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备考刑法知识点: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
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主观界限——以“非法占有目的”为中心
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主观界限——以“非法占有目的”为中心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是我国刑法体系中重要的经济犯罪罪名,两者都是指公职人员违反职责、非法占有或转移公共财物的行为。
但是,两者之间存在着一些主观界限,其中以“非法占有目的”为中心是最为突出和重要的。
“非法占有目的”是判断是否构成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核心,因为只有具备了这个先决条件,才能说公职人员的行为满足了刑法的相关规定。
具体来说,所谓非法占有是指以不当的手段获取公共财物,并借机占为己有或滥用。
而非法占有的目的,则包括了以个人私利为主要目标,但也有可能是为了谋取他人的利益或者是其他不正当目的。
在现实生活中,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案例非常之多,且时有发生。
下面列举三个不同的案例来说明这些罪名的主观界限和非法占有目的所扮演的角色。
第一个案例是央视名嘴贾玲涉嫌挪用公款罪。
据报道,贾玲从央视公共经费中挪用了约90万元购买了一辆豪车,并进行了私人使用,造成公款浪费。
在这个案例中,贾玲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排除管制,明显侵占了国家财产,但其非法占有目的不是为了谋取个人利益,而是为了炫耀和提高自己的社会地位,因此最后法院将其定罪。
第二个案例是湖南益阳市副市长汤跃涉嫌贪污罪。
据报道,汤跃在担任市长期间,多次收受企业贿赂,涉及资金高达数百万元。
在这个案例中,汤跃的行为属于贪污罪,其非法占有目的主要是为了谋取个人利益,获取财物和权力。
汤跃被法院定罪,并被判处有期徒刑。
第三个案例则是赵忠祥涉嫌挪用公款案。
据报道,赵忠祥是中国电视演唱会的主持人,其任职期间涉嫌挪用公款400万元人民币,并已返还100万元,承认自己犯了错误。
在这个案例中,赵忠祥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罪,其非法占有目的主要是为了支持自己的商业项目,为自己谋取私利。
最终,法院判处赵忠祥两年有期徒刑。
综上所述,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主观界限主要体现在非法占有的目的上,因为只有当公职人员有了个人谋取利益的意图时,才能够说他/她犯罪。
刑法中的挪用公款罪与单位受贿罪
刑法中的挪用公款罪与单位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和单位受贿罪是刑法中涉及经济犯罪的两个重要罪名。
本文将分别对这两个罪名进行介绍,并探讨其特点和差异。
一、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是指公务员或者其他负有保管、管理公款的人员,挪用公款,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侵犯国家财产,在法律上构成犯罪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有三点:一是主体必须是公务员或者其他负有保管、管理公款的人员;二是挪用的对象必须是公款;三是挪用的数额必须较大。
挪用公款罪主要特点如下:1. 主体限定:挪用公款罪限定了主体人群,只适用于公务员或者其他负有保管、管理公款的人员。
2. 对象限定:挪用公款罪的对象是公款,即公共财产。
3. 数额要求:挪用公款数额必须较大,数额较小的情况通常属于其他相关罪名。
4. 罪责严重:因为挪用公款涉及国家利益,所以挪用公款罪的罪责较重,公务员或者其他负有保管、管理公款的人员被判刑的可能性较高。
二、单位受贿罪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单位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有四点:一是国家工作人员;二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三是为单位谋取利益;四是收受财物。
单位受贿罪主要特点如下:1. 主体限定:单位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非挪用公款罪中的公务员或管理人员。
2. 职务便利:单位受贿罪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单位或其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谋取利益。
3. 利益对象:单位受贿罪要求该行为是为单位谋取利益,与挪用公款罪的公共财产对象有所不同。
4. 财物收受:单位受贿罪要求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财物,与挪用公款罪的挪用公款行为有所不同。
挪用公款罪与单位受贿罪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主体对象、行为对象和行为方式上。
挪用公款罪主要针对公务员或管理人员挪用公款的行为,侵犯的是公共财产;而单位受贿罪主要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单位或其他组织违法谋取利益,涉及非法收受财物。
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公职人员贪腐犯罪的打击
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公职人员贪腐犯罪的打击公职人员的贪腐行为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而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常常是他们所犯罪行的核心。
为了打击贪腐犯罪,保持社会公平正义,我们需要加强对这两种罪行的严惩和防范。
一、贪污罪的定义与特点贪污罪是指公职人员在担任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非法占有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公共财物或者其他人民群众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的主要特点如下:1. 行为主体是公职人员:仅限于担任公职人员的犯罪行为。
