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019】关于民事诉讼中律师自行调查取证权的考量-精选word文档 (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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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调查取证法律规定(3篇)

律师调查取证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在代理案件过程中,调查取证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调查取证不仅有助于律师全面了解案情,为当事人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建议,还能有效维护司法公正。

我国法律对律师调查取证有明确的规定,本文将围绕律师调查取证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律师调查取证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法》是我国律师行业的根本大法,其中对律师调查取证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律师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律师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其中对律师调查取证也作出了相关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调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是我国行政诉讼的基本法,其中对律师调查取证同样作出了相关规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律师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法,其中对律师调查取证也作出了相关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律师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三、律师调查取证的范围1.民事案件在民事案件中,律师调查取证的范围主要包括:(1)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2)当事人财产状况证明材料;(3)合同、协议等证据材料;(4)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材料;(5)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2.行政案件在行政案件中,律师调查取证的范围主要包括:(1)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2)行政行为依据的材料;(3)证据材料;(4)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3.刑事案件在刑事案件中,律师调查取证的范围主要包括:(1)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2)犯罪事实、情节等证据材料;(3)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材料;(4)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民事抗诉中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分析

民事抗诉中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分析

民事抗诉中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分析20XX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18条对民事抗诉中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的行使范围作了明确规定,从而使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活动有了检察解释层面上的操作依据,其在抗诉实践中的积极意义是显而易见的。

在肯定其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应清醒地看到这些规定仍存在着明显的缺陷与不足亟待对其予以进一步的完善。

一、关于调查取证权的启动《办案规则》第18条对检察机关调查取证的情况做出规定时,采用了弹性较大的方式即在遇有第18条规定的四种情况之一时,检察机关“可以”进行调查。

由此可认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抗诉中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行为并未作强制规定,而是为其启动预留了可供选择的余地,但对于选择权应由何人行使《办案规则》中却没有相应的规定。

依笔者拙见,应把启动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的权利交由当事人来行使,即由当事人来选择是否由检察机关进行调查取证,这是由民事诉讼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

即必须将当事人的申请作为启动的“钥匙”,如无当事人的申请,即便有第18条规定的相关情形,检察机关也不得进行调查取证活动。

但应引起注意的是,作为例外,对于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情况,即便当事人不提出申请,检察机关也应主动展开调查取证。

二、对《办案规则》第18条第二项的评析《办案规则》第18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法院应予调查取证,未进行调查取证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调查。

最高人民法院在20XX 年做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确认调查取证以依当事人申请进行为原则,职权调查为例外,强化当事人主义模式,淡化职权主义色彩,限制了职权调查的范围,有助于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防止审判人员借口追求实体真实,违背基本的程序公正。

这样造成《办案规则》与《证据规定》之间的冲突和矛盾,造成审判权与检察权之间的对抗。

笔者认为,在当事人举证相矛盾致真伪难辨时,检察机关非要断定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越俎代庖、包揽调查,去探索和查清客观真实吗?该基于追求客观真实、有错必纠的传统理念值得反思。

民事诉讼中律师取证的原则和方式

民事诉讼中律师取证的原则和方式

民事诉讼中律师取证的原则和方式摘要:笔者认为,民事诉讼中律师调取证据应围绕证据的“三性”,以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作为律师取证的基本原则。

律师调查令是我国民事诉讼改革的一项创新举措。

理论界对于律师调查令制度的讨论日渐丰富。

在司法实践方面,经过多年探索,律师调查令制度积累了大量的经验教训。

对律师调查令制度的研究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一方面可以更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调查取证权,使当事人不仅拥有法律上的“应然权利”,而且能切实行使“实然权利”;另一方面可以使法官更加规范地适用律师调查令,维护其中立地位,切实做到民事诉讼法要求的“不告不理,诉审分离”。

然而,要规范律师调查令制度仅靠现有文件是远远不够的。

事实上,实践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范性文件适用范围窄、内容不够细化。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律师调查令制度的实施效果。

因此,我们针对律师调查令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民事诉讼;律师取证;原则和方式引言在以修法方式明确调查令制度尚不现实的前提之下,在现行法律框架中探寻该制度的实现路径就显得尤为重要。

