员: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

3. 合作单位:具备劳务派遣资质的合法机构。

四、实施步骤1. 梳理岗位需求:企业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对派遣岗位进行梳理,明确岗位需求。

2. 选择合作单位:企业根据合作单位的资质、实力、服务质量等因素,选择合适的劳务派遣机构。

3. 签订合作协议:企业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 招聘与培训:劳务派遣机构根据企业需求,招聘符合条件的人员,并对其进行培训。

5. 劳动合同签订: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 人员派遣:劳务派遣机构将符合要求的劳动者派遣至企业,企业对派遣人员进行管理。

7. 跟踪管理:企业对派遣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劳务派遣机构负责跟踪服务。

8. 评估与优化:企业定期对劳务派遣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合作策略。

五、合规措施1. 合法合规审查:企业在选择劳务派遣机构时,要对其资质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具备合法经营资格。

2. 劳动合同签订:确保劳动合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 保险缴纳:劳务派遣机构负责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确保劳动者权益。

4. 工资支付:企业按时足额支付派遣人员工资,确保工资发放合规。

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2012版)

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2012版)

XX职业学院毕业生就业实施细则2012年9月为推进我院国家骨干院校项目建设,促进校企合作的深入开展,进一步做好我院学生就业创业指导工作,提高毕业生就业率和就业质量,使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高等教育法》和山东省关于普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政策,结合我院骨干院校项目建设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指导思想第一条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毕业生就业率和就业质量为中心,以实现毕业生充分就业为工作目标,引导毕业生树立先就业后择业的意识,采用积极主动、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不断开拓就业市场,促进毕业生就业。

建立立足山东,兼顾沿海,面向全国,以国有铁路、地方铁路、城市地铁、铁路工程局、铁道装备制造企业、地方企事业单位为服务方向的毕业生就业工作服务体系,确保毕业生充分就业。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二条学院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书记)任组长,主管副院长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领导、协调全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开展。

设立院、系两级就业指导办公室,实施就业“一把手工程”,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促进就业机制。

学院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全院毕业生就业的宏观管理,指导协调各系毕业生就业工作;各系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全面负责本系毕业生就业工作,并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本系毕业生就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三条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一)负责全院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的宏观领导,统一指挥和全面协调相关部门就业工作的开展;(二)负责全院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的部署,督促相关部门做好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三)审定和督促相关部门制定毕业生就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四)负责全院毕业生跟踪调查方案的审定和实施;(五)负责总结毕业生就业管理工作,审定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六)讨论、决定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其它重大问题。

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

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

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前言第一条大学毕业生是学校按照党的教育方针精心培养的、适应国家建设要求的优秀人才资源,是高层次人才队伍的后备力量。

为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提高毕业生的就业率和就业质量,维护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教育部、和省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的毕业生是指学校按国家计划培养、具有学籍、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

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经双向选择并经派遣供职于用人单位或自谋职业以及自主创业后,通过诚实劳动、依法经营取得合法收入,统称毕业生就业。

第三条对毕业生和学校就业工作的基本要求:毕业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人才,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

学校要在国家就业方针指导下,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国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和行业就业,主要采用择优推荐和就业指导相结合,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规定范围和时限内“双向选择”,由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方签订就业协议,并经学校登记、鉴证形成就业计划后由国家统一派遣的办法,实现毕业生就业。

第四条学校招生就业处归口管理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并指导各教学班的毕业生就业工作,重大问题由学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或党委决定。

各班主任负责本教学班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招生就业指导处和各班主任应各司其职,层层落实,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招生就业指导处处就业工作的主要职责:1.根据教育部、和省电大有关部门的精神,制定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政策,部署及总结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安排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日程;2.组织、管理、指导、检查、评估各教学班的毕业生就业工作;3.负责毕业生资格审查和全校毕业生生源汇总、统计、上报;4.负责毕业生推荐工作和就业协议的审核、鉴证、登记和管理工作;负责年度毕业生就业状况反馈和就业率统计及毕业生就业遗留问题(改派等)的处理;5.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上报毕业生建议就业计划;负责组织、协调毕业生派遣和离校手续办理等工作;6.组织开展就业宣传工作,联系用人单位和宣传媒体,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建立广泛的就业基地;7.积极收集、整理并及时向各教学班和毕业生发布需求信息;接待用人单位,组织参加各种招聘活动;8.热情接待用人单位,向用人单位介绍本单位的专业设置、教学和科研特色及毕业生在校德智体发展情况,积极推荐合适的毕业生,协助用人单位考核录用毕业生;9.负责就业指导课程建设和教学组织、管理,面向毕业生开展日常就业指导与咨询;组织开展全校就业工作人员培训和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配合学生教育管理部门开展毕业教育工作;10.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调查与研究,为学校发展规划提供参考,主要内容包括:毕业生就业观念和就业期望调查、用人单位调查和毕业生跟踪调查等。

