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宪法税收条款之缺失_1
中国宪法文本中纳税义务条款的规范分析_
中国宪法文本中纳税义务条款的规范分析我国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如何理解该规定的涵义,对于正确认识纳税义务的本质、保障公民作为纳税人的基本权利以及对课以公民纳税义务的合宪性控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本文试图通过对宪法中纳税义务条款的文本分析,对我国宪法第五十六条作初步的理解,期望有更多学者从宪法学角度深入研究纳税义务。
一、中国宪法文本中纳税义务条款的涵义解读(一)宪法中的税是普通法律中的税的正当性的判断标准“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公共职能而凭借其政治权力,依法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活动或手段。
”[1]而从实在法意义上看,宪法中的税与普通法律中的税有着不同的内涵。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通过考察德国《租税通则》中关于的税的定义[①]及德国宪法法院相关判例,特别是针对学者中有关宪法中“税”的涵义与普通法律中“税”的涵义关系的“同一说”和“非同一说”的分析,对德国基本法中的税的涵义作了归纳,认为宪法中的税与普通法律中的税的功能有所不同,其涵义也不一样。
对于宪法中“税”的涵义,可以借助普通法律中的税的定义,通过宪法解释途径,在宪法整体秩序中寻求[2].宪法是根本法、价值法,因此,宪法文本中的税与普通法律中的税有所不同。
宪法中规定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但是,公民并不因此条款而直接承担纳税义务,还必须通过普通法律加以具体化。
从内在规定性来说,宪法中的税是判断普通法律中的税的正当性的判断标准。
税是实现国家职能的物质载体。
根据社会契约的论证,起初,人们为了保障自己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互相签订契约组成国家,维护公共秩序,为此,税成为维持国家运转的成本。
洛克认为,没有税收,政府就无法运转,而税收必须由立法机关向个人课税形成。
因此,“他坚持认为,每一个享受到公民社会提供保护的人,都应该支付相应的比例维持公民社会的运转。
”[3]到了福利国家,国家承担的职能增多,对于公民社会权的保障需要更多地税收来满足。
解析我国税收立法之不足
从税收法定主义看我国税收立法之不足作者丁少柏我国税收立法之不足内容摘要:现代社会,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已逐渐作为一条重要的宪法或税收基本法的原则而被各国所接受或采纳。
本文阐述了该原则的具体内容。
以该原则为对照,我国现行税收立法存在着税收行政法规、规章比例过大;立法粗疏,兜底条款偏多等不足之处,且税收执法中追溯执行较为普遍。
这均与税收法定主义不符。
文章针对性地提出了现阶段确立我国税收法定主义的基本构想。
关键词:税收法定主义税收立法立法缺陷立法构税收法定主义,作为现代税法理论基本原则之一,为世界各国税法所吸纳。
目前,我国税法尚未全面体现这一原则。
笔者认为,在我国税收立法及执法中确立这一原则,对完善我国税收法律体系,提高我国税收法律地位,保护纳税人合法权利,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税收法定主义原则(一)税收法定主义的历史渊源税收法定主义原则,亦称税收法律主义原则,是近代资产阶级法治思想和实践在税收领域中的具体体现。
其起始于十三世纪的英国。
当时,伴随着市民意识的觉醒,英国国王的王权逐渐受到议会权力和个人权利的制约。
在1215年著名的《大宪章》中,议会迫使国王同意:“一切盾金及援助金,如不基于朕之王国的一般评议会的决定,则在朕之王国内不许课税。
”此即为“无承诺不课税”原则(1)。
1689年英国的《权利法案》第4条规定:“凡未经国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为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国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当非法。
”(2)从而确立了课税的立法权为议会专属。
1764---1765年,美国弗吉尼亚殖民地议会率先做出决议:对人民课税依人民自身所为或他们的代表所为是防止过重课税的唯一保障,唯有人民代表才知道人民能负担何种租税,何种征税方法最易为人民接受。
此即为“无代表则无课税”原则(3)。
1787年的美国宪法全面贯彻了这一决定,国家租税的赋课征收权作为一项极为重要的权力被赋予联邦国会。
法国于1789年通过的《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第14条明确宣布:“所有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由代表来调查赋税的必要性,自由地表示同意,有权监视其用途及规定税额、税源、征收方式和期间。
浅议推进依法治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精心整理浅议推进依法治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国务院自1988年提出“以法治税”到1998年3月发布《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以来,我国依法治税工作走过了一段艰辛曲折的历程,通官意志”办事,以致在实践中出现了少数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和权力滥用等问题;有些领导干部对依法治税虽然有一定的认识,但面对财政管理体制的制约和税收计划任务的左右,面对来自方方面面的阻力和干扰,显得望而却步、裹足不前、不敢作为。
从税收执法者来看总是以管理者自处,“官本位”、“税老大”意识作祟,习惯于居高临下,缺乏执法为民的宗旨意识,从而严重地侵蚀了我国初步建立起来的税务行政法律制度。
严重束缚着依法治税进程。
(二)岗责不分要求不明导致执法过错无法追究有些地方由于没有建立完整完善的税收执法岗责体系或执行不力而造成岗责不益或因财政包干税收收入量入为出与本位主义观念作崇等原因,便出现诸如个别税务干部法制意识弱,执法水平低而不顾税收政策规定为纳税人擅自乱开减、免税口子,有的因税为私、以权谋利执法犯法现象;也有因税务执法不严、税务审核把关不牢被投机纳税人钻了空子。
如假外资、假下岗再就业优惠等;有的因税收执法不严而被纳税人假停歇业、假销户现象,给纳税人钻了疏于管理的漏洞。
同时,地方政府在当地财源有缺口而为了完成上级分配的财税任务时,又不得不变着法子: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买税卖税、垫税,收过头税或有税缓收或不收,有的为了地方财力税款入库时擅自改变入库预算级次;有的以招商引资为名大搞地方保护主义,有的甚至出台与上级税收政策法规相违背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有的未严格履行执法程角度看都有很大的欠缺,从而严重地影响了税收刚性发挥。