具体而言,在规范形式要件、明确调查范围、健全配套措施等措施的保障之下,律师调查令可在司法实践中发挥其应然作用,补正书证提出命令制度之客观缺陷,促进民事诉讼效率、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1、民事诉讼中律师取证的基本原则(1)合法性。

《民事诉讼法》第六章及相关司法解释,要求证据的形式和来源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合法性既包括来源的合法性,也包括证据的形式。

合法要求,即证据是由合法主体通过合法程序或方法生成或获得的。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的规定、严重违反公共秩序和习惯而获得的证据,不得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因此,合法性是民事诉讼中律师取证的基本原则之一。

(2)真实性。

真实性原则是指证据的形式和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和真实的事实,而不是被发明或捏造的东西。

论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论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论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摘要:调查取证权是律师实现司法正义的重要途径,是律师享有的众多权利中最重要的权利,只有拥有完整的调查取证权,才能体现律师的价值,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然而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如今正在受到各种限制,新律师法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给予律师更多权利,但行使这些权利并不是那么容易。

因此,加快建立辩护律师的保障制度对解决辩护律师取证难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调查取证权充分保护完善正文:一、我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立法现状(1)救济权利的立法缺失侦查阶段介入调查取证没有法律保障。

新律师法于2008年6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了,新律师法进一步完善了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但实际上做得还不到位。

新《律师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这条规定了律师的提前介入,这是原来律师法所没有的,这一定程度上体现出立法者对律师调查取证权的逐渐重视,是对律师权利的扩充,但是问题在于一旦律师的此种权利无法实现时,律师将无法进行工作。

(2)辩护律师没有在场权辩护律师的在场权应当是其调查取证权的内容之一,被告人受讯问时会涉及案件的许多证据材料和证人的有关情况,赋予律师在场权,有利于律师行使调查取证权,以更好地维护被告人权利。

轰动律师界的李庄案中,李庄被指控引诱被告人作被侦查机关刑讯逼供的伪证,李庄律师认为自己是被冤枉的,关于事情的真相,在社会各界引起了轩然大波,被告人是否被刑讯逼供也许只有他自己清楚,如果当时李庄律师有在场权,如果所有辩护律师都可以亲临被告人受讯问现场,也许就不会又那么多的刑讯逼供,不会有被告人翻供、律师被诬蔑的现象存在。

(3)立法观念保守我国立法设立了许多对辩护律师行使权力的限制,只规定其有申请取证权、自己取证权,没有现场勘查权、委托鉴定权,不敢放手让辩护律师进行调查取证,对辩护律师正当行使权力、履行职责造成诸多障碍,这种一边赋予律师权力,一边不消除行使权力的障碍,只能使律师的权力一点点缩小,对其调查取证权的完善没有实质性意义。

律师调查取证权限及范围

律师调查取证权限及范围

律师调查取证权限及范围一、引言在法治社会中,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肩负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捍卫司法公正的重要使命。

调查取证是律师履行职责的核心环节,然而,这一过程中的权限及范围一直是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讨论的焦点。

本文旨在对我国法律体系下律师调查取证的权限及范围进行深入剖析,以期为律师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二、律师调查取证的含义与法律依据1.律师调查取证的含义律师调查取证,是指律师在代理诉讼案件或提供法律咨询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提取与案件有关的信息、材料的行为。

2.律师调查取证的法律依据我国《律师法》第35条规定:“律师根据案情需要,可以依法收集、查阅与案件有关的资料,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的相关司法解释也对律师调查取证的权限及范围进行了明确。

三、律师调查取证的权限范围1.律师调查取证的对象范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律师可以向以下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1)案件当事人、代理人或者辩护人;(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3)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司法机关;(4)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组织等;(5)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2.律师调查取证的内容范围律师调查取证的内容主要包括:(1)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材料;(2)与案件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等的身份、背景、动机、行为等相关的信息;(3)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范性文件等;(4)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资料。

