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对公众人物人身权利的分层次限制及保护--兼评刘翔诉《精品购物指南》侵犯肖像权案
试论对公众人物人身权利的分层次限制及保护--兼评刘翔诉《精品购物指南》侵犯肖像权案
试论对公众人物人身权利的分层次限制及保护--兼评刘翔诉《精品购物指南》侵犯肖像权案李明毫【摘要】公众人物人身权利的限制及保护无论在学术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仍处于不断探索的阶段.刘翔诉<精品购物指南>侵犯肖像权案再度引发了人们对公众人物人身权利限制与保护问题的关注.面对不同类型的公众人物,用同一种标准对其人身权利进行限制和保护显然是不适当的.准确地界定公众人物,以分层次的原则实施对公众人物人身权利的限制和保护,对于在公众知情权与公众人物人身权之间取得平衡,对于新闻媒体规范自身的报道行为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期刊名称】《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年(卷),期】2006(000)002【总页数】4页(P23-26)【关键词】公众人物;人身权利;公共利益【作者】李明毫【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北京,10087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3.822004年10月,《精品购物指南》将刘翔在雅典奥运会上夺冠的照片作为其1000期特刊的封面刊出,并且在这张照片下方刊登了一则中友百货公司的购物节广告。
同年11月22日,刘翔以侵犯肖像权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精品购物指南》报社、中友百货公司,以及精品卓越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停止使用其肖像、公开赔礼道歉和赔偿经济损失125万元。
一审刘翔败诉。
2005年8月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二审,并于12月15日做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认定《精品购物指南》报社侵犯了刘翔的肖像权;判定《精品购物指南》报社在30日内向刘翔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抚慰金2万元。
一件并不复杂的案件,一审、二审却做出了完全相反的判决。
此案再度引发了人们对公众人物人身权利限制与保护问题的关注。
诚然,公众人物不同于普通民众,他们的特殊身份决定了其人身权利必然要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
那么,对公众人物人身权利进行限制应当遵循什么样的原则,又在何种程度上对他们加以保护呢?本文试做讨论。
[法学]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和保护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和保护摘要: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现行的新闻自由权和舆论监督权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形成一定冲击,使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受到一定限制,但并不等于剥夺了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应当对公众人物隐私权进行一定的限制和保护。
关键词:公众人物隐私权限制保护隐私权是每个公民都享有的权利,那么国家官员呢,明星们呢?他们就没有隐私吗?娱乐圈里一件一件的丑闻曝光,这是应该的,还是对当事人隐私权的侵犯呢?通过隐私权的发展,隐私权与大众知情权的协调来讲述对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和保护。
隐私的产生和保护源远流长。
人类早期生活由于缺乏文字资料的记载,但可以确定的是,在远古时期人们就用兽皮、树叶、麻片等制成”衣服”,将身体的某些部分包裹或遮掩起来,发展到后来的麻布、丝绸、棉布、毛料、化纤、混纺以至现在的各大名牌服饰,这或许是为了御寒,为了好看,可是在炎炎夏日人们也要在某些部位裹上衣物。
由此,我们似乎可以推定,人们穿着衣服不仅仅是为了御寒、美观,而是为了遮掩身体的某些特定部位。
隐私权的理论和实践都起源于美国。
最早的上诉法院谈判一件谈到隐私的事1881年,密歇根高等法院在当年受理了一位妇女的侵权诉讼案件:梅诉罗伯特,法院判决原告获得赔偿。
该案起因于被告未经某女子的同意在其生育期间观察了其生育过程。
法官马斯顿代表法庭认为:”此时原告对其居所的隐私享有法律权利,法律通过要求他人尊重她的权利并且禁止对此权利的侵犯来保护她的这一权利。
”我国在1949年到1986年之间没有关于保护人格权的法律,也不采纳隐私权的概念。
1986年制定民法通则,第一次规定了精神性人格权,规定了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但没有规定隐私权。
1988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其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和限制
年轰 动美 国的 沙利文诉 《 纽 约时报 》 案。联 邦最 高法 院 的布伦 南 大法官在审理该 案 中首 次提 出 r“ 公共 官员 ” 的概念 , 他认 为 , 关 于公 共官员问题的辩论应 当是无拘束 、 热 烈和完全公开的 , 可 以对 政府 和公 共官 员进行猛烈 、 辛辣 、 令人不快 的尖锐攻击 。随后 美 国 社会进一 步延 展出公众人物的概念 , 并很快传播 到世界各地 , 为很 多国家接 受 . 、巾罔现有法律 并没有 公众人 物这一 概念 , 司法 实践 中在范志毅诉 《 东方 体 育报 》 案 中首 次 出现 。该 案 的审理 引起 媒 体界 、 法学 界和公 众的广泛关注 , 特别是徐 汇法 院首 次在 判决书 中
早 已认可 了知情权 的基本人权地位 。中国虽 已加入两人 囤际人权 条约 , 但 知情 权尚未被写入国内法律尤其是宪法 , 仅见于行政 法规 部 门规章 中 , 例 如国务 院 2 0 0 8年颁布 的《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政 府信 息公开条例》 中强调 了公 民对政 府信 息的知 情权 ; 知情 权 的 实现 需要公 众人物 隐私权 的让步 , 允许新 闻媒体在 涉及 公众人物 隐私
1 、 公众人物按照不 同的分类标准有不 同类 型。公众人 物按照 社会角色 的不 同, 町以分 为公共 官员 和公众 人士 :公共 官员 是指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中具 有 一 定 职位 、 掌握_ 一 定权力的人 , 也就是我 们通常所说的机关领导 干部 但并非所有 的国家机关领导 干部都
也 使 个人 的 隐私 状 况变得 更加岌 岌 可危 , 隐私 权 开始 真 正 受到 普 通 大
众 的 广 泛 而 深 切 的 关 注 .
