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设施收益权质押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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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来学习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2023

一起来学习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2023

一起来学习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2023这篇担保制度司法解释2023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2023第四十四条是一篇神奇的文章,当你看到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2023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2023第四十四条的时候,说明你的好运即将来临,为你加油!✅民法典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是什么?什么情形下适用?一.《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为配套《民法典》的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新发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

但这一批新司解,大部分都只是翻新或者微调,唯独《新担保司法解释》,跟《旧担保法司解》相比,发生了结构性的变化。

主要表现在:1.大幅度删改,条文数量减少近半。

2.增加许多新规则,保留的条文也从内核与外延上发生了重大变化。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31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制度解释》),自2023年1月1日施行。

《担保制度解释》全文涵盖一般规定、保证合同、担保物权、非典型担保、附则等五个章节,共有七十一个条款。

此次《担保制度解释》条文修改篇幅大,本文提炼第一章节部分要点进行解读,以供读者了解该新规。

《担保制度解释》第一章节为一般规定,共第二十四条。

通读该章节发现,《担保制度解释》着力平衡担保关系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对公司对外担保、保证方式认定等诸多问题作出指引。

一、注重平衡担保关系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担保制度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对担保责任的承担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或者约定的担保责任范围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主张仅在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主张仅在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请求债权人返还超出部分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据此,担保人担保债务以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为限,即便当事人对担保责任约定违约条款《担保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及担保方式】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PPP项目收益权质押问题的探究

PPP项目收益权质押问题的探究

PPP项目收益权质押问题的探究邹银晖孙慧PPP项目通常需要巨大的资金投入且拥有漫长的项目周期,对于融资有着很迫切的需求。

为控制自身风险,投资方往往期待自身仅承担公司法规定的股东风险,而将融资风险控制在项目以内,即利用SPV作为融资主体取得信贷或其他融资支持。

在此情形下,以SPV自有资产或权益作为融资担保的可行性对于融资是否能成功非常重要。

同样地,在存量PPP项目进行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往往也需要将项目的相关土地、设施及项目收益权作为担保为债券进行增信,以便资产证券化交易尽快达成。

基于PPP项目的公共性质,哪些财产或权利可以用于担保、该担保需如何操作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本文在这里将着重就PPP 项目中利用项目收益权进行质押以获取融资的方式进行探讨。

本文所述项目收益权,是指权利人基于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政府的行政特许而获得的就特定基础设施项目或者公共事业项目等取得收益的权利。

PPP项目的收益来源包括使用者付费、政府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等,不论来源为何,PPP 项目中SPV根据PPP协议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而收取现金支付的权利,即该等项目的项目收益权。

基于PPP项目的特点,项目收益往往是此类项目的唯一还款来源(以其他项目作为可行性缺口补助而未将该其他项目与本项目作为同一融资主体的情况除外,在这种情形下,项目的融资和还款保证将基于另外的架构安排),因此以往的PPP项目中债权人往往通过合同安排和监管机制的设置,制约SPV将项目收益优先用于还款。

例如银行与SPV签订自动划款和账户监管协议等。

这种安排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但也存在无法对抗第三人的缺点。

在没有担保安排的情形下,设置了合同安排的债权人与其他债权人享有同等顺序的受偿权。

PPP项目的公共性质导致其资产抵押收到限制,即便不存在限制,也存在变现困难的现实问题。

对PPP项目的项目收益权设定质押,是PPP项目融资方倾向于接受的一种担保方式。

由于目前我国法律尚未对项目收益权质押进行明确规定,实践中虽已存在一些利用项目收益权出质的做法,但是相关法律的空缺使得社会资本方在具体出质过程中会面临诸多困难,资金提供方也因此对项目收益权质押持有顾虑。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0.12•【文号】保监发[2012]92号•【施行日期】2012.10.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基本建设,债权综合规定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12〕92号)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促进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创新,规范管理行为,加强风险控制,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年10月12日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以下简称债权投资计划)业务创新,规范管理行为,加强风险控制,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债权投资计划,是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专业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根据《管理办法》和本规定,面向委托人发行受益凭证,募集资金以债权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按照约定支付预期收益并兑付本金的金融产品。

债权投资计划的委托人,应当是能够识别、判断并承担债权投资计划投资风险的保险公司等法人机构或依法设立的其他组织。

专业管理机构、独立监督人等当事人参与债权投资计划,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本规定及有关约定,履行相应职责。

第三条专业管理机构管理运用债权投资计划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切实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债权投资计划财产独立于专业管理机构的固有财产。

专业管理机构因管理、运用或者处置债权投资计划财产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债权投资计划财产;专业管理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债权投资计划财产不纳入清算范围。

交通基础设施与不动产法律关系探讨

交通基础设施与不动产法律关系探讨

交通基础设施与不动产法律关系探讨一、引言交通基础设施是现代城市化进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对于城市的发展和居民的生活至关重要。

然而,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常常涉及到大量的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不动产法律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交通基础设施与不动产法律之间的关系,并通过案例分析来说明相关问题。