四、律师调查取证的权限限制与职责划分1.律师调查取证的权限限制(1)律师调查取证应当遵循合法、自愿、有据的原则;(2)律师不得采取欺诈、威胁、利诱等手段收集证据;(3)律师不得擅自公开或者泄露调查取证过程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4)律师在调查取证时,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2.律师调查取证的职责划分(1)律师负责调查取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2)律师应当对调查取证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核实;(3)律师应当将调查取证的结果及时告知当事人,并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4)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维护司法公正。

浅析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浅析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浅析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作者:高茜滢来源:《青年文学家》2011年第06期摘要:调查取证权是律师所享有的重要权利之一,也是司法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它对保障律师顺利执业有着推动作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如期完成,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这一课题,在新的情况下,会产生一些新的问题。

本文通过对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性质、原则以及意义进行分析和研究,试图探讨目前律师调查取证权在立法上存在的不足,并对于完善律师调查取证权的途径提出了一些看法。

关键词:律师调查取证权一、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性质所谓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就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享有的调查案情以及搜集证据的权利。

关于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性质问题,笔者认为,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律师的执业权利,也是律师代理诉讼或进行辩护的法定权利。

(一)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律师的执业权利。

为保障律师业务的正常进行,我国《律师法》规定了律师广泛的执业权利,其中之一就是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我国台湾地区也有类似规定:“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必须忠实搜集证据,探究事实。

”由此可见,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法律赋予从事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

调查取证权是一种职务性权利,是律师以其社会法律工作者的职务身份,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时所享有的特殊权利。

律师如果不从事执业活动,则不享有法律赋予的调查取证权。

(二)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律师代理诉讼或进行辩护的法定权利。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搜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依照规定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搜集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关于民事诉讼中律师自行调查取证权的考量

关于民事诉讼中律师自行调查取证权的考量

关于民事诉讼中律师自行调查取证权的考量一、引言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市场法律制度越来越规范的大环境下,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大部分的民事诉讼当事人由于自身对法律事务不是很熟悉,往往会通过委托律师做代理人的方式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律师在民事诉讼中办理的业务主要有: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在这些诉讼业务中,收集、提供证据是律师所有诉讼业务的核心,因为在以以事实为依据的民事诉讼中,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是诉讼胜败的关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也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民事诉讼中的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主要是靠证据来证明各自的主张,进而获得法律的支持,如果缺乏证据则必然导致败诉的法律后果。

二、律师自行调查取证权的现状一律师自行调查取证权的概述那么,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法律依据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在这一规定中,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分为两种:一种是律师自行调查取证,另外一种是律师申请调查取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是指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律师根据案件需要自行向当事人或与案件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调查取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范围与律师的代理身份有关,一般来说,民事诉讼中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人时,其调查取证的范围比较广泛,因为根据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律师代理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必须具备完整的能够支持自己诉讼请求的证据链条才可能被法院立案,所以原告方律师的调查取证范围就必然比较广泛:当律师作为被告的代理人时,其在诉讼攻守关系中处于守的位置,主要是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分析质证,进而提出答辩意见,通常这种情况下律师的调查取证范围相对小一些。

律师调查取证权需要保障

律师调查取证权需要保障

律师调查取证权需要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需要保障一、赋予律师充分的调查取证权对实现控辩平等的意义首先,由于追诉犯罪的复杂性以及为了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安全与秩序的需要,国家赋予了侦、控方拥有调查收集证据的专门而足够的权力和人力、物力,这是刑事诉讼控诉力量先天强大的基本原因。

在我国,侦查权由国家的侦、控机关独占。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机关为了调查犯罪,有权采取专门的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专门的调查工作有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和被害人、勘验、鉴定、辨认、侦查实验等;强制性措施则包括五种强制措施以及其它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财产或其他重要权利的侦查措施。

相比较而言,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律师在调查取证权利方面,却与侦、控机关有着天壤之别,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在立法上及实践中也受到诸多限制,具有非完整性、限制性和证据采信中的区别性的特点。

由于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受到诸多限制,使得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诉讼地位也先天不足。

其次,刑事追诉过程中,容易产生的有罪推定倾向也加深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地位的先天不足。

