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与保险
国际运输与保险课件 第8章
2.爆炸(Explosion) 3.搁浅(Grounding) 4.触礁(Stranding) 5.沉没(Sunk) 6.碰撞(Collision) 7.失踪(Missing) 8.投弃(Jettison) 9.吊索损害(Sling Loss)
10.海盗行为(Piracy)
1)必须旨在扣留人或者掠夺财物的非法行为 。
雇佣性救助合同的特点是:
不论救助是否有效,均按约定的标准(按固定 的金额或按工作时间)付给救助费用;
救助工作是在遇难船舶的指挥之下进行。
2.无效果、无报酬(No Cure, No Pay) 救助合同
“无效果、无报酬”救助合同的特点是,救助 费用是在救助完成之后,根据救助的效果、获 救财产的价值、救助工作的难度和危险程度, 以及救助工作时间和耗费的费用等,通过协商 后或仲裁来确定,但最多不得超过获救财产的 价值,如果救助没有效果,便不给报酬。
2.施救费用赔偿中免赔额的适用 3.不足额保险下施救费用的赔偿
二、救助费用(Salvage Charges)
救助费用是指海上保险财产在遭遇承保范围内 的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 三者采取救助措施并获成功,由被救方付给救 助方的一种费用。
1.雇佣性救助合同(Employed Salvage Service Contract)
1.偷窃(Theft,Pilferage) 2.提货不着(Short-delivery&Non-Delivery) 3.渗漏(Leakage) 4.短量(Short in Weight) 5.碰损破碎(Clashing and Breakage) 6.沟损(Hook Damage) 7.淡水雨淋险(Fresh and Rain Water Damage) 8.生锈(Rusting) 9.玷污(Contamination) 10.受潮受热(Sweating & Heating) 11.串味(Taint of Odour)
第八章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实务
第八章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实务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鉴于甲方作为海上货物运输的投保人,自愿将所运输的货物向乙方投保,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投保,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保险货物1.1 保险货物的种类、数量、价值和包装等详见附件一。
1.2 保险货物运输的起运地、中转地、目的地详见附件二。
第二条保险期间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货物装船后立即开始,至货物卸载完毕并获得实际接收证明时终止。
具体日期和时间按照附件三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3.1 乙方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甲方所投保的货物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承担赔偿责任:(1)海上风险;(2)运输工具遭受意外事故;(3)货物包装不当导致损失;(4)共同海损牺牲;(5)其他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
3.2 乙方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况如下:(1)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罢工、核事故等原因造成的损失;(2)货物本身的缺陷、自然损耗、市价下跌、包装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3)甲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的货物损失;(4)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除外责任。
第四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4.1 保险金额为附件一中列明的货物价值。
4.2 保险费率按照附件四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赔偿限额和赔偿方式5.1 乙方的赔偿限额为保险金额的百分之百。
5.2 赔偿方式为现金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具体方式按照附件五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保险理赔6.1 发生保险事故后,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并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减少损失。
6.2 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交保险事故报告书、损失证明、费用单据等理赔材料,乙方应当在收到理赔材料后及时进行审查。
6.3 乙方应当在审查理赔材料无误后,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责任。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7.1 双方同意,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应当书面签署,并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八章 国际货物运输及保险法[精]
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货物抵达 最后卸载地后满60天为止(在航空运输中,是在 货物卸离飞机后满30天为止)。如在上述60天内 (航空运输是在30天内)货物被运至保单所载目 的地以外地点,则保险责任从货物开始转运时 终止。
成立要件为:
1、 必须有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 2、 牺牲与费用是特殊的、非正常的; 3、 牺牲与费用是有意作出的。
案例:1996年5月23日,中国籍船舶“致远”轮满载木材, 从非洲驶往厦门港,于6月11日到达印度洋洋面。上午10时 左右,装运在甲板上的木材部分突然起火,火势逐渐蔓延, 船长立即下令浇水灭火,但火势凶猛,装运在甲板上的未 燃木材也有随时着火的危险。如果未燃的木材也起火,后 果不堪设想。为了防止火势进一步蔓延,船长又下令将甲 板上未燃的木材都抛入海中,这样使险情得以缓解。又经 过船员全力扑救,10时30分左右,大火被扑灭。装运于甲 板上的木材全部遭损,装运于船舱内的木材也有一部分因 水湿变形而受损。船舶到达厦门港后,船长宣布了共同海 损。 问题:共同海损是否成立?