二、交通基础设施对不动产的影响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往往需要占用大量土地,这就涉及到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的问题。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政府可以依法征收土地,但必须给予合理的补偿,并且征收土地必须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土地征收的程序和补偿标准常常存在争议,这就需要依靠不动产法律来保护被征收人的权益。

三、案例分析:高速公路建设中的土地征收问题在高速公路建设中,土地征收是一个常见的问题。

以某市某高速公路建设为例,该项目需要征收大量农田和居民房屋。

在征收过程中,一些农民对土地被征收后的补偿标准表示不满,认为政府给予的补偿过低。

他们通过法律途径提起诉讼,要求重新评估土地价值和补偿标准。

根据我国《不动产登记法》,土地的价值评估应当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而不是仅仅依靠政府的评估。

在该案中,法院判决认为政府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未充分考虑市场价格,因此要求重新评估土地价值,并给予合理的补偿。

这个案例说明了不动产法律在保护被征收人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四、交通基础设施对不动产的保护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不动产法律起到了重要的保护作用。

除了土地征收问题外,还涉及到土地使用权、房屋租赁、产权转移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例如,某市某地铁建设项目中,地铁公司需要租用一些房屋作为施工用地,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地铁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归还房屋,导致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根据我国《合同法》,地铁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归还房屋,否则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在该案中,法院判决地铁公司应当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归还房屋。

reits 法规

reits 法规

REITs法规引言房地产投资信托(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简称REITs)是指由专门的公司或信托基金组成,用于投资不动产的证券投资工具。

REITs不仅在国际上广泛应用,在中国境内也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认可。

为了确保REITs市场的健康发展,中国制定了一系列涉及REITs的法规。

本文将对中国REITs法规进行深入研究,旨在全面了解REITs的法律框架、监管要求以及市场运作等方面的信息。

文章将分别介绍REITs法规的制定背景、重要法律文件,以及与REITs相关的监管机构和运作流程。

制定背景中国的REITs市场起步较晚,主要原因是缺乏相应的法律和政策支持。

然而,在中国不断加强资本市场开放和金融改革的大环境下,REITs作为一种多样化的投资方式被视为能够满足公众对于房地产投资需求的重要工具。

因此,中国开始制定相关的法规,以推动REITs市场的发展。

重要法律文件《证券法》《证券法》是中国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律,其中包括了REITs的相关规定。

根据《证券法》,REITs作为一种证券投资工具,需遵守证券市场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如信息披露、监管要求等。

《证券法》中还规定了REITs公司的设立、发行和交易等方面的规定。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是中国具体针对REITs的法规文件。

该办法详细规定了REITs的设立条件、管理要求、投资范围等方面的内容。

根据该办法,REITs一般由资格适合投资者组成,并由专业的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

《企业集合资产管理办法》《企业集合资产管理办法》是中国金融监管机构制定的法规文件,该文件对于REITs的风险管理和监管提供了指导。

根据该办法,REITs需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机构,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报告,以确保REITs的稳健运营。

监管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SRC)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负责监管中国证券市场的机构。

基础设施投资法律法规

基础设施投资法律法规

基础设施投资法律法规在现代社会中,基础设施的建设与投资对于一个国家的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保障基础设施建设的有序推进以及投资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基础设施投资法律法规进行探讨,以便更好地了解其内容和意义。

一、基础设施投资的法律法规体系基础设施投资的法律法规体系主要由宪法、立法法、行政法、经济法和环境保护法等构成。

这些法律法规旨在规范基础设施投资活动,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以及促进可持续发展。

1.宪法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法律,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组织机构以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在基础设施投资领域,宪法通常保护私有财产权、鼓励投资和市场竞争,以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立法法立法法是各国制定法律的基本法律依据,规定了法律的制定程序和程序。

在基础设施投资方面,立法法的主要作用是确保基础设施投资法律的合宪合法,以及规范投资者和相关各方的权利和责任。

3.行政法行政法主要规定了国家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范围、程序和方式。

在基础设施投资方面,行政法的作用是监督和管理基础设施投资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以及防止腐败和滥用职权。

4.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和规范经济行为的法律法规体系。

在基础设施投资方面,经济法的主要目标是促进投资和经济发展,维护市场秩序,以及保护投资者权益。

5.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主要规定了对环境的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

在基础设施投资方面,环境保护法的作用是规范基础设施建设对环境的影响,保护生态环境,以及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二、基础设施投资法律法规的作用与意义基础设施投资法律法规的作用和意义不可小觑。

首先,它们为投资者提供了明确的投资框架和法律保障,降低了投资风险,增加了投资者的信心和动力。

其次,基础设施投资法律法规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防止了投资者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和不当利益输送的现象。

此外,这些法律法规还促进了基础设施建设的可持续发展,保护了环境和社会的利益。

公共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制度

公共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制度

公共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制度引言公共基础设施是指为满足社会全体成员的日常生活、经济活动和社会运行所需要的基本设施,是国家和地方政府提供给社会的重要公共产品。

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以及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有着重要的作用。

