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煤矿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完整)煤矿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煤矿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的物质源泉。
为了管理、保护好我矿的环境,合理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使环境保护工作逐步过渡到经常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上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国家、煤炭工业和地方所颁布的相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结合我矿的具体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矿区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居民.第三条:我矿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是:合理布局、预防为主、防预结合、化害为利、综合治理、造福人民。
第四条:我矿环境保护工作的任务是:合理开发资源,全面规划、群防群治、持续改善环境,创造一个优美的生产和生活环境。
第五条:污染治理重点是:矿井水的合理利用,露天储煤场防灭火,采空塌陷区的植被保护,锅炉消烟除尘系统的健全与改造,设备噪音处理,煤矸石的资源化利用,环境绿化和防治沙尘。
第六条:全矿的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矿长责任制,矿长是全矿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者。
矿属各单位负责人是单位环保工作的直接责任者,并对矿长负责。
同时将环保工作纳入全矿生产经营管理的考核中。
第七条:全矿力求做到生产建设、生活设施和环保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以求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八条:矿区规划范围内的一切单位、个人在开发和利用资源时,负有保护、恢复和改善环境的义务.对造成污染者,按照“谁污染、谁负责、谁治理”的原则,承担治理和赔偿污染损失的责任。
第九条:矿区鼓励和支持一切保护环境、防治环境污染的行为。
员工有权力对污染和破坏环境,损害人民健康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十条:矿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在上级环保部门的领导下,对矿环保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对保护环境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给予奖励,对破坏环境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处罚。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十二条:矿成立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组长由矿长兼任,副组长由党委书记和总工程师兼任,成员由矿领导、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环保领导小组负责全矿环保的长远规划和其他重大环境问题审定,其职责是: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有关环保的方针、政策和法规.2.负责监督和审查全矿环境综合整治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煤矿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1、为贯彻国家、省、市环境保护方针政策,结合我矿环境保护工作实际,防止和管理煤炭资源开采、储运、加工利用过程中带来的废水、废渣、废气、噪声等污染,创造清洁生产环境,把 XXXX 建设成为环保绿色新型能源基地,实现生态可持续发展企业。
2、环境保护方针:预防为主、超前预防、防治结合、综合管理、化害为利。
3、环境保护的任务:主要是合理开辟利用资源,防止污染,促进生态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即经济与环保双赢。
4、矿长是我公司环保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在矿长的领导下环保工作由矿总工程师具体主管环保工作,总工办设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全矿环保管理工作。
副矿长、各业务科室和队组行政领导分别将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纳入自己管理范围,要把环境保护工作作为生产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份,纳入科研、设计、更新改造、生产计划中去,坚持生产、环保一齐抓。
5、根据谁污染谁管理的原则,各单位(部门)都必须积极主动地把本单位所管辖的污染源(废水、废气、废渣、粉尘、噪声等)加强管理,做好防治工作,将污染隐患消除在生产过程中。
6、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必须有环保内容,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杜绝新的污染源产生。
7、凡本矿现有的环保设施和设备各分管单位必须认真维护,保证正常使用和运转,充分发挥其效力,不得任意拆除或者停用,需拆除或者停用必须申报矿总工办,并写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做出处理。
8、不断加强科学技术培训,组织企业内部之间技术交流,提高业务水平,保持企业内部职工素质稳定。
9、重视群众监督作用,提高企业职工环境意识,鼓励职工及外部人员对生产状况提出意见,并通过积极吸收珍贵意见,提高企业环境管理水平。
10、积极配合环保部门的检查、验收。
1、环保设施要固定操作人员和设备维修人员,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设备维护保养制和操作规程。
使设备完好率、开机率达到 100%。
2、各环保设备必须建立设备台帐和运行记录。
3、井下生产污水和地面生活污水必须经矿井污水处理站和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外排,化验人员做好日常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汇报总工办。
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发文单位: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发布日期:1981—5—11执行日期:1981—5-11为了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基本建设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基本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负责. 各级计委在审批基本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计划任务书、选址报告和初步设计时,应与环境保护部门磋商,确保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要求,与其他经济和技术问题一并作出决定.编制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必须把环境保护设施所需的投资、设备、材料等与主体工程一起安排.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基本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的审批权限,相应地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对基本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条基本建设项目的确定,必须充分注意布局的合理性,使其对环境的有害影响缩小到最低的程度。
