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小额贷款公司高管约谈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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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完成情况报告范文

工作完成情况报告范文

工作完成情况报告范文XX年人劳科按照县局(分公司)工作目标管理要求,在上级领导的关心下,在兄弟部门的配合支持下,圆满完成了本单位的工作计划。

现将XX年工作责任目标完成情况报告如下:责任目标之一:完善系统工作考勤制度和工资审批制度,确保工资全额按时发放工作完成情况:认真制定好工资发放计划,对职工工资的发放统一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确保在市局下达的工资计划内管理好,使用好工资。

截止XX年12月25日,系统XX年工资已全额兑现,内退人员生活费和离退休人员的自建补贴也已全额发放结束。

责任目标之二:确保系统养老金、医保金、住房公积金、计算准确,个人账户足额到户,并定时公示工作完成情况:圆满完成了养老金等的缴纳工作,全年缴纳各项资金共计1091.6万,其中养老金454万,失业保险金14.7万,医疗保险金179.2万,住房公积金424.7万,在职职工工伤保险金5.8万,离休人员医药费13.2万。

责任目标之三:加强对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工作完成情况:遵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要求,加强对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

截止XX年12月底,共办理职工退休20人。

近年来,我们行业的退休和内退人员逐年增多,截止XX年12月底,系统共有离退休人员380人,内退人员81人,计461人。

为了充分体现企业对老干部、老同志的关怀,XX年以来,我们在做好系统老干部工作方面投入了大量的精力。

XX年春节前,人劳科按照县局(分公司)安排,积极组织人员,备足了慰问品,冒着风雪寒冷,县内县外,走村串户,亲切的把公司党委和干部职工的美好祝福和爱心及时送到了每个老干部、老同志的家中,使他们过上了祥和愉快的节日。

并与建军节前夕对18名退休军转干部进行了慰问。

通过春节慰责任目标之四:建立后备人才库,完善后备人才选拔、培养、考核机制。

工作完成情况:加强职工干部队伍建设,严格对中层干部的考核、提拔和任用。

XX年新提拔中层干部1人,调整中层干部10人,新接收安置大学生2人,为行业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

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法在本省境内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出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经营活动和监管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

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

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退出的初审工作和日常监管、风险处置。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注销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及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州(地、市)、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的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公司名称应当符合我省工商企业注册的有关规定。

未经批准,任何公司名称中不得标注“小额贷款”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年度监管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年度监管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年度监管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13.04.07•【字号】豫工信企业[2013]233号•【施行日期】2013.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年度监管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工信企业〔2013〕233号)各省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郑州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各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引导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规范运作,完善法人治理,加强风险防范,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加大对中小微型企业和“三农”经济的支持力度,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步、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豫工信〔2012〕525号)等规定。

特制定《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年度监管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2年度的监管考核时间为4月25日至6月20日,以后年度监管考核时间,按照本办法执行。

2013年4月7日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年度监管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规范运作,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稳步、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豫工信〔2012〕52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经省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并由所属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主要为中小微型企业和“三农”经济提供小额贷款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监管暂行办法

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监管暂行办法

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监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试点期间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情况的监管,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融资行为,促进试点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省政府办公厅《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9〕10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1〕119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试点期间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本办法所指的小额贷款公司是依据有关文件规定在浙江省依法设立、并具备开展相应融资活动资格条件的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以下方式融资,必须接受工商部门的监管,并通过规定程序报备其来源和金额:(一)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

(二)向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

(三)在本市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之间进行的资金调剂拆借。

(四)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地方金融资产交易平台等合作,以回购方式开展的资产转让业务。

(五)经批准的其他融资方式.按第(一)——(三)项方式进行融资的,其融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当时公司资本净额的100%;按第(四)项,以回购方式进行资产转让业务的,其交易规模不得超过当时公司资本净额的50%.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可自主选择若干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融资,并应在获得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到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县(市、区)工商部门报备。

报备材料或内容包括:(一)借(贷)款合同相关条款内容:相关金融机构名称、融资数额、利率、期限和起止时间。

(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融资到期或提前归还的,应于归还借款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县(市、区)工商部门申办核销手续。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向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其数额除不得超出所规定的融资比例的上限外,同时不得超出该股东当时的企业所有者权益。