毕业生派遣办法

毕业生派遣办法

毕业生派遣办法根据国家教育部及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校毕业生派遣的相关政策,现对毕业生派遣办法做如下说明。

一、协议就业毕业生派遣办法协议就业毕业生按毕业生就业协议或其他就业证明材料内容办理派遣。

各种情况派遣办法如下:(一)国有单位直接接收毕业生档案的国有单位(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有人事权的,直接派遣到单位,报到证抬头为单位名称;国有单位无人事权但其上级主管部门有人事权的,派遣到上级主管部门,报到证抬头为上级主管部门名称,报到证备注栏注明具体工作单位。

(二)国有单位实行人事代理的国有单位通过人事代理方式招聘毕业生的,派遣到代理的人才机构,报到证抬头为人事代理机构,报到证备注标注具体工作单位。

(三)非国有单位不接收毕业生档案、户口的毕业生可选择户档回原籍或者办理就业地户档托管。

报到证抬头为原籍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或人才中心,报到证备注为具体工作单位。

(四)省内就业的毕业生到我省市州所属单位工作的,报到证抬头必须开往市州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报到证备注栏注明具体工作单位,毕业生须到市州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报到,并办理转签手续。

二、特殊群体毕业生派遣办法(一)免费师范毕业生回省就业的,毕业时直接派遣到工作单位;跨省就业5月30日前已办完跨省手续的,毕业时直接派遣到工作单位;跨省就业5月30日前未办完跨省手续的,按照生源省统筹方案派遣; 5月30日仍然待就业的,按照生源省统筹方案派遣。

(二)定向、委培生委培研究生毕业后必须回原委培单位工作,如有特殊情况要求改变就业去向,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并于7月中旬由学校报省就业中心审批通过后才能办理改派,打印报到证。

“骨干人才”研究生毕业后,直接派回定向单位或定向地区。

“骨干人才”非在职研究生毕业时,在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落实接收单位的学生,毕业生凭报到证回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转签。

关于毕业生派遣、档案的说明

关于毕业生派遣、档案的说明

关于毕业生就业派遣、档案管理和转递的事项说明一、就业派遣1、报到证的作用《报到证》由原来《派遣证》转化而来,是毕业生到就业单位报到的凭证,也是毕业生参加工作时间的初始记载和凭证。

(1)《报到证》是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的证明。

毕业生到工作单位就业时,须持《报到证》。

用人单位凭《报到证》为毕业生办理手续。

(2)当地公安部门凭《报到证》为毕业生办理落户手续。

(3)《报到证》一式两联及蓝联和白联,蓝联由毕业生本人持有、白联装入毕业生本人档案。

(4)《报到证》蓝联由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时交给用人单位,是毕业生参加工作时间的初始记载和凭证,上面的日期是工龄的开始年限,与退休年龄和养老保险交纳年数都有关。

(5)《报到证》是大学毕业生就业的证明。

《报到证》中的姓名须与毕业生身份证中的姓名一致,单位的名称也必须准确。

(对于由学校集中第一批办理报到证的同学,我们会将报到证的基本信息打印出来要大家在6月10-11号核对)2、对于在6月8号之前交了就业协议书(原件两份)或劳动合同(复印件两份)、没有就业但在有些可以办理报到证的人才市场做人事代理(如湖南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申请回原籍就业的同学学校会给大家集中办理报到证;在此之后并在领取毕业证书之前可以办报到证的同学,学校可能会有第二批集中办理,具体时间定在7.10左右。

3、集中办理报到证的同学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已经签了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且单位接收报到证的同学,直接将报到证开到该公司。

这类单位一般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等。

(2)已经签了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而单位不接收报到证但单位集中办理人事代理,建议将报到证的题头开到该人才市场、备注栏中写该公司的名字(体现在协议书中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的公章上);如果没有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公章就直接将报到证开到该公司。

(3)已经签了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但单位不接收报到证,同时单位也不负责档案、户口的同学,自己选择人才市场做人事代理或申请回原籍。

