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预期违约制度的几个问题
预期违约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预期违约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我们都知道签订合同的时候⼀般都会载明⼀些违约条款,⼀般来说在合同履⾏中,合同的⼀⽅或者双⽅甚⾄多⽅都可能出现违约的情形,预期违约也叫做先期违约,是违约的⼀种。那么关于合同预期违约制度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预期违约的法律规定有哪些⽅⾯的知识,欢迎⼤家阅读!
预期违约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于2021年1⽉1⽇⽣效)第578条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同时在《民法典》第563条第2项规定:“在履⾏期限届满前,当事⼈⼀⽅明确表⽰或者以⾃⼰的⾏为表明不履⾏主要债务”。
这在中国是⼀种创新的制度,对中国《民法典》的完善有着积极的意义,但同时也带来了具体操作中的困难。预期违约制度是积极、主动的制度,⼀经认定预期违约的构成,债权⼈就可以向法院起诉,让违约⽅在履⾏期到来之前承担违约责任,这也是最⼤的⼀个特点。
在实践中,鉴于明⽰预期违约当事⼈采取明确的意思表⽰,民法典根据客观事实进⾏判断,⽽不仅限于依当事⼈的⾏为判断,《民法典》563条第2项规定了“当事⼈⼀⽅的⾏为”⽅⾯判断默⽰预期违约,⽽没有规定从客观事实⽅⾯判断,容易导致预期违约制度的滥⽤,并有违⿎励交易的合原则。针对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可以将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债务能⼒的其他情形、转移财产、抽逃资⾦以逃避债务等四种情况作为默⽰毁约的合理理由。
在具体操作中,⼀般可以适⽤《民法典》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可以让债权⼈请求债务⼈为履⾏提供担保或要求债务⼈恢复他的履⾏能⼒,如果债务⼈拒绝提供或在合理期限没有恢复履⾏能⼒,债权⼈则有权解除合同,也可认定债务⼈构成预期违约,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第578条规定:造成预期违约的,⾮违约⽅可以要求违约⽅承担违约责任。但《民法典》中并没有具体的规定这个违约责任的承担⽅式,原则上讲,有⼏种⽅式可以适⽤。
合同预期违约的法律制度研究
合同预期违约的法律制度研究
合同是现代商业社会中经济交易最常见的形式之一。合同的签订是双方达成一致的重要保障,而遵守合同条款也是企业行为的基本准则。然而,在实际生产和经营过程中,合同的预期违约现象时有发生。针对这种情况,法律制度对合同预期违约产生了特定规定。
合同预期违约是指当一方在签订合同时就明知自己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但仍与对方签订合同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预期违约是一种违约行为,相同于实际违约。同时,合同法还规定了预期违约给对方带来的损失可以索赔的问题。这一规定是为了保护受到预期违约造成经济损失的当事人利益。
在处理合同预期违约的问题上,法院通常要求对违约方进行经济赔偿,以补偿对方的经济损失。此外,合同预期违约在合同法中也被视为一种严重违约行为,这意味着对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屡次、恶意进行预期违约的情况,法律制度也会对违约方进行相应的法律惩处。
还有一种情况需要注意,就是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预期违约行为。这种情况下,如果一方没有履行预期违约义务,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但是这种行为是否违法需要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如果合同约定的预期违约条款符合法律规定,则不构成违法行为。
总之,合同是商业社会中最常见的经济交易形式之一,合同的预期违约是常见的违约主体行为之一。合同法规定了对预期违约的处理方式,包括经济赔偿、合同解除以及法律惩处等。在面对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时,遵守合同条款,避免预期违约行为的发生,是企业行为的基本准则。
《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的立法缺陷与完善
[ 关键 词] 合同法 ; 预期违约 ; 不安抗辩 权 [ 中图分类 号] 4 8 [ DF 1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8 6 5 (0 9 0 一叭2 —0 10 - 13 2 0 ) 5 1 3 [ 作者简介 ] 张伟丽 (9 9一)女 , 16 , 山东平 邑人 , 法学硕士 , 济南大学法学院讲师 。
第6 8条关 于不 安抗 辩 权 适用 条 件 的规 定过 于严格 。第
6 规 定 不 安 抗辩 权 行 使 的 法 定 条 件 为 先 为 履 行 一 方 当 8条
《 合同法》 6 和第 6 第 8条 9条规定 了不安抗辩 权制度 ,
陷 , 且 这 些 缺 陷 给 司法 实 践 增 加 了极 大 的 操 作 难 度 。本 而
事人有“ 切 的证 据证 明 ” 方有 “ 营状况 严 重恶 化 ” 确 对 经 、 “ 转移财产 、 抽逃 资金 , 以逃 避债 务” “ 失 商业 信 誉 ” 、丧 或 “ 有丧失 或者可能丧失履 行债 务能力 的其 他情形 ” 。这种 规定对抗辩权人提 出了很 高的要求 , 给抗辩权 的行使 设置 了不 小的障碍。因为抗辩 权人 自行 调查 受 时间 、 手段 、 专 业知识等条件的制约 , 以获得“ 难 确切 的证据” 明对 方 当 证 事人 丧失履行债务 的能力 。特 别是在 对方 为逃 避债务 而 恶意转移 资产 、 抽逃 资金情 况下 , 另一 方 当事人 很难 获得 “ 确切 的证据” 。这 种设计 同传 统不安抗 辩 权制度 有显 著 不 同。如 德国民法典既不要求抗辩权人 去证 明对 方故意 、 过失 或无 过错 的主观状态 , 不要求证明对方丧失履 行债 也
预期违约的概念、构成要件及相关责任
预期违约
