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销产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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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行理财产品代理销售(以下简称代销)业务,推动理财业务健康有效发展,依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银行代理销售第三方机构产品零售渠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理财产品代销业务,是指银行境内各级分支机构依托我行理财产品销售系统,通过或借助我行物理网点、电子渠道、自助设备等渠道,向投资者宣传推介、代销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购、赎回等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理财产品,是指经我行机构准入,通过我行渠道,面向投资者代销的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银行理财子公司,是指商业银行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主要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理财产品销售系统,包括但不限于总行投资理财业务系统、代销理财业务系统及其他用于理财产品销售的业务系统。

第六条理财产品类型按照募集方式的不同,理财产品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公募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私募产品

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总行及境内各级分支机构。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八条总行个人金融部是代销理财产品的产品管理部门,负责代销理财产品准入管理,制定代销产品的制度和准入标准,根据授权签订相关协议。

第九条总行代销理财产品审批发起部门(个人金融部、私人银行部、公司业务部、机构业务部)负责对拟准入产品开展尽职调查,识别和分析产品风险,开展风险等级初评,对产品方案、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进行评估,明确销售对象和销售范围,制订销售话术、应急预案等;负责准入后产品的日常监测及牵头风险处置,跟踪评价产品风险等级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匹配情况,按季向产品管理部门报告产品运行情况及相关数据。产品审批发起部门对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包括发起、募集、投资、兑付和处置等负管理责任。

代销品牌管理制度

代销品牌管理制度

代销品牌管理制度

一、代销品牌管理制度的概念和意义

1. 代销品牌管理制度的定义

代销品牌管理制度是指企业为了保护品牌形象和维护品牌声誉,规范代销商的行为,制定

的一系列管理规则和措施。代销商必须遵守这些规则和措施,保证品牌的市场形象和竞争力。

2. 代销品牌管理制度的意义

(1)规范代销商行为:通过代销品牌管理制度,企业可以规范代销商的行为,防止代销

商以次充好,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2)提升品牌形象:代销品牌管理制度可以帮助企业提升品牌形象,增强品牌认知度和

信任度,增加消费者对品牌的好感度。

(3)保护品牌声誉:代销品牌管理制度可以帮助企业及时发现并解决代销商不当行为,

保护品牌的声誉和市场地位。

(4)提高市场竞争力:代销品牌管理制度可以帮助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力,增加市场份额,实现品牌价值最大化。

二、代销品牌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要求

1. 代销品牌授权管理

(1)授权代销商:企业应根据代销商的经营实力、信誉度和管理水平,选择符合条件的

代销商,签订授权代销合同。

(2)授权品牌范围:企业应明确授权代销商代销的产品品类、系列和规格,不得擅自销

售未授权产品。

2. 代销品牌市场管理

(1)市场定位策略:企业应根据产品特点和目标市场需求,进行市场定位,明确代销市

场目标和策略。

(2)市场推广策略:企业应根据市场需求和产品特点,制定市场推广策略,包括广告、

促销、陈列等。

3. 代销品牌价格管理

(1)价格政策:企业应根据产品成本和市场需求,制定合理的价格政策,确保代销价格

具有竞争力。

(2)价格表管理:企业应明确代销价格表,及时更新价格信息,提高代销商的价格敏感度。

销售产品代销制度模板范文

销售产品代销制度模板范文

销售产品代销制度模板范文

一、代销制度概述

代销制度是指企业将自身的产品或服务委托给其他具有销售能力的个人或组织进行销售,按照约定的比例支付代销费用的一种销售模式。代销制度具有降低企业销售成本、拓展销售渠道、提高市场占有率等优点,已成为我国企业销售的重要手段之一。

