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管理办法为加强委机关及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管理~规范各单位房屋出租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上级部门相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1、委财务科统一管理各单位国有资产出租事宜~指导各单位的房屋出租管理工作。
2、委办公室负责机关房屋出租事项~各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房屋出租事项~及时完善各项出租手续~并负责出租房屋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按规定及时足额收缴房屋出租租金。
3、各单位出租房屋要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合理制订招租方案。
并经集体研究决定~形成会议记录。
4、房屋出租原则上实行公开招租~房屋出租单位应通过调查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公开招租房屋的租金进行评估~确定公开招租的底价。
经公开招租报名少于二人的或不具备公开竞价条件、不宜公开竞价的~经批准后方可协议出租。
5、房屋的租赁期应根据行业和房屋性质的不同合理确定~签约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
对出租面积较大、一次性装饰装潢投入较多、承租人短期内难以收回成本等情况特殊的房屋出租~确需延长租赁时间的~应经委行政办公会议批准。
6、招租结束后~房屋出租单位应将房屋租赁合同等材料的复印件上报委财务科备案。
7、租赁采取先缴租金后交付使用的形式。
租金一般每一年或半年提前收取。
房屋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出租单位应将租金及时足额上缴委财政专户。
8、委财务科对机关及各单位房屋出租收入实行集中管理~设“房屋出租收入、支出”专项科目~统一收入。
主要用于补充办公经费不足、房屋修缮及事业发展经费等需求。
9、出租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房屋出租管理制度。
房屋出租单位要有专人负责管理此项工作~建立房屋出租管理台帐。
若遇欠费、转租、损坏房屋结构以及用于违法经营活动等情况~应及时向单位领导反映~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10、委监察、财务等部门要加强对各单位房屋出租活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11、对在检查中发现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且情节严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杭州市萧山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
杭州市萧山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一、为进一步规范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行为,提高房产出租工作透明度,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从源头上预防腐败,防范风险,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IOO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资产(2017)Ill号)、《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杭财资(2021)17号)、《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经营用房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萧委办(2015)5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区级行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占有或使用的国有经营用房(包括租入房屋)的出租出借行为。
各镇(街道、平台)参照执行。
三、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房产(以下简称房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或使用且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区级各类办公性用房、商业(生产)性用房、仓储性用房、居住性用房及场地、构筑物等(含暂未办理房产权证但权属事实清晰的房产)。
四、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将占有或使用的房产用于出租的,应按本办法执行。
五、本办法所称房产出租,是指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其占有或使用的房产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
单位将房产委托或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联营等名义且不承担经营风险而获得收益的,视同出租行为,应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六、以下房产的出租暂不适用本办法:(一)为本系统本单位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提供基本住所、解决住房困难的房产;(二)居住性的政府直管公房;(S)国家、省、市、区关于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有房屋租赁管理规定范本(2篇)
公有房屋租赁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有房屋租赁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公有房屋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公有房屋租赁是指由国家、政府机关和相关单位所拥有的房屋,在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前提下,通过合同方式出租给符合条件的租赁人使用。
第三条公有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租赁双方的权益。
第四条公有房屋租赁应当注重社会效益,推动社会公平,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第二章租赁主体第五条公有房屋租赁的主体包括房屋产权单位和租赁人。
第六条房屋产权单位是指拥有公有房屋产权的国家、政府机关和相关单位。
第七条租赁人是指经过审核合格,并签订租赁合同的个人、家庭或单位。
第三章租赁条件第八条公有房屋租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租赁人具有合法稳定的居住需求,且租住公有房屋符合规划等相关规定;(二)租赁人具备正当的经济来源,能够按时支付租金和相关费用;(三)租赁人在租赁期间能够维护房屋的正常使用和安全;(四)租赁人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不得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条件。
第四章租赁程序第九条公有房屋租赁应当通过公开招租、申请审核、签订合同等程序进行。
第十条公有房屋租赁的招租方式可以采用竞价、摇号、抽签等形式,符合条件的租赁人有平等参与的机会。
第十一条租赁人在申请租赁时应当按要求提供真实、准确的相关信息和证明材料,并接受相应的审核。
第十二条房屋产权单位应当按照审核结果,根据租赁标准和租金动态进行合理定价,并与租赁人签订租赁合同。
第五章租赁合同第十三条租赁合同是公有房屋租赁的法律依据,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租赁合同应当明确房屋的位置、面积、用途、租期、租金等基本信息,并注明租赁人可以享有的权益。
第十五条租赁合同的起止日期、续租条件、租金调整等事项应当明确约定,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租赁期间,租赁人应当按时支付租金和相关费用,对房屋进行正常使用和维护。
公有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四篇)
