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银行个体工商户信用共同体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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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扩大,农商银行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金融机构,为农村和农民提供了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其中包括贷款业务。

为了保障贷款业务的规范化、有效性以及防范风险,农商银行制定了严格的贷款管理办法。

一、贷款资格审查在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中,首要的一步是贷款资格审查。

贷款审查员将根据借款人提交的贷款申请资料,对其进行综合评估。

评估因素包括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抵押品价值等。

只有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才能获得贷款。

二、贷款政策制定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对贷款政策的制定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农商银行将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的发展状况制定相应的贷款政策。

贷款政策包括贷款利率、贷款期限、贷款额度等方面的内容,以满足借款人的需求。

三、贷款担保措施为了保障贷款的安全性,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规定了一系列的贷款担保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抵押品的评估、抵押登记、保证人的选择等。

借款人需要提供合适的抵押品或找到可信任的保证人,以确保贷款的安全性。

四、贷款审批流程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明确了贷款审批的流程。

这涉及到贷款申请的提交、贷款资格审查、贷款额度的确定等。

农商银行将根据自己的内部程序和规定,对借款申请进行逐步审批,确保贷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五、贷款还款管理贷款管理办法中对还款管理也有明确规定。

借款人需要按照约定的还款期限和方式进行还款。

农商银行将对还款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管,确保借款人按时还款。

同时,对于逾期未还款的情况,农商银行将采取相应的催收措施。

六、贷款风险控制在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中,对于贷款风险控制也有具体规定。

农商银行将定期对贷款资产进行质量评估,确保贷款的资产质量符合要求。

同时,农商银行还将根据市场和经济状况,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总结: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是农商银行用以规范自身贷款业务的重要文件。

该管理办法明确了贷款资格审查、贷款政策制定、贷款担保措施、贷款审批流程、贷款还款管理以及贷款风险控制等内容。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

省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基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服务辖区内依法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发放的用于流动资金需要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适应当地经济发展需要,并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实行信用等级评定制度,严禁向未评定信用等级的申请人发放贷款。

第五条严格执行贷款“面谈”、“面签”制度。

第二章贷款条件、种类、期限、额度与利率第六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能力或经营能力的自然人;且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5年;以保值性较高的抵/质押物提供担保的,借款人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在信用社(支行)辖区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并年检,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三)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居住地,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履约还款能力;(四)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五)能够提供农村信用社认可的担保;(六)在农村信用社开立账户,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七)其他家庭成员(如配偶、未婚子女等)在农村信用社未办理贷款证,无贷款;(八)其他条件。

第七条贷款种类。

按有无担保,可分为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原则上只针对连续三年被评定为AA级(含)以上的信用户办理小额信用贷款。

按担保方式又可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应参照《保证人信用等级评定表》(见附件1)对保证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

省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基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服务辖区内依法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发放的用于流动资金需要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适应当地经济发展需要,并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实行信用等级评定制度,严禁向未评定信用等级的申请人发放贷款。

第五条严格执行贷款“面谈”、“面签”制度。

第二章贷款条件、种类、期限、额度与利率第六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能力或经营能力的自然人;且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5年;以保值性较高的抵/质押物提供担保的,借款人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在信用社(支行)辖区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并年检,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三)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居住地,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履约还款能力;(四)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五)能够提供农村信用社认可的担保;(六)在农村信用社开立账户,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七)其他家庭成员(如配偶、未婚子女等)在农村信用社未办理贷款证,无贷款;(八)其他条件。

第七条贷款种类。

按有无担保,可分为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原则上只针对连续三年被评定为AA级(含)以上的信用户办理小额信用贷款。

按担保方式又可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应参照《保证人信用等级评定表》(见附件1)对保证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个体工商户信用评级及授信贷款管理办法

个体工商户信用评级及授信贷款管理办法

个体工商户信用评级及授信贷款管理办法2848-1-1.html2848-1-1.html2848-1-1.html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支持区域经济发展,加大对xx农村信用联社辖内各级各类市场个体经营户的贷款投放,满足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中的合理资金需求,统一个体工商户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规范贷款操作程序,强化个体工商户的贷款管理,根据《担保法》、《贷款通则》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银监会有关部门文件精神,以及市联社有关部门信贷管理的规章制度,结合我区联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体工商户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对象为在我区联社辖区范围内的市场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并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体经营户。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的授信额度是指经过信用社对个体工商户客户(以下简称借款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后,向借款人授予的,可在一定期限内循环使用的人民币贷款额度。

