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助暂行办法

合集下载

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最新)

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最新)

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救助服务,改善救助方式,提升救助水平,有效缓解困难群众的医疗负担,切实发挥医疗救助在医保体系中的底线作用,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X 号)和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医疗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二)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医疗救助城乡一体化;(三)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机构有效衔接;(四)依托X省社会救助监控系统,全面拓展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五)分类施救,以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救助为重点,对低收入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特定救助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的救助为补充;(六)公开、公平、公正、简便。

第二章救助对象第三条医疗救助对象包括:(一)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二)低保对象;(三)低收入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四)特定救助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伤残军人、7—10级旧伤复发残疾军人);(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凡享受公费医疗保险的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享受医疗救助,若遭遇灾难性医疗费用支出,按照相关政策及相应程序给予一定数额的临时救助。

第三章救助方式与标准第四条医疗救助采取住院医疗救助、门诊医疗救助、资助参合(参保)救助相结合的救助方式:(一)住院医疗救助:分为基本医疗住院救助、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全费用定额医疗救助三种方式。

1.基本医疗住院救助:是指救助对象因病住院经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不超过当地大病保险起付线的,分类分档核算给予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救助:个人自付费用给予全额救助;(2)低保对象住院救助:个人自付费用暂按70%比例救助,年度累计封顶线暂定为1.5万元人民币;即:低保对象:自付部分(合疗<居民医疗>合规总费用-合疗<居民医疗>报销费用)×70%≤1.5万元(3)低收入对象住院救助:个人自付费用暂按50%比例救助,年度累计封顶线为1.2万元。

新农合慢病补助标准

新农合慢病补助标准

新农合慢病补助标准新农合慢病补助标准是指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慢性病患者提供的医疗费用补助标准。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新农合慢病补助标准是针对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患有慢性病的患者,为其提供必要的医疗费用补助,以减轻其医疗负担,保障其基本医疗需求。

首先,根据《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保障管理办法》,新农合慢病补助标准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慢性病报销比例,二是慢性病报销封顶线。

慢性病报销比例是指在规定的慢性病药品和治疗项目范围内,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慢性病患者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慢性病报销封顶线是指慢性病患者在一定时间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达到规定金额后,超出部分由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上限。

其次,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资源情况,新农合慢病补助标准在各地存在一定的差异。

一般来说,经济发达地区的新农合慢病补助标准相对较高,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新农合慢病补助标准相对较低。

这种差异化的补助标准旨在更好地满足不同地区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医疗需求,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发展。

此外,新农合慢病补助标准的调整也需要考虑慢性病患者的实际需求和医疗费用的变化情况。

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和医疗费用的上涨,慢性病患者的医疗负担可能会逐渐增加,因此需要及时对新农合慢病补助标准进行调整,以确保慢性病患者能够获得合理的医疗补助。

总的来说,新农合慢病补助标准是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慢性病患者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不断完善和调整新农合慢病补助标准,可以更好地保障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促进健康扶贫和全民健康。

希望各地区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新农合慢病补助标准的监测和调整,确保慢性病患者能够享受到应有的医疗保障和优质医疗服务。

慢性病门诊补偿

慢性病门诊补偿

慢性病门诊补偿为了减轻患有慢性病参合农民的个人负担,保障参合农民的基本医疗,规范我区新农合对患慢性病参合农民医疗费报销工作,依照《呼和浩特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慢性病病种和门诊治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我区特制定以下慢性病补偿办法:1.门诊补偿的慢性病种类糖尿病并发症、高血压III期、布氏杆菌病、慢支、肺气肿、肺心病、恶性肿瘤(含白血病)、重症尿毒症、精神分裂症、结核病、器官移植排异、肾病综合症、系统性红斑狼疮、脑血管后遗症、帕金森氏病、严重慢性肝硬化、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心功能Ⅱ级(心力衰竭)、冠心病心绞痛(三级以上)、类风湿性关节炎。

2.慢性病的认定参合农民提交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的近期住院病历、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和相关检查报告单等诊治证明。

填写《呼和浩特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申请认定审批表》,交2张一寸照片,将申报材料交乡镇合管站,统一报区合管办。

区合管办组织区医院或区二医院审核、鉴定,认定后,区合管办发给《慢性病治疗病历簿》。

一人患两种或两种以上慢性病的,可以同时提出申报,一并进行鉴定。

3.慢性病的治疗患有慢性病的参合农民,指定到7个乡镇级卫生院、3个区级医院、内蒙医院、内医附院等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治疗机构必须加强管理,严格按病种接诊和处置,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必须符合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支付标准等有关规定,要做到处方字迹清晰,剂量明确,收费票据正规、真实、有效。

