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法中的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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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新_保险法_中的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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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

新《保险法》中的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

赵 冰

年2月份,新修订通过的《中(以下简称《保险法》

)引起了各方热议。其中,在第十六条中新增的有关弃权和禁止反言原则的内容更是引人关注,相关评论和报道近期不断见诸报端。据统计,我国寿险及健康险合同纠纷超过一半是由于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赔引起的,但事实上,并非所有投保人都是故意隐瞒一些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保险公司往往负有责任。《保险法》新增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为此类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有重要作用。

一、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的相关概念

弃权与禁止反言的原则最早来自于英美法,后被大陆法所吸收,在大陆法系各国家的保险法中以最大诚信原则的形式得以体现。但最大诚信原则的概念范围要比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更为宽泛。除了弃权与禁止反言,最大诚信原则还包括如实告知、保证和说明三项内容。这就不可避免地使得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的概念被弱化,其重要性也没有得到体现。因此,有必要先对弃权和禁止反言的相关概念和内涵加以略述。

弃权与禁止反言,实质上是两个不同的原则,其法理基础和适用原则都有所不同。本文仅就英美学者对其概念内涵的表述加以概述。

1.弃权的概念及适用条件

根据英美学者在保险法相关著作中的表述,弃权是指“保险人知道其有正当的理由解除合同或者拒绝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但是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向被保险人传达其放弃该权利的情形。”要

判断保险人的某种行为是否构成弃权,可以从以下三点判断:第一,保险人享有基于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而产生的如抗辩权等权利;第二,保险人知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的事

保险法中的诚信原则

保险法中的诚信原则

工商管理学院市场营销20104030435 高景秋

保险法中的诚信原则

诚信是中华名族的传统美德,在保险法中它也占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的重要原则。诚信就是诚实、守信,诚信是保险的生命线。从我国保险业经营的现状来看,众多现实让人觉得保险诚信不容乐观,如被保险人不如实告知或骗赔,保险人在经营与理赔方面的不诚信等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

保险法是约束,规范保险人和投保人的一种标准法律,它的存在可以更好的维护双方的利益关系。这其中重要的原则就是诚信,所谓诚信就是诚实、守信,是保险的生命线。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主要通过保险合同双方的诚信业务来体现,具体包括投保人货被保险人如实告知的义务及保证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及弃权和禁止反言义务。

保险法中的这种最大诚信原则,实际上就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及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必须以最大的诚信全面而完整地

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严格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和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之所以这样强调诚信原则,因为保险合同具有很强的特殊性。第一,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具有不确定性。第二,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相比具有明显的信息不对称性。第三,保险的行业特性是资金流动性强。

下面就保险的特殊性做具体的分析。

1,保险合同时蛇形合同,具有不确定性。所谓射幸合同,及当事人全体或其中的一人取决于不确

定的事件,对财产取得利益或遭受损失的一种相互的协议。⑦对于射幸合同,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及如何确定保险费率,全依赖于对保险标的的客观判断,只有当合同约定的风险事故发生时,作为保险合同一方的保险人才需要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然而作为保险风险的大小发生与否与当事人密切相关,对保险人而言,如果风险不发生,则无需支付保险金。因此,保险合同与一般的经济合同中风险由当事人自己承担有着本质的区别。现代保险的经营是依据“大数法则”为基础开展的,在“大数法则”下,保险人所缴纳的保险费构成用于承担保险风险的保险基金;这个保险基金是每个被保险人所共有的,每个被保险人的利益是一致的,这个基金如同公共财产一样,虽然利益是全体社会成员的,但是任何一个人都不能随意去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也不允许任何人随意的破坏;同样,任何一个被保

最大诚信原则——弃权与禁止反言

最大诚信原则——弃权与禁止反言

最大诚信原则

——弃权、禁止反言、不可抗辩条款

本节内容、重点、难点重点难点

弃权与禁止反言的含义1.弃权的构成要件

2.禁止反言与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

1.弃权;

2.禁止反言;

