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股权出质登记行为,保障股权质押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办理本机关登记公司股权的出质登记。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一)将股权出质给本公司的;(二)以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股权出质的;(三)以已经办理出质登记的股权再次出质的;(四)以有限责任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权出质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办理出质登记的其他情形第五条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二)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三)出质股权的数额。
第七条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提出申请。
第八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出质人持股证明;(三)股权质押书面合同;(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五)已将该笔出质记载于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股东名册的证明;(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九条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
第十条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二)与登记事项变更相关的证明文件;(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十一条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导致质权消灭的,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局电子营业执照管理暂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局电子营业执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工商企指[2017]165号【发布部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7.07.06【实施日期】2017.07.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局电子营业执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工商企指〔2017〕165号)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苏州工业园区及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规范本省电子营业执照的登记、使用和管理,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了《江苏省工商局电子营业执照管理暂行办法》。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7年7月6日江苏省工商局电子营业执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省电子营业执照的登记、使用和管理,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电子营业执照,是指由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以国家工商总局为全国统一信任源点,按照全国统一标准颁发的载有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的法律电子证件,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电子营业执照不依附于特定的存储介质,由申请人根据需要自愿选择。
本省电子营业执照有标准卡、政务卡、联名卡、PC端、移动端等几种形式。
标准卡是指由登记机关依法按照国家统一的标准和版式核发的仅载有工商基本登记信息的电子营业执照。
政务卡是指以标准卡为基础,载有工商基本登记信息和其他部门许可审批结果信息的电子营业执照。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著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苏工商注[2012]265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著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著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苏工商注〔2012〕265号)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创新驱动战略,推动企业自主品牌创新,完善企业品牌保护机制,规范企业著名字号的认定、使用和管理,鼓励企业使用独创字号,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实现字号区域联动保护,根据《关于发挥工商职能支持企业创新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省局制订了《江苏省企业著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办法》由注册登记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具体负责《办法》的制定和修改,及时研究实施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协调外资登记管理部门共同落实《办法》。
相关责任部门必须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程序,规范操作。
各地接通知后,要立即按照要求开展工作,在市级建立相应的字号保护机制。
在贯彻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与省局注册分局联系。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2年7月19日江苏省企业著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第一条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企业著名字号的认定、使用和管理,鼓励企业使用独创字号,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字号是企业名称中显著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标志性字词。
本办法所称的江苏省企业著名字号是指依法经江苏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核准,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按本办法予以认定的企业字号。
江苏省工商管理局
江苏省工商管理局篇一: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执行流程图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执行流程图篇二: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行政许可流程图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行政许可流程图事项编码:JS000000GS-CF-0002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法定期限:自收到材料起应当场作出决定或20日内核准或驳回。