在现有的大城市和环境污染已经严重的地区,一般不新建、扩建大型的工业项目。
在城镇生活居住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和自然保护区,不准建设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基本建设项目必须充分注意资源、能源的综合利用,使其污染物的排放量降低到最少的程度。
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建成投产或使用后,其污染物的排放必须遵守国家或省、市、自治区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四条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在基本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同意后,再编制建设项目的计划任务书.环境影响报告书经审查同意后,若建设项目的规模、主要产品方案、工艺技术或建设地址等有重大改变,应修改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报原审批机关同意。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费用,由可行性研究费中支出(一九八一年的在建项目仍按现有资金来源解决)。
第五条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见附件。
煤矿环境保护管理制度(6篇)
煤矿环境保护管理制度1.环境保护是人类为了保护其赖以生存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保障人体健康,而进行的有目的有意义的活动。
为了有效地保护环境,国家专门制定了《环境保护法》,公司根据我国环境保护“三同步,三统一”的战略方针,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出一系列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以改善我公司环境和保护职工身心健康。
2.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保护和改善我公司环境。
____公司应按照国家规定对尘毒、物理因素,水质等进行定期监测,使其符合国家颁布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的有关要求。
测定的时间间隔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每月测定一次作业地点粉尘和有毒物质浓度。
2)噪声、放射线及其它物理因素每年至少测定一次。
3)饮用水的水质检验:理化检验,夏季每月测定一次,其它季节每季测定一次;细菌检验,复季每旬测定一次。
其它季节每月测定一次。
4)所有的测定结果必须保存记录,并报有关单位。
5)粉尘、烟尘高的地方应采取洒水或除尘净化措施。
爆破作业应采用无毒或少毒,少烟的炸药。
6)粉尘、毒物超标的作业场所,要积极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同时加强作业人员的个体劳动保护。
7)每年对职工进行一次体检。
8)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作业的工人应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对查出的职业病患者,应按国家规定及时给以治疗,疗养和调离有害作业岗位。
4.防止废渣污染。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岩石要及时内排,上面要用沙土覆盖;锅炉产生的废渣也要及时倒入采坑内排(垫路及外销除外),避免对环境污染。
5.防止废水的污染,生活汗水及矿井水必须按国家指标排放,坚持不符合标准不排放防止废气污染。
锅炉的废气排放必须符合排放标准,坚持不符合标准的排放的原则。
6.防止粉尘污染。
生产过程中尽量避免产生粉尘,对于产生粉尘的源头,要采取相应措施及时治理。
(如道路粉尘要及时洒水等)。
7.防止噪声及振动的危害。
生产、辅助生产、建筑、生活中的设备消音设施要齐全,防止对居民产生危害。
矿山环境保护管理制度(5篇)
矿山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一、井下矿山要做到“五无、四化、一整齐”,即无壁粉、无积水、五石块、无粪便、无杂物;巷道规格、电气线路、管道安装、运输轨道标准化;材料堆放整齐。
二、露天煤矿要做到“四无、两有、一整齐”,即道路、水沟无污泥、积水、杂物,设备桌椅表面无油污、灰尘,室内门窗无蜘蛛网,室内五米之内无杂草、杂物;机械设备转动部位又防护罩,坑、濠、池、沟有盖或护栏;原材料成品堆放整齐。
三、矿山的生产场地和设备的卫生管理要做到“四定”,即定区段、定机台、定责任人、定期清理和检查、经常清洁。
四、所有生产、生活垃圾要放在指定地点、严禁乱堆、乱放。
五、综合治理工业“三废”,严禁向矿区内水沟、公路两旁、公共场所、堆放或者倾倒废渣、废水、油污和有毒、有害的废弃物,要禁止向厂房、办公室、居民区排放废气。
六、矿物产尘点和粉尘设施要有综合防护措施,避免粉尘对人体和环境造成危害。
七、各种车辆在矿区内运输,不得散落对环境又污染的污物和废货物。
矿山环境保护管理制度(2)是指在矿山开采过程中,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减少对自然资源的损害和污染,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
矿山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开采活动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并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和应急预案。
2. 排放限值标准制度:规定矿山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排放的限值标准,确保排放物不会超出环境容量和国家标准,保护大气、水体和土壤质量。
3. 环境监测和报告制度:要求矿山企业建立完善的环境监测系统,对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的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和记录,并定期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4. 矿山复垦和生态修复制度:规定矿山企业必须进行矿山复垦和生态修复,恢复被开采破坏的土地和生态系统,确保矿山开采对环境的影响得到最小化。
5. 环境管理责任制度:明确矿山企业环境保护的管理责任,建立和完善环境管理体系,确保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和效果。
6. 环境违法惩处制度:规定矿山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包括罚款、停产整顿、撤销许可证等。
基建矿井工程管理制度范本
基建矿井工程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井工程管理行为,保障生产安全、环境保护和资源合理利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矿井工程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矿井建设、开采、生产和安全管理等工作的单位,包括煤矿、金属矿山、非金属矿山等各类矿井。
第三条矿井工程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依法合规、科学管理,确保矿井工程安全生产,不断提高矿井工程管理水平。
第四条各级矿井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矿井工程安全管理体制,切实履行矿山作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矿井工程管理制度,维护矿山作业秩序,促进矿山经济、社会效益协调发展。