小额贷款公司在首次借款前,应与该主要法人股东签订借款合同,并在合同生效的十个工作日前向当地县(市、区)工商部门进行报备,符合条件的,方可开展借款活动。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属企业处置“僵尸企业”的若干意见-豫政办〔2017〕147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属企业处置“僵尸企业”的若干意见-豫政办〔2017〕147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属企业处置“僵尸企业”的若干意见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属企业处置“僵尸企业”的若干意见豫政办〔2017〕147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国企改革攻坚战工作部署,为推动省属企业处置“僵尸企业”工作,有效解决相关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2月2日一、关于统贷统还债务处理(一)坚持应统则统、可分则分、统筹兼顾、妥善处置的原则,有效解决和处理省属“僵尸企业”的统贷统还债务。

河南银监局负责组织省属企业债权人委员会,协调推动银企双方统贷统还债务分割的具体工作。

(二)以企业集团与“僵尸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资金往来凭证、会议纪要以及其他可以证明债务关系的证明材料为依据,确认统贷统还债务总额中的债务分割金额。

对用于项目建设的贷款,直接分割给相应的贷款银行;对用于流动资金的贷款,由贷款发生时点各往来银行按贷款余额比例分割。

(三)对确认分割的债务,由债权人委员会协调相关银行机构,采取核销、打包处理、利息优惠、停息挂账、债转股等措施及时处置。

二、关于债权保护(四)采用清算注销方式处置的“僵尸企业”,要将债权转移至其出资企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关于国有资产处置(五)对因处置“僵尸企业”造成资产损失,影响企业集团经营业绩的,在业绩考核时视情况予以调整。

(六)省属“僵尸企业”不良资产按照市场化方式处置。

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要承担省属“僵尸企业”的不良资产收购任务。

(七)因国家化解过剩产能政策因素导致的资产损失,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河南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工作指引》的通知

河南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工作指引》的通知

河南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28•【字号】豫政金〔2017〕311号•【施行日期】2017.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河南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工作指引》的通知豫政金〔2017〕311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金融办,省直管小额贷款公司: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把我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省政府金融办制定了《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工作指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7年12月28日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促进依法合规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河南省境内、经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并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小额贷款公司,以及各级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对各自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小额贷款业务。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各级监管部门负责对各自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省直管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行政主管单位是其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各级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应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牟取不正当利益,并有义务为小额贷款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客户保守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其合法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

小额贷款公司审计报告

小额贷款公司审计报告

小额贷款公司审计报告小额贷款公司审计报告篇一:小额贷款公司报告模版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检查专项检查报告山审审字第2049号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我们接受委托,对X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201X年度合规经营情况和分类评级情况进行检查。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准确、完整是XX公司管理当局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XX公司201X年度合规经营情况和分类评级情况发表意见。

我们的审计是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的。

在审计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抽查会计凭证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计程序。

一、专项检查依据(一)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X年82号文);(二)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金办发1号文);(三)山东省金融办《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检查提纲》(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检查提纲);(四)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制度(试行)》的通知(鲁财金8号文);财政部财金185号《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六)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暂行办法》的通知(鲁金办发〔201X〕9号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二、专项检查范围本次专项检查的范围为XX公司201X年度企业合规经营情况和分类评级情况。

三、XX公司基本情况1、基本情况:XX公司系经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XX号文《XX》批准,于年月日在XX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2、股权结构:XX公司注册资本XX万元由XX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确认并出具XX 审验报告,各股东及投资额见下表(单位:万元)股东名称实际出资所占比例出资方式备注合计3、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XX公司201X年度财务报表经XX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了XX 号审计报告,审计后201X年度基本财务状况如下:项目资产合计负债总额其中:从银行融入资金资产负债率所有者权益合计其中:实收资本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 201X年度 201X年度审计后201X年度经营成果如下项目主营业务收入营业利润所得税净利润四、合规经营检查情况及发现的问题(一)机构及人员情况 201X年度1、机构情况 XX公司经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鲁金办字号文《》批准成立,各项手续齐全有效,开业批文、牌、印核对相符。

小额贷款公司未来三年发展规划

小额贷款公司未来三年发展规划

毕节市七星关区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发展目标规划我公司通过五年的努力,目前已拥有一定的客户群,深受“三农”和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欢迎,为把公司打造成为同业中的排头兵,现对公司未来三年业务发展目标规划如下:一、业务发展规划未来三年发展的基本思路是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在坚持为“三农”和中小微型企业、个体商户、城镇居民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优良贷款对象;在坚持“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经营原则下,树立“创新服务、拓展领域、稳健发展”的经营理念使公司成为资产优良,运转高效,方便快捷,名利双赢的同行业排头兵,步入又好又快可持续发展的快车道。