同时,考虑地税部门双重领导的特殊情形,地税工作的开展还离不开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与协作,在法制意识还不很健全的情况下,有关职能部门不能很好地支持配合税务机关工作,个别地方仍然存在党委政府领导干预税收等“权大于法”现象。
从而造成税务机关不能完全独立行使职权而使执法力度弱化的后果严重。
我国宪法中的税收法定主义和现实考量
( rd a col E s C iaU i r t o o ta SineadLw,Sa ga 2 04 , h a G au t sh o, at hn n esy f li l cec n a e v i P ic hn hi 0 0 2 C i ) n
Ab ta t C i aS C n t u i n h s e tb ih d t e p i cp e o x r v n e l g l m ,b ti e l y,t e s c : h n ’ o si t a s l e h r i l ft e e u e a i r t o a s n a s u rai n t h i lme t t n o i r cp ei :n mb ro e ilt n o P C.a d i tn i g C mmi e s mp e n a i ft sp n i l s u e f a lg s i fN. . o h i t x ao n s S a dn o t t ei t i s f c e t a e i a ie a t o iai n i n t tn a d z d,a d t e d v s n o g s t e rg to a n u in ,tx lg s t u h r t s o a d r ie i l v z o s n h i ii fl i a i h n t — o e l v i x t n i l c fl g l t n a d .I l me tt n o e p n i l l s le t o e p o lms b o g tb ai s a k o a a d r s mp e n ai f h r cp e wi ov h s r b e r u h y o e s o t i l
浅议推进依法治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精心整理浅议推进依法治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国务院自1988年提出“以法治税”到1998年3月发布《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以来, 我国依法治税工作走过了一段艰辛曲折的历程, 通税收执深蒂固还存在官意志”办事, 以致在实践中出现了少数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和权力滥用等问题;有些领导干部对依法治税虽然有一定的认识, 但面对财政管理体制的制约和税收计划任务的左右, 面对来自方方面面的阻力和干扰, 显得望而却步、裹足不前、不敢作为。
从税收执法者来看总是以管理者自处, “官本位”、“税老大”意识作祟, 习惯于居高临下, 缺乏执法为民的宗旨意识, 从而严重地侵蚀了我国初步建立起来的税务行政法律制度。
严重束缚着依法治税进程。
(二)岗责不分要求不明导致执法过错无法追究有些地方由于没有建立完整完善的税收执法岗责体系或执行不力而造成岗责不, 端,,益或因财政包干税收收入量入为出与本位主义观念作崇等原因, 便出现诸如个别税务干部法制意识弱, 执法水平低而不顾税收政策规定为纳税人擅自乱开减、免税口子, 有的因税为私、以权谋利执法犯法现象;也有因税务执法不严、税务审核把关不牢被投机纳税人钻了空子。
如假外资、假下岗再就业优惠等;有的因税收执法不严而被纳税人假停歇业、假销户现象, 给纳税人钻了疏于管理的漏洞。
同时, 地方政府在当地财源有缺口而为了完成上级分配的财税任务时, 又不得不变着法子: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买税卖税、垫税, 收过头税或有税缓收或不收, 有的为了地方财力税款入库时擅自改变入库预算级次;有的以招商引资为名大搞地方保护主义, 有的甚至出台与上级税收政策法规相违背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有的未严格履行执法程,短缺、权,角度看都有很大的欠缺, 从而严重地影响了税收刚性发挥。
同时, 考虑地税部门双重领导的特殊情形, 地税工作的开展还离不开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与协作, 在法制意识还不很健全的情况下, 有关职能部门不能很好地支持配合税务机关工作, 个别地方仍然存在党委政府领导干预税收等“权大于法”现象。
宪法“税条款”的比较分析
2018年2月第33卷第3期渭南师范学院学报Journal o f Weinan Normal UniversityFeb.2018V ol.33 No.3【法学研究】宪法“税条款”的比较分析刘娟(太原科技大学法学院,太原030024)摘要:从我国宪法发展史来看,不同历史时期的宪法文本对税收条款的规定不尽相同。
这反映出对 国家征税权的来源、内容和方式的不同认识。
从世界范围观察,各国宪法中的税收条款大致可分为四种模 式。
模式本身并无优劣之分,但从比较法的角度可以看到“租税国家”理念已经为大多数国家和地区认 可。
进一步而言,宪法所要求的税收正当性应当从形式法治迈向实质法治。
对国家征税权的宪法约束不 仅要由税收法定主义来保障,还应由现实中大多数公民的认可来体现。
关键词:征税权;正当性;文本分析;宪法约束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9-5128(2018)03-0068-06收稿日期=2017-11-12基金项目:山西省哲学社会科学课题: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中的司法审查问题研究(W20141017)作者简介:刘娟(1981—),女,山西晋城人,太原科技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宪法与行 政法学研究。
从国家伦理学的角度讲,是否服从人民的利益 是国家具有正当性的基本标准。
税收是现代国 家财政的主要来源,税收为国家运转供给源源不绝 的血液。
税收反映国家和公民的根本利益关系,也 体现公民一国家关系的合理型构。
一、我国宪法“税条款”的文本分析(_)对我国宪法"税条款”的文本梳理我国历史上的临时宪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 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以及四部 正式宪法对国家征税问题均有所规定,但存在差 别,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情形:第一种,从公民义务角度规定纳税义务。
比如 《共同纲领》第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均 有缴纳赋税的义务;1954年宪法第10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1982 年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法 纳税的义务。