4.慢性病的报销程序参合农民将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户口簿、《慢性病治疗病历簿》、所发生的门诊医药费收据、相应处方、检查报告单等申报材料提交乡镇合管站。

乡镇合管站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汇总并填写《赛罕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医药费报销登记表》,报区合管办。

区合管办对参合农民慢性病的门诊医药费报销材料进行审核后,将核准报销的费用拨付乡镇合管站,乡镇合管站公示后发给农民。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陇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17•【字号】陇政办发〔2011〕258号•【施行日期】2011.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陇政办发〔2011〕25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省驻陇南各单位:《陇南市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七日陇南市(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慢性病患者的基本医疗需求,规范慢性病患者的门诊医疗行为,合理使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使医疗保险保障范围逐步从大病住院费用向门诊费用延伸,根据《陇南市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陇政办发〔2009〕204号)、《陇南市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管理办法》(陇政办发〔2010〕83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参加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第三条补助原则:(一)根据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承受能力确定补助费用支付水平的原则。

(二)实行“分病种、按比例、限额补助”办法。

(三)侧重对年龄较大的参保人员及长期药物治疗人员的补助。

第四条补助资金来源:补助费用从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历年结余基金中支付。

第五条补助标准:确定为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参保人员,在统筹年度末视统筹基金支付能力给予适当补助,在职人员补助比例上限为65%;退休人员补助比例上限为75%。

统筹基金支付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助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元。

身患多种特殊慢性病的参保人员,确定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几种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单据均可纳入报销范围,但每人每年多种特殊慢性病的报销费用总额不超过个人报销比例规定的单病种最高限额。

慢性病门诊起付标准调至300元

慢性病门诊起付标准调至300元

慢性病门诊起付标准调至300元*导读:广州市今年再次调整了企业参保人员患慢性病门诊治疗补助政策,将企业参保人员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病种由9种扩大到15种,补助金额进一步提高,慢性病患者就医购药更加便捷。

市劳动保障部门近日就市民关心的慢性病门诊补助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起付标准调整到300元问:慢性病门诊补助起付标准在政策调整前后有何不同?答:该政策调整前,定点三、二、一级医院门诊慢性病补助起付标准分别为850元、500元、400元,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定点零售药店为400元。

调整后,各级别定点单位门诊慢性病补助起付标准均为300元。

调整前,起付标准以上、最高补助限额以下统筹基金在职职工补助比例为 70%,退休职工为85%。

调整后,起付标准以上、最高补助限额以下统筹基金补助比例统一为85%。

结算方式为持卡现时结算问:2008年7月1日后,怎样持卡现时结算慢性病门诊费用?答:从2008年7月1日起,现金垫付一年一报的结算方式改为持卡现时结算。

享受门诊慢性病补助人员在定点单位须持IC卡就医购药,发生的费用属于自己应承担的个人负担部分,由本人与定点单位结算;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由医保中心与慢性病定点单位结算。

结算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白血病年最高补助5000元问:15种慢性病的年最高补助限额分别是多少?答:糖尿病(具有合并症之一)的统筹基金年最高补助限额由2500元提高到3000元;新增补助病种中,白血病年最高补助限额达5000元。

其他病种年最高补助限额分别为:甲状腺功能亢进、肺结核1000元;高血压病(重度)、陈旧性心肌梗塞、风湿性心脏病、肺心病为1800元;慢性病毒性肝炎2500元;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病、重症肌无力、溶血性贫血、白塞氏病、肝硬化3000元。

经检诊认定同时患有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慢性病的,在原最高补助限额的基础上增加500元。

门诊慢性病患者在结算年度内的门诊慢性病补助报销比例不受住院次数影响(不包括建立家庭病床期间)。

河北省省直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医疗管理暂行办法【范本模板】

河北省省直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医疗管理暂行办法【范本模板】

河北省省直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规范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管理,根据《河北省省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河北省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河北省省直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冀政办〔2001〕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门诊慢性病是指病程长,病情迁延不愈,经医疗专家评审,省医保中心核准,需长期门诊口服药物治疗的一些慢性疾病.特殊疾病是指规定的几种重大疾病需要门诊治疗,按住院统筹基金支付,经医疗专家认定,省医保中心核准的疾病。

