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涉税刑事判决书: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涉税刑事判决书: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
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5)鄂前刑初字第11号
公诉机关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X,男,汉族,1965年4月9日出生于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内蒙古某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被告人因涉嫌犯逃税罪,于2014年1月23日被鄂托克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宝音那,内蒙古赫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以鄂前检公诉刑诉(20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犯逃税罪,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纠凌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X及其辩护人宝音那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XX在获得正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款72000000元后,采用欺骗、隐瞒手段,不申报纳税,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6436000元)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逃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辩称,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所欠税款及滞纳金已全部缴纳,恳请从轻处罚。
辩护人辩称,1、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2、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并且已全部缴纳税款及滞纳金;3、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且无再犯罪的可能性,其对地方经济的发展有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