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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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纳税⼈应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V2.0.11): (⼀)3010203“⽔路运输期租业务”下分设301020301“⽔路旅客运输期租业务”和301020302“⽔路货物运输期租业务”;3010204“⽔路运输程租业务”下设301020401“⽔路旅客运输程租业务”和301020402“⽔路货物运输程租业务”;301030103“航空运输湿租业务”下设30103010301“航空旅客运输湿租业务”和30103010302“航空货物运输湿租业务”。

(⼆)30105“⽆运输⼯具承运业务”下新增3010502“⽆运输⼯具承运陆路运输业务”、3010503“⽆运输⼯具承运⽔路运输服务”、3010504“⽆运输⼯具承运航空运输服务”、3010505“⽆运输⼯具承运管道运输服务”和3010506“⽆运输⼯具承运联运运输服务”。

停⽤编码3010501“⽆船承运”。

(三)301“交通运输服务”下新增30106“联运服务”,⽤于利⽤多种运输⼯具载运旅客、货物的业务活动。

30106“联运服务”下新增3010601“旅客联运服务”和3010602“货物联运服务”。

(四)30199“其他运输服务”下新增3019901“其他旅客运输服务”和3019902“其他货物运输服务”。

(五)30401“研发和技术服务”下新增3040105“专业技术服务”。

停⽌使⽤编码304010403“专业技术服务”。

(六)304050202“不动产经营租赁”下新增30405020204“商业营业⽤房经营租赁服务”。

(七)3040801“企业管理服务”下新增304080101“物业管理服务”和304080199“其他企业管理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12.18•【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施行日期】2017.1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放管服”改革的系列部署,提升增值税发票服务水平,营造更加规范公平的税收环境,现将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公告如下:一、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

二、扩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自2018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试点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将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涉及的税款,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三、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2018年4月1日起,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发布日期:2014-07-09现将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本公告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发布日期:2014-07-08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危害税收征管罪入刑,属于比较严重的刑事犯罪。

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以事实为依据,准确进行界定。

为此,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公告列举了三种情形,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的,则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理解本公告,需要把握以下几点:一、纳税人对外开具的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应当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包括以直接购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也包括“先卖后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

所谓“先卖后买”,是指纳税人将货物销售给下家在前,从上家购买货物在后。

二、以挂靠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挂靠行为如何适用本公告,需要视不同情况分别确定。

第一,如果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应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字体:【大】【中】【小】为切实转变税务机关工作职能,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国家税务总局开展了“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全面全程提速办税,给诚信守法的纳税人提供更多的办税便利,现将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简化纳税人领用增值税发票手续取消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手工验旧。

税务机关应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发票税控系统报税数据,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增值税发票验旧工作。

二、简化专用发票审批手续一般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

各省国税机关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扩大不需事前实地查验的范围,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国税机关确定。

三、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

数量
名称
购买方
纳税人识别号
单价
金额
税率
税额
说明
合计
————
————
——
一、购买方□
对应蓝字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情况:
1.已抵扣□
2.未抵扣□
(1)无法认证□
(2)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3)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4)所购货物或劳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
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代码:
第4页
官网
郑州威驰外资企业服务中心
郑州外资公司注册代理服务商
下统称《信息表》,详见附件 1、附件 2)。《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 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 经认证结果 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 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 期进项税额中转 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 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经认证结果为“无法认 证”、“纳税人识别号 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 税项目范围的,购买方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 转出,填开《信息表》时应 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纳税人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发票为离线发票。离线开票时限是指自第一份离线发票 开具时间起开始计算可离线开具的最长时限。离线开票总金额是指可开具离线发票的 累计不含税总金额,离线开票总金额按不同票种分别计算。
纳税人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票总金额的设定标准及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一、推行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电子税务局系统2023年10月功能优化情况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电子税务局系统2023年10月功能优化情况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电子税务局系统2023年10月功能优化情况的通告为拓展和完善"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渠道,更好地服务纳税人缴费人,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于2023年10月对电子税务局系统的部分功能进行了调整和优化,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此次调整优化主要涉及多税合一申报、二手车交易开票预审、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申报错误更正、增值税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增值税申报减免、成品油仓储企业信息采集6个项目。