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公共基础设施资产的管理对于提高基础设施的使用效率、延长设施的寿命、降低运营成本、保障服务质量等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

因此,建立有效的公共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制度对于城市发展和国家建设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公共基础设施资产管理的基本概念、资产管理的重要性、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旨在为建立健全的公共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制度提供一些建议。

一、公共基础设施资产管理的基本概念公共基础设施资产管理是指对公共基础设施资产进行计划、组织、指挥、调度、控制以及对其进行监督和评价的管理活动。

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延长设施的使用寿命,以实现对社会公共财产的保护、提高基础设施的使用效率及服务质量。

公共基础设施资产管理的核心内容包括资产的登记、评估、分类、保护、维护、更新、报废,以及资产管理的规范、监督、审核等环节。

公共基础设施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1. 公正、公平2. 公开、透明3. 高效、合理4. 法治、依法5. 安全、稳定二、公共基础设施资产管理的重要性1. 提高基础设施使用效率。

通过资产管理,能够科学合理地管理和利用资源,提高基础设施的使用效率,达到更好的社会效益。

2. 延长设施的使用寿命。

合理的资产管理可以提前发现设施的老化和损坏情况,及时进行维修和保养,延长设施的使用寿命。

3. 降低运营成本。

通过资产管理,可以减少资源的浪费,降低运营成本,提高基础设施的运营效益。

4. 保障服务质量。

良好的资产管理可以确保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提高服务的质量和稳定性,满足市民的生活需求。

5. 保护公共财产。

合理的资产管理可以实现对基础设施的保护、维护与更新,保护公共财产免受侵害。

基础设施建设与国家安全法律规制

基础设施建设与国家安全法律规制

基础设施建设与国家安全法律规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在国家发展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基础设施建设的兴起和发展不仅可以改善人民生活水平,也是国家经济繁荣的关键因素。

然而,基础设施建设的规模庞大,涉及到国家安全的多个方面,因此,国家安全法律规制在基础设施建设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基础设施建设与国家安全息息相关。

基础设施建设的范畴广泛,包括交通、通信、电力、水利等领域。

而这些领域都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例如,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不仅关系到人民生活,也关系到国家的经济运转和国家安全。

保证交通基础设施的安全建设,就能够确保国家的安全战略的全面落地。

因此,国家安全法律规制对基础设施建设起到了框架性的指导作用。

其次,国家安全法律规制在基础设施建设中保障了社会的稳定。

在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存在一些潜在的安全风险和挑战。

例如,某些不法分子可能利用基础设施漏洞进行破坏。

而国家安全法律规制则通过明确行为准则和加强安全监管,提供了保障社会安全的重要法律依据。

只有通过规范的法律环境,才能够确保基础设施建设的稳定进行,从而对社会稳定产生积极的影响。

此外,国家安全法律规制在基础设施建设中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利益。

基础设施建设的目的是为了改善人们的生活和福利,因此,基础设施建设的过程和结果都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国家安全法律规制规定了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在工程建设中应当遵循的要求,确保人民群众在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只有通过法律规制的保护,才能够防止基础设施建设中存在的不合规行为对人民群众的损害,从而实现人民群众的安全和福祉。

然而,国家安全法律规制在基础设施建设中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基础设施建设的特点决定了其复杂性和技术性。

这就需要国家安全法律规制在制定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基础设施建设的特点,确保法规的可操作性和适应性。

其次,基础设施建设往往涉及多个行业和多个利益关系。

不同行业之间的协作和利益分配也需要国家安全法律规制进行整合和协调。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31•【字号】苏府[2003]194号•【施行日期】2003.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苏府[2003]19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苏州市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苏州市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意见为加快我市投融资体制改革,保持投资对经济增长的持续拉动作用,按照着眼长远、立足当前、整体推进的工作思路,特制定我市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意见。

一、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原则(一)指导思想: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确立企业在竞争性领域的主导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政府投资决策责任、决策咨询和评估制度,强化政府投资监督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完善投资宏观调控,营造有利于投融资要素合理流动的市场环境;完善融资体系,拓宽融资渠道,创新融资手段,规范融资方式;加强政策和信息引导。

(二)总体目标:适应我市经济发展和扩大对内对外开放的要求,全面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筹资渠道多样化、投资决策科学化、投资管理规范化、项目建设法人化、中介服务社会化、监督约束法制化、经营运作市场化,建立市场导向、政府引导的新型投融资体制,推动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三)基本原则:坚持“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逐步减少政府对企业的行政审批事项,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科学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职能,强化政府的投资监督责任机制;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加强政府宏观指导和协调;积极培育和逐步规范投融资中介组织,加强行业自律,推进公平竞争,依法保护投资者利益。

基础设施建设法律问题解析管理工程质量与纠纷处理

基础设施建设法律问题解析管理工程质量与纠纷处理

基础设施建设法律问题解析管理工程质量与纠纷处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基础设施建设成为各地重要的发展任务之一。

然而,在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常常会涉及到各种法律问题,同时也会出现管理工程质量和纠纷处理的挑战。