个体工商户授信贷款额度是指信用社在个体工商户授信有效期内,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

第四条??个体工商户的信用等级评定应遵循客观、工整、科学的原则,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从严控制,严格管理。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授信贷款推行综合授信制度,实行单户核定限额,随用随还,循环使用。

第六条??个体工商户授信贷款实行以成熟市场为平台的模式开展,信用社根据不同市场容量对市场内的个体工商户中符合条件的客户进行建档、评级、授信。

并引入市场管理者或专业的担保公司承担对授信客户贷款的连带责任担保。

第二章??信用等级评定、客户授信操作流程第七条??个体工商户授信贷款范围:只限在xx信用联社所辖市场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授信贷款对象:在xx信用联社所辖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

第九条??个体工商户的信用评级及授信的操作程序为:客户授信申请→授信受理→授信调查、建立客户经济档案→提出授信意见→授信审查、审批→签定授信合同→核发贷款证→办理担保手续→授信贷款使用。

农商银行个体工商户信用共同体贷款管理办法概要

农商银行个体工商户信用共同体贷款管理办法概要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体工商户信用共同体贷款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支持和壮大个体工商业,完善信贷服务体系,使个体工商户有效地获得贷款,扩大经营,增加收入,促进城乡经济快速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行信贷业务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是指县域内的城镇居民或农户持有当地工商部门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相对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以生产经营为主,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经营户。

城镇个体工商户小额信用贷款,是城镇个体工商经营者自愿申请,我行各支行、分理处(以下简称营业机构)在全面调查摸底、审查核实其资产、负债及经营状况的基础上,建立信用档案,评定信用授信等级,确定信用贷款限额,实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信用共同体是指由我行各营业机构、政府部门、居(村)委会或市场管理机构等共同组织,同一辖区内信用程度高、经营管理好的个体工商户自愿申请加入组成的,具有融资担保互助职能的组织或联合体。

信用共同体小额贷款,是指以上述相关管理机构为载体,组成由我行各营业机构、相关管理机构、个体工商户代表多方参加的信用商户评定小组,逐户评定辖内商户信用等级、授信额度后,由本行各营业机构发放的个体工商户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

第四条申请授信城镇个体工商户必须是本地常住户,有明确的经营项目,有稳定的经营场所,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拥有一定的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合法经营、诚实守信。

信用共同体是建立在个体工商户评级授信基础上,遵循“先评级授信,再组建信用共同体”原则,由居住在同一信用社辖区内已经评级授信的3户(含3户)以上个体工商户,按照“诚实守信、多户联保、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按期还款”原则自愿结合,签订联保协议,组成个体工商户信用共同体。

第二章信用等级评定对象和条件第五条评定对象:在各营业机构服务范围内的城镇居民或农户,并持有当地工商部门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以生产经营活动为主,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经营户。

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贷款暂行办法

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贷款暂行办法

ⅩⅩ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贷款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金融体制改革,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加强和规范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满足城乡客户资金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三原县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三原县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贷款、创建信用村(镇)管理实施细则(暂行)》、《陕西省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信用共同体”小额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是指具有一定发展规模,依法从事规模化种植、养殖、公司+农户形式的农副产品加工业或从事合法的产品加工、商品流转、服务等二、三产业经营效益好、有较大的市场发展前景的个体工商户及私营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贷款是指按规定的信贷程序审核后,在核定的贷款额度和期限内向个体工商户及私营企业授信发放的不动产(房地产)抵押、质押、联户担保贷款。

以上所称不动产(房地产)贷款中“不动产(房地产)”专指个人或企业依法取得的,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为临街营业性场所,不影响个人生活可合法转让其权利的各类房地产;质押贷款中“质押物”指个人或企业依法取得的,可出质作为质押的各类有价证券。

第四条授信贷款按照贷款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城镇个体工商户授信贷款和私营企业授信贷款。

个体工商户授信贷款是指对具有一定发展规模,在商户较为集中的固定商城、批发市场、物流中心等从事商贸物流等行业的个体工商经营者发放的授信贷款;私营企业授信贷款是指对具有一定发展规模,依法从事规模化种植、养殖、公司+农户形式的农副产品加工业或从事合法的产品加工、商品流转、服务等二、三产业经营效益好、有较大的市场发展前景的私营企业发放的授信贷款。