(一)业务发展目标1、业务规模预测:通过融资和降低管理成本提高利润率,到2016年业务规模达到1亿以上。

2、利润目标预测:到2016年实现利润在1000万元以上。

(二)风险控制1、贷款质量指标风险预测及控制目标。

未来三年不良贷款比例严格控制在5%以内。

2、风险资产拨备覆盖率保持在100% 以上。

3、风险分析及防范措施。

按月按比例提取贷款呆帐准备金。

严格执行“小而分散”的放贷原则,防范风险。

开展联保、担保、质押、抵押、信用多种贷款业务,建立信用档案,营造诚信环境。

二、市场前景分析“三农”经济和中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市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影响很大。

毕节市今后一段时期将着重抓好立足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着力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加快产业结构调整,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不断提高农业信息化、科技化、市场化、规模化水平。

加快农业产业化步伐。

经济决定金融。

地区经济是小额贷款公司生存发展的基础和关键。

地区经济发展的方向就是公司将来业务的主要对象。

因此,根椐毕节市经济的实际和大力发展的领域,在全市农业产业化,工业集中区,中小微企业群体中,蕴藏着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发展的众多商机。

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三、未来业务发展规划(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2013)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深入推进毕节试验区改革发展规划的函”给公司业务发展带来更好的发展机遇。

小额贷款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办法

ⅩⅩ市小额贷款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实施小额贷款公司常规监管,提高监管效率,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规范发展,更好地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服务,根据《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粤金〔2009〕10号)、《ⅩⅩ市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暂行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顺德区除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小额贷款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

本办法所称市、区监管部门是指ⅩⅩ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以下简称“市金融局”)和各区政府指定监管部门。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分类监管评级(以下简称“评级”)是指以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状况为基础,参考公司市场竞争力、风险管理能力及行业自律情况,评价和确定小额贷款公司的类别。

市、区监管部门根据小额贷款公司评级结果,实施区别对待的监管措施。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评级工作由市金融局牵头,各区监管部门配合,共同组织实施。

小额贷款公司评级工作必须坚持依法合规、客观公正、廉洁奉公、勤勉尽责的原则。

第二章评级指标及方法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评级指标分为基础指标和参考指标两栏。

基础指标有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的,直接判定为D级。

全部符合规定的,再在参考指标中进行评分。

参考指标共三大类、23小项。

其中,市场竞争力根据注册资本、法人治理结构等10项指标进行评价,主要体现了小额贷款公司在同行业内的竞争力;风险控制能力根据不良贷款率、短期贷款占比等7项指标进行评价,主要体现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运作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行业自律情况根据公司形象宣传、行业贡献度等6项指标进行评价,主要体现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参与度和责任感。

第六条设定规范、正常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最高分为100分,根据参考指标的评价与标准进行综合计算以确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评级计分。

第七条市金融局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在征求行业、协会意见的基础上,适时调整小额贷款公司分类的评级指标与标准。

9、苏金融办发[2011]5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的通知

9、苏金融办发[2011]5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文件苏金融办发〔2011〕5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的通知各市金融办:在省委、省政府正确领导下,经过三年多努力,我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发展情况总体较好,运作基本规范,在服务“三农”和县域小企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树立了良好社会形象。

但是,根据有关监管部门的调查和审计,小贷公司发展中仍然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小贷公司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小贷公司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对小贷公司虚假做账、账外经营的查处。

严禁小贷—1 —公司通过各类虚假做账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杜绝账外经营、隐瞒收入、逃税漏税、套取补贴。

要重点监控小贷公司冒名贷款、拆分贷款、账外以现金方式收取借款人费用等虚假做账、收入不入账的行为。

通过分析、抽查客户情况,确认小贷公司贷款利率、投向的真实性。

对查实的虚假做账、账外经营行为,坚决查处,绝不姑息。

二、严格小贷公司关联交易的管理。

加强对小贷公司关联贷款,特别是大额关联贷款的管理,防止小贷公司通过各类关联交易抽逃资本金。

未从银行融资且未开展担保业务的小贷公司发放的股东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该小贷公司上一年度资本净额的20%,单户股东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该户股东实际到位资本金的50%;已从银行融资或已开展担保业务的小贷公司不得向股东发放贷款,特殊情况须报经市金融办审批。