隐私权 与普通 人物不同。具 体来 说体 现在 以下两方 面 : 其一 , 与公
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是指对公众人物的私人生活、私密信息以及其他个人权益的保护。
公众人物是指在社会上具有重要地位、影响力和知名度的人,如政治家、艺术家、体育明星等。
由于其公众角色和社会地位,公众人物常常成为大众关注和评判的对象,因此他们的隐私和个人权益往往受到媒体报道和舆论监督的限制和侵犯。
为了保护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以下是中国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情况。
一、宪法保障中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这一条款为公民的自由表达权提供了宪法保障。
在此基础上,公众人物在个人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根据宪法保障的自由表达权,对侵权行为提出合理的辩护和维权要求。
二、民法保护中国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个人享有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人格权利。
”根据这一规定,公众人物的私人生活、个人隐私和形象权利在民事法律保护范围内。
也就是说,公众人物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隐私权。
民法第115条规定了侵权责任的构成条件和赔偿范围,公众人物可以依法要求侵权人赔偿隐私权受到的损失和精神损害。
三、新闻法规定《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31条明确规定:“新闻机构、记者在采访中,依法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这一条款为公众人物在媒体报道中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保护。
公众人物可以通过要求媒体以秉承事实真相、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报道,而不影响自身隐私权的行使。
《新闻法》还规定:"记者不得非法获取和使用公民的个人信息",这一条款为公众人物保护个人隐私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侵权责任法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公众人物在媒体报道中受到不实报道、虚假信息以及侵犯名誉权、荣誉权等侵权行为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侵权责任法》规定,当传播媒体对公众人物的个人隐私进行报道时,如果造成了不实报道、给公众人物造成名誉损害或者对其公众形象造成重大影响,侵权人应负有相应的侵权责任。
论公众人物形象、声音商品化权保护-以赵本山诉天涯网站案为视角
论公众人物形象、声音商品化权保护以赵本山诉天涯网站案为视角李昕岳凌潇成胡伟东孙佳奇(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 3100360)[摘要]赵吞山和小沈阳的经典扮相的卡通形象配上"您有才"、"咱不差钱"的台词被用来天涯和谷歌为宣传其共同开发的互动问答产品"天涯问答"的flash广告,一审该网站被判侵犯赵本山的肖像权而赔偿12万。
此案引发了关于商品化权的探讨:公众人物形象、声音的商品化权已经不再适合在人格权范围内进行保护,应当进行商品化权立法进行保护,才符合社会科学发展的历史趋势。
[关键词]商品化权肖像权人格权公众人物一、赵本山诉天涯侵犯肖像权案例重现赵本山是著名笑星、公众人物,从2009年5月起,与其头像高度相似的漫画形象以及他出演的小品《策划》、《不差钱》里的台词"有才"、"不差钱"等旁白制作的flash动画被谷歌信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支持、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互动问答产品"天涯问答"的网站中的多个页面使用进行宣传,以推销该互动问答产品。
这些动画形象均未经赵本山许可使用。
赵本山认为自己的肖像权受到侵犯,因此起诉要求两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405万元。
两公司认为此案中的卡通形象属于小品《策划》、《不差钱》里的角色,属于剧照,表演者对剧照不享有肖像权:且卡通图片不是肖像,不属于民法保护范围,而且也没有使用该卡通图片进行营利性活动。
因此并未侵犯赵本山的肖像权。
一审法院判决该网站侵犯赵本山的肖像权而赔偿12万。
2叭1年6月,北京一中院驳回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二、公众人物形象、声音商品化权赵本山通过演小品而出名,是公众人物。
公众人物的形象和声音能对公众有着非同普通人的吸引力,这种吸引力或影响力能够迎合广大群众的心理需要,能够创造大众的需求。
浅谈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与其容忍义务的冲突与平衡
浅谈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与其容忍义务的冲突与平衡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与其容忍义务是一个既复杂又敏感的问题。
公众人物在社会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的行为和言论往往会影响到大众的情绪和思想。
作为公众人物,他们也有自己的隐私权,需要得到尊重和保护。
在信息时代,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和容忍义务之间的冲突愈发突出,如何平衡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我们来看看公众人物的隐私权。
隐私权是人们在不受干扰的情况下,对个人信息和个人生活的保护。
在法律上,隐私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基本人权之一。
任何一个个人都有权利防止他人对其私生活的侵犯,包括个人的家庭、健康、情感等私人领域。
对于公众人物来说,他们同样拥有隐私权,尽管他们的行为和言论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就没有隐私可言。
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同样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
他们也是普通的个体,也有自己的私生活和私人空间。
媒体和大众在报道和评论公众人物时,应该尊重他们的隐私权,不加以侵犯和暴露。
隐私权与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之间也存在着冲突。
公众人物在社会上承担着较高的社会责任和公众期望,他们的一举一动都会成为大众关注的焦点。
作为公众人物,他们需要承担较大的舆论压力和社会责任,包括对个人行为和言论的合理约束。