第五条授信贷款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信用社必须按资金实力,制定信贷计划,因地制宜发放。

第六条授信贷款采取“逐户审查、一次核定、限额控制、周转使用”原则。

1-0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

1-0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合作银行〕个体工商户贷款治理方法第一条总则第一条为了拓宽农村信用社的效劳领域,提高效劳水平,不断满足个体工商户等私营经济业主的信贷需求,依据《〔农商银行、合作银行〕信贷治理根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所称个体工商户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力量、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在县级以上工商行政治理部门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客户。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个体工商户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基于个体工商户的信誉、资产、经营收入和担保等,在核定的信用额度内向个体工商户发放的用于流淌资金和消费需要的贷款。

第四条个体工商户贷款实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掌握、周转使用”的治理方式。

对于在个体工商户较为集中的商贸市场、专业市场、商场或其他产业集聚地,农村信用社应对个体工商户开展集中授信。

第六条办理个体工商户贷款业务的根本程序为:农村信用社对专业市场进展集中摸底→有资金需求的个体工商户提出贷款申请→信用社受理、调查,提出授信额度意见→成员行社审查、审议与审批→签订合同并办理担保手续→贷款发放与支付→贷后治理。

对在授信期限内的个体工商户,贷款操作程序直接从贷款发放环节开头。

其次章贷款对象与条件第七条个体工商户贷款对象主要为:城乡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的工商户、家庭经营的工商户、合伙经营的工商户。

对信用度高、有进展潜力,获得“守合同重信用”荣誉称号的个体工商户,列为重点支持对象。

第八条贷款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力量,信用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二〕持有辖区县级以上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三〕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并承受农村信用社监视;〔四〕有固定或相对稳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设施;〔五〕实行自负盈亏,有生产经营力量和归还贷款的能力;〔六〕能供给有效担保;〔七〕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贷款用途。

主要解决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需流淌资金的缺乏局部或合法的生活消费,使用范围包括商贸业、饮食业、效劳业、修理业、科技询问、旅游等行业。

信用社(银行)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省农村信用社信贷服务水平,较好地解决个体工商户融资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担保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是指当地县域内的城镇居民和农户,并持有当地工商部门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相对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以生产经营为主,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经营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以评定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为基础,以个体工商户提供有效担保为条件而发放的为满足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需的贷款。

贷款人是指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合行)辖内办理贷款业务的营业机构。

借款人是指经农村信用社评定信用等级,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贷款用途。

主要用于个体工商户商品短期流动周转和短期生产所需资金。

第五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行)及其所属机构。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及方式第六条贷款对象:在信用社服务范围内的城镇居民或农户,并持有当地工商部门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在信用社服务范围内以生产经营活动为主,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评定信用等级为“一般”以上的个体经营户。

第七条贷款条件(一)基本条件为:评定信用等级为“一般”以上;(二)必备条件:1.提供有效的抵(质)押担保。

2.提供经贷款人审查认可的最高额保证担保。

3.未能提供前述两项担保,但借款人经贷款人审查能够成立联保小组的。

第八条贷款方式。

对符合贷款对象的个体工商户贷款,采取最高额抵押担保和最高额保证担保(含联保)两种贷款方式,实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动态管理”的授信管理办法。

第三章信用评级与授信第九条信用等级设定。

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分为三个等级:优秀、较好、一般。

采取量化评分的方式评定(评分标准见附表):优秀:信用等级评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工作,提高贷款管理水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开、透明、便利原则,保证贷款资金的安全和合法性,积极支持各行各业的发展。

第三条农商银行应当建立科学的贷款管理制度,使贷款管理工作程序合理、流程明确。

第二章贷款审批流程第四条农商银行向客户审批贷款,应当按照“中央决定,地方执行”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地方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条农商银行应当对客户提出的贷款申请进行详实的审查和评估,做出正确的贷款决策。

第六条农商银行应当执行营业执照办理和公安机关开展的实名制预警挂账等政策和实施细则,在审批贷款时进行认真审核,避免风险和损失。

第七条农商银行应当对审批通过的客户按照像关政策执行抵质押物、担保费、手续费等收费标准,结合客户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当的还款计划。