详细调整优化内容详见附件。

如有疑问,请登录电子税务局后通过办税页面右下角"在线询问'功能进行询问或向主管税务机关询问。

特此通告。

附件: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系统2023年10月功能优化内容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2023年11月10日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系统2023年10月功能优化内容一、优化多税合一申报功能对符合减征"六税两费'政策适用范围的纳税人,系统将在申报表页面"本期是否适用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征政策'一栏,自动预填"税款属期内减征时间起'、"税款属期内减征时间止'为该申报表所选择的税款所属期;同时,在申报表页面新增提示信息:"税款属期内减征时间起、止,为本申报表税款属期内,您(单位)符合享受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征政策的期间,请核实并选择。

'二、新增二手车交易开票预审功能对发票票种核定有"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可登录使用电子税务局"二手车交易开票预审'功能,在功能页面中录入交易的二手车辆信息,系统将对纳税人交易的二手车辆的车辆购置税完税状况或免税状况进行校验,校验通过后可猎取预审码,用于开具二手车发票时填列至票面"备注栏'中备查。

三、优化申报错误更正功能电子税务局申报错误更正功能新增"BDA061116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表(2023年版)》'申报表表单,纳税人可通过该表单对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申报错误进行更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12.05•【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4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满足纳税人发票使用需要,现将增值税发票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调整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发票代码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发票代码调整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种和联次,其中04代表二联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05代表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

税务机关库存和纳税人尚未使用的发票代码为10位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可以继续使用。

二、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一)纳税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书面向国税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国税机关按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

(二)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由税务总局统一招标采购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中标厂商印制,其式样、规格、联次和防伪措施等与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一致,并加印企业发票专用章。

(三)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发票代码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编码规则编制。

发票代码的第8-10位代表批次,由省国税机关在501-999范围内统一编制。

(四)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冠名发票印制费结算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3〕53号)规定,与发票印制企业直接结算印制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电子税务局系统2023年4月功能优化情况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电子税务局系统2023年4月功能优化情况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电子税务局系统2023年4月功能优化情况的通告为拓展和完善"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渠道,更好地服务纳税人缴费人,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于2023年4月对电子税务局系统的部分功能进行了调整和优化,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此次调整优化主要涉及综合业务功能、川渝通办事项、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再生资源台账、非税收入申报5个项目。

详细调整优化内容详见附件。

如有疑问,请拨打纳税缴费服务热线12366按9号键进行涉税软件询问或向主管税务机关询问。

特此通告。

附件: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系统2023年4月功能优化内容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2023年5月8日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系统2023年4月功能优化内容一、新增非居民、开业、发票及申报等综合业务功能新增境外企业转让股权试行跨境双语办税功能,新增境内新办企业试行智能开业功能,新增对信用优良的大型企业试行按需开票功能,新增对经营业务简洁的小规模纳税人试行简易申报功能。

二、新增10项川渝通办事项在电子税务局"川渝通办'事项清单中新增以下10项事项:停业登记、复业登记、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开具无欠税证明、纳税信用补评、纳税信用复评、纳税信用修复、纳税信用复核、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信用复核、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信用信息查询。

三、优化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对消费税申报功能进行优化:卷烟消费税申报预填数据项依据烟草公司导入的自有销售明细数据,自动生成消费税主表及附表,现有发票加工数据仅作为申报比对依据,销售数据应大于等于发票数据;凡从价从量复合计征的消费税征收品目,增加主表数据项审核条件: 从价计征金额大于0时,则从量计征金额也应大于0。

四、调整购进再生资源台账功能对电子税务局"购进再生资源台账'功能的使用范围进行优化调整,目前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和"再生资源回收'的纳税人直接销售其购进再生资源或者生产购进再生资源时,可以在电子税务局填报"购进再生资源台账'。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6.07.12•【字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施行日期】2016.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11号为了切实降低纳税人经营成本,节约社会资源,方便消费者保存使用发票,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推行工作,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推行范围。

对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量大或自愿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均可运用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二、法律效力。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目前,重庆部分电信运营商、有线网络、广电网络、保险企业、水电气企业和大型商业(电商)等纳税人已纳入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对包括上述纳税人在内的开票方按规定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受票方应当予以接收。

三、发票查验。

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单位或个人,可通过开票方提供的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进行查验,也可通过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网站(/)进行查验。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2016年7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7.23•【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1号•【施行日期】2018.07.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为了保障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顺利推进,确保改革前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序衔接、平稳过渡,现将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省(区、市)税务局”]将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下同)版式文件上的发票监制章,相应修改为各省(区、市)税务局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

