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货物指定口岸及管理办法
进出口货物指定口岸及管理办法
进出口货物指定口岸及管理办法(一)限定汽车整车进口口岸1,实行指定进口口岸管理的汽车范围列入商品编号8701-8706和8716的汽车及8429的轮式自行机械整车,实行指定进口口岸管理,但《进出口税则》货品名称为手扶拖拉机(87011000),履带式牵引车,拖拉机(87013000),轮式拖拉机(87019011),其他拖拉机(87019019),其他牵引车(87019090)雪地行走专用车及高尔夫球车(87031000),非公路用电动轮货运自卸车(87041030)的整车除外。
进口汽车零部件、关键件不实行指定进口口岸管理,汽车进口企业进口全散件(CKD)或半散件(SDK),可在企业主管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汽车生产企业进口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应当在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2,指定进口口岸:大连港、天津新港、上海港、黄埔港、广西钦州保税港区5个沿海港。
和满洲里,深圳(皇岗)2个陆地口岸为整车进口口岸。
阿拉山口口岸在国家批准的计划内,可进新疆自治区自用,原产地为独联体国家的汽车整车。
3,进口整车不予转关,以展览为目的等暂时进出口的除外。
(二)限定进口船舶和港机维修备件器材的口岸:广州、黄埔、湛江、上海、青岛、天津、秦皇岛、大连、武汉、北京、连云港、哈尔滨、、营口、烟台、宁波、上海、海口、南通和张家港。
(三)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货物,进出口口岸应为许可证件核准的口岸。
1,出口轻重烧镁指定口岸:大连(大窑湾、营口、鲅鱼圈、丹东、东港)、青岛(青岛港)、天津(东港、新港)、长春(图们),满洲里。
2,进口药品和进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指定激素指定口岸:北京、天津、上海、大连、青岛、成都、武汉、重庆、厦门、南京、杭州、宁波、福州、广州、深圳、珠海、海口、西安、南宁。
上述19个城市所在地直属海关所下的口岸均可进口药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生物制品以及首次在在中国国内销售的药品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药品指定到岸地:北京、上海和广州3个口岸城市。
进出口贸易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节 对外贸易经营者管理制度 第二节 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 第三节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制度 第四节 货物收付汇管理制度 第五节 贸易管理的主要工具及报关规范 第六节 对外贸易救济措施
进出口贸易管理制度
进出口贸易管理制度是指一国政府从国家的宏观 经济利益和对内对外政策的需要出发,在遵循有 关国际条约和国际贸易规则的基础上,对本国的 对外贸易活动实施有效管理而实行的各种贸易制 度、政策和措施的总称。
第一节 对外贸易经营者管理制度
对外贸易经营者管理制度是我国进出口贸易管理制度 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 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 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 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管理机构
办理报检业务的人员应当通过报检员资格全国统一 考试获得《报检员资格证》,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 报检员注册,经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审核合格的,予 以注册,颁发《报检员证》,实行凭证报检。未依 法办理报检从业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报检业务。
(二)进出口商品检验手续 1.进口商品检验手续 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 商品目录》的进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 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口商品(即法 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应当持合同、发票、 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海 关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海关放行后 20日内,收货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 构申请检验。 经检验或验证合格的进口商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 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签发《入境货物通关 单》,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 物通关单》办理海关通关手续。
进出口贸易管理制度
第四节
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制度
一、出口货物收汇管理 防止出口企业将外汇留在境外,提高收汇率 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发“出口收汇核销单”,外 汇部门凭海关签注的出口外汇核销单和出口货物报
• 防止汇出外汇而实际不进口商品的逃汇行 为。 进口单位或代理人填写“进口付汇核销 单”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资格管理制度
1、我国对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管理实行:备案登记 制 2、依法定程序在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取得对 外贸易经营资格后,方可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从 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 3、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对部分进出口商品实 施国营贸易管理。 商品范围:玉米、大米、煤炭、原油、成品油、 棉花、锑及劳改产品 • 白氏贝、企鹅贝和白蝶贝 牛牛文档分享2、禁止出口技术管理
根据《对外贸易法》、《技术进出口管理 条例》以及《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 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出口的技术 目录。属于禁止出口技术的,不得出口。 目前《中国禁止限制进口技术目录》所列明 的禁止进口的技术涉及钢铁冶金、有色金属冶金、 化工、石油冶具及报关规范