高等学校毕业生调配派遣办法

高等学校毕业生调配派遣办法

高等学校毕业生调配派遣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国家人事局•【公布日期】1981.10.04•【文号】[81]教学字048号•【施行日期】1981.10.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指导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高等学校毕业生调配派遣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18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18日)废止高等学校毕业生调配派遣办法([81]教学字048号1981年10月4日教育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人事局发布)为了贯彻国务院国发[1981]23号文件精神,做好今年高等学校毕业生调配派遣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执行计划1.要切实执行国务院批准的毕业生分配计划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制发的调配计划。

各级计划、调配部门要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地检查。

2.在调配派遣过程中,学校如发现有分配不当的,经商得地方计划、调配部门同意后,可进行调整。

如调整的人数较多,应同上级计划、调配部门商定另下调整计划。

3.入学时工龄满五年的原是国家职工的学生(指在校学习期间,由原单位发工资的),毕业后一般回原单位。

如回原单位用非所学或国家急需的专业,仍按调配计划执行。

现役军人学生,毕业后回原部队,专业不对口的,由部队内部调整。

4.已录取为研究生和按规定回原单位,以及因故(退学、休学、开除、疾病等)减少的毕业生人数,地方计划、调配部门要合理酌减有关单位的分配名额,分配人数多的多减,少的少减,边远地区不减。

减少的专业、人数和原因,由学校及时通知用人单位。

二、思想政治工作5.地方调配部门、教育部门和学校,要认真做好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宣传、新闻单位和共青团组织要密切配合,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典型,表彰先进,树立服从国家分配光荣的社会风尚。

6.学校要在毕业分配前,集中一段时间进行分配教育。

教育毕业生服从国家分配,到基层去,到艰苦的地方去,到祖国需要的地方去,立志把自己的青春和才智献给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

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

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

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维护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院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和山西省教育厅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普通高校联系社会的纽带,对促进学院教育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引导学生全面发展,主动适应社会需要具有明显的导向作用,是人才培养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在学院工作中占有重要地位。

第三条本细则中的毕业生是指按国家计划培养、具有学籍、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毕业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人才,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

第四条凡获得毕业资格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按有关规定,在学校的帮助和指导下自主选择单位,用人单位考核择优录用。

第五条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工作领导组统筹协调全院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招生就业处是全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职能部门,各系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负责本系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二章就业工作原则第六条毕业生就业实行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办法。

第七条毕业生择业实行平等对待、公平竞争、自觉自愿、诚实信用和择优推荐的原则。

第八条就业工作实行就业政策公开、需求信息公开、择优推荐公开。

第九条招生就业处对毕业生就业全过程实行管理。

第三章就业工作职责分工第十条招生就业处主要职责: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根据教育部和山西省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规定和部署,制定和修改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具体实施意见,布置全院毕业生就业工作。

2 .开展大学生职业生涯教育和就业创业指导,发挥就业创业教研室的作用,开设必修课和选修课,开设就业政策、就业信息、就业技巧等方面的讲座,对就业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为毕业生和就业工作人员提供有关指导和咨询等。

3 .不断完善就业网站,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发挥就业网的服务功能,加强就业信息传达。

高等学校毕业生调配派遣办法 (见习规定)

高等学校毕业生调配派遣办法 (见习规定)

【法规分类号】206004198102【标题】高等学校毕业生调配派遣办法【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教育部;国家计委;国家人事局【颁布日期】1981.10.04【实施日期】1981.10.04【失效日期】【内容分类】普通高等教育【文号】(81)教学字048号【题注】【正文】为了贯彻国务院发〔1981〕23号文件精神,做好今年高等学校毕业生调配派遣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执行计划1.要切实执行国务院批准的毕业生分配计划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制发的调配计划。

各级计划、调配部门要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地检查。

2.在调配派遣过程中,学校如发现有分配不当的,经商得地方计划、调配部门同意后,可进行调整。

如调整的人数较多,应同上级计划、调配部门商定另下调整计划。

3.入学时工龄满五年的原是国家职工的学生(指在校学习期间,由原单位发工资的),毕业后一般回原单位。

如回原单位用非所学或国家急需的专业,仍按调配计划执行。

现役军人学生,毕业后回原部队,专业不对口的,由部队内部调整。

4.已录取为研究生和按规定回原单位,以及因故(退学、休学、开除、疾病等)减少的毕业生人数,地方计划、调配部门要合理酌减有关单位的分配名额,分配人数多的多减,少的少减,边远地区不减。

减少的专业、人数和原因,由学校及时通知用人单位。

二、思想政治工作5.地方调配部门、教育部门和学校,要认真做好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宣传、新闻单位和共青团组织要密切配合,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典型,表彰先进,树立服从国家分配光荣的社会风尚。