公有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有房屋租赁市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有房屋的合理利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有房屋租赁是指由国家或集体所有、由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管理的房屋向个人或单位出租的行为。
第三条公有房屋租赁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加强政府管理,落实租赁主体责任,促进租赁秩序协调发展。
第四条公有房屋租赁管理应遵循市场运作原则,注重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基本住房需求,对超出部分租金可以适度提高。
第五条公有房屋租赁应加强监督和执法力度,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章租赁主体第六条公有房屋租赁的主体包括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第七条政府机关在租赁公有房屋时应按照程序进行审批,并签订合同,合理确定租金和租期。
第八条事业单位在租赁公有房屋时应按照规定向上级领导部门报批,并签订合同,合理确定租金和租期。
第九条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在租赁公有房屋时应按照规定向管理单位申请,并签订合同,合理确定租金和租期。
第十条租赁公有房屋的主体在合同期满后不得继续租赁,应按照规定归还房屋。
第三章租赁申请与审批第十一条个人或单位在申请公有房屋租赁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照规定提交申请。
第十二条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申请公有房屋租赁时,应按照程序进行审批,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租赁申请的审批应公开透明,不得有偏颇之处,租赁主体应依法行政,确保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四条租赁申请一经批准,租赁主体应及时签订合同,并向申请人出示相关证明文件。
第四章租金与租期第十五条公有房屋租金的确定应参照市场行情,结合房屋的实际情况和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进行合理定价。
第十六条租金的支付方式可以采取一次性支付或分期付款的形式,具体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租赁期限原则上为不超过三年,续约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八条租赁期限届满,双方可以协商续约,续约租金可以适度调整。
第十九条租金的调整应按照市场情况进行,不得超过正常涨幅范围。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6.27•【字号】绍市财资〔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绍市财资〔2023〕2号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和“放管服”改革精神,更好地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有效运转和高效履职,规范资产使用行为,加快推进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盘活利用,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我局研究制定了《绍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绍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土地房产出租申报审批表(主管部门审批)2.绍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土地房产出租申报审批表(财政审批)绍兴市财政局2023年6月27日绍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根据政府过“紧日子”要求和“放管服”改革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行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 号)和《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浙财资产〔2022〕154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一)本办法主要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将占有、使用的产权归属本单位的国有房产(含暂未办理房产权证但权属事实清晰的房产)用于出租的行为。
(二)房产出租是指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房产包括土地、场地、构筑物以及经规划部门批准且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建筑等(以下简称“房产”)出租给承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
单位将房产委托或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联营等名义而获取收益的,视同出租行为,应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单位房屋租赁管理规定_房屋租赁管理的原则有哪些
单位房屋租赁管理规定_房屋租赁管理的原则有哪些单位房屋租赁管理规定_房屋租赁管理的原则有哪些为加强单位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单位房屋租赁行为,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单位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单位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活动,是指单位在保证其行政职能正常履行、事业正常发展的前提下,将本单位所有的空余房屋、场地对外出租,以取得资产收益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区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以及由区财政供给经费的社会团体。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管理上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模式。
(一)区财政局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统一管理各单位国有资产出租事宜,负责审批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屋出租事项,监督、指导各单位的房屋出租管理工作。
(二)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部门所属单位房屋出租事项,监督、指导本部门所属单位的房屋出租管理工作,督促本部门所属单位按规定缴纳房屋出租收入,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单位房屋出租的管理工作。
(三) 各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办理本单位房屋出租事项的报批手续,负责出租房屋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房屋出租收入。
第五条以下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暂不适用本办法:(一)为本单位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提供基本住所、解决住房困难的国有房产;(二)居住性的政府直管公房;(三)经财政部门批准租(借)给区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国有房产。
以上(一)、(二)种情况,租金收取按区建设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意见
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意见行政事业单位的房产出租可不是一件能随便应付的小事儿!这当中涉及的管理工作,那真是得好好琢磨琢磨。
咱就说之前我碰到过这么一档子事儿。
有个行政单位把一处闲置的房产出租出去了,本来想着能增加点收入,挺好的事儿。
可结果呢,因为前期的管理没跟上,合同签得马马虎虎,租客在使用过程中对房屋造成了不小的损坏,最后收房的时候双方扯皮,闹得不可开交。
这可给单位带来了不少麻烦,既损失了钱财,又影响了形象。