一、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进出口许可证管理是指商务部 主管部门:商务部 或者由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 发证机构: 部门,依法制定并调整进出口 许可证管理目录,以签发进出 • 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口许可证的形式对该目录商品 • 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实行的行政许可管理。 • 各省级以及商务部授权的其他省会城市商务厅 可证 管理
(一)管理范围 主管机构:商务部 发证机构: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和受商务部委 托的省级商务部主管部门 (二)办理程序 • 进(出)口前获批文,凭批文到所在地发证机构 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 两用物项和技术许可证实行网上申领 • 发证机构收到批文后3个工作日内签发进口或出口 许可证 牛牛文档分享 牛牛文档分享
海关总署令第1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1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05-08-28【法规类型】海关规章【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文号】海关总署令第124号【发文机关】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05-01-04 【生效日期】2005-03-01【效力】[有效]【效力说明】2005年1月4日海关总署令第124号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将第九条“应当按照规定移交海关调查或者缉私部门处理”修改为“应当按照规定移交海关缉私部门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05年第一章第一条(以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二章第一节第五条明》第六条数量等。
第七条第八条海关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的规定,对纳税义务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税则号列、原产地、价格、成交条件、数量等进行审核。
海关可以根据口岸通关和货物进出口的具体情况,在货物通关环节仅对申报内容作程序性审核,在货物放行后再进行申报价格、商品归类、原产地等是否真实、正确的实质性核查。
第九条海关为审核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及原产地等,可以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查验,组织化验、检验或者对相关企业进行核查。
经审核,海关发现纳税义务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税则号列有误的,应当按照商品归类的有关规则和规定予以重新确定。
经审核,海关发现纳税义务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另行估价。
经审核,海关发现纳税义务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有误的,应当通过审核纳税义务人提供的原产地证明、对货物进行实际查验或者审核其他相关单证等方法,按照海关原产地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经审核,海关发现纳税义务人提交的减免税申请或者所申报的内容不符合有关减免税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计征税款。
纳税义务人违反海关规定,涉嫌伪报、瞒报的,应当按照规定移交海关调查或者缉私部门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17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17修改)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03年9月18日海关总署令第103号发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根据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出口货物的申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及国家进出口管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申报”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依照《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地点,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形式,向海关报告实际进出口货物的情况,并接受海关审核的行为。
第三条除另有规定外,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向海关办理各类进出口货物的申报手续,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可以自行向海关申报,也可以委托报关企业向海关申报。
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预先在海关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第五条申报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形式和纸质报关单申报形式。
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均具有法律效力。
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形式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通过计算机系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向海关传送报关单电子数据并且备齐随附单证的申报方式。
货物进出口指定口岸
进出口货物指定口岸及管理办法(一)限定汽车整车进口口岸1,实行指定进口口岸管理的汽车范围列入商品编号8701-8706和8716的汽车及8429的轮式自行机械整车,实行指定进口口岸管理,但《进出口税则》货品名称为手扶拖拉机(87011000),履带式牵引车,拖拉机(87013000),轮式拖拉机(87019011),其他拖拉机(87019019),其他牵引车(87019090)雪地行走专用车及高尔夫球车(87031000),非公路用电动轮货运自卸车(87041030)的整车除外。