本文将对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法律问题进行解析,并探讨相关管理工程质量与纠纷处理的方法。

一、基础设施建设法律问题解析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法律问题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通常都与各种合同有关。

合同是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它规范了工程建设的各个方面,包括工期、质量、支付方式等。

因此,在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依据合同法提出索赔要求。

2. 土地法土地是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资源。

在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涉及到土地征用、补偿等问题,需要依据土地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同时,对于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使用权、登记等问题也需要依法进行管理。

3. 建筑法建筑法是管理工程建设活动的基本法律法规,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方面的要求。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属于建筑范畴,因此需要依照建筑法对建设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4. 环境保护法基础设施建设不可避免地会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

为了保护环境和生态平衡,需要依靠环境保护法对建设项目进行评估、验收和监管,确保项目的环境影响可控并符合法律要求。

二、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程质量与纠纷处理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管理工程质量与纠纷处理是确保项目顺利进行和保障建设质量的重要环节。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管理工程质量与纠纷处理的方法:1. 完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完善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是保障工程质量的基础。

这包括明确工程质量目标、建立规范的工程质量控制流程、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和检查等。

同时,对于工程质量问题的发现和处理,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建立工程质量记录和档案。

2. 加强项目监督和验收在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应加强对施工方的监督和管理,并定期进行验收。

论不动产收益权质押困惑和登记制度的完善——兼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制度的不足

论不动产收益权质押困惑和登记制度的完善——兼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制度的不足

日, 最高人 民法 院出台 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若干问题 的解释 》 ( 以下简称 担保法解释 ),第 9 7
条规定 “ 以公路桥梁 、 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 口等不动产收益 权出质 的,按照担保法第 7 5条第 ( 四)项的规定处理 ”才 将这种不动产收益权出质予以法律效力上 的正 式确认 。 我们必须理解 ,经济永远 比法律先行 。早在法律制定相 关规定认可这一特殊 新生权 利之 前, 银行业界 为了配合 本地 区开展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进程 ,已经大敢于尝试 , 在
办法 》)第 4条第 2款规定 : “ 本办法所称 的应收账款包括
下列权利 : 四) ( 公路、 桥梁、 隧道、 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 渡
同的表述方式。以重庆为例 ,颁布了 《 重庆 市基础设施项 目
收费权和收益权质押办法 ,虽然 用语不 同,但其意 思并没 有太大 区别 ,当时的 “ 收费权”和 “ 益权”质押 ,都是指 收 向国家基础设施 或公共服务事业收权费用权利“。 J 而这时所 谓的此等 “ 收费权 ”和 “ 收益权”,也未在 当时 的法律规定 中作出相应 的介定 ,但 担保法 第 7 5条 中对可以质押 的 权利第 ( 四)款 , “ 依法可 以质押的其他权 利”从立法技术 上预留了这一种权利 出质的适法性。直到 2 0 0 9年 9月 2 9
论不动产 收益权质押 困惑和登记制度 的完善
兼评应 收账款质押登记制度 的不足
康 茜
( 南政法大 学;中国建设 银行重庆 分行 ,重庆 4 0 1 ) 西 0 0 O 摘 要: 虽然担保 法对 不动产收益权 出质进行 了确认并在物权 法后相应 建立 了不动产 收益权质押制度, 实践 中随之 而 但

中国基础设施REITs系列研究总报告

中国基础设施REITs系列研究总报告

中国基础设施REITs系列研究总报告发布机构:中金公司研究部中国基础设施公募REITs自2020年正式扬帆起航,旨在盘活中国这一全球超大基础设施投融资市场,促进双循环发展新格局构建。

这对中国资本市场建设以及引导基础设施领域股权投资都具有里程碑意义,也代表着未来资产证券化路径下金融市场深度服务实体经济的发展方向。

作为系列研究报告的开篇,本文将全面系统地介绍REITs基本知识、梳理海外REITs投融资的前世今生、阐释中国基础设施REITs的背景/特点/作用/及潜力、并提出如何进一步发展完善的建议。

要点放眼全球REITs已成为仅次于股票和债券的第三大类基础性金融产品。

目前全球已有四十余个国家和地区创立了REITs市场。

REITs不仅打通了实体资产与金融市场间的投融资路径,其亦股亦债的特性也使其成为投资组合中重要的配置品种。

构建中国公募REITs是深化金融供给侧改革、促进经济双循环发展的重要举措。

继科创板、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后,作为金融供给侧改革的一次有益探索,公募REITs不仅有助于盘活基础设施资产、形成投融资闭环,也有利于扭转资金热衷于投资实体资产而非金融资产的局面、引导养老金/保险等长期资金投资于长期收益型资产的证券化产品,还有益于引领债权融资向股权融资方向发展从而降低杠杆率、推动收益率法之下的资产理性定价从而抑制和防范风险。

特别的,如果超过百万亿元的居民储蓄及理财中有一部分可以通过REITs投资于基础设施,既可以支持基础设施投资、促进经济结构调整,还能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带动消费,使之成为扩大内需和提升内循环良性发展的重要枢纽,增强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中国基础设施底蕴深厚,有望培育出全球领先的REITs市场。