违约制度是合同法的重要内容,完善的违约制度是合同顺利履行的有力保证。国际贸易立法统一化运动的产物——《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有关国家在消除货物买卖法律冲突、促进国际贸易发展方面的重大成果,得到各国政府、贸易界、法律界的重视和好评。该公约的大多数条款具有较强的学理性,也是切实可行的。它规定了两种类型的违约制度: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英美法上的制度,公约借鉴了这一制度并建立起自己的体系;大陆法系没有预期违约制度,他们的不安抗辩制度在相当程度上起到了与之相同的作用。
一、预期违约
1、预期违约的概念。
预期违约亦称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所谓明示毁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所谓默示毁约,是指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另一方又不愿提供必要的履约担保。预期违约表现为未来将不履行合同义务,而不是实际违反合同义
我国国际贸易中预期违约的法律问题研究
我国国际贸易中预期违约的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我国加入WTO以来,经济全球化的进程进一步加快,商品全球化已经成为世界经济发展不可扭转的趋势。为进一步规范国际贸易行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合同法》,PICC等都对国际贸易中的预期违约行为作出了相关规定。不管是国内还是国际法律,都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这些法律均存在不足之处。针对这一现状,文章对国际贸易中使用较为广泛的PICC,《合同法》以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进行比较,并不足之处提出建议。
【关键词】:^p :国际贸易;预期违约;问题与不足;建议
一、国际贸易预期违约的定义
预期违约是指合同尚未到期之前,其中一方没有任何正当的理由,但明确向另外一方表示自己不会履行合同中的内容或者是签订合同的其中一方在合同期满后表示不会继续履行合同。从本质上来说,预期违约也属于违约的一种形式,违约一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
1.法律规定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是我国目前进出口贸易中常用的国际公约。CISG一共分为四大部分,其中第五章第一节中的第七十一条和第七十二条对国际贸易中预期违反合同的行为作出了详细规定。
第七十一条规定:买卖双方正式签订合同后,其中一方不具备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或其信用存在严重的问题时,另外一方可以提出终止合同。
第七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期满前,如果其中一方认为另外一方必然会违反合同内容,可以提出解除合同,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希望终止合同的一方应该事先通知另外一方,并提供正当理由。
浅议我国预期违约制度的完善
、
预 期违 约 制度 与不 安抗 辩权 的含 义
作用的两种相关 的法律制度。二者的制度价值取向是一 致的 , 有着共同的立法 目的, 都是为了保护 当事人的合同
预 期 违 约 (n c a r b ah 也 称期 前 违 约 , 指 合 利益期待权 , 以此增 强当事人的合同责任意识 , ati t y r c ) ip o e 是 并 维护交 同一方 当事 人在 债 务履 行期 届 满之 前 向另一 方 表 示拒 绝 易安全和保护交易秩序。同时 , 二者也有一些明显的不 同 主要 体 现在 : 履行合 同主要义务或基于一方 当事人 自己的行为或者过 点 ,
浅议我 国预期违约制度 的完善
王 丽新
( 沈阳师范大学 , 辽宁 沈 阳 10 3 ) 10 4
[ 摘
要】 预期 违约制度 是 英美法 系现 代合 同法的重要 制度 。我 国合 同法吸收 了这一 制度 , 但
带来 了理论 与 实践 中的一些 矛盾与混 乱 。 如何 完善该 制度是 目前 亟待 解决 的问题 。 比较 可行 的做 法 是 应 当删 除 与预期 违 约制度相似 的 不安抗辩 权 , 留预 期违 约制度 ; 保 同时对保 留下 来的预 期 违约制
约分为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 。【 但在英美法 程 中, F 出现 了法定事 由后 , 先履行义务方享有 的一种中止 中, 并没有明确此种分类。英美法特别是成文法规定表 履 行 的权 利 , 种权 利 是被 动 的 。 这
合同法中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
合同法中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说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担当违约责任。
以上是我国合同法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预期违约可以分为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类。
(一) 明示毁约
构成明示毁约应具备如下条件:
1、明示毁约方必需明确确定地向对方提出违约的表示,即违约方只有自愿的,确定的表示毁约的状况下才构成明示违约。
2、明示违约方必需是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以前,作出履行期到来之后不履行义务的表示。
3、毁约方必需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
4、明示违约必需没有正值理由。假如毁约方提出毁约有正值的理由,则不能构成明示违约。
(二) 默示违约
默示违约的构成要件是“
1、一方预见另一方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一方之所以做出这样的预见,是由于另一方在自己的行为产生的,如另一方资金困难,已将局部货物转卖出去,马上破产等。
2、一方的预见有准确的证据。
3、被要求供应履行保证的一方不能在合理的时间内供应充分的保证。