2. 行为对象是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犯罪行为主要以非法获取公共财物为目的,也包括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3. 侵占或非法占有: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财物并据为己有。
二、挪用公款罪的定义与特点挪用公款罪是指公职人员在行使职务中,挪用或者私分公共财物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的主要特点如下:1. 行为主体是公职人员:仅限于担任公职人员的犯罪行为。
2. 行为对象是公共财物:主要以挪用或私分公共财物为目的。
3. 挪用或私分:将公共财物转移至个人或他人名下,占为己有或分享给他人。
三、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打击措施要有效打击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我们应采取以下措施:1. 建立健全反贪污制度:加强公职人员的监管和教育培训,建立完善的反腐倡廉制度。
2. 加大惩处力度:严厉打击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责任。
3. 强化预防机制:加强对公务人员资产的申报和监督,建立起完善的财产来源调查制度。
4. 推进政务透明: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提高政府的透明度,让公众监督权力运行。
5. 加强国际合作:与其他国家加强反腐败合作,打击跨国贪污团伙。
四、案例分析:成功打击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经验以下是一些成功案例,通过打击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取得了显著的效果:1. A案:某市原市长因贪污罪被依法判刑,司法机关追缴其侵占的公共财物,为社会树立了公正正义的形象。
2. B案:某县原财务局局长因挪用公款罪被依法审判,司法机关通过反贪局配合,成功追回挪用的公共财物,彰显了法律的威严。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别与联系:犯罪意图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别与联系:犯罪意图对于行为人自己所保管的公款发生短少,但是却拒绝供认公款去向的情况,到底是认定为贪污罪还是挪用公款罪,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认识。
将公款挪为己用如何定性梁红在担任某局行政处财务科会计期间,于1996年8月至1999年9月采取提取现金、转款不记账等手段,伙同张伟多次将该局公款670余万元支出。
梁红将大部分款项交给张伟用于营利活动,小部分赃款被二人挥霍。
在此期间,梁红和张伟先后归还公款145万元。
除追回赃款及汽车外,尚有公款人民币480余万元不能归还。
检察机关以挪用公款罪起诉后,一审法院认定构成贪污罪,理由是:梁红和张伟二人使用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从梁红分管的银行账户中先后150余次提款、转款共计670万元。
其间因单位需要用款,二人恐罪行败露,先后将人民币145万元用于归还单位。
二人犯罪的手段、情节均具有侵吞和将公款据为己有的主观故意,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部分公款被挥霍,但梁红并没有采用平账或销毁账目等其他方式改变公款的所有权,且在私自支出使用公款期间,还陆续归还人民币145万元。
这些事实均足以证实其与张伟没有非法占有公款的主观目的。
故原审法院认定梁红、张伟犯贪污罪不准确,改判为挪用公款罪。
司法实践中一般对于使用巨额公款进行高风险投资、赌博等行为以挪用公款罪加以认定。
行为人往往明知将所挪用公款投资股票或期货交易甚至进行赌博,风险极大,极可能导致根本无法归还的后果发生,但是仍然投入并最终造成大量公款无法归还。
这种心态实际上是对挪用公款不退还的结果持一种间接故意的放任态度。
这种放任已经侵犯了公款的最终处分权,并导致公款无法归还的后果,应当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笔者认为,对于此类行为,包括将公款大肆挥霍的行为,明知所使用公款可能无法归还仍然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建议在立法上规定为贪污罪予以严惩。
我国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的规定,实际上最早就来源于贪污罪。
二者在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对象、犯罪手段、对犯罪对象控制的时间要求以及数额、情节、行为人的主观目的等方面都有所区别。
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如何区分,与职务侵占罪的主要区别
贪污罪与挪⽤公款罪如何区分,与职务侵占罪的主要区别⼀、贪污罪与挪⽤公款罪如何区分两者在客观上都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两者在客观上均是利⽤职务之便;主观上两者都是出于直接故意。
但是,作为两种不同犯罪形式,两者⼜有如下区别:(1)主观⽅⾯不同。
前者只是暂时使⽤,后者具备⾮法占有的故意,并没有打算归还。
(2)构成犯罪的时限要求不同。
前者挪⽤公款数额较⼤归个⼈进⾏⾮营利性的合法使⽤的,必须⾮法控制公款超过三个⽉未还才构成犯罪;⽽贪污罪只要⾮法占有了公物即构成犯罪。
(3)在特定情况下的法律后果不同。
如挪⽤公款未超过⼀万元归个⼈进⾏⾮营利性的合法使⽤时,超过三个⽉后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不认为犯罪;⽽贪污⾏为⼀经实施,即使在案发前全部退赃也不影响其犯罪的构成。
(4)刑程度不同。
后者要⽐前者处罚重。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主要区别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主要区别在于:(1)犯罪主体不同。
前者是国家⼯作⼈员;后者是公司或其他单位中除国家⼯作⼈员以外的其他⼯作⼈员。
(2)犯罪客体不同。
前者侵犯的是国家⼯作⼈员公务⾏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后者侵犯提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3)犯罪对象不同。
前者只限于公共财产;后者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其中既公共财产,也包括私⼈财产。
(4)法定刑上有所不同。
前者的最⾼法定刑为死刑;后者的最⾼法定刑却只有⼗五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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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与刑罚对比