第一,侦、控方最先接触到的均是被害人的有罪控告,而接下来的侦查、调查几乎均是围绕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而进行,由于传统观念的惯性作用,使得侦、控机关容易产生有罪推定的倾向。

第二,案件起诉至法院后,庭审法官在开庭前研究起诉材料是职权主义的必然要求,而研究起诉材料,法官将有可能受到有利于控方的不当影响,在法庭审判时,法官就难以做到不预断、不怀偏见地听取证言,被告方提出的证据有可能被忽略。

这些都加深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地位的先天不足。

由此可见,赋予律师更大的调查取证权则是增进刑事诉讼控辩平等的结构合理性之重要举措,它对追求控辩双方的平等以及根据事实与法律最大限度的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保证司法公正,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现状首先,在立法上,关于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尚存在诸多立法缺陷,现行《刑事诉讼法》赋予控辩双方的调查取证权利还极不平等。

工作心得:检察机关民事申诉案件调查取证权的合理性

工作心得:检察机关民事申诉案件调查取证权的合理性

工作研究:检察机关民事申诉案件调查取证权的合理性在我国民事诉讼体制的转型的过程中,法院的调查取证权被不当的限缩,以致有矫枉过正之嫌。

过于限制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权利会带来贬损案件真实的不良后果,最终使民事诉讼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落空,司法公正难以实现。

在此背景下,赋予检察机关适当地对民事申诉案件调查取证权,一方面可以强化程序内监督,形成对法院审判权的制约,以维护司法公正;另一方面可以对发现案件真实形成有效补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而对于检察机关来说,维护司法公正,维护人民权益正是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检察监督过程中的基本目标和重要任务,也是检察机关民事检察监督工作应有的执法理念。

一、对法院调查取证权限制矫枉过正目前我国正在进行的民事诉讼体制的转型主要指的是从传统的民事诉讼体制转向现代民事诉讼体制。

从理论上讲,就是要实现从职权主义模式(职权主导型诉讼体制)向当事人主义模式(当事人主导型诉讼体制)转换。

而这种体制转型的基本操作原理就是减少法院对当事人权利处分的干预、尽可能调动当事人的积极性,利用对抗当事人之间对利益追求的最大化,使案件事实在最大限度内得以揭示,保证法院回归到尽可能中立裁判的基本定位上,充分实现民事诉讼程序的正义性。

在证据制度方面,对法院调查取证权范围的相关规定是体现民事诉讼体制从职权主义模式向当事人主义模式转换的重要标志之一。

“重调查,轻举证”是我国传统民事审判方式的一个基本特点。

在诉讼中,法院可以依职权直接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并根据法院调查的事实进行调解或作出判决。

这种审判方式实质上反映了职权主义诉讼体制的基本特色。

在传统审判理念上又反映出一种追求绝对化的、形而上学的事实探知理念。

随着我国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出台,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在十几年间呈逐步缩小的趋势。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有两种:一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二是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

论律师在诉讼中的调查取证权

论律师在诉讼中的调查取证权

作者: 李自玉
作者机构: 四川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出版物刊名: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页码: 36-39页
主题词: 调查取证权 辩护律师 代理诉讼 当事人 司法工作人员 人民法院 合法权益 执业权利 刑事诉讼法 执业证书
摘要: 律师在诉讼中的调查取证权是律师的执业权利之一,是律师正确、及时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

律师在诉讼中的调查取证质量如何,直接关系到律师能否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前,随着我国庭审制度的改革,以及举证责任的进一步明确,律师在办案中越来越重视行使调查取证权。