第八条农商银行应当对审批未通过的客户,根据相关法规做出符合实际情况的合理解释,并告知客户所需追实的问题。

第三章贷款管理第九条农商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的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管理流程。

第十条对于贷款审批通过并已放款的客户,农商银行应当对其进行严格的还款管理,确保按时足额还款。

第十一条农商银行应当做好贷款资金的监管工作,严格执行非散户不得收现现金的规定。

第十二条农商银行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业务规定确立担保物的抵质押率。

第四章贷款追偿第十三条农商银行应当在借款人逾期未还的情况下,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催收,商讨还款方式,协助借款人解决还款问题。

第十四条农商银行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借款人的实际经营情况和还款情况,保证借款人及时足额还款。

第十五条农商银行应当根据担保物的抵质押率等情况,采取适当措施保证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收回。

第十六条农商银行应当注重法律风险管理,遵循诉讼程序,在司法机关或者债权人集体维权的前提下,对发生违约的借款人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1. 引言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农商银行在贷款业务方面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贷款的管理效率和质量。

本文档详细介绍了农商银行贷款管理的原则、流程和相关政策,以便农商银行的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能够按照规定进行操作,确保贷款业务的安全和稳定。

2. 贷款管理原则2.1 风险控制原则农商银行贷款管理以风险控制为核心,采取科学合理、主动控制的方法,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和回收。

2.2 客户服务原则农商银行贷款管理要注重客户需求,提供优质的贷款服务,满足客户的不同需求。

2.3 合规经营原则农商银行贷款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合规经营,确保贷款业务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4 利益平衡原则农商银行贷款管理要平衡各方利益,既要保证银行的利益,也要照顾客户的合理需求。

3. 贷款管理流程3.1 申请审查流程3.1.1 客户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填写贷款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3.1.2 银行根据贷款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核实客户的信用状况。

3.1.3 审查通过后,银行将贷款申请提交相关部门进行综合审查。

3.2 风险评估流程3.2.1 银行根据客户提供的信息和相关数据进行风险评估,评估客户的还款能力和贷款风险。

3.2.2 风险评估结果根据一定的评级标准进行分类,确定贷款利率和额度。

3.2.3 银行将风险评估结果进行备案,并对客户进行通知。

3.3 合同签订流程3.3.1 银行与客户协商确定贷款利率、还款方式和贷款期限,签订贷款合同。

3.3.2 贷款合同必须经过法务部门的审核,并确保合同内容合法有效。

3.3.3 客户和银行双方在贷款合同上签字,并留存一份备案。

3.4 贷款发放流程3.4.1 银行根据贷款合同约定的条件,向客户发放贷款。

3.4.2 发放贷款前,银行要核实客户提供的担保物,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和回收。

3.5 贷款管理流程3.5.1 银行要定期对客户的贷款进行管理,包括还款情况和担保物的状态。

1-0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

1-0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合作银行)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第一条为了拓宽农村信用社的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不断满足个体工商户等私营经济业主的信贷需求,根据《(农商银行、合作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在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客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基于个体工商户的信誉、资产、经营收入和担保等,在核定的信用额度内向个体工商户发放的用于流动资金和消费需要的贷款。

第四条个体工商户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方式。

对于在个体工商户较为集中的商贸市场、专业市场、商场或其他产业集聚地,农村信用社应对个体工商户开展集中授信。

第六条办理个体工商户贷款业务的基本程序为:农村信用社对专业市场进行集中摸底→有资金需求的个体工商户提出贷款申请→信用社受理、调查,提出授信额度意见→成员行社审查、审议与审批→签订合同并办理担保手续→贷款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

对在授信期限内的个体工商户,贷款操作程序直接从贷款发放环节开始。

第二章贷款对象与条件第七条个体工商户贷款对象主要为:城乡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的工商户、家庭经营的工商户、合伙经营的工商户。

对信用度高、有发展潜力,获得“守合同重信用”荣誉称号的个体工商户,列为重点支持对象。

第八条贷款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二)持有辖区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三)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并接受农村信用社监督;(四)有固定或相对稳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设施;(五)实行自负盈亏,有生产经营能力和偿还贷款的能力;(六)能提供有效担保;(七)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贷款用途。

主要解决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需流动资金的不足部分或合法的生活消费,使用范围包括商贸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科技咨询、旅游等行业。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商银行的贷款管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适用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商业银行等农商银行的贷款业务管理。