进口汽车零部件、关键件不实行指定进口口岸管理,汽车进口企业进口全散件(CKD)或半散件(SDK),可在企业主管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汽车生产企业进口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应当在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2,指定进口口岸:大连港、天津新港、上海港、黄埔港、广西钦州保税港区5个沿海港。
和满洲里,深圳(皇岗)2个陆地口岸为整车进口口岸。
阿拉山口口岸在国家批准的计划内,可进新疆自治区自用,原产地为独联体国家的汽车整车。
3,进口整车不予转关,以展览为目的等暂时进出口的除外。
(二)限定进口船舶和港机维修备件器材的口岸:广州、黄埔、湛江、上海、青岛、天津、秦皇岛、大连、武汉、北京、连云港、哈尔滨、、营口、烟台、宁波、上海、海口、南通和张家港。
(三)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货物,进出口口岸应为许可证件核准的口岸。
1,出口轻重烧镁指定口岸:大连(大窑湾、营口、鲅鱼圈、丹东、东港)、青岛(青岛港)、天津(东港、新港)、长春(图们),满洲里。
2,进口药品和进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指定激素指定口岸:北京、天津、上海、大连、青岛、成都、武汉、重庆、厦门、南京、杭州、宁波、福州、广州、深圳、珠海、海口、西安、南宁。
上述19个城市所在地直属海关所下的口岸均可进口药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生物制品以及首次在在中国国内销售的药品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药品指定到岸地:北京、上海和广州3个口岸城市。
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
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85.09.18•【文号】国发[1985]113号•【施行日期】1985.09.1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关其他规定正文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1985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国发[1985]113号)随着我国对外贸易、国际交往和旅游事业的发展,将进一步开放新的口岸。
为加强口岸开放的审批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口岸是供人员、货物和交通工具出入国境的港口、机场、车站、通道等。
口岸分为一类口岸和二类口岸。
一类口岸是指由国务院批准开放的口岸(包括中央管理的口岸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部分口岸);二类口岸是指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开放并管理的口岸。
二、口岸的开放和关闭,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公布执行。
三、凡开放口岸,应根据需要设立边防检查、海关、港务监督、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等检查检验机构,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口岸机构。
四、两类口岸的具体划分:(一)以下为一类口岸:1.对外国籍船舶、飞机、车辆等交通工具开放的海、陆、空客货口岸;2.只允许我国籍船舶、飞机、车辆出入国境的海、陆、空客货口岸;3.允许外国籍船舶进出我国领海内的海面交货点。
(二)以下为二类口岸:1.依靠其他口岸派人前往办理出入境检查检验手续的国轮外贸运输装卸点、起运点、交货点;2.同毗邻国家地方政府之间进行边境小额贸易和人员往来的口岸;3.只限边境居民通行的出入境口岸。
五、报批程序:(一)一类口岸:由有关部(局)或港口、码头、车站、机场和通道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会商大军区后,报请国务院批准,同时抄送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总参谋部和有关主管部门。
(二)二类口岸:由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征得当地大军区和海军的同意,并会商口岸检查检验等有关单位后,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批文同时送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口岸运营管理制度汇编
口岸运营管理制度汇编口岸运营管理制度包括口岸管理体制、口岸运营流程、口岸安全管理、口岸业务管理等方面,下面就口岸运营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汇编和总结。
一、口岸管理体制口岸管理体制是口岸运营的基础,是口岸管理行为的规范依据。
口岸管理体制应当包括口岸管理机构、人员编制、职责分工等方面的规定。
口岸管理机构应当由国务院或相关部门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口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口岸管理委员会或者口岸管理总指挥部,统一领导口岸管理工作。
口岸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业人员,确保口岸运营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口岸管理体制应当明确口岸管理机构和口岸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实现口岸管理机构和口岸业务主管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
口岸管理机构负责口岸整体管理,负责口岸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口岸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口岸业务管理和运营工作。
二、口岸运营流程口岸运营流程是口岸运营管理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口岸进出口货物通关、口岸检疫检验、口岸边防检查等方面的流程规定。
口岸运营流程应当充分考虑口岸各个环节的协同作用,确保口岸运营的高效和安全。
口岸进出口货物通关是口岸运营的重要环节,口岸运营管理制度应当明确口岸进出口货物的申报、查验、放行等流程,切实保障货物通关的快速、便捷。
口岸检疫检验是口岸运营的重要保障,口岸运营管理制度应当明确口岸检疫检验的程序和标准,确保口岸检疫检验工作的科学、规范。
口岸边防检查是口岸运营的重要环节,口岸运营管理制度应当明确口岸边防检查的范围和标准,加强口岸边防检查的力度,提高口岸边防检查的质量和效率。
口岸运营流程应当不断优化和调整,以适应口岸运营管理的需求。
三、口岸安全管理口岸安全管理是口岸运营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口岸管理的核心任务。