第五条矿井工程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规范有序、公平公正、便民利民的原则,维护矿井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促进矿山绿色、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矿井工程管理应当坚持防灾减灾、应急救援和重建恢复相结合的原则,切实加强矿山灾害防范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第七条矿山从业人员应当维护国家矿山工程形象和矿业文化,自觉遵守矿山管理规定,加强自我约束,提高安全意识和法制思想,增强责任意识和职业道德,做到知法、守法、用法、护法。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矿山行业发展,加强对矿井工程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完善矿山管理法规和政策,促进矿山资源绿色开发利用,切实维护国家绿水青山,推动矿山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九条各级矿井工程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矿井工程管理信息系统,提高信息公开、透明度和服务效率,加强沟通协调、宣传培训,推进矿山管理现代化,为形成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格局提供制度和保障。
第二章矿井建设管理第十条矿井建设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项规划设计,符合矿山资源开采规划和国民经济发展规划。
第十一条矿井建设需经过环境影响评价,符合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要求。
第十二条矿井建设应当按照安全、科学、经济、合理的原则,选取合适的矿井开发技术和工艺方案,确保工程施工质量,保证安全生产。
第十三条矿井建设项目开工前,需经过安全生产评审,确定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明确施工标准和要求。
煤矿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煤矿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矿区环境质量,防治污染,保障职工身体健康,促进矿内环境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实现建设“绿色矿山”的目标,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煤矿各部室、外委施工单位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
第二章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第三条煤矿成立环境管理委员会,机构成员组成如下:主任:煤矿矿长副主任:煤矿安全副矿长成员:煤矿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机电副矿长,矿各科(部)室负责人第四条环境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一)负责组织召开环保工作专题会议,及时研究、解决煤矿在环境保护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二)负责组织制定并审核矿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计划及总结分析报告;(三)研究和审查矿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环保专篇、环境影响报告、竣工环保验收调查报告,审定各类污染物防治措施,提出环保意见和要求;(四)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监督煤矿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五)负责煤矿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的制定、修改及备案;(六)制定和审批煤矿环境保护资金投入计划,并执行资金计划;(七)组织开展煤矿水土保持和生态建设工作,制定土地复垦和动态绿化规划;(八)调查、处理各类环保事故,对煤矿重大环保事项做出决策。
第五条环境管理委员会下设环境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环科,为环境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其组成如下:主任:煤矿安全副矿长副主任:XXX矿安环科科长成员:安环科全体第六条安环科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范和标准,建立健全矿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责任制及考核办法,并监督执行;(二)制定煤矿年度环保工作目标和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完成环境保护目标;(三)负责组织、监督矿各部室开展环境污染防治、环境综合治理、生态环境建设等各项环保工作,严格检查各项工作落实情况并进行考核;(四)负责组织开展环境监测工作,检查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建立环保设施运行监控档案,编制环境污染分析报告,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五)负责组织环保教育和专业培训,提高煤矿员工的环保素质;(六)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工作档案;(七)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司检查、监督,执行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按要求缴纳排污费,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环境保护报表及工作情况。
煤矿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煤矿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煤矿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规范和加强企业环境保护工作,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排放,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范围适用于全体员工、外聘人员、承包商、访客和其他与企业相关人员。
三、制度制定程序1、制定组织:企业管理部门2、制定起草:环境保护部门3、制定审批:企业领导4、组织实施:企业授权部门四、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1、《环境保护法》2、《大气污染防治法》3、《水污染防治法》4、《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5、《劳动合同法》6、《劳动法》7、《行政管理法》五、制度内容1、环境保护责任主体1.1、企业领导:负责组织安排环保工作,将环保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制定环保目标和计划。
1.2、环保部门:负责实施环保监管工作,提出环保建议并报告企业领导。
1.3、生产部门:负责安全和环保管理工作,保证生产过程中不污染环境。
1.4、所有员工:每个员工都有责任遵守企业的环保规定。
2、环境保护管理制度2.1、环境保护意识培养制度2.2、环境污染防治制度2.3、危险废物管理制度2.4、环保设施设备管理制度3、环保监管制度3.1、环保监管责任制度3.2、环保检测质量管理制度3.3、环境污染监测制度4、环保奖惩制度4.1、环保工作表现奖励制度4.2、环保工作不达标惩罚制度六、执行程序1、环保部门组织制定完善的环保管理制度。
2、环保部门对企业各部门进行环保培训。
3、所有员工必须以环保的视角看待企业的生产活动。
4、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要求制定环境污染应急预案。
七、责任追究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的,将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企业产生的损失,责任人员需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考核结果也将影响到其个人发展和晋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土资源部、卫生部关于发布《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土资源部、卫生部关于发布《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9.07•【文号】环发[2005]109号•【施行日期】2005.09.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土资源部、卫生部关于发布《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环发[2005]1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国土资源厅(局),科技厅: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现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效率,避免和减少矿区生态环境破坏和污染,现发布《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请参照执行。