办理部门:江苏省工商局外资处办理地点:南京市北京西路30号宁海大厦服务电话:83308121 监督投诉电话:86636736篇三: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着装管理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着装管理规定》的通知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制服管理和着装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20XX年工商制服换发工作和我省的实际情况,省局制定了《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着装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发至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主题词:工商着装管理通知抄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XX年6月22日印发打印:徐永琴校对:范红军校核:李宝湖共印:220份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着装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工商行政管理队伍正规化建设,进一步规范全省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的着装行为,树立工商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工商人字[1998]第170号),管理人员制服管理和发放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着装,是指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着装范围的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按照规定,穿着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的制式服装。
第三条未列入着装范围的在编在职人员因工作需要可借用公用服,借用时机是临时执行市场监督检查任务、参加大型集会或在工商业务窗口工作时。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装:(一)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二)非工作时间未执行公务的;(三)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止执行职务、接受审查的;(四)因辞职、调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五)身躯明显伤残、女同志因怀孕体形显著变化等不宜着装的。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苏工商[2012]34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苏工商〔2012〕34号)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昆山、泰兴、沭阳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因人事变动,现将调整后的省局领导工作分工通知如下:局长、党组书记佘义和同志主持全面工作,兼管人事教育处(基层工作处)。
副局长、党组副书记杨勇同志负责政务、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食品流通监督管理、机关党建、离退休干部工作。
分管办公室、宣传处(研究室)、消费者权益保护分局、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处、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处、省消费者协会、省工商实业公司、江苏工商印刷厂。
副局长、党组成员杨卫东同志负责个体私营经济和企业监督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企业注册工作。
分管个体私营经济和企业监督管理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处、企业注册分局、省私营个体经济协会。
省纪委派驻省工商局纪检组组长、党组成员江斌同志负责纪检监察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分管纪检组、监察室。
副局长、党组成员张振飞同志负责公平交易监督、经济监督检查、财务、审计、干部培训工作。
分管公平交易监督局(直销监督管理局)、经济监督检查总队、财务处、审计处、省工商行政管理干部培训中心、省工商局机关服务中心。
副局长、党组成员孙连才同志负责市场规范管理、合同监督管理、工商信息化建设、咨询服务工作及局机关基建工作。
分管市场规范管理处(网络商品交易监督管理处)、合同监督管理处、信息中心、咨询服务中心、省工商干部疗养院、省经纪人协会、省汽车交易管理协会、省市场管理协会、省企业信用管理协会。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聘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风监督员的通知-苏工商监[2013]453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聘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风监督员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聘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风监督员的通知(苏工商监〔2013〕453号)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昆山、泰兴、沭阳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进一步完善和扩大社会监督网络,不断拓宽监督渠道,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改进工作作风,规范执法行为,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工商机关作风建设和部门行风建设,经研究,决定聘请周和平等100位同志为江苏省工商局行风监督员。
各级工商机关要加强与行风监督员的沟通和联系,充分尊重行风监督员的调查权、监督权、建议权、批评权,积极支持和配合行风监督员的工作,虚心接受他们的意见、建议和批评。
要在行风监督员的参与和帮助下,认真查找、整改机关作风和行风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不断推进机关作风和部门行风建设取得新成效。
附件: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风监督员名单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3年12月31日附件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风监督员名单周和平省委统战部副部长、省社会主义学院党组书记,省政协委员朱光远省委政法委副书记孙庭兆原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委员会副主任季俊秋省侨办副主任贲道红省档案局副局长、纪检组长詹庚庆省旅游局纪检组长姜曦晖上海铁路局副局长兼南京铁路办事处主任,全国人大代表洪杰原省级机关纪工委副书记施学良省级机关纪工委副书记程玉松省政协副秘书长,省政协委员叶勇九三学社省委副主委、省政协副秘书长,省政协委员桂德祥省工商联副主席,省政协委员王腊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省人大代表张宏性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纪检组长刘小纯江苏丝绸协会秘书长,省政协委员宋江英省妇联机关党委副书记孙建方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研究所副所长,全国政协委员王尤山南京中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刘传喜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通信科技公司董事长薛涛南京中大医院胸外科主任、主任医师,省政协委员徐机玲新华社江苏分社新闻总监、高级记者,省政协委员王绿萍省人民医院纪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章健省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处长靳浩省人民广播电台节目主持人陈健省国资委纪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都秀谷省教育纪工委正处级调研员张胜南京禄口国际机场有限公司纪委书记孙苹江苏汇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纪委书记吴建宁南京广播电视台纪录片工作室主任、高级编辑、中国电视纪录片学术委员会副秘书长王勇南京圣和药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南京市工商联副主席、农工党中央委员,省政协委员魏青松汇业(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省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省政协委员胡毓晓江苏南极星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省政协委员陈锡进南京市商贸局副局长邹芸南京市委宣传部纪检组副组长王文年南京市级机关工委研究室主任甘继勇南京市督察工作办公室党组成员、副主任陆栋无锡市滨湖区荣巷社区书记,省人大代表刘礼华江苏法尔胜泓升集团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