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预期违约制度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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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预期违约

浅论预期违约

浅论预期违约【摘要】预期违约是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另一方事先预料到对方可能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现象。

预期违约的原因包括经济困难、意外事件、恶意行为等。

其影响可能导致经济损失、信誉受损等后果。

为预防预期违约,合同双方可加强沟通、明确责任、设立违约金等措施。

处理方法包括协商解决、法律诉讼等。

预期违约是商业活动中常见的问题,对于双方都有一定的风险和挑战。

通过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加强风险管理等措施,有助于降低预期违约的发生率,保障各方的利益。

【关键词】预期违约、定义、原因、影响、预防措施、处理方法、结论1. 引言1.1 引言预期违约是指一方在合同中明知无法履行或者不愿履行其义务的情况下,故意违背约定,导致合同目标无法实现的行为。

预期违约是合同履行中的一种常见情况,其产生的原因和影响都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预期违约的原因主要包括合同方对自身能力的估计不足、对市场环境变化的误判、缺乏诚信意识等。

在商业社会中,预期违约的发生可能会给合同另一方带来经济损失、声誉损害甚至法律纠纷。

为了有效预防预期违约,合同双方可以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尽量考虑到各种可能的风险因素。

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也是重要的预防手段之一。

对于已经发生的预期违约,合同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法律途径等方式进行处理。

但无论采取何种方式,保护自身利益和维护合同权利是每个合同方应当考虑的首要问题。

预期违约是合同履行中的一种常见情况,我们应该认真对待,积极预防和处理,以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和双方利益的平衡。

2. 正文2.1 预期违约的定义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内,当一方不能如约履行其在合同中所承诺的义务时,另一方事先预料到可能会发生此类情况。

预期违约通常指在双方签署合同之初,已经预料到有可能出现一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

在预期违约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对于可能发生的违约情况已经有所了解,并在合同中事先约定了解决方案。

预期违约是一种比较特殊的违约形式,因为合同双方的预期违约意味着双方都意识到可能会有违约情况发生,并在合同中对违约情况进行了约定。

论我国《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论我国《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论我国《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摘要:预期违约是英美法系从判例中发展而来的制度。

预期违约制度针对违约方的预期违约行为,通过赋予非违约方行使解除合同或者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救济自己被侵害的权力,从而维护交易的自由与安全。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贸易与交往的频繁,导致合同纠纷日益增多,预期违约制度通过其先期行、高效性,给非违约方提供法律救济。

针对我国合同法在预期违约制度上的缺陷与不足,提出建议:立法明确预期违约制度的判断标准;扩大默示预期违约的适用范围;完善预期违约的救济方法;增加对违约方拒绝履行撤回权的规定。

关键词:预期违约;合同法;明示默示;救济预期违约源于英美法系国家,是英美法以判例方式发展起来的特有制度。

我国现行《合同法》确立了预期违约制度,对违约方在合同成立后拒绝履行合同的行为进行了规范,以救济非违约方被侵害的权力。

我国合同法在借鉴吸收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立法实践,创设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预期违约制度。

一、预期违约的概述预期违约是英美法系从判例中发展而来的制度。

它与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实行的实际违约制度主要区别在于违约时间的不同。

预期违约的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就可以通过解除合同或者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救济自己的权力。

而实际违约只能在履行期限届满时或者履行期限届满后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结合预期违约制度的法律特点,可以将其概括为以下方面。

一是预期违约制度的适用具有明显的时间性,它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这一特点就将其与实际违约区分开来,守约方当事人可以提前要求违约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是预期违约制度侵害的是一方当事人的期待债权而不是现实的债权,无论是违约方明确肯定的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还是一方当事人通过其行为表明其将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其结果都将是合同不能履行,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三是预期违约救济手段的可选择性,预期违约发生后,一方当事人既可以要求相对方在履行期限到来前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根本不考虑对方所做的毁约要求,而单方面为履行合同做准备,等待履行期限到来后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或者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1]。

《合同法》中预期违约制度存在问题分析

《合同法》中预期违约制度存在问题分析

作者简介 : 王彪正( 9 3 , 包头人 , 15 一) 男, 经济师, 主要从 事审计监察工作。
51
王彪正 : 合 同法》中预 期违约制度存在 问题 分析 《
形 、 移财产 、 逃 资金 以逃避 债 务 等 四种情 况 作 为 转 抽
任 。但 《 同 法 》中并 没 有 具 体 规 定 这 个 违 约 责 任 合 的承担 方式 , 则 上 讲 , 几 种 方 式 可 以适 用 : 是 原 有 一
( 包括合同主要债务 ) 为默示毁约。我 国《 同 的, 合 法》 创设预期 违约制度 , 效地加大对债权人利益 有
的保护力度 , 允许债权人采取一定 的救济措施 , 防止 实际违约的发生 , 当发生预期违约时索赔有据 , 同时
收 稿 日期 :O O一0 2L 5—0 8
业信誉 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
成默示预期违 约?看其是否构 成默示 预期 违约 , 以 可
从 当事 人 的行 为判 断 , 同时也 可以根 据客观事 实进行
判断, 而不仅限于依当事人的行为判断。《 合同法14 9 条第 2 项规定“ 当事人一方的行为” 方面判断默示预
期违 约 , 而没有 规定从 客 观事 实方 面的判 断 , 易导 容 致预期 违约制度 的滥 用 , 并有违鼓 励交易原 则 。针对 这 种情况 , 专家认 为 , 可将经营状 况严重 恶化 、 丧失 商

我国《 合同法》 18条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 第 0
同时在《 同法》 9 条第 2项规定: 在履行期限 合 第 4 “ 届 满之前 , 当事 人 一 方 明确 表 示不 履 行合 同 主要 债 务 , 方 当事 人 可 以解 除 合 同” 。这 在 我 国是 一 对 …

贷款逾期违约管理

贷款逾期违约管理

贷款逾期违约管理贷款是银行和金融机构提供给个人和企业的一项重要金融服务。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部分贷款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贷款,导致贷款逾期。