第二章贷款审批第三条农商银行应当按照国家贷款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借款人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批。

第四条贷款审批应当严格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地审核借款人的申请材料。

第三章贷款发放第五条农商银行贷款发放前,应当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明确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担保方式等内容。

第六条贷款发放前,农商银行应当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确保借款人有偿还能力。

第七条农商银行贷款发放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贷款政策执行,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和扶贫工作。

第四章贷款管理第八条农商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九条农商银行应当加强贷款追踪,及时了解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和还款情况。

第十条对于出现逾期还款或其他不良行为的借款人,农商银行应当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保护贷款资金安全。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农商银行贷款业务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报告贷款业务情况。

第十二条农商银行应当加强内部监察,及时发现并纠正业务中的违规行为。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农商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办理贷款业务,如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农商银行所有,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个体工商户信用评级及授信贷款管理办法

个体工商户信用评级及授信贷款管理办法

个体工商户信用评级及授信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支持区域经济进展,加大对xx农村信用联社辖内各级各类市场个体经营户的贷款投放,满足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中的合理资金需求,统一个体工商户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规范贷款操作程序,强化个体工商户的贷款治理,按照《担保法》、《贷款通则》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银监会有关部门文件精神,以及市联社有关部门信贷治理的规章制度,结合我区联社实际情形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个体工商户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对象为在我区联社辖区范畴内的市场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经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批准成立并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体经营户。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的授信额度是指通过信用社对个体工商户客户(以下简称借款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后,向借款人授予的,可在一定期限内循环使用的人民币贷款额度。

个体工商户授信贷款额度是指信用社在个体工商户授信有效期内,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

第四条个体工商户的信用等级评定应遵循客观、工整、科学的原则,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从严操纵,严格治理。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授信贷款推行综合授信制度,实行单户核定限额,随用随还,循环使用。

第六条个体工商户授信贷款实行以成熟市场为平台的模式开展,信用社按照不同市场容量对市场内的个体工商户中符合条件的客户进行建档、评级、授信。

并引入市场治理者或专业的担保公司承担对授信客户贷款的连带责任担保。

第二章信用等级评定、客户授信操作流程第七条个体工商户授信贷款范畴:只限在xx信用联社所辖市场范畴内的个体工商户。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授信贷款对象:在xx信用联社所辖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

第九条个体工商户的信用评级及授信的操作程序为:客户授信申请→授信受理→授信调查、建立客户经济档案→提出授信意见→授信审查、审批→签定授信合同→核发贷款证→办理担保手续→授信贷款使用。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采取就近办理的原则进行,由客户所在市场辖区沙坪坝区信用联社所设信用社负责办理。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行各支行、分理处(以下简称营业网点或贷款行)的贷款行为,加强信贷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范和化解风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担保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分级授权、落实责任、强化管理、控制大额、防范风险”的指导思想,结合我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各营业网点发放的各类贷款。

第三条各营业网点发放贷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相关规章制度;应当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各营业网点发放贷款的借、贷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范围、对象和比例第五条各营业网点应本着“面向中小企业、面向三农、面向社区”服务的市场定位,其贷款范围主要是在本辖区内,除社团贷款外不得发放跨区及异地贷款。

第六条各营业网点贷款对象主要是本辖区内的农户、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农业经济组织和中小企业。

第七条各营业网点不得向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行为的自然人和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各营业网点、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发放贷款;不得向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的行业和产业发放贷款。

第八条各营业网点发放的贷款实行集中度管理:单一客户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0%,单一集团客户贷款总额不能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5%;500万元以上单户贷款累计额度不能超过本行贷款总额的10%。

第九条各网点当年发放的农户贷款增幅不得低于各项贷款增幅,当年发放的企业贷款额度不得低于上年发放的额度。

第十条各营业网点的贷款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存款总额的75%(剔除使用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发放的贷款部分)。

第十一条各营业网点不得对同一借款人在不同网点授信,实施统一授信管理,防止多头贷款。

农商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个人客户因个人或家庭消费产生的贷款需求,规范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管理,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是指陕西省镇坪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支行、分理处(以下简称营业机构或贷款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或家庭消费支出的、以及其他符合国家政策与本行信贷管理规定消费用途的个人贷款。

第三条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是在评级授信基础上发放的无担保的信用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第四条贷款对象。