在基础设施领域率先开始公募REITs实践,是符合当前经济发展转型期的最佳选择。

中国基础设施存量资产规模已超过一百万亿元。

从权属、收益率等角度综合评判,我们认为其中适合作为公募REITs底层资产的部分也已达到数万亿元,涉及交通、仓储、产业园、环保、数据中心等多个领域。

土地收益权质押:一个虚幻的担保

土地收益权质押:一个虚幻的担保

土地收益权质押:一个虚幻的担保赵申豪【摘要】为缓解融资困境,各地都在探索农村金融的新模式,吉林省开展的“土地收益权质押”就是其中之一.它是指在不改变现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和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以土地的未来收益作为担保财产,为农户贷款提供担保的模式,该模式有“利于融资”与“避免失地”的双重优势.然而,通过仔细分析可以发现,吉林模式中的“土地收益权质押”名不副实,其实质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让与担保,存在诸多的法律弊端.而由于土地与公路等公共基础设施在“自动产生收益”这一属性上存在区别,所以无法通过借鉴“公路收费权质押”的制度经验来构建土地收益权质押.此外,利用土地未来的经营收益质押贷款的思路也不可行,理由是:经营收益由土地价值与劳动价值共同构成,而劳动价值无法登记,从而不具有优先效力;而且这种方式使得清偿能力取决于债务人自身,不符合特别担保之属性.在尚未放活经营权之前,以土地承租权担保贷款的构想较为可行,但须建立配套的登记制度.【期刊名称】《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8(018)006【总页数】9页(P66-74)【关键词】土地收益权;让与担保;收费权;质押;未来收益【作者】赵申豪【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301.0;D912.3“三农”问题的解决需要强大的资金支持,除政府加大对农业的财政投入外,更需要依靠金融市场的力量。

然而,由于农业经营者可以提供且能够为资金提供者接受的担保财产不足,我国农业长期以来与资金市场呈绝缘状态[1]。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限制是导致该现象的主因,为了突破这一制约农业经济的瓶颈,2014年中央颁布的《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提出了“三权分置”的改革构想,强调“放活土地经营权,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

”但是,土地经营权尚未被法律正式确认,为缓解融资困境,各地都在积极探索农村金融的新模式,2012年吉林省开展的“土地收益保证贷款”正是其中之一。

基础设施法解读

基础设施法解读

基础设施法解读基础设施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石,为了保障基础设施建设的顺利进行和运营的合法性,不同国家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基础设施法进行解读,从法律角度深入探讨基础设施的定义、建设、监管等方面的要点。

一、基础设施法的背景和意义随着社会的发展,基础设施在现代经济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包括道路、桥梁、发电厂、水处理设施等。

基础设施的建设涉及到大量的资金投入,为了保障基础设施建设的安全、可持续和公平性,各国纷纷制定了基础设施法。

基础设施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明确各方责任和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的平衡。

它不仅对政府和相关行业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企业和公众提供了可依仗的法律保护,进一步促进了基础设施建设的良性循环。

二、基础设施法的主要内容1. 基础设施的定义和范围基础设施法首先明确了基础设施的定义和范围。

基础设施可以包括物质设施和无形设施,如交通设施、供水设施、通信设施等。

这些设施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便利,同时也对环境和公共安全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2. 基础设施的建设与招标基础设施法对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招标进行了规定。

该法律要求在基础设施建设之前,必须进行详细的项目评估和可行性研究,确保投资回报率和社会效益的均衡。

同时,在招标过程中,法律规定了招标程序、透明度和公正性原则,以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3. 基础设施的监管和维护基础设施建设完工后,基础设施法还规定了相关的监管和维护要求。

法律要求相关机构对基础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监测和评估,确保其安全性和可靠性。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基础设施的维护责任和义务,明确了维护的标准和程序。

4. 基础设施的补偿和赔偿在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可能会对相关利益方产生不可避免的损害。

基础设施法规定了补偿和赔偿的原则和程序,保护了受损利益方的权益,避免了不公平的情况发生。

三、基础设施法的挑战与展望尽管基础设施法在促进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公众权益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基础设施建设的法律规范

基础设施建设的法律规范

基础设施建设的法律规范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基础设施建设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基础设施建设的法律规范是确保这一重要领域的顺利进行和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本文将探讨基础设施建设的法律规范,并分析其对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影响。

一、基础设施建设的定义和重要性基础设施建设是指为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必要条件的各类设施和设备的建设,包括道路、桥梁、铁路、港口、水利工程、电力设施等。

基础设施建设是现代社会的支柱,对于促进经济增长、改善人民生活、推动城市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二、基础设施建设法律规范的作用1. 保护公共利益:基础设施建设涉及到公众利益的保护,法律规范可以确保建设过程中的公正和透明,防止腐败和滥用职权的发生。

2. 确保质量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的质量安全是关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问题。