因此,我们在理论上对律师在诉讼中的调查取证权进行深入的探讨,对于指导司法实践是很有必要的。

为此,笔者就律师在诉讼中的调查取证权的含义,性质,与公、检、法三机关司法工作人员调查取证权的区别,以及律师在行使调查取证权时应注意的问题发表一些浅见。

律师调查取证权研究

律师调查取证权研究
律师调查取证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律师依法享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 调取证据材料的权利。
律师调查取证权是律师履行辩护职责的重要保障,有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具体内容因国家而异,但通常包括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 集、调取证据材料,申请鉴定、勘验、检查等。
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行使应当遵守法律程序和职业道德规范,不得侵犯公民 的合法权益。
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行使进行监督和检查。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监督标准和程序,确保监督的有效性和公正 性。 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监督,提高监督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01
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发展趋势和展望
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发展趋势
信息化趋势:随着科技的发展,律师调查取证将更多地依赖信息技术,如 电子证据的收集和鉴定。
律师调查取证权的使用必须基于当事人的委托,不得擅自行使。
01
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内容和程序
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内容
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定义:指律师 在代理案件过程中,依法享有的 收集、调取证据材料的权利。
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具体内容:包 括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 证据材料,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以及在诉讼过程中对证据进行质 证等。
鼓励律师在调查取证中采用 新技术、新方法,提高调查
取证的效率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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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律师调查 取证权的培训 和考核机制, 提高律师的调 查取证能力和
专业水平。
完善律师调查 取证权的监督 和制约机制, 确保律师在行 使调查取证权 时遵守法律法 规和职业道德
规范。
加强律师行业 的自律管理, 推动律师行业 的健康发展, 提高律师的整 体素质和责任
心。

论我国民事诉讼中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论我国民事诉讼中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论我国民事诉讼中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作者:邓月媛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08期摘要调查令制度是律师证据调查权的一种新尝试和新动态,2017年7月11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民事审判、执行阶段适用调查令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至此,全国先后已经有上海市、山东省、重庆市、山西等省市均颁布并试行律师调查令相关的文件,各地方法院对调查令制度的探索取得了较好的实施效果同时,也暴露出部分问题,律师证据调查制度和规范也可能因此在全国范围内发生变化。

本文认为我国需要进一步对律师调查令的法律地位进行确立,强化调查令的执行力,规范调查令的实施实施程序,构建统一规范的中国特色的律师调查令制度。

关键词律师调查取证权调查令一、律师调查令制度的理论基础考察律师调查令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在履行举证责任时,因收集证据受到客观情况阻碍,而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核后签发给当事人,由持令人向被调查人收集证据的法律文件。

律师调查令制度的产生有其正当性。

首先,它为当事人调查取证权提供程序保障。

我国现行法律中虽然规定了当事人享有自行收集证据的权利,却并未涉及相对人是否具有配合调查的义务和不配合调查时应当承担的后果。

调查令制度能够增强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授权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完成与其举证责任有关的举证职能。

确保当事人充分有效的参与民事诉讼,符合正当程序的要求。

其次,律师调查令符合保证了法官的中立地位。

法官要在诉讼中保持中立和消极的地位,就不应过早地主动介入当事人诉讼。

而当事人申请调取证据会导致法官先期介入诉讼,过早地形成自由心证。

而律师调查令制度将很好的解决这一问题,保持法官居中裁判的地位,从而达到优化诉讼结构的作用。

再次,律师调查令符合诉讼效率要求,化解了法院“案多人少”的困境。

由于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增长和国家队司法资源投入的有限性,导致了近年来愈来愈突出的司法资源紧缺的问题。

法院主导证据调查,会压缩法官的判案时间,影响审判效果,提高诉讼成本。

民事诉讼案件调查取证技巧及方法分析

民事诉讼案件调查取证技巧及方法分析

民事诉讼案件调查取证技巧及方法分析民事诉讼案件的调查取证是法律程序中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

调查取证必须严格遵循法律程序,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以保障案件的公正和合法性。

本文将就民事诉讼案件调查取证技巧及方法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

一、调查取证的基本原则调查取证是指当事人或律师依法对案件有关人员和物品进行调查和收集证据的行为。

在进行调查取证时,必须遵守以下几个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

调查取证必须遵循法律的规定和程序,不得违反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不得采用非法手段和手段。

2.证据原则。

调查取证的主要目的是获取证据,证据必须真实、充分、准确、清晰、合法、有效,并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标准。

3.保密原则。

调查取证必须保守密秘,不得泄露调查取证的内容和对象,并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4.公正原则。