第三条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依据其参加的险种和所患的疾病,分别享受相应的医保政策待遇。

1、所有参保人员,患有血友病、恶性肿瘤放化疗的、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按病种享受相应的门诊特殊疾病政策待遇(以下简称三类特殊疾病)。

2、参加省直企业补充保险并缴纳4%保险费的参保人员,患有以下九种疾病的,按病种享受相应的门诊9类(种)病政策待遇(以下简称9类(种)慢性病)。

9类(种)慢性病是指:恶性肿瘤疾病放化疗、尿毒症透析、符合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器官移植后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剂、脑血管病后遗症神经功能缺损、心肌梗塞、慢性中、重度症病毒性肝炎、慢性肺源性心脏病、高血压Ⅲ级高危及高危以上、活动性结核病。

3、参加省直公务员医疗补助并缴纳补助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和参加省直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并缴纳10%保险费的参保人员,患有以下几种疾病的,按病种享受相应的门诊慢性病政策待遇(以下简称37种慢性病).37种慢性病是指:恶性肿瘤、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支气管哮喘、慢性心功能衰竭、慢性房颤、高血压病、冠心病、心肌病(原发性)、消化性溃疡、慢性肝炎、肝硬化、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征、慢性肾功能衰竭、再生障碍性贫血、白细胞减少症、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甲亢性心脏病、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皮质醇增多症、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原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糖尿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系统性硬皮病、类风湿性关节炎(严重)、脑血管病、多发性硬化、震颤麻痹、运动神经元病、重症肌无力、精神分裂症、结核、股骨头坏死、慢性骨髓炎、血友病。

铜陵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助暂行办法

铜陵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助暂行办法

铜陵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助暂行办法铜人社[2013]65号为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费用补助工作,稳步扩大补助病种,提高补助标准,不断减轻参保人员费用负担,惠及更多民生,制定本办法。

一、病种和补助标准(一)病种设置一类慢性病种:癫痫、恶性肿瘤、风湿性关节炎、干燥综合症、肝硬化失代偿期、冠心病(心肌梗塞)、甲状腺功能减退、甲状腺功能亢进、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活动性肝炎、慢性溃疡性结肠炎、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慢性肾炎、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帕金森病、痰菌阴性的活动性结核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Ⅱ级以上)、心脏换瓣膜术后、血管支架植入术后、有并发症的高血压病、有并发症的糖尿病(或1型糖尿病)、重型精神病、重症肌无力。

二类慢性病种:肝豆状核变性、血友病、多发性硬化症等罕见病病种;恶性肿瘤放化疗、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等。

(二)补助标准一个自然年度内,对患有一类慢性病种的参保人员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最高限额补助(各病种最高补助限额见附表)。

二类慢性病病种不实行最高限额补助,依据该病种规定政策享受待遇。

二、补助标准(一)一类慢性病补助:一类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助不设起付线,城镇职工先使用完个人医疗账户,余下至该病种最高补助限额的医疗费用按80%报销,城乡居民在该病种最高补助限额内的医疗费用按60%报销。

(二)一类慢性病种患者如发生住院医疗费用,其门诊医疗费用最高补助限额依次递减。

当年住院一次的,按该病种最高补助限额的50%结算;住院两次的,按该病种最高补助限额的25%结算;住院三次及以上的,当年不享受门诊医疗费用补助。

患者在住院治疗后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已超出规定补助的,不再享受慢性病门诊补助,超出规定补助的医疗费用从下一年补助限额中扣除。

(三)参保人员患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一类慢性病种,补助限额按其中最高的一种计算,并在此基础上增加10%。

