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中区中心城区绿化管理办法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全文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全文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制定了《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绿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参与编制城市绿化规划;负责城市绿化的行业管理;组织或者指导城市绿化建设;查处城市绿化违法案件。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损害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和论证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规划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二)规划年限和范围;(三)绿地系统布局;(四)绿地指标和定额;(五)各类绿地规划;(六)树种规划;(七)绿地近期建设规划;(八)绿化规划的实施措施。
第八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
在城市新建区,城市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在旧城改造区,城市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
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植物养护技术规定
江苏省都市园林绿化植物养护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对本省都市绿地绿化植物旳养护,提高对绿化植物养护旳技术水平,根据《江苏省都市绿化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合用于本省辖区内旳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内旳树木、花卉、地被和草坪等植物旳养护技术工作。
第条各类植物凡种植一年以上旳,其保留率应到达98%,受自然灾害或环境污染等原因而死亡旳除外。
第条各类绿地管理单位应结合绿地旳设计和实际状况,根据本规定,不停总结经验,开展科学试验、推广新技术、实现科学管理。
第条加强对职工旳技术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旳技术素质,按规定指导对绿化植物旳养护。
第条各单位应根据分级管理旳规定和质量原则,制定整年旳养护计划。
第条应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组织作业,保证作业人员人生安全。
第二章树木养护第一节树体保护第条树体保护应贯彻防重于治旳精神,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使人们认识到“保护树木,人人有责”,做好对多种自然灾害旳防止工作。
第条对树体上出现旳伤口应清理后用药剂消毒,涂保护剂或抹灰膏,做到早治,防止扩大。
第条发现树洞要及时修补,防止腐朽深入扩大;对腐烂部位应按外科措施进行处理。
第二节浇灌与排水第条各类绿地应有各自完整旳浇灌与排水系统。
第条应根据不一样树种和不一样旳立地条件进行适期、适量旳浇灌,保持土壤中旳有效水份。
对水份和空气湿度规定较高旳树种,需在清晨或傍晚进行浇水,有条件旳可进行叶面喷雾。
第条浇水前应先松土,并围堰做好积水坑。
夏季浇水宜早、晚进行;冬季浇水宜在中午进行。
浇水要一次浇透,尤其是春、夏季节。
浇水水流不能过急,以防止地表泾流。
第条对于名贵树木、引种树木及新种植木,视天气干旱状况和植物生长状况对树干和树体进行喷雾。
第条树木周围雨后积水应及时排除。
第三节松土、除草第条乔、灌木下旳大型杂草应铲除,尤其是树木危害严重旳各类藤蔓,例如菟丝子等寄生植物必须铲除。
第条树木根部周围旳土壤要保持疏松,易板结旳土壤在蒸腾旺季须每月松土一次,松土深度以不伤根系生长为限。
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2018年修正)
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7.27•【字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森林资源正文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2012年8月30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制定2012年9月2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18年6月27日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7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彰显人文绿都特色,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工作,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
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市管理、林业、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绿化覆盖率目标,保障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所需经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
第五条城市绿化应当因地制宜、生态优先、科学规划,注重绿地功能、生态效应和景观要求。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保护绿化成果,提高绿化覆盖率,加强对城市及其周边地区的山坡林地、河湖水系、湿地等自然生态敏感区域的保护,维持城市地域的自然风貌,构建城市绿化生态系统。
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方案时,应当按照第十条规定的绿化用地面积标准,确保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规划定点时,确需占用绿地或移、伐树木的,应当征得同级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二)新建、扩建、改建居住区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并按居住人口人均2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公共绿地;
(三)新建、扩建、改建产生有害气体和其它污染的单位,必须按国家规定营造宽度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四)新建、扩建、改建道路的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面积的比率,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
第十四条 城市建设工程项目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绿化建设经费,列入工程预算,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绿化任务。
第十五条 对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实行资质审查。城市绿化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资格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