3.不可抗辩条款。

教学内容

3.弃权和禁止反言2.保证

1.如实告知

约束投保人

约束保险人

案情介绍

——案例:人身保险引纠纷

2011年

2012年

2012年底2015年后续

李女士孩子所在学校统一为孩子们向A 保险公司投保了学平险李女士的孩子因病情加重不幸身亡

李女士的孩子因患白血病获得了A 保险公司10000元的赔偿李女士到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保险公

司不予理赔李女士在A 保险公司给孩子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约定死亡保险金额为

12万元。

(一)弃权的定义

弃权:

所谓弃权,即放弃权利,在保险法中,是指当保险人已经意识到其有理由解除保险合同,或者有理由抗辩被保险人保险单下的权利主张时,明示或默示地向被保险人传达其放弃上述权利的意思表示。

构成弃权的要件:

1.保险人必须知悉权利的存在。

2.保险人必须有明示或默示的意思表示。

(二)禁止反言

禁止反言:

在保险法中,是指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对被保险人既然做出了某种错误陈述,并被不知情的被保险人所信赖,以至于如果允许保险人否认先前的陈述将导致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法律禁止保险人否认先前的陈述或改变立场。

禁止保险人出尔反尔

(三)案情介绍

——案例:人身保险引纠纷

2011年

2012年

2012年底2015年后续

李女士孩子所在学校统一为孩子们向A 保险公司投保了学平险李女士的孩子因病情加重不幸身亡

李女士的孩子因患白血病获得了A 保险公司10000元的赔偿李女士到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保险公

论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的重要性

论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的重要性

论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的重要性摘要: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的首要原则,也是保险法律体系的基石所在。根据最大诚信原则,保险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有告知义务、保证义务、弃权和禁止反言义务。最大诚信原则对投保人、保险人以及保险业均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最大诚信保险法

最大诚信原则是民法诚信原则在保险法领域的延伸,是保险法的首要原则,也是保险法的基石所在。最大诚信原则是指在保险活动中,人们应该尽最大的诚信和善意,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中的地位

为了更好地说明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中的重要性,我们有必要深入考察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中的地位。

(一)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的首要原则

保险法有很多原则,如合法保险原则、自愿原则,但是保险法的首要原则是最大诚信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保险合同的民事性质

保险合同在本质上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除了受保险法调整外,也受合同法的调整。保险双方订立保险合同在本质上是民商事合同。因此,适用于民商事活动的首要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同样适用于保险合同。

2、保险活动的特殊性需要最大诚信原则作为首要原则

保险活动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保险合同具有一定的射幸性,所

谓的射幸性也指不确定性。因此,如果保险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不恪守最大诚信原则,则有可能使保险活动彻底落空,而且当事人受到损失。此外,保险合同的射幸性也经常被违法犯罪分子所利用,因此必须把最大诚信原则作为保险法的首要原则才能防范这些情况的发生。

(二)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律体系的基石

笔者认为,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中的地位还体现在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律体系的基石。如果没有最大诚信原则,保险法律体系便不能建立。原因是:

论新《保险法》中的弃权和禁止反言原则

论新《保险法》中的弃权和禁止反言原则

Ab ta t h e v ri n o n u a c a siults t rn i ls o ie n so p 1 sr c :T e n w e so fI s r n e L w t a e he p ic p e fwa v r a d e tp e .Fr m he p o t
ຫໍສະໝຸດ Baidu
保 方违 反 义 务 及 保 险 人 放 弃 权 利 ; 止 反 言 的 构 成 要 件包 括 保 险人 作 出错 误 表 示及 投 保 方 的合 理 信 赖 。在 保 险 禁
法 中适 用 弃 权 和 禁 止 反 言 的具 原 则 及 诚 实信 用 原 则 有 先 后 之 兮 , 权 与 禁 止 反 言 的 举 证 难 度 也 有 所 区别 , 弃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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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诚信原则下 弃权和禁止反言