门诊慢性病暂行办法

门诊慢性病暂行办法

第六条 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不享受 门诊慢性病待遇。 第七条 参保人员治疗门诊慢性病以外的其他 疾病的门诊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八条 门诊慢性病范围可根据我市经济发展 水平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运行情况适 时调整。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从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谢谢
第三条 门诊慢性病确认程序: (一)对符合门诊慢性病的参保人员,由 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专科医师填写《柳 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审批 表》,科主任签字,医院医保办审核盖章, 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 保中心)确认并在医疗保险证上加盖门诊 慢性病专用章。 参保人员在办理上述手续时应提供医疗保 险证(卡)、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相关 辅助检查报告单及病史资料等。
(二)市医保中心对有疑问和罕见的病例, 应将参保人员相关资料报市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市社会医 疗保险专家对参保人员相关疾病资料进行 鉴定,并明确检查治疗及用药范围。
第四条 确认后的门诊慢性病待遇当年度有效, 市医保中心于每年6月进行年度审核。
第五条 门诊慢性病诊断标准和用药诊疗范围 严格按《门诊慢性病名称和诊断标准及用 药诊疗范围》规定执行。
城镇职工基本医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 员患慢性病在门诊就医的需求,减轻参保 人员个人负担,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 水平,规范医疗保险管理,依据《市城镇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门诊慢性病是指经市社会医疗保险专家议定, 参保人员在门诊(药店)使用规定的药品、检查 和治疗项目的费用,可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的 疾病(见附件)。 门诊慢性病人群使用规定的药品、检查和治疗项 目的费用累计达到400元后由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 保险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部分费用:三级医 疗机构85%,二级医疗机构90%,一级医疗机构 和一类药店95%。门诊慢性病人员在门诊特殊药 品和特殊检查治疗的个人先支付比例均为5%。

申请特殊慢性病种相关问题说明修改

申请特殊慢性病种相关问题说明修改

申请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相关问题
根据《长庆油田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申请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相关问题作如下解释:
一、哪些疾病可以申报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助?
1、原发性高血压(属于高度危险组和极度危险组,经住院治疗者);
2、肺源性心脏病(出现右心功能不全代偿期,经住院治疗者);
3、冠心病(经住院治疗者);
4、脑血管病后遗症(住院治疗后留有后遗症者);
5、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脑、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经住院治疗者);
6、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经住院治疗者);
7、结核病(经住院治疗,一年内需连续服药者);
8、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经住院治疗者);
9、重型系统性红斑狼疮(经住院治疗者);
10、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经住院治疗者);
11、急性心肌梗塞介入治疗术后(需长期药物治疗者);
12、慢性阻塞性肺病(经住院治疗者);
13、重症帕金森氏病(经住院治疗者);
14、慢性心力衰竭(不含肺源性心脏病导致的慢性心力衰竭)(经住院治疗者);
15、心脏瓣膜置换抗凝治疗(经住院治疗者);
16、精神疾病(经住院治疗者);
17、风湿性心脏病(经住院治疗者);
18、慢性肾小球肾炎(经住院治疗者);
19、肾衰竭透析治疗;
20、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
21、恶性肿瘤放、化疗(包括白血病继续化疗者)。

22、血友病
二、哪些人员可以申请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助?
患有第一条所述特殊疾病并在长庆石化公司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合同化、市场化员工、退休人员、有偿解除劳动关系人员。

1。

河北省省直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省直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省直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规范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管理,根据《河北省省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河北省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河北省省直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冀政办〔2001〕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门诊慢性病是指病程长,病情迁延不愈,经医疗专家评审,省医保中心核准,需长期门诊口服药物治疗的一些慢性疾病。

特殊疾病是指规定的几种重大疾病需要门诊治疗,按住院统筹基金支付,经医疗专家认定,省医保中心核准的疾病。

第三条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依据其参加的险种和所患的疾病,分别享受相应的医保政策待遇。

1、所有参保人员,患有血友病、恶性肿瘤放化疗的、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按病种享受相应的门诊特殊疾病政策待遇(以下简称三类特殊疾病)。

2、参加省直企业补充保险并缴纳4%保险费的参保人员,患有以下九种疾病的,按病种享受相应的门诊9类(种)病政策待遇(以下简称9类(种)慢性病)。

9类(种)慢性病是指:恶性肿瘤疾病放化疗、尿毒症透析、符合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器官移植后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剂、脑血管病后遗症神经功能缺损、心肌梗塞、慢性中、重度症病毒性肝炎、慢性肺源性心脏病、高血压Ⅲ级高危及高危以上、活动性结核病。

3、参加省直公务员医疗补助并缴纳补助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和参加省直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并缴纳10%保险费的参保人员,患有以下几种疾病的,按病种享受相应的门诊慢性病政策待遇(以下简称37种慢性病)。