口岸安全管理主要包括口岸安全防范、口岸安全检查、口岸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口岸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建立健全口岸安全管理机制,加强口岸安全防范和口岸安全检查,提高口岸安全管理水平。
口岸安全防范是口岸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口岸安全防范应当从口岸周边环境、口岸设施设备等方面入手,加强对口岸安全的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14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14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4.03.13•【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18号•【施行日期】2005.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05年1月4日海关总署令第124号发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加强海关税收管理,确保依法征税,保障国家税收,维护纳税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征税工作,应当遵循准确归类、正确估价、依率计征、依法减免、严肃退补、及时入库的原则。
第三条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进境物品进口税和船舶吨税的征收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海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保密义务,妥善保管纳税义务人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提供。
纳税义务人可以书面向海关提出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并且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但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章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征收第一节申报与审核第五条纳税义务人进出口货物时应当依法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
海关认为必要时,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供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等所需的相关资料。
提供的资料为外文的,海关需要时,纳税义务人应当提供中文译文并且对译文内容负责。
港口口岸管理制度及法规
(三) 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及法规
1. 进出口商品检验作用 2. 实施商品检验的范围 3. 商品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4. 检验机构 5. 检验证书 6. 检验方法和检验标准
1. 进出口商品检验作用
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的职责是鉴定 商品的品质、数量和包装是否符合合同 规定的要求,检查卖方是否已按合同履 行了交货义务。
三、 海关货运监管制度及法规
(一) 我国海关通关的基本制度 (二) 中国海关的货运监管制度
(一) 我国海关通关的基本制度
1. 申报制度 2. 查验制度 3. 放行制度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二) 中国海关的货运监管制度
(1) 一般贸易货物。 (2) 过境货物、通运货物和转运货物。 (3) 暂时进出口货物。 (4) 保税货物。
动植物检疫的任务主要是: (1) 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动植物检疫的政策法令和有关规章制度。 (2) 进入码头、机场、车站、邮局以及检疫物存放、加工、养殖、种植场 所实施检疫检验,根据规定签发放行或处理等单证。 (3) 按照检验操作规程进行检验,作到准确、及时,并与口岸有关部门协 作配合,共同做好检疫工作。 (4) 开展有关检疫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检疫技术的试验研究工作。 (5) 会同有关部门,在本口岸所在30 km地域范围进行检疫性病虫等疫情 调查,根据检疫需要,对生产场地、仓库等进行疫情监测、调查和检疫监督 管理,及时掌握引进种苗隔离种植、种畜禽隔离饲养期间的疫情。 (6) 根据进出境检疫工作需要,了解产地疫情。动植物检疫与卫生检疫针 对的检疫对象不同,凡通过动物传播的人畜共患传染病,均由动植物检疫机 构负责;凡通过人传播的人畜共患病,均由卫生检疫机构负责。
(一) 海关的定义 (二) 海关的性质 (三) 海关的任务 (四) 海关的权力
进出口货物指定口岸及管理办法
进出口货物指定口岸及管理办法(一)限定汽车整车进口口岸1,实行指定进口口岸管理的汽车范围列入商品编号8701-8706和8716的汽车及8429的轮式自行机械整车,实行指定进口口岸管理,但《进出口税则》货品名称为手扶拖拉机(87011000),履带式牵引车,拖拉机(87013000),轮式拖拉机(87019011),其他拖拉机(87019019),其他牵引车(87019090)雪地行走专用车及高尔夫球车(87031000),非公路用电动轮货运自卸车(87041030)的整车除外。
进口汽车零部件、关键件不实行指定进口口岸管理,汽车进口企业进口全散件(CKD)或半散件(SDK),可在企业主管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汽车生产企业进口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应当在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2,指定进口口岸:大连港、天津新港、上海港、黄埔港、广西钦州保税港区5个沿海港。
和满洲里,深圳(皇岗)2个陆地口岸为整车进口口岸。
阿拉山口口岸在国家批准的计划内,可进新疆自治区自用,原产地为独联体国家的汽车整车。
3,进口整车不予转关,以展览为目的等暂时进出口的除外。
(二)限定进口船舶和港机维修备件器材的口岸:广州、黄埔、湛江、上海、青岛、天津、秦皇岛、大连、武汉、北京、连云港、哈尔滨、、营口、烟台、宁波、上海、海口、南通和张家港。
(三)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货物,进出口口岸应为许可证件核准的口岸。
1,出口轻重烧镁指定口岸:大连(大窑湾、营口、鲅鱼圈、丹东、东港)、青岛(青岛港)、天津(东港、新港)、长春(图们),满洲里。
2,进口药品和进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指定激素指定口岸:北京、天津、上海、大连、青岛、成都、武汉、重庆、厦门、南京、杭州、宁波、福州、广州、深圳、珠海、海口、西安、南宁。