绿化工程竣工后,经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该工程的主管部门和接收管理单位验收合格,移交管理部门管理养护;验收不合格的限期返工。
第四章 管理
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按下列分工进行管理:
(一)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由市、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管理;
(二)城市行道树和干道绿化带,由建设单位移交所在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三)各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所在单位负责管理;
(四)居住区绿地,由居住区管理机构管理;
绿化各项经费的使用,必须接受本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与审计。
第六章 罚 则
镇江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22年)-镇江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镇江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22年)正文:---------------------------------------------------------------------------------------------------------------------------------------------------- 镇江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16年10月29日镇江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发布根据2022年2月10日《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镇江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健康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推进山水花园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绿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参与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开展城市绿化行业管理;组织或者指导城市绿化建设;查处城市绿化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明确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并接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财政、交通运输、水行政、生态环境、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所需经费。
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新成果、新技术,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第五条城市绿化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生态优先、因地制宜,将节约型园林绿化的要求贯穿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全过程,实现绿地功能、生态效应和景观要求的统一融合。
(完整版)绿地养护管理办法
苏州市城市绿地养护管理质量标准(试行)苏州市城市绿地养护技术要求一、总体要求1、绿化养护必须由具有相应绿化施工资质的专业队伍来承担。
2、绿化养护按照《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植物技术规定(试行)》和《江苏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等规定执行。
3、养护单位应具备专业养护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工人进行作业,每万平方米绿地安排养护工人2-4名,施工过程中无违章操作现象,无安全事故。
4、养护单位在苏州市区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所提供的植物材料、生产资料、机械设备和工具必须满足绿化养护的要求,并且对环境没有污染。
5、养护后的绿地应植物生长旺盛,设施完善,环境整洁美观。
二、养护技术要求(一)园林植物养护1、修剪所有乔灌木冬季修剪在12月底前完成,春季修剪在植物生长开始前完成。
行道树和园林乔木主要修剪内膛枝、徒长枝、病虫枝等,无枯枝危膀,园林乔木要求树型优美,新植行道树要求分枝点高度留养一致,不影响交通。
生长季节及时剥芽,芽长不超过10厘米。
花灌木秋冬季修剪要有利于短枝和花芽的形成,遵循“先上后下,先内后外,去弱留强,去老留新”的原则进行修剪,生长季节及时剥芽(含脚芽),芽长不超过10厘米。
绿篱、地被要及时修剪,促其分枝,保持全株枝叶丰满,加速覆盖。
球形灌木应常年保持形态完整,色块灌木应保持一定高度,常年保持完整,曲线清晰流畅,无缺株、无空洞。
草坪在生长季节,应采用条纹状交叉修剪方式,按三分之一原则适时进行修剪,修剪后高度宜为5-7公分,年修剪次数:冷季型为40次 (冬季12-2月份,2 次/月;春季3-4月份,3次/月;5-6月份,5次/月;夏季7-8月份,2次/月;秋季9-11月份,5次/月) ,暖季型为20次。
具有特殊造型的景观树修剪按照盆景要求进行,由中级以上盆景工负责作业。
所有修剪剩余物要及时清理,保证现场整洁,防止滋生病虫害。
2、浇水植物浇水应根据不同的立地条件、季节差异和生长状况及时进行,并要浇透。
草坪浇水必须湿透根系层,冷季型草坪在春秋二季充分浇水,暖季型草坪夏季要勤浇水, 1-2月,1次/周;3-6月,3次/周;7-8月,4次/周;9-10月,3次/周;11-12月,2次/周。
苏州城南核心区规划露脸主干路“五横四纵”
定位:中⼼城区次中⼼地区
以⼭⽔和⼈⽂资源见长的城南地区,如今已成为苏州⼈买房的⼀⼤选择。
根据苏州市总体规划,吴中区中⼼城区是苏州中⼼城区的“两个⽚区”之⼀,其范围南起越湖路、东吴南路;北⽌湄长河;东起京杭⼤运河,西⽌友新路,与沧浪区交界。
规划总⽤地19.75平⽅公⾥。
功能定位为“以宜居、商务、娱乐为主要功能的苏州中⼼城区次中⼼地区”。
这⼀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上述区域居住⼈⼝25万⼈,但市政基础设施按30万⼈计。
结构:⼀核、⼆带、四区、多点
在这⼀控制性详细规划⾥,上述区域的结构⼗分清晰,总体为“⼀核、⼆带、四区、多点”结构。
其中,“⼀核”是运河两岸宝带路⾄⽯湖路、苏蠡路⾄迎春路公共设施核⼼区;“⼆带”即沿东吴路公共设施带、沿⼤运河⽣态休闲带;“四区”即以运河、西塘河为界的四个居住⽚区;“多点”即多个公共服务设施集聚点。
交通:主⼲路呈“五横四纵”
道路交通规划⽅⾯,这⼀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了“快速路、主⼲路、次⼲路、⽀路”四个层次。
其中,快速路是友新⾼架路、越湖⾼架路;主⼲路呈“五横四纵”⽅格布局,红线宽度30-40⽶。
“五横”指吴中路、宝带路、太湖路、⽯湖路、澄湖路,“四纵”即迎春路、东吴路、盘蠡路、友新路;次⼲路呈环布局,道路红线宽度控制为20⽶-30⽶;⽀路红线宽度控制为10-18⽶。
此外,针对现代⼈越来越注重⽣态的特点,规划提出,该区域的“绿化系统”要呈“带、核、点、线”络结构。