小贷公司发放其它关联方贷款,单户余额不得超过所在市小额贷款标准,其中单户余额超过所在市小额贷款标准50%(含)的关联方贷款应在贷款发放前向所在市金融办备案。

各市金融办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关联方贷款管理细则,小贷公司关联方的认定参照《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的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令2004年第3号)。

三、严格小贷公司资金使用各环节的管理。

小贷公司客户不得包括担保公司、典当行、投资理财公司等其它类型涉及货币经营的—2 —主体,已从银行融资的小贷公司应严格控制向国家限制性行业或领域提供信贷支持,且不得违反银行融资协议中对资金投向的规定。

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操作指引

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操作指引

附1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操作指引一、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试点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

办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用于境内支付使用时,可凭《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支付命令函》(见附1-1)直接在符合条件的银行办理,无需事前逐笔提交真实性证明材料。

前款所称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包括外汇资本金、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内资金、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内资金、外币外债资金和境外上市调回资金。

二、外汇局对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

区内企业享受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的额度为:企业资本项目收入发生额×宏观审慎系数。

宏观审慎系数暂定为1,外汇局可根据外汇收支形势适时对宏观审慎系数进行调节。

宏观审慎系数小于1时,企业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中便利化额度外的部分,执行现行资本项目支付管理政策;如届时现行政策有所调整,执行调整后政策。

三、试点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的企业应为注册在试验区的非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政府融资平台除外),并符合以下条件:(一)近一年无外汇行政处罚记录(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9-自成立之日起无外汇行政处罚记录);(二)如为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企业,其货物贸易分类结果应为A类。

四、经办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的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已开通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二)上年度执行外汇管理规定年度考核B类(不含B-)及以上(如有);(三)具有完善的内控制度和风险防范措施。

五、经办银行在办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时,应审核企业资质是否符合本规程第三条的规定,并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2版)>的通知》(汇发〔2019〕1号)的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账户、境内划转、账户内结售汇等信息。

结汇待支付账户与其他人民币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应通过填写境内收付款凭证报送境内划转信息,并在“交易附言”栏中包含“CIPP”字样;账户内结汇后与除结汇待支付以外其他人民币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应报送结汇信息,并在“结汇详细用途”栏中包含“CIPP”字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投资类等企业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 〔2015〕12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投资类等企业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 〔2015〕12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投资类等企业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投资类等企业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5〕126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做好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发挥行业主(监)管部门一线把关的工作职责,形成齐抓共管、全面治理的工作局面,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5〕22号)要求,省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河南省投资类企业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金融办制定了《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了《河南省房地产业类企业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当前,受多种因素影响,我省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形势十分严峻,非法集资案件高发频发,涉案金额大,涉案人数多,涉及的地方和行业领域不断扩大,因非法集资问题引发的社会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了较大影响。

各级、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充分认识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复杂性,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深入贯彻落实豫政办〔2015〕22号文件精神,结合各相关行业企业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按照“省辖市人民政府负总责,行业主(监)管部门一线把关,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强化行业主(监)管部门职责,强化组织协调督导职能,强化责任追究,切实防控非法集资风险,稳妥处理各类社会矛盾,遏制非法集资案件高发频发势头,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为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贷款业务违规约谈提醒内容

贷款业务违规约谈提醒内容

贷款业务违规约谈提醒内容案例一: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监管,按照省金融监管局、市金融办相关工作要求,区政府金融办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负责人进行了普遍约谈。

此次约谈主要包括的内容有:一是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在日常业务当中应严格遵守“十不准”“三条红线”(即不能非法吸收存款、不能高利放贷、不能暴力催收)等业务规范,合规经营,接受监管,对各类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二是积极配合每年两次的现场检查工作,提前准备好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各项数据应与甘肃省小额信贷综合信息服务管理平台中报送数据保持一致,并与实际情况相符。

三是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人民银行要求,按时报送地方金融组织统计报表,并对报送中的各项问题及时进行反馈。

四是2021年小贷年检工作开始,合并上半年全覆盖现场检查,各公司按通知要求先进行2020年度审计工作,然后认真做好自查及整改。

案例二:为贯彻落实驻在金融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精神,确保驻在部门单位金融领域不良资产清收处置工作落实见效,近日,县纪委监委驻县委政法委纪检监察组积极响应,迅速行动,及时与驻在部门沟通协调,督促部门单位深入开展自查自纠,认真摸排涉及不良信贷的公职人员,据统计,共排查涉及不良贷款公职人员5名。