所以说啊,对于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的管理,首先得有一套完善的制度。
从房产出租的决策程序开始,就得明明白白,不能领导一拍脑袋就决定了。
得经过充分的调研和评估,看看这房子适不适合出租,租金定多少合理。
出租的时候,合同一定要签得严谨细致。
啥时候开始租,啥时候结束,租金怎么付,房子能用来干啥不能用来干啥,都得写清楚。
而且,对于房屋的维护和修缮责任,也得划分清楚,别等到出了问题,双方互相推诿。
在选择租客方面,也不能马虎。
不能谁给钱就租给谁,得对租客的资质、信誉进行考察。
要是租给了不靠谱的人,三天两头找麻烦,那可就糟心了。
租金的管理也得规范。
收来的租金可不能随便花,得按照规定纳入单位的财务管理,该上缴的上缴,该留用的留用,每一笔都得有清楚的账目。
还有啊,出租期间得对房产进行定期检查。
别等到租客把房子折腾得不成样子了才发现问题。
检查的时候要认真仔细,从房屋的结构到内部的设施设备,都得看一遍。
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租客整改,确保房产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另外,得建立一个监督机制。
不能让房产出租的过程变成一笔糊涂账,要有专人负责监督,看看是不是按照规定的程序在操作,有没有违规违纪的行为。
总之,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得方方面面都考虑到,不能有丝毫的马虎。
只有管理好了,才能既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又避免各种不必要的麻烦。
希望各个单位都能重视起来,把这事儿办得妥妥当当的!。
山东省省级机关房产出租管理办法
山东省省级机关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省级机关房产出租管理,规范房产出租行为,防止房产闲置浪费,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山东省省级机关房地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省级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机关的房产出租管理。
本办法所称省级机关,是指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省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省直部门”)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不含省属高校和公立医院)。
本办法所称房产,是指省级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办公用房、技术业务用房和其他类型房产。
本办法所称房产出租,是指省级机关在确保职能正常履行和事业正常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房产在一定期限内对外租赁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获取相关经济收益的行为。
第三条省级机关房产出租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开公正、提高效益的原则。
省级机关应当做好房产出租相关工作,统筹推进本单位闲置房产的合理有效利用。
第四条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对省级机关房产出租活动实施统一管理。
省直部门及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腾退移交的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出租,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实施。
省政府驻外地办事处、省直部门所属垂直管理机构和派出机构(以下统称“外派机构”)使用管理的,且位于济南市辖区以外的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出租,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委托部门单位具体实施,履行出租人职责;外派机构腾退移交的,且位于济南市辖区的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出租,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实施。
其他房产出租,由部门单位具体实施,履行出租人职责。
出租人负责提出房屋出租的申请,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出租事项进行审核或者审批,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对房产出租事项进行审批或者备案。
第五条出租的房产应当为闲置且不便调剂使用的房产。
下列房产不得对外出租:(一)存在权属纠纷的房产;(二)未取得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房产;(三)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房产;(四)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认定不得对外出租的房产;(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出租的房产。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12.13•【字号】金财资产〔2019〕219号•【施行日期】2020.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金财资产〔2019〕219号市本级各行政事业单位: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结合市本级公房出租执行实际情况,制定《金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房屋租赁(场地有偿使用)合同金华市财政局2019年12月13日金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出租管理办法(一)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出租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金政办发﹝2019﹞27号)对《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出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07﹞60号)、《金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金政发[2010]55号)部分条款修改的意见,结合市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公有房产出租活动。
(三)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是指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且产权归属本单位的国有房产,包含土地、场地、场所及附属设施。
(四)公房出租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履行职能需要的前提下,经批准将闲置的国有房产的使用权以有偿方式让渡给公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五)各单位拟将房产对外出租的,应当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制定出租方案。
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
公有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模版
公有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模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有房屋租赁管理,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公有房屋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有房屋租赁是指政府或公有机构出租的房屋。
公有房屋租赁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公有房屋租赁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公证的原则,遵循市场化原则,推动公有房屋租赁活动的规范化、有序化发展。