公众人物在公共场合的行为和言论往往会受到公众的监督和评论,这是他们作为公众人物的一个重要容忍义务。
公众人物不仅仅是个人,他们更是一种社会角色和责任。
他们的行为和言论应该更多地考虑到社会的公共利益,而不只是个人利益。
在信息时代,隐私权和容忍义务的冲突更加突出。
社交媒体和互联网的发展,使得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公众人物的私人空间和个人信息变得越来越容易被曝光和传播,这对于他们的隐私权提出了新的挑战。
一些媒体和自媒体平台为了吸引眼球和点击量,可能会对公众人物的隐私进行不当的报道和曝光,这不仅会损害公众人物的正常生活,也会使得公众对他们的态度发生变化。
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在信息时代更加需要得到保护和尊重。
2012届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
2012届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刘军华国际法题目1、从国际法角度看北约在利比亚的军事行动2、当代国家主权的维护3、论打击国际恐怖主义与国际法律秩序。
4、论南海诸岛的领土争端问题5、论WTO争端解决机制。
6、论联合国安理会的表决机制。
7、评析“先发制人”战略。
8、国际法视角下的伊拉克战争。
9、论国际法不禁止行为责任。
10、论中日海洋划界争端。
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题目;1、论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的完善。
2、论我国对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
3、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解决方法研究。
4、我国有关仲裁协议法律制度的完善。
(包括对仲裁协议内容要求,准据法确定,效力认定,独立性等方面内容)5、论国际民事司法协助的加强。
国际税法题目1、论对转移定价的法律管制。
2、浅议税收饶让抵免3、论常设机构应税所得额的确定。
4、对滥用税收协定的法律管制研究李煜1、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的法律建议2、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的法律建议3、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4、我国环境立法与履行国际公约的路径选择5、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6、我国《海外投资法》的立法构想7、对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标准的完善8、外资并购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法律设计9、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10、对垄断协议的法律认定与规制刘昕1、新三板市场的定位问题研究2、股权投资问题研究3、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1修订)》中的若干法律问题4、论我国新股发行审批制改革之必要5、《UCP600》确定的审单标准研究6、论中国加入《鹿特丹规则》之利弊塔利莉1、WTO争端解决机制探析2、论提单的法律性质3、浅析《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4、试论BOT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及法律适用5、ICSID解决争端过程中国内法与国际法的适用6.、论我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法律对策7、外商投资企业国际避税法律问题初探8、浅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9、论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10、创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思考张帆1、境外上市框架下私募融资的法律风险分析;2、境内创业板IPO框架下的私募融资风险分析3、私募融资的企业控制权风险与防范4、浅析私募融资中的核心条款;5、私募基金退出机制探析6、私募融资的税收问题探析7、私募融资中博弈双方的法律风险分析8、私募基金项目投资风险防范分析9、浅析私募投资中的尽职调查10、私募基金的监管模式浅析邹钧1、中国应对碳关税贸易壁垒的对策2、中美轮胎特保案与贸易保护主义3、 WTO框架下转基因农产品贸易的安全研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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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范文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篇一一、引言在信息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公众人物以其特有的社会影响力与广泛的社会关注度,常常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与此同时,关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讨论也愈演愈烈。
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是否应该受到限制?如何平衡公众的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本文将就这些问题展开讨论,探讨公众人物隐私权限制的必要性、合理性及其界限。
二、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基本概念隐私权是指个人在私人生活中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个人信息的保密、个人生活的自由等。
公众人物作为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其隐私权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然而,由于公众人物的特殊地位和广泛的社会关注度,其隐私权往往面临不同于普通人的挑战。
三、公众人物隐私权限制的必要性1. 新闻自由与公众知情权:新闻自由是现代民主社会的基石之一,公众有权了解与自身利益相关的信息。
对于公众人物的行为、言论和私人生活,媒体和公众有权进行报道和关注。
这种关注有助于社会监督,维护公共利益。
2. 防止权力滥用:对于某些公众人物而言,其地位和影响力可能使其在某种程度上拥有一定的权力。
为了防止权力滥用,有必要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以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
3. 维护公共利益:在某些情况下,公众人物的私人生活或行为可能对公共利益产生影响。