37种慢性病是指:恶性肿瘤、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支气管哮喘、慢性心功能衰竭、慢性房颤、高血压病、冠心病、心肌病(原发性)、消化性溃疡、慢性肝炎、肝硬化、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征、慢性肾功能衰竭、再生障碍性贫血、白细胞减少症、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甲亢性心脏病、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皮质醇增多症、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原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糖尿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系统性硬皮病、类风湿性关节炎(严重)、脑血管病、多发性硬化、震颤麻痹、运动神经元病、重症肌无力、精神分裂症、结核、股骨头坏死、慢性骨髓炎、血友病。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对部分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实行限额补助的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对部分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实行限额补助的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对部分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实行限额补助的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1.08.29•【字号】宁医保办字[2001]25号•【施行日期】2001.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性病防治正文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对部分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实行限额补助的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宁医保办字[2001]25号)各有关单位:为做好对象参保人员部分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限额补助工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宁政办发[2001]76,号》,特制订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1、《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准入申请表》(略)2、《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变更申请表》(略)二OO一年八月二十九日《对部分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实行限额补助的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对部分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实行限额不住的暂行办法》(宁政发[2001]76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门诊慢性病病种纳入范围按宁政发[2001]76号规定执行。

第二条符合门诊慢性病病种的参保人员,可向本单位(原中石化下属在宁已参保单位协议解除劳动关系的续保人员向区劳动保障代理机构,下同)提出申请。

各参保单位负责发放、指导门诊慢性病患者填写《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准入申请表》(以下简称《门慢申请表》)第三条门诊慢性病患者持《门慢申请表》及近一年来的病历、检查报告单,到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其中:高血压Ⅱ、Ⅲ期,糖尿病1型、2型可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活动性肺结核可在专科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准入认定。

长期驻外及异地安置人员可在当地的三级医疗机构进行准入认定。

患有两种及两种以上门诊慢性病的参保人员,需分别进行病种申请认定。

患有两种及两种以上的门诊慢性病的参保人员,需分别进行病种申请、认定。

四川省慢病补助标准

四川省慢病补助标准

四川省慢病补助标准慢性病是指病程较长、进展较慢、治疗较难的一类疾病,如高血压、糖尿病、慢性阻塞性肺病等。

这些疾病对患者的生活和健康造成了严重影响,也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了沉重的负担。

为了帮助患者更好地应对慢性病的治疗和管理,四川省制定了慢病补助标准,以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和保障。

根据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文件,慢病补助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慢性病门诊补助,二是慢性病住院补助。

首先,对于慢性病门诊补助,四川省规定了一定的补助标准。

具体来说,患者在规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慢性病门诊治疗时,可以根据治疗费用的一定比例进行报销。

这一比例根据患者的病情和治疗费用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但总体来说,四川省对于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相对较高,可以有效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

其次,对于慢性病住院补助,四川省也有相应的规定。

患者在规定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慢性病时,可以根据实际的医疗费用进行一定比例的报销。

同时,四川省还规定了慢性病住院期间的生活补助,以帮助患者应对住院期间的生活费用。

这些补助措施可以有效地减轻患者和家庭的经济压力,让他们更加专注于治疗和康复。

总的来说,四川省的慢病补助标准体现了对慢性病患者的关爱和支持。

通过制定合理的补助标准,可以帮助患者更好地应对慢性病的治疗和管理,提高患者的生活质量,减轻家庭和社会的负担。

同时,这也为建设健康四川、构建全民健康保障体系提供了重要的保障和支持。

在实施过程中,四川省将进一步加强对慢性病补助标准的宣传和落实,确保患者能够及时了解和享受相关的补助政策。

同时,还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患者能够依法依规享受相应的补助待遇。

希望通过这些努力,能够让更多的慢性病患者受益,让他们能够更加顺利地走出疾病的阴影,重返健康的生活。

综上所述,四川省慢病补助标准的出台,对于慢性病患者来说是一项重要的保障和支持。

通过合理的补助标准,可以有效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提高患者的生活质量,为建设健康四川、构建全民健康保障体系提供重要的支持。

河南省医保门诊慢性病管理

河南省医保门诊慢性病管理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妥善解决部分慢性病患者门诊医疗费负担过重问题,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2001]51号),结合省直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该文附件所列病种和治疗项目的门诊医疗费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第三条符合上述情况的参保人员,经二级甲等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确认后,在该定点医疗机构领取《河南省省直参保人员统筹基金支付门诊慢性病费用申请表》,经定点医疗机构和本人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附三个月内有关原始病历病情证明资料,由用人单位报送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审核。

第四条省医保中心组织专家,定期对提出申请的参保人员进行鉴定。

经鉴定同时符合所列全部条件的,在本人《河南省省直职工医疗保险手册》上注明所患疾病,加盖印章。

参保人员因认定的病种或治疗项目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在规定的期限内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