其中,“带”指运河、西塘河风光带;“核”指澹台湖公园、宝带桥公园、嘉宝公园等六处公园,每处公园⽤地⾯积不⼩于1公顷;“点”是让每300-500⽶即有⼀处街头绿地,⾯积不⼩于1000平⽅⽶;“线”指沿河、沿路线型绿化。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苏州市市区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苏州市市区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1.12•【字号】苏府[2005]4号•【施行日期】2005.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苏州市市区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5]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市园林和绿化局、市财政局制定的《苏州市市区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批转,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00五年一月十二日苏州市市区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巩固苏州市市区城市绿地的建设成果,保证绿地养护质量,维护城市绿地养护市场的正常秩序,进一步提升我市绿地养护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和《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区内由市、区两级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城市绿地。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主要包括城市共有、为市区服务的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化和居住区绿地(仅指由街道直接负责管理的居住区)等。
第三条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是苏州市城市绿化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管理城市绿地,以行政区划为基础界定市、区两级绿化管养范围,制订统一的管养标准和考核办法,加强对城市绿地养护管理的指导、交流、统计、检查、考核、评比、奖励等工作。
市区城市绿地养护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实行联席会议制度,主要由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建设局等有关部门组成。
第四条城市绿地实行市、区两级管理。
市管绿地的养护管理工作由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除此之外的城市绿地养护管理工作由各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水利和交通等部门实施的配套绿地的养护管理由各自负责组织实施。
常熟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常熟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修改稿)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乡园林绿化工程领域的监督管理力度,规范园林绿化建设市场,促进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及其它行业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园林绿化工程是指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以及其他绿地建设中除了建筑工程以外的室外工程,包括土方、筑山、理水、园路、园林小品和绿化种植工程等工程。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常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我市城乡园林绿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管理工作。
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实施严格管理。
第四条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
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借用和转让资质证书。
第五条我市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必须取得市发改委的立项批文,按照规定的绿地指标进行方案设计和建设。
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附属绿地,应在项目立项时,单独注明附属绿地建设项目。
无立项手续的,不予办理项目招投标手续。
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居住区建设项目的配套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图纸,必须先报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承发包交易。
工程设计图纸一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更改,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需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图纸,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工程面积在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性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向市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已经办理该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25•【字号】苏办发[2009]39号•【施行日期】2009.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9〕39号)各区委和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和直属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6月25日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实现市委十届八次全会提出的“双保双扩双转”工作目标,充分发挥中心城区辐射带动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快城区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功能,营造区域经济发展的板块特色根据《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和控制性详规,有序实现城区空间配置功能;按照《苏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产业发展规划,加快城区经济结构调整,形成科学合理的产业布局。
1.把握城区总体发展思路。
市区按照“东进、北拓、南优、西育”的中心城市发展战略,以东部为首要发展方向,提升苏州工业园区综合开发品质,完善苏州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城市服务功能,推进平江、沧浪、金阊新城建设,做靓苏州中心城市,使之不仅成为全市经济、政治、文化中心,而且成为集聚先进生产要素、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重要载体。