二、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型,长轴为3厘米,短轴为2厘米,边宽为0.1厘米,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省(区、市)税务局”字样,下环字样例如:“江苏省税务局”、“上海市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字体为楷体7磅,印色为大红色。

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样式见附件。

三、纳税人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应当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工作。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升级后,生成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使用各省(区、市)税务局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升级前,生成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可以继续使用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发票监制章。

四、各省(区、市)税务局要利用多种渠道,切实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宣传解释工作。

要多措并举、扎实推进,将相关政策规定及时、准确告知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运营商,并督促其按时完成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升级工作。

重庆市财政局转发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公告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转发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公告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转发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公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4.09•【字号】(渝财税〔2019〕35号2019年4月9日)•【施行日期】201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重庆市财政局转发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公告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有关要求,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现将2019年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纳税人出口前款所涉货物劳务、发生前款所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号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号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字体:【大】【中】【小】为切实转变税务机关工作职能,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国家税务总局开展了“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全面全程提速办税,给诚信守法的纳税人提供更多的办税便利,现将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简化纳税人领用增值税发票手续取消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手工验旧。

税务机关应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发票税控系统报税数据,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增值税发票验旧工作。

二、简化专用发票审批手续一般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

各省国税机关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扩大不需事前实地查验的范围,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国税机关确定。

三、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所需税控设备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所需税控设备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所需税控设备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06.21•【文号】税总函〔2017〕232号•【施行日期】2017.06.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所需税控设备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2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全面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进一步加强对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以下简称“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积极推进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所需税控设备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所需的税控服务器和税控盘组等设备(以下简称“其他税控设备”)的发售、S/N号录入、发行、安装、调试、技术支持等相关事项按照增值税税控专用设备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各地税务机关应在3个工作日内为纳税人或其书面委托的电子发票服务商办理税控专用设备和其他税控设备的录入、发行等事宜,不得限定是否本省购买等附加条件,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或拒绝。

纳税人或其书面委托的电子发票服务商可以直接向服务单位总部购买税控专用设备和其他税控设备,无需经其他单位确认。

服务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或者拒绝向纳税人或其书面委托的电子发票服务商发售税控专用设备和其他税控设备。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建立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税控设备监督管理工作制度,设立“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税控设备监督管理工作台账”,参照《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协议》《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单》等文书(复印件留存备查)准确记录相关时间。

通过对税控专用设备和其他税控设备申请领购时间、领购完毕时间、录入完毕时间、发行完毕时间的及时记录,进行全流程监控管理,保障纳税人及时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6.15•【字号】2018年第12号•【施行日期】2018.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核定扣除试点范围(一)自2018年2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主要从事茶叶、部分调味品(包括酱油、食用醋、豆瓣酱)、火锅底料(包括麻辣鱼、酸菜鱼、烧鸡公、老鸭汤底料)、榨菜、米花糖、木质家具制造、猪小肠加工、柠檬加工、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制造、兼营餐饮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或提供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的有关规定抵扣。

(二)增加部分原已纳入试点范围企业新产品的核定扣除标准。

二、核定扣除方法对纳入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施核定扣除办法。

(一)新纳入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分别采用投入产出法和成本法(详见附件1),具体如下:1.从事茶叶、部分调味品(包括酱油、食用醋、豆瓣酱)生产销售以及猪小肠、柠檬加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投入产出法核定扣除。

茶叶生产应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4754-2017)中“精制茶加工”类别(代码C1530)执行;酱油、食用醋生产应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4754-2017)中“酱油、食醋及类似制品制造”类别(代码C1462)执行;豆瓣酱生产应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4754-2017)中“其他调味品、发酵品制造”类别(代码C1469)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布日期】2018.06.15•【字号】2018年第17号•【施行日期】2018.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公告现将《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暂行)》予以发布,自2018年6月15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安全完整,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等规定,结合重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和税收票证印制企业在重庆市辖区内印制、使用、管理税收票证,应严格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税收票证,是指《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所列举的税收票证。

税收票证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者收取退还税款的法定证明。

税收票证包括纸质形式和数据电文形式。

数据电文税收票证是指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办理税款的征收缴库、退库时,向银行、国库发送的电子缴款、退款信息,不包括存储在税收征管系统中纸质税收票证的电子信息。