违约的相关关系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是两类根本的民事责任,它们分别是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的核心问题。由于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是债法的组成局部,它们都受民法的根本原则和债法的一般规定的指导。
虽然两者具有共同特征,但在法律上存在着重大差异,当事人对两类责任的不同选择将极大地影响其权利和义务的行使。纵观各国的立法实践,两类责任的区分主要表达在如下几点:
1、归责原则的区分。
很多国家的法律规定,违约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或严格责任原则。侵权责任在各国法律中通常以过错责任为根本原则,而对某些特别的侵权行为实行严格责任原则。依据中国侵权行为法的规定,对侵权责任采纳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公正责任原则,实际上采纳了多重归责原则。在侵权之诉中,只有在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才可以减轻。而在合同之诉中,只要受害人具有稍微过失,违约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就可以减轻。
【预期违约制度案例】案例分析:国际贸易中的预期违约案例二
【预期违约制度案例】案例分析:国际贸易中的预期
违约案例二
案例分析:国际贸易中的预期违约案例二
二、我国《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我国《合同法》第108条关于预期违约责任的条款,第94条关于预期违约解约的条款,
第68条、第69条关于不安抗辩权和因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及相应的担保条款,再加上同样适用于预期违约的《合同法》第7章关于违约责任的条款,形成了一系列有关预期违约的规定,构成了具有我国特色的预期违约制度。
(一)对《合同法》108条的分析
《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这里的预期违约行为包括声明不履行合同的明示预期违约和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默示预期违约。而不履行的是“合同义务”。传统意义上的预期违约都要求违反合同义务达到一定严重的程度,因为预期违约制度所赋予相对人的权利在相当程度上行使起来甚为剧烈,如解除权,如果不区分拒绝履行的程度,一概由债权人解除合同,不但对债务人过于苛刻,而且对整个社会无益。
对于本条所涵盖的所有不履行合同义务的预期违约行为,可以采用的
共同的救济方法是要求承担违约责任。这里将预期违约视同实际违约,适用实际违约的救济方法。《合同法》规定的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违约金等。
(二)对合同法94条第2款的分析考试用书
《合同法》第94条第2项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这里同样包括了明示和默示预期违约行为,不履行的是“主要合同义务”,对于这里的“主要合同义务”,可以结合整个94条来理解。第94条是关于法定解除权的规定,其第1款至第3款规定了三种可行使解除权的情形,第四款提到“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也可行使解除权,言下之意即是前三款也要求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即根本违约的程度。所以第2款中所指的预期违反主要合同义务也应达到如《公约》第72条规定的“根本性预期违约”的程度,对于该种根本性预期违约,合同法直接赋予了解除权。()(三)对《合同法》第68、69条的分析
国际经济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浅析
国际经济法中的预期违约
内容摘要:《销售合同公约》第71条规定:如果订立合同以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他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或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中的行为表明,他显然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终止履行义务。中止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则它必须继续履行义务,该条规定确立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预期违约的救济方法。现将预期违约结合《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对国际货物贸易中的预期违约问题作一简要地介绍。
关键词:预期违约;《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预期违约,是指合同订立之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在英美法中,预期违约包括两种不同的类型,即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明示预期违约是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明确肯定的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默示预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期限到来之前以其自身的行为或某些客观情况表明他将不履行合同后不能履行合同。明示预期违约应具备以下条件:违约方必须明确肯定地向对方作出违约表示,这种表示必须是违约方自愿、肯定、不附加条件的表示;违约方必须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作出违约表示;违约方作出的违约表示必须说明其将要违约的内容,不能仅仅表示履约困难、不愿履行等不确定的意思;违约方拒绝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拒绝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应对相对人从合同履行中获得的利益有重大影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若拒绝履行的仅是合同部分义务且不妨碍债权人追求的根本目的,则不构成预期违约;违约表示必须无正当理由。