刑法中的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与刑罚对比在刑法中,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都是与财务犯罪相关的罪名。
尽管两者都涉及公共资金的非法使用,但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在实质和罪责上有明显的区别。
本文将对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定义、要件、处罚以及罪责进行详细的区分和对比。
一、贪污罪的定义与要件贪污罪是指公职人员明知是属于国家、集体或者公民的财物,占为己有或者为他人使用、管理,非法侵占、挪用或者私分的行为。
其犯罪主体必须是公职人员,行为涉及到的财物必须是属于国家、集体或者公民的,并且需满足非法占为己有、非法使用、管理和非法侵占、挪用或者私分的要件。
贪污罪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83 条进行规定。
二、挪用公款罪的定义与要件挪用公款罪是指财经工作人员在职务上具有保管、使用、管理公款的职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或者为他人使用的行为。
其犯罪主体可以是各种财经工作人员,行为涉及到的资金必须是公款,并且需满足非法占有或为他人使用的要件。
挪用公款罪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83 条规定。
三、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1. 犯罪主体不同:贪污罪的主体对象是公职人员,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对象则是财经工作人员。
贪污罪的主体对象的特点是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公职岗位上工作的人员;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对象则是具有负责保管、使用和管理公款等职务的人员,包括各级政府、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等。
2. 犯罪对象不同: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属于国家、集体或者公民的财物,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款。
公款的定义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经济活动中形成、保管、使用和管理的资金,具有公共性质和非个人所有权。
3. 犯罪构成要件不同:贪污罪构成要件包括非法占为己有、非法使用、管理和非法侵占、挪用、私分三个方面;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则是挪用或为他人使用公款,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四、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刑罚对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刑罚范围和量刑标准是不同的。
2015年政法干警招录考试(专业综合-基础课-法律硕士类)真题及答案解析
2015年政法干警招录考试(专业综合-基础课-法律硕士类)真题及答案解析(1/20)单项选择题第1题甲(华裔,F国人)因在国外贩毒被通缉,逃到我国境内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我国对此案行使刑事管辖权的依据是( )。
A.属地原则B.属人原则C.保护原则D.普遍管辖原则下一题(2/20)单项选择题第2题甲酒后驾车遇交警检查,甲停车后,因担心酒驾被发现,突然启动车辆逃跑,交警赵某抓住车门不放,甲猛打方向盘甩倒赵某,致其重伤。
甲对赵某重伤的心理态度是( )。
A.直接故意B.间接故意C.过于自信的过失D.疏忽大意的过失上一题下一题(3/20)单项选择题第3题甲深夜翻墙进入一院落盗窃农用三轮车,将车推出院门发动后,被主人发现,甲弃车逃走。
甲的行为属于( )。
A.盗窃预备B.盗窃中止C.盗窃未遂D.盗窃既遂上一题下一题(4/20)单项选择题第4题甲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执行7年后被假释,在假释考验满1年时,甲又犯诬告陷害罪(应判处有期徒刑5年)。
撤销假释后,对甲量刑的幅度是( )。
A.10年以上15年以下B.7年以上12年以下C.5年以上8年以下D.8年以上10年以下上一题下一题(5/20)单项选择题第5题甲(15周岁)绑架曲某后,向曲父索要10万元赎金未果,便将曲某杀死。
对甲可以判处的最重刑罚是( )。
A.15年有期徒刑B.无期徒刑C.死刑立即执行D.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上一题下一题(6/20)单项选择题第6题甲伪造保险公司保险单,先后与230人签订保险合同,收取保费70余万元。
甲在保单上留有真实的联系电话,当投保人发生保险事故时,甲便及时理赔。
后案发,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
A.合同诈骗罪B.保险诈骗罪C.非法经营罪D.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上一题下一题(7/20)单项选择题第7题甲因失恋对社会心生不满,在街道上用刀片偷划他人身体,一个月内划伤20余人,其中二人被划成轻伤。
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
A.寻衅滋事罪B.故意伤害罪C.侮辱罪D.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上一题下一题(8/20)单项选择题第8题狱医甲工作不负责任,为装病的犯人王某出具就医诊断书,导致王某在外出就医期间脱逃,造成严重后果。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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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是具有不同社会危害性的两种犯罪。
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财产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四种权能,而挪用公款罪只是侵犯了公款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
在一般场合,两者的界限是容易划分的,但在一些特殊的案件中,如行为人挪用公款后产生了非法占有故意的情形下,定性上可能发生混淆。