法律规范可以规定建设标准和监管机制,确保基础设施的质量和安全。

3. 促进可持续发展: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占用大量的资源和能源,法律规范可以制定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促进基础设施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4. 维护社会稳定:基础设施建设涉及土地征用、拆迁等一系列社会问题,法律规范可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三、基础设施建设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1. 立法和政策制定:政府应制定相关法律和政策,明确基础设施建设的目标、原则和程序,为建设提供法律依据。

2. 建设标准和规范:制定建设标准和规范,确保基础设施的质量和安全。

这些标准和规范应基于科学研究和实践经验,不断更新和完善。

3. 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制定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确保基础设施建设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这包括环境影响评价、资源节约利用等方面的规定。

4. 工程招投标和合同管理:建立公平竞争的招投标制度,确保建设项目的公正和透明。

同时,加强对工程合同的管理,防止合同纠纷和违约行为的发生。

5. 监管和执法机制:建立健全的监管和执法机制,加强对基础设施建设的监督和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2.12.14•【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加强金融基础设施统筹监管与建设规划,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一、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fmi@。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32号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邮编:1008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四、将意见传真至:010-66016421。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月14日。

附件1:《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附件2:《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中国人民银行2022年12月14日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依据】为加强金融基础设施统筹监管与建设规划,保障金融体系安全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外汇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金融基础设施,是指金融资产登记存管系统、清算结算系统(含开展集中清算业务的中央对手方)、交易设施、交易报告库,重要支付系统、基础征信系统。

本办法所称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相关决定及本办法规定,经批准负责建设、运营和维护金融基础设施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

BT 项目公司进行资产抵押、质押问题的研究

BT 项目公司进行资产抵押、质押问题的研究

BT 项目公司进行资产抵押、质押问题的研究目前,现行法律法规并未禁止项目公司进行资产抵押、质押行为,但其资产抵押、质押应当以项目公司自有资产为标的,未纳入项目公司的地铁项目项下的资产,应当不允许用于抵押或质押。

同时,也应当允许项目公司利用股东资产等为项目建设融资进行所有担保。

至于项目公司能否以自有资产抵押或质押实际实现融资目的,应当由潜在投资人咨询其意向贷款人确定。

但无论如何,潜在投资人在招标过程中确定的其融资义务,不得因项目公司无法实际利用自有资产抵押、质押而减免;也不得利用BT 项目作为担保物为项目公司提供融资担保。

一、前言在BT 项目中,政府利用的是非政府资金,即不由政府直接投入而由建筑商自己筹集的资金,而建筑商既是投资者又是施工者,既有较强的投融资能力又有较强的施工能力,如此即能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降低投资成本。

即项目的融资和建设的具体实施均由项目公司负责,项目公司为了融资和建设不可避免需要相关的经济行为,就必然涉及有关的抵押、质押问题。

二、BT 项目公司进行的一般抵押、质押行为研究项目公司进行一系列的经济活动,如以自己的名义向银行贷款,即项目公司在投资人前期与银行进行洽商达成初步意向的基础上,作为借款人向银行贷款,将贷款作为专项资金进行项目运作。

项目公司向银行借款,就是其按照BT 合同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该项目进行融资的过程。

融资不是无偿,必须提供有效担保,如将自己因政府对该项目的回购而享有的收益权在银行进行权利质押作为贷款担保等抵押和质押行为。

(一)抵押、质押的可行性当下,我国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无论是法律性文件还是政策性文件,对于BT项目的相关规定均未统一,仍然十分庞杂和欠缺,对于项目公司进行抵押和质押这一问题的空白就是明证。

那么在此问题上,只能参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和有关民商法学理论。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公共基础设施投资与建设管理规定

公共基础设施投资与建设管理规定

公共基础设施投资与建设管理规定公共基础设施是指满足公众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所需的基础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道路、桥梁、铁路、机场、港口、水利、电力、通信、给排水、环境保护和市政设施等。

它对于一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公共基础设施的投资和建设必须有一套严格规定的管理制度,以确保资源的有效配置和项目的顺利推进。

一、投资规定公共基础设施的投资来源可以包括政府资金、社会资本和国际合作等多种形式。

为了规范投资行为,确保投资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制定以下规定:1. 项目评估:任何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在启动之前必须经过全面的评估,包括市场需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影响等方面的分析和研究。

只有通过评估且认定为有利于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项目才可进行后续的投资和建设。

2. 资金来源: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发展战略和财政状况,合理分配和利用财政资金,优先保障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需求。

同时,鼓励社会资本的参与,通过公开招标或其他方式吸引合适的民营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基础设施投资。

3. 资金使用:投资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建设单位应根据投资计划和项目进度合理安排使用资金,确保资金的使用效果和进度。

二、建设管理规定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是保障工程质量和项目进度的关键环节。

为了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性、可持续性和节约性,制定以下规定:1. 设计与规划:建设单位应聘请符合相关资质要求的设计机构进行方案设计和施工规划,确保工程设计的合理性和经济性。

设计阶段需要进行必要的可行性研究和风险评估,提前解决可能存在的问题。

2. 施工管理: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建设工程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合理组织和调度施工队伍,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和质量。