论税收法定原则的宪法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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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 摘要 税法作 税的高则为界 大数 家确 入法然,国法于种因将 完确 成 为宪法上的一大缺失。本文通过对这一缺 失的表现 、成 因等分析 ,进一 我 宪由种原未其 全立 收定为法最原 己世上 多国明写宪。而 步提 出完善建 议。 :
上的正当性的基础 , 它必须 通过 宪法的权 威表达出来 , “ 以确保对税 收的其他原则如 , 收公平原则 、 收效率原则 税 税 的支配作用一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也大都将这一原则在本 国宪法中 明确 规定 。 国由 于种 种原 因 ,宪法上这 一原则 我 规定的不够明确 ,不仅没有全面准确地确立这 一原则 ,而且仅有的规定大有与税 收法定原则相背离之势 。
一
第四 , 从条文的措辞上看 ,公 民” “
词 与实践中负有纳 税义务的 主体 范
第二 ,宪法 第 5 条规定的内容上 围不 一致 ,从而 造成 税 收实践 与该条 6
在 我国 宪法上的规定 并不明确 … …因 看 ,它所规定 的仅仅是公 民要依法纳 的冲突 。 为该规定 仅能说明公 民纳税义务 要依 税 。只明确 了税 的来源而未 涉及到立 宪法第 5 条在设定税收条款时用 6 照法律产 生和履行 ,并未说明 更重要 法 者要依法设税 、执法者要依 法征税 的是 “ 民” 公 一词 , 这就意味着公 民是 的方面 ,即征税主体应 依照法律 的规 的相 关内容 。从世 界各 国的 立法例来 纳税 义务承担的 唯一主体 。根 据我国 定征税 ,因而该规定 无法全面体 现税 看 ,大 多数 国家将 税收法定 原则在宪 宪法有 关规定 ,依 法取得中华 人民共 收法定主义 的精 神。 [] 者赞同后一 法上表 述为征税 依据法定 、明确以及 和 国国籍的 自然人 才是中华人 民共和 ” 笔 4 种观点 ,宪法第 5 条的规定 ,不 能表 税 收程序法 定等 。例 如 ,英国在 1 2 国的公 民。而实 践中负有纳税 义务的 6 69 明我国 己经确立 了税 收法定原则 ,而 年的 《 权利请愿书》和 18 年的 《 69 权 主体 远远超于公 民的范畴 。既有 取得 且深人考 察 ,这一规 定更与税 收法定 利法案》中 , 重申 “ 无代议则无税”的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国籍的自然人 ,也有
税收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税收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在国家经济发展的进程中,税收是一项至关重要的政策工具。
税收执法作为确保税收制度有效实施的手段,对于维护社会公平和促进经济健康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当前税收执法存在一些问题,严重影响了税收征管效果和纳税人合规意识。
针对这些问题,有必要提出相应的建议来改进现行税收执法。
一、存在的问题1. 法律条文不完善当前我国涉及税务管理相关的法律体系尚未形成系统化或整体性文件,导致局部环节无法得到妥善解决。
“散漫立法”的状态使得宏观调控困难重重,同时也给办案机关带来了困惑和摸索。
2. 执法权责不明晰当前我国部分地区和部门之间出现了联防联控机制不够顺畅、职责不清等问题。
这种情况下容易产生权责逐级甩锅、互相推诿等现象,并且容易造成少打击违规者、多罚纳税人等问题。
3. 执法资源有限且分散税收执法机关在人力资源和物质技术方面的投入相对有限,无法满足日益复杂多样的征管需求。
同时由于职责明确不清晰等原因,一些执法手段与现实工作间缺乏紧密衔接,使得税收执法效果大打折扣。
4. 行政审批事项过多当前我国仍存留着较多行政审批环节,这些环节意味着更多的时间成本、人力成本以及资金成本。
这就为纳税人增加了繁琐的办理程序,并给纳税人心理带来压力与困惑。
二、建议改进1. 完善税收立法体系应加快完善相关税务管理法规,逐步构建起科学合理的法律框架和监管体系。
一方面可以加强上位条款制定中对权责明晰化要求的锲约;另一方面要注重中央和地方、各级行政部门之间协同配合与相互制约。
2. 优化社会治理机制相关部门应积极推动执法机构之间信息共享和交流合作,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加强联防联控,减少权责逐级甩锅的现象。
同时,通过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和奖惩机制来激励税收执法机构更好地履行职责。
3. 调整资源配置要注重完善与现实需求相贴近的税收执法手段,合理配置执法资源,确保其高效利用。
鉴于目前信息技术迅猛发展,在税务管理中应广泛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技术手段,实现对纳税人信息的快速获取和分析。
税收法制存在问题及建议
税收法制存在问题及建议【摘要】税收对国家经济调控起着重要作用,健全税收法制是税收施行的基本要求。
本文从税收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提出对税收法制完善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税收;税收法制;问题1概述税收法定主义起源于英国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确立于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之后随着各国民主宪政的发展,税收法定主义逐步成为各国税法的基本原则。
税收法定主义最早进入我国是作为西方国家税法的四大基本原则之一,通过国内众多学者对其深入研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基本确立了我国税收基本原则。
2当前我国税收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改革开放以前,我国税收法治建设严重滞后,税收法定主义无从体现。
改革开放后,随着民主法治进程的加快,我国逐步建立起一套较为完整的税法体系,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有了一定程度的体现,但是,由于诸多原因,其效力与效益均深受局限,在实践中引发许多问题。
2.1我国《宪法》中未明确规定税收法定主义。
西方的税收法定主义来源于“无代表,则无课税”的议会政治,它不仅促进了宪法的诞生,而且其本身亦是宪法原则之一。
“各国宪法在确立税收法定主义时,大都从征税主体的征税权与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两方面加以规定,并强调征税权的行使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必须以法律规定的税法构成要素为依据,任何主体行使权力或履行义务均不得超越法律规定,从而使当代通行的税收法定主义具有了宪法原则的位阶。