逾期不仅会对借款人本人造成经济和信用损失,也会对金融机构及整个金融体系产生一定的风险。

为了有效管理贷款逾期违约情况,金融机构需要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一、逾期违约管理原则1. 依法合规原则金融机构在进行贷款逾期违约管理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所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并避免自身违法风险。

2. 个案综合评定原则每个贷款逾期违约案件都是独立的,金融机构应该充分考虑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意愿和信用状况,综合评估每个案件的处理方式,以达到合理、公正、公平的结果。

3. 风险控制原则金融机构在进行贷款逾期违约管理时,应该将风险控制置于首要位置。

通过及时有效的管理措施,降低违约风险,保护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的共同利益。

二、贷款逾期违约管理措施1. 定期催收与提醒金融机构在贷款逾期后,应该根据合同约定的还款周期,定期进行电话、短信或邮件催收提醒,告知借款人逾期的情况、可能产生的后果以及还款方式。

2. 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根据合同约定,金融机构有权收取借款人逾期利息和违约金。

逾期利息是借款人超过约定还款期限后应支付的利息,违约金则是对借款人逾期行为的一种经济处罚。

3. 协商还款与延期还款金融机构可以与借款人进行协商,制定新的还款计划,并在一定范围内延期还款。

这样既可满足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也能保证金融机构的利益。

4. 资产处置与诉讼追偿如果借款人逾期情况严重,并且无法通过协商解决,金融机构有权采取诉讼追偿等法律手段,通过司法程序处置借款人的质押物、保证物,以及依法追偿欠款。

三、优化1. 加强风险评估在贷款发放前,金融机构应该加强借款人的风险评估,从源头上降低逾期违约的风险。

通过更加严谨的审查程序,减少贷款风险。

2. 完善内部管理金融机构应该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贷款逾期违约管理的责任与流程。

浅议我国预期违约制度的完善

浅议我国预期违约制度的完善

浅议我 国预期违约制度 的完善
王 丽新
( 沈阳师范大学 , 辽宁 沈 阳 10 3 ) 10 4
[ 摘
要】 预期 违约制度 是 英美法 系现 代合 同法的重要 制度 。我 国合 同法吸收 了这一 制度 , 但
带来 了理论 与 实践 中的一些 矛盾与混 乱 。 如何 完善该 制度是 目前 亟待 解决 的问题 。 比较 可行 的做 法 是 应 当删 除 与预期 违 约制度相似 的 不安抗辩 权 , 留预 期违 约制度 ; 保 同时对保 留下 来的预 期 违约制
第2 6卷
第 7期
辽 宁教 育 行 政 学 院 学 报
J un lo a nn u ain lAd nsrt n Isiue o r a fLio igEd c t a miitai n ttt o o
V0 .6 No7 1 2 .
20 0 9年 7月
J l2 0 u 0 9
错导致合 同不能被履行而应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 ,是与
( )法律性质不 同。预期违约是违 约责任的一种形 1
实际违 约相 对应 的违约 形 态 。预期 违 约起 源于 英 国法 院 态 , 当事人在援引预期违约规则时 , 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赔 在 15 做 出 的关 于 霍 切 斯特 诉 德 拉 图尔 一 案 和 19 偿 损 失等 违 约 责任 。而不 安 抗辩 权 是 先履 行 义 务 方享 有 83年 84 年辛格 夫 人诉 辛 格 一案 。我 国 目前 大 多 数 学者 将 预期 违 的一种暂 时中止 自己义务的拒绝权 ,只是在合 同履行过

预 期违 约 制度 与不 安抗 辩权 的含 义
作用的两种相关 的法律制度。二者的制度价值取向是一 致的 , 有着共同的立法 目的, 都是为了保护 当事人的合同

合同法中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

合同法中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

合同法中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说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担当违约责任。

以上是我国合同法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

预期违约可以分为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类。

(一) 明示毁约构成明示毁约应具备如下条件:1、明示毁约方必需明确确定地向对方提出违约的表示,即违约方只有自愿的,确定的表示毁约的状况下才构成明示违约。

2、明示违约方必需是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以前,作出履行期到来之后不履行义务的表示。

3、毁约方必需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

4、明示违约必需没有正值理由。

假如毁约方提出毁约有正值的理由,则不能构成明示违约。

(二) 默示违约默示违约的构成要件是“1、一方预见另一方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

一方之所以做出这样的预见,是由于另一方在自己的行为产生的,如另一方资金困难,已将局部货物转卖出去,马上破产等。

2、一方的预见有准确的证据。

3、被要求供应履行保证的一方不能在合理的时间内供应充分的保证。

违约的相关关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是两类根本的民事责任,它们分别是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的核心问题。

由于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是债法的组成局部,它们都受民法的根本原则和债法的一般规定的指导。

虽然两者具有共同特征,但在法律上存在着重大差异,当事人对两类责任的不同选择将极大地影响其权利和义务的行使。

纵观各国的立法实践,两类责任的区分主要表达在如下几点:1、归责原则的区分。

很多国家的法律规定,违约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或严格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在各国法律中通常以过错责任为根本原则,而对某些特别的侵权行为实行严格责任原则。

依据中国侵权行为法的规定,对侵权责任采纳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公正责任原则,实际上采纳了多重归责原则。

在侵权之诉中,只有在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才可以减轻。

而在合同之诉中,只要受害人具有稍微过失,违约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就可以减轻。

试论预期违约制度

试论预期违约制度
在 英 美 法 上 的 预 期 违 约 制 度 有 两 种 形 态 : 是 当 事 人 明 确 地 、 定 与 对 方 的 明示 显 然 不 同 。 为 防止 这 种 主观 判 断 的偏 差 , 法 律 救 济 方 一 肯 如果 对 方在 收 到预 见 方要 求 提供 保 证 的 书 面 的 地 并 无 条 件 地 向 相 对 人 表 示 其 将 不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这 种 情 形 被 称 为 面 也 有 所 顾 及 。 其 二 , O天 内 。 没有 提 供 适 当保 证 的 , 方 可 以按 照预 期 违 约 的 一 般 他 “ 示 预 期 违 约 ” 二 是 当事 人 虽 然 没 有 明 确声 明 其 将 不 履行 契 约 义 通 知 后 3 明 。 中 它 务 , 其 行 为及 客观 情 况 表 明 了他 将 不 能 到期 履 行 义 务 。 这 种 情 形 被 救 济 原 则 行 使 权 利 , 止 是 一 种 抗 辩 , 不 能 使 当 事 人 从 合 同关 系 的 但 称 为“ 默示 预 期 违 约 ” 。
维普资讯
C N L YIF R T O CE C E H O OG O MA I N N
20 0 8年
第 8期
试论预期违 约制度
蔡 士琴 ( 鹤壁职 业技 术 学院 河南 鹤壁 483 ) 5 0 0