同时,建设单位应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和进度进行监督和检查。

3. 工程验收:建设完成后需要进行工程验收,以保证工程质量和功能的达到设计要求。

验收应由相关部门或独立第三方进行,遵守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验收结果的客观性和权威性。

农村“两权”抵押贷款中面临的法律约束及其对策思考

农村“两权”抵押贷款中面临的法律约束及其对策思考

农村“两权”抵押贷款中面临的法律约束及其对策思考【摘要】农村“两权”抵押贷款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方式,但在实践中却面临着法律约束的挑战。

本文通过对农村“两权”抵押贷款的基本情况进行介绍,分析了其在法律约束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完善操作流程以及加强监管和风控措施等对策。

这些对策旨在解决农村“两权”抵押贷款中存在的法律约束问题,推动其良性发展。

通过总结分析,展望未来,我们相信在加强法律约束和制度建设的基础上,农村“两权”抵押贷款将取得更好的发展,为农村经济的稳步增长和农民收入的提升做出更大的贡献。

【关键词】农村“两权”抵押贷款、法律约束、对策思考、法律法规、操作流程、监管、风控措施、发展展望1. 引言1.1 研究背景农村"两权"抵押贷款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房屋所有权作为抵押品进行贷款的一种方式。

随着我国农村改革的深入推进,农村"两权"抵押贷款在农村地区得到广泛应用。

由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房屋所有权的性质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限制,农村"两权"抵押贷款在实践中面临着一些法律约束,使得其发展受到一定的限制。

研究农村"两权"抵押贷款中面临的法律约束及其对策,对于促进农村金融发展、支持农民增收致富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重点分析农村"两权"抵押贷款中的法律约束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以期为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参考和借鉴。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深入探讨农村“两权”抵押贷款中面临的法律约束,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思考。

通过对现有法律法规的分析和对实际操作流程的观察,探讨如何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完善操作流程以及加强监管和风控措施,以应对农村“两权”抵押贷款中的法律难题。

最终旨在总结农村“两权”抵押贷款的法律约束及对策,为未来的发展提供参考和指导。

通过本研究,可以为解决农村地区资金周转困难、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农民增收提供有益的借鉴和支持。

收费权质押法律问题分析

收费权质押法律问题分析

收费权质押法律问题分析蓝寿荣面对实际业务发展迅速而理论模糊的收费权质押问题,本文分析提出经营性收费权和事业性收费权中属于正常经营所得的收益是可以质押的,属于正常经营所需的必要成本是不能质押的,行政性收费权也是不能质押的。

一、收费权质押的提出收费权质押也称收益权质押,实质上是一种普通债权(不以证券表示其权利)质押,是以出质人对特定或不特定的第三人为一定给付的请求权作为质权的标的设立的担保。

这种请求权是一种财产权,但其权利不是存在具体的财产之上,而是对第三人的为一定给付的请求权。

2000年《担保法》司法解释第97条规定:“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75条第(四)项规定处理。

”在此前,我国大部分地方的收费权质押仅仅局限于公路收费权和农村电网收费权质押,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经营权有偿转让管理办法》以及交通部与相关部门1994年制定的《关于转让公路经营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公路设施产权交易管理的紧急通知》、《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几个文件。

国务院函(1999)28号《国务院关于收费公路项目贷款担保问题的批复》规定公路收费权可以质押。

国土资源发309号《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矿业权可以质押。

1999年的《关于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期限问题的复函》规定农村电网收费权可以质押。

这些法规的出台,明确地肯定了收费权质押的合法性。

2001年国务院在《关于西部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中,逐步把收费权质押范围扩大到城市建设的水、热、电、公交项目。

2002年,人民银行、教育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解决学生公寓等高等学校建设资金问题的若干意见》中,规定了高校学生公寓收费权可以质押银行贷款。

一些地方政府也制定了收费权质押的相关规定,如《重庆市基础设施项目收费权和收益权质押办法》。

二、收费权质押的疑问在银行开展收费权质押贷款业务工作中,提出了很多法律疑问,主要有:1.法律规定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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础设施》 中将基础设施划分 为两 大类 : 经济基础设 施 与社 会基 础设 施 。经济基 础设 施是 指永 久性 的工
程 构筑 、 设备 、 设 施和 它们所 提供 的为居 民所用 和用
于经济 生产 的 服务 。社 会 基 础 设 施 主要 包 括 : 文 化
自治” 为基本原则 的传 统担保 物权 , 政府干预理念 贯穿其 中 , 是公 权与 私权 相融 合 的产 物 。
难的问题 发挥 了重要作 用。然而在 实践 中蓬勃发展 的基础 设施收 益权质押 却 面临着法律依 据不 足之 困
境。鉴于上述 背景 , 有必要重新梳理与检 讨我 国现行 立法 , 从 民法 与经济 法二元视 角为进路 展 开论证 与
架构 . 以期对我 国基础设施收益权质押制度 的完善 与发展 能有 所裨 益。
目前 , 我 国理论 以及实务 中多将二者混 合或者 替 代适用 。各 地规范性文件 中的表述 方式也 不一 , 出现
了“ 收益 权 ” 与“ 收 费权 ” 两种 表 述方 式 。笔者 认 为 ,
收费权是 指权利 人依 据法 律 规定 或者 是经 政府 的授
权所享有 的针对 特定 基 础设 施或 公共 服务 等 收取 费
( 三) 基础 设施 收益权 与相 邻概 念之 辨析 1 . 基础 设施 收益 权 与收费 权
教育、 医疗保 健 设施 等 J 。笔 者所 指 基 础 设施 主要 是 第 一类 , 即经 济基础 设施 。 基础 设 施 收益 权 , 是 权 利 主体 依 法 或依 照 约定
对 特 定基础 设施 享 有 的 以 经济 收 益 为 内容 的权 利 , 其 中包括 : 收费、 财政 拨款 、 专项 资金 、 孳 息等 。基 础