二、代销制度的目的

1. 提高产品销售效率:通过委托具有丰富销售经验和资源的个人或组织代销产品,提高产品销售速度和市场份额。

2. 降低企业销售成本:企业无需投入大量资金和人力建立销售团队,只需支付代

销费用,降低销售成本。

3. 拓展销售渠道:通过与多个代销商合作,企业可以迅速拓展销售渠道,提高产

品知名度。

4. 风险可控:企业与代销商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责,降低销售风险。

三、代销制度的基本原则

1. 公平互利:企业与代销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双方利益。

2. 明确权责:企业与代销商应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代销制度的

顺利进行。

3. 激励与约束并重:企业应制定合理的激励机制,激发代销商的积极性,同时加

强约束,确保代销商合规经营。

4. 持续优化:企业应不断优化代销制度,适应市场变化,提高代销效果。

四、代销制度的主要内容

1. 代销商资格:企业应明确代销商的资格要求,如具备一定的销售能力、信誉良

好等。

2. 代销产品:企业应确定代销产品范围、产品价格、产品质量等。

3. 代销区域:企业应明确代销商负责的区域,确保代销商在授权区域内销售。

4. 代销费用:企业应与代销商约定代销费用支付方式、比例、时间等。

5. 销售培训与支持:企业应为代销商提供销售培训、产品知识、市场推广等方面

代销产品协议合同范本

代销产品协议合同范本
代销产品协议合同范本
甲方(以下简称“委托方”):__________
乙方(以下简称“代销方”):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销产品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代销产品
1.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代销产品的详细目录、产品图片、产品描述、价格表等资料。
3.4乙方应保证销售数据的真实、准确,如因乙方原因导致销售数据错误,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四、售后服务
4.1乙方负责代销产品的售后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产品退换货、维修等。
4.2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售后服务支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技术支持、退换货处理等。
五、保密条款
5.1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获取的对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市场信息等,应予以严格保密。
签订日期: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
7.1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
8.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8.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
代表(签名):__________代表(签名):__________
三、代销价格与结算
3.1乙方销售代销产品的价格不得低于甲方规定的最低售价。

代销药品管理制度

代销药品管理制度

代销药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医院代销药品的管理,确保医院代销药品的安全、合法和

有效使用,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依据《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全部涉及代销药品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药品代销管理流程

第三条采购代销药品

1.医院代销药品的采购需经医院药品采购部门负责人提出申

请,经医院药品采购委员会审批后方可进行。

2.在采购过程中,应充分考虑药品的质量、价格、供货渠道

和相关资质等因素,选择合格的供应商,并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明确产品规格、采购数量、价格、交期及售后服务等具体内容。

第四条质量管理

1.医院代销药品在进货时,应进行质量验收,对验收不合格

的药品,应及时退货,并追究供应商的责任。

2.医院应建立药品质量追溯制度,追溯代销药品的生产企业、

进货渠道、销售记录等信息,以确保药品的质量可追溯。

第五条库存管理

1.医院应建立代销药品的库存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库存盘点,

严格掌控库存数量,确保药品不过期、不滞销。

2.药品库存不得超出规定的有效期,对即将过期的药品应及

时报废,并依照规定程序进行销毁或退货处理。

第六条销售管理

1.医院代销药品的销售由医院药房或指定的销售点负责,销

售人员必需具备相关资质和专业知识。

2.销售人员应依据患者的需求,供应专业的药品咨询和服务,并保证销售的药品质量和有效性。

3.对于特殊药品,销售人员应提示患者依照医生的处方和引

导使用,避开药物滥用和误用。

第七条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

1.医院应建立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制度,对于显现药品不良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

⽂号:银监发[2016]24号

颁布⽇期:2016-05-05

执⾏⽇期:2016-05-05

时效性:现⾏有效

效⼒级别:部门规章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型银⾏、股份制银⾏,邮储银⾏,外资银⾏:

近年来,随着商业银⾏代理销售业务快速发展,部分商业银⾏出现误导销售、未经授权代理销售、私⾃销售产品以及与合作机构风险责任不清等问题。为规范商业银⾏代理销售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代理销售业务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基本原则

本通知所称代理销售业务(以下简称代销业务)是指商业银⾏接受由国务院银⾏业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持有⾦融牌照的⾦融机构(以下简称合作机构)委托,在本⾏渠道(含营业⽹点和电⼦渠道),向客户推介、销售由合作机构依法发⾏的⾦融产品(以下简称代销产品)的代理业务活动。

(⼀)商业银⾏开展代销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政法规和国务院⾦融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严格代销业务管理,防范代销业务风险。

(⼆)商业银⾏开展代销业务,应当符合国务院⾦融监督管理机构关于代销有关⾦融产品的资质要求。

(三)商业银⾏开展代销业务,应当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充分揭⽰代销产品风险,向客户销售与其风险承受能⼒相匹配的⾦融产品。

(四)商业银⾏应当在代销业务与其他业务之间建⽴风险隔离制度,确保代销业务与其他业务在账户、资⾦和会计核算等⽅⾯严格分离。

产品代销及注意事项

产品代销及注意事项

产品代销及注意事项

在现代商业社会中,产品代销成为了一种常见的销售模式。通过代销,生产者可以将自己的产品推广到更广阔的市场中,而代销商则可以获得销售提成,实现互利共赢。然而,在进行产品代销时,需要注意一些事项,以确保代销过程的顺利进行并达到预期效果。本文将就产品代销及注意事项进行探讨。