”税收法定主义的实质是国家要依照法律征税,公民要依照法律纳税,公民依法律纳税的义务与政府依法律征税的权责是“一体两面”的关系。
我国宪法第56条仅强调“公民的纳税义务要依照法律产生和履行”,并未说明更为重要的“征税主体应依照法律的规定征税”。
因此,我国宪法没能全面体现税收法定主义的精神,这不能不说是我国宪法的缺失。
2.2以税收行政法规为主的立法结构不够合理。
课税要素法定原则要求课税要素必须而且只能由立法机关在法律(狭义)中加以规定,并依此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浅议我国宪法修改程序的不足及完善
浅议我国宪法修改程序的不足及完善======================================================================宪法修改程序是指宪法在正式实施后,由于其部分或全部规定与现实社会发展不相适应,有修改权的国家机关对其内容作适当性修正的步骤和程序。
为了解决成文宪法的稳定性与现实宪法的恒动性之问的矛盾,必须对宪法进行适时修改。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和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在修改过程中,必须有严格宪法修改程序,以控制宪法修改的频度和期限,既增强宪法的适应能力,又保持成文宪法的相对稳定性。
目前,几乎所有的成文宪法国家,都在其宪法典中对宪法修改程序中的一些基木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这些历经时间涤荡的程序性规则,积淀于各国的宪政制度之中,成为维护宪法秩序、保障各项宪法规范的科学、公正所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
一、我国修宪程序的宪法规范从各国对宪法修改程序的规定看,宪法修改的程序主要包括提案程序、公告程序、议决程序、公布程序等四个方面的内容。
我国自从1954年制定首部宪法以来,共进行了九次修宪,其中大修即全面修改三次,小修即局部修改六次。
,丰富的修宪实践,促进了我国宪法修改程序逐步完善。
现行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宪法的修使人们对于修宪程序的特殊性和严肃性有了清晰的认识。
但是,与其他国家的宪法修改制度相比较和宪法修改的现实需要来看,我国宪法修改的程序尚存在一些不足。
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人大代表提议,并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这一规定对于宪法修改程序中的两个核心问题一宪法修正案议案的提出和表决一做了明确的规范,二、我国现行修宪程序中的不足(一)执政党领导和参与修宪的实际程序过于直接,修宪建议提出缺乏宪法规制从我国的历次修宪实际程序看,中国产党均具体领导和参与了修宪程序,包括提出具体的修宪建议或者修宪草案,这已经成为我国修宪程序中的惯例。
论我国税收法定的缺失及其实现
作者 简 介 :安 晨 曦 ( J 9 8 2 一) , 男 ,河 北 张 家 口人 ,海 南 大 学法 学院 教 师 ,法 学硕 士 ,研 究 方 向 为 行 政 法 学 、 行政 诉 讼
法学, 、
在现代 法 治 国家 .税 收必 须获得 国家强 制力 的 支
持. 而 国家强 制力仅 仅 只能 以法律 的形 式存 在 . 因而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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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 莹行 政藩 研究
懒 噼 啪 榭 躺 旗 蛹 嘶 蝴鼢 封 勰赚 ∞獬 懈 帮 珊 憾
论 我 厚 税 收 法 定 的 劬 失 其 实 理
口 安晨 曦
( 海 南 大学 。海 南 海口 5 7 0 2 2 8 )
摘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要 :在 现 代 法 治社 会 中 .税 收 法 定作 为一 项 重要 的 完 法 原 则 和 税 法基 本 原 则 ,其 本 质 在 于 对 纳 税 人 权 利 之 保
一
② 学者胡微波 、 袁胜华认为 , 《 宪法》 第5 6 条 即是对税收法定原 则的
明确规定 : 张松认为 , 虽 然 税 收 法 定 原 则 在 我 国税 法 甚 至有 关 的政 策 文
件 中 都 没 有 明 确 地 提 出 .但 其 基 本 精 神 在 税 法 的 不 同层 次 上 都 有 所 体
护及 对 国 家征 税 权 力之 限制 。 目前 .我 国税 收 法律 体 系及 税 收 实 践 中存 在 的 诸 多 问题 ,折 射 出税 收 法 定 及 其 基 本 精 神 在 我 国的 缺 失 。 因税 收 法 定 之 缺 失 而 产 生的 危 害 , 需 遵循 税 收 法 定 之 基 本 精 神 与 要 求 ,从 宪 法 中 明 确 规 定 税 收 法 定 、 确 立 最 高立 法 机 关 对税 收基 本 制 度 的 专 属 立 法权 、规 范与 监督 税 收 授 权 立法 等 方 面 予 以 消解 ,进 而 实现税 收 法定
论我国税收立法的宪法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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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 虽然在很 大 而大多数国家将税 收法定的条款作为熏要条款列入 政机关征税的权力。我国现行< 但这仅是专门法的保护 , 而 宪法之中。例如法 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征税必须 以 程度上维护 了纳税人 的权利,
其立法层次低 。 法律效力具有极大局 限 法律规定 ”又如 E本宪法第八十 四条规定“ 。 l 新课租税 , 不是宪法 的认可 , 或
与社会实体性要素 . 是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的必备要 财产权利。 目前我国现行宪法 中并没有直接规定税 收法 件 。课税要素法定原则指其基本 内容都 由法 律规定 , 定主义原则。相反我国税法中还存在许多与税收法 定主 实
施细则等行政解 释仅仅是个补充 与 此相关 , 以行政 立 义相悖 的地方 , 如税法解 释严重扩大化 , 权解 释 。 越 随意