最大诚信原则下   弃权和禁止反言

最大诚信原则下弃权和禁止反言

1070300033 安颖

诚信原则"是社会公平正义观念与具体民法规范之间的连接纽带。保险活动中对当事人的诚信要求更加严格,因此保险中的诚信原则被称为最大的诚信原则。我国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有三项基本内容:告知、保证、弃权和禁止反言。保险对诚信的要求“最大”,是由于保险具有特殊性。保险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相比较具有明显的信息不对称性。

其次,保险合同是约定未来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合同。

最后,保险的建立依赖于大多数人的参与,如果在保险中不强调诚实信用,保险就缺乏安全性。

弃权与禁止反言规则最早是英美合同法中的制度,到了20世纪,保险法领域开始给予这个规则以显著的重视。英美法系国家的法院陆续发展了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是指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而禁止反言则是指保险人一方对某种事实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做的错误陈述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合理依赖,以至于如果允许保险人一方不受这种陈述的约束将损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权益时,保险人一方只能接受其所陈述事实的约束,失去了反悔权利的一种情况。

弃权的构成通常需具备以下三方面的要件:(1)保险人享有基于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而产生的权利。(2)保险人知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的事实,从而得以产生合同的解除权或抗辩权等权利。(3)保险人作出弃权的意思表示。保险人的弃权既可采取明示的方式也可采取默示的方式。

禁止反言的构成要件不同于弃权,具体表现为:(1)保险人对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作出清楚和确定的虚假意思表示。(2)保险人合理预期其虚假的意思表示将导致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之作为或不作为。(3)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保险人的虚假意思表示予以合理信赖。

论保险法中的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

论保险法中的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

宁波大学考核答题纸

(20 11 —20 12 学年第 2 学期)

论保险法中的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

【摘要】紧扣《保险法》条文,明晰了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的概念以及这两者之间的区别,分析了两者的构成要件,指出了《保险法》中弃权与禁止反言条款的诸多不足并提出相关建议,同时认为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在适用过程中应优先于诚实信用原则,并应对这两个原则的适用加以限制,以期我国保险制度健全和完善。

【关键词】弃权禁止反言保险法诚实信用原则

引言

在保险业高度发达的英国和美国,弃权和禁止反言原则在阻断保险人不当行使解除权和抗辩权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以保护投保方(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利益。将弃权和禁止反言原则写入我国保险法的呼声早已持续多年,终于在2009年2月份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第16条第3款和第6款中分别对弃权和禁止反言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之所以要在保险法中引入这两项原则主要基于以下两点原因:其一,投保方与保险人产生的纠纷日益增多,投保方的合法权益经常受到侵害,“投保易、索赔难;收费快、赔款慢”成为人们对保险的普遍印象。“保险就是骗钱”成为许多保险消费者的共识,我国保险业遭受了前所未有的诚信危机。其二,由于投保方对保险标的风险情况的实际掌控,加之投保方与保险人间实际上为多对一的关系,从可行性及效率的角度出发,保险人客观上无法逐一了解每一个保险标的的风险情况,因此保险合同也被称之为典型的信息不对称合同。正是由于投保方与保险人在掌控保险标的信息上的悬殊,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投保人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本着最大的善意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向保险人告知重要事实,履行投保方的告知义务。上述两点原因通常表现为一定的因果联系,在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的过程中,保险人往往以言语或行为确认合同的有效性;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又以投保方没有如实告知主张合同无效,并不退还保费;如没有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则正常收取保费。保险人之所以在此问题具有投机性,除保险代理人制度规范不健全外,更多为保险法修订前保险人行使解除权等抗辩权无任何法律限制。只要投保方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不论原因,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从而造成消费者买了保险反而觉得不保险的诚信危机。

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2013-09-25

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2013-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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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王某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为什么? 2、保险公司能否拒赔?为什么?
四大基本原则
HL&A Claims
Jul,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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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诚信原则
含义
内容 案例分享

保险学原理-复习重点

保险学原理-复习重点

一。危险识别的方法:保险调查法专家法财务报表分析法流程图分析法投入产出分析法

二。危险处理常见方法:

危险回避:放弃活动以消除某一特定危险带来的损失,最简单最消极的方法。

危险控制(损失预防和损失抑制):降低损失发生的频率,缩小损失发生的程度,不愿放弃,不愿转移。

危险转移:通过合理的措施,将危险及其损失从一个主体转移给另一个主体,转移损失及其程度的不确定性。

危险自留:经济单位自己承担危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一种重要的财务型危险对策。

三.危险自留的原因危险自留的局限性

既要针对危险的实际状况,又要根据经济单位的资源状况,综合考虑对策的可行性和效用。当发生的损失频率高但是造成的损失程度低时,可选用危险自留。

四。危险回避使用的范围及局限性

危险损失频率高,损失程度高是危险处理技术中最简单的最消极的方法。

五.可保危险需要具有哪些条件

1,损失可以用货币来计量2,危险发生具有偶然性。3,危险的出现必须是意外。4,危险必须是大量标的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5,危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

六。论述危险与保险的关系

危险是保险产生的和发展的前提。危险的发展是保险发展的客观依据。

七。保险的职能

分担危险的职能:保险组织通过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建立保险基金,当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用保险基金进行补偿

补偿损失的职能:把危险分散给大家的过程也就是遭受损失的个体进行经济补偿的过程。

八,保险的作用:

(一)宏观作用:1,有助于稳定社会的再生循环。 2,有助于推动社会的经济交往。3,有助于扩大积累规模。 4,有助于推动科技发展。5,有助于增加外汇收入。 6,可以在世界范围内分散危险。7,对经济起到稳定作用,有助于社会的稳定。(二)微观作用: 1,有助于受灾企业及时恢复。 2,有助于安定人民的生活。3,均衡个人的财务收支。

保证是最大诚信原则的一项重要内容

保证是最大诚信原则的一项重要内容

保证是最大诚信原则的一项重要内容

保险原则: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

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在早期的保险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中,告知与保证主要是对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约束,而现代保险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中的告知与保证则是对投保人、保险人等保险合同关系人的共同约束。弃权与禁止反言的规定主要是约束保险人的。

1.告知

(1)告知的概念。告知包括狭义告知和广义告知两种。狭义告知仅指投保人在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成立时,就保险标的的有关事项向保险人进行口头或书面陈述;而广义告知是指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必须就保险标的的危险状态等有关事项向保险人进行口头或书面陈述,以及合同订立后,标的的危险变更、增加或事故的发生及时通知保险人。事实上,在保险实务中所称的告知,一般是指狭义告知。关于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标的的危险变更、增加,或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告知,一般称为通知。在此所述的告知仅指狭义告知。

(2)告知的内容。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求投保人应将那些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和确定费率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投保人必须告知的重要事实主要有:保险标的物的危险或损失可能超出正常情况的现象;与保险标的有联系的道德风险;涉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一些事实。例如,将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的价值、品质、风险状况等如

实告知保险人;将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既往病史、家族遗传史、职业、居住环境、嗜好等如实告知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告知的内容主要有两方面:

①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主动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对于责任免除条款还要进行明确说明。

我国保险法上的最大诚信原则

我国保险法上的最大诚信原则

内容摘要

诚实信用是民事活动的基础,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活动,保险行业也需要其约束。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保险行为、保险合同、保险案件处理的基本法则,在《保险法》中一般称为最大诚信原则,其在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处理保险纠纷案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主要是通过保险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诚信义务来体现,具体包括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履行保证义务,履行维护保险标的物安全的义务,履行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履行尽力防止和减少损失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与明确说明义务及弃权与禁止反言义务,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因此,在保险活动中,一方违反了保险合同的诚信义务,应对另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关键词:最大诚信;告知;保证;明确说明;弃权与禁止反言

Abstract

The honesty and trusty would be the foundation of the civil actions and as a particular civil action the insurance business would be bound by the principle too. This principle as the basic law for the insured actions, the insurance contract and the relative cases would be called as the most honesty and trusty principle officially in Insurance Law, which is aimed to balance the benefit of parts, to handle the insurance disputes with the great affects. So the most honesty and trusty principle majorly embodied by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honesty and trusty of the both side parts in the insurance contract which is including the notice liability of the insured and the investor, the performance guarantee liability, the safeguard liability of the maintaining bids, the dangers increasing notice liability, the prevention and reduction of the lost liability; the insured’s explanation, abandonment and the forbidden opposite statement and the compensation or the payment liabilities. Therefore, one part breaks the duty of honesty and trusty, another one would take the liability of compensation in the insurance activities.