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有必要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进行合理限制。
四、公众人物隐私权限制的合理性及界限1. 合理性的体现:在保障新闻自由、公众知情权和防止权力滥用的前提下,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进行合理限制是合理的。
这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监督,维护公共利益。
2. 界限的划定:在尊重人权和法治原则的基础上,应当划定公众人物隐私权限制的界限。
这包括尊重个人基本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等;尊重家庭和个人生活的私密性;尊重个人信息的保密性等。
在满足这些条件的前提下,可以对公众人物的某些隐私进行合理报道和关注。
五、实践中的案例分析以娱乐圈为例,许多明星的私人生活常常成为媒体和公众关注的焦点。
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及司法保护_职教论文
[摘要] 当前,公众人物隐私权与知情权日显冲突,由此而来的名人官司日益增多,本文对公众人物及其隐私权作了概述,并就其侵权认定作了介绍,提出了一些立法、司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 公众人物隐私权知情权一、公众人物及其隐私权概述(一)公众人物的含义公众人物的概念源于1964年美国的沙利文诉《纽约时报》案。
在该案中,布伦南大{学}法官首次提出了“公共官员”(Public official)的概念,并树立了“确有恶意”原则。
三年后,在“足球教练诉退伍军人案件”中,法院提出了公众人物的概念。
首席大{学}法官沃伦认为:“公众人物是指其在关系到公共问题和公共事件的观点与行为上涉及公民的程度,常常与政府官员对于相同问题和事件的态度和行为上涉及公民的程度相当。
”[1] 此案的判决显示法院认为公众人物都涉及到公共利益。
1971年的“罗森布鲁诉大都会新闻有限公司案”将“确有恶意原则”确立为适用于任何有关公共利益的对个人报道的场合,后成为新闻法制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西方,公众人物(Public Person)已成为一个专门的术语,指一定范围内广为人知的、与社会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社会人物。
根据学者史宾塞(Dale R .Spencer)的解释,公众人物包括政府官员、公职候选人、发明家、作家、运动员、艺术表演家、罪犯、被控诉的人以及其他易受注意的人物。
在我国公众人物又称社会知名人士,始见于2002年范志毅诉《东方体育时报》案,指的是因其特殊才能、成就、经历或其它特殊原因而广为公众熟知,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社会人物,包括党政高级官员、著名科学家、艺术家、影视明星、体育明星、著名企业家、社会活动家、劳动模范、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公众人物。
理论上,以行为人的主观意愿为标准,可以将其划分为自愿性公众人物和非自愿性公众人物。
从公法的角度和以对公共官员的特殊要求为标准,又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美国联邦法院还从时间属性上将其划分为完全公众人物和有限的公众人物。
(完整版)论公众人物的隐私权的保护与限制法学毕业论文设计
一、隐私、隐私权与公众人物Ⅷ-第1页 共17页论公众人物的隐私权的保护与限制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 随着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 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 人们在物质享受得到满足的同时 也逐渐把关注的目光转移到精神世界的欢愉。
正如古人云:“仓康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
人们开始更加注意对个体人格尊严的保护。
隐私及隐私权保护的问题成为社会关切及讨论的热点问题。
自然人 特别是一些公众人物 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和目的 热衷于带有以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为表象的实质为隐私权的诉讼。
科学技术是一把威力无比的双刃剑 它的飞速发展在给人类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 也使人们的隐私一再外泄 私人空间越来越小 生活的安宁受到威胁。
作为受关注的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更是在强大的现代传媒技术面前无所遁形 成为个人私生活最容易遭到攻击的对象。
诚然 公众人物 特别是自愿性公众人物必须向社会让渡于本属于个人隐私的部分人格权 以此作为成名的代价 可是对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 不能成为肆意践踏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借口[1]。
一、隐私、隐私权与公众人物要对公众人物隐私权进行深入分析 必先明确界定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内涵与外延 而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概念界定又是建立在对隐私、隐私权这两个基本概念的理解和把握的基础上。
因此 我们首先需要明确这几个基本概念。
根据史料的记载和研究 对于我们这个有着漫长的封建传统的国度 长期以来缺乏保护个人隐私的传统。
在十年浩劫的“文化大革命”中 个人人格权被践踏是中华五千年来的顶峰 国家主席都可以被任意抄家进行批斗 人格权的保证 人的尊严的保证 人的隐私权的维护 根本无从谈起。
目前 我国对人格权 特别是隐私权的维护 己经有了很大提高 但离人类理想的目标依然相差甚远。
在资本主义社会 新兴的资产阶级打出“人权”和“平等”的旗号来向封建阶级宣战。
但是在资本主义社会建立早期对人权的尊重并没有和个人隐私权联系起来 到1890年 两位注定要在历史上名流千古的美国学者沃伦和布兰代斯两人共同撰写的《论隐私权》一文发表在当年《哈佛法律评论》第4期上 从而确立了隐私权在法律意义的地位[2]。
浅析公众人物人格权的限制与保护
浅析公众人物人格权的限制与保护作者:王立张毅来源:《中国广播》2016年第09期【摘要】新媒体时代,公众的话语权和选择权日益扩大和自由,随之而来引起的人格权纠纷相对增多,有必要引入“公众人物”的概念及其衍生的“实际恶意”原则、“微罪不举”原则、“克减”原则以及“特许权”原则等,一方面可以约束人格权侵权行为;另一方面对舆论监督也可以起鼓励和保护作用。
本文援引一些司法案例就此分析。
【关键词】公众人物舆论监督人格权【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给传媒生态和社会生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变化。