【 关键词】 税收; 宪法; 税收法定 【 中圈分类号I eS D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 ̄]62 0220 )2 0 3 — 2 -17 —11 ( 60 — 06 0 0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它确定国家权力与公 民权 法只能限于具体和个别 的情况。 不能作一般的、 没有限制 利的边界。税收是国家利用其所掌握的政治权力强行参 的委托 . 否则即构成对课税要素法定性 的否定 。 第二. 课税要素明确原则。依据税收法定主义的要 观干预的重要方式和手段 . 对纳税人 的生产经营活动和 求 . 课税要索及其密切相关的征税程序不仅要由法律作 国家 的经济发展与政 治稳定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宪法 出专门规定 , 而且还必须尽量明确 。 以避免歧义。因为如 那 是税收法律的渊源 。 了更好 的完善税收制度 . 为 推动经济 果税收法律 中对课税要素 的规定不 明确 . 么就会造成 与社会的发展 . 从宪法的角度来讨 论税收法定的问题是 对税务行政机关 的一般性 、 空白性的授权或委托 , 致使征 十分必要的。 税机关在征税过程 中享有 较大的 自由裁 量权 . 公共 造成 税收法定主义的含义及主蒌内窖 权力的滥用 。因此课税 的要素必须明确并且税收法律的 以避免概 念 税收法定主义是民主与法制在税法 中的体现 . 对于 解释权要 由法律规定 的有权机关专 门行使 。 保 障人权 . 维护 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 促进社会经济 的不明确。 的发展具 有十分重要 的意义 。在学术界税收法定主义 . 第三, 程序法定原则 。它是指税收征收主体、 纳税主 体的权力、 义务得以实现所依据的程序必须由法律的明 有的称之为税收法律主义 、 税捐法定主义 、 税收法定 主义 且双方必 须依据税 收法定 程序征纳税款 。如新 原则和税收法定原则等等 。尽管说法不一致 , 但基本都 文规定 , 表达了无承诺不课税 , 法无 明文规定 不征税 的含义 。税 税种的征收必须依据法律 的程序对税收构成的要索做 出 收法定主义作为现代国家进行税收立法 的最高原则 。它 明确的规定 。此外对于税收中发生的纠纷也必须通过法 的基本含义是指税法主体 的权利义务必须 由法律加 以规 定 的程序加 以解决 。 不允许征纳双方 自行 达成 协议排除 定, 税法 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且只能 由法律予 以明确 税收强行法的适用。 规定 ; 征纳主体的权利义务只能以法律规定为依据 , 没有 二 我国税收立宪存在的缺陷及其完善 法律的规定 , 何 主体 不得 征税 和减免 征 收 ( 任 张守 文 . ( 确定税收的基本原则 。罪行法定 主义和税 收法 一) 20 ) 0 1 。其主要 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 定主义通常被认为现代法治两大中枢。罪行法定主义主 第一 , 课税要素法定原则 。课 税要素是税法构成要 要是保障公 民的人 身权 利 。 税收法定 主义 则保障公 民的
浅析当前税收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浅析当前税收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论文摘要从我国的税收实践来看,税收执法还不尽人意,不同程度地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
这些现象的存在,影响了我国税收法规的贯彻实施和依法治税的进程。
依法治税要求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按照税收法律、法规严格进行征收管理,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在对国家履行职责义务的同时,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但在现实税收执法中,依法治税原则的贯彻落实却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干扰。
主要表现为: 税收计划管理与推进“依法治税”之间的矛盾;“地方政策”代替税收法律的问题严重;税务机关执法存在的问题;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偷逃税普遍等方面。
通过对税务执法问题成因的分析,我们会发现,税务执法依据不完备;尚待建立健全的税务司法保障体系,难以为税务执法提供强有力的后盾;征收管理力度不够;税收环境不够理想都是影响税收公正执法的羁绊。
清除依法治税的障碍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将其放在依法治国的高度来认识和解决。
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加强税收立法,健全税收法律体系;二是提高全民纳税意识和护税观念;三是改进征管,完善内部制约机制;四是完善机制,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关键词:依法治税税收执法税收环境税收立法征收管理从我国的税收实践来看,税收执法还不尽人意,不同程度地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
这些现象的存在,影响了我国税收法规的贯彻实施和依法治税的进程。
一、税收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税收计划管理与推进“依法治税”之间的矛盾目前制定税收计划任务的主要依据是上年税收完成数和计划年度预计的经济增长速度。
税收计划指标的确定存在较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
与客观经济发展和税源变化很难保持协调和一致。
税收计划的指令性使各级税务机关把完成收入任务作为至高无上的奋斗目标。
出现任务“紧张”时,政策服从于任务;任务“宽松”时。
藏富于地方;任务“适中”时,区别对待。
更为严重的是在一些经济发展速度较慢,税源不充足的地区,大量存在“收过头税”、“寅吃卯粮”、“税收附征”、变相包税的现象。
关于税收宪章(宪法)方面
现代税收的宪政之维●李炜光宪政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个基本政治制度范畴,而税收则是政府依照宪法和法律预先设定的规范筹集财政收入的特定分配关系,是社会公众依照宪法享受国家(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所必须支出的价格费用,是涉及国家根本关系的法律规范。
税收的每一个因素都受制于宪法,与宪法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
所以,宪法不仅是法学研究的对象,与国家财政和税制建设的关系亦十分密切,或者说,如果没有宪法做指导和保障,公共财政制度和体现宪政精神的现代税制就不可能真正建立起来,对于中国这样的缺乏法治传统、仍处于现代法治启蒙阶段的国度来说更是如此。
当前,我国税收领域的法治状况正在深刻地影响着国家政治生活和整个社会的法治进程,宪政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制度构架已经成为决定我国未来税制改革方向的根本性因素,当然也应是我国税学界前沿性的研究课题。
( )一、宪政精神与文化:我国税制构建中被忽略的核心要素我国现代税收制度的构建历来限于技术层面,即制度的设计和革新,也是学界一直关注的焦点,这当然是必要的,但现代税收制度的存续只进行制度建设是不够的,它还需要有一种新型的税收精神的支撑。