一、产品代销概述

产品代销是指生产企业委托其他公司或个人销售其产品,并按一定比例给予销售提成的一种销售方式。通过产品代销,生产者可以通过代销商的渠道网络达到更多的消费者,提高产品曝光度和销售量。代销商则能够借助生产者的产品进行销售,从中获取利润。

二、选择合适的代销商

1. 了解代销商的实力与信誉

在选择代销商时,必须要了解其实力和信誉。代销商的实力包括销售网络、团队规模和销售经验等因素。只有确保代销商有足够的实力才能够更好地推广和销售产品。代销商的信誉则体现在其合作历史、行业口碑以及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等方面。要确保代销商有良好的信誉,以保证产品形象和声誉。

2. 确定代销商的市场覆盖能力

代销商的市场覆盖能力直接关系到产品销售的范围和销售潜力。通过了解代销商的市场覆盖能力,可以选择出合适的代销商,确保产品能够进入目标市场并得到良好的销售。

3. 评估代销商的销售资源和能力

代销商的销售资源和能力决定了产品在市场中的竞争力。销售资源包括销售团队、渠道和客户资源等。要确保代销商具备充足的销售资源和强大的销售能力,以推动产品销售并提升市场份额。

三、产品代销注意事项

1. 签订代销合同

在进行产品代销时,生产者和代销商应当签订代销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代销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产品信息、代销商的销售义务、销售提成、合同期限和解除合同的相关条款等。通过签订代销合同,可以保障双方的权益并规范代销行为。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讲解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讲解
险产品销售监管规则的关系、与期货IB规定的关系
22
(五)关注要点
1.关于调整范围。
与代销基金规定的关系: 若证券公司仅代销基金,取得基金代销资格即可;若还要代 销其他金融产品,还需要取得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资格。
23
(五)关注要点
1.关于调整范围。
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销售监管规则的关系: 按照《立法法》的精神,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除遵守
合伙企业合伙份额(或有限公司股权)形式的私募 股权投资基金暂不纳入代销范围。
40
(五)关注要点
8.关于代销合同
第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代销合同。代销 合同应当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并明确约定以下事项:(一)向客户 进行信息披露、风险揭示以及后续服务的相关安排;(二)受理 客户咨询、查询、投诉的相关安排和后续处理机制;(三)出现 委托人对客户违约情况下的处置预案和应急安排;(四)因金融产 品设计、运营和委托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产 生的责任由委托人承担,证券公司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 及其配套通知讲解
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 2012年11月 上海
1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 (证监会公告[2012]34号 )
2012年11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相关材料一览

代购代销规章制度内容范本

代购代销规章制度内容范本

代购代销规章制度内容范本如下:

第一条总则

1.1 本制度旨在规范代购代销业务的行为,保障公司、客户及代购代销商的合法权益,明确各方权责,促进业务的健康发展。

1.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从事的代购代销业务活动,代购代销商、客户均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条代购代销商的资格与义务

2.1 代购代销商应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业务能力,具备相应的经营资格。

2.2 代购代销商应按照公司的要求,负责代购代销产品的推广、销售和售后服务。

2.3 代购代销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公司的代购代销政策,确保代购代销产品的质量、价格和供应。

2.4 代购代销商应按照公司的规定,履行佣金支付、费用承担等合同义务。

第三条代购代销产品的质量管理

3.1 代购代销产品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2 代购代销商应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确保代购代销产品的质量。

3.3 代购代销商应定期对代购代销产品进行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确保产品质量。

3.4 代购代销商应按照公司的要求,提供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和相关资料。

第四条代购代销产品的价格管理

4.1 代购代销产品的价格应遵循市场规律和公司的定价政策。

4.2 代购代销商应严格执行公司的价格政策,不得擅自降低或提高代购代销产品的价格。

4.3 代购代销商应按照公司的要求,公布代购代销产品的价格,保证价格的透明度。

4.4 代购代销商在促销活动中,应遵守公司的促销政策,确保代购代销产品的价格符合市场定位。

第五条代购代销产品的供应与配送

5.1 代购代销商应按照公司的要求,按时供应代购代销产品,确保产品的供应链稳定。

银行代销管理制度

银行代销管理制度

银行代销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代销业务管理,保障客户利益,加强代销人员行为监管,提升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银行代销业务管理,包括人员管理、业务管理、风险管控等内容。