() 并 害 赔 偿 。在 5月 2 日至 7月 1日之 间 , 告 找 到 了 其 他 的 工 作 。法 院 定 。 3 接 受任 何 不适 当 的交 付 或 付 款 . 不 损 害 受损 方 要 求 对 方 对 未 2 原 ( 一 判 决 原 告 胜 诉 , 理 由 是 : 告 的 起诉 并 不 过 早 , 果 不 允 许 他 立 即起 来 履 约提 供 适 当保 证 的 权 利 。 4) 方 收 到 对 方 有 正 当理 由 的要 求 后 , 其 原 如 O天 的合 理 时 问 内 按 当 时 情 况 提 供 履 约 的 适 诉 主 张 救 济 , 让 他 坐 等 到 实 际 违 约 的发 生 , 么 他 必 将 陷 入 无 人 雇 如果 未 能 在 最 长 不 超 过 3 而 那 佣 的 境 地 。 院认 为 在 一 方 当事 人 明 确 表 示他 将 不履 行 该 合 同 的情 况 当保 证 时 。 构 成 毁 弃 合 同 。 这 一 规 定来 看 , 国统 一 商 法 典 规 定 的 法 即 从 美 下 , 许 受 害 方 缔 结 其 他 合 同 关 系 是 合理 的 。 这 一 判 例 开 创 了英 国合 对 默示 预 期 违 约 不 同 于 明 示 预 期违 约 之 救济 主 要 有 两 种 方 式 :其 一 , 允 有 同法 上 预 期 违 约 的 先 河 , 后 , 国法 院 一 直 遵 循 这 一 判 例 , 在 长 期 当一 方 根 据 客 观 情 况 预 见 到 对 方 将 到期 不 能 履 约 时 , 权 要 求 对 方 提 此 英 并 审 判 实 践 中 , 成 了 一 套 完 整 的 预 期 违 约 制度 。 形 供 其 能 够 履 行 的保 证 。 在 对 方 提 供适 当 的保 证 前 , 有 权 中 止 相 应 的 他 履 行 , 不 能 简 单 地 解 除 合 同 。 为 这 种 预 见 毕竟 是 一 种 主 观 的判 断 , 但 因 二 、 期 违 约 的 构 成 要 件 及 救 济 预

论预期违约责任的立法缺陷及完善建议

论预期违约责任的立法缺陷及完善建议

论预期违约责任的立法缺陷及完善建议【摘要】预期违约责任是违约责任的一种类型,我国合同法对其也有规定。

但合同法的规定存在着如体系安排不合理、条文规定内容失当等缺陷,我们针对这些缺陷,借鉴国外立法例,提出了完善建议。

【关键词】预期违约责任;默示预期违约一、我国预期违约责任的立法缺陷预期违约责任源于英美法系,指的是在合同依法成立后,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按照当时的具体情形可明确判断出其将违约,对方的债权实现将成为不可期待,为保障对方当事人的利益,预期违约方所要承担的责任。

预期违约责任分为明示预期违约责任与默示预期违约责任。

我国《合同法》94条和108条规定了预期违约责任,但其存在如下缺陷:(一)法条体系安排不合理第94条将预期违约与不可抗力和实际根本违约等并列,作为合同解除的原因,因而显示出该条的立法目的并非为预期违约责任设置救济手段,而是针对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做出规定;而第108条是“违约责任”项下的一种形态,从逻辑上说,该条应该是预期违约责任总的制度的规定,可是其与94条第2项并是列的关系,这样的安排比较混乱,没有形成独立的预期违约责任制度。

(二)条文内容详疏宽严失当1.关于预期违约责任的规定过于简单合同法将明示预期违约责任与默示预期违约责任规定在一起,没有规定各自各构成要件,不适合分别救济。

而对于对第94条的“主要债务”和108条中的“明确表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合同法并没有进行解释。

尤其是针对默示预期违约,合同法没有像《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和《美国统一商法典》一样,给出较为客观、具体的判断标准,以方便判断当事人是否属于“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这就给司法操作增加了难度。

2.救济方式宽严失当合同法94条和108条分别赋予非违约当事人以合同解除权和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来对其进行救济。

对于明示预期违约责任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合适的,因为明示预期违约确定性的侵害非违约方当事人的期待利益,直接赋予该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有利于维护其合法权利。

预期违约制度的相关法律知识

预期违约制度的相关法律知识

预期违约制度的相关法律知识中国《合同法》第108条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同时在《合同法》第94条第2项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债务”。

预期违约制度是积极、主动的制度,一经认定预期违约的构成,债权人就可以向法院起诉,让违约方在履行期到来之前承担违约责任,这也是最大的一个特点。

预期违约制度的建立源于西方19世纪,在中国发展后成为中国立法上的一大突破与进步。

生活中许多方面都与它有关,那么什么是预期违约制度?它的相关法律又有哪些?下面就由的小编为您解说预期违约制度相关的法律内容。

一、什么是预期违约制度1、预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与默示毁约两种。

明示毁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届满之前,一方当事人明确地向合同对方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法律事实;而所谓默示毁约则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届满之前,一方当事人以其行为向合同的对方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法律事实。