第二十五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向承租人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所规定的服务或提供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六条出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承租人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第二十七条出租人应当定期维修公有房屋,并采取措施预防房屋损坏。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九条公有房屋租赁管理机构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公司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公有房屋租赁的监管,落实相应的工作责任。
第五十条本规定作为对公有房屋租赁管理的基本规范,具有普遍适用性。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公有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模板,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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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收租管理制度
公房收租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公房收租工作,确保公房租金的及时收取和管理,提高房屋资源利用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事业单位所拥有的公房。
三、收租流程1. 房屋出租前,需要经过相关审批程序,并签订租赁合同。
2. 房屋出租后,租金的收取由专门的财务人员负责,财务人员需在每月的规定时间内向承租人收取租金。
3. 收取的租金应在当月15日之前交付至公司指定的账户,逾期收取需按规定程序处理。
4. 财务人员需将已收取的租金及时入账,并填写相关收据,确保财务记录的准确性。
四、租金标准1. 租金标准应根据相关规定执行,且租金应符合市场公平价格。
2. 租金标准的调整需提前通知承租人,并在合同中做出明确说明。
五、租金管理1. 租金的管理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不得私自调整或收取其他费用。
2. 租金的使用需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违规挪用或私分。
六、违约处理1. 若承租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支付租金或违反合同规定,需按照合同约定的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
2. 对于拖欠租金或违规使用房屋的承租人,需及时采取违约处理措施,如催告、罚款、甚至解除合同等。
七、强制执行1. 对于拒不支付租金或违规使用房屋的承租人,可依法通过法院进行强制执行,确保租金的及时收取。
2. 多次违规的承租人,可进行黑名单记录,以便对其进行限制租房资格。
八、监督检查1. 对于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需定期对收租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各项管理规定得到有效执行和贯彻。
2. 对于影响政府形象和房屋资源合理利用的情况,需立即进行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奖惩制度1. 对于积极履行合同,及时支付租金的承租人,可给予奖励或优惠政策。
2. 对于违规使用房屋或拖欠租金的承租人,可给予处罚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限制其未来的租房资格。
十、附则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并由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招租管理办法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招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规范国有资产出租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房屋、土地等经营性国有资产(以下简称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招租行为。
第三条财政局代表人民政府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进行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和收益处置,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审批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包括:财政补助或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提出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出租方案;(二)监督、指导经营性国有资产招租工作;(三)负责选聘评估中介机构和招租代理机构;(四)负责经营性国有资产收益和资产处置的管理。
第四条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单位是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经营的出租人,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经营性国有资产招租相关工作;(二)配合评估机构和招租代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三)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四)对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管理;(五)负责按合同约定收取租金,并及时上缴财政;(六)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出租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分析,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条评估中介机构是受委托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实物价值、市场租金水平等进行评估并具有专业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事务所,其主要职责是:(一)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进行评估,恪守职业操守,遵循相关的资产评估准则;(二)根据评估目的,恰当运用评估方法,形成合理的评估报告;(三)评估报告送交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并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六条招租代理机构是受委托实施经营性国有资产招租的中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制定经营性国有资产招租规则和流程;(二)严格按照规定流程和规则,具体组织召开招租会,通过竞拍或竞投公开选取承租人,并与中标承租人签定中标确认书;(三)招租会全过程应做到规范、透明、严谨,不出差错漏洞,确保招租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合规、合法、顺利进行;(四)招租会现场全程录像监控。
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精选文档】
房屋出租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支队房屋出租工作,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及房屋出租工作的透明度,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保值,根据总队有关规定,结合我支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房屋出租原则上采取公开招租的办法,房屋出租应当遵循“价高优先和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实施程序第三条出租房屋原则上应由支队根据其房屋价值并综合考虑房产所在地段、租赁市场行情等因素对租金进行评估,确定出租房屋的租赁建议价格。