第三条银行代销业务的管理应当遵循合规、诚信、专业、高效的原则,确保代销业务合法、规范、安全、有效开展。

第四条银行代销业务管理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法律法规、银行监管规定以及内部规章制度的要求。

第二章人员管理

第五条银行代销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业务资格和执业证书,且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代销业务。

第六条银行应当建立明确的代销人员招募、使用、培训和考核制度,确保代销人员素质的稳步提升。

第七条银行代销人员在从事代销业务前,应当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严格按照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业务推介。

第八条银行代销人员在代销业务过程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不得虚假承诺、夸大业绩、误导客户行为。

第三章业务管理

第九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代销业务合同管理制度,明确代销产品的销售、赎回等相关流程和要求。

第十条银行代销产品应当严格按照市场准入和资质认定要求进行选择,确保产品的合法、合规。

第十一条银行代销产品的销售宣传应当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夸大褒奖、误导行为。

第十二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代销产品风险评价和定价机制,确保代销产品风险可控。

第四章风险管控

第十三条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代销产品风险管理制度,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第十四条银行应当建立代销产品销售审核机制,确保产品销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银行内部规章的要求。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2020修正)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2020修正)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行为,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代销金融产品,是指接受金融产品发行人的委托,为其销售金融产品或者介绍金融产品购买人的行为。

第三条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监会的规定,取得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资格。

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证券公司增加常规业务种类的条件和程序,对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资格申请进行审批。

第四条证券公司可以代销在境内发行,并经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或者备案的各类金融产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禁止代销的除外。

第五条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适当性原则,避免利益冲突,不得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第六条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建立委托人资格审查、金融产品尽职调查与风险评估、销售适当性管理等制度。

证券公司应当对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明确内设部门和分支机构在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中的职责。禁止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擅自代销金融产品。

第七条接受代销金融产品的委托前,证券公司应当对委托人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确认委托人依法设立并可以发行金融产品后,方可接受其委托。

第八条证券公司应当审慎选择代销的金融产品,充分了解金融产品的发行依据、基本性质、投资安排、风险收益特征、管理费用等信息。证券公司确认金融产品依法发行、有明确的投资安排和风险管控措施、风险收益特征清晰且可以对其风险状况做出合理判断的,方可代销。

银行代销产品时的规章制度

银行代销产品时的规章制度

银行代销产品时的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代销产品的销售行为,保障客户权益,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银行代销产品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由商业银行通过自身渠道向客户销售。

第三条银行代销产品的销售应遵循合法合规、诚实守信、客户至上、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章适用于商业银行代销产品的销售行为。

第二章产品甄选及合规性审核

第五条商业银行在代销产品前应成立专门的产品甄选委员会,负责审核和甄选代销产品。

第六条产品甄选委员会应包括风险管理部门、合规部门、投资银行部门等相关部门的代表,不得涉及销售渠道的人员。

第七条产品甄选委员会应及时收集代销产品的相关信息,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是否符合商业银行的销售标准。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对代销产品的发行机构进行合规性审查,确保其经营合法合规。

第九条商业银行在代销产品前,应签订明确的代销协议,并明确产品的销售标准、合规要求等。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根据代销产品的特点,定期评估产品的质量、风险等情况,保证产品销售的合规性。

第三章销售流程及宣传材料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产品销售流程,确保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符合规定。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在销售代销产品前,应向客户提供详细的产品说明书,包括产品的收益率、风险等信息。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销售宣传材料,确保所传递的信息真实、准确。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指导销售人员,注重客户需求,提供专业化的销售服务。

第四章风险管理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在销售代销产品前,应对产品的风险进行评估,确保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匹配。

三方产品代销协议

三方产品代销协议

三方产品代销协议

1. 背景和目的

本协议旨在就三方产品代销事宜明确各方的权益和义务。甲方、乙方、丙方作为合作伙伴,希望通过代销合作实现共同利益最大化。本协议适用于三方产品代销的全部活动。

2. 定义

2.1 甲方:指(公司名称),代表三方协议的签约主体。

2.2 乙方:指(公司名称),作为甲方的合作伙伴,通过代销方式销售甲方产品。

2.3 丙方:指(公司名称),作为中介机构,协助甲方和乙方进行合作的对接、管理和监督。

2.4 产品:指甲方生产或提供的商品或服务。

3. 代销对象

3.1 代销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产品:(列出甲方产品的名称和相关描述)