调查取证必须公正无私,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确保案件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二、调查取证的主要方式经过对民事诉讼案件调查取证的实践和总结,主要有以下几种常用的调查取证方式:1.勘验和检查。

勘验和检查主要是对相关物品、地点、现场等进行勘验和检查,以获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2.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在案件调查中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进行询问和调查,并记录证人的证言以获取证据。

3.书证和物证。

书证是指各种书面文件和证明文件,物证是指与案件有关的各种实物和痕迹物品。

4.调查取证技术。

调查取证技术主要是指计算机技术、生物技术、化学技术等技术手段,在调查取证中相应的技术手段和方法。

以上几种调查取证方式是比较常见的,同时调查取证方式根据案情的不同及时灵活应变也是非常必要的。

三、调查取证的技巧和方法在进行诉讼案件调查取证时,要特别注重技巧和方法的掌握。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调查取证技巧和方法:1.调查对象的具体情况。

在进行调查取证时,必须首先了解调查对象的具体情况,包括其身份、情况、人际关系等,为后续的调查提供依据。

2.针对性调查。

针对性调查是指根据案件要件和涉案人员的情况和线索,对可能涉及的证据进行有针对性的收集和调查。

民事案件律师调查取证权限及范围

民事案件律师调查取证权限及范围

民事案件律师调查取证权限及范围在民事案件里,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利可谓是一项不可或缺的“秘密武器”。

你想啊,律师就像是案件的侦探,四处搜集证据,揭开真相的面纱。

让我们一起看看,这些律师到底有啥本事,能在这场“战斗”中披荆斩棘,收获胜利。

律师调查取证的权限,得说是相当广泛的。

你知道吗,律师可以要求查阅和复制相关文件资料。

这可不是随便找个地方就能翻翻,而是得经过正式的申请。

这些资料可能是对方的证据,或是一些关键的合同,反正只要能帮助案件的,统统都能要求。

不过呢,有时候对方会给你使绊子,不愿意提供。

哎,这时候就得看律师的本事了,法律可不会让你白白吃亏,必要时可以走程序,强制对方交出来。

说到证据,大家都知道,证据是案件的命根子。

律师就像是一位魔法师,能把各种证据变成有力的武器。

比如,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等。

你想象一下,律师在法庭上信心满满地把证据一一摆出来,那场面,简直让人热血沸腾。

甚至还得带着证人上庭,亲自让他们讲述故事。

这不,很多时候一个小小的证人,就能把整个案件的走向扭转过来。

律师的调查范围也是非常关键的。

你看,律师可以去找证人,也可以去调查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这就像是一个庞大的信息网络,律师要善于运用各种资源。

邻居的一个闲聊,或者路人的一句话,都可能成为案件的关键。

律师还可以利用专业的调查机构,来获取一些更为详细的信息。

这就像是加了个助攻,帮助案件更有说服力。

律师在调查的过程中,也得遵循一些原则。

说白了,就是不能违法乱纪。

比如,律师不能私自侵入他人的私人空间,也不能窃取别人的信息。

这种行为可是有法律责任的,律师可不想为了调查取证而自找麻烦。

要知道,法律的底线是不能碰的,聪明的律师都懂得如何在法律的框架内灵活运用。

哎,谈到这里,不得不说,取证过程中也会遇到不少麻烦。

想象一下,某些对方当事人就像是捣蛋鬼,不愿意配合,态度也很差。

有时候律师就像是小猫咪,虽然温柔可爱,但也有锋利的爪子。

一旦必要的时候,他们可是会毫不留情地发起攻势,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浅论我国民事诉讼中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浅论我国民事诉讼中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浅论我国民事诉讼中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作者:汪善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12期摘要民事诉讼中提到的律师调查权指的是在民事诉讼中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根据规定的手段和程序,采取一系列的调查取证的权利,其特征主要包括:特定主体,特定对象和特定方式,以及特定目的等,本文首先概述了民事律师调查取证权,对我国当前律师调查取证权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从立法角度分析,律师调查区没有规范的操作,也缺乏救济途径,从司法角度分析,缺乏完善的立法,律师取证的方式非常乱,无法保障律师调查取证能够有效实施,通过分析国外律师调查取证权制度,主要考察了大陆法系国家的律师调查取证权,通过学习国外先进经验,不断完善我国律师调查取证制度,对此提出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律师调查取证权证据作者简介:汪善平,湘潭大学法学院,本科,研究方向:立法与政府法务。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04.281律师调查取证权对建设法治国家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完善的律师调查取证权,能够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律师通过有效运用这项权力,能够最大限度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样公民能够意识到律师和法律在现实纠纷问题解决过程中发挥的作用,非常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和法治社会。