第四条税务机关、代征代售人征收税款时应当开具税收票证。

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完成税款的缴纳或者退还后,纳税人需要纸质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应当开具。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税收票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第五条税收票证的基本要素包括:税收票证号码、征收单位名称、开具日期、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税种(费、基金、罚没款)、金额、所属时期等。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2014年第2号公告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2014年第2号公告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网络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网络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2014-4-15 为进一步提升普通发票管理水平,切实方便纳税人,按照“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工作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务行政审批方式提升办税服务效能的意见》(税总发[2013]127号)文件精神,根据《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30号令)规定,将从2014年4月15日起在全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推广应用网络发票,现将普通发票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网络发票推行范围和时间安排网络发票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标准并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公布的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

网络发票主要针对使用普通发票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小规模企业、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和部分符合条件的未达增值税起征点个体工商户。

需要使用普通发票(不含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应通过网络发票系统开具。

网络发票推行工作于2014年4月15日启动, 2014年7月31日完成。

各区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将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分批有序组织安排和进行推广。

二、普通发票票种调整(一)新增票种新增规格为76 mm×152.4 mm的通用机打发票(卷式),单联,仅有发票联,印色为棕色。

该发票票面为镂空设计,印制内容主要包括发票名称、发票联次功能、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行业分类、经营项目、单价、数量、金额以及防伪识别说明等。

该票种从2014年4月15日启用。

(二)取消的票种1.取消通用手工发票千元版,规格为190mm×105 mm。

开通并使用网络发票的纳税人不再使用手工发票,其余纳税人手中结存的千元版通用手工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4年7月31日止。

2.取消“即开型”手工版刮奖发票即“重庆市商品销售发票”百元版和千元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07.20•【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施行日期】2016.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管理,现将红字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6.15•【字号】2018年第12号•【施行日期】2018.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核定扣除试点范围(一)自2018年2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主要从事茶叶、部分调味品(包括酱油、食用醋、豆瓣酱)、火锅底料(包括麻辣鱼、酸菜鱼、烧鸡公、老鸭汤底料)、榨菜、米花糖、木质家具制造、猪小肠加工、柠檬加工、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制造、兼营餐饮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或提供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的有关规定抵扣。

(二)增加部分原已纳入试点范围企业新产品的核定扣除标准。

二、核定扣除方法对纳入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施核定扣除办法。

(一)新纳入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分别采用投入产出法和成本法(详见附件1),具体如下:1.从事茶叶、部分调味品(包括酱油、食用醋、豆瓣酱)生产销售以及猪小肠、柠檬加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投入产出法核定扣除。

茶叶生产应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4754-2017)中“精制茶加工”类别(代码C1530)执行;酱油、食用醋生产应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4754-2017)中“酱油、食醋及类似制品制造”类别(代码C1462)执行;豆瓣酱生产应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4754-2017)中“其他调味品、发酵品制造”类别(代码C1469)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逐条解读为切实转变税务机关工作职能,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国家税务总局开展了“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全面全程提速办税,给诚信守法的纳税人提供更多的办税便利,现将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公告如下:解读:可称作: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五项措施。

一、简化纳税人领用增值税发票手续取消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手工验旧。

税务机关应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发票税控系统报税数据,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增值税发票验旧工作。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36号)规定:发售专用发票实行验旧供新制度。

纳税人在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向国税局提交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并申报专用发票领购、使用、结存情况和税款缴纳情况。

国税局审核无误后,方可发售新的专用发票。

1、验旧(1)检验纳税人是否按法规领购和使用专用发票。

(2)检验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与纳税申报是否相符,有无异常情况。

(3)根据验旧情况登记领购簿。

2、供新(1)审核购票员出示的领购簿和身份证等证件,检查与《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台帐》(附件六)的有关内容是否相符。

(2)审核纳税人填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单》(附件七)。

(3)对证件资料齐备、手续齐全而又无违反专用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发售机关可发售专用发票,并按法规价格收取专用发票工本费。

根据上述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在纳税人领用发票前,需通过验旧供新程序,以审验纳税人申报纳税和专用发票使用情况,凭发票开具清单及已开具发票的最后一份存根联办理,此项工作用时较长,容易造成办税大厅排队现象,影响办税效率。

税务机关应用一般纳税人发票税控系统报税数据,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增值税发票验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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