随着新媒体带来的传受关系的变化,个人接受信息、选择信息、传播信息越来越“自由”,加上新媒体生态下信息传播缺乏有效的法律制约、传播主体匿名性、受众易从众易极化等因素的影响,网络侵权尤其是侵犯人格权的现象日益增多,对现实生活产生了很多不利的影响。
一、“公众人物”与人格权的概念(一)“公众人物”概念的起源“公众人物”的概念起源于美国。
196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的判决中首次使用了公共官员(public official)这一法律概念,并且明确了“真实恶意”原则。
这一原则规范了政府官员或政治人物只有在他们举证证实新闻媒体具有“真实恶意”的前提下,才能对新闻媒体的报导提出诽谤诉讼。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所谓的真实恶意是指,明知这个资讯是错误不实的却完全漠视,不去查证它是不是错误的。
很多观点认为,“真实恶意”原则限制了公众人物以诽谤罪来阻止新闻媒体的报道自由,同时该原则也扩大了对新闻媒体的保护。
1967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柯蒂斯出版公司诉巴茨”案与“联合公司诉退伍少将沃克”案中,鉴于案件均与公共利益相关,而将“真实恶意”原则的适用范围从“公共官员”扩展到“公众人物”。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在“格茨诉韦尔奇”案等一系列的判决中,公众人物的界限逐步清晰。
我国法律上还没有明确界定“公众人物”的概念。
浅谈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与其容忍义务的冲突与平衡
浅谈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与其容忍义务的冲突与平衡【摘要】公众人物在社会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但随之而来的是对其隐私权和容忍义务的冲突。
本文首先探讨了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重要性,指出隐私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不应因为知名度而被剥夺。
其次分析了公众人物容忍义务的必要性,作为公众人物需要承担一定社会责任的一部分。
随后讨论了这两者之间冲突的产生原因,以及寻找平衡的方法。
阐述了公众人物应如何处理隐私权和容忍义务的关系,建立健康、平衡的公众形象。
通过深入探讨这一话题,可以引发人们对公众人物隐私权和容忍义务的尊重和理解,达到更好的社会共识和和谐发展。
【关键词】公众人物、隐私权、容忍义务、冲突、平衡、处理、重要性、必要性、方法、关系、引言、结论1. 引言1.1 引言公众人物作为社会上备受关注的人物,其隐私权与容忍义务的冲突与平衡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隐私权是每个公众人物都应该拥有的权利,可以保护他们的个人信息不被随意泄露或侵犯。
而容忍义务则是指公众人物因其特殊地位而需要承担的公众监督和评价的责任。
在当今社会,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社交媒体的发展,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一些媒体和公众热衷于追逐八卦新闻,不惜侵犯公众人物的隐私,给其造成了很大困扰。
公众人物也需要承担更多的容忍义务,因为他们的言行举止往往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
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和容忍义务之间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
如何找到平衡点,既尊重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又让其承担应有的容忍义务,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本文中,将探讨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重要性,公众人物容忍义务的必要性,冲突的产生原因,寻找平衡的方法,以及公众人物如何处理隐私权和容忍义务的关系,希望能够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一些思路和建议。
2. 正文2.1 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重要性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在现代社会中显得尤为重要。
作为公众人物,他们的一举一动都可能被媒体和公众关注和追踪,因此他们的隐私权往往更加容易受到侵犯。
浅谈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与其容忍义务的冲突与平衡
浅谈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与其容忍义务的冲突与平衡随着社交媒体的普及和公众人物的关注度不断提高,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和容忍义务之间的冲突也越来越多地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公众人物包括政治人物、明星、体育偶像等,他们的言行举止一直是大众关注的焦点。
然而,在关注他们的同时,也需要考虑到他们的隐私权和容忍义务之间的平衡问题。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隐私权和容忍义务的概念。
隐私权是指个人对其身份、人格、行踪、财产等信息的自主决定权,这些信息是个人有权保护的。
容忍义务是指公众人物在公共场合下对媒体与大众展示其私生活和其他相关信息的一种责任,这是公众对公众人物所拥有的。
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和容忍义务之间的冲突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
一方面,公众人物由于其社会地位与名誉,其言行举止一直受到大众的关注。
这种关注往往会带来媒体的追逐,摄像机的跟拍,以及大众对其进行评论和批评等不可避免的压力。
另一方面,公众人物也享有自己的隐私权,包括婚姻、家庭、健康、经济等方面。
公众人物需要保护这些隐私权,以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和个人利益。
如何在隐私权和容忍义务之间达到平衡呢?这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公众人物应该有意识地划定自己的私人空间和公共空间。
在私人空间内,公众人物享有隐私权,媒体和大众应该尊重其隐私权。
在公共空间内,公众人物应该意识到自己的社会地位和媒体关注度,自觉遵守容忍义务,接受大众的监督和舆论评价。
其次,媒体应该秉持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在报道公众人物的言行举止时,避免故意歪曲和夸大事实,并对重要的社会事件进行深入调查和分析。