弃权与禁止反言是因为什么的原因而产生的

弃权与禁止反言是因为什么的原因而产生的

弃权与禁止反言是因为什么的原因而产生的

弃权与禁止反言是因为保险代理人的原因而产生。

保险代理人在谋求多收代理费时,往往对保险标的或投保人申报事项不作严格审核,而以保险人的名义向投保人作出承诺,出具保险单,收取保险费。合同一旦生效后,发现投保人违反了保险条件,发生了弃权行为。

因为保险代理人可以拒绝承保或附加条件。从保险代理关系上讲,保险代理人以保险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这可以视为保险人的行为弃权。保险人不能解除保险代理人接受的不符合保险条件的保单,这被称为禁止反言。

弃权和禁止反言:

“放弃与禁止反言”是约束保险人的重要原则。弃权和禁止反言的具体含义一般包括两点:

首先,由于保险合同是以双方的诚信为基础,在本质上体现了平等,如果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放弃了某种权利,就不能向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主张该权利。

第二,被保险人因合理信赖保险人的陈述或行为而遭受损害的,保险人不得来回往返。

2020年(金融保险)保险法案例

2020年(金融保险)保险法案例

(金融保险)保险法案例

保险法案例

乙:下面我们讨论哪一部分?

甲:现在我们讨论保险法。

涉及到保险法,虽说法律是统一的,执法者却会有自己的理解和看法。保险业内人士与业外人士看法,也会不一样。在保险案件的审理中,同样的案件经不同法官审理,可能会有不同的结果。对于一个案例的判决正确与否,99名法官,或者99名律师,都会有不同意见,看法相左。

如果因为偷窃一件对于社会十分不重要的东西,例如,偷了丈夫与情人合影的像册,因为偷电意外触电身亡,保险公司赔不赔?

如果法院认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才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而偷窃丈夫与情人合影的像册,是轻微的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法院就会判决保险公司赔偿。

比如,酒后开车是常有的事情。如果酒后驾车,车毁人亡,可能因其行为违法而不赔偿。如果法院判定酒后驾车造成损失可以不赔,那么,开车时候打手机造成事故,也可以不赔么?穿拖鞋驾车造成车祸,也可以不赔么?

这样会导致什么结果呢?保险可能会失去人们的信任。人们谁还会相信保险公司呢?

2002年12月,“非常事故损失特约险”经过中国保监会备案,并且被批准。也就是酒后驾车肇事,致使第三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受到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酒后驾车,在某些保险公司也可以上保险了。人们对此看法也是不一致的。

有的人认为:这个险种,存在道德风险,纵容人酒后驾车。另外还有人认为:保障第三方利益不违法。比如,盗窃险也是保障第三方利益。

因此,有时候,法院的判决也不是无懈可击的。

保险中的弃权和禁止反言原则

保险中的弃权和禁止反言原则

浅谈保险中的弃权和禁止反言原则【摘要】最大诚信原则应该同时适用于保险人和投保人。投保人遵守该原则主要体现在如实告知和履行保证上,保险人(保险公司)遵守该原则主要体现在弃权和禁止反言上。

【关键词】保险法;弃权;禁止反言

禁止反言原则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一般契约理论,其基本内涵是“my word is my bond”——言行一致,不得出尔反尔。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在第16条第6款中首次引入禁反言规则。

1

弃权,就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清楚地知道对方违约,却作出某种行为,表示其不加反对甚至同意时,该方的行为就可能构成法律上的弃权,导致其原有的某项合同权利的暂时甚至最终丧失。禁止反言,也称为禁止反悔、禁止抗辩或者失权,在法律上,当合同一方的行为引起对方相信他无意严格坚持其合同项上的权利时,该方就可能被禁止反言,暂时甚至最终不能推翻他原先作出的这种行为表示,导致行动原有合同权利。可见这种情形下的弃权和禁止反言是一个逻辑上的连贯过程。

