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我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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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我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区划与地名
【发文字号】辽政发[2014]26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10.15
【实施日期】2014.10.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我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
(辽政发〔2014〕2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国发〔2014〕3号)精神,全面完成全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地名普查的重大意义
地名是重要的国家地理信息和社会公共信息,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国家治理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地名普查是一项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的国情调查,是加强和改善地名管理服务的重要基础,是保护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重大举措,是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迫切要求,是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客观需要。
第一次全国地
名普查距今已经30年。
30年间,我省经济社会繁荣进步,各项事业蓬勃发展,城乡面貌日新月异,地名也随之发生了巨大变化,需要及时、系统地调查掌握。
当前,我省已经步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新时期,新形势对地名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但我省地名资料不全、地名信息现势性不强、信息化程度低、服务手段落后,地名管理和公共服务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突显,需要通过地名普查逐步解决,使得地名管理和公共服务更好地发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战略全局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及省政府的部署上来,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全力做好地名普查工作。
二、保质保量完成地名普查任务
此次地名普查从2014年7月开始,到2018年6月结束,普查标准时点为2014年12月31日,时间跨度长、技术要求高、实施难度大。
各地区要充分总结我省试点工作的做法和经验,把握重要环节,明确普查标准,规范操作流程,突破工作难点,有序有力地开展工作。
(一)明确普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