3.2 甲方有权根据市场需求和产品调整对代销对象的范围和规定,但需提前通

知乙方和丙方。

4. 代销职责和义务

4.1 乙方有责任通过各种合法手段,积极促进代销对象的销售,并且应确保销售过程中的客户满意度。

4.2 乙方需遵守甲方关于代销产品的销售政策和规定,保证代销对象的价格和质量符合甲方的标准和要求。

4.3 乙方应建立健全的销售网络和客户关系管理制度,及时向丙方提供相关销售数据和经营报告。

4.4 乙方应积极参与由甲方和丙方组织的培训和会议,以提升代销能力和专业素养。

4.5 乙方承担代销对象商品的售后服务和客户投诉处理工作。

5. 代销费用和报酬

5.1 乙方代销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由乙方自行承担。

5.2 甲方与乙方达成销售目标后,将按约定支付相应的代销报酬给乙方。

5.3 代销报酬的结算方式和时间由甲方和乙方协商确定,并在协议中明确。

6. 知识产权和保密

6.1 甲方享有代销对象所有的知识产权和商业机密。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是指证券公司与金融机构合作,代理销售其发行的金融产品。

第三条: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遵循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与金融机构签订代销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时,应向客户提供充分、准确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的风险、收益、流动性等情况,确保投资者理解产品的特点和风险。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审查机制,对代销的金融产品进行评估和筛选,确保产品的合规性和适用性。

第七条:证券公司应建立客户风险评估机制,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提供适合其投资需求的金融产品。

第八条:证券公司应建立投资者适当性认证制度,通过对客户的投资经验、风险偏好等进行评估,确保客户具备购买和持有

金融产品的适当性。

第九条: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建立投资者风险提示制度,向客户清楚、明确地告知产品的风险情况,提醒客户理性投资,避免盲目追求高收益。

第十条: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建立资金管理制度,保障客户资金的安全性,防范资金风险。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建立投诉处理制度,积极处理客户投诉,及时解决问题,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应定期向金融监管部门报送代销金融产品的情况,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管理规定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可能被取消代销资格。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要点解读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要点解读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要点解读

一、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相关材料一览

(一)《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草案)反馈意见及处理情况通报

机构监管情况通报2012年第12期,2012年11月12日

(二)业务资格审核指南

证监会网站机构部栏目

(三)证券公司销售金融产品统计报表

CISP

二、关注要点:

(一)关于调整范围

1、与代销基金规定的关系

若证券公司仅代销基金,取得基金代销资格即可;若还要代销其他金融产品,还需要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资格

2、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销售监管规则的关系

按照《立法法》的精神,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除遵守本规定以外,还要遵守银监、保监的规定。

(二)关于业务资格

1、第三条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监会的规定,取得代销金融产品的业务资格。

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证券公司增加常规业务种类的条件和程序,对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资格申请进行审批。

关注要点:资格条件申请材料

2、具体要求

最近2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处罚,最近1年未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或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受到有关机关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调查的情形

有拟负责申请增加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适当数量的拟从事申请增加业务的就业人员

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事故;与申请增加业务有关的信息系统符合规定

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且持续经营已满1年,再次申请增加业务种类的,距前次申请获批超过6个月

现有业务经营管理状况良好

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其他要求

3、申请材料目录:

代销的经营范围

代销的经营范围

代销的经营范围

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

第一篇示例:

代销指的是一种商业模式,即经销商(或代理商)从生产商处采购产品,再以较高的价格向终端用户(或零售商)销售,从而获取利润。代销的经营范围可以涵盖各个行业领域,从食品、服装、电子产品到

化妆品、家居用品等,都可以进行代销。代销的经营范围主要取决于

经销商选择的产品类型和市场需求。

代销的经营范围包括了各种食品类产品。食品是人类日常生活不

可或缺的一部分,因此在食品领域进行代销可以涵盖各种不同类型的

产品,比如糕点、饮料、零食等。经销商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实

力选择适合的食品产品进行代销,通过有效的渠道管理和营销策略,

提高产品销售量和市场占有率。

代销的经营范围还包括了电子产品和数码产品。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产品和数码产品已经成为了现代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因此代

销这类产品也可以具有相当的市场需求。经销商可以选择各种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相机等电子产品进行代销,通过良好的产品品质和售