由于保险合同以双方的善意为基础,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体现实质上的平等,如果保险人放弃了其在保险合同中的某项权利,则不得再向投保人、被保险人主张该项权利;对因合理信赖保险人的陈述或行为而受损害的被保险人,保险人不得出尔反尔。

2

大陆法系各国的保险立法和司法中直接以最大诚信原则统领保险合同法。但是,作为一个重要的原则问题,弃权和禁止反言原则在合同法司法实践中的使用是非常广泛的。

21涉及保险人的多项权利义务。事实上,无论保险人还是投保人,如果任意弃权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将来都不能反悔。但从保险实践看,这一规定主要约束保险人。

我们离弃权和禁止反言还有多远

我们离弃权和禁止反言还有多远

保公提理 。保公认 因某 有 时纳 险 、 险司出赔而险司为 张没按交保费
合同效力处于中止状态,拒绝交付保险金。双方诉至法院。 法院在审理本案是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 应当每月都交付分期的保险费,如果超过 60 天未交付 ,合同的效力 应当中止。而实际情况是,张某在 2001 年的2 , 3 , 4 三个月都没有 按约定交纳保险费,此时合同效力应当依照约定中止。此时即使发 生保险事故 . 保险人也没有义务按照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第二种
[关键词」 权 止 言 除 弃 ;禁 反 ;解 权
诚信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由于其在民法体系中具有重 要的地位,又被理论界称为 “ 帝王规则” 。保险法是民法的特别法, 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被表述为最大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律 关系中,不仅要求当然遵守诚信原则, 而且要求 “ 最大诚信” ,说明 在保险法律关系中,由于保险行业的特殊性 、保险活动中信息的不 对称性以及保险经营中存在损害保险业信誉的不诚信行为,要求当 事人具有的诚信程度比一般活动更为严格。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人 的约束最典型的体现为弃权和禁止反言。 一、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是指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它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通 常是指保险人故意抛弃合同解除权与抗辩权而言的。构成弃权应当 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 保险人须有弃权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 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可以从保险人行为中推知其有弃 权的意思,如保险人明知投保人有违背约定义务的情形,而仍收受 保险费的,或投保人逾期交付保险费保险人仍然予以收受, 就足以 证明保险人有继续维持合同效力的意思,因此,其本应享有的合同 解除权 、中止权利及其他抗辩权均视为抛弃。2.保险人必须知道有 权利存在。所谓知道, 应当以保险人的确切知情为准, 但如保人已 知悉有关事实, 并从该有关事实中可知投保人违背约定义务的,也 视为知道。需要注意的是,保险人弃权的行为不得与社会利益冲突, 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得抛弃对于事实的主张。 禁止反言是在保险合同中, 无论投保人是否了解事实真相,一 旦保险人放弃自己的权利, 将来保险人就不得向对方就其已经放弃 的权利再行主张。很显然,弃权与禁止反言是一对相对应的概念。 禁止反言是弃权在法律上的应有之义。根据英美法系国家保险法的