6.学校要在毕业分配前,集中一段时间进行分配教育。

教育毕业生服从国家分配,到基层去,到艰苦的地方去,到祖国需要的地方去,立志把自己的青春和才智献给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

7.要做好毕业生的鉴定。

鉴定要实事求是,肯定成绩,指出缺点,明确努力方向,并允许本人保留不同意见。

8.要建立健全学生档案。

档案要包括政治与业务两个方面。

对在校学习期间犯有严重错误或发现重大问题的学生,在毕业前要做出结论。

高校劳务派遣实施方案

高校劳务派遣实施方案

高校劳务派遣实施方案
为了确保高校劳务派遣能够顺利实施,我们制定了以下方案:
一、组织与协调
1. 成立高校劳务派遣工作组,负责协调和管理高校劳务派遣工作。

2. 就劳务派遣相关政策与高校进行沟通和协商,确保政策的顺利落地。

3. 建立与用工单位的合作机制,明确双方的权责义务。

二、招聘与选拔
1. 制定明确的招聘标准,包括学历、专业技能和工作经验等要求。

2. 在高校、招聘网站或其他合适的渠道发布招聘信息,吸引符合条件的人员申请。

3. 针对申请人进行面试、考核和背景调查,确保选拔到合适的劳务派遣人员。

三、合同管理
1. 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2. 根据劳动合同,向劳务派遣人员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福利和社会保险金。

3.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及时跟踪和处理合同变动、解除和终止等情况。

四、绩效考核与管理
1. 设定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目标和绩效指标。

2. 定期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绩效考核,评价其工作表现和工作质量。

3. 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给予奖惩,并适时调整岗位或报酬。

五、安全和劳动保护
1. 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2. 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装备,确保工作环境安全。

3. 对劳务派遣人员发生的工伤进行及时处理和赔偿。

六、纠纷处理与申诉渠道
1. 设立专门的纠纷处理机构,及时处理劳务派遣工作中的纠纷和矛盾。

2. 建立公正、透明的申诉渠道,让劳务派遣人员能够公正申诉和维护自身权益。

以上是高校劳务派遣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我们将按照方案要求,确保高校劳务派遣工作的顺利进行。

应届毕业生的毕业派遣流程

应届毕业生的毕业派遣流程

应届毕业生的毕业派遣流程一、应届毕业生的毕业派遣流程1、生源信息审核上报2、毕业生开户注册3、毕业生录入就业信息、上交就业证明材料4、毕业生就业信息的确认5、省人事厅打印派遣证,毕业生毕业派遣6、毕业生返校领取毕业证、派遣证、户口迁移证7、就业报到和实名登记8、毕业生档案发送上面是我们毕业之前需要做的工作,前两条已经完成了,目前要做的就是第3条;因为就业信息录入不上,省厅就打印不了派遣证因为省里面没有你的信息,派遣证是用来移档案的,档案就不用我说了;二、录入就业信息,上交就业证明材料毕业生的主要就业形式以及需要提供的就业证明材料有以下几种:1、签约签约是国家为了保护毕业生就业利益采取的一种就业措施,毕业生只有与工作单位签约,档案才能转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才交流中心,学生的干部身份才能得到利用,工作单位才能与学生的档案产生直接的联系并利用学生的干部档案为毕业生交纳各种保险,并且从档案转到的那一天开始计算工龄,同时毕业生也将享受单位所在地政府的各种地方福利政策;因省外签约情况特殊,必须有专业人员指导,所以要求学生必须亲自打到学校就业办,由就业办老师指导签约;三方协议到就业办领取;2、签订劳动合同——须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3、应征入伍——须提供入伍通知书复印件4、出国工作、学习——出国学习的提供录取通知书复印件或录取学校出具证明,出国工作的由接收单位或劳务派遣公司出具证明5、升学6、自主创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已经找到理想工作的同学可以询问单位能否进行网上签约,能够网上签约的现在就可以和单位进行网上签约了;三、人事代理和档案托管人事代理指毕业生离校前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单位签约,学生的档案将打回生源地,档案没有工作单位挂靠,无法计算学生的工龄,干部身份无法转正定级,两年以后干部身份自动取消,这部分同学可以申请在学校办理人事代理,费用是每年300元,另外人事代理的学生要交2张一寸照片和身份证号码;人事代理没有地域限制,包括烟台市六区以内的都可以;除了能够与工作单位签约和升学的学生其他的都可以办理人事代理;人事代理既保障了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又方便毕业生将来档案调动;档案托管指的是烟台市六区以外的想长期留在烟台工作的毕业前暂时没有合适的工作单位签约的学生,由托管公司和学生签约档案暂时代管,费用是120元,这种形式的好处就是学生档案流动方便;但是不能计算工龄和干部身份的转正定级;托管的期限是一年,学生一年以内档案一定要转走;一年之内能够找到单位签约的学生可以做档案托管,否则不允许。