四、保险期间
仓至仓
五、几个要注意的问题:
(1)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2)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时,叫做全额保险。 (3)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时,叫做不足额保险。
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 偿责任。
第二节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范围
一、承保的风险 二、承保的损失 三、保险的责任起讫 四、被保险人义务
3、接受委付后。保险公司取得残存货物的所有权,当损 失由第三者过失引起时,同时取得向有过失的第三方 代位追偿的权利。如追偿额超过保险公司的赔付额, 超出部分应当退还被保险人。
2、部分损失。即除了全部损失以外的一 切损失。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第八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述概要
8.1 风险、风险管理与保险
二、风险的分类
➢ 按风险是否可以保险分,又可分为可保风险和不 可保风险
➢ 可保风险具备以下特征:
(1)必须是纯粹风险,而不是投机性风险 (2)损失的概率分布是可以被确定的 (3)存在大量的、相似的保险标的 (4)损失的发生具有偶然性 (5)损失是可以确定和衡量的 (6)损失必须是严重的
8.1 风险、风险管理与保险
二、风险的分类
➢ 按性质划分,风险可分为: - 纯粹风险 (Pure risk)
是指只有造成损失而无获利可能性的风险。其所 致结果只有两种可能:损失和无损失 - 投机风险(Speculative Risks) 是既可能造成损失也可能产生收益的风险。其所 致结果有三种可能:损失、无损失和获利
了第一部判决法案,也为至今世界上该领域最权威 的《1906年海上保险法》的制定奠定了基础
8.2 海上保险的起源和发展
二、现代海上保险的发展
3、劳合社的成立和发展
➢ 由来:爱德华.劳埃德在伦敦泰晤士河畔开设的一 家咖啡馆
➢ 劳合社又名劳埃德社,是一个社团组织而非保险公 司,只向其成员提供交易场所和有关 的服务,本身并不承保业务;具体保 险业务由其成员(劳合社承保人)进 行交易
➢ 产生原因: 1)由保险合同双方对保险标的风险程度判断严重信息
➢ 海上保险是一种最古老的 保险,近代保险首先是从 海上保险发展起来的
8.2 海上保险的起源和发展
一、海上保险的起源
➢ 五种主要的海上保险: ① 船舶保险 ② 运费保险 ③ 保障赔偿责任保险:主要承保保险单不予承保的责
任险,对船舶营运期间各种事故引起的损失、费用、 罚款均予保险 ④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⑤ 石油开发保险:以海上石油开发全过程风险为标的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第八章 保险概述
二、 保险的产生和发展
• 近代保险业首先是从海上保险发展而来的。 近代保险业首先是从海上保险发展而来的。 • 共同海损是海上保险的萌芽,现代海上保险发源于14 共同海损是海上保险的萌芽,现代海上保险发源于14 世纪的意大利。 世纪的意大利。当今最大的保险垄断组织 • 火灾保险是财产保险的前身。英国:1666年伦敦大 火灾保险是财产保险的前身。英国: 年伦敦大 烧毁全城一半,火灾持续5天 火,烧毁全城一半,火灾持续 天,13,000幢房屋和 幢房屋和 90个教堂被烧毁,20万人无家可归,造成了不可估 个教堂被烧毁, 万人无家可归 万人无家可归, 个教堂被烧毁 量的财产损失。 量的财产损失。次年牙医巴蓬建立了第一家火灾保险 公司,实行差别费率制: 公司,实行差别费率制:砖石结构房屋费率为年房租 的2.5%,木结构为 。 ,木结构为5%。 • 这种差别费率的方法被沿用至今 • 到2006年底,我国共有保险公司98家,中资公司57家 2006年底 我国共有保险公司98 年底, 98家 中资公司57 57家
2.风险事故
• 风险事故是造成生 命及财产损失的偶 发事件。又称风险 事件。 • 也就是说,风险事 故是损失的媒介, 风险只有通过风险 事故的发生,才能 导致损失。
3.风险损失
• 在风险管理中,损失是指非故意的、非预 期的和非计划的经济价值的减少。 • 三者之间的关系:风险是由风险因素、风 险事故和损失三者构成的统一体:风险因 素引起或增加风险事故;风险事故发生可 能造成损失。
(三)按照风险涉及的对象分类
• 分为财产风险、人身风险、责任风险和信用风险 • 财产风险是可能导致财产发生毁损、灭失和贬值 的风险。 • 人身风险是指人们因生、老、病、死、伤残等原 因而导致经济损失的风险。 • 责任风险是指因侵权或违约依法对他人遭受的人 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负赔偿责任的风险。 • 信用风险是指在经济交往中,权利人与义务人之 间,由于一方违约或犯罪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 的风险。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与保险法
(二)提单的概念 n 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
由承运人接收并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 货物的单证。 n 1、The Receipt Character
2、Evidence of the Contract of Carriage by Sea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与保险法
管货过失与管船过失不同:前者 不能免责;后者可免责。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与保险法
3、unlawful deviation is not allowed n (五)Carrier’s Immunities n Article 4(2) of the Hague Rules provides: n “Neither the carrier nor the ship shall be