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一是两者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
贪污罪的主观故意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不准备归还;而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故意是暂时占有并使用公款,打算以后予以归还。
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故意和目的是这两个罪名最重要的区别。
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不归还”既包括主观上不想还,也包括客观上无力退还。
如果行为人挪用公款以后由于客观原因缺乏偿还能力,无法归还亦被认定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不准备归还,以贪污罪论处。
二是两者的行为方式不同。
贪污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侵吞、盗窃、骗取等方法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由于行为人往往采取销毁、涂改、伪造单据、账目等手段,故在现实生活中难以发现公共财物已经被非法侵吞;而挪用公款罪的行为表现为擅自决定动用本单位公款,虽然有时也采取一些欺骗手段,但一般不采用侵吞、盗窃、骗取手段。
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备考刑法知识点: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
2015年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备考刑法知识点: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在政法干警专业综合考试中,会考查考生对刑法的理解,为帮助考生高效备考,专家特总结了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知识点,希望考生能识记。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都是特殊主体。
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可以归纳为四种情形: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另外,在乡镇以上党的机关、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在判断是否属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一特殊主体身份的时候,还要看它是否在行使与职权有关的行为即从事公务,及是否依法行使。
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是通过不正当途径取得的不影响刑法上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但如果是冒充国家工作人员从事活动的,则不能成为刑法上的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构成犯罪的,只能依照刑法第279条招摇撞骗罪处罚。
理论上通常认为,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故意和目的。
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的主观方面虽然都是故意,但故意的内容不同。
挪用公款罪是非法占用公款,目的在于非法取得对公款的使用权。
贪污罪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目的在于非法取得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即意图永远地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若行为人以“挪用”的方式取得公款后,携带公款潜逃,挥霍公款,使用公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致使公款不能退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
论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本质区别
论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本质区别作者:刘东姜传伟李兵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30期摘要刑法理论界一般认为,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别在于二者的客体不同:挪用公款侵犯的是公款所有权中的占有和使用权,而贪污侵犯是公款所有权的全部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
笔者认为这是一种误解,挪用公款和贪污侵犯的客体都是公款的全部权能,二者的本质区别在于:贪污罪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挪用公款罪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关键词挪用公款贪污犯罪目的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261-02按照民法原理,所有权包含四项权能,即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客体都包含了公共财产所有权的内容。
贪污罪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整体,这在刑法理论界是没有争议的,但挪用公款罪侵犯公共财产所有权何种权能的问题,理论界存在着争议。
对这个问题,刑法学界有四种观点。
一权能说认为挪用公款侵犯了公款的使用权;二权能说认为挪用公款侵犯了公款的占有、使用权;三权能说认为挪用公款侵犯了公款的占有、使用、收益权,没有侵犯处分权;四权能说认为挪用公款侵犯了公款所有权的全部权能。
一权能说显然是无法成立的,因为行为人对公款的使用是以对公款的占有为前提的,因此,侵犯公款的使用权的同时也必然侵犯公款的占有权。
二权能说也有明显的缺陷,实践中有很多挪用公款行为不仅侵犯了公款的占有、使用权,同时也侵犯了公款的收益权,比如公款私存现象就是典型适例。
三权能说是我国目前刑法理论界的通说,但笔者认为此说仍不够全面、深刻,笔者同意四权能说。
该说强调在公款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受到侵犯之时,公款的处分权也是难于实现的。