裁,省人大代表刘永平无锡市级机关纪工委书记袁凤彪无锡市大众房地产连锁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无锡市政协委员薛强无锡市王兴记有限公司董事长,无锡市崇安区政协委员吴旭东民建徐州市委专职副主委,省人大代表李锁云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省政协委员马涛徐州市纪委常委赵乐坤徐州市级机关纪工委书记夏雷淮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部长董才平常州中天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全国人大代表李江蛟常州工学院副院长、民盟常州市委副主任、常州市政协常委陈祖伟常州天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省人大代表徐亚红常州红谷粮食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省人大代表吴国强大娘水饺餐饮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常州市人大代表叶将莺常州市级机关工委副书记黄勇林中国民主建国会苏州副主委、苏州市政协副秘书长,省政协委员宋青苏州绿世界园林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苏州市政协常委、民建苏州市委常委,省政协委员王立占苏州华东电器城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省政协委员刘骥民建苏州市委对外联络委员会副主任,苏州市政协委员王志明苏州市级机关工委副书记兼纪工委书记昝圣达江苏综艺集团董事长,全国人大代表殷雄南通市政协副主席、市委统战部部长,省政协委员顾明南通市财政局纪检组长镇海洋南通市人民政府纠风办副主任、市纪委纠风室主任陆汉萍江苏安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王东升连云港市政协副主席、市委统战部部长,省政协委员颜成华连云港市东浦管桩有限公司总经理,连云港市人大代表刘祥光中国电信连云港分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连云港市人大代表刘顺学连云港市级机关工委副书记阎伦峰连云港市优化办副主任李玉峰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副院长、淮安市政协副主席范青淮安市纪委副书记、市软建办主任,淮安市人大代表熊鹏淮安市百麦绿色生物能源有限公司董事长、淮安市工商联副主席,省人大代表孙蔚江苏淮安交通勘测设计研究院总经理,民革淮安市委副主委,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周翔淮安市侨联主席,省政协委员陈少波淮安市级机关纪工委书记徐军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省人大代表孙大明江苏省大丰麋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主任,省人大代表韦民盐城市级机关纪工委书记王爱军盐城市优化办综合处处长姜永忠盐城商业大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盐城市政协委员高云扬州市级机关工委书记吴义彪江苏华伦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扬州工商联副主席,省人大代表杨泽元江苏宝胜集团董事长,省人大代表林雅杰江苏扬力集团总经理,省政协委员张春元江苏金飞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省政协委员陈曦扬州市纪委纠风办主任许文句容市委副书记、市长,省人大代表张玉宏江苏恒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省政协委员侯军生镇江市级机关工委副书记司马东良镇江市监察局副局长郑清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潘正东镇江液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镇江市润州区人大代表李卫国兴化市委副书记、市长,省人大代表仲建生泰州市政协副主席、市委统战部部长,省政协委员陆海民江苏林海动力机械集团公司名誉董事长,泰州市海陵区人大代表吴宁泰州市国通机动车环保监测有限公司董事长瞿玉金泰州市纪委案管室副主任张雨柏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省人大代表许翠红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副政委、纪委书记,省人大代表何通宿迁市政协副主席、市委统战部部长,省政协委员朱克平江苏新固丰桩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宿迁市人大代表庞汝顺宿迁市纪委纠风室主任——结束——。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股权变更登记规范的通知-苏工商注[2012]458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股权变更登记规范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股权变更登记规范的通知(苏工商注〔2012〕458号)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昆山、泰兴、沭阳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依法保护公众利益,规范公司登记行为,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我省公司登记实际情况,省局针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的变更登记制订了《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股权变更登记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2年11月16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股权变更登记规范为依法保护公众利益,规范公司登记行为,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登记实践,现就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股权变更登记,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有限公司股权发生变更的,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申请办理其他变更登记的,登记部门应不予受理。
第二条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自吊销决定生效之日起25日内未办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备案的,应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时一并办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备案。
工商部门责令公司限期办理清算组成员和负责人备案的,逾期未办理的,公司应接受工商部门处理后方可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第三条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公司应在申请变更登记时提交新股东已知晓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书面材料。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在清算组成员已备案后办理股权变更的,公司还应在申请变更登记时提交新股东已知晓公司办理清算组成员备案登记的书面材料。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5.31•【字号】苏工商法[2009]181号•【施行日期】2009.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工商法〔2009〕181号)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现将《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做好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使用管理工作,保障和规范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以下称“全省工商系统”)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称“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以下称“《执法证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以下称“《执法证》”)是全省工商系统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有效证件和身份证明。