(2)不记名提单(Blank B/L; Open B/L; Bearer B/L)
指发货人没有指明任何收货人,收 货人栏内仅注明“交与持有人”(to bearer)的 提单。 n 缺乏安全性。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与保险法
n (3)指示提单(Order B/L) n 处理提单所列货物的人经背书指示
交付货物的提单。 指示提单发生遗失或被盗,不致被
responsible for loss or damage arising or resulting from n 1、Act, neglect, or default of the master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与保险法
n mariner, pilot, or the servants n of the carrier in the navigation(驾驶)
n 承运人收到并掌管托运货物等待装船期 间,经托运人要求所签发的提单。
第八章 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
第八章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教学内容:通过本章的教学,了解保险的基本原则,掌握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范围,熟悉我国海陆空邮运业务的险别,了解伦敦保险业协会海运货物条款,学会操作货物保险业务以及订立合同的保险条款。
教学重点与教学难点:海运保险、主要险别;保险的计算与操作;保险的合同条款。
在国际贸易,遇到各种中,货物一般都要经过长途运输、装卸和储存等环节,遇到各种风险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较大。
为了在货物遭受损失时能得到经济补偿,就需办理货物运输保险。
第一节货物运输保险保障的范围在各种货物运输保险中,海运保险不仅起源最早,而且也是以后发展起来的其他运输方式和货物保险的基础。
货物在海洋运输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与损失很多,但可从保险得到保障的范围只限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风险与损失。
其中包括可保障的风险、补偿的损失和可为保险公司承担的费用三个方面。
一、风险(一)海上风险1.自然灾害指恶劣气候、雷电、洪水、流冰、地震、海啸以及其它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而非指一般自然力所造成的灾害。
2.意外事故指的主要是船舶搁浅、触礁、碰撞、爆炸、火灾、沉没、船舶失踪或其它类似事故。
(二)外来风险1.一般外来风险:是指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
主要包括:偷窃、渗漏、短量、碰损、钩损、生锈、雨淋、受热受潮等。
2.特殊外来风险:是指由于社会、政治原因所造成的风险。
主要包括:战争、罢工、拒收以及交货不到等。
二、损失海上损失(简称海损)是指被保险货物在海运过程中,由于海上风险所造成的损坏或灭失而言。
1.按损失的程度划分⑴全部损失(Total Loss)①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指货物全部灭失、或完全变质、或不可能归还被保险人而言。
实际全损的4种情形1.保险标的物完全灭失Ex:船只遇海难后沉没,货物同时沉入海底。
2.保险标的物的丧失已无法挽回Ex:船只被海盗劫走,货物被敌方扣押3.保险标的物已丧失商业价值Ex:茶叶经海水浸泡4.船舶失踪达到一定期限Ex:一般认为船舶失踪达到6个月以上,可视为货物完全灭失。
8第八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解析
第七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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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的区别:
采取行动的主体不同; 支付报酬的原则不同; 保险人的赔付责任不同; 费用的责任范围不同。
第七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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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特别费用 指运输工具在海上遭遇海难后,在中途或
避难港将被保险货物卸船、存仓以及运送货物产 生的费用。 4、额外费用
意外事 故和自然灾 害在原则上 不分先后, 但二者之间 必须存在一 种因果关系。
1、平安险
FPA=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部损失+意外事故造成的全部
损失或单独海损+意外事故发生前后的自然灾害所造成
的单独海损+装卸时货物落海一件或数件的损失+共同海 损+特殊费用
第七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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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险是保险责任范围最小的基本险。
——指在遭受灾害和事故时为避免或减少货物损失而产 生的费用。
1、施救费用(属于单独海损费用) ——“自救”和“救自己”
☞采取施救措施的人必须是与保险标的具有经济利害关系的 人;
☞如果保险标的在受损时经被保险人等抢救并支付了费用, 却仍然没有获救而遭受了损失,保险人除了赔偿保险标 的的损失外,还应在一定限度内再赔偿其施救的费用;
第七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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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独海损