附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保总局国土资源部卫生部二00五年九月七日附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一、总则(一)目的和依据为了实现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效率,避免和减少矿区生态环境破坏和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技术政策。
(二)适用范围本技术政策适用于从事固体矿产资源开发的企业,不包括从事放射性矿产、海洋矿产开发的企业。
本技术政策适用于矿产资源开发规划与设计、矿山基建、采矿、选矿和废弃地复垦等阶段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
(三)指导方针和技术原则1.矿产资源的开发应贯彻“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环境建设并举;以及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过程控制、综合治理”的指导方针。
2.矿产资源的开发应推行循环经济的“污染物减量、资源再利用和循环利用”的技术原则,具体包括:(1)发展绿色开采技术,实现矿区生态环境无损或受损最小;(2)发展干法或节水的工艺技术,减少水的使用量;(3)发展无废或少废的工艺技术,最大限度地减少废弃物的产生;(4)矿山废物按照先提取有价金属、组分或利用能源,再选择用于建材或其它用途,最后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技术原则。
煤矿环保管理制度
煤矿环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认真执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环境方针,搞好本矿的环境保护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矿环境保护管理主要任务是:宣传和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充分、合理地利用各种资源、能源,控制和消除污染,促进本矿生产发展,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使我矿的经济活动能尽量减少对周围生态环境的污染。
第三条保护环境人人有责。
本矿员工、领导都要认真、自觉学习、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正确看待和处理生产与保护环境之间的关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提倡地面生产环节、车间清洁生产、循环利用,从源头上尽量消灭污染物,并认真执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结构组长:×××(矿长)副组长:×××(副矿级)成员:×××(生产技术科)、×××(运转队队长)、×××(机修车间主任)、×××(运输队队长)、××× (综放队队长)、×××(矿办主任)第四条根据环境保护法,企业应设置环境保护和环境监测机构,企业环保技术人员全面负责本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和监测任务,改善企业环境状况,减少企业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并协调企业与政府环保部门的工作。
第五条建立企业环境保护网,有企业领导和企业环保员组成,定期召开企业环保情况报告会和专题会议,负责贯彻会议决定,共同搞好本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企业环境保护机构应配备必须的环保专业技术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设置一名厂级领导来分管环境保护工作,并指定若干名专职环保技术员,协助领导工作。
环保机构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煤矿基本建设管理规定.doc
煤矿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煤矿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加快工程进度和确保工程质量,提高项目建设水平,促进煤炭工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根据《国家煤炭产业政策》及陕西省煤炭行业的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项目前期工作第一条煤矿基本建设项目,依上报省煤炭工业局审批立项。
第二条资源整合矿井,经省煤炭资源整合领导组批准后视同立项。
第三条新建、改扩建矿井地质报告,县、市煤炭工业局初审后上报省煤炭工业局审批;资源整合矿井地质报告,建设规模在30万吨/年以上的县、市煤炭工业局初审后上报省煤炭工业局审批,建设规模在30万吨/年及以下的矿井,县煤炭工业局初审后报市煤炭工业局审批。
第四条基本建设矿井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县、市煤炭工业局初审后报省煤炭工业局审批(省局文件另有特别规定以省局文件为准)。
第五条项目单位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报相关部门。
第六条项目单位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规模在45万吨/年及以上的项目报省煤炭工业局初审后报省环保局批复。
规模在45万吨/年以下的报相关部门。
第七条项目单位根据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编制环境保护专篇。
规模在45万吨/年及以上项目县、市煤炭工业局初审后报省煤炭工业局审批;规模在45万吨/年以下项目县煤炭工业局初审后报市煤炭工业局审批。
第八条项目单位依据批准的地质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
规模在30万吨/年以上的矿井初步设计县、市煤炭工业局初审,报省煤炭工业局审批;规模在30万吨/年及以下的矿井初步设计县煤炭工业局初审后,报市煤炭工业局审批省煤炭工业局备案。
第九条县煤炭工业局初审上报可研、设计文件时要将矿井设计各系统能力及审查意见一同上报。
第十条资源整合矿井,依据批准的资源整合矿井地质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可研与初设合并),审批权限同第八条。
第十一条项目单位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安全、消防、卫生等专篇,报有关部门审批。
煤矿环保管理制度(五篇)
煤矿环保管理制度一、目的明确环境保护管理的基本内容,提高环境保护管理水平。
促进公司的和谐可持续发展.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和成煤矿环境保护管理。
三、职责.单位机电科在矿长的领导下.督促、检查、考核全矿的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全矿与之相关的基层业务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改善全矿的环境质量,防治环境重大污染事故,为企业的生产和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安全和有力的环境支持。
(1)负责贯彻执行上级的各项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特别是对排污收费制度,‚三同时‛制度及污染物达标排放标准等的深入学习。