所谓正当理由,是指债务人有权作出拒绝履行表示的理由。主要包括:(1)债务人享有法定解约权。(2)合同具有无效的因素。(3)债务人因合同显失公平而享有撤销权。(4)合同关系自始不存在。(5)债务人享有抗辩权,如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6)由法定免责事由,如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不能等。默示预期违约应具备以下条件:违约方以自己的行为使对方预见到合同履行期到来时已无法履行,如资金困难、濒临破产、标的物已转卖等;一方当事人预见对方到期将不会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须有相应的证据;要求提供履行担保的一方不能在合理期间内提供充分的担保。
预期违约制度在适用中遇到的问题及完善的建议
预期违约制度在适用中遇到的问题及完善的建议
作者:孙洁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07期
摘要本文在评析我国合同法有关预期违约制度相关条款的基础上,进而对我国合同法有关预期违约制度的规定提出了修改和完善的意见。
关键词预期违约合同交易秩序
作者简介:孙洁,福州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3-064-01
预期违约是为了解决合同生效后至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发生在合同履行方面的危险而建立的一项法律制度。一般来讲,把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明确肯定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表示将不履行合同称为“明示预期违约”;一方当事人根据客观事实预见到对方当事人将不会或不能履行合同称为“默示预期违约”。这项制度有利于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保障交易秩序的安全、减少损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为我国合同法对于预期违约制度的规定较为抽象,技术上的操作性不强,致使审判实践中容易出现认识上的偏差,所以笔者结合预期违约制度存在的问题谈一些自己的想法。
在《合同法》中与预期违约相关的条款主要有: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国际经济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浅析
国际经济法中的预期违约
内容摘要:《销售合同公约》第71条规定:如果订立合同以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他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或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中的行为表明,他显然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终止履行义务。中止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则它必须继续履行义务,该条规定确立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预期违约的救济方法。现将预期违约结合《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对国际货物贸易中的预期违约问题作一简要地介绍。
关键词:预期违约;《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预期违约,是指合同订立之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在英美法中,预期违约包括两种不同的类型,即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明示预期违约是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明确肯定的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默示预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期限到来之前以其自身的行为或某些客观情况表明他将不履行合同后不能履行合同。明示预期违约应具备以下条件:违约方必须明确肯定地向对方作出违约表示,这种表示必须是违约方自愿、肯定、不附加条件的表示;违约方必须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作出违约表示;违约方作出的违约表示必须说明其将要违约的内容,不能仅仅表示履约困难、不愿履行等不确定的意思;违约方拒绝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拒绝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应对相对人从合同履行中获得的利益有重大影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若拒绝履行的仅是合同部分义务且不妨碍债权人追求的根本目的,则不构成预期违约;违约表示必须无正当理由。所谓正当理由,是指债务人有权作出拒绝履行表示的理由。主要包括:(1)债务人享有法定解约权。(2)合同具有无效的因素。(3)债务人因合同显失公平而享有撤销权。(4)合同关系自始不存在。(5)债务人享有抗辩权,如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6)由法定免责事由,如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不能等。默示预期违约应具备以下条件:违约方以自己的行为使对方预见到合同履行期到来时已无法履行,如资金困难、濒临破产、标的物已转卖等;一方当事人预见对方到期将不会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须有相应的证据;要求提供履行担保的一方不能在合理期间内提供充分的担保。