第五条参保人员可选择1家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经批准的慢性病诊治,定点医疗机构要为其建立门诊慢性病病历档案,完整记录其病情变化及诊治情况。

对认定的病种进行的检查、治疗单据、结果报告、处方等要存入档案,以备核查。

门诊慢性病用药使用专用处方。

一次药量不得超过30天,并不得滥用辅助药物。

第六条参保人员在进行认定的病种和治疗项目诊治期间,发生其他疾病,其门诊费用仍由个人自付。

第七条参保人员发生的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慢性病费用,不设起付标准,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其中在职职工统筹基金支付70%,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75%,其余由个人自付。

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医疗机构记帐,省医保中心与医疗机构结算;属于个人自付的费用,由其个人帐户或现金结算。

门诊慢性病患者的用药、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规定的门诊慢性病和治疗项目的诊治时间最长为一年,超过期限后需重新申请办理。

关于城镇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慢性病认定和门诊医疗补助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城镇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慢性病认定和门诊医疗补助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城镇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慢性病认定和门诊医疗补助政策
有关事宜的通知
尊敬的各位部门和同事们: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医疗保障体系的改革和完善工作,进一步规范城镇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慢性病认定和门诊医疗补助政策,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镇职工慢性病认定
1.城镇职工慢性病认定参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应在医疗机构主治医生的指导下进行,依据病史、体征、实验室检查等综合评定。

2.慢性病诊断标准参照国家和地方规定,应按照慢性病目录中的疾病和诊断标准进行认定。

建议主要诊断和治疗科室填写《城市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大病报销凭证》(以下简称“凭证”)。

3.城镇职工慢性病治疗应在医疗机构内开立凭证,凭证应填写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证件号码、医院名称、科室名称、主要诊断、医师签名等内容,用公章加盖。

二、灵活就业人员慢性病认定
1.对于未参加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在基层医疗机构进行慢性病诊断及证明开具。

2.认定凭证建议按照城镇职工认定方式进行,在凭证上需注明“个人支付”。

三、门诊医疗补助政策
1.城镇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持有《城市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大病报销凭证》、药品及非药品的门诊费用按比例予以报销。

2.门诊医疗补助范围以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范围为准。

其中,国家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按比例报销,地方规定的则以相应的报销方式计算。

上述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为了更好地维护广大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健康,各部门、单位和个人均应积极落实,确保政策得到充分执行。

特此通知。

谨此!
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慢性病补助标准

慢性病补助标准

慢性病补助标准慢性病是指病程较长、进展较慢、病情反复发作或缓解的一类疾病,如糖尿病、高血压、冠心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等。

这些疾病对患者的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影响,不仅需要长期的治疗和护理,还需要承担较高的经济负担。

因此,各地对于慢性病患者的补助标准也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

在我国,针对慢性病患者的补助标准是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医疗资源等因素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慢性病补助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医疗费用的补助,二是生活补助。

在医疗费用方面,慢性病患者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报销。

具体的补助比例和报销范围会根据患者的病情、治疗方案等因素来确定。

一般来说,慢性病患者需要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和费用发票,经医疗机构审核后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助。

除了医疗费用的补助,生活补助也是慢性病患者关注的重点。

生活补助包括了生活费、护理费等方面的补助。

针对生活补助,各地政府也会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患者的实际情况来确定补助标准,以确保患者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此外,一些地方还会根据患者的家庭经济状况给予相应的资助,以帮助患者渡过难关。

这些资助可以用于购买药品、支付治疗费用、改善生活条件等方面。

总的来说,慢性病补助标准的确定是为了帮助患者减轻经济负担,促进患者得到更好的治疗和护理。

各地政府在确定补助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当地的实际情况,确保患者能够享受到应有的帮助。

同时,患者也应该提供真实的病情和经济状况,以便政府能够给予更准确的帮助。

在未来,我们希望各地政府能够进一步完善慢性病补助标准,让更多的慢性病患者受益。

同时,我们也呼吁社会各界关注慢性病患者的权益,共同为患者提供更好的支持和帮助。

让我们携手努力,让每一位慢性病患者都能够得到应有的关爱和帮助。

大连慢性病补助标准

大连慢性病补助标准

大连慢性病补助标准慢性病是指病程长、进展缓慢的疾病,如糖尿病、高血压、冠心病、慢性肾病等。

这些疾病对患者的生活产生了严重影响,需要长期治疗和护理。

为了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各地都出台了相应的慢性病补助政策。

大连市作为中国东北地区的重要城市,也制定了相应的慢性病补助标准,以保障患者的基本生活需求。

根据大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文件,大连市慢性病补助标准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慢性病门诊补助标准,二是慢性病住院补助标准。