因为任何制度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在其背后还有精神力量的支撑,或者说制度因素加上精神文化的因素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制度。
( )在人类社会中,精神(spirit)占有怎样的位置?黑格尔曾对此进行系统的研究。
他的《精神现象学》被称为“黑格尔的圣经”,是人类文化的一份具有原创意义的遗产。
但在很长时间里,人们并没有继承其中蕴涵的否定精神和合理内核,人不是被看作政治动物便是被看作经济动物,精神只是被看作物质的附庸,被等同于意识形态。
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的一个最伟大的思想成果,就是肯定了精神文化在社会变革中的作用。
在其著名的《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一书中他指出,正是新教的宗教精神,一种新的价值观,促进了资本主义经济在欧洲的发展。
在这里,精神对社会制度的作用是决定性的。
关于当前依法治税问题的系统思考
关于当前依法治税问题的系统思考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大力推进依法治税,极大地促进了税收法制化进程,使税收执法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对依法治税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因此,依法治税仍然是税务机关当前面临的迫切重要的任务。
一、现存问题(一)税法体系不够完善。
一是目前的单行税法多为暂行条例、办法等行政法规,由人大立法的真正意义上的税收立法较少,使我国的税收法律显得相对薄弱。
“我国现行的19个工商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中,只有3部是经最高权力机关立法的税收法律,其余16个法规均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的暂行条例”。
[1]由于缺少税收基本法作为税收法律体系的统领,使税法和宪法有关涉税内容难以衔接,出现了明显的空档,税收法律体系难以达到严密合理,影响其法律效力。
二是税收法律体系不健全,具体表现为,税收领域中有些法律、法规不符合法理,下位法与上位法之间存在冲突,有的法律规范不健全,有的同位阶的规范性文件互相矛盾,造成税务部门内部“依法打架”的情况时有发生;三是税法与其他部门之间缺乏联系与互补,形成不了有机的整体,导致银行、工商、司法等部门在如何配合依法征税上存在不协调现象,缺乏法律约束。
(二)税收环境不够理想。
一方面,存在地方政府干预税收执法工作的现象。
在现行财政体制下,一些地方政府领导为了当地的利益,对税收工作进行行政干预,有的越权制定与统一税法相悖的文件,有的擅自决定减免国家税收,有的通过各种媒体向社会公开宣布无权作出的税收优惠政策;有的用隐蔽的方法违规减免缓国家税款;有的通过权利向税务部门施压,寅吃卯粮进行预征。
另一方面,由于一些税务人员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意识不强,“个别税务干部甚至与犯罪分子内外勾结,同谋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等犯罪活动,使依法治税工作受到严重损害”[2]。
(三)管理职责不够明晰。
浅议当前税收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5篇)
浅议当前税收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5篇)第一篇:浅议当前税收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浅议当前税收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围绕税收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要求,各级国税机关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管理方式,如对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实行“一窗式”和“一户式”监控、实行行业纳税评估、实行管理员工作责任制度和待办事宜落实等等。
这一系列管理措施的实施,促进了税收执法水平的不断提高,执法日趋规范。
但是税收执法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直接影响着税收执法工作质量。
必须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在实际执法工作中加以克服。
一、当前税收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四个不到位。
(一)税收执法规范不到位。
具体表现:一是一些基本税收执法程序没有严格执行,导致执法工作出现问题。
如对注销企业的管理,在对纳税人进行注销检查时,没有认真进行检查,检查走过场,对纳税人为什么注销,企业所得税是否清算,增值税上是否有问题,企业库存产成品、原材料在注销后如何处理没有查清,匆匆注销后给以后管理带来许多问题。
二是有些税收执法程序没有严格履行,导致应发现的问题没有及时发现。
如增值税减免税备案管理规定:对初次申请享受征前减免的企业,在备案申请确认后,有申报免税收入的申报期后的第一个月内实地核查。
但有的管理员就是不按要求去做,备案后就万事大吉,后续管理工作没有跟上,导致减免税出现问题。
(二)税收执法自查不到位。
管理员税收执法自查工作是提高税收执法水平的重要形式,定期通过自查,发现自身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时加以纠正,从而形成一种良性的自查工作机制。
但在实际工作中发现,个别管理员把税收执法自查工作当成是一种负担,在自查工作中有消极情绪,自查不认真,走过场,从而出现有些执法问题年年查年年有,屡查屡犯。
(三)日常管理监控不到位。
出现了管理的“真空”。
如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备案报告制度,要求管理员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对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相关附表认真审核,发现有应报送备案的项目,及时通知纳税人报送,但实际工作中,有的管理员不能很好地审核,备案报告面达不到100%,出现了纳税人未备案而费用照样列支问题,给以后管理增加了难度。
论法治视野中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缺陷
论法治视野中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缺陷在现代社会中,税收征收是一项重要的国家经济管理工作,对于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然而,在实践中,税收征收管理法仍存在一些缺陷,使税收征收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