上述19个城市所在地直属海关所下的口岸均可进口药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生物制品以及首次在在中国国内销售的药品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药品指定到岸地:北京、上海和广州3个口岸城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2014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2014修改)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2001年9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89号发布根据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转关货物的监管,方便收发货人办理海关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转关货物是海关监管货物,除另有规定外(见附件1),进出口货物均可办理转关手续。
海关对进出口转关货物施加海关封志。
第三条转关货物应当由已经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承运人承运。
海关对转关限定路线范围,限定途中运输时间,承运人应当按海关要求将货物运抵指定的场所。
海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员押运转关货物,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承运人应当按规定向海关缴纳规费,并提供方便。
第四条转关货物的指运地或者启运地应当设在经海关批准的监管场所。
转关货物的存放、装卸、查验应当在海关监管场所内进行。
特殊情况需要在海关监管场所以外存放、装卸、查验货物的,应当向海关事先提出申请,海关按照规定监管。
第五条海关对转关货物的查验,由指运地或者启运地海关实施。
进、出境地海关认为必要时也可以查验或者复验。
第六条转关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第七条转关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式办理转关手续:(一)在指运地或者启运地海关以提前报关方式办理;(二)在进境地或者启运地海关以直接填报转关货物申报单的直转方式办理;(三)以由境内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统一向进境地或者启运地海关申报的中转方式办理。
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合理配置资源,规范出口经营秩序,营造公平透明的贸易环境,履行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和条约,维护国家经济利益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统一的货物出口许可证制度。
国家对限制出口的货物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
第三条商务部是全国出口许可证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处罚违规行为。
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和发布年度《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商务部负责制定、调整和发布年度《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
《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和《出口许可证管理分级发证目录》由商务部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四条商务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统一管理、指导全国各发证机构的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许可证局对商务部负责。
第五条许可证局及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各特办)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商务部授权的其他省会城市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各地方发证机构)为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在许可证局统一管理下,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发证工作。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出口许可证包括出口配额许可证和出口许可证。
凡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对外贸易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在出口前按规定向指定的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许可证接受申报和验放。
第七条出口许可证不得买卖、转让、涂改、伪造和变造。
第二章申领出口许可证应当提交的文件第八条经营者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应当认真如实填写出口许可证申请表(正本)1份,并加盖印章。
实行网上申领的,应当认真如实地在线填写电子申请表并传送给相应的发证机构。
第九条经营者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应当向发证机构提交有关出口货物配额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第十条经营者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应当向发证机构提交加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进出口货物指定口岸及管理办法
进出口货物指定口岸及管理办法(一)限定汽车整车进口口岸1, 实行指定进口口岸管理的汽车范围列入商品编号8701-8706和8716的汽车及8429的轮式自行机械整车,实行指定进口口岸管理,但《进出口税则》货品名称为手扶拖拉机(87011000),履带式牵引车,拖拉机(87013000),轮式拖拉机(87019011),其他拖拉机(87019019),其他牵引车(87019090)雪地行走专用车及高尔夫球车(87031000),非公路用电动轮货运自卸车(87041030)的整车除外。
进口汽车零部件、关键件不实行指定进口口岸管理,汽车进口企业进口全散件(CKD)或半散件(SDK),可在企业主管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汽车生产企业进口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应当在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2,指定进口口岸:大连港、天津新港、上海港、黄埔港、广西钦州保税港区5个沿海港。
和满洲里,深圳(皇岗)2个陆地口岸为整车进口口岸。
阿拉山口口岸在国家批准的计划内,可进新疆自治区自用,原产地为独联体国家的汽车整车。