指在海上运输中由于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所直接导致 的船舶或货物的部分损失。 (1) 它不是人为有意造成的部分损失。 (2) 它是保险标的物本身的损失 。 (3) 单独海损由受损失的被保险人单独承担,但其可 根据损失情况从保险人那里获得赔偿。
第七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损失的赔偿和对施救费用的赔偿,两 项之和不得超过其保险金额的两倍。
第八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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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险
平安险的责任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 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实际全损或推 定全损。
○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沉没、触礁、互撞、与流冰 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 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 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 、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损失赔偿,也可要求按全部损失赔偿,这时须向保 险人发出委付(Abandonment)通知。如果被保险人 未发送委付通知,损失只能被视为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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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
~~~~是指载货船舶在海上遇到灾害、事故,威胁到船货等 各方面的共同安全,为了解除这种威胁,维护船货安全, 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船方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 造成某些特殊损失(牺牲)或者支出特殊额外费用。
• 已包含在一切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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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附加险
• 承保特殊外来风险造成的损失
– 战争险 – 罢工险 – 交货不到险 – 进口关税险 – 舱面险 – 拒收险 – 黄曲霉素险
– 货物出口到我国香港、澳门 地区的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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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思考4
• 国内某单位按CIF条件从中东地区进口某批货 物,由于海湾战争,货轮于途中被扣。合同规定 投保水渍险附加偷窃、提货不着险。我方在提 货不着后便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①保险货物受损后,修理费用估计要超过货物修复后的价值。 ②保险货物受损后,整理和继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将超过货物 到达目的地的价值。 ③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无法避免,或者为了避免实际全损需 要施救等所花费用,将超过获救后的标的价值。 ④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使被保险人失去标的的 所有权,而收回这一所有权,其所需费用,将超过收回后的标的 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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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维斯比规则
1、扩大适用范围 • 适用于两个不同国家港口之间有关货物运 输的每一张提单。
2、改变计算单位: • 将赔偿额的计算单位改为金法郎。 • 一个金法郎是指一个含有纯度为900‰重为 65.5毫克黄金的计算单位。 • 提高承运人的赔偿限额:承运人对货物的 灭失和损坏的赔偿限额为每件或每计费单 位10000金法郎,或按毛重每公斤30金法郎 计算,以两者中较高者为准。
• 班轮运输,又称国际定期船舶运输、提单 国际货物运输 • ——是托运人将货物交给作为承运人的航 运公司,航运公司按照固定国际航线,沿 线停靠固定港口,按固定船期和固定的运 费率所进行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 “四固定”:固定的航线、固定的停靠港口 固定的船期、固定的运费率 • 主要适用于航线港口零散货物运输,即用 于运输数量小、货价高、交接港口分散的 货物。 • 承运人在接管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向托运 人签发提单:是国际班轮货物运输合同关 系的证明和表现形式。
第八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与保 险
——国际商法课程
国际货物运输