预期违约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期到来之前。

2、预期违约只是一种对将来可能违约的语言或行动上的表示,表现为未来将不履行义务,它只是一种“可能上的违约”或“一种毁约的危险”。

3、预期违约侵害的是期待的债权而不是现实的债权。

也就是说,当期限未到时,债权人不得请求债务人清偿,债务人也没有法定的义务去清偿。

4、预期违约的理论基石是诚实信用原则。

即当一方当事人预先违约时,对方有充足的理由相信即使在履行期满时他必然不会履行合同,从而提前正当地以此制度寻求法律救济。

5、预期违约制度的实质是使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可能发生违约情形时,提前得到法律的救济。

合同法颁布实施以后,由于预期违约制度的存在,使得毁约方就有可能承担与实际违约相同或相近的法律后果,从而更有效地保护了受害方的利益。

二、相关的法律规定1、中国《合同法》第108条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同时在《合同法》第94条第2项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债务”。

预期违约制度是积极、主动的制度,一经认定预期违约的构成,债权人就可以向法院起诉,让违约方在履行期到来之前承担违约责任,这也是最大的一个特点。

论我国合同法上预期违约制度的缺陷

论我国合同法上预期违约制度的缺陷

章 中进 行 规 定 的 , 就 容 易产 生 误 导 。认 为预 期 违 约 的救 济 这
方 式 与 实 际 违 约 的 救 济 方 式 是 完 全 一 致 的 。 这样 的规 定 可 以 说 是 完 全 不 利 于 处 于 不 同情 况 和 阶段 的 当事 人 寻 求 救 济 , 也 无 法 实 现 平 衡 双 方利 益 , 失 降 到最 小 的 目的 。 使损
己 的行 为 表 明不 履 行 合 同义 务 的,对 方 可 以在 履行 期 限 届 满
求对方提供担保 、 解除合 同这一典型的救济模式。 而是不论明 示、 默示一律要求对方承担违 约责任, 并对于 如何 承担 违约责 任 也未做具体规定。其次, 该条款也将 预期违约 的救济方式 和 实 际违约 的救济方式混为一谈 。因为该条款是放 在违 约责任
实质 上 明示 预 期 违 约 与 默 示 预 期 违 约 的救 济 方 式 是 很 不 一 致 的 , 条 款 中, 于 默 示 预 期 违 约 , 没 有 体 现 出 中 止 履 行 、 该 对 并 要

预 期 违 约 与 不 安 抗辩 权 制 度 在 法 律 适 用上 存 在 冲 突
《 合同法》 1 8条规定 , 第 0 当事人一方 明确表示 或者 以 自
确 表示 不 履 行 合 同义 务 的应 属 于 明示 预 期 违 约 的 范 畴 。 一 方
以 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合 同义务的应纳入默示预期违约的 范畴。而该条款, 则不论 明示预期违约还是 默示 预期违约一律
可 以要 求 其 承 担 违 约 , 该
条之间存 在法律竞合 。即出现某些情况时, 当事人既可 以选择
适 用 18条 的 规 定 , 可 以选 择 适 用 6 之 规 定 。 而 基 于 我 0 也 8条

略论我国预期违约制度缺陷

略论我国预期违约制度缺陷

略论我国预期违约制度的缺陷摘要:我国的《合同法》在沿袭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制度同时,引进了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是我国合同法上的一大突破,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合同制度,体现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融合的时代潮流,代表着世界民商法发展的趋势。

但是由于经验不足,《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通过司法解释和庭审实践共同加以解决。

关键词:预期违约合同解除一、我国合同法有关预期违约的规定合同法第 94 条和第 108 条,均是为了维护合同在成立后整个期间内的效力及对相对人期待权进行保护。

预期违约制度是英美法系的产物,英美法将预期违约分为明示预期违约及默示预期违约两类,根据英美法上的学说及判例,明示预期违约构成要件有:一,明示预期违约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二,当事人将不履行合同的表示必须是自愿的、无条件的、明确的和不含糊地作出;三,当事人表示的不履行必须是重大的不履行;四,提出不履行必须没有合法的理由。

在这几个要件中有一个问题值得注意,即明示是否包括行为。

有学者认为,默示毁约乃是英美法的概念,不宜为我国所借鉴,否则,将破坏我国合同法的体系,主张用不安抗辩权替代默示违约制度。

我认为这种观点不妥,不安抗辩制度只是为一方提供了拒绝权,并没有提供这种追究对方违约的权利,事实上,不安抗辩的事由并没有被看成是违约。

而默示毁约,乃是一种违约行为,非违约方可以获得各种违约的补救,要求违约方承担各种违约责任,包括解除合同。

因此不安抗辩权并不能够涵盖默示违约制度。

笔者认为,事实上合同法已确认了默示毁约制度。

其根据在于:第一,明示预期违约是毁约方明确表示他将在履行期到来时不履行合同;而在默示毁约的情况下,债务人并未明确表示他将在履行期到来时不履行合同,只是从其履行的准备行为、享有经济能力、信用情况等,可预见到他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而这种预见又是建立在确凿的证据基础之上的。

第二,明示毁约行为对期待债权的侵害是明确肯定的,债务人的主观状态是是故意的;而默示毁约行为对期待债权的侵害不象明示毁约行为那样明确肯定,债务人对毁约的发生主观上可能处于过失。

浅析CISG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浅析CISG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浅析CISG中的预期违约制度报道题目:1. 什么是预期违约制度2. 预期违约制度的作用和意义3. 预期违约制度的运作方式4. 预期违约制度的优缺点5. CIGS中的预期违约制度议论文章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贸易已经成为世界上最主要的经济活动之一。

在国际贸易中,签署合同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而预期违约制度则成为国际贸易中重要的规定之一。

本论文将分别从预期违约制度的定义、作用和意义、运作方式、优缺点以及CIGS中预期违约制度这几个方面展开分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掌握国际贸易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一、什么是预期违约制度预期违约制度,也称“合同履约保证制度”,是指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就约定在一定情况下不能履行合同时该如何处理的一种制度。

这种制度的设置,旨在保证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得到充分实现,同时减少合同履行所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损失,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合同双方的利益。

二、预期违约制度的作用和意义预期违约制度主要有两方面的作用和意义:既可以帮助合同双方减少对不履行合同承担的损失,也可以在发生争议时减轻双方的诉讼成本和法律纠纷的程度。