3, 进口整车不予转关,以展览为目的等暂时进出口的除外。
(二)限定进口船舶和港机维修备件器材的口岸:广州、黄埔、湛江、上海、青岛、天津、秦皇岛、大连、武汉、北京、连云港、哈尔滨、、营口、烟台、宁波、上海、海口、南通和张家港。
(三)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货物,进出口口岸应为许可证件核准的口岸。
1,出口轻重烧镁指定口岸:大连(大窑湾、营口、鲅鱼圈、丹东、东港)、青岛(青岛港)、天津(东港、新港)、长春(图们),满洲里。
2, 进口药品和进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指定激素指定口岸:北京、天津、上海、大连、青岛、成都、武汉、重庆、厦门、南京、杭州、宁波、福州、广州、深圳、珠海、海口、西安、南宁。
上述19个城市所在地直属海关所下的口岸均可进口药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生物制品以及首次在在中国国内销售的药品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药品指定到岸地:北京、上海和广州3个口岸城市。
海关总署令第2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2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7.08.08•【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32号•【施行日期】2017.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海关总署令第2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署令〔2017〕2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6年12月27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2008年1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171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2015年4月27日海关总署令第227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六条同时废止。
署长于广洲2017年8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监管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关监管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一百条所规定的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实施监督管理的场所和地点,包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免税商店以及其他有海关监管业务的场所和地点。
本办法所称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是指由企业负责经营管理,供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出、停靠,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进出、装卸、储存、集拼、暂时存放等有关经营活动,符合《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以下简称《场所设置规范》),办理相关海关手续的场所。
《场所设置规范》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公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关对海关监管区的管理。
海关规章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免税商店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海关监管区内开展依法应当经过批准的业务的,应当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有关业务。
第五条海关实施本办法的规定不妨碍其他部门履行其相应职责。
第4章进出口货物的国家管理制度
2.自动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适用于《纺织品自动出口许可目 录》) 自动进、出口许可管理相关内容
3.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了解)
➢ 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进口机电产品成套散件或零部件每 套价格总额若达到同型号成品整机价格的60%及以上 的视同整机,进口时须申领许可证。
第四章 进出口货物的国家管理制度
1、对外贸易 管制概述
4、国家对特殊 进出口货物 的管制
进出口货物 的国家管制
2、货物和技术 进出口许可 管理制度
3、其他贸易 管制制度
第一节、对外贸易管制概述
一、含义
一国政府从国家宏观利益和对内对外政策的需要出发, 对本国对外贸易活动实施有效管理而实行的各种贸易 政策、制度、措施的总称。是政府的一种强制性行政 管理行为。
2、联合对外成交。国际市场供应相对集中、价格敏感、 国内紧缺国内外差价较大的大宗进口列名商品。由主 管部门批准的外贸企业对外成交。
3、放开经营的商品。除上述第一二类以外的其它未列名 的进口商品。
(二)出口商品的分类
1、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的资源型的国际市场垄
断的和某些特殊的出口列名商品。由指定的公 司经营。包括:大米、大豆、玉米、茶叶、煤
1、禁止出口货物管理,主要包括: (1)列入《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的商品。 ① 《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一、三批),根
据我国是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 需要禁止出口的货物名称。是为了保护我国自 然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禁止出口的商品。如: 四氯化碳、犀牛角、虎骨等、有防风固沙作用 的发菜和麻黄草等植物
2.2.2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国际铁路联运进出境列车和所载货物、物品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国际铁路联运进出境列车和所载货物、物品监管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0.03.15•【文号】海关总署令第11号•【施行日期】1990.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关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国际铁路联运进出境列车和所载货物、物品监管办法(1990年3月15日海关总署令第11号)第一条为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加强海关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铁路有关法规,结合铁路运输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境列车”是指进出关境的机车、客车、货车、邮政车、行李车、发电车、守车和轨道车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物品”是指进出关境列车载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