法考主观题真题答案解析
法考主观题真题答案解析
一、案例分析题
案例描述:甲与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出售一批货物给乙,
交货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合同中还规定,如遇不可抗力导
致延期交货,甲不承担责任。合同签订后不久,甲公司所在地发生洪水,导致货物损毁。甲及时通知乙,并提供了相关证明。乙要求甲赔
偿损失,甲拒绝。乙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答案解析:
1. 不可抗力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本案中,甲公司所在地发生
的洪水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因为洪水的发生是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甲无法避免也无法克服。
2. 不可抗力条款的适用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不可抗力条款,即如遇不可抗力导致延期交货,甲
不承担责任。因此,甲在发生洪水后及时通知乙,并提供了相关证明,履行了合同中的通知义务。
3. 赔偿责任的判断
由于甲已经履行了合同中关于不可抗力的通知义务,并且洪水属于合
同中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甲不需要承担延期交货的赔偿责任。乙要
求甲赔偿损失的诉求,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二、论述题
题目:论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答案解析:
1. 预期违约的概念
预期违约,又称先兆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通过自己的行为或者言辞表明将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可能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预期违约制度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防止违约行为的发生。
2. 预期违约的类型
预期违约主要分为两种类型: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明示预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义务;默示预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某些客观情况表明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受到严重质疑。
浅析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制度
虞” , 方 当事 人就 可行 使不 安抗 辩 权 了。 时 对 ( )合 同法》 三 《 中有 关规 定之 评 价 就预 期违 约制度 来说 , 国 《 同法》 我 合 中对 默示 预期 违约 的规
二 、 期 违 约与 不安 抗辩 权 的 比较 预 ( ) 二 不安抗 辩权 制度
Biblioteka Baidu
按 照多 数国家 的规 定 , 使不 安抗 辩权 的前提 条件 是一 方 当 行 事人 的财产 明显 减少 。而我 国 《 合同法 》 定 的情 形很 显然 要, 规
预期 违 约和 不 安抗 辩 权这 两 种制 度 相 比较而 言 有许 多 的相
的抗辩 , 中止履 行 也仅 仅 是一 种补 救方 式 , 也不 是违 约责 任 。 ( ) 二 两者 的前 提 条件 不 同 不 安抗 辩 权 的 前提 条件 要 求互 负 债 务的 当事 人之 间 履行 债 务有 时 问先 后之 分 , 先履 行义 务 …方可 能得 不到 对方对 待给 付 在
人 资产存在 不 良变 动的“ 切证 据” 确 是很有 困难 的, 也就 妨碍 了负
鉴于 此 , 国立法 都 只是 各 预 期违 约 是合 同履行 中 的一种 违约 行 为, 而不 安抗 辩权 则是 有先 履行 义 务 的一方 行使 不安 抗辩 权 。 致 合 同履 行 中的一 种抗 辩权 , 是在 对 方提 出履行 合 同请求 时对对 方 规定 说只 要 当一 方 当事人 的财 产 明显减 少“ 有难 为对 待给 付这
浅析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
浅析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
摘要:预期违约制度源于英国判例法,我国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吸收并确立了预期违约制度,成为我国立法上的一大突破与进步。但我国《合同法》对于预期违约制度的规定较为笼统与抽象,技术上的操作性不强,致使审判实践中容易出现认识上的混乱与误区,本文在全面介绍预期违约制度基础上,评析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进而对其提出一些粗浅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合同法预期违约完善建议
一、预期违约的一般原理
(一)预期违约的概念及特征
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虽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预期违约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其基本特点有:预期违约表现为未来将不履行义务,它只是一种可能上的违约或一种毁约的危险;预期违约侵害的是期待的债权而不是现实的债权;预期违约的救济方式不同于实际违约,不包括实际履行。
(二)预期违约的形态
预期违约制度分为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两种
形态。明示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默示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履行前这段时间,当事人一方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另一方当事人又不愿意提供必要的担保。二者的区别有:
1、违约表现形式不同。明示预期违约的违约表示是明示的,其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而默示预期违约中,违约者并未以明示方式表明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而是对方当事人有根据的预见其违约。
浅议预期违约制度
2 法 律 解 析
合 同 履 行 中 ,合 同 一 方 当事 人 发 现 对 方丧 失 履 行 能 力
时 ,该如何 维护 自己的权 益, 《 同法》 中规定 了两项制 > 合
∥ 同s> 第一百零八 条规定 ,当事人一 方明确表 示或者 以 厶 t
自 己的 行 为 表 明 不履 行 合 同 义 务 的 , 对 方 可 以 在 履 行 期 限 届 满 之前 要 求其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222 - 一 ≯ 预 期 违 约 ,也 称 先 期 违 约 ,是 指 ≯ 在 合 同 依 法 成 立 之 后 履 行 期 届 满 之 前 , 当事 人 一 方 无 正 当 理 由 明 确 表 示 将 不 履 行 合 同 ,或 者 以 自 己 的行 为 表 明 将 不 履 行 合 同。 预 期 违 约 可 以分 为 明 示 预 期 违 约 与 默 示 预 期 违 约 两 个 基 本 类 型 。 明 示 预 期 违 约 , 即 当 事 人 明确 地 向 相 对 人 表 示 其 将 不履 行 合 同 义 务 。 默 示 预 期 违 约 , 即 指 当 事 人 虽 然 没 有 明确 声 明 将 不履 行 合 同 义 务 ,但 其 行 为 及 客 观 情 况 表 明 了将 不 能 到 期 履 行 合 同义 务 。
论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预期违约
论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预期违约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违约风险一直是一个重要问题。近年来,预期违约这个概念逐渐受到重视,对于买卖双方来说,都希望能更好地理解这一现象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降低风险。本文将从预期违约的定义、成因、法律规则和应对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的情况。预期违约具有以下特点:
与实际违约相比,预期违约具有更大危害性,因为它发生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往往给对方造成措手不及的损失。
预期违约的成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主观因素主要包括一方当事人的信用状况、支付能力等方面的变化。客观因素则主要包括市场环境的变化、不可抗力事件等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
这些因素都可能影响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前的履行能力,使其面临预期违约的风险。
对于预期违约的法律规则,各国法律有所不同。英美法系国家通常采
用“合同必须履行”的原则,对于预期违约的认定较为严格。而大陆法系国家则更倾向于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对于预期违约的认定相对较为灵活。
在我国,《合同法》规定了预期违约的相关法律规则。如果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如果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前,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将不履行合同,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实际案例来说明预期违约的责任认定和赔偿标准。某进口商与国外出口商签订了一份进口合同,约定在3个月后支付货款并提货。然而,在合同订立后1个月,进口商发现出口商所在国家出现了政治风险,可能影响货物的交付。因此,进口商向出口商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要求。出口商认为自己并未违约,拒绝了解除合同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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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预期违约制度的几个问题
[摘要]预期违约制度是英美法系合同法领域中一项重要制度,我国1999年《合同法》首次明确对预期违约制度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加以规定,但是条文过简,可操作性不强。本文从预期违约的概念、社会基础和理论基础、特征、构成条件、法律后果等基本问题入手进行了系统分析,以期对理解和应用该制度有所助益。
[关键词]预期违约;社会基础和理论基础;构成条件;法律后果
[中图分类号]13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8353(2008)03-0180-03
预期违约起源于英美法,也是英美法所独有的制度。预期违约制度的确立对当今世界许多国家的合同立法及实践
都产生了重大影响。虽然我国法律一直受大陆法系的影响,但由于我国参与缔结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对预期违约作出了专门规定,《合同法》也首次明确对预期违约制度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加以规定,使之进入了我国的法律体系。
一、预期违约的概念及社会、理论基础