在这两个方面,大连市都有具体的政策规定。

首先,对于慢性病门诊补助标准,大连市规定了符合条件的患者可以享受一定的门诊费用补助。

具体来说,患者需要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和身份证明,经过医疗机构的审核后,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门诊费用报销。

这对于患者来说,可以有效减轻他们的经济压力,让他们更加放心地接受治疗。

其次,对于慢性病住院补助标准,大连市也有详细的规定。

患者在住院治疗期间,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享受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报销。

同时,对于特殊情况下的患者,还可以获得额外的住院费用补助。

这些政策的出台,为患者提供了更多的经济支持,让他们在治疗过程中更加安心。

除了上述的慢性病门诊和住院补助标准外,大连市还对慢性病患者提供了其他形式的帮助。

例如,对于特殊困难的患者,可以申请临时救助金,以解决其生活困难。

此外,还可以享受相关的医疗救助政策,减免一部分医疗费用。

这些政策的实施,为慢性病患者提供了更多的保障,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和关怀。

总的来说,大连市的慢性病补助标准是为了保障患者的基本生活需求,减轻其经济压力,让他们更好地接受治疗。

这些政策的出台,体现了政府对于慢性病患者的关心和关怀,也为建设和谐社会贡献了力量。

希望大连市未来可以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为慢性病患者提供更加全面的保障,让他们能够更好地融入社会,享受幸福生活。

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 特殊疾病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 特殊疾病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医疗管理暂行办法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职工医疗保险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日益明显,慢性病和特殊疾病的发病率也逐年增加,这给医保制度带来了新的挑战。

为了更好地管理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的医疗费用,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权益,特别制定了《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其中包括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的患者。

具体的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范围由国家和地方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三、管理措施1.疾病诊断和鉴定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如果怀疑自身患有门诊慢性病或特殊疾病,需要先就医并由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疾病诊断和鉴定。

只有经过定点医疗机构的认定,才能享受相关的医疗保障政策。

2.定点医疗机构为了保证医疗质量和管理效果,各地将设立一定数量的定点医疗机构,为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专业的诊疗服务。

这些定点医疗机构将具备较高的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能够满足患者的就医需求。

3.就医报销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的患者在就医时,需要将相关的费用凭证和病历资料等提交给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报销。

医保部门将根据实际病情和规定的报销比例进行费用核算,将符合条件的费用予以报销。

4.用药管理针对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的患者,医保部门将制定相应的用药管理政策。

这包括药品清单的确定、用药限额的设定、用药方式的规范等内容,旨在提高用药安全性和经济性,有效控制医疗费用的增长。

5.健康管理为了提高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患者的自我管理能力,医保部门将加强对患者健康管理的指导和培训。

通过开展定期康复训练、健康教育等活动,帮助患者提高对疾病的认知和管理水平,减少住院和急诊的需求。

四、保障措施1.费用报销比例对于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的患者,医保部门将给予一定比例的费用报销,具体比例由国家和地方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慢性病补助标准_慢性病补助标准

慢性病补助标准_慢性病补助标准

慢性病补助标准_慢性病补助标准
【交通运管公文】
慢性病是指不会传染、长期累积的疾病,慢性病具有医疗费用昂贵、危害巨大等特点,基于此,我国医疗保险对慢性病提供补助。

下面是烟花美文网 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慢性病补助标准,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慢性病补助标准
1.起付标准规定:
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起慢性病付标准为200元。

定点专科医院中的一级医院慢性病起付标准为200元,二级医院起慢性病付标准为400元。

在起付标准以上、门诊慢性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按比例报销,门诊统筹基金支付50%。

患有两种或两种以上门诊慢性病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年支付限额,在此基础上每人每年支付限额增加200元。

门诊慢性病患者住院期间不能同时享受门诊医疗待遇,核算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时,门诊医疗费用与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

门诊特殊疾病医疗待遇按住院标准执行,一个参保年度内只计算一次起付线,起付标准按照就诊医院级别标准执行。

2.慢性病补助对象:
参加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人员(包括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的参保人;灵活就业的个体参保人)均可享受慢性病补助。