本文将以法治视野为出发点,探讨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缺陷所在。
一、法律制度不完善税收征收管理法虽然对税收征收程序、纳税人权利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制度和法律的保障方面,还存在一定的缺陷。
例如,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过程中可能会侵犯纳税人利益,而且纳税人在维权方面也存在制度不完善的问题。
因此,从法律制度和保障方面来看,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待加强。
二、执行力度不足除了法律制度不完善外,税收征收管理法在执行力度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税务机关的执行能力存在不足,往往会导致税收征收的逃漏税问题;另一方面,监管机制不足,也会导致一些问题的出现。
例如,违法不缴税款者往往只会受到轻微的处罚,这种处罚力度的不足往往会导致纳税人对税收征收制度的不满和违反行为的持续存在。
三、税收征收管理法与市场经济的矛盾市场经济下,企业和个人之间的竞争是比较激烈的,企业和个人在交税方面也存在许多问题。
例如,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很多企业和个人会通过各种方式来逃避税收,这些问题对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都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因此,在制定税收征收管理法时,需要考虑到市场经济的影响和现实问题。
四、税收征收管理法与制度改革的协调税收征收管理法是一个相对稳定的制度体系,但是在国家制度改革进程中,税收征收管理法也需要进行相应的改革和调整。
例如,在国有企业改革中,税收征收管理法需要考虑到市场化改革的影响和国家利益的平衡。
这也意味着,税收征收管理法需要在制度改革和政策调整过程中保持协调和平衡。
五、税收征收管理法与数字化的结合随着数字化的发展,税收征收管理法需要与时俱进,借助数字化手段提高税收征收和管理效率。
例如,在数字化时代,税收征收管理法不仅需要建立先进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还需要建立一个信息共享平台,以便于税收管理机关实时掌握纳税人数据、以及各类数据可共享等问题。
我国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研究
我国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研究应当看到,改革开放特别是分税制改革实施以来,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得到了初步确立并逐步成为社会各界的广泛共识,不论从纵向上来看,还是从横向上比较,我国的税收法定都取得了积极进展。
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由于分税制改革特殊时期历史任务和工作重点转移的需要,加上主观认识上的偏差和意识上的淡薄,税收法定原则的落实没有得到足够重视和有效执行,需要加快推进落实。
我国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存在的主要问题(一)税收宪法地位有待进一步明确。
宪法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位置,是其他一切法律形式赖以产生和存在的法律依据。
同样,宪法中的税收法定主义精神,对于一切征纳行为具有根本性的法律约束力。
虽然,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有现实的法律依据,在税收立法实践中也得到了正式确认。
比如,200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早已明确指出,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等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尚未制定法律的,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也明确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规定的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但是,税收法定主义在我国还没有上升到宪法层面的高度,税收宪法精神没有得到充分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方面仅仅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却没有体现征税需要经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纳税人的权利、征税机关的义务等核心税收民主主义思想,从而严重影响和制约了税收法定原则的贯彻落实和操作执行。
(二)税收立法级次有待进一步提升。
按照法律位阶和效力由高到低来排列,我国的法律体系由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组成。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就是要以严格规范的法定程序确保民主性和代表性在税收领域最大限度的实现。
初议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税法中的缺失与完善
( 徽科技 贸易学 校 , 安 安徽 蚌埠 230) 3 0 0
[ 摘 要] 收法定原则是现代 税法最基本的原则或最 高原则。然而 , 税 目前 , 收法定原 税 则在我 国税法 中还没 有得 到完全正确确 立, 严重制约 了我国的税 收立法与税 收征 收管理 工 作, 在构 建社会 主义和谐社会 完善 民主和法治 的今 天, 我们必须充分认 识我 国税 收立法、 执 法中存在 的诸 多问题 , 采取切 实措施 , 面、 全 深入贯彻税收法定原则 , 完善 我国税 法。
[ 关键词] 收法定原则; 税 税收立法 ; 税法完善 [ 圈分类号 ̄ 9 22 文献标识码] [ 中 D 2 . 2[ A 文章 编号]0 9 2 4 2 0 ) 6 0 9 —0 1 0 —23 (0 6 0 - 08 2
税收法定原则是现代法 治的产物 , 是宪法 中的民主原 则 和法 治原则在税法 中的具体化 , 一般认 为 , 它包括税 收立
一