全省工商系统执法人员应当持统一颁发的《执法证》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全省工商系统《执法证》的申领、核发、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称“省局”)法制处具体负责全省工商系统《执法证》的管理工作,办公室、人教处、监察室、财务处、信息中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及本办法的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全省工商系统《执法证》列入装备管理。
第六条全省工商系统《执法证》申领、管理、核发经费纳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称“各级工商机关”)财政预算。
第七条全省工商系统《执法证》由专用皮夹和内卡组成。
皮夹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组织制作、发放,省局订购。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行政处罚信息补录工作开展专项督查的通知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行政处罚信息补录工作开展专
项督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苏工商公[2016]51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6.03.07
【实施日期】2016.03.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行政处罚信息补录工作开展专项督查的通知
(苏工商公〔2016〕51号)
各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省局《关于组织开展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补录工作的紧急通知》(苏工商公〔2016〕7号)和2016年2月18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省局决定于近期对各地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补录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现将督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督查时间
2016年3月14日――3月20日。
二、督查方式
督查组将采取查阅各地上报材料、后台查询比对数据及实地督查等方式开展检查,必要时查询当地。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省12315平台建设情况的通报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省12315平台建设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1.20•【字号】苏工商消[2012]31号•【施行日期】2012.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省12315平台建设情况的通报(苏工商消〔2012〕31号)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自全省工商系统开展“红盾消费维权示范岗”创建以来,各直属局进一步加强12315平台建设,增人增线,加大投入,加强管理,改善设施,改进服务,全省12315平台建设取得了很大进步。
为进一步加快全省12315平台建设步伐,提高消费维权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不断扩大红盾消费维权工作的社会影响力,真正把各级12315中心打造成为“群众满意的窗口服务单位”,现将全省12315平台建设全年考察和年终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平台建设基本情况截止目前,全省有8个直属局对12315指挥中心完成或正在实施升级改造,南通、连云港、淮安、盐城、扬州、镇江、泰州、宿迁等局共增加8条线路、12名接线人员,8个市达到了省局规定的接线员配备最低标准;部分直属局完善了考核激励机制。
接线人员尚未达到省局要求最低标准、一次接通率不能稳定保持在80%以上的直属局,要尽快按照省局规定完成。
二、平台电话一次接通率情况经省局抽查,全省12315平台电话一次接通率由过去的56%上升到83.8%,提高了49.6%。
11个省辖市电话一次接通率达到80%以上,南京、无锡、苏州、南通、宿迁5个市达到了100%。
如期实现了2011年全省工商系统“红盾消费维权示范岗”创建工作现场推进会确定的阶段性目标。
三、平台电话受理情况随着12315平台电话一次接通率的提高,消费者申(投)诉渠道更加畅通,消费者投诉更加方便、快捷。
同时,平台电话受理量也迅速上升,全省12315平台电话受理量已由去年的35.8万个上升到42.6万个,增长18.9%。
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司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司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10.17•【字号】苏工商注[2008]348号•【施行日期】2008.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司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工商注〔2008〕348号2008年10月17日)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规范公司股权出资登记行为,探索扩大非货币财产出资方式,推进资本市场的发展,经国家工商总局批准,江苏、浙江、上海三省市工商局于2007年底共同签发了1号文件,颁布施行了《公司股权出资登记试行办法》,在全国率先试点公司股权出资登记。
经过近一年的试点工作,我省公司股权出资登记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截至今年9月份,全省共办理公司股权出资登记15户,股权出资金额达到17亿2484万元。
允许股权出资,可以大大降低企业战略重组的成本,有利于推动企业做大做强。
尤其是在当前企业融资难的情况下,此项政策对推动我省经济发展意义重大。
允许股权作为出资方式有利于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可以使得资本在市场中更加自由流转,提高资本运行的效率,促使资本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
有利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不仅降低了企业重组改制的成本,也拓宽了企业投融资的渠道,为企业改组改制、重组提供了一条便利的通道。
经过试点运行,全省工商系统对公司股权出资的登记管理有了一定的经验,对于适时扩大股权出资的登记范围和进一步规范股权出资的登记管理作出了有效的铺垫。
在广泛调研、多方征集意见的基础上,省局制定了《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司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司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股权出资,完善非货币财产出资方式,促进公司发展,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江苏省物价局、省旅游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关于规范酒店客房市场价格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旅游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关于规范酒店客房市场价格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苏省旅游局•【公布日期】2010.12.16•【字号】苏价服[2010]394号•【施行日期】2010.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物价局、省旅游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关于规范酒店客房市场价格的意见》的通知(苏价服[2010]394号)各市物价局、旅游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加强酒店客房市场价格的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维护酒店客房价格秩序,促进旅游等服务业健康发展,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发了《关于规范酒店客房市场价格的意见》(发改价格〔2010〕2243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江苏实际,明确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对规范酒店客房市场价格管理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群众旅游消费日趋增长,酒店客房价格已成为旅游消费的重大支出,成为与广大消费者密切相关的民生价格,江苏省不仅是旅游大省,而且是旅游消费大省,旅游服务产业不断发展和日趋成熟,酒店客房行业得到稳步、健康发展,价格水平总体平稳,价格秩序基本规范,但也有少数经营者在重点旅游目的地、旅游高峰期间,大幅提高酒店客房价格,采取不规范的价格行为,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酒店客房市场造成不良影响。