借款人主要是针对国家公务员、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及企业法人代表等。

事业单位人员、公职教师或银行、烟草、电力等单位的正式人员可比照国家公务人员执行。

第五条借款人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应符合如下基本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在本县有固定住所,具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居民;(二)有正当、稳定经济的收入,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在本行及其它金融机构无不良贷款记录;(四)在本行开立了个人结算账户,并通过富秦卡办理个人结算业务,包括贷款偿还;(五)贷款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必须还要符合以下准入条件。

(一)国家公职人员的准入条件:1、借款人在目前单位的连续工龄不少于一年;2、借款人的职务、职级和职称达到本办法所要求的职业范围所对应的职级标准;3、具有不低于大学专科或同等学历;4、在申请地贷款行管辖地域范围内拥有自有产权住房;5、借款人和配偶的个人征信记录中无超过30天或累计3次(含)以上的拖欠记录。

(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的准入条件:(1)持有富秦卡1年(含)以上,且近一年内账户年度存款日均余额20万元(含)以上;(2)个人(住房)贷款客户,且近2年没有违约还款记录(仅限于已在贷款行贷款期限2年以上客户,含贷款已结清客户)。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农商银行的贷款管理工作,加强风险控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贷款申请与审批第一节贷款申请1. 申请人应提供真实、准确的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申请书、经营计划、资产状况证明等。

2. 农商银行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并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审查。

第二节贷款审批1. 农商银行设立贷款审批委员会,由相关职能部门和分行主管组成。

贷款审批委员会负责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查、评估和决策。

2. 贷款审批委员会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依法依规进行贷款审批决策。

3. 农商银行应公开贷款审批流程,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贷款发放与管理第一节贷款发放1. 农商银行应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将贷款发放到借款人指定的账户。

2. 农商银行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或提供贷款所需的其他保障措施。

第二节贷款管理1. 农商银行应建立贷款管理制度,对贷款进行有效的跟踪和监督。

2. 农商银行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进行检查,了解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四章贷款风险防控1. 农商银行应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贷款用途,制定合理的贷款利率和还款期限。

2. 农商银行应建立健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机制,对贷款风险进行及时识别、评估和应对。

3. 农商银行有权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如调整贷款利率、要求提前还款等。

第五章贷款违约处理1. 借款人逾期还款的,农商银行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等相关费用。

2. 借款人严重违约的,农商银行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进行追偿,并有权将其列入信用黑名单。

第六章附则1. 本办法由农商银行贷款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2.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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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个体工商户信用共同体贷款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支持和壮大个体工商业,完善信贷服务体系,使个体工商户有效地获得贷款,扩大经营,增加收入,促进城
乡经济快速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行信贷业务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是指县域内的城镇居民或
农户持有当地工商部门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相对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以生产经营为主,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经营户。

城镇个体工商户小额信用贷款,是城镇个体工商经营者自愿申请,我行各支行、分理处(以下简称营业机构)在全面调查摸底、审查核实其资产、负债及经营状况的基础上,建立信用档案,评定信用授信等级,确定信用贷款限额,实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信用共同体是指由我行各营业机构、政府部门、居(村)委会或市场管理机构等共同组织,同一辖区内信用程度高、经营管理好的个体工商户自愿申请加入组成的,具有融资担保互助职能的组织或联合体。

信用共同体小额贷款,是指以上述相关管理机构为载体,组成由我行各营业机构、相关管理机构、个体工商户代表多方参加的信用商户评定小组,逐户评定
辖内商户信用等级、授信额度后,由本行各营业机构发放的个体工商户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

第四条申请授信城镇个体工商户必须是本地常住户,有明确的经营项目,有稳定的经营场所,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拥有一定的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合法经营、诚实守信。

信用共同体是建立在个体工商户评级授信基础上,遵循“先评级授信,再组建信用共同体”原则,由居住在同一信用社辖区内已经评级授信的3户(含3户)以上个体工商户,按照“诚实守信、多户联保、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按期还款”原则自愿结合,签订联保协议,组成个体工商户信用共同体。

第二章信用等级评定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评定对象:在各营业机构服务范围内的城镇居民或农户,并持有当地工商部门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以生产经营活动为主,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经营户。

第六条个体工商户评定信用等级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居住在贷款人服务区域内具有本地户口,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且居住稳定,经营年限不低于2年;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年满18周岁(含18周岁)至60周岁(含60周岁);
(三)持有当地工商部门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四)借款人品性良好,诚实守信,在本行开立有个人结算账户,与本行建立良好的信贷关系且近年来无不良贷款记录。