负责组织全科人员深入基层,了解和掌握全矿污染分布规律、工艺流程、排放情况,发现及时分析报告,为环保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2)在分管总工程师、矿长的领导下,组织协调全矿环境保护管理,按时完成国家、省、市、局等主管部门的各种污染源的季报、年报和日常申报等环境统计工作,配合集团公司环保处及上级环保部门搞好备种污染物历行监测和常规检查及全矿污染物达标排放工作。
(3)组织牵头、参与年度污染治理工程计划编制、预算审查,上报和环保措施的落实,并监督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竣工验收。
当好领导环保决策参谋。
(4)参加科研项目的研制,引进新技术、新工艺选用最佳方案,为全公司的环境质量改善安全生产服务。
(5)负责搞好全公司环保咨询、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申报、环保知识宣传活动。
(6)贯彻矿党政决策精神,完成年度内‚排污费‛上缴工作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换证,年检、变更工作及职业缝康体系环保工作的监督和正常运行。
四、工作程序l、环境保护工作领导机构成立以矿长为组长,总工程师为副组长,环保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环境保护工作领导机构。
2、机电科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公司环保管理网络,形成从公司领导、部门,到车间、班组的环保管理网络,管理网络应职能明确,发挥职能作用。
3、实行矿长负责制,公司主要领导在主抓生产工作的同时布置和开展公司的环保工作,环保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具体布置和实施本单位的环保工作。
煤矿企业环保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预防事故发生,保护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成立煤矿企业环保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2.设立环保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环保安全工作的日常管理、监督和检查。
3.各车间、班组设立环保安全员,负责本部门、班组环保安全工作的落实。
三、环保安全管理制度1.环境保护责任制度(1)企业应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环保责任。
(2)企业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环保法规要求,制定环保目标和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2.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企业应定期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
(2)对排查出的环境安全隐患,应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
3.环境保护设施管理制度(1)企业应确保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2)对因故障停用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及时修复,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4.环境保护教育培训制度(1)企业应定期开展环保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环保安全意识。
(2)对新入职员工,应进行环保安全培训,确保其具备基本的环保安全知识。
5.环境应急管理制度(1)企业应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职责和措施。
(2)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减轻损失。
6.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制度(1)企业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环保法规要求,公开环境信息。
(2)企业应设立环境信息公开栏,定期更新环境信息。
四、环保安全监督检查1.环保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环保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制度落实。
2.各车间、班组应定期开展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环保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落实。
五、奖惩措施1.对在环保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违反环保安全制度、造成事故或污染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矿山环境保护规章制度
矿山环境保护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山环境保护工作,减少矿山对环境造成的影响,保护生态环境,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提高矿山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依据《环境保护法》、《矿山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各类矿山的环境保护工作,包括矿山的规划、建设、运营、治理、修复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矿山环境保护工作的基本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科学规划、阶段性修复、全面监管。
第四条矿山企业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体职工的环保意识,推动形成全员参与、共同维护环境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矿山环境管理第五条矿山企业应当根据矿山的特点和环境背景,制定相应的环境管理方案,明确矿山的环保责任和目标,并将其落实到具体的环保措施中。
第六条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对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开发,并减少资源的浪费。
第七条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对矿山废弃物的管理和处置,规范废弃物的分类、存放、处置等工作,确保废弃物的安全处理和环境效益。
第八条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对矿山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加强水资源的节约利用,减少水污染,保护水生态环境。
第九条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对矿山土地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严格遵守土地使用规划,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十条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对矿山空气质量的管理和监测,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空气污染物排放,净化矿山空气环境。
第三章矿山生态修复第十一条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对矿山生态环境的修复工作,保护和恢复受损的自然生态系统,提高矿山的生态环境质量。
第十二条矿山企业应当制定矿山生态修复方案,确定生态修复的目标和措施,科学规划生态修复的过程和步骤。
第十三条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对植被的保护和恢复工作,推广植被种植技术,提升植被覆盖率,改善矿山的生态环境。
第十四条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对水体的保护和恢复工作,采取措施减少水体的污染,促进水生态系统的恢复和建设。