各级物价、旅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提高认识,按照职能分工,相互配合,通力合作,将酒店客房价格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价格,加强监管,稳定水平,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酒店客房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提升我省旅游大省旅游强省的形象。
二、规范重点时段、重点地区的酒店客房价格各地价格、旅游、工商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做到对重点时段、重点地区的酒店客房价格进行重点规范。
江苏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工商局关于我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工商局关于我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12.30•【字号】苏政发[1998]127号•【施行日期】1998.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政府批转省工商局关于我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1998〕127号1998年12月30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强化市场监督和行政执法,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改革现行的工商行政管理体制,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垂直管理。
我省工商局经商省有关部门同意,制定了《关于我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省政府同意这一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我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江苏省工商局1998年12月18日)党中央、国务院决定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垂直管理,这是强化工商行政管理的一项重大措施,对于建立和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工商行政管理新体制,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增强执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认真落实好这项重大改革任务,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1998〕41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方案:一、机构管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为省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直属机构(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分局仍作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分局)。
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直属机构。
工商行政管理所,为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的派出机构,按经济区域设置。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9.28•【字号】苏政办发[2000]134号•【施行日期】2000.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13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于印发。
2000年9月28日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9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0]16号),保留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列入省政府直属机构序列。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指导广告业发展的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转变的职能对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从业务指导转变为直接领导与管理,强化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一)领导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行国家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研究和参与制订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制度;拟定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二)组织管理工商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登记注册,依法核定注册单位名称。
审定、批准、颁发有关证照。
(三)负责宏观监督管理全省企业的经营行为,对在省工商局注册的企业实施年检和直接的监督管理。
承担国家工商局授权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组织监督检查市场主体的交易活动,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管理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无证无照经营查处事项目录》的通知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无证无照经
营查处事项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8.07.24
•【字号】苏工商〔2018〕24号
•【施行日期】2018.07.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
正文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无证无照经营查处
事项目录》的通知
苏工商〔2018〕2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委办厅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57号)要求,现将《江苏省无证无照经营查处事项目录(223项,2018年本)》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无证无照经营查处事项目录(223项,2018年本)》是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以及省政府有关文件进行梳理,在征求各相关部门和省政府法制办的意见后形成。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对所涉目录内容修改,或机构改革涉及部门职责调整的,所涉部门应在10日
内,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文件的规定提交省工商局,以及时对《江苏省无证无照经营查处事项目录(223项,2018年本)》进行修改完善。