(五)有相对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经营稳定的经济收入。

(六)无恶意拖欠贷款和逃废债务行为,无不法行为。

第七条个体工商户申请评定信用等级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当地工商部门核发的有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二)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
(三)个体工商户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像片及家庭成员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四)经营场所证明原件(房产证、土地所有权证、租赁协议和租赁收据复印件各1份);
(五)贷款需提供的共有人共同债务承诺书。

(六)各营业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及程序
第八条为严格信贷管理,防范金融风险,各营业机构可根据不同行业参照下列内容审查确定商户的信用级别:
1、个体工商户资产情况;
2、负债比例情况;
3、自有流动资金占比情况;
4、应收账款情况;
5、存货周转情况;
6、销售情况;
7、盈利情况;
8、经营者资信状况。

第九条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

各营业机构根据信贷人员调查摸底情况,将个体工商户评定为“优秀”、“较好”、“一般”
三个信用等级。

“优秀”授信金额15-30万元;“较好”授信金额10-15万元;“一般”授信金额10万元以下。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1、优秀。

①信用程度好,在本行的贷款能按时还本付息,无不良贷款记录;②投资规模在8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00万元以上,年利润15万元以上;③月均存款余额10万元以上;
④有自购(建)经营用房(门面房)。

2、较好。

①信用程度好,生产经营正常,在本行的贷款能按时还本付息,无不良贷款记录;②投资规模在4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60万元以上,年利润8万元以上;③月均存款余额3万元以上。

3、一般。

①信用程度好,生产经营正常,三年内在本行的贷款能按时还本付息,无不良贷款记录;投资规模在1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20万元以上,年利润3万元以上;③在本行开立有结算账户。

第十一条信用共同体联保小组授信额度。

信用共同体授信是在完成个体工商户单户授信的基础上,再对信用共同体联保小组予以授信。

采取根据共同体小组净资产总额的一定比例,确定授信额度的方式。

单个成员贷款的授信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其资产的60%,最高授信50万元;共同体联保小组总授信额度不超过其联保小组资产总额的60%,授信额度为共同体联保小组所有成员单户授信额度之和,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二条评定程序:
(一)申请。

个体工商户向所在营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制《某某农村商业银行城镇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评定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资料。

(二)调查评估。

各营业机构安排至少两名客户经理对个体工商户基本及经营情况进行调查,填具《某某农村商业银行城镇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评定评估表》和《某某农村商业银行城镇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评定审批表》,明确客户经理调查意见。

(二)审查确定等级。

受理行召开审贷小组会议,根据客户经理初审意见,确定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

(四)审定。

对评定信用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个体工商户,由各受理行审贷小组审定后报总行业务部备案;对评定信用等级为“特级”的个体工商户报总行授信业务审查委员会审定。

(五)对外公布。

各支行、分理处的个体工商户评级授信工作完成后,对外张贴公布评级结果,向申请人发送《信用等级评定通知书》。

第四章贷款的发放与管理
第十三条城镇个体工商信用户贷款的发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原则。

第十四条根据各等级条件,按照不同的经营规模和效益水平,核定信用贷款最高限额。

信贷人员在控制限额内掌握发放信用贷款。

优秀户信用贷款控制在投资总额的30%以内,最高不超过30万元;较好户信用贷款控制在投资总额的40%以内,最高不超过15万元;一般户信用贷款控制在投资总额的50%以内,最高不得
超过10万元。

第十五条各营业机构对城镇个体工商信用户贷款必须坚
持贷款面谈面签制度,严格贷款资金支付审核,达到受托支付条件的贷款必须办理受托支付。

第十六条各营业机构对评定的信用户每年要审查年检一次,对其信誉程度、经营项目等进行核查,如发生变化,应及时变更评定等级和相应的贷款限额。

第十七条贷款发放后,授信工作人员要经常走访城镇个体工商信用户,了解和掌握个体工商户经营状况和贷款使用情况,加强贷款的监督、检查,定期向评定小组提供真实可靠的调查资料。

第十八条城镇个体工商户小额信用贷款严格属地管理,禁止跨社区贷款。

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发放,要认真审查,限额控制,保障贷款用途,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
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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