第十五条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对土壤的保护和修复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土壤的污染,恢复土壤的肥力和生态功能。
煤矿环保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管理,保障矿工生命安全,提高资源利用率,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所有生产、施工、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二、环境保护管理第四条环境保护目标:1. 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和要求。
2. 减少污染物排放,提高资源利用率。
3. 保护和改善矿区及周边环境。
第五条环境保护措施:1. 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
2. 加强环保设施建设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3. 推广使用清洁生产技术,减少污染物排放。
4. 加强环境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环境问题。
5. 加强环保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环保意识。
第六条环保责任:1. 矿长对本矿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
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
3. 员工对本岗位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
三、安全生产管理第七条安全生产目标:1. 实现零死亡、零重伤。
2. 避免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3. 保障矿工生命安全。
第八条安全生产措施:1. 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2. 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3.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4. 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5. 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九条安全生产责任:1. 矿长对本矿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3. 员工对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四、监督管理第十条矿长办公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研究部署环保和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一条环保和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对本矿环保和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各部门应定期向矿长办公会议报告环保和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等。
煤矿井下的环保管理制度
煤矿井下的环保管理制度煤矿井下环保管理制度一、总则1. 为加强煤矿井下环境保护工作,保障员工健康,促进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井下作业区域的环保管理活动。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成立煤矿井下环保管理小组,负责监督、指导和协调环保工作。
2. 环保管理小组由矿长领导,成员包括安全负责人、生产技术负责人、环保专员等。
三、环保目标与指标1. 制定明确的环保目标,包括减少污染物排放、提高资源利用率等。
2. 定期评估环保指标,确保目标的实现。
四、污染防治1. 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煤矿井下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
2. 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尘、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的产生和排放。
五、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1. 推广使用节能、节水、节材的技术与设备。
2. 鼓励废物分类收集和回收利用。
六、环境监测与信息公开1. 定期对井下空气质量、水质等进行监测,并记录数据。
2. 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定期向员工和社会公布环保工作进展。
七、应急处理与事故应对1. 制定煤矿井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2.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八、培训与教育1. 对员工进行环保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2. 加强环保意识,鼓励员工参与环保活动。
九、监督检查与考核1. 定期对环保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将环保工作纳入员工和管理层的绩效考核体系。
十、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环保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请注意,这是一个简化的模板,具体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煤矿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煤矿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煤矿环境保护工作,保护环境、预防事故、确保职工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规范煤矿环境保护管理行为。
二、责任主体1.煤矿企业是主要责任主体,应制定并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制、环境保护措施,并提供所需资源;2.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强监管,落实煤矿环境保护工作责任,确保煤矿企业依法运营;3.职工是环境保护的参与者,应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工作,提供相关建议。
三、环境保护措施1.煤矿企业应建立环境监测体系,定期对矿区内的大气、水质、土壤等环境进行监测,做好监测数据的记录和保存;2.加强粉尘治理,推行封闭运输系统,减少粉尘扬尘;3.严格控制工业废水、废气的排放,达到国家相关标准;4.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增强环境保护意识和责任感;5.推行循环经济理念,在煤矿生产中推广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资源化,减少对环境的污染;6.加强绿化建设,增加绿化覆盖率,减少土地的裸露。
四、环境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1.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2.做好煤矿环境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可能引发事故和污染的隐患;3.加强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4.制定环境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级责任、预警方法和应急处置措施;5.进行定期演练,提高员工应急处理能力。