2.提高开发区集约化建设水平。
苏州工业园区以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科技工业园和现代化、信息化、国际化的生态型、创新型新城区为目标,把引进外资的重点放在投资规模大、市场竞争力强、技术和管理水平高、产业链延伸广、可持续增长的“旗舰”项目上,不断增强高新技术吸收、消化和自主创新能力,打造全市产业结构优化和经济增长方式科学的高端制造基地;同时,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营造舒适优美的国际人居生活环境。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最新)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和《X省城镇绿化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市、县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发改、财政、国土、交通、水务、林业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园林绿化坚持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将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鼓励和加强城市园林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不断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科研成果转化率和科技艺术水平。
第六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和绿化义务。
第七条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因地制宜制定本单位的园林绿化规划,积极发展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创建园林式单位。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城镇绿化的植物和设施,有权对破坏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第九条市、县区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绿地系统规划的具体编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确定绿地率控制指标、绿地范围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确定绿地布局、绿化配置原则或者方案,并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
依法确定的绿线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编制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应从实际出发,按照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与丰富城市景观相结合的原则,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布局,科学编制。
树种优先选用当地适生乡土树种,充分体现地域特色。
第十二条新建项目的绿地率,应达到下列标准:(一)居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30%。
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
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2.03.01•【字号】•【施行日期】1992.03.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1991年10月26日宁波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2年1月18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1992年3月1日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发展城市绿化事业,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宁波市城市规划区、县级市城市规划区及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及管护等绿化活动。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一)公共绿地:指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道路和街头绿地;(二)专用绿地: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住宅区的绿地;(三)生产绿地:指苗圃、花圃;(四)防护绿地:指用于卫生、安全、隔离等目的的绿地。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其他绿化活动,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第六条宁波市市政公用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绿化的主管部门。
各县(市、区)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主管部门。
市、县(市、区)园林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绿化的具体工作。
城市规划、土地管理、公安等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七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绿化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对损害、破坏绿化的行为,有权制止和检举、揭发。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市、县(市)和镇海区、北仑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绿化的专项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
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
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位于苏州古城之南,是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首批省级经济开发区之一。
目前,开发区规划区域面积100平方公里,内辖“一区三园一中心”,其中建成区面积7.81平方公里。
2002年8月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认证,通过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标准认证;2003年6月通过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
2001年3月起相继开发的“河东高新工业园”、“东吴工业园”、“旺山高科技工业园”是苏州城南工业带的中心工业区,2003年启动的“苏州市吴中越溪城市副中心”将规划建设成为苏州城南一个全新的集行政、商贸、居住、教育为一体的卫星城。