深圳大学本科毕业生就业派遣流程

深圳大学本科毕业生就业派遣流程
3、港、澳、台籍学生(含国内学生在校期间持单程证赴港澳定居);
4、外国籍学生;
5、已经确定不能按期毕业的学生。
延期毕业(指未能在8月31日前按期毕业)的学生取得毕业证书后,可在毕业证书签发日起三个月内,凭毕业证书向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申请派遣,有接收函的派往接收函所列接收单位,没有接收函的派往生源地毕业生接收机构。
1、是到接收单位报到的凭证,毕业生就业后的工龄由报到之日开始计算;
2、证明持证的毕业生是纳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的学生;
3、接收单位凭报到证予以办理毕业生的接收手续和户口关系;
4、是毕业生在工作单位转正和干部身份的证明。
报到证由正副两联组成:正联(蓝色)由学校就业主管部门发放给学生个人,用于办理报到及落户手续后存入档案,副联(白色)连同档案由学校就业主管部门寄至报到证开具的用人单位或省市地县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存档(如人事局或教育局)。
暂缓就业协议书填写注意事项
1、学生本人为乙方,协议书中有关乙方内容由学生本人填写,学生本人应确保所填信息真实及完整。
2、暂缓就业时间必须统一填写为: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
3、《暂缓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签署完毕后,学生本人留存一份,其余两份交回所在学院。
申请“暂缓派遣”的毕业生,如在8月31日前落实就业单位并取得接收函的,登录学校就业中心网站,在“就业信息上报”页面填报(或更新)就业信息后,持接收函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撤回“暂缓派遣”申请,申办报到证。
2015届新疆定向招生生源毕业生原则上回生源地就业。
(注:深圳市人社局的规定,回生源地就业的深圳生源毕业生也必须先行办理毕业生接收手续,取得接收函后才能办理报到手续,因此,建议深圳生源毕业生取得接收函后再领取报到证。
3、申请暂不签发就业报到证(暂缓派遣)

毕业生就业政策、形势与就业工作程序全解

毕业生就业政策、形势与就业工作程序全解
人事代理需要注意以下方面情况(以广州市为例,其他地市参照): 1、办理对象:应届毕业,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拟到非国有单位就业的毕业生、部分国有 单位以临时聘用的形式录用的毕业生和一心要留在广州工作,也不准备考取公务员的毕业生 等。 2、办理人才代理的中介机构:中国南方人才市场、广东省人才中心及广州市各区人才中心 等都可以办理。 3、办理人才代理需要提供的材料:学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一份(原件)、《就业协议 书》一式三份(原件,已签约)、用人单位“三证”(指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组织 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照片一张。 4、户口:为广州市正式常住户口,一般情况为集体户口,如果有亲属(直系)户口在广州 的,可以将户口迁往其所在地;如果有物业在广州,可以将户口迁往物业所在地。 5、办理人事代理的利与弊 利:可以解决广州市户口;可以计算工龄,评职称;办理护照、边防证等证件与其它证明; 可以办理社会保险。 弊:办理了人事代理,就算作已就业,一年以后更换就业单位,只能以调动的形式办理,不 能以应届生的身份就业。
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后,必须由就业单位所 属省、市、县级人事主管部门在“用人单位上级 主管部门意见”一栏盖章,或具有省或市人事主 管部门盖章的接收函方可列入就业计划(在生源 地就业的毕业生可以不交接收函)。这里所指的 “接收函”可以是有人事权的单位上级主管部门 在协议书上直接盖章;也可以是单位所在城市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接收函;或通过政府人事 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为中介所开出的接收函。 毕业生需在6月2日前把接收函送交学校就业指导 中心,否则,其就业方案仍自动生成为“回生源 地未就业”。
(1)根据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以及主管部门的工作意见,制定 本学校的工作细则;
(2)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开展 毕业教育与就业指导;

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

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

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相关政策及要求第一条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和《毕业生就业管理暂行规定》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确保毕业生就业工作规范有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校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建功立业,按照《关于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创业的暂行办法》,对到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创业的毕业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条对于授予结业证书的学生,学校可以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