五、环境监管和评估1.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大对煤矿企业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对煤矿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定期检查;2.煤矿企业应配合政府监管部门的监察工作,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3.建立环境保护考核制度,对煤矿企业的环保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对不符合要求的煤矿企业予以处罚;4.对环境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煤矿企业,应采取惩罚措施,要求其整改,并进行重点监测。
六、法律责任1.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2.对违规排放污染物、严重影响环境的煤矿企业,将处以罚款、停产整顿等处罚措施;3.对故意隐瞒事故、虚假报告或拒不整改的煤矿企业,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煤矿环保管理制度模版(3篇)
煤矿环保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目的充分合理地利用各种资源、能源,控制和消除污染,促进我矿生产发展,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使企业的经济活动能尽量减少对周围生态环境的污染。
积极倡导健康、文明、节俭、适度的消费理念和节约风尚,调动广大职工节能降耗的积极性,牢固树立能源节约,人人有责的思想使节能成为每个职工的良好习惯和自觉行动。
第二章基本原则1、本矿环保工作由分管环保领导主管,搞好企业内环保工作,并直接向企业负责人汇报环保事项;机电科为本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环境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有权对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处罚。
2、环保人员要重视防治“三废”污染,保护环境,要把环境保护工作作为生产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到日常生产中去,实行生产环保一齐抓。
3、环境保护工作关系到周边环境和每个职工的身体健康及企业生产发展,每位职工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工作制度,任何违反环保工作制度,造成事故者,必须根据事故程度追究责任。
4、凡新建、扩建、改建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工程项目,严格执行审批制度,环保设施必须达到“三同时”制度。
5、防止“三废”污染,实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所有造成环境污染和其它公害的车间都必须提出治理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实施,企业在财力、人力、物力方面应及时给予安排解决。
第十条对环保设施、设备等要认真管理,建立定期检查、维修制度,保证设备、设施完好正常运转,并确保备件备药的储存量。
第十一条在下达各项考核技术经济指标的同时,要把环保工作作为评定内容之一,完善目标管理办法,做到管理目标落实。
第十二条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的“三废”治理和综合治理工作所需资金、设备、材料,必须同时列入计划,确实予以保证,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排挤“三废”治理和综合利用工程的资金、设备、材料和人力等。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制止、监督和____污染环境的行为。
第十四条要求各单位负责人在职工内部开展环境保护教育工作,不断提高职工的素质和环保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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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涝坝湾煤矿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办
法
2013年7月12日
XX煤矿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1.目的
(1)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新疆维吾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保护和改善涝坝湾矿区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止污染,保障职工的身心健康,建设和谐矿区,结合我矿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要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到矿区基本建设和发展计划。
环境污染及其它公害的防止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矿区基本建设协调发展。
2.组织机构及责任
为加强对环保工作的组织领导,指挥部成立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副组长:
环境保护组成员:
环境领导小组每个季度召开一次环保工作例会,专门研究解决环保难点问题。
指挥部安全科是环保工作的职能机构,负责全矿区的环保管理工作。
(1)环境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技术标准,积极协调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为矿区正常生产及战略目标的实施创造良好的环境平台。
(2)结合本矿区的实际,制定矿区内部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及考核标准;污染源治理规划和环保年度计划并督促实施。
(3)参与新建、改扩建、技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和内容督促设计内容、督促检查,对竣工项目环境保护专项工程进行预验收,并协助项目实施单位申请环保部门验收。
(4)积极开展环保技术和信息交流工作,学习同行业先进经验及治理技术,及时掌握环境保护科技动态,配合有关部门,积极推广节能环保型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5)做好环境统计工作,力求报表数据真实准确,并按要求及时向上级环保部门报送报表及有关资料。
(6)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减少污染,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7)组织矿区内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情况的调查工作,组织矿区内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工作。
(8)积极开展ISO14000环境质量体系认证工作,开展绿色单位、绿色机关等绿色创建和申报工作,创建环境良好性企业和环保先进企业。
3.加强环境监督管理
第一条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有关地方标准,对超标准排放的污染物要制定治理规划,逐步实现达标排放。
第二条加强环保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并完善各类资料、档案、报表及各类记录,绘制矿区污染源,排污口分布示意图,加强对污染物的计量监测管理,逐步做到量化管理。
第三条加强对现有污染治理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制定管理办法和岗位责任制,操作人员须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建立设备运行记录并认真填写,确保正常运转,严禁随意停运和拆除污染治理设施的现象。