本办法所称“转关运输”是指货物、物品由进境地入境后,在海关监管下运往另一设关地点办理进口海关手续;或在启运地已办理出口海关手续运往出境地,由海关监管放行的货物、物品;或由国内一设关地点转运到另一设关地点的应受海关监管的货物、物品。
第三条进出境列车必须在进出境车站停留,接受海关的监管和检查。
进境列车自到达进境车站起到海关检查完毕止;出境列车海关开始检查起到海关放行止,未经海关许可不得移动、解体(客车改轮除外),或擅自驶离进出境车站。
第四条海关对进出境列车进行检查时,除口岸有关检查、检疫部门和铁路执行职务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上下列车。
第五条进出境列车装卸进出境货物、物品,上、下进出境旅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货物、物品装卸交接完毕,车站应当向海关递交反映实际情况的交接单据及商务记录。
海关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发现有走私情事或走私嫌疑的,可以书面通知车站将货物、物品卸到海关指定地点或将有关车辆调到指定地点进行处理。
进出口贸易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
进出口贸易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一、《2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报关对象:第八条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
在特殊情况下,需要经过未设立海关的地点临时进境或者出境的,必须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并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报关企业及报关员:第十一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必须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
报关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报关从业资格。
未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和未依法取得报关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报关业务。
报关企业和报关人员不得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者超出其业务范围进行报关活动。
报关时机:第二十四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
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保税货物:第三十二条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展示、运输、寄售业务和经营免税商店,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
保税货物的转让、转移以及进出保税场所,应当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接受海关监管和查验。
加工贸易:第三十三条企业从事加工贸易,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加工贸易合同向海关备案,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核定。
加工贸易制成品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复出口。
其中使用的进口料件,属于国家规定准予保税的,应当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属于先征收税款的,依法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因故转为内销的,海关凭准予内销的批准文件,对保税的进口料件依法征税;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经营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业务:第三十八条经营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业务的企业,应当经海关注册,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收存、交付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1.11.23•【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55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海关总署令第2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确定《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我国与《协定》其他成员方的经贸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和《协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协定》其他成员方之间的《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
本办法所称成员方,是指已实施《协定》的国家(地区),具体清单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布。
第二章原产地规则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是《协定》项下原产货物(以下简称原产货物),具备《协定》项下原产资格(以下简称原产资格):(一)在一成员方完全获得或者生产;(二)在一成员方完全使用原产材料生产;(三)在一成员方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但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制造加工工序或者其他要求。
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