基础 设 施收益 权质 押制 度映像
( 一) 基 础设 施收 益权 质押之 缘起
命: 突破基础设施融资瓶颈, 促进我国基础设施产业 的发展 心 ] ( n 。其实 质上是 政府 实施 向基础 设 施倾
斜 的产业政 策 所 采 取 的 一 种 手 段 , 有异 于以“ 私 法
《 1 9 9 4年世界 银行 发展 报 告—— 为发 展 提供 基
作者简 介: 崔 明亮 ( 1 9 8 8 一) , 男, 河南郑州人 , 西南政法 大学 民商法学 院硕士研究生。
华北 水利 水 电大学 学 报 ( 社 会 科 学 版)
2 0 1 4年 1 2月
建设 、 维护 等 方 面 的权 利 , 特 定 情 形 下 甚 至 包 含 处 分 权 。
第3 0卷第 6期
2 01 4年 1 2 月










( 社 会 科 学 版)
V0 I _ 3 O No . 6
De c . 2 01 4
o u ma l o f No r t h Ch i n a Un i v e r s i t y o f Wa t e r Re s o u r e e s a n d E l e c t r i c P o we r (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Ed i t i o n
二、 基础 设施 收益 权质 押价值 论
设 施 收益权 是 所有 权 收 益权 能之 外 化 , 从 其 实 现 方 式上来 看 , 它是 收 益 权 与使 用 权 分 化 的 结果 。一 方
用 的权利 J 。收费是基础设 施收益 的主要 来源 , 但 并
非唯一途 径 。收 益还 可 以包 括 财政 拨款 、 专 项 资金 、
面不特定之第三人享有基础设施 的使用利益 , 但 须 为此 支付 对价 ; 另一 方 面 , 收益 权人 享有 获取 对价 的 权利 。权 利人 既可 是 所 有 权人 , 也可 以是 从 所 有 权 人处 受让 该权 利之人 。
综上 , 基 础 设 施 收益 权 质 押就 是 以基础 设施 收 益权 为标 的物 而设定 质 押 的一 种担 保方 式 。
( 二) 基础 设施 收益权 质押 的 双重性

孳息等 。并且收 费权 的 叫法 呈现 出较 为浓 厚 的公 权
力色彩 , 弱化 了收益 权 的私 权 属性 。 因此 , 收 益权 较
关键词 : 基础设施收益权质押 ; 二 重性 ; 价值 ; 立 法检 讨 中 图分 类 号 : D 9 2 3 . 2 文 献 标识 码 : A 文章编号 : 1 0 0 8 —4 4 4 4 ( 2 0 1 4 ) o 6 —0 o 9 l —O 5
益 权质 押从 其诞 生 起 , 就 被 赋予 了特 定 的 政策 性 使
之 收费权 更能 彰显 基础设 施 收益 权质 押 制度 的合 理 性, 有利 于统一认识 , 方便 实务操作 。
2 . 基 础设 施 收益权 与特许 经 营权
基础 设施 收益 权 与特许 经 营权 也是 较 为容易 混
淆 的一对 概念 , 不 少 学 者 也 将二 者 等 同视 之 。收 益 权 的 内涵 前 已述 之 , 兹 不 赘 述 。收 益权 虽 然 是 特 许
为 民法 属性 。基础 设施 收益 权质 押符 合 民法
上权利质押制度的一般原理 , 具有保障债权实现 , 维 护交 易安 全之 功能 。二是 经济 法属 性 。基础设 施 收
收稿 日期 : 2 0 1 4— 0 7— 0 9
经营权的核心权利 , 但并没有囊括其全部。特许经 营权 较之 于 收益权 内容更 为 丰 富 , 其 中还包括 规划 、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基 础 设 施 收 益 权 质 押 法 律 制 度 研 究
崔 明亮
( 西南政法 大学民商法学 院, 重庆 4 0 1 1 2 0)

要: 孕 育 于 实 践 中的基 础设 施 收 益权 质押 作 为 一 种 创 新 的 融 资 担 保 方 式 , 对 于 解 决 实 践 中基 础 设 施 建 设 融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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