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自由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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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自由论》
摘要:freedom或liberty的政治含义中的第一种,遵从许多先例称作“消极自由”,表现为:“主体被允许或必须被允许不受别人干涉地做他有能力做的事、成为他愿意成为的人的那个领域是什么?”第二种含义称作“积极自由”,表现为:“什么东西或什么人,是决定某人做这个、成为这样而不是做那个、成为那样的那种控制或干涉的根源?”。
前言:以赛亚·伯林(1909—1997),英国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史家,二十世纪最著名的自由主义知识分子之一。《自由论》是以赛亚·伯林最重要著作《自由四论》的修订与扩充版。
强制某人即是剥夺他的自由。但剥夺他的什么自由?人类历史上的几乎所有道德家都称赞自由。同幸福与善、自然与实在一样,自由是一个意义漏洞百出以至于没有任何解释能够站得住脚的词。我既不想讨论这个变化多端的词的历史,也不想讨论观念史家记录的有关这个词的两百多种定义。我只想考察这些含义中的两种,却是核心性的两种;我敢说,在这两种含义的背后,有着丰富的人类历史,而且我敢说,仍将会有丰富的人类历史。freedom或liberty(我在同一个意义上使用这两个词)的政治含义中的第一种,(遵从许多先例)我将称作“消极自由”,它回答这个问题:“主体(一个人或人的群体)被允许或必须被允许不受别人干涉地做他有能力做的事、成为他愿意成为的人的那个领域是什么?”第二种含义我将称作“积极自由”,它回答这个问题:“什么东西或什么人,是决定某人做这个、成为这样而不是做那个、成为那样的那种控制或干涉的根源?”这两个问题是明显不同的,尽管对它们的回答有可能是重叠的。
伯林自由观主要体现为“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两种自由论”。伯林用“Negative Liberty”、“Positive Liberty”只是想说,这两种自由,一种是从反面理解的自由,一种是从正面理解的自由;一个是从否定的角度理解的自由,一是从肯定的角度理解的自由。当然,此处所谓“反面”、“正面”和“否定”、“肯定”也与汉语日常的含义略有不同,它们不包含任何价值上的负与正的评价,“反面”、“否定”与坏的、无益的无关,“正面”、“肯定”与好的、有益的无关。最典型的证据是,众所周知,伯林更偏爱“Negative Liberty”而不是“Positive Liberty”。我认为,伯林用“Negative Liberty”、“Positive Liberty”是想说存在两种自由,一种是从“不是什么”的角度理解的,一种是从“是什么”的角度来理解的。
一.消极自由
“消极自由”的确是从“消极”(即反面、否定方面)入手的,涉及的首先是个人的行动是否受到阻碍和受到阻碍的程度如何。当我通常说我是自由的时候,基本意思是说我没有受到任何别的东西的干预。假如我被捆起来了,我就是不自由的,因为我被绳索限制了。为了强调“消极自由”的“消极”一面的重要性,伯林甚至说,这种自由不需要“积极”面,因为它指的只是“行动机会”即“有多少门向我敞开”或“有多少路向我开放”,不一定涉及行动本身。伯林说,带了枷锁就是不自由的,没带枷锁就是自由的,并不需要加上“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这样的正面规定。因此,伯林否认“消极自由”等于不受阻碍的“自愿”行为。他认为,某些“自愿”行为,某些非强迫性行为不属于真正的自由。比如,自愿服从权威,自愿断绝欲望,等等,对伯林而言不属于“消极自由”范畴。“消极自由”之所以为“消极”即反面的自由,实际上不是指普通的不受阻碍,而主要
指不受来自政府的阻碍,“消极自由”直指对政府干预个人行为的限制。限制政府,为个人留下地盘,乃是“消极自由”之“消极”一面的精义所在。还必须包含另一层重要的含义:个人在不妨碍他人的情况下有为所欲为的权利。换句话说,“消极自由”的“积极”即正面含义在于:在一个自由的国度里,个人生活由个人自己作主,可通俗表述为:“我的人生我作主”。
二.积极自由
伯林的“积极自由”和他的“消极自由”一样都包含着“自己做自己的主人”(自主)的意思,差别只在于对“自己”(即自我)的理解一个是高标准严要求的一个是低标准宽要求的。自由人的反面是奴隶,自由的反面是被奴役,这一点在伯林那里同等适用于“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消极自由”那里也有“谁是主人”的问题并且也是核心问题。但是,对于在什么情况下自我是主人什么情况下自我是奴隶或什么情况下我是自主的什么情况下我是被奴役的,“消极自由”的判断标准只涉及我的外在状态不涉及我的内在状态,“积极自由”则相反。对于“消极自由”来说,假如我被关进了疯人院,那么我就是不自由的,就受到了奴役,成了广义的奴隶,我认不认同疯人院、被监禁的原因等问题无关于自由与否。伯林曾说“消极自由”是就“行动机会”而言的,就是这个意思。我说过,不能因此把“消极自由”真的视为纯外在自由或纯人身自由(伯林本人确乎有此倾向),“消极自由”偏重外在方面意味着它不对内在方面施与严格的限制,原则上不存在自由的资格问题。“我的人生我作主”中的“我”可以是任何种类的人,很多幼稚或疯狂的人也可以是自由人。
积极自由”的关键是如何衡量自我是不是真实的,什么是真实的自我什么是虚假的自我呢?自由就是理性的自我战胜非理性的自我并由理性的自我来作出决定。伯林有时把“积极自由”等同于“理性的自我导向”,表明他所谓“积极自由”往往等同于理性主义的自由观,并且往往等同于康德、黑格尔一派理性主义的自由观。正是基于这一点,伯林得出了“积极自由”容易通向现代专制主义的著名论调。他认为真实的自我与虚假的自我之分是非常危险的,主要后果是:以实现真实自我,伯林称为“理想自我”,的名义堂而皇之地剥夺他人自由(指“消极自由”)以致让实际的压迫变得合理合法。伯林因此认为,“积极自由”对现代社会的诸多惨案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人们要非常警惕“积极自由”。对于一个社会而言,“积极自由”不如“消极自由”重要。如果把“积极自由”称为“自立”即自我独立(相当于所谓“人格独立”)的话,那么“自立”并非一个社会的所有人都必需的。现代自由社会并非由具有独立自我的人所组成的社会,这一点某些古典自由主义思想家没有认识到,但伯林、罗尔斯等现代自由主义思想家认识到了。要求自由社会的公民都具有“积极自由”乃是一个太高太严的要求,而太高太严的要求像伯林所说的,极易转变成善良愿望的反面,成为另一种乌托邦幻想,导致“目的赋予手段合法性”的实际专制和暴政。
所以,伯林的两种自由观的一个重要启示是:实际可能的自由社会只能建立在一种低规格自由的基础上而不能建立在一种高规格自由的基础上。阿克顿说过,“自由不是我们为所欲为的权利,而是能够做我们应做之事的权利”。维系自由主义的是一些具有普世价值的思想原则:权力分立、相互制衡,平等,宽容。
[1] 《新世纪》-财新网2010年12月02日亨利·哈代
[2] 《博客中国》2009-06-25 黄应全
[3] 以赛亚·伯林:《自由论》,胡传胜译,南京:译林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