因此,在国际贸易中,预期违约制度被广泛应用。

三、预期违约制度的运作方式预期违约制度主要分为金融保函、质押担保、履约保证金和诉讼保全等几种方式。

其中,金融保函是指保证金交纳一定金额给信用银行,由信用银行为客户发放保函,以保证客户履行合同的义务。

如果客户未能履行合同,则信用银行将按照约定赔付。

质押担保是指双方协商,在一定条件下,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抵押财产或提供担保函,以保证乙方能履行合同义务。

如果乙方违约,则甲方有权取得担保物或索取赔偿。

履约保证金是指在合同签订时,甲方需交付给乙方一定的保证金,用于保证合同的履行。

在合同履行期满时,若合同履行无误,乙方将保证金归还甲方。

否则,乙方有权使用保证金进行违约赔偿或抵扣欠款。

诉讼保全是指当一方对另一方违约时,可通过法律手段向法院申请采取强制措施,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一种手段。

浅议我国合同法上的预期违约制度

浅议我国合同法上的预期违约制度
21 0 0年
法商论坛
第一卷
浅议我 国合同法上 的预期违约制度
沈着 吴成德 聂清泉
北 京 10 7中

要: 预期违约制度是英美法系中的重要制度, 在合 同成立以后尚未开始履行之前一方违约时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 。 旨
在大陆法系中,有一个与之相像的制度——不安抗辩权 。 两个制度本分属于不 同的法系 ,在各 自的法律体系中发挥着类似的 作用 。我 国在 《 合同法》的制定过程中,本着吸收 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指导思想 ,同时在其中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和不安抗 辩权制度。两大法系有着类似作用 的两个制度共存 于 《 同法》之中,是否有其 必要 ,能否相安无事 ?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有 合 着 巨大争议 。所 以对预期违约 制度和不安抗 辩权 的比较研究就十分必要了 。 关键词 :合 同法 ;预期违约 ;缺陷;对策

失商业信誉 、转移财产、抽逃 资金等情形 。 ‘ ( )救济措施增加 ,大陆法系 不安抗辩权规定权利人 2 可 以中止履行 ,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 ,未规定权利人可以解 除合 同;合同法不安抗辩权不仅规定权利人可以中止履行 ,
要 求 对 方 提供 担 保 , 且 规 定 , 相对 方未 恢 复 履 行 能 力且 而 在 未 提 供 担保 的情 况 下 , 利 人 可 以解 除合 同追 究 相 对 方 的违 权 约 责 任 。 述 《 同 法 》不 安 抗 辩 权 规 定所 扩 大 的 适 用 范 围 上 合 和增加 的救济措施恰恰是英美法有 关默示预期违约 的几种 适用情形和救济措施 。由此可见 ,《 同法》第 6 合 8条、第 6 9条的规定 既借预期违约制度 研究 鉴了大陆法系不安抗辩 权规定的精华,也吸取 了英美法默示预期违约制度 的规定 , 是融二者为一体 的条文 。 ( 二)我们 《 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合 我 国 《 同法 》第 9 合 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 人 可 以解 除合 同 : 1 因 不可 抗 力 致 使 不 能 实现 合 同 目的 ; . 2 在 履行 期 限届 满 之 前 , 事 人 一方 明确 表 示 或 者 以 自 . 当 己的行为表 明不履行债务; 3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 , . 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 内仍 未 履行 ; 4 当事人 一方 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 他违约行为致使 . 不 能 实 现合 同 目的 ; 5 法律 规 定 的其 他 情 形 。 . 第 18条 当事人 一方 明确表示或者 以自己的行为表 明 0 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对方可以在履行期 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

我国《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评析

我国《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评析

[ 图分 类号 ]1 2 . 中 3 36 9
[ 文献 标 识码 ]A
[ 文章 编号 ]0 8 95 2 0 )3 0 80 10 —63 (0 2 0 —0 5 —3
预 期违 约 是 指 下 述 两 种 情 形 :合 同有 效 成 立 后 至合 同 约 定 的 履 行 期 届 满 前 , 一 方 当 事 人 明 确
对 一般 违 约 的规 定不 同。 由此 可 以看 出 ,我 国 < 合
< 同法 > 中关 于 预期 违 约 的规 定 有 所完 善 。 合


我 国 < 同法 > 的现 状 合
我 国 < 同法 > 第 18条 规 定 , 当 事人 一 方 明 合 0 确 表示 或 者 以 自己 的 行 为 表 明不 履 行 合 同义 务 的, 对方 可 以在履 行 期 届 满 之 前 要 求 其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 同法> 第 9 合 4条 规 定 ,在 履行 期 限 届满 之 前 , 当
括默 示 预 期违 约 。
【 稿 日期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20 —0 收 0 2 6—1 5
【 者简介 ] 作
我 国 < 同法 > 对默 示 预期 违 约 只规 定 了一 种 合
情 况 即 “ 自己的 行 为 表 明不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 该 以 。
朱 新 华 (9 9 ) 男。 山 东人 。律 师 。 山 东 大 学 法 学院 硕 士 研 究 生 。 16 一 ,
我 国 《 同 法》 预期 违 约制 度评 析 合
朱 新 华
( 山东大 学 法 学院 , 山 东 济 南 2 0 0 ) 5 10
[ 摘
要]
预期 违 约 制度 是 英美 法 以 判例 发 展 起 来 的特 有 制度 , 具 有 一 定 的公 平 、效 益 和安 全 价

浅析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

浅析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

浅析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是指在合同中约定预期违约责任和违约赔偿责任的一种制度安排。

这一制度的实施,有助于维护合同的稳定性和优化商业环境,也是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下面将从法律依据、制度目的、特点与问题等方面进行浅析。

首先,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主要建立在《合同法》的基础之上。

根据《合同法》第3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法约定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

同时,根据《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如果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两个法律规定为构建预期违约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次,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的目的主要是通过对预期违约进行约定,提供一种完整的赔偿机制,以确保合同的履行和维护合同的权益平衡。

由于市场经济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难以完全预料未来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

因此,约定预期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旨在提供一种合理、公正的解决方案,以应对可能发生的风险和纠纷。