后服务吸引消费者,提高销售额和市场份额。

代销的经营范围非常广泛,可以涵盖各种不同行业领域的产品。

经销商可以根据自身经营实力和市场需求选择适合的产品进行代销,

通过有效的渠道管理和市场宣传提升产品的竞争力和知名度,实现销

售增长和利润提升。在未来的商业竞争中,代销模式将继续发挥着重

要作用,为消费者提供更多选择,促进产业的发展和经济的增长。

第二篇示例:

代销的经营范围是指代销商可以代理什么样的产品进行销售。一

般来说,代销的经营范围是根据代销合同中的约定来确定的,代销商

必须按照合同中规定的范围进行销售,并遵守相关的销售规定和要求。代销的经营范围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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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行为,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代销金融产品,是指接受金融产品发行人的委托,为其销售金融产品或者介绍金融产品购买人的行为。

第三条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监会的规定,取得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资格。

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证券公司增加常规业务种类的条件和程序,对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资格申请进行审批。

第四条证券公司可以代销在境内发行,并经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或者备案的各类金融产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禁止代销的除外。

第五条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适当性原则,避免利益冲突,不得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第六条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建立委托人资格审查、金融产品尽职调查与风险评估、销售适当性管理等制度。

证券公司应当对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明确内设部门和分支机构在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中的职责。禁止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擅自代销金融产品。

第七条接受代销金融产品的委托前,证券公司应当对委托人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确认委托人依法设立并可以发行金融产品后,方可接受其委托。

第八条证券公司应当审慎选择代销的金融产品,充分了解金融产品的发行依据、基本性质、投资安排、风险收益特征、管理费用等信息。证券公司确认金融产品依法发行、有明确的投资安排和风险管控措施、风险收益特征清晰且可以对其风险状况做出合理判断的,方可代销。

第九条证券公司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代销合同。代销合同应当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并明确约定以下事项:

(一)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风险揭示以及后续服务的相关安排;

(二)受理客户咨询、查询、投诉的相关安排和后续处理机制;

(三)出现委托人对客户违约情况下的处置预案和应急安排;

(四)因金融产品设计、运营和委托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产生的责任由委托人承担,证券公司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第十条证券公司应当在代销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金融产品说明书、宣传推介材料和拟向客户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对所代销金融产品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并划分风险等级,确定适合购买的客户类别和范围。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向客户推介金融产品,应当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和收入状况、金融知识和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等基本情况,评估其购买金融产品的适当性。

证券公司认为客户购买金融产品不适当或者无法判断适当性的,不得向其推介;客户主动要求购买的,证券公司应当将判断结论书面告知客户,提示其审慎决策,并由客户签字确认。

委托人明确约定购买人范围的,证券公司不得超出委托人确定的购买人范围销售金融产品。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客户披露委托人提供的金融产品合同当事人情况介绍、金融产品说明书等材料,全面、公正、准确地介绍金融产品有关信息,充分说明金融产品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主要风险特征,并披露其与金融合同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代销的金融产品流动性较低、透明度较低、损失可能超过购买支出或者不易理解的,证券公司应当以简明、易懂的文字,向客户作出有针对性的书面说明,同时详细披露金融产品的风险特征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匹配情况,并要求客户签字确认。

证券公司应当向客户说明,因金融产品设计、运营和委托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产生的责任由委托人承担,证券公司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第十四条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方式误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

(二)采取抽奖、回扣、赠送实物等方式诱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

(三)与客户分享投资收益、分担投资损失;

(四)使用除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外的其他账户,代委托人接收客户购买金融产品的资金;

(五)其他可能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证券公司从事代销金融产品活动的人员不得接受委托人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利益。

第十五条金融产品存续期间,客户要求了解金融产品相关信息的,证券公司应当向客户告知委托人提供的金融产品相关信息,或者协助客户向委托人查询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如实记载向客户推介、销售金融产品的有关情况,依法妥善保管与代销金融产品活动有关的各种文件、资料。

第十七条证券公司从事代销金融产品活动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并遵守证券从业人员的管理规定。

证券公司应当对金融产品营销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保证其充分了解所负责推介金融产品的信息及与代销活动有关的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和监管要求。

第十八条证券公司应当健全客户回访制度,明确代销金融产品的回访要求,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理不当销售金融产品及其他违法违规问题。

第十九条证券公司应当妥善处理与代销金融产品活动有关的客户投诉和突发事件。涉及证券公司自身责任的,应当直接处理;涉及委托人责任的,应当协助客户联系委托人处理。

第二十条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证券公司销售本公司金融产品的,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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