其中,已落实工作单位的,可按结业生派遣,其户口、档案按毕业生户口、档案管理办法处理;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其户口、档案转回生源所在地,由当地就业部门帮助推荐就业或自谋职业。

第四条肄业生不具备毕业生派遣资格,其户口、档案转回生源所在地。

其中中途退学且未间断学业的研究生,可降一个学历层次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定向生、委培生毕业时按定向、委培合同(协议)就业。

学校不为其办理就业推荐、签约等相关手续,毕业时派遣到原定向、委培单位。

若因特殊原因,定向生、委培生在校期间与原单位解除关系的,由本人自行办理工作调动手续或自谋职业。

第六条免试攻读硕士学位并已列入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本科毕业生,学校不再为其推荐就业,不能再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

报考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双学位及国家公务员的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时,应将报考信息告知用人单位。

因隐瞒上述情况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的,后果由毕业生本人负责;录取前已与用人单位签约的,须办理解约手续,否则将按就业协议派往签约单位。

第七条台港澳侨的毕业生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毕业生可直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无须签订就业协议书,毕业后凭劳动合同或其他协议到用人单位报到。

具体办法参见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第八条凡需跨年度调整毕业时间的应届生(延期毕业和提前毕业),应在上报就业建议方案之前完成相关手续的办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毕业生就业派遣(档案派遣)方案
毕业生:
现开始统计毕业档案关系去向问题,报到证和档案派送地一致,毕业生可结合自身情况选择,根据“就业情况对照表”,回复信息内容为“姓名,班级,回原籍/留津,签约/打工/未就业/升本,打印报到证且打到当地人事局/不打报到证”,截止日期之前,不反馈的统一被视为“档案留津暂不打报到证”。

(注意:首次打印报到证免费,改派需要另交费用,请学生慎重选择。


根据教委下发的“津政办发”文件精神外地外省毕业生可将档案保留在天津大中专就业指导中心(两年内不收取费用),若以后找到单位,需打印报到证,再自行到档案所在地打印报到证。

温馨提示:已有正式签约单位且需要打印报到证的学生请单独与辅导员联系。

就业情况对照表
津政办发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高职院校外省市生源毕业生在津落户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高职院校外省市生源毕业
生在津落户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天津市高职院校外省市生源毕业生
在津落户工作实施办法
为切实做好本市高职院校外省市生源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在津落户工作,充分利用毕业生这一宝贵资源,降低全市人
口平均年龄,增强城市活力,促进天津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实
施办法。

一、落户范围
凡在本市高职院校有集体户口或入学时户籍未由原籍迁入学
校集体户口,毕业2年内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聘用)合同的毕业生,准予在津落户。

凡在入学时户籍由原籍迁入学校集体户口,毕业2年后在津仍未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聘用)合同的毕业生,由学校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开具户口迁移证,迁回该毕业生原籍落户。

二、办理程序
毕业生提出在津落户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由所在单位汇总申报材料集中报市公安局审批。

市公安局发放《登记户口通知书》或《户口准予迁入证明》,毕业生或用人单位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在津落户手续。

三、申报材料
(一)毕业生提供的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毕业院校集体(或本人原籍)户口页原件及复印件。

(二)用人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市教委核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个人)。

(五)落到企业或人才市场集体户口的毕业生,提供落户地集体户口首页原件及复印件;落到有本市合法固定住所的本人或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家庭户口的毕业生,提供本市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属近亲属关系的,还须提供亲属关系证明,近亲属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近亲属同意落户证明)。

四、职责分工
(一)高职院校负责对本校毕业生在津就业、专业对口以及在津落户后流往外地工作等情况做好跟踪、反馈,并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将未在本市就业的毕业生户口由学校集体户口迁回该毕业生原籍。

(二)市教委负责对高职院校的资质进行管理和认定,并及时向市公安局和市人力社保局通报学校变动情况;负责审核毕业生的毕业资格;为申请在津落户的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核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及在津落户编号。

(三)市公安局负责审批在津就业申请落户的毕业生户口,发放《登记户口通知书》或《户口准予迁入证明》,指导各公安派出所规范做好办理毕业生在津落户工作。

五、入学前户籍在武清区、宝坻区、蓟县、静海县和宁河县的本市高职院校毕业生,毕业2年内与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滨海新区的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聘用)合同的,准予户籍迁移至其单位所在的市内六区、环城四区、滨海新区落户。

具体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