第四条新建项目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新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和“三同时”制度,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及前期论证、选址、方案审查、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阶段都必须要有指挥部环保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凡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项
目不得投入生产;改扩建签署及技改项目要做到新老污染源统筹兼顾,同步安排。
第五条筹集安排环保治理资金,应遵照“统筹安排,治理重点,收效明显”的原则,优先保证重点污染治理项目。
环保资金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筹措:
(一)从提取的维简费中安排适当的资金用于环保治理工程;
(二)从矿科技费中申请环保科研资金;
(三)积极申请使用排污费返还资金及环保专项贷款;
第六条积极推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每年将环保责任目标纳入本单位《经营承包责任书》,做到定期检查考核,年终统一兑现。
第七条实行限期治理制度。
及时按期完成自治区、市、县及集团公司下达的限期治理项目。
4.环境污染防治
第一条必须将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矿区基本建设规划,统筹安排。
要加强污染防治工作的科学研究,采取有效措施,综合防治,提高资源利用率,有计划地控制或者逐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第二条积极推广使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和可回收多次重复利用的原材料,逐步淘汰污染严重、能耗高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严禁使用国务院
有关部门公布的《污染严重的工艺和设备名录》中的工艺和设备。
生产、储存、销售、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品,必须遵守国家相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条水污染的防治:
(一)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矿井水的重复利用率,矿井水的综合利用率必须达到85%以上,节约利用水资源,减少废水和污染物的排放量。
(二)加强对现有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正常运转和处理后的水质达标,并要不断完善排水管网,加大污水的收集和处理量,减少污水。
(三)加强对生活饮用水源的保护。
生活饮水源地必须设有明显的标志,加强保护,防止污染。
供水水质必须符合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严禁使用渗坑、渗井、裂缝和稀释办法排放有毒有害废水:禁止向河床倾倒工业废渣、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第四条大气污染防治
(一)积极推行集中供热。
新购安装锅炉必须经集团公司环保部门审查并报昌吉市环保局审批后方可实施。
(二)对现有两台常压锅炉要全部安装高效湿法脱硫除尘器,加强锅炉耗煤定额管理,积极推广节煤技术,减轻燃煤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三)对工业广场、排渣石等场地要采取防扬散、并在矿区所辖路面定时洒水降尘,防止扬尘污染。
(四)禁止在矿区内人口集中的生活小区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五)制定矿区绿化规划,充分利用空隙地种植花卉、草坪、灌木、乔木、形成立体绿化网,美化环境,净化空气。
第五条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一)对在生产掘进过程中产生的煤矸石,巷道掘进过程中产生的矸石以及锅炉炉渣、污泥等,必须堆放到固定的矸石场,不得随意倾倒。
(二)对新建矸石场在选址、设计、运行管理等过程中都要严格执行GB1899——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采取防渗漏、防扬散、防挥发等措施;对现有矸石山经过逐步治理后达到标准。
(三)积极开展煤矸石综合利用的研究工作,使其资源化,变费为宝;在矸石山上种草种树,恢复生态。
(四)合理布置和改进生产工艺,在生产过程中根据实际尽量多打煤巷,少打岩巷,减少生产过程中的废渣产生量。
(五)对生活垃圾应逐步做到分类垃圾收集,分拣可回收利用物质后送当地垃圾处理场集中处置。
第六条噪声污染防治
(一)严格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要合理规划,统筹布局,对厂区噪声超标的敏感区要采取隔声、吸声等措施进行治理。
(二)厂区内压风机房、锅炉房、驱动机房等噪声污染严重,影响职工身心健康的作业点,要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
第七条生态污染防治:在建设、生产、经营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态环境,认真落实水土保持方案,防止水土流失和生态破坏。
第八条放射性污染防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家环保总局及新疆环保局关于放射性污染控制的相关规定,在放射源的储存、使用、运输、处置等各个环节都必须有专人负责,对管理失误造成污染源泄漏或丢失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加强环境管理和预防机制的建设,防止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当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时,须立即向上级环保主管部门报告。
5.环境事故应急
第一条为防止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必须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经矿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二条当环境污染治理设施需要停止运行检修时,需向神新公司环境管理部门或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申请,同时
抄送所在县环保部门,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检修任务必须在批准的期限内完成;当环保治理设施突然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转时,需立即启动应急措施,并向神新公司环保管理部门报告,在限定时间内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
第三条当发生透水及淹井等特大事故,危机人身及国家财产安全时,以抢救人员和财产为主,同时也要采取切实有效的环保措施,将环境污染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6.奖罚
第一条矿每年年终要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评比考核,对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条随意停运污染治理设施的,发现一次对单位处以20000元的罚款,根据责任大小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0——3000元的罚款;未经允许拆除污染治理设施的,对单位处以50000元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0—3000元的罚款。
第三条未按期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对单位处以50000元的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的罚款。
第四条利用渗坑、渗井、裂缝或稀释等办法排放有毒有害废水,或在河床倾倒工业废渣、垃圾和其它废弃物的,对单位处以20000元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2000元的罚款。
第五条随意倾倒固体废物、建筑和生活垃圾的,对单位处以10000—20000元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
第六条奖罚由安全科负责实施,各种罚款收入上缴矿综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