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敏《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债的消灭)【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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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 债的消灭

19.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债的消灭概述

1.债的消灭的概念

债的消灭指债的关系客观上终止而失去其存在。当债的消灭原因发生时,债在法律上当然消灭。当债务人具有抗辩权时,对于债权人的请求,债务人可以凭借抗辩而拒绝给付。抗

债的消灭的概念

债的消灭概述 债的消灭的原因

债的消灭的共通效力

清偿的意义及性质

清偿 清偿的主体

代物清偿的概念、性质、要件和效力

清偿抵充的概念、要件和方法

提存的概念及其要件 提存 提存的程序

提存的效力 抵销的概念及其意义

抵销的要件

抵消 抵销的方法

抵销的效力

免除

其他消灭原因

混同 债的消灭

辩权有两种:

(1)使债权人的请求一时延期的延期抗辩权;

(2)永久阻止债权人请求的永久抗辩权,永久抗辩权的行使使债权的行使被永久阻止,实际上达到与消灭债权同样的后果。

2.债的消灭的原因

(1)债的终止原因有: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解除;债务相互抵销;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2)债的消灭原因

债的消灭原因,可以按使债权归于消灭的理由及原因事实的法律性质,作以下分类。

①按消灭理由分类

债权是达到一项事实目的之手段,目的消灭,债权也消灭。因此,债权消灭原因以消灭目的为理由,也可有其以外的理由。

②按原因事实的法律性质分类

债的消灭一般原因按原因事实是否为法律行为可作以下区分:

a.法律行为——合同解除、免除、抵销、提存。

b.准法律行为——清偿。

c.事实——混同。

3.债的消灭的共通效力

(1)债的关系不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终止。

(2)从权利和从义务一并消灭。债的关系消灭,依附于主债权债务的从属债权、债务,如担保、违约金等一并消灭。

(3)负债字据应当返还。负债字据是证明债权债务存在的重要文件,债权人持有负债字据,通常情形即足以证明债权存在,因此,债的关系消灭,债权人应当将负债字据返还债务人或者涂销,因故不能返还的,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出据债务已经消灭的字据。

(4)在债的当事人之间产生后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是在债的关系消灭后,依诚实信用原则在原债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违反后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清偿

1.清偿的意义及性质

清偿,是指债务人按债务本旨而实现债权内容的给付,以此使债权人实现获得一定财产或劳务的目的,并消灭债权。

这与实现债务内容的过程称为债务的履行一样,表现为以此达到目的消灭债权的性质。清偿为实现债的目的的行为,是债消灭的最主要和最常见的原因。

关于债的履行的法律性质,究竟为法律行为或事实行为,学说纷纭,近年来的多数意见认为,清偿是准法律行为。

2.清偿的主体

(1)清偿人

清偿人在一般情况下是债务人或者其代理人,但也可以是第三人。

①债务人。债务人负有清偿的义务,自属应为清偿之人。

②被授予清偿权限的人。

③第三人。第三人清偿是指由第三人为消灭债务,以自己的名义向债权人为清偿。第三人清偿原则上应当允许,但在以下两种情况下限制第三人清偿:

a.债权人与债务人特别约定不得由第三人清偿的债务。

b.按照债的性质不得由第三人清偿的,这是指专属于债务人本人的给付,即给付着重于债务人的要素,以债务人的性质、人品、技能、熟练程度等为条件。

(2)清偿受领人

①受领权人

有权受领清偿之人,通常为债权人,但不限于债权人,还包括:

a.债权人的代理人。

b.破产财产的管理人。

c.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

d.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受领清偿的第三人。

②向非受领权人为清偿

对于债权人及有受领权人以外的人进行的清偿,原则上不发生清偿的效力。在以下情形例外地承认其清偿为有效。

a.经债权人承认或受领人在受领后取得债权。

b.向债权的准占有人为清偿。债务人对债权准占有人清偿发生效力应具备以下要件:第一,受领人须为债权准占有人;第二,清偿人实施清偿行为时须为善意;第三,清偿人实施清偿行为须无过失;第四,债务人须已经客观上向债权准占有人实施了清偿行为。

c.债权人获得利益。对于无受领权人的清偿无效,但债权人因此获得利益时,在该限度内发生清偿效力,这是因为债权由此达到了目的。

3.代物清偿

(1)代物清偿的概念和性质

代物清偿,是指债务人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债权人予以受领从而消灭债的履行行为。

代物清偿的性质,代物清偿的成立以债权人受领债务人的替代给付为条件,其要物性为学者所公认。因此,代物清偿为独立的要物合同。

(2)代物清偿的要件

代物清偿的成立,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须有债权、债务存在;

②须以他种给付替代原定给付;

③须当事人间形成代物清偿的合意;

④须当事人按代物清偿的合意实际履行。

(3)代物清偿效力

①引起债的消灭。代物清偿既为债的一种履行方式,自然发生债履行的法律效果,引起债的消灭。

②原定给付如为有偿给付,代物清偿人应对其给付承担权利瑕疵及质量瑕疵的担保责任。原定给付如为无偿给付,代物清偿人不负瑕疵担保责任,仅对其加害给付承担过失责任。

4.清偿抵充

(1)清偿抵充的概念

清偿抵充,是指债务人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担数项同种类债务,或负担同一项债务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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