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敏《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债的消灭)【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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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 债的消灭
19.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债的消灭概述
1.债的消灭的概念
债的消灭指债的关系客观上终止而失去其存在。当债的消灭原因发生时,债在法律上当然消灭。当债务人具有抗辩权时,对于债权人的请求,债务人可以凭借抗辩而拒绝给付。抗
债的消灭的概念
债的消灭概述 债的消灭的原因
债的消灭的共通效力
清偿的意义及性质
清偿 清偿的主体
代物清偿的概念、性质、要件和效力
清偿抵充的概念、要件和方法
提存的概念及其要件 提存 提存的程序
提存的效力 抵销的概念及其意义
抵销的要件
抵消 抵销的方法
抵销的效力
免除
其他消灭原因
混同 债的消灭
辩权有两种:
(1)使债权人的请求一时延期的延期抗辩权;
(2)永久阻止债权人请求的永久抗辩权,永久抗辩权的行使使债权的行使被永久阻止,实际上达到与消灭债权同样的后果。
2.债的消灭的原因
(1)债的终止原因有: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解除;债务相互抵销;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2)债的消灭原因
债的消灭原因,可以按使债权归于消灭的理由及原因事实的法律性质,作以下分类。
①按消灭理由分类
债权是达到一项事实目的之手段,目的消灭,债权也消灭。因此,债权消灭原因以消灭目的为理由,也可有其以外的理由。
②按原因事实的法律性质分类
债的消灭一般原因按原因事实是否为法律行为可作以下区分:
a.法律行为——合同解除、免除、抵销、提存。
b.准法律行为——清偿。
c.事实——混同。
3.债的消灭的共通效力
(1)债的关系不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终止。
(2)从权利和从义务一并消灭。债的关系消灭,依附于主债权债务的从属债权、债务,如担保、违约金等一并消灭。
(3)负债字据应当返还。负债字据是证明债权债务存在的重要文件,债权人持有负债字据,通常情形即足以证明债权存在,因此,债的关系消灭,债权人应当将负债字据返还债务人或者涂销,因故不能返还的,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出据债务已经消灭的字据。
(4)在债的当事人之间产生后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是在债的关系消灭后,依诚实信用原则在原债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违反后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清偿
1.清偿的意义及性质
清偿,是指债务人按债务本旨而实现债权内容的给付,以此使债权人实现获得一定财产或劳务的目的,并消灭债权。
这与实现债务内容的过程称为债务的履行一样,表现为以此达到目的消灭债权的性质。清偿为实现债的目的的行为,是债消灭的最主要和最常见的原因。
关于债的履行的法律性质,究竟为法律行为或事实行为,学说纷纭,近年来的多数意见认为,清偿是准法律行为。
2.清偿的主体
(1)清偿人
清偿人在一般情况下是债务人或者其代理人,但也可以是第三人。
①债务人。债务人负有清偿的义务,自属应为清偿之人。
②被授予清偿权限的人。
③第三人。第三人清偿是指由第三人为消灭债务,以自己的名义向债权人为清偿。第三人清偿原则上应当允许,但在以下两种情况下限制第三人清偿:
a.债权人与债务人特别约定不得由第三人清偿的债务。
b.按照债的性质不得由第三人清偿的,这是指专属于债务人本人的给付,即给付着重于债务人的要素,以债务人的性质、人品、技能、熟练程度等为条件。
(2)清偿受领人
①受领权人
有权受领清偿之人,通常为债权人,但不限于债权人,还包括:
a.债权人的代理人。
b.破产财产的管理人。
c.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
d.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受领清偿的第三人。
②向非受领权人为清偿
对于债权人及有受领权人以外的人进行的清偿,原则上不发生清偿的效力。在以下情形例外地承认其清偿为有效。
a.经债权人承认或受领人在受领后取得债权。
b.向债权的准占有人为清偿。债务人对债权准占有人清偿发生效力应具备以下要件:第一,受领人须为债权准占有人;第二,清偿人实施清偿行为时须为善意;第三,清偿人实施清偿行为须无过失;第四,债务人须已经客观上向债权准占有人实施了清偿行为。
c.债权人获得利益。对于无受领权人的清偿无效,但债权人因此获得利益时,在该限度内发生清偿效力,这是因为债权由此达到了目的。
3.代物清偿
(1)代物清偿的概念和性质
代物清偿,是指债务人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债权人予以受领从而消灭债的履行行为。
代物清偿的性质,代物清偿的成立以债权人受领债务人的替代给付为条件,其要物性为学者所公认。因此,代物清偿为独立的要物合同。
(2)代物清偿的要件
代物清偿的成立,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须有债权、债务存在;
②须以他种给付替代原定给付;
③须当事人间形成代物清偿的合意;
④须当事人按代物清偿的合意实际履行。
(3)代物清偿效力
①引起债的消灭。代物清偿既为债的一种履行方式,自然发生债履行的法律效果,引起债的消灭。
②原定给付如为有偿给付,代物清偿人应对其给付承担权利瑕疵及质量瑕疵的担保责任。原定给付如为无偿给付,代物清偿人不负瑕疵担保责任,仅对其加害给付承担过失责任。
4.清偿抵充
(1)清偿抵充的概念
清偿抵充,是指债务人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担数项同种类债务,或负担同一项债务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