再次,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预期违约制度强调自由意思原则,即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

这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有利于满足当事人之间的多样化需求。

其次,预期违约制度注重实效性,即当事人对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的约定应当能够实际发挥效力,以确保合同的稳定和权益的保护。

最后,预期违约制度追求公平公正,即对当事人约定的预期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应当符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一方的合法权益。

然而,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对于一些特殊行业或特定类型的合同,当事人难以准确预测可能发生的违约后果,导致预期违约制度的约定难以准确反映风险和利益的平衡。

其次,一些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时可能会出于经济利益或信息不对等等原因,将预期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偏向一方,导致合同的平衡性受到威胁。

最后,由于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相对缺乏规范性和统一性的操作指引,导致预期违约纠纷的解决难度较大,存在一定的司法空白区域。

简析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简析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合同订立原则平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

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

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

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善良风俗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指的就是善良风俗原则。

对预期违约制度的几点思考

对预期违约制度的几点思考
关 键词 : 期 违 约 ; 预 明示 毁 约 ; 示毁 约 ; 绝履 行 ;:9 22 D 2 .9
文献标识 码 : A
文章编号 :64— 7 8 2 1 )4— 02— 3 17 79 ( 0 1 0 0 3 0
S m e I a bo he S se fAn ii t r e c o de s a utt y tm o tcpa o y Br a h

为: 尽管不排除被告重新买 回该房屋 以履行其许诺 的可 能 性, 但原告仍有权解 除合 同并 请求赔偿 。这两个案例 判决 的出现 , 标志着英 国法中两种预期违约的形态的形成 , 即明
示毁约和默示毁约。

英 美 法 中预 期 违 约 制 度 的 渊
源及 其理 论
预期违约制度最早 源于英 国的合 同判例法 中。其 主 导性 判例是霍克斯特诉 德拉 图尔案 。1 15 - 在 82年 4月 , 双
摘要: 预期违约制度 是英美法 系重要 的法律制度 , 在保护合 同交易安全 , 维护公共秩序方 面发挥着重大作
用。通过就预期违约制度 的渊源、 内容及其相 关的法律制度进行研 究 , 就预 期违 约制度 中国化进行理论性 并
探讨 , 为在 中 国确 立 完善 的预 期 违 约制 度 提 供 可 行 性 建议 。
理解为在合同规定 的履 约期 限到来时 , 负有履约义务 的一
方根本不履行 义务或 不适 当履行 义务 , 即履行 义 务不 合 格。预期违约则是在合同规定 的履约 日期到来之前 , 负有 履约义务 的一方不 愿履行合 同规定 的义务 , 其后果很可 能
是 实 际 的不 履 行 或 实 际 违 约 。
院在审理辛格夫人诉 辛格一案 中确定 了默示 毁约规则 , 法 院查 明, 被告曾于婚前 向原告 承诺 , 如果原告 嫁给被告 , 婚 后被告将一处房屋转为原告所有 , 随后 被告又将此房屋 卖 给他人 , 致使原告 获得 的承诺 无法 兑现 。审 理后 , 院认 法

浅析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

浅析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

浅析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摘要:预期违约制度源于英国判例法,我国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吸收并确立了预期违约制度,成为我国立法上的一大突破与进步。

但我国《合同法》对于预期违约制度的规定较为笼统与抽象,技术上的操作性不强,致使审判实践中容易出现认识上的混乱与误区,本文在全面介绍预期违约制度基础上,评析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进而对其提出一些粗浅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合同法预期违约完善建议一、预期违约的一般原理(一)预期违约的概念及特征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虽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预期违约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其基本特点有:预期违约表现为未来将不履行义务,它只是一种可能上的违约或一种毁约的危险;预期违约侵害的是期待的债权而不是现实的债权;预期违约的救济方式不同于实际违约,不包括实际履行。

(二)预期违约的形态预期违约制度分为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两种形态。

明示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默示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履行前这段时间,当事人一方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另一方当事人又不愿意提供必要的担保。

二者的区别有:1、违约表现形式不同。

明示预期违约的违约表示是明示的,其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而默示预期违约中,违约者并未以明示方式表明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而是对方当事人有根据的预见其违约。

2、违约者的主观方面不同。

明示预期违约者的主观状态只能是故意;而默示预期违约却表现为违约者客观不能履行与主观不愿履行两种情形,因此,默示预期违约中违约者对违约行为的发生主观上既可能是出于过失,也可能是出于故意。

3、补救措施不同。

明示预期违约发生后,受害方要么不接受对方预期违约的表示,等对方履行期限到来之后,对方不实际履行时按实际违约要求对方承担责任;要么接受对方预期违约的表示,立即解除合同并可要求其赔偿损失。

浅议预期违约制度

浅议预期违约制度

∥ 同s> 第一百零八 条规定 ,当事人一 方明确表 示或者 以 厶 t
自 己的 行 为 表 明 不履 行 合 同 义 务 的 , 对 方 可 以 在 履 行 期 限 届 满 之前 要 求其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222 - 一 ≯ 预 期 违 约 ,也 称 先 期 违 约 ,是 指 ≯ 在 合 同 依 法 成 立 之 后 履 行 期 届 满 之 前 , 当事 人 一 方 无 正 当 理 由 明 确 表 示 将 不 履 行 合 同 ,或 者 以 自 己 的行 为 表 明 将 不 履 行 合 同。 预 期 违 约 可 以分 为 明 示 预 期 违 约 与 默 示 预 期 违 约 两 个 基 本 类 型 。 明 示 预 期 违 约 , 即 当 事 人 明确 地 向 相 对 人 表 示 其 将 不履 行 合 同 义 务 。 默 示 预 期 违 约 , 即 指 当 事 人 虽 然 没 有 明确 声 明 将 不履 行 合 同 义 务 ,但 其 行 为 及 客 观 情 况 表 明 了将 不 能 到 期 履 行 合 同义 务 。
司尚欠银行 数千 万元贷款 ;乙公 司为丁公 司巨额债务 提供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 受 金 融 危 机 影 响 丁 公 司 货 物滞 销 ,众 债 权
人 已提 起诉 讼 ,其全 部财 产 已被法 院查封 。在 此情 况下 ,
甲 公司 该 如 何 维 护 自 己 的权 益 呢 ?
的现实危险。 四是相对人未提供履行合同的担保。
不 良。 于 是 , 甲 公 司 立 即派 人 展 开 调 查 。 经 查 发 现 , 乙公
主 要义务 。五是一 方要求对 方承担预 期违约 责任 必须有确
切证据和合理根据。
22 不安 抗 辩 权 概 述