第四条承租人应是法人、社团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无违法或不良经营记录。
第五条公开招租的房屋应当由支队会议确定招租起租价。
第六条公开招租程序如下:1.信息发布。
竞标信息通过报纸公开发布。
2.公告内容。
出租房屋名称、联系人、联系人电话;房屋的详实地理位置、数量、面积、现状;租赁期限、用途限制、竞标保证金;竞租时间、地点和竞价方式等内容另行通知。
3.招租报名。
竞标单位持相关证件、自然人持身份证(户口本)或工商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支队综合科登记报名,并交纳竞标保证金;报名登记人员应认真审核相关证件和保证金收款凭证,对已报名的竞标人按先后顺序进行登记和编号,同时严格做好报名登记情况的保密工作。
4.竞价招租。
招租方式根据出租房屋规模、地段等情况,采用公开竞标,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
5.中标确认。
当场公布中标单位(个人)。
6.合同签订和鉴证。
竞标成功,承租人(中标人)一次性交纳不低于一年租金的履约保证金后,租赁双方签订统一印制的合同一式三份,原产权单位、承租人及上级主管部门各持一份。
7.交房。
出租房屋的移交使用在原产权单位和承租人之间进行。
承租人按规定付清第一年房屋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后十天内,原产权单位应向承租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第七条对于公开招租未成交(流拍)的房屋,原则上仍应以原租赁建议价再次实行公开招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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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协议(2024年版)细则
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协议(2024年版)细则本合同目录一览1. 房屋出租协议概述1.1 协议主体1.2 房屋基本信息1.3 出租期限1.4 租金及支付方式1.5 押金1.6 房屋使用及管理1.7 维修责任1.8 保险1.9 变更及解除协议1.10 违约责任1.11 争议解决1.12 法律适用1.13 签署日期及地点1.14 附件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房屋出租协议概述1.1 协议主体出租方:行政事业单位名称承租方:个人/公司名称1.2 房屋基本信息房屋地址:具体地址房屋面积:平方米房屋用途:住宅/办公等1.3 出租期限出租开始日期:年月日出租结束日期:年月日1.4 租金及支付方式租金金额:元/月支付方式:银行转账/现金等支付日期:每月的某日1.5 押金押金金额:元支付日期:签订协议时支付退还日期:租赁结束且无损坏情况下退还1.6 房屋使用及管理1.6.1 承租方需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1.6.2 承租方需负责房屋内的日常维护和清洁。
1.6.3 出租方有权对房屋进行定期检查,承租方应予以配合。
1.7 维修责任1.7.1 出租方负责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基本维修和保养。
1.7.2 承租方负责房屋内部设施的日常维修和保养。
1.7.3 因承租方使用不当导致的损坏,由承租方负责维修。
1.8 保险1.8.1 承租方应购买相应的房屋保险,并将保险单副本交给出租方备案。
1.8.2 保险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1.9 变更及解除协议1.9.1 协议变更需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1.9.2 协议解除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并书面确认。
1.10 违约责任1.10.1 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协议,如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11 争议解决1.11.1 双方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1.11.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出租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2 法律适用本协议的签订、效力、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机关单位房屋管理制度
机关单位房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单位房屋管理,维护房屋安全、保障使用者权益,提高房屋利用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机关单位自有房屋的管理,包括房屋的使用、维护、保险、安全等方面。
第三条本制度实行房屋管理责任制,明确房屋管理的主体、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
第四条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房屋管理机构,配备专业人员,确保房屋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条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房屋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定期评估房屋管理工作的效果,及时调整和改进工作方案。
第二章房屋使用管理第六条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房屋资源,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第七条机关单位应当建立房屋使用管理制度,制定明确的房屋使用规定,规范房屋使用行为。
第八条机关单位应当建立房屋使用登记制度,对每间房屋进行登记管理,明确使用单位、使用人员、使用时间等信息。
第九条机关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房屋使用权的转移,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借用、转租、出售房屋。
第十条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房屋维护保养制度,对房屋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房屋设施完好。
第十一条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房屋保险制度,及时购买房屋保险,提高房屋安全风险防范能力。
第三章房屋安全管理第十二条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制度,规定房屋安全管理的职责和措施。
第十三条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确保房屋安全。
第十四条机关单位应当对房屋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增强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五条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安全应急预案,规定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理程序和责任分工。
第四章房屋管理责任第十六条机关单位应当明确房屋管理的责任分工,建立健全房屋管理责任制。
第十七条房屋管理者应当履行好房屋管理职责,保障房屋使用者的安全和权益。