对于预期违约,我国学者一般将其分成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一种观点认为“预期违约,亦称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所谓明示毁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所谓默示毁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另一方又不愿提供必要的履行担保。”另一种观点认为“预期违约指的是下述两种情形: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满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明示其将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另一方当事人的自身行为或客观事实默示其将不能依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实际上两者表达的意思基本一致。因此可以认为,所谓预期违约,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或一方当事人有合理理由预见另一方在履行期届满时不履行合
同或不能履行合同。
预期违约制度的出现和存在有其特定的社会和理论基础。
从社会基础而言,一是适应了市场经济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在商业信息瞬息万变的社会,合同从订立、生效到履
行一般都要经过一段时间,这期间可能会发生合同当事人的信用状况、履约能力、订立合同的根据等因素的变化,使得当事人不愿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的能力丧失,此时发生预期违约就不可避免。二是效率原则的要求。有效利用社会资源,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财富应该是法律制度及法律活动的重要目标。一方预期违约。如另一方只能按有效合同对待,并在履行期届满前依约履行,有关一切支出,完全可能因预期违约方的最终不履行成为不必要,就会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相反,若采取预期违约规则,当事人就有权及时从合同中解脱出来,并通过其他措施防止情况的进一步恶化,从而使损失降到最低限度,最终减少合同履行的纠纷。而合同一方当事人在有利可图的情况下预期违约,非违约方可以通过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得到补偿。因而从整个社会来看,预期违约不但没有带来不良后果还有利于增进社会财富。另外,预期违约制度的建立也是对公平原则的贯彻。债务人已明示或默示将不履行合同义务,此时若强求债权人必须等到合同履行期满后才能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自己的权利,就会加重债权人的负担,并承担不必要的风险。
从理论基础上讲,预期违约制度的存在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作为支撑:1、要约承诺理论。预期违约方的预期违约
是一种可能被承诺方接受的解除合同的要约。2、不可能履
行理论。预期违约中的预期违约方不可能履行原合同义务。
3、隐含条件理论。预期违约方的预期违约行为违反了合同的隐含条件――禁止违反合同义务。
4、实际违约理论。预期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本身就等于实际违约。此为美国通说。5,保护履行期待理论。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就产生了一种履行期待。预期违约规则就在于保护这种期待。6、必然违约理论。预期违约行为必然产生不可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后果。其中以第五种理论最值赞同。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合同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履行享有期待权,合同债权是一种期待利益,这种期待权和期待利益因合同的合法订立而生、因合同在履行期到来前的持续存在而存在、因合同的生效债务人的履行而实现,因而是合法、正当的,应受法律保护。预期违约行为正是侵害了这种期待权和期待利益,所以,对合同债权人赋予实际违约的救济方法,以公平地保护其利益。
二、预期违约的特征、形态与构成条件
在实际社会生活中,预期违约有着特定的内涵。
其一,预期违约行为表现为在未来将不履行义务,而不是现实的违反义务。换句话说,这只是一种违约的危险或可能。确切地说,预期违约并不是真的违约,因为债务人可以采取补救措施而在履行期限到来时严格地履约。但这并不意味着此种毁约就不属于违约,履行期限只是实际从事履行行
为的期限而不是债务发生的期限,即使这种毁约发生在履行期限前也使债务人违反了合同规定的义务,给对方的信赖利益造成损害。
其二,预期违约侵害的是期待的债权而不是现实的债权。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债权人不能请求债务人提
前履行债务以提前实现其债权,这就是说,期限未到时,债务人无义务清偿,债权人也无权要求得偿。不过尽管债权人不得要求债务人提前履行,他仍然享有一种期待权利,这种权利也是不可侵犯的。所以,预期违约一般造成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如因信赖对方履行而支付一定准备履行的费用等。
其三,预期违约的救济手段是可选择的。在明示预期违约情况下,由于合同尚未到履行期,所以债权人为了争取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可以不顾对方的毁约表示而等待合同履行期到来以后,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如对方仍不履行,则预期违约已经转化为实际违约,可依照实际违约请求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解除合同,使合同关系消灭,并可要求预期违约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默示预期违约时,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合同,要求预期违约方提供充分的保证,如果在合理的期限内,默示违约方未能提供充分的担保,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如果默示预期违约方提供充分的担保的,则因违约情形归于消灭,另一方当事人应恢复本合同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