同时,媒体也应该尊重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不过度侵犯其隐私,以便维护公众人物的人格尊严和个人利益。
最后,大众也应该积极参与到对公众人物的监督和舆论评价中来。
大众应该客观理性地对待公众人物的言行举止,不去盲目崇拜或者无端指责。
大众还应该理解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不过度追求其个人隐私,而是关注其公共形象和社会责任。
总之,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和容忍义务之间的冲突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实现双方的平衡和权衡。
公众人物网络名誉保护与限制
公众⼈物⽹络名誉保护与限制娱乐圈备受尊重的何⽼师最近因收粉丝赠礼⼀事上了热搜,何⽼师在微博上也作出了回应,但这次事件似乎并未偃旗息⿎,部分⽂章⼜将吃⽠民众的视线吸引到“饭圈经济”,甚⾄暗指产业链背后的某主体有涉嫌利益输送或腐败等⾏为。
“造谣动动嘴,辟谣跑断腿”这是罗永浩12⽉25⽇针对⽹传其直播间卖⼭寨潮鞋的⼀句回应,罗永浩还准备了品牌商标授权链、销售授权书等⽂件,以及答疑图⽚,试图澄清事实。
对于捏造事实肆意诽谤的主体⽽⾔,消息是否被辟谣并不重要,只要能带来流量吸引到关注就是胜利。
但对于被侵权⼈⽽⾔,对名誉的污损确是长久的,⾯对⽹络名誉侵权,退⼀步不是海阔天空,⽽是得⼨进尺,只有拿起法律武器才能为⾃⼰洗刷污名。
⼀、侵害名誉权⾏为的认定名誉侵权属于⼀般侵权,适⽤过错责任原则,需由受害⼈证明⾏为违法、主观过错、因果关系及损害事实四要件,其中因果关系及损害事实⽅⾯并不是本⽂重点,故不再展开。
(⼀)实施侮辱、诽谤等毁损名誉的⾏为《民法典》第⼀千零⼆⼗四条延续了《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以概括列举的⽅式指明侮辱和诽谤等毁损名誉⾏为属于侵害名誉权的⾏为,通常判断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需考察该⾏为是否构成侮辱、诽谤。
侮辱与诽谤在名誉侵权⾏为中是⼀对兄弟,经常⼀同出现,但⼆者含义却不同,侮辱指以暴⼒或者其他⽅式贬损他⼈⼈格,毁损他⼈名誉的⾏为,可以理解为“说脏话”,⽽诽谤是指捏造事实丑化他⼈⼈格,损害他⼈名誉的⾏为,可以理解为“泼脏⽔”,⼀般来说只要发表的⾔论或⾏为带有明显侮辱性、贬低性,内容不被社会⼤众接受,或捏造事实就可能侵害他⼈名誉权。
如梁坤等与张艺兴⽹络侵权责任纠纷(案号:(2020)京04民终214号),法院认为被告在微博上使⽤的“×××”等词汇,明显属于严重侮辱张艺兴⼈格的⾏为,以及“怕没⼈看,还要靠拉踩别⼈给⾃⼰热度”等缺少事实依据,将导致张艺兴社会评价的降低,构成对张艺兴名誉权的侵害。
刑法侵犯公民人身权益的认定与保护
刑法侵犯公民人身权益的认定与保护人身权益是每个公民都应当享有和受到保护的基本权利,而刑法则是保护公民人身权益的重要法律工具。
本文将从认定侵犯公民人身权益的标准以及刑法对于人身权益的保护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益的认定刑法对于侵犯公民人身权益的认定主要依据两个方面的标准,即侵权行为的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
1. 客观标准客观标准主要是指侵权行为的实施形式和后果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侵权行为。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强奸等。
只有当侵权行为的具体表现符合刑法的规定时,才能够认定为侵犯公民人身权益的行为。
2. 主观标准主观标准主要是指侵权行为的实施者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故意为主观侵权标准,即侵权行为的实施者明知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和后果,但仍然故意实施。
过失为次要的主观侵权标准,即侵权行为的实施者虽然没有故意实施,但是具有过失行为并造成侵权结果。
二、刑法对于人身权益的保护措施刑法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益,设立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
下面将介绍几种常见的保护措施。
1.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对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行为。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重伤、特重伤或者死亡的,均构成故意伤害罪。
该罪行的构成要素包括主观故意和客观伤害结果,对于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2.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罪是指以非法方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根据刑法规定,非法拘禁的主体可以是个人或者组织机构。
只有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实施对他人的非法拘禁行为才构成该罪行。
刑法对于非法拘禁罪也进行了相应的刑事处罚规定。
3. 强奸罪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实施强奸行为的人,将视情节轻重受到法律的制裁。
强奸罪是一种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益的犯罪行为,刑法对强奸行为进行了严厉的处罚规定。
刑法对于侵犯公民人身权益的认定和保护措施不仅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公众人物及其权利限制
公众人物及其权利限制
许天瑶
【期刊名称】《新闻爱好者》
【年(卷),期】2004(000)006
【摘要】“公众人物”概念的源起 1960年,《纽约时报》刊登了一黑人组织指
责蒙哥马利市警察局长沙利文镇压黑人运动的广告,沙利文提出起诉,他列举了广告中的材料有几项是不真实的:结果法院判决《纽约时报》赔偿沙利文50万元:《纽约时报》向美国最高法院上诉:1964年,最高法院否定了原判。
判决书认为,提倡大胆的辩论有利于社会,而在辩论中,不可避免地会有一些不准确的说法。
如果抓
【总页数】2页(P36-37)
【作者】许天瑶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
【相关文献】
1.试论对公众人物人身权利的分层次限制及保护--兼评刘翔诉《精品购物指南》侵犯肖像权案 [J], 李明毫
2.从典型案例看公众人物人格权的限制与保护 [J], 刘梦月
3.公众使用媒体的权利及限制:近用媒体权研究 [J], 赵文丹
4.新媒体环境下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与保护 [J], 燕誉颉
5.公众人物姓名商标注册的法律规制--以公众人物姓名与注册商标权利冲突为视角[J], 黄小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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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内容摘要】:网络时代的到来使人类的思想得到了空前的解放和交融,新闻产业的繁荣让世界变得日益民主。