如同甲打伤了乙的手臂,也就打伤了这个“人”一样,侵犯所有权中的任何一项权能也就意味着对所有权的侵犯。
有论者进一步指出:“至于挪用公款罪是否侵害到所有权全部权能的问题,应对将行为人主观上意图侵害的客体内容与客观上侵害的客体内容加以区别。
了解刑法中的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
了解刑法中的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在刑法中,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都属于与公共财产相关的犯罪行为。
虽然两者都涉及财产的非法占有,但在性质和构成要件上存在一些区别。
首先,贪污罪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致使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行为。
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具有公职身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致使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其中,行为人必须具有公职身份,即具有公务员、国家工作人员等特定身份,才能被追究贪污罪的责任。
而关键的要件是滥用职权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即行为人通过滥用职权、索取贿赂等手段非法获取物质利益,对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
而挪用公款罪则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非法将所掌握、管理的公款挪为自己或他人使用,致使公共财产遭受损失的犯罪行为。
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负责保管、管理公款,将所掌握、管理的公款挪为自己或他人使用,并造成公共财产的损失。
与贪污罪相比,挪用公款罪侧重于行为人职务上的特殊地位和掌握公款的权力,行为人将公款挪为自己或他人使用,从而导致公共财产损失。
可以看出,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在行为主体、构成要件上有所不同。
贪污罪主要涉及具有公职身份的人员,通过滥用职权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
而挪用公款罪则主要针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行为人非法将所掌握、管理的公款挪为自己或他人使用,导致公共财产的损失。
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作为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严重危害了国家财产和社会公共利益。
依法对这两种犯罪予以打击,不仅是保护国家和社会财产安全的需要,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
对于行为人而言,必须明确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区别,切实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权谋私,维护公共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大局。
刑法复习(行贿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贪污罪)
刑法(行贿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贪污罪)①行贿罪1.行贿时被当场拒绝,构成行贿罪未遂。
2.行贿人以赝品作为贿赂时受贿数额的认定,应当分不同的情况处理:(1)行贿人明知是赝品,谎称是真品,按照真品的价格向受贿人行贿的,按照赝品的价格认定行贿数额;(2)行贿人不知道是赝品,误以为是真品,按照真品的价格向受贿人行贿的,不计算数额,仅按照情节轻重处理,并且认定为行贿既遂。
3.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 3 万元以上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4.行贿罪与受贿罪属于对向犯,一般情况下,双方同时成立犯罪。
②挪用公款罪1.挪用公款罪处罚条件:(1)非法活动型:非法目的+3 万元;(2)营利活动型:营利活动+数额较大+5 万元;(3)超期未还型:一般活动+数额较大+5 万元+超过 3 个月。
2.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可以分为进行非法的营利活动和进行与营利无关的非法活动。
当挪用公款进行非法的营利活动之时,“进行非法活动”和“进行营利活动”并非是对立关系,可以将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解释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对于挪用公款,在公款用途的性质并不矛盾、抵触之时,完全可以对行为进行综合评价。
3.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不是对立关系。
挪用公款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如果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归还公款的意思),则以贪污罪论处。
4.挪用公款与贪污罪是 A 与 A+B 的包容评价关系, B 是非法占有目的。
贪污罪行为一般也符合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
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应以贪污罪论处。
5.挪用公款成立贪污罪的情形:A.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B.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发票平账、销毁有关账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难以反映在单位财务账目上,且没有归还行为的;C.截取单位收入不入账,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公款难以反映在单位财务账目上,且没有归还行为的;D.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的公款去向的。
贪污和挪用公款的区别有哪些?