芽。自此以后 , 封建贵族与国王围绕 着税 收权 力所展 开的斗 争也 日渐激烈 1 9 2 7年 , 国国王爱德华 一世在重新确立 英 《 宪 章 》 被 迫 承 认 “ 民 同 意 ” 是 议 会 批 准 , 而 标 志 大 时 国 即 从 着议 会设 税权 的正 式 确 立 。 了 12 到 6 9年 。 一 理 论 在 《 利 这 权 请愿 书》 中进一步被表述为 : 自今 而后 , “ 非经 国会法案共意 同意 , 不宜强迫任何 人征收或 缴付任 何贡金 、 贷款 、 强迫献 金 、 税 或 此 类 负 担 , … ” 69年 , 国 资 产 阶 级 终 于取 租 … 。18 英 得了对封建王朝战争的最后 胜利。在标志这一胜利成果 的 《 利 法 案 》 , 收 法 定 主 义 思 想 被 表 述 为 ;凡 未 经 国会 权 中 税 “ 准 许 , I 国王 特 权 , 国 王 而 征 收 , 供 国王 使 用 而 征 收 借: l 为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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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宪法税收条款之缺失
「摘要」本文首先由税收的重要性谈起,联系到由于税收条款在宪法上的缺位,造成实践中税收存在一些不规范。
进而了税收和宪法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发现宪法上存在税收条款的缺失。
最后,对我国税收条款入宪的重要意义进行了说明。
; 「关键词」税收;宪法;税收条款「正文」; 一、税收的重要性和我国税收的不规范; 税收关系是指由税法所调整而形成的,在税收活动中各税收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权利义务的关系。
[1]在法治国家,这种税收法律关系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其调整的是国家和国民间的关系。
日本学者认为税收法律关系的中心,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
[2] 在这两者之间,税收无疑是最为关键的,涉及到各方的利益分配和协调。
“税收是国家以取得满足公共需求的资金为目的,基于法律规定,无偿地向私人课征的金钱给付。
”[3]国家把税收作为重要的财政来源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国民往往把税收作为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来安排其涉的民事行为,也不约而同的把如何降低税负纳入企业的成本效益分析。
可见税收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在税收法律的制订和执行上都应慎重。
; 而我国的税收实践中却还存在许多不尽人意之处,例如有些地方有收“过头税”的现象,由于税收计划完不成,今年收明年的税,这显然违反了税收法定的原则,侵犯了纳税人的权利。
再如一些地方出于地方利益的考虑,对外商投资给予税收优惠,违反了税收公平原则,使得我国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由于税收的不公平蒙受损失。
这种不公平还导致了大量的国内资本外
流,这些国内资本利用加勒比海上的“避税港”等地点在外国注册公司,又回到国内投资,从而逃避税收,这不但给国家造成巨大的税收损失,还形成了海外投资的虚假繁荣景象。
造成这些问题有多方面的原因,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税收在宪法上的缺位。
; 二、税收与宪法; 其实税收与宪法有着紧密的联系。
税收的一个基本的原则就是税收法定主义。
税收法定主义,最早出现于13世纪初的英国。
在此之前国王在税收方面的权利几乎没有限制,但终于在13世纪初贵族们对国王在税收上的肆意再也无法忍耐,在1215年通过《大宪章》对国王的权力做出了限制。
《大宪章》是英国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它的出现与税收直接相关,可见二者有着的深刻的渊源。
而现代世界各国也都纷纷在宪法中对税收做出规定,以美国宪法为例,其中就有大量涉及税收的条文。
美国宪法第一条第七项规定:“征税法法案应由众议院提出;但参议院可以其他法案对征税法案提出修正案或附加赞同修正案。
……”第八项规定:“国会拥有以下权力:赋课并征收直接税、间接税、输入税与国产税,并供应合众国之共同防务与一般福利经费:惟各种税收、输入税与国产税应全国划一;……”第九项规定:“……除与本宪法前文规定之人口普查与统计数成比例之人头税与直接税外,不得赋课人头税与直接税。
由各州输出之货物不得课税。
……” 第十项“……未经国会同意,无论何州均不得对进口或出口课税,在执行其检查法规上绝对必要课税者不在此限。
任何州所课进口或出口税之净收入应充合众国国库使用,所有有关法律均由国会修订与管制。
……”[4] ; 由此可见美国宪法中对税收立法权限立法主体做出了明
确的规定,又通过授权性条款明确了赋课征税权属于国会,并且对税收问题做出了大量禁止性规定。
相比之下我国的宪法上的涉及税收的条款却很少。
; 三、我国宪法上税收条款的缺失; 遍阅我国宪法中关于税收的条款只有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不难看出,这仅有的一条只规定了公民的纳税义务,没有对国家的征税权加以规范,这样一来公民的权利就容易得不到保障。
“从税收立宪的起源及其本质来讲,税收立宪重在规范国家征税权、保护人民的基本财产权和自由权,而我国宪法的这一条规定显然是从维护国家权利、保证人民履行义务的角度出发的,很难说我国已经进行了税收立宪。
”[5] ; 首先,这涉及到税法立法权的归属问题,我国的现状是税收立法主要由国家行政机关而不是主要由国家权力机关进行。
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论的学说认为,人人平等,没有任何人必须服从他人的权威。
但是为了结束在状态中产生的混乱和无序,更好的保障人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
人们相互缔结契约,个人把属于自己的部分权利让渡给国家,其中让渡的财产权利即是赋税,正因为这是来源于人民让渡的权利,国家的课税权必须经人民的同意方可行使。
因此税收的立法权必须由民意机关制定,否则属于违反人民意志的行为,人民无义务服从。
因此西方国家把国家税收权作为一项极为重要的权力赋予国会,直接在宪法中为民意机关拥有税收立法权确立了依据。
我国税收的本质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我国的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税收作为国家的必要收取,是符合人民利益的,可以说税收与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休戚相关,理应在宪法
中将税收的立法权明确赋予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现行宪法没有对此做出规定是一种税收条款的缺失。
虽然《立法法》第8条第8项规定,财政、税收的基本制度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法律的形式制定。
但是在实践中我国的税收立法还主要是由国务院进行,由此引发的问题还是由于宪法的相关规定不足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