但另一方面,随着人们生活空间的日益透明化,公众人物的私生活也越来越受到令人不安的威胁,公众人物的隐私频繁地充斥着网络、媒体。
然而,由于关于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不完善,越来越多的公众人物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过程中遭遇到不同程度的尴尬。
本文主要论述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内涵、特殊性及保护的现状等,并提出完善法律保护的相关建议。
The arrival of network times gives human thought unprecedented liberation and blend, the prosperity of news industry let the world become more democratic. But on the other hand, as people living space is becoming more and more transparent, the private lives of public figures also more and more threatened by disturbing, the privacy of public figures have frequently filled with network and media. However, due to about public figures privacy protection laws and regulations is not perfect, more and more public figures in the process of safeguarding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ir encounter different levels of embarrassment. This paper mainly discusses the connotation of the privacy of public figures, particularity and protection status, etc., and puts forward related Suggestions to perfect the legal protection.【关键词】:隐私权、公众人物、知情权、法律保护Privacy、public figures、right to know、legal protection引言:“人肉搜索”、“艳照门”、“绯闻”、“隐婚”、“狗仔队”等等这些词语在当下让人再熟悉不过了,它们与公众人物有着密切的联系。
Get清风公众人物人格权的限制和保护王利明
公众人物人格权的限制和保护--王利明公众人物人格权的限制和保护王利明「摘要」范志毅诉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报道其涉嫌赌球侵权案是我国第一个提出公众人物概念的案例。
出于维护公共利益和满足公众兴趣的需要,公众人物的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和姓名权应当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但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公众人物纯粹的私人领域和空间隐私应当受到保护,为了商业目的「关键词」公众人物人格权,限制,保护公众人物〔public figure〕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人,大致包括:政府公职人员;公益组织领导人;文艺界、娱乐界、体育界的“明星〞;文学家、科学家、知名学者、劳动模范等知名人士。
公众人物的概念起源于美国,1964年纽约时报诉萨利文一案中首先确立了“公共官员〞的概念。
[1]我国法律中本来没有公众人物的概念,在许多侵犯名誉权的案件中,对于政府官员、演艺明星等公众人物的诉讼往往依据民法有关名誉权的一般理论,判决新闻报道者败诉,如杨殿庆侵犯他人名誉权案[2]等。
2002年范志毅诉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侵犯名誉权案,首次在判决书中提出了公众人物的概念。
该案在人格权领域堪称一个里程碑式的判例,对于公众人物概念确实立具有重要意义。
此后我国司法实践中已有一些案例在审判中运用公众人物的理论,该理一论在学术界也引起了广泛的探讨。
据此,笔者拟就该问题谈一点看法。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案例一:范志毅诉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侵犯名誉权纠纷案2002年6月16日,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在其出版发行的?东方体育日报?上刊出题名?中哥战传闻范志毅涉嫌赌球?的报道,随后于6月17 日、19日又对该事件进行了连续报道,刊登了对范志毅父亲的采访及范志毅没有赌球的声明,最后于6月21日以?真相大白:范志毅没有涉嫌赌球?为题,为整个事件撰写了编后文章。
同年7月,范志毅以?东方体育日报?在2002年6月16日刊登的?中哥战传闻范志毅涉嫌赌球?侵害其名誉权为由,起诉到上海市静安区法院,要求被告向他公开赔礼抱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万元。
新闻报道中的肖像权问题_从刘翔诉_精品购物指南_侵犯肖像权案的终审判决谈起
Hale Waihona Puke 702006.01 新闻记者
新闻与法律
S HANGHAI J OURNALIS M REVIEW
照 片 。 因 此 判 决 被 告《 精 品 购 物 指 南 》侵 犯 刘 翔 肖 像 权 的侵权行为成立。
肖像权是指公民的个人形象通过摄影、造型或其 他形式再现所享有的专有权以及不受非法侵害的权 利。按法律规定,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 肖像权属于人格 权的范畴, 是一种专有权, 包括制作专有权和使用专有 权。未经本人同意, 他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制作或使用 肖像权人的肖像, 无论侵害人有无故意或过失, 均构成 对公民肖像权的侵害。《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00条 规 定 :“公 民 享 有 肖 像 权 , 未 经 本 人 同 意 , 不 得 以 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判决在社会上引 起了极大的反响, 中国田径协会发表声明表示异议, 刘 翔的代理律师代表刘翔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 出上诉。经过长达半年多的复审, 2005年12月15日北京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于就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判 决认为,《精品购物指南》使用的刘 翔跨栏图片并非新 闻照片, 而是经过处理之后的图片。在刘翔奥运夺冠照 片下面加上了中友百货公司的商品广告, 广告与照片 本身并无明确区分, 而且刘翔夺冠照片的背景已经过 处理, 所以其所使用的刘翔夺冠照片已非原来的新闻