附件:《江苏省无证无照经营查处事项目录(223项,2018年本)》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7月24日附表。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规范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网络交易商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全省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以下简称网络商品抽检)工作,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及《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的意见》(工商消字〔2015〕189号)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全省网络商品抽检工作由省工商局统一组织,委托设区市或相关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必要时,省工商局可直接实施网络商品抽检工作。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的网络商品抽检对象为江苏省内依法进行工商登记的网络商品经营者,以及尚未进行工商登记,通过省内网络交易平台经营的网络商品经营者。
第四条具体实施网络商品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网络商品抽检工作时,应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抽检工作流程第一节抽检准备第五条省工商局统筹确定全省网络商品抽检工作计划。
充分利用消费者投诉举报以及日常监管执法中发现的情况,结合我省网络交易实际,科学确定抽检范围和重点商品品种,有针对性地开展网络商品抽检。
第六条省工商局在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承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检验任务的检测机构范围内,根据网络商品抽检任务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具备相应检验能力的承检机构。
省工商局与承检机构就网络商品抽检的工作要求及双方权利义务等达成一致后,签订委托合同。
第七条具体实施网络商品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省工商局下达的抽检工作计划,制定抽检具体实施方案,并报省工商局备案。
抽检实施方案应当包括商品品种、承检机构、被抽样的网络交易平台、样品数量、抽检程序、检验标准、检验项目、判定原则、检验结果通知、复检安排、费用预算以及买样人、用户名、收货地址等信息。
第二节买样第八条网络商品抽检应当由买样人按照抽检实施方案要求,通过网络交易的方式购买样品和备份样品。
买样人可以是具体实施网络商品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人员、承检机构人员或者消费者等。
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完善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功能的通知
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完善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功能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场管理
【发文字号】苏工商个企[2016]256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6.10.27
【实施日期】2016.10.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完善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功能的通知
(苏工商个企〔2016〕256号)
各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了更好地发挥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现涉企信息归集共享、证照衔接、监管联动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中的作用,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2016年验收标准》要求,结合已上线应用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地区在使用中提出的意见建议,省局对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系统的页面展示风格、数据项、菜单等功能进行了完善,修改后的软件将于10月31日发布,现将修改的主要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经营资格信息、处罚信息的维护、查询模块。
为了对涉及工商登记行政审批
事项的行政许可被撤销、撤回、注销、吊销的市场主体实现精准监管、协同监管,经营资格信息模块下新增许可证所涉审批项目数据项,并提供审批项目菜单供部门勾选,减少审批部门录入工作量。
二、为规范公示的涉企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新增许可证/批准文件名称、处罚种类等数据项,并提供相应的菜单供部门勾选,减少审批部门录入工作量。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挥工商职能支持企业创新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挥工商职能支持企业创新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8.16•【字号】苏工商办[2011]300号•【施行日期】2011.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挥工商职能支持企业创新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工商办〔2011〕300号)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进科技创新工程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意见》(苏发[2011]10号)、《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苏发[2011]1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更好地发挥工商职能作用,主动服务企业创新、促进转型升级,推进我省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企业创新,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文件精神(一)认真学习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企业创新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文件精神。
全省工商系统要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对江苏发展的最新要求,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创新型省份、加强企业创新、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以及促进家庭服务业、文化、教育、旅游、体育、科技金融、大学生及军队退役人员就业等相关文件的精神,认真抓好落实。
(二)深入开展对重点培育企业的调研工作。
主动加强与发改、经信、科技、文化、教育、金融等部门的联系,对实施自主创新“双百工程”的100家以上产值超百亿元的创新型领军企业、全省百强企业中重点培育的40家服务业企业以及在国内同行业领先的50家服务业技术创新企业、30家业态创新企业和20家品牌创新企业开展有针对性的调查研究,做到跟踪服务,深入了解培育发展中涉及到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问题,积极做好帮扶工作。
(三)加强科技企业和现代服务业企业发展情况的分析。
江苏省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苏省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一、全市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县级局)应当在所辖各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基层分局(所))挂牌成立经济监督检查中队。
二、经济监督检查中队是县级局经济监督检查大队的下属机构,全称为“扬州市AA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经济监督检查大队BB 中队”(“AA”为各县级局名称,“BB”可为序列号)。
三、经济监督检查中队执法办案工作服从经济监督检查大队统一组织、指挥与调度,具体负责辖区内各类经济违法案件的查处,并指导基层分局(所)巡查组一般案件的查处。
经济监督检查中队业务工作受基层分局(所)和县级局经济监督检查大队的共同领导;人员、经费等由基层分局(所)负责管理。