预期违约制度

预期违约制度

预期违约制度预期违约制度,即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一定的违约金额或违约条款,以赔偿一方因对方违约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约束双方履行合同的义务,提高合同的履行率,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预期违约制度的理念源自于经济学中的“契约经济学”理论,即人们在签订合同时候会根据预期违约成本和预期契约成本来进行选择。

预期违约成本是指当一方违约时,对方为了维护合同权益而需要承担的经济成本。

而预期契约成本是指当一方履行合同义务时,需要承担的经济成本。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当各方权衡利益时,会选择让对方承担较高的预期违约成本,进而激励对方履行合同义务。

预期违约制度具有以下优点:首先,预期违约制度能够提高合同的有约束力。

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会对违约后所需承担的经济责任进行评估。

如果对方对违约行为付出高昂代价,就会更加谨慎地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合同的履行率。

也能有效地杜绝恶意违约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其次,预期违约制度有助于减少交易摩擦。

由于在合同签订阶段,双方已经充分考虑到了违约的风险和代价,因此在后续履行过程中,相互之间的纠纷和争议将会减少。

同时,各方对预期违约成本的清晰认识也能促进交易合作的顺利进行,降低双方的信任成本。

再次,预期违约制度有助于合同履行的监督。

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要对双方的违约责任进行明确规定。

一旦有一方发生违约,对方可以依据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进行索赔。

这样一来,合同履行的监督就更加简单明确,对于合同的执行和解决纠纷有很大的帮助。

当然,预期违约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确定合理的违约金额和违约条款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不同的行业、不同的合同项目,对于违约的预期成本可能存在不同的评估标准。

在实践中,需要通过经验总结和司法实践逐渐形成统一的标准。

其次,预期违约制度可能导致过度违约问题。

一方面,过于严苛的违约条款可能使得一方无法承受,从而导致恶意违约或无法履行合同。

另一方面,过度严格的违约制度可能导致“默许违约”的情况出现,即双方都明白一方存在违约行为,但出于各种原因选择不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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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预期违约制度的几个问题[摘要]预期违约制度是英美法系合同法领域中一项重要制度,我国1999年《合同法》首次明确对预期违约制度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加以规定,但是条文过简,可操作性不强。

本文从预期违约的概念、社会基础和理论基础、特征、构成条件、法律后果等基本问题入手进行了系统分析,以期对理解和应用该制度有所助益。

[关键词]预期违约;社会基础和理论基础;构成条件;法律后果[中图分类号]13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8353(2008)03-0180-03预期违约起源于英美法,也是英美法所独有的制度。

预期违约制度的确立对当今世界许多国家的合同立法及实践都产生了重大影响。

虽然我国法律一直受大陆法系的影响,但由于我国参与缔结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对预期违约作出了专门规定,《合同法》也首次明确对预期违约制度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加以规定,使之进入了我国的法律体系。

一、预期违约的概念及社会、理论基础对于预期违约,我国学者一般将其分成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

一种观点认为“预期违约,亦称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

所谓明示毁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

所谓默示毁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另一方又不愿提供必要的履行担保。

”另一种观点认为“预期违约指的是下述两种情形: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满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明示其将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另一方当事人的自身行为或客观事实默示其将不能依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实际上两者表达的意思基本一致。

因此可以认为,所谓预期违约,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或一方当事人有合理理由预见另一方在履行期届满时不履行合同或不能履行合同。

预期违约制度的出现和存在有其特定的社会和理论基础。

从社会基础而言,一是适应了市场经济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

在商业信息瞬息万变的社会,合同从订立、生效到履行一般都要经过一段时间,这期间可能会发生合同当事人的信用状况、履约能力、订立合同的根据等因素的变化,使得当事人不愿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的能力丧失,此时发生预期违约就不可避免。

二是效率原则的要求。

有效利用社会资源,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财富应该是法律制度及法律活动的重要目标。

一方预期违约。

如另一方只能按有效合同对待,并在履行期届满前依约履行,有关一切支出,完全可能因预期违约方的最终不履行成为不必要,就会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

相反,若采取预期违约规则,当事人就有权及时从合同中解脱出来,并通过其他措施防止情况的进一步恶化,从而使损失降到最低限度,最终减少合同履行的纠纷。

而合同一方当事人在有利可图的情况下预期违约,非违约方可以通过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得到补偿。

因而从整个社会来看,预期违约不但没有带来不良后果还有利于增进社会财富。

另外,预期违约制度的建立也是对公平原则的贯彻。

债务人已明示或默示将不履行合同义务,此时若强求债权人必须等到合同履行期满后才能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自己的权利,就会加重债权人的负担,并承担不必要的风险。

从理论基础上讲,预期违约制度的存在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作为支撑:1、要约承诺理论。

预期违约方的预期违约是一种可能被承诺方接受的解除合同的要约。

2、不可能履行理论。

预期违约中的预期违约方不可能履行原合同义务。

3、隐含条件理论。

预期违约方的预期违约行为违反了合同的隐含条件――禁止违反合同义务。

4、实际违约理论。

预期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本身就等于实际违约。

此为美国通说。

5,保护履行期待理论。

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就产生了一种履行期待。

预期违约规则就在于保护这种期待。

6、必然违约理论。

预期违约行为必然产生不可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后果。

其中以第五种理论最值赞同。

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合同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履行享有期待权,合同债权是一种期待利益,这种期待权和期待利益因合同的合法订立而生、因合同在履行期到来前的持续存在而存在、因合同的生效债务人的履行而实现,因而是合法、正当的,应受法律保护。