二、即使在新闻报道中可不经肖像权人的同意而 使用该肖像权人的肖像, 也应注意避免侵犯该肖像权 人的隐私权。如果有可能会涉及到该肖像权人的隐私 权, 仍然必须取得肖像权人的同意。如1995年释照慧诉 《人 民 日 报 》社 侵 害 名 誉 权 案 中 ,《人 民 日 报 》在 一 篇 新 闻报道插图中用了一张释照慧坐在北京康乐计划生育 精品店门前接受咨询的照片。此案虽然终审判决是释 照慧败诉, ①但 这张照片运用于新闻报道中会涉及到释 照慧这名宗教界人士的隐私权问题, 这显然 是《人民日 报 》社 在 新 闻 报 道 中 使 用 这 张 照 片 时 缺 乏 考 虑 的 。释 照 慧 诉《人 民 日 报 》社 侵 害 名 誉 权 一 案 的 实 质 是 侵 害 了 他 的隐私权, 只不过当时法律还不重视对隐私权的保护, 对隐私权的保护采用间接保护的方法, 把对隐私权保 护 归 入 名 誉 权 保 护 之 中 。 如 果《 人 民 日 报 》社 在 采 用 这 张照片之前考虑到可能会侵害释照慧的隐私权, 征求 肖像权人的同意, 那么这一纠纷就可以避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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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4年 1 0月 ,精 品购物 指南 》 《 将刘 翔 在 雅 典 奥 运 会 上夺冠 的照 片作为 其 10 0期 特 刊 的封 面 刊 出 , 0 并 且 在这 张照 片下 方 刊 登 了一 则 中友 百 货 公 司 的 购 物 节 广 告 。同 年 1 1月 2 日, 翔 以侵 犯 肖像 权 为 2 刘 由, 向北京 市海 淀 区人 民法 院提起 民事诉讼 , 精 品 将《 购物 指南 》 报社 、 中友百 货公 司 , 以及 精 品卓越 科技 发 展有 限责 任公 司 告 上 了法 庭 , 求 停 止 使 用 其 肖像 、 要 公开 赔礼 道歉 和 赔 偿 经 济损 失 1 5万 元 。一 审刘 翔 2
在 日常 生活 当 中 , 我们 之所 以给某 些人 以特别 的 关 注 , 是 因为 我们 的利 益与 “ 联 系到 了一 起 。当 就 他”
败诉 。2 0 0 5年 8月 5日 , 京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法 院 北 对该 案进 行二 审 , 于 1 并 2月 1 5日做 出终 审判 决 : 撤
“ 众 人物 ” 竟是 怎样 的一类 人 , 公 究 他们 拥有 哪些 区别
于普通 民众 的特质 , 才有 可能 进行 下一 步 的探讨 。 关 于何 为 “ 公众 人物 ” 学 者们 有不 同界 定 。有学 ,
摘 要 : 众 人 物 人 身 权 利 的限 制 及 保 护 无 论 在学 术 理 论 上 还 是 在 司 法 实 践 中都 仍 处 于 不 断探 索 的 阶 段 。刘 公
翔诉 《 品购 物 指 南 》 犯 肖像 权 案 再 度 引 发 了 人 们 对 公 众 人 物 人 身 权 利 限制 与保 护 问 题 的 关 注 。面 精 侵 对 不 同 类 型 的 公 众 人 物 , 同 一 种 标 准 对 其 人 身 权 利 进 行 限 制 和 保 护 显 然 是 不 适 当 的 。准 确 地 界 定 用 公众人物 , 以分 层 次 的 原 则 实 施 对 公 众 人 物 人 身 权 利 的 限 制 和 保 护 , 于 在公 众 知情 权 与 公 众 人 物 人 对
销一 审判 决 , 认定 《 品购 物指 南 《 品 购物 指 南 》 精 报社 在 3 0日 内 向刘 翔
公 开赔 礼道 歉 , 并赔偿 其 精神抚 慰 金 2万元 。
一
件 并不 复 杂 的案 件 , 审 、 审却 做 出 了完全 一 二
者 认 为 , 众人 物“ 因特 殊 地 位 或 表 现 而 为公 众 所 公 指
瞩 目者 . 各级 政府 官 员 、 导 寻求 公 众 评 价 的各 种 , 如 主 公 开 的候选 人 、 育艺 术 明星 、 体 因重 大 不 凡 表 现 而影 响社会 的发 明家和 企业 家等 。_ 有 学者认 为 , 众人 ”1 公
物应 具备 三个 条件 , 即社 会 地 位 、 就 和 表 现 以及声 成
望和 影 响 ] 。有学 者 则 根 据 国外 的法 学 理 论 , 为 : 认 “ 公众 人 物 ( u l esn , 称 公 共人 物 、 众 形 象 p bi p ro ) 亦 c 公
( u l g r ) 是 在一 定 范 围 内为 人 们 所 广 泛 知 晓 p bi f u e , ci 和关 注 , 与社会 公众 利 益密切 相 关 的人 物 。 _ 并 ”3 ] 综 合上 述定 义 , 我们 不难 发现 , 尽管 学者 们对 “ 公
似乎 公众 人 物 就应 该 由“ 到 关 注 的程 度 ” 评 判 。 受 来 但是 , 种看 法未 免浮 于表 面 , 这 并未 深入 问题 的本 质 。
、
概 念 的 界 定 : 为 “ 众 人 物 ” 何 公 ?
要 探 讨 公 众 人 物 人 身 权 利 限制 和 保 护 的 问 题 , “ 众人 物 ” 公 概念 的界 定 就 显 得 尤 为重 要 。只 有 明 确
众人 物 ” 概念 的阐释 各 有不 同 , 都 把 “ 到 关 注” 但 受 作
为 判定 “ 公众 人 物” 的标准 。 的确 , 于大多 数人 来说 , 对 提起 “ 众人 物 ” 大家 公 , 会 很 自然 的联 想 到在新 闻 中 频频 曝光 的 国 家 首脑 以
相 反 的判决 。此 案 再 度 引发 了人 们 对 公 众 人 物 人 身 权 利 限制与 保 护 问题 的关 注 。诚 然 , 公众人 物 不 同于 普通 民众 , 他们 的特殊身 份 决定 了其 人身 权利 必然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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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徽广 播 电视大 学学 报 2 0 0 6年第 2期
试 论 对 公 众 人 物人 身 权 利 的 分 层 次 限制 及保 护
兼评 刘翔 诉 《 品 购 物指 南 》 精 侵犯 肖像 权 案
李 明 毫
( 北京 师 范大 学 文 学 院 , 京 1 0 7 ) 北 0 8 5
身 权 之 间 取 得 平 衡 , 于 新 闻 媒 体 规 范 自身 的报 道 行 为 等 都 具 有 十 分 重 要 的现 实 意 义 。・ 对 关 键 词 : 众 人 物 ; 身 权利 ; 共 利 益 公 人 公 中 图分 类 号 : 9 3 8 D 2.2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8— 0 12 0 )2— 0 3_ 4 1 0 6 2 (0 6 0 0 2 0
在一 定程 度上 受 到限制 。那 么 , 对公 众人 物人 身权 利 进行 限制 应 当遵循 什 么样 的原则 , 又在何 种程 度 上对
他们 加 以保护 呢 ?本 文试做 讨论 。
一
及 占据 了各大 报 纸娱乐 版 头条 的文艺 明星等 等 , 们 我 甚至会 将 “ 公众 人 物” “ 名度 ” 一概念 等 同起来 。 与 知 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