贪污和挪用公款的区别有哪些?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虽然是两个不同的罪名,但在实践中,两种罪名在某些方面有其相似之处,互有交叉,两者就很容易混淆。
因此把握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之间的法律界限就尤为重要。
那究竟贪污和挪用公款的区别有哪些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虽然是两个不同的罪名,但在实践中,两种罪名在某些方面有其相似之处,互有交叉,两者就很容易混淆。
因此把握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之间的法律界限就尤为重要。
那究竟贪污和挪用公款的区别有哪些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贪污和挪用公款的区别有哪些(一)犯罪主体不同。
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但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
也就是说贪污罪主体范围大于挪用公款罪。
(二)行为人的主观意识不同。
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故意和目的。
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的主观方面虽然都是故意,但故意的内容不同。
挪用公款罪是非法占用公款,,目的在于非法取得对公款的使用权。
贪污罪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目的在于非法取得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即意图永远地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三)两者侵犯的客体不同。
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在客体上都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但两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
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财产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四种权能,而挪用公款罪只侵犯公款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
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而挪用公款罪仅侵犯的是公共财产的使用权。
(四)客观行为方式不同。
贪污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侵吞、盗窃、骗取等方法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
挪用公款罪的行为表现为擅自决定动用本单位公款,虽然有时也采取一些欺骗手段,但一般不采用侵吞、盗窃、骗取手段。
▲二、贪污罪怎么判?对犯贪污罪的,根据贪污数额和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公务员考点之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关的几种常见罪名
(一)贪污罪
贪污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
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注意: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
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也应以贪污罪论处。
(二)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
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 3 个月未还的行
为。
(三)受贿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
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四)行贿罪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
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五)滥用职权罪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
大损失的行为。
(六)玩忽职守罪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
大损失的行为。
(七)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
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
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
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司考】贪污贿赂犯罪(上):贪污罪、挪用公款罪
贪污贿赂犯罪(上):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职务犯罪。
贪污罪的本质是化公为私,挪用公款罪的本质是公款私用,受贿罪的本质是钱权交易。
注意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区分。
一、贪污罪(一)贪污罪真正的身份犯:国家工作人员1.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是上述机关单位委派到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
2.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
3.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的人(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和贪污罪不具牵连关系,应并罚)。
4.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5.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二)贪污罪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
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也包括利用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
利用与职务无关仅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或易于接近作案目标、凭工作人员身份容易进入某些单位等方便条件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不成立贪污罪。
只有当国家工作人员现实地对公共财物享有支配权、决定权,或者对具体支配财物的人员处于领导、指示、支配地位,进而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的才成立贪污罪。
(三)贪污罪必须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1.“侵吞”即侵占,将自己因为职务而占有管理的公共财物据为己有或者使第三人所有,包括事实上的与法律上的处分。
侵吞这种方式不要求再额外地利用职务便利,只要拥有事先占有财物的地位即可。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成立侵吞型的贪污罪。
2.“窃取”只有当行为人与他人共同占有公共财物时,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该财物的,才属于贪污罪中的窃取。
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
刑事辩护律师在为国有企业进行法律服务时经常会遇到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挪用公款和贪污的问题,所以必须分清这两个罪的区别。
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本质区别在于:
1、主观故意不同。
前者为了将公款永远归自己而占有公款,不准备归还;后者则是为了临时“使用”而暂时占有公款,准备将来归还。
2、行为的方式不同。
挪用公款罪是非法借用行为,因此在账面、他人面前会留有挪用的痕迹,甚至留下借条、没有平账,一查一问便可知道公款被行为人挪用;贪污罪则不择手段地隐瞒、掩盖其侵吞、窃取、骗取公款的行为,因此,很难发现公款已被侵占,即便因怀疑而进行追查,也很难弄清该公款已被行为人非法占有,因为行为人已涂改或者销毁了账簿,以假货、次货填补了被自己侵吞的货物等。
对于挪用公款后不退还的,根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不再以贪污罪论处,只作为挪用公款罪予以较重处罚的量刑情节。
但这种挪用公款不退还仅指挪用公款后因客观原因不能退还的情况,如做生意亏本、被骗、被盗,借给他人未还等。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根本不想退还,客观行为虽然符合挪用公款罪的犯罪特征,案发后实际也未退还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如行为人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就应当直接以贪污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认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时间,应以一审宣判前为准,这样做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为国家、集体挽回损失。
作者张学增律师。
公共基础知识 主要罪名
一、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罪名及内容:1.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属于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产的行为,属于贪污罪。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应当以共同犯罪论处。