• 属于国际服务贸易范畴 • 没有货物运输,就不可能有货物的跨国流 动,货物贸易就不可能存在和发展 • 国际货物运输与国际货物贸易是紧密地联 系在一起的货物 须跨国界移动 须通过运输合同来实现 货物须是合法物 运输关系是独立的法律关系
3、增加集装箱、托盘等运输条款 4、明确提单的最终证据作用。 • 当提单合法地转让给善意的第三人时,承 运人不得提出与提高所记载事项相反的证 据来否定提单。 5、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 1年 • 但是允许当事人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三.《汉堡规则》
• 趋势:强化承运人的责任 • 1.采用了推定过失责任制:即在货损发生后,先 推定承运人有过失,如承运人主张自己无过失, 则必须承担举证责任 • 2.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港到港责任” • 汉堡规则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 责任期间包括在装货港、在运输途中以及在卸货 港,货物在承运人掌管的全部期间。”即承运人 的责任期间从承运人接管货物时起到交付货物时 止。
• 第六十六条 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当妥善包装,并向承运人保 证,货物装船时所提供的货物的品名、标志、包 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的正确性;由于包装 不良或者上述资料不正确,对承运人造成损失的, 托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承运人依照前款规定享有的受偿权利,不影响其 根据货物运输合同对托运人以外的人所承担的责 任。
2、承运人的免责 • 承运人或船舶因下列原因引起的货物灭失或损坏 不负责任: • :(1)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用人在 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职责; (2)火灾,但由于承运人实际过失或者私谋所造 成的除外;(3)海上或其他可航水域的风险、危 险或者是以外事故;(4)天灾;(5)战争行为; (6)公敌行为;(7)君主、统治者或人民的扣 留或拘禁或依法扣押;(8)检疫限制;(9)货 物托运人或货主、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为或不行 为;(10)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局部或全面 的罢工、关厂、停工或劳动力受到限制;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风险大 利用现代商业保险机制进行 投保,以保障货物贸易当事人的经济利益, 使货物在因风险而受到损失时, 能得到一 定的经济补偿。 • 国际货物运输当事人为了确保货物在运输 中的安全和利益而采取的一种预防性和救 济性措施,是国际货物运输在保险领域的 眼神,属于国际服务贸易的范畴。
租船运输
• 租船运输,又称租船,是海洋运输的一种方式, 是指租船人向船东租赁船舶用于货物运输的一种 方式。 • 基本特点:四不固定 • 租船运输适用于大宗货物运输,有关航线和港口、 运输货物的种类以及航行的时间等,都按照承租 人的要求,由船舶所有人确认。租船人与出租人 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双方签订的租船合同确定。
(一)海上货物运输方式
• 租船运输的形式——航次租船、定期租船 和光船租船 • 航次租船:航程租船,出租人提供一条特 定船舶(包含船长和船员等工作人员), 在特定港口之间进行一个或多个航次运输 指定的货物的租船方式;
• 定期租船:又称期租,指出租人提供一条 特定船舶,在一定期限内供承租人使用, 而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租船方式。 • 光船租船:光租。指出租人提供一条不配 备船员的船舶供承租人使用一个时期,而 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租船方式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为国际货物运输最主要 的运输方式,其运量占全世界贸易货运量 的2/3以上。 • 货物遭遇风险的可能性大 • 损失数额往往十分巨大 • 特殊法律制度 • 运输法规的国际统一性:海牙规则、维斯 比规则、汉堡规则
(一)海上货物运输方式
• 班轮运输与租船运输
(二)调整国际海上货物班轮运输 合同的国际公约
• • • • 1924年《海牙规则》 1968年《维斯比规则》 1978年《汉堡规则》 中国均未参加
海牙规则适用范围
• 《海牙规则》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本公 约的规定,不适用于租船合同,但如果提 单是根据租船合同签发的,则它们应符合 公约的规定。”同时该规则第十条规定: “本公约的各项规定,应适用于在任何缔 约国内所签发的一切提单。”
• 《海牙规则》第三条第五款规定:“托运 人 应向承运人保证他在货物装船时所提供的标 志、号码、数量和重量的正确性,并在对由 于这种资料不正确所引起或造成的一切灭失、 损害和费用,给予承运人赔偿。” • 《海牙规则》第四条第六款规定:如托运 人未经承运人同意而托运属于易燃、易爆或 其他危险性货物,应对因此直接或间接地引 起的一切损害和费用负责。
3.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 责任基础:过错责任(不完全过错责任) • 责任期间——“钩到钩”责任 • 即从货物在装运港装船时第一件吊钩受 力开始至最后一件货物在目的港卸下船舶 脱离吊钩时止的期间。 • 赔偿数额:最高赔偿为每件或每一计费单 位100英镑。 • 《海牙规则》规定,货物灭失或损害的诉 讼时效为一年,从交付货物或应当交付货 物之日起算。