预期违约行为正是侵害了这种期待权和期待利益,所以,对合同债权人赋予实际违约的救济方法,以公平地保护其利益。

二、预期违约的特征、形态与构成条件在实际社会生活中,预期违约有着特定的内涵。

其一,预期违约行为表现为在未来将不履行义务,而不是现实的违反义务。

换句话说,这只是一种违约的危险或可能。

确切地说,预期违约并不是真的违约,因为债务人可以采取补救措施而在履行期限到来时严格地履约。

但这并不意味着此种毁约就不属于违约,履行期限只是实际从事履行行为的期限而不是债务发生的期限,即使这种毁约发生在履行期限前也使债务人违反了合同规定的义务,给对方的信赖利益造成损害。

其二,预期违约侵害的是期待的债权而不是现实的债权。

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债权人不能请求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以提前实现其债权,这就是说,期限未到时,债务人无义务清偿,债权人也无权要求得偿。

不过尽管债权人不得要求债务人提前履行,他仍然享有一种期待权利,这种权利也是不可侵犯的。

所以,预期违约一般造成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如因信赖对方履行而支付一定准备履行的费用等。

其三,预期违约的救济手段是可选择的。

在明示预期违约情况下,由于合同尚未到履行期,所以债权人为了争取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可以不顾对方的毁约表示而等待合同履行期到来以后,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如对方仍不履行,则预期违约已经转化为实际违约,可依照实际违约请求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解除合同,使合同关系消灭,并可要求预期违约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默示预期违约时,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合同,要求预期违约方提供充分的保证,如果在合理的期限内,默示违约方未能提供充分的担保,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如果默示预期违约方提供充分的担保的,则因违约情形归于消灭,另一方当事人应恢复本合同的履行。

对预期违约,英美法并没有完全一致的分类。

英国法关于预期违约的分类情形有两种:拒绝履行之表示和因债务人自己的行为而发生的履行不能。

而美国法对预期违约的分类则有三种类型,前两种和英国法基本相同,第三种是债权人有合理理由相信债务人将不履行债务,经请求提供充分之履行保障而不提供的,视为构成履行拒绝,即预期不能履行。

英美法对预期违约的分类虽稍有不同,但意思大体相当。

在我国,对预期违约进行分类时,一般习惯于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将预期违约分成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两类。

明示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主要有四项:1、明示预期违约必须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合同履行期到来前这段时间内,同时债权人接受毁约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在合同履行期届满之前做出,否则就会构成实际违约。

2、当事人将不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必须是自愿地、无条件地、确定地、不含糊地做出。

毁约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所做出的意思表示,必须明确地包含了将要毁约的内容。

同样,如果一方的语言是含糊其辞的,不能表明其肯定将不履行其义务的意图,就不能构成毁弃合同,同时,毁弃合同的表示必须是不附条件的。

3、当事人表示的不履行,必须是重大的,对合同重要内容的不履行。

只有当事人一方的不履行构成对另一方当事人利益的重大威胁,才会构成明示毁约。

预期违约之所以对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构成重大威胁,也正是因为被告将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

如果被拒绝履行的仅是合同的部分内容,并且不妨碍债权人的根本目的,并没有使债权期待成为不能,就不构成预期违约。

如果在法律上允许将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微小合同义务的预期违反视为预期违约,从而中止合同履行、解除合同,势必导致预期违约救济权的滥用,损害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4、提出不履行必须没有法定理由,如果一方享有抗辩权而提出不履行,不构成违约。

如果是不可抗力致使履行期将要届至的合同不能履行,当事人将此种情况在履行期届至前告知对方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明示毁约。

在审判实践中,债务人做出预期违约的表示,需准确分析其理由是否构成正当理由。

这些正当理由主要包括:债务人享有法定的解除权;合同具有无效或不成立因素;合同债务人因显失公平或欺诈而享有撤销权;有权被免除义务因素,如因不可抗力致合同不能履行等,只有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才构成预期违约。

默示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主要的也有四项:1、一方当事人预见到另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且当事人的预见必须在合同成立生效以后,合同履行期届至以前,否则即为实际违约。

2、一方对另一方的行为的预见须有确切的依据。

一方预见另一方在履行期限到来时会不会违约,毕竟是一种主观判断。

为了使此种预见具有客观性,就必须要借助于一定的客观标准来判断是否构成默示违约,否则,必然会出现主观臆断默示违约,滥用合同解除权的现象。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标准是一方当事人通过自己的行为让对方当事人有确切的证据预见到履行期限届满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所谓“确切证据”,是指要求预见的一方必须举出证据证明对方届时确定不能或不会履约,其所举的证据是否确切,应由审判人员予以确定。

3、必须能预见到对方将不会或不能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

如只能预见对方将不会或不能履行合同的次要义务,不会构成根本性违约,由于并未使当事人一方的合同目的落空,其借助合同可取得的期待利益并未受重大影响,故也不构成预期违约。

4、被要求提供履约保证的一方不能在合理的期间内提供充分的保证。

在一方预见到另一方不能或不会履行合同以后,虽然已面临不能履约的危险,但还不能立即确定对方已构成毁约,即使理由十分充分、证据十分确凿,也不能依据此宣告对方已毁约,从而可以寻求法律上的救济。

债务人是否能够提供履约保证,是确定其是否构成默示预期违约的重要标准。

假如债权人已预见到对方在履行期到来时将不会或不能履约,而不要求对方提供履约担保,反而单方面终止合同,则不符合默示预期违约制度的要求,债权人将因此构成违约。

由此造成的损害,也应由债权人承担。

由此可知,虽然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都是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二者侵害的都是债权人的期待权,但二者也是有明显区别的,表现在:第一,违约表现形式不同。

明示预期违约表现为一方当事人明确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这种表示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而默示预期违约中,违约者并未以明示方式表明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而是对方当事人预见到他将于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时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但这种预见应是有根据的。

第二,违约者的主观方面不同。

明示预期违约表现为一方能够履行而不愿履行,这种违约是明确肯定的,违约者的主观状态只能是故意;而默示预期违约却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一方当事人客观上没有能力履行合同,即失去履约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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