经过与涉及不良贷款的公职人员谈话约谈,提醒相关人员要认清形势,深刻领会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尽快全额清偿不良贷款。

至目前,已有1人全额清偿拖欠的不良贷款本息10.63万元。

“下一步,我们将紧盯驻在部门廉政风险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突出“五个重点”,主动监督、靠前监督、跟进监督,充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抓严抓实,督促相关涉及不良贷款的公职人员尽快归还本金利息,做好涉及驻在部门金融领域不良资产清收处置工作,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县纪委监委驻县委政法委纪检监察组负责人介绍到。

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办法

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办法

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提高监管效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由企业法人、自然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经工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政府金融办、各级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的其他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

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属地政府为当地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第一责任人;各级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等工作;县级监管部门对县域内每家小额贷款公司,分别确定一名正式工作人员作为此公司的主监管员,是其监管服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和风险防范的直接监管责任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日常监管主要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经营活动、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信息披露和风险处置等。

各级监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监管工作需要,增加相关的监管和检查内容,细化日常监管制度。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的审慎经营模式;小额贷款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切实遵守合同约定。

第二章设立事项监管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监管,实行分级审核、逐级上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小额贷款业务。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流程图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流程图
《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豫工信〔2012〕525号)
三、工作期限
省工信厅接收材料完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意见。
四、监督渠道
对于评审合格的公司在工信厅网站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并公开举报电话。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流程图
省辖市上
报设立申
请材料
省工信厅受Leabharlann 设立申请材料专家评
审会进
行评审
材料不完
善者完善
申报材料
评审通过后在省工信厅网站上公示,公布监督电话
向厅长办
公会汇报
评审结果
专家评审会再次复审
符合条
件者
省厅批准
筹建小贷
公司
不通过者
予以核驳
公司开业
说明:
一、办理主体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办理依据

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比较

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比较

融资性担保公司一、基本要求1、注册资本要求名称冠以省级行政区划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万元人民币;名称冠以省辖市行政区划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名称冠以县(市、区)行政区划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从事债券发行等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从事信用再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亿元人民币。

2、股东资格要求除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外,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股东不得少于5个,其中1个股东必须是企业法人;主发起人(第一大股东)最大出资额不得高于注册资本的65%;具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出资额不得高于注册资本的20%;单一发起人出资额不得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且持股比例不低于1%。

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持续经营三年以上,最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盈利,近三年累计净利润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净资产不低于4000万元人民币,原则上实施本项目投资后长期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60%。

自然人作为主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拥有发起出资的经济实力,具有一定的实业背景并在所在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能够出具相应的有效证明;无重要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不良从业记录和无违法犯罪记录等。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范围。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1.贷款担保。

2.票据承兑担保。

3.贸易融资担保。

4.项目融资担保。

5.信用证担保。

6.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1.诉讼保全担保。

2.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3.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4.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5.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1.吸收存款。

2.发放贷款。

3.受托发放贷款。

4.受托投资。

深圳市金融办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准入和审核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金融办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准入和审核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金融办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准入和审核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4.03•【字号】深府金发[2013]6号•【施行日期】2013.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深圳市金融办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准入和审核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深府金发〔2013〕6号)各有关单位:市金融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准入和审核工作指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二○一三年四月三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准入和审核工作指引(试行)为进一步推动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提高试点主体准入资质、规范审核程序,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平稳发展,有效缓解中小微型企业融资难题,更好的服务本市经济社会战略发展全局,依据《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11〕135号,以下称《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本市试点情况,特制定本指引:一、指导原则(一)择优限量、合理布局原则。

结合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情况,严格遵循“择优汰劣、稳妥审慎”的原则,集中受理审定,适度控制试点数量;合理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在本市均衡布局,优先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在宝安区、龙岗区、光明新区、坪山新区、龙华新区和大鹏新区等原关外地区布局设点。

(二)提高准入、严格规范原则。

在现有小额贷款公司准入门槛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最低注册资本和准入条件要求,积极探索适度对外开放,规范审核和变更程序,加强后续监管,逐步建立完善小额贷款公司多方协作监管机制。