• 第四十七条 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 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 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 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 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 第四十八条 承运人应当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 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 第四十九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 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
四、托运人的权利 1、按合同约定取得货物的装船仓位,并在货 物装船后,要求承运人及时签发提单。 2、当承运人不履行或违反义务的,有权对因 此遭受的损失要求承运人赔偿。
(四)提单
•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 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 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 一、提单的法律特征 • 1.提单是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而非运输合 同本身 • 2.提单是承运人出具的接收货物的收据 • 3.提单是承运人交付货物的凭证 • 收货人凭正本提单接收货物
• • • •
二、承运人的基本权利 1.运费等费用的请求权; 2.留置货物的权利; 3.损害赔偿责任的免除及赔偿责任限制的权 利;
• 第八十七条 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共同海损分摊、 滞期费和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以 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费用没有付清, 又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的,承运人可以在合 理的限度内留置其货物。
• 二、几种重要的提 单种类 • 1.已装船提单和收 货待运提单 • 银行一般只接受已 装船提单作为信用 证议付的担保
• 3.承运人免责情形的缩小:取消了承运人对 船长、船员等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及火 灾中的过失免责 • 4.增加了承运人迟延交货的责任 • 承运人对迟延交货的赔偿责任限额为迟交 货物应付运费的2.5倍,但不应超过应付运 费的总额
(三)我国海商法关于国际海上货 物运输的规定
• • • • • 一、承运人的主要义务 1.提供船舶并谨慎处理使之适航的义务 2.照管货物的义务 3.合理速遣运送货物的义务 4.交付货物的义务
• (11)暴乱和民变;(12)救助或企图救助 海上人命或财产;(13)由于货物的故有 瑕疵、性质或缺陷所造成的容积或者重量 的损失,或者任何其他灭失或损害;(14) 包装不当;(15)标志不清或不当;(16) 尽适当的谨慎所不能发现的潜在缺陷; (17)不是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 或是承运人的代理人或受雇人员的过失或 疏忽所引起的任何其他原因。
• 《海牙规则》第四条第五款规定:“不论 承运人或船舶,在任何情况下,对货物或 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坏,每件或每单位 超过100英镑或与其等值的其他货币时,任 意情况下都不负责;但托运人于装货前已 就该项货物的性质和价值提出声明,并已 在提单中注明的,不在此限。”
• 4.托运人的义务和责任 ①保证货物说明正确的义务。 ②不得擅自装运危险品的义务。 ③损害赔偿责任。
• 根据《海牙规则》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托 运人对他本人或其代理人或受雇人因过错给 承运人或船舶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 托运人承担赔偿责任是完全过错责任原则。
存在问题
1、较多地维护了承运人的利益,在免责条款和最 高赔偿责任限额上表现尤为明显,造成在风险分 担上的不均衡。 2、未考虑集装箱运输形式的需要。 3、责任期间的规定欠周密,出现装船前和卸货后 两个实际无人负责的空白期间,不利于维护货方 的合法权益。 4、单位赔偿限额太低,诉讼时效期间过短,适用 范围过窄。 5、对某些条款的解释仍未统一,“管理船舶”与 “管理货物”的差异;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坏 的含义;作为赔偿责任限制的计算单位的解释等, 因没有统一解释而容易引起争议。
一、《海牙规则》
• 1.承运人的最低限度义务(两项) • A提供适航船舶:开航前或者开航时使船舶 具有适航性; • 适当配备船员、设备和船舶供应品 • 使货舱、冷藏舱适宜保管货物等
• B管货义务(适当谨慎地管理和运输货物)
• 《海牙规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承运人必须 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谨慎处理,使航船处于适 航状态,妥善配备合格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 应品;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载货处所能适 当而安全地接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 该条第二款规定:“承运人应妥善地和谨慎地装 载、操作、积载、运送、保管、照料与卸载。” 即提供适航船舶,妥善管理货物,否则将承担赔 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