第四条本办法第三条所称在一成员方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是指:(一)在该成员方种植、收获、采摘或者收集的植物或者植物产品;(二)在该成员方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三)从该成员方饲养的活动物获得的货物;(四)在该成员方通过狩猎、诱捕、捕捞、耕种、水产养殖、收集或者捕捉直接获得的货物;(五)从该成员方领土、领水、海床或者海床底土提取或者得到的,但未包括在本条第一至第四项的矿物质及其他天然资源;(六)由该成员方船只依照国际法规定,从公海或者该成员方有权开发的专属经济区捕捞的海洋渔获产品和其他海洋生物;(七)由该成员方或者该成员方的人依照国际法规定从该成员方领海以外的水域、海床或者海床底土获得的未包括在本条第六项的货物;(八)在该成员方加工船上完全使用本条第六项或者第七项所述的货物加工或者制造的货物;(九)在该成员方生产或者消费中产生的,仅用于废弃处置或者原材料回收利用的废碎料;(十)在该成员方收集的,仅用于废弃处置或者原材料回收利用的旧货物;(十一)在该成员方仅使用本条第一至第十项所列货物或者其衍生物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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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货物指定口岸及管理办法
(一)限定汽车整车进口口岸
1,实行指定进口口岸管理的汽车范围
列入商品编号8701-8706和8716的汽车及8429的轮式自行机械整车,实行指定进口口岸管理,但《进出口税则》货品名称为手扶拖拉机(87011000),履带式牵引车,拖拉机(87013000),轮式拖拉机(87019011),其他拖拉机(87019019),其他牵引车(87019090)雪地行走专用车及高尔夫球车(87031000),非公路用电动轮货运自卸车(87041030)的整车除外。
进口汽车零部件、关键件不实行指定进口口岸管理,汽车进口企业进口全散件(CKD)或半散件(SDK),可在企业主管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汽车生产企业进口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应当在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2,指定进口口岸:大连港、天津新港、上海港、黄埔港、广西钦州保税港区5个沿海港。
和满洲里,深圳(皇岗)2个陆地口岸为整车进口口岸。
阿拉山口口岸在国家批准的计划内,可进新疆自治区自用,原产地为独联体国家的汽车整车。
3,进口整车不予转关,以展览为目的等暂时进出口的除外。
(二)限定进口船舶和港机维修备件器材的口岸:广州、黄埔、湛江、上海、青岛、天津、秦皇岛、大连、武汉、北京、连云港、哈尔滨、、营口、烟台、宁波、上海、海口、南通和张家港。
(三)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货物,进出口口岸应为许可证件核准的口岸。
1,出口轻重烧镁指定口岸:大连(大窑湾、营口、鲅鱼圈、丹东、东港)、青岛(青岛港)、天津(东港、新港)、长春(图们),满洲里。
2,进口药品和进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指定激素指定口岸:北京、天津、上海、大连、青岛、成都、武汉、重庆、厦门、南京、杭州、宁波、福州、广州、深圳、珠海、海口、西安、南宁。
上述19个城市所在地直属海关所下的口岸均可进口药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生物制品以及首次在在中国国内销售的药品
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药品指定到岸地:北京、上海和广州3个口岸城市。
3,出口麻黄素类产品报关出口:北京、天津、上海、深圳。
4,出口卷烟一律在出口口岸海关直接办理出口手续,不再办理出口转关手续。
5,锑及锑制品[包括锑沙、氧化锑、锑(包括锑合金)及锑制品]指定黄埔海关、北海海关、天津海关为出口报关口岸。
6,镁砂出口许可证由大连特派员办事处签发,指定大连(大窑湾、营口、鲅鱼圈、丹东、大连港)、青岛(莱州)、天津(新港)、长春(图们)、满洲里为出口报关口岸。
7,甘草指定天津海关、上海海关、大连海关为出口报关口岸;甘草制品指定天津海关、上海海关为出口报关口岸。
8,以进口原木加工锯材复出口方式出口的锯材,黑龙江省指定大连、绥芬河为出口报关口岸;内蒙古自治区指定满洲里、二连浩特、大连、天津、青岛为出口报关口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指定阿拉山口、天津、上海为出口报关口岸;福建省指定福州、厦门、莆田和漳州为出口报关口岸。
(四)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口岸限定于国际正式对外开的陆路口岸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江山、企沙、石头埠果子山等4个边地贸过货口岸。
(五)出口红松子(仁)、松茸、严格按照《允许出口证明书》规定的出口口岸办理验放手续。
(六)进口肉类指定口岸:外高桥口岸(外高桥査验点、保税区査验点)、洋山口岸、国际机场口岸(査验中心、活检二科査验点)、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口岸、广州港口岸南沙港区(南沙新港)、番禺莲花山港口岸、佛山澜石港口岸、佛山新港口岸、南海港货运口岸、南海九江口岸、广州港集团黄埔分公司老港码头口岸、广州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汕特海通货柜码头有限公司码头口岸、汕头港务集团广澳港区华港集装箱分公司码头口岸、湛江港中海集爱箱码头口岸、虎□港口岸(东莞(国际)货柜码头)、中山港货运口岸、顺德北落港口岸、花都港口岸、增城新塘口岸、江□外海外贸码头口岸、蛇口口岸、盐田口岸、天津港振华査验场、天津港港强査验场、大窑湾口岸、鲅鱼圈口岸、南京港龙潭集装箱査验点、连云港口岸、镇江港、二连浩特口岸、京唐港口岸、秦皇岛口岸、北海港、宁波口岸、厦□东渡码头口岸、厦门海沧码头口岸、温州口岸、黄岛前湾港口岸、
烟台港、九洲口岸、高栏口岸、湾仔口岸、马江口岸。
(七)对进口植物种子、苗木、砧木、接穗、插条、球茎、块根等活体植物繁殖材料(简称“植物种苗”)的入境口岸实行指定措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还将对进口植物种苗指定入境口岸名单实施动态调整。
第一批进口植物种苗指定入境口岸共有44个:
北京市:朝阳口岸、北京首都国际机场;
天津市:天津新港;
山西省:太原武宿机场;
辽宁省:大连大窑湾港;
黑龙江省:哈尔滨太平国际机场、黑河港;
上海市:外高桥港、浦东国际机场、洋山港;
江苏省:连云港、南京港、南京禄口国际机场、苏州工业园保税区;浙江省:杭州萧山国际机场、宁波北仑港;
福建省:厦门东渡港、厦门高崎国际机场、福州港、泉州港;
江西省:南昌昌北机场;
山东省:青岛港、烟台港;
河南省:郑州新郑国际机场;
湖北省:武汉天河机场;
湖南省:长沙黄花机场;
广东省:广州黄埔新港、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广州新风港、番禺莲花山口岸、佛山南海港、顺德北滘港、顺德勒流港、佛山滘口口岸、高明港、深圳盐田港、深圳沙头角口岸、深圳蛇口港;
海南省:海口港;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口岸;
云南省:昆明巫家坝国际机场、瑞丽口岸;
四川省:成都双流国际机场;
甘肃省:兰州中川机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