第十八条机关单位领导应当关注房屋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第十九条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机关单位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11.17•【字号】浙财资产〔2022〕154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资产〔2022〕154号省级各行政事业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和“放管服”改革精神,加快建立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体系,规范资产使用行为,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我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2022年11月17日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和“放管服”改革精神,加快推进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盘活利用,更好地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有效运转和高效履职,实现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和《浙江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一)本办法主要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将占有、使用的产权归属本单位的国有房产(含暂未办理房产权证但权属事实清晰的房产)以及依法取得使用权的房产(主要指以自有产权房产与其他单位置换使用权使用的房产)用于出租的行为。
(二)房产出租是指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房产包括土地、场地、构筑物以及经规划部门批准且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建筑等(以下简称“房产”)出租给承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
单位将房产委托或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联营等名义而获取收益的,视同出租行为,应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单位将存量住房出租给本单位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使用,为其提供基本住所、解决住房困难的,按照实际情况,比照公租房、周转房等相关政策执行;对人才引进、干部异地交流等涉及住房保障另有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对高校公益性食堂、5G基站建设等另有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管理办法(最新)
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管理,规范出租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X政部令第3X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X政发〔X〕4X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产管理的意见》(X政发〔X〕1X号)、市政府办关于印发《X市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管理办法》(X政办发〔X〕14X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中省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有关规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一律不得出租。
因此本办法仅适用于全县各类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公有房屋出租。
事业单位的公有房屋出租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是指事业单位在保证工作职能正常履行和事业正常发展的前提下,经批准将闲置的服务性用房、业务用房、生产性用房、仓储性用房、居住性用房等公有房屋对外出租获取收益的行为。
第四条事业单位拟出租的房屋,资产权属应当明晰,资产权属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房屋,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才能用于出租。
第五条县级公共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行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是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各级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实施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对公有房屋出租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审批权限第六条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的审批权限:(一)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面积100平方米以下(不含100平方米),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公共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二)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含100平方米),经主管部门初审,报公共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县政府审批。
第三章出租程序第七条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竞价方式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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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为加强委机关及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管理~规范各单位房屋出租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上级部门相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1、委财务科统一管理各单位国有资产出租事宜~指导各单位的房屋出租管理工作。
2、委办公室负责机关房屋出租事项~各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房屋出租事项~及时完善各项出租手续~并负责出租房屋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按规定及时足额收缴房屋出租租金。
3、各单位出租房屋要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合理制订招租方案。
并经集体研究决定~形成会议记录。
4、房屋出租原则上实行公开招租~房屋出租单位应通过调查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公开招租房屋的租金进行评估~确定公开招租的底价。
经公开招租报名少于二人的或不具备公开竞价条件、不宜公开竞价的~经批准后方可协议出租。
5、房屋的租赁期应根据行业和房屋性质的不同合理确定~签约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
对出租面积较大、一次性装饰装潢投入较多、承租人短期内难以收回成本等情况特殊的房屋出租~确需延长租赁时间的~应经委行政办公会议批准。
6、招租结束后~房屋出租单位应将房屋租赁合同等材料的复印件上报委财务科备案。
7、租赁采取先缴租金后交付使用的形式。
租金一般每一年或半年提前收取。
房屋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出租单位应将租金及时足额上缴委财政专户。
8、委财务科对机关及各单位房屋出租收入实行集中管
理~设“房屋出租收入、支出”专项科目~统一收入。
主要用于补充办公经费不足、房屋修缮及事业发展经费等需求。
9、出租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房屋出租管理制度。
房屋出租单位要有专人负责管理此项工作~建立房屋出租管理台帐。
若遇欠费、转租、损坏房屋结构以及用于违法经营活动等情况~应及时向单位领导反映~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10、委监察、财务等部门要加强对各单位房屋出租活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11、对在检查中发现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且情节严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1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