(三)服务实体产业,“有扶有控”原则。

进一步引导小额贷款公司遵循市场化、差异化、特色化发展道路,服务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立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推动产业转型升级,重点支持战略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社会民生、创业就业等领域;鼓励和支持科技小贷、产业园区(专业市场)小贷、社区(股份合作制)小贷等具有专业化、特色化的公司主体开展创新试点;结合目前国家经济形势和宏观调控需要,适当限制不符合国家政策法规,涉及从事高污染、高耗能行业以及其他限控行业企业参与试点工作。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11.06.23•【字号】豫工信人[2011]284号•【施行日期】2011.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工信人〔2011〕284号)各省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厅机关各部门、省直管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河南省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落实,搞好对接。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精神,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发〔2011〕7号)要求,结合全省工业和信息化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全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总体目标,按照权力与责任相统一、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要求,建立科学合理、规范高效、权责一致的行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扩大试点县工业和信息化管理权限,转变职能,减少程序,提高效率,促进县域经济快速平稳发展,为推进中原经济区建设、实现全省工业和信息化又好又快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一)突出重点、依法探索。

以扩大试点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管理权限和建立与之相匹配的、规范高效的体制机制为重点,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省直管县体制改革工作试点工作意见,解放思想,大胆探索,积极稳妥地推进省直管县工业和信息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试点工作。

(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有效遏制非法集资活动,积极稳妥防范和化解风险隐患,切实维护正常金融秩序、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保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X〕59号)、《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印发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处非联发〔X〕34号)和《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 省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办函〔X〕94号)、《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市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办函〔X〕98号)精神,以及县委、县政府关于维护社会稳定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县政府统筹指挥、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处非工作机制;继续完善将防范非法集资风险纳入行业日常监管的监测预警机制;增强社会公众风险防范和风险自担意识;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建立健全防打结合、以防为主的防控长效机制。

(二)工作原则。

按照“统筹领导、稳步推进、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的整治原则,与我县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衔接,稳妥开展全县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

二、组织架构(一)县政府负责统筹指挥。

县政府成立以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X为组长,县委常委、副县长X、副县长X为副组长的X县处置非法集资和民间理财风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统筹指挥全县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政府金融办。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

按照属地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专项整治工作,发挥资源统筹优势,靠近一线指挥,结合各乡(镇)实际,成立相应非法集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和组织实施本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三)各行业主(监)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非法集资整治工作的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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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小额贷款公司高管约谈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贷款
【发文字号】豫工信企业[2013]346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发布日期】2013.05.14
【实施日期】2013.05.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小额贷款公司高管约谈工作的通知
(豫工信企业〔2013〕346号)
各省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郑州市中小企业服务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豫工信〔2012〕525号)文件精神,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服务,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发展,现就小额贷款公司高管约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约谈原则
按照《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小额贷款公司的高管约谈,要坚持“提示风险、提高认识,规范经营、稳健发展”的原则,提升质量、打造一批资本实力
和贷款能力较强的小额贷款公司。

二、约谈分类
(一)开业约谈。

适用于新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开业前,需要进行的约谈。

(二)变更约谈。

适用于公司股东变更造成股权变动超过30%;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总经理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变更人数超过40%以上情形,需要进行的约谈。

(三)风险约谈。

适用于公司在经营中出现涉嫌抽逃注册资本、变相非法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等潜在违法违规风险情形,需要进行的约谈。

(四)管理约谈。

适用于小额贷款公司出现法人治理不完善,管理制度不健全,信息披露或报送不及时等情形,需要进行的约谈。

三、约谈方式
(一)约谈方式分为集体约谈、个别约谈和委托约谈。

集体约谈适用于对2家及以上小额贷款公司高管进行的约谈;个别约谈适用于对1家小额贷款公司高管进行的约谈;委托约谈适用于省级监管部门委托市级监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高管进行的约谈。

(二)集体约谈或个别约谈由中小企业局局长或主管副局长主持。

委托约谈应由市级监管部门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主持。

其他工作相关人员应有不少于2人参加。

四、约谈程序
(一)约谈通知应提前以书面或电话方式通知被约谈单位,告知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

(二)被约谈单位收到约谈通知书后,应在收到约谈通知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确认通知事项。

(三)约谈会议应指定约谈记录人,由其负责起草制作约谈记录。

约谈会议结束后,约谈记录应作为申请材料组成部分或相关文件的附件,一并妥善存档。

五、约谈内容
对参加约谈的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约谈主持人重点提示以下内容:
(一)小额贷款公司必须依法规范经营
1、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严格执行《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豫工信〔2012〕525号)的各项规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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