四、经济监督检查中队在基层执法办案工作中不得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五、经济监督检查中队应当配备二名以上(含二名,下同)具有案件主办人资格的专职办案人员,具体负责基层分局(所)及经济监督检查大队交办的各类案件的查处。
六、各基层分局(所)应当成立案件领导小组。
各基层分局(所)查办的重大案件应当经基层分局(所)案件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或形成集体研究意见再报县级局审批。
前款所指的基层分局(所)重大案件情形由各县级局研究制定。
七、各基层分局(所)应当成立案件内审组,或指定专人担任(可兼任)内审人员。
各基层分局(所)查办的各类案件在案件调查完结后应当由案件内审组(含内审人员,下同)先行进行案件质量的内部审查把关。
八、各基层分局(所)应当配备1-2名专(兼)职法制员,具体负责基层分局(所)各类案件的核(初)审工作。
2一、全市各基层分局(所)设臵经济监督检查中队办公室,公示《经济监督检查中队职责》、《经济监督检查中队队长职责》。
二、设臵询问接待室,公示《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三、设臵扣押罚没物品专用保管室,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公示《扣押罚没物品保管制度》,建立台帐专人专管所扣押罚没物品。
四、配备专用执法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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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2005 年12 月31 日前登记的公司 的组织机构不符合以上规定的,可 引导但不强制公司规范。
变更的申请期限的起始时间以收到 批准证书之日起计算;不核发批准 证书的,以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计算。 逾期申请的,申请人需报审批部门 确认批准文件的效力或另行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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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进行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 的公证主体是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和律 师事务所。投资者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没有 外交关系的,不需要提供我国使(领)馆 的认 证文件。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如在执 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各自的 上级机关反映。
附件:《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 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 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 81 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
二〇〇六年六月五日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
文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
苏工商外〔2006〕188 号
关于贯彻国家四部委《关于外商投 资
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 问题
的执行意见》的通知
省各直属工商局;各省辖市外经贸 局;外汇局江苏省各市中心支局、 南京市各县
方投资主体除公司、企业(含合伙 和个人独资企业)外,还包括事业 单位法人、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 单位。
规定;外商独资有限公司中的外商 合资须设股东会;外商合资、外商 独资须设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并须 设监事会或一至两名监事,其有关 内容要依据《公司法》通过公司章 程规定。
对2006 年1 月1 日以后登记的公司 的组织机构不符合以上规定的,须 于2006 年12 月31 日前按以上规定 规范完毕。
司申请清算的,依据其章程的规 定进行。如果公司原章程笼统规 定清算依据国家规定进行的,则 在2006年1 月1 日之后进行的清 算应当依据《公司法》进行。
– 十、 外商投资的公司章程制定,应当符合有关 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公司法》、《公司登 记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 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对2005 年12 月31 日前登记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在2006 年1 月1 日以后,重新修订章程的,新章程应符合现行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但如果公司只对章程 部分条款修改而只提供章程修正案的,则不要 求公司对章程所有条款进行规范。
华侨来我省投资的,提交护照及定 居国的居留证件原件后,可不需要 进行公证和认证。
– 五、 外商投资的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其出资 方式中货币出资一般不低于30%。如果设立时的 货币出资低于30%的,只要增资部分的货币出资 达到30%即可;如果设立时货币出资方式高于 30%,则增资后只要总的注册资本中货币出资达 到30%即可。
意见》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登记 事项变更时,已经修改章程并获批 准的,可一并申请办理变更章程的 备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合并办 理相关变更备案手续。
– 八、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江苏省境内设立分公 司(不含店铺)的,不需要审批机关批准,直 接向工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 九、 外商投资的公司的清算(包括特别清算) 依据《公司法》进行,《公司法》没有规定的, 可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进行。其中 清算组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只要在报纸上公告一 次且公告期限为45 日内即可。
支局;南京关区各海关;各外资单 列市(县)外经贸局、开发区管委 会;苏州工
业园区管委会、张家港保税区管委 会:
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于近日 联合下发了《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 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 执行意见》(下简称《执行意 见》)。现将《执行意见》转发给 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工作实际,就 贯彻《执行意? 缦拢?
登记机关提交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 公证和认证原件,若只有一份公证 认证原件的,则原件提交给审批机 关,向登记机关提交经审批机关确 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 来我省投资的,提交身份证和《港 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后, 可不需要进行公证。台湾地区自然 人来我省投资的,提交台胞证原件 后,可不需要进行公证。
– 六、 新修订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没有规定验资证明的有效期限,因此外商投资 的公司的验资证明不再设定有效期限。
于进一步规范企业验资工作的通知》 规定,股东以外的股权转让包括股 东间的股比调整,不需要重新验资。 减少投资者未缴纳的认缴注册资本 不需要重新验资。
– 七、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执行意见》第十 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的变更事项涉及章程修 改的,应在办理变更登记时上一级警示,同时 督促公司办理章程变更的审批手续。公司未按 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工商机关可依据《公司 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