2.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用于个人使用或非法活动的行为,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用于营利活动或者未在三个月内归还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罪。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归个人使用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且不退还,应当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3.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包括名义上的回扣、手续费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属于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应当以受贿罪论处。
4.滥用职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应当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当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询私舞弊的,犯前款罪的,应当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当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5.枉法裁判罪:司法工作人员询私枉法、询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应当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应当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当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6.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当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论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本质区别
Legal Sys t em A nd So c i et yf叁墨I』查塾垒三!!堕!!望型。
:凿■■墨盛圄■■论挪用公歆罪与贪7~5罪的本质区别刘东姜传伟李兵摘要刑法理论界一般认为,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别在于二者的客体不同:挪用公款侵犯的是公款所有权中的占有和使用权,而贪污侵犯是公款所有权的全部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
笔者认为这是一种误解,挪用公款和贪污侵犯的客体都是公款的全部权能,二者的本质区别在于:贪污罪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挪用公款罪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关键词挪用公款贪污犯罪目的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261.02按照民法原理,所有权包含四项权能,即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客体都包含了公共财产所有权的内容。
贪污罪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整体,这在刑法理论界足没有争议的,但挪用公款罪侵犯公共财产所有权何种权能的问题,理论界存在着争议。
对这个问题,刑法学界有四种观点。
一权能说认为挪用公款侵犯了公款的使用权“’;二权能说认为挪用公款侵犯了公款的占有、使用权。
1;三权能说认为挪用公款侵犯了公款的占有、使用、收益权,没有侵犯处分权1”;四权能说认为挪用公款侵犯了公款所有权的全部权能。
4’一权能}兑显然是无法成立的,因为行为人对公款的使用是以对公款的占有为前提的,因此,侵犯公款的使用权的同时也必然侵犯公款的占有权。
二权能说也有明显的缺陷,实践中有很多挪用公款行为不仅侵犯了公款的占有、使用权,同时也侵犯了公款的收益权,比如公款私存现象就是典型适例。
三权能说是我国目前刑法理论界的通说,但笔者认为此说仍不够全面、深刻,笔者同意四权能说。
该说强调在公款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受到侵犯之时,公款的处分权也是难于实现的。
如同甲打伤了乙的手臂,也就打伤了这个“人”一样,侵犯所有权中的任何一项权能也就意味着对所有权的侵犯。
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刑法:第二十一章
第二十一章贪污贿赂罪第一节贪污犯罪一、贪污罪(第382条)(一)概念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二)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制度和公共财物所有权。
贪污罪侵害的对象是公共财物。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可见,贪污罪在客观方面的要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二是使用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3、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是从事公务。
“从事公务”,一般是指从事具有组织、领导、监督、管理性质的活动。
此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刑法第382条第3款还规定:“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犯罪,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三)认定1、划清贪污罪与贪污行为的界限。
贪污行为并不一定都构成贪污罪,如果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又没有严重后果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一般不作为贪污罪处理。
2、划清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的界限。
这三种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犯罪,犯罪手段也有相同之处。
它们的主要区别在于:(1)贪污罪是特殊主体,盗窃罪、诈骗罪是一般主体;(2)贪污罪侵害的对象是公共财物,盗窃罪、诈骗罪侵害的对象是公私财物;(3)贪污罪中窃取、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盗窃罪、诈骗罪则没有这个要求。
3、划清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都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财物的特点,犯罪手段都是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方式。
它们的主要区别在于:(1)主体不同。
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2)客体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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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备考刑法知识点: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
在政法干警专业综合考试中,会考查考生对刑法的理解,为帮助考生高效备考,专家特总结了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知识点,希望考生能识记。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都是特殊主体。
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可以归纳为四种情形: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另外,在乡镇以上党的机关、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在判断是否属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一特殊主体身份的时候,还要看它是否在行使与职权有关的行为即从事公务,及是否依法行使。
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是通过不正当途径取得的不影响刑法上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但如果是冒充国家工作人员从事活动的,则不能成为刑法上的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构成犯罪的,只能依照刑法第279条招摇撞骗罪处罚。
理论上通常认为,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故意和目的。
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的主观方面虽然都是故意,但故意的内容不同。
挪用公款罪是非法占用公款,目的在于非法取得对公款的使用权。
贪污罪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目的在于非法取得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即意图永远地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若行为人以“挪用”的方式取得公款后,携带公款潜逃,挥霍公款,使用公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致使公款不能退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
”可见,刑法规定的“不退还”,不包括主观上故意不退还,主观不退还毫无疑问应定贪污罪),说明行为已经实际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应定贪污罪。
行为人携带挪用的公款后潜逃,后又投案自首的,应区分情况区别对待。
行为人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后又投案自首,并设法积极退还挪用的公款的,应按挪用公款罪投案自首处理。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
如果行为人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后挥霍完公款,又无偿还能力,自首后也不积极筹款退还或实际无法筹钱退还的,可以认定其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投案自首的情节只能认定为构成贪污罪后的投案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