开发区地理位置得天独厚,北依苏州古城区,东邻中国—新加坡合作苏州工业园区,西连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望杭州,距上海浦东新区100公里,是长江三角洲地区接受其辐射最近的开发区之一。
区内地势平坦,有国际教育园、石湖风景区、太湖风景区,地面平均标高在黄海系3米。
水、陆、空交通便捷,京杭大运河和204省道贯穿全境、沪宁高速公路和苏嘉杭高速公路从区旁经过,到上海虹桥国际机场仅80余公里。
开发区基础设施完备。
“六通一平”(通道路、供电、供水、排水、通讯、蒸汽和场地平整)基础设施已全面完成,区内道路均与国道、省道连接,形成了区内外道路环通网;3座11万伏变电所可实行两路电源供电;3万千瓦热电厂可集中供蒸汽;区内自来水厂日供水量15万吨;10万门程控电话网络以及宽带网(LAN,ADSL)覆盖全区;进区项目所需的土地、水、电、汽、通讯均可满足正常供应。
区内配套设施完善。
海关、商检、银行、保险等机构均在区内设有办事处,工商、财税等手续可在区内办理。
区内还建有花园式住宅小区、别墅区、员工楼和酒店式高级公寓,且配有全日制学校、医院、邮局、酒店、商城等设施,具备了居住、生活、娱乐、购物的条件。
区内建有标准工业厂房,可供出售和租赁给客商建办企业。
目前,吴中经济开发区内已有中外企业近1200家,其中外商投资企业超过300家。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苏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苏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9.23•【字号】苏府[2003]162号•【施行日期】2003.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苏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2003]162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 15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二00三年九月二十三日苏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苏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
本细则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
第五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下列区域内应划定城市绿地界线:(一)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生产绿地等;(二)城市规划区内的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区、湿地、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三)城市规划区内的湖泊、河道、山体等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六条苏州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城市绿线管理的要求,在控制详细规划中确定不同类型暖和地的界线、地块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1992年10月27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3年6月24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第三章建设第四章管理和保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绿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参与编制城市绿化规划;负责城市绿化的行业管理;组织或者指导城市绿化建设;查处城市绿化违法案件。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损害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和论证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苏州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制定生态型绿地系统规划奠定城市可持续发展基础苏州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贺凤春、匡振鶠一、前言城市绿化是现代都市的重要基础设施,是促进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的协调发展,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的重要因素。
城市绿化水平与生态环境质量是建设现代化城市的重要内容,所以必须研究和制定与城市可持续发展相协调的城市绿地系统,加强苏州市绿化建设的科学性和延续性,促进苏州城市发展更上新台阶。
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切合点,为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美化城市景观,生态可持续发展创造先决条件。
二、苏州城市绿地系统规划1.苏州市绿地系统规划结构①依据山水,构筑五片八园、四楔三带、一环九溪的绿地结构全市地势靠山濒湖,西高东低,城市位于山水之间。
地貌属江南丘陵山地的一部分,由低山丘陵过渡到山麓平原,洪积平原,广积平原。
城市西南临太湖,湖区有岛屿。
多低山丘陵,近郊有虎丘、何山、狮子山、天平山、灵岩山、七子山;远郊有阳山、邓尉山、穹窿山、清明山、洞庭东、西山。
群山海拔高度一般为100-300米,最高峰穹窿山高341米,西山缥缈峰336.6米,东山莫厘峰296.6米。
山势浑圆,一般坡度不超过20°25°。
城市东部地势低平,多大小湖泊,有阳澄湖、金鸡湖、独墅湖、黄天荡、石湖、澹台湖,水系网络主要有太湖和三江(吴淞江、娄江、东江),京杭大运河等。
古城区地形平坦,河流纵横,为长江三角洲冲积平原,海拔标高为4.2-4.5米,郊区一般3.8米左右(吴淞高程)。
古城内河道纵横密布,宋平江图上河道长82公里,桥325座,至清中期开始逐呈衰落趋势,至清末仅剩河道约55公里,桥241座。
民国期间又陆续填没,现今保存着“三横三直”骨干水系,河道35.28公里,桥梁163座,其中古桥约70座,仍为我国河桥最多的城市之一,形成街坊临河而建,居民依水而生“家家户户泊舟航”,“小桥流水人家”的独具特色的江南水乡城市风貌。
苏州市吴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5年度部门决算
苏州市吴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5年度部门决算第一部分苏州市吴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概况一、部门主要职能(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起草和组织实施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政府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及有关实施细则和办法。
根据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目标,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防震减灾)、园林、风景名胜区、城镇绿化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研究住房和城乡建设(防震减灾)、园林、风景名胜区、城镇绿化方面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二)组织编制全区城市建设年度项目计划,负责指导和规范全区村镇建设工作。