(一)我国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发展过程受到政治、经济、文化的影响,我国民事诉讼中收集证据的方式,主要是法官全面收集证据相关资料,在此基础上向当事人和代理诉讼人收集证据。

因此,我国律师调查取证权经过了以下几个阶段:1991 年的《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自身提出的相关主张,有责任提供相关证据,但是由于客观原因,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不能自己收集证据,或者提交法院需要的案件审理的相关证据,应该有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民事诉讼证据规定》,这项规定对当事人举证义务在原有基础商扩大了相关义务范围,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虽然有调查取证权,但是如何实现调查取证却没有进行详细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则与调查取证

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则与调查取证

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则与调查取证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起到至关重要作用的一项要素。

本文将从证据规则与调查取证两个方面来详细探讨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

二、证据规则1. 证据的种类与适用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可以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多种形式。

每种证据形式的适用原则也不尽相同,比如书证要求原件或复印件提供,并经过公证或者认证;物证需要保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2. 证据的提交与保全当事人可以自行提交证据,也可以请求法院调取相关证据。

无论是自行提交还是请求调取,都必须在诉讼期限内进行,逾期将可能被视为逾期抗辩。

此外,当事人还可以申请证据保全措施,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3. 证据的质证与反驳在庭审中,当事人可以对对方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充分性等方面提出反驳意见。

法院将根据质证和反驳的情况来判断证据的可信度和价值。

4. 证据的认定与举证责任在官司中,举证责任一直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一般情况下,原告应当举证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依据,被告可以进行反驳或提出反证。

但在特定情况下,举证责任也可能发生逆转,比如侵权纠纷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三、调查取证1. 司法调查取证的途径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进行调查取证。

比如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可以委托鉴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也可以依法调取相关部门的记录或档案资料。

2. 法定调查取证权与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具有法定的调查取证权,包括传唤证人、询问当事人、搜查财物等。

但在实际操作中,法院会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调查取证的程序公正、合法。

3. 当事人的协助与配合作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义务协助法院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这包括提供证据材料、配合法院的调查要求、提供相关信息等。

当事人的协助与配合将有助于加快案件审理进程和维护诉讼公正。

四、结论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则与调查取证是确保案件审理公正和事实真相的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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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诉讼中律师自行调查取证权的考量
一、引言
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市场法律制度越来越规范的大环境下,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大部分的民事诉讼当事人由于自身对法律事务不是很熟悉,往往会通过委托律师做代理人的方式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律师在民事诉讼中办理的业务主要有: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在这些诉讼业务中,收集、提供证据是律师所有诉讼业务的核心,因为在以以事实为依据的民事诉讼中,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是诉讼胜败的关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也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民事诉讼中的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主要是靠证据来证明各自的主张,进而获得法律的支持,如果缺乏证据则必然导致败诉的法律后果。

二、律师自行调查取证权的现状
(一)律师自行调查取证权的概述
那么,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法律依据来源于哪里?201X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在这一规定中,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分为两种:一种是律师自行调查取证,另外一种是律师申请调查取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是指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律师根据案件需要自行向当事人或与案件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调查取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范围与律师的代理身份有关,一般来说,民事诉讼中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人时,其调查取证的范围比较广泛,因为根据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律师代理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必须具备完整的能够支持自己诉讼请求的证据链条才可能被法院立案,所以原告方律师的调查取证范围就必然比较广泛:当律师作为被告的代理人时,其在诉讼攻守关系中处于守的位置,主要是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分析质证,进而提出答辩意见,通常这种情况下律师的调查取证范围相对小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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