慢性病补助报销办理流程
消费者可到住院病历的复印件(住院首页等)、门诊病历、抢救病历的复印件及诊断证明书复印件前往当地经办机构办理。

办理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认真填写门诊慢性病补助申请鉴定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司社保部公章;
2、提供以上资料均为二级以上医院近两年的医疗资料;
3、每年1、
4、7、10月的1-5号收受门诊慢性病补助申报资料,其余时间不受理申请业务;
4、住院诊断证明书的第一诊断必须是本人所申请慢性病的病种。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铜陵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
医疗费用补助暂行办法
铜人社[2013]65号
为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费用补助工作,稳步扩大补助病种,提高补助标准,不断减轻参保人员费用负担,惠及更多民生,制定本办法。

一、病种和补助标准
(一)病种设置
一类慢性病种:癫痫、恶性肿瘤、风湿性关节炎、干燥综合症、肝硬化失代偿期、冠心病(心肌梗塞)、甲状腺功能减退、甲状腺功能亢进、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活动性肝炎、慢性溃疡性结肠炎、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慢性肾炎、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帕金森病、痰菌阴性的活动性结核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Ⅱ级以上)、心脏换瓣膜术后、血管支架植入术后、有并发症的高血压病、有并发症的糖尿病(或 1型糖尿病)、重型精神病、重症肌无力。

二类慢性病种:肝豆状核变性、血友病、多发性硬化症等罕见病病种;恶性肿瘤放化疗、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等。

(二)补助标准
一个自然年度内,对患有一类慢性病种的参保人员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最高限额补助(各病种最高补助限额见附表)。

二类慢性病病种不实行最高限额补助,依据该病种规定政策享受待遇。

二、补助标准
(一)一类慢性病补助:一类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助不设起付线,城镇职工先使用完个人医疗账户,余下至该病种最高补助限额的医疗费用按80%报销,城乡居民在该病种最高补助限额内的医疗费用按 60%报销。

(二)一类慢性病种患者如发生住院医疗费用,其门诊医疗费用最高补助限额依次递减。

当年住院一次的,按该病种最高补助限额的 50%结算;住院两次的,按该病种最高补助限额的 25%结算;住院三次及以上的,当年不享受门诊医疗费用补助。

患者在住院治疗后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已超出规定补助的,不再享受慢性病门诊补助,超出规定补助的医疗费用从下一年补助限额中扣除。

(三)参保人员患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一类慢性病种,补助限额按其中最高的一种计算,并在此基础上增加 10%。

(四)患有二类慢性病种不享受上述补助,按下列政策处理:
1、肝豆状核变性、血友病、多发性硬化症等罕见病就医:所发生费用按照《关于我市罕见病患者医疗费用的处理办法》(铜人社 [2011]252号)规定报销。

2、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组织器官移植手术后抗排斥及免疫抑制剂治疗,超出起付标准的门诊医疗费用,比照住院费用处理。

3、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关于血液透析实行门诊定额结算的通知》(铜人社 [2012]193号)文件执行。

三、结算
(一)慢性病门诊实行定点就医,参保人员不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行承担。

(二)慢性病种患者门诊医疗费凭慢性病种证和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实时结算。

慢性病种最高补助限额内的个人自付部分和超过最高补助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其余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三)长期驻外及异地安置人员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助,应在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然后由本人或代理人到市、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审核报销手续。

四、办理程序
(一)参保人员患有慢性病种,由本人或直系亲属申请,同时提交单位、社区(或村委会)证明、医院诊断证明、近一年的医疗机构病历和检查检验资料等相关材料(参保人员患两种或两种以上慢性病种的,应同时提交相应病种的病历资料),报送市、县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登记。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医疗专家每半年鉴定一次。

经鉴定合格的发放《铜陵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种证》,作为享受慢性病门诊医疗补助的凭证,从鉴定合格的次月起享受补助待遇。

(三)慢性病种实行享受期制度,对享受期满病情仍未好转的,应重新申请。

五、其他
(一)慢性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是指该慢性病治疗必须(或专用)的药品、检查和治疗项目的费用,且必须符合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

超出上述范围发生的医疗费用社保基金不予承担。

(二)慢性病种及其补助标准视医疗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和慢性疾病发病率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三)灵活就业(失业)人员患有慢性病的,依据其参加的险种,享受不同的补助标准。

参加职工住院医疗保险的,按城乡居民标准享受慢性病补助待遇。

(四)本办法自 2014年 1月 1日起施行,凡过去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 :
铜陵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最高补助限额。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