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村镇工程建设的指导和技术服务;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工作。
(三)负责全区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工作。
拟订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有关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组织建设和管理各类保障性住房。
(四)负责推进全区住房制度改革的工作。
负责拟订全区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政策,组织实施公有住房出售、职工购房补贴发放、单位住房基金管理。
负责全区直管公房的资产、租金、租赁和养护修缮管理;负责全区异产毗连房屋的管理。
(五)负责全区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发展的工作。
研究拟订房地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区内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市场经营活动、房屋租赁及房地产中介服务的监督管理;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统一核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负责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实施商品房和存量房交易网上管理;按管理权限,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评估机构等的资质管理;参与房地产价格管理。
组织区住房建设及住宅产业化的实施。
(六)负责全区房屋管理的工作。
负责全区房屋征收、拆迁管理和指导工作,拟订全区房屋征收、拆迁规划和年度计划。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绿色行动计划(2004-2010年)的通知-苏府[2004]44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绿色行动计划(2004-2010年)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绿色行动计划(2004-2010年)的通知(苏府[2004]44号)各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快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现将苏州市市区绿色行动计划(2004-201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00四年三月十五日苏州市市区绿色行动计划(2004-2010年)近年来,苏州市认真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加大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力度,积极开展植树造林,努力推动国土绿化进程,成功创建为国家园林城市和国际花园城市。
为进一步提高人居环境质量,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共苏州市委《关于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争当全省“两个率先”先行军的决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绿色苏州”的决定》,现制订2004-2010年苏州市市区绿色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到2005年苏州市率先全面建成高水平小康社会时,市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0%以上,绿地率达到35%以上,人均公共绿地达到8.6平方米以上,实现公共绿地300-500米服务半径的合理布局;到2010年苏州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时,市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2%以上,绿地率达到37%以上,人均公共绿地达到10.5平方米以上。
二、任务分解按照2003年苏州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统计口径,市区建成区面积为132.6平方公里,城市人口172.9万人,绿地总面积为4269.7万平方米,其中公共绿地总面积为1314万平方米。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8:
关于吴中区中心城区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绿化美化城市,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体现山水苏州、人文吴中的特色,根据《苏州市绿化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团结桥以南、南大外环线至吴中大道以北、友新路以东、大运河以西的吴中区中心城区范围的绿化规划、建设和管护。
第三条区城管局为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心城区和区级重点道路的绿化景观规划编制、建设项目绿化方案审定和绿化移植、修剪、砍伐的审批及日常检查监督管理。
第四条区城管局应根据苏州市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会规划、建设等部门共同编制中心城区绿化规划,并纳入中心城区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第五条中心城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居住区建设项目应编设配套绿化工程方案并由区城管局审核确认,分别由中心城区各街道或项目单位负责实施,经费应在各建设项目总投资中预算并列支。
第六条中心城区各绿化建设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配套推进,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的首个绿化季节前完成,并由区城管局会建设、规划、交警等部门组织验收。
第七条规划主管部门项目规划定点需占用绿地或移、伐树
木的,应当征得城管部门同意;单位和个人因建设或其他原因需临时、永久占用绿地的,须到区行政服务中心城管窗口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占用绿地或移伐树木应按苏州市统一标准测算费用,并缴入区非税收入绿化收费专户,专门用于中心城区绿化补偿、修建、恢复和以奖代补等。
第九条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出现树木危及管线、交通、公民生命安全等紧急情况时,有关单位可即时先行砍伐或者截干、修枝,并于事后2日内向区城管局补办手续。
第十条区城管局会相关部门制订中心城区公共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和绿化管养机制与考评督查办法;并定期组织对中心城区绿化建设、生长和管护情况的巡查考核。
第十一条对巡查考核中发现的绿化损毁、枯死和遮挡信号灯等现象,应及时督促整改;并于每年年终依据考评总体情况采用以奖代补、经济处罚等方式对中心城区各街道和业主单位进行奖惩。
第十二条对中心城区各单位、各居住区的绿化管护同步纳入监督与考核,对符合标准的单位、居住区积极向苏州市园林局争取分别授予“绿化达标单位”、“绿色小区”称号,并给予适当的经济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