禁反言在保险业中的理解与运用_以保险纠纷为例的实证分析

禁反言在保险业中的理解与运用_以保险纠纷为例的实证分析
三 、保 险 禁 反 言 的 适 用 条 件 在英国法上,禁反言不仅适用于对事实的陈 述,也包括对法律的陈述,既包含了对过去的陈 述 ,也 包 含 了 对 未 来 的 设 想 或 说 明 意 图 方 面 ,而 不 论 其 陈 述 是 否 虚 假 ;禁 反 言 的 “言 ”不 仅 仅 指 “言 论 ”,而 且 包 括 “行 为 ”在 内 。在 保 险 实 务 中 ,禁 反 言 通常用于约束保险人,但不排除投保人或被保险 人。只要一方当事人作出陈述或行为使对方产生 合 理 信 赖 ,对 方 基 于 某 种 善 意 而 行 为 ,以 致 于 遭 受
英美法上最大诚信原则不仅要求保险合同当 事 人 负 有 告 知 、陈 述 和 保 证 的 义 务 ,而 且 还 运 用 禁 反 言 原 则 、弃 权 原 则 来 约 束 保 险 当 事 人 。在 我 国 保 险理论上,学者对禁反言的含义有着不同认识和 表 述 :如 “禁 反 言 是 一 方 当 事 人 将 一 事 实 为 虚 伪 意 思表示予相对人,他方当事人信其意思表示为真 实 ,而 为 一 定 之 作 为 或 不 作 为 致 受 损 害 ,于 此 情 况
二 、保 险 禁 反 言 的 性 质 分 析 关于禁反言的性质,学理上存在分歧。有一种观 点认为,禁反言只是一种证据规则。与此相反,有观 点又认为,禁反言应该被认为是一种实体法规则。还 有一种观点主张:“禁反言是一种诉讼法规则。”%)’笔 者以为,禁止反言的性质应具体分析:当禁反言是用 来排除证明或反驳某一事实的证据时,它就起到一 种证据规则的作用;而当禁反言用来解决当事人对 某一事实产生的争议时,它就是一条实体法规则。具 体言之,保险禁反言之性质可以作如下理解: 第 一 ,保 险 禁 反 言 是 一 条 实 体 法 规 则 。禁 反 言 的目的在于阻止作出陈述或行为的一方自食其 言,以防止其否认某种事实或陈述的存在给对方 产生不公平的结果,从而赋予了对方当事人一种 实体法上的抗辩权。正如 *+$) 年 ,-./ 0.1234 法 官 所 说 :“如 果 禁 止 一 方 肯 定 或 否 定 争 执 中 的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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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学考核答题纸

(20 11 —20 12 学年第 2 学期)

论保险法中的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

【摘要】紧扣《保险法》条文,明晰了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的概念以及这两者之间的区别,分析了两者的构成要件,指出了《保险法》中弃权与禁止反言条款的诸多不足并提出相关建议,同时认为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在适用过程中应优先于诚实信用原则,并应对这两个原则的适用加以限制,以期我国保险制度健全和完善。

【关键词】弃权禁止反言保险法诚实信用原则

引言

在保险业高度发达的英国和美国,弃权和禁止反言原则在阻断保险人不当行使解除权和抗辩权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以保护投保方(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利益。将弃权和禁止反言原则写入我国保险法的呼声早已持续多年,终于在2009年2月份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第16条第3款和第6款中分别对弃权和禁止反言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之所以要在保险法中引入这两项原则主要基于以下两点原因:其一,投保方与保险人产生的纠纷日益增多,投保方的合法权益经常受到侵害,“投保易、索赔难;收费快、赔款慢”成为人们对保险的普遍印象。“保险就是骗钱”成为许多保险消费者的共识,我国保险业遭受了前所未有的诚信危机。其二,由于投保方对保险标的风险情况的实际掌控,加之投保方与保险人间实际上为多对一的关系,从可行性及效率的角度出发,保险人客观上无法逐一了解每一个保险标的的风险情况,因此保险合同也被称之为典型的信息不对称合同。正是由于投保方与保险人在掌控保险标的信息上的悬殊,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投保人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本着最大的善意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向保险人告知重要事实,履行投保方的告知义务。上述两点原因通常表现为一定的因果联系,在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的过程中,保险人往往以言语或行为确认合同的有效性;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又以投保方没有如实告知主张合同无效,并不退还保费;如没有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则正常收取保费。保险人之所以在此问题具有投机性,除保险代理人制度规范不健全外,更多为保险法修订前保险人行使解除权等抗辩权无任何法律限制。只要投保方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不论原因,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从而造成消费者买了保险反而觉得不保险的诚信危机。

弃权和禁止反言原则的主要功能在于阻断保险人不当行解除权等抗辩权,防止道德风险及保险人的逆向选择。本文通过对弃权和禁止反言原则及其在我国《保险法》中适用的分析,以期我国保险制度健全和完善。

一、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概念的界定

弃权与禁止反言的原则最早来自于英美法,后被大陆法所吸收,在大陆法系各国家的保险法中以最大诚信原则的形式得以体现。但最大诚信原则的概念范围要比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更为宽泛。除了弃权与禁止反言,最大诚信原则还包括如实告知、保证和说明三项内容。这就不可避免地使得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的概念被弱化,其重要性也没有得到体现。因此,

有必要先对弃权和禁止反言的相关概念和内涵加以略述。

(一)弃权的概念

弃权(Waiver),在英美法院被法官以不同方式广泛适用,最初是指债务人对其履约条件的放弃,常常作为一种合同变更方式被法院援用。学者在保险法中对弃权的内涵也进行了多种界定。有观点认为“弃权是指保险人已知其有解约权和抗辩权而明示或者默示的放弃解约权或者抗辩权的情形。”也有观点认为:“保险人弃权是指保险人知道其有正当的理由解除合同或者拒绝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但是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向被保险人传达其放弃该权利的情形。”[1]还有观点认为,“保险法中的弃权,主要是指保险公司通过自己或代理人的行为明示或默示地放弃一项对保单效力提出质疑的权利,并且这样的弃权行为已经明确的为被保险人知晓。”[2]

据此,结合《保险法》的规定,笔者认为保险法中的弃权是指保险人知悉投保方违反保险法或保险合同确定义务,及自身享有的解除权及其他抗辩权,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放弃此权利,之后也不能主张其放弃的权利。同时应当指出的是,《保险法》中的弃权发生的前提为保险合同的有效成立,在保险合同成立前,保险人与投保方磋商的过程中对自身享有权利作出的任何说明都不能构成对一项已知权利的放弃。

(二)禁止反言的概念

国内许多法律著作对禁止反言(Estoppel)有着不同的译法,如“禁止抗辩”、“失权”等。同样,学者对保险法中的禁止反言亦有不同见解,笔者在此不做一一引述,但各学者在对禁止反言概念的陈述中均提及了投保方对保险人表示的合理信赖。如有的观点认为:“保险中的禁止反言指保险人一方对某种事实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所做的错误陈述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所合理信赖,以至于如果允许保险人一方不受这种陈述的约束将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权益时,保险人一方只能接受其所陈述事实的约束,失去了反悔权利的一种情况。”[3]合理信赖是禁止反言中的核心要素,正是由于投保方的合理信赖才产生后续的公平正义问题,这点从禁止反言发展历史上也能找到相应依据。

禁止反言在英美法中被分为衡平禁止反言(equity estoppel)和允诺禁止反言(promissory estoppel)。衡平禁止反言起源于衡平法院,是指一方当事人向相对人进行虚假意思表示,相对人对虚假意思表示产生信赖,法院为保护这种信赖将禁止虚假表示的一方作出与之前虚假表示相左的陈述或主张。衡平禁止反言只适用于对既存事实的虚假意思表示,而不适用对将来意图的意思表示,因此在衡平禁止反言的基础上发展起了允诺禁止反言。丹宁大法官将允诺禁止反言原则概括为“当一个人以他的言论或行为已经使另一个人相信,按照他的言论或行为办事是安全的———而且的确是按照他的言论或行为办了事———的时候,就不能允许这个人对他的话或所做的行为反悔,即使这样做对他是不公平的,也应如此。”[4]

笔者认为,我国的禁止反言更类似于英美法中允诺禁止反言,因为投保方不可能只信赖保险人的虚假表述。因此,结合《保险法》,笔者认为保险法中的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在订立合同中对有关重要事实作出错误的陈述或行为向投保方表示保险合同有效,投保方对其表示产生合理信赖,之后不能以此等事由否认保险合同的效力。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的区别

弃权与禁止反言这两个原则,在本质上都是针对保险人的,都要求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忠于自己曾经作出过的诺言或行为,不能够前后矛盾。正是由于这一相似性,即便是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庭,在选择这两个原则时也会产生混乱,有的法庭经常会使用“禁止反言所产生的弃权”这样的用语,而有的法庭干脆就认为“弃权”这个词只不过是“禁止反言”的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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