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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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清代的法律制度

第十章清代的法律制度

4、清朝的律、例关系
“律例合编”的法典编纂形式,源自明朝 中叶。
乾隆时定下制度:条例“定限三年一次编 辑”,并在刑部设“律例馆”,定期开馆编 修,后改为“五年编辑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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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清代的法律制度
“条例”也称“定例”,是明清时期在实 践中起广泛作用的制定法,是“律文”之外 的重要法律形式。明清时期,臣僚就国家各 方面新问题提出解決方案,即提出“奏本” 或“题本”(通常谓之“臣工条奏”),经皇 帝同意以后公布,成为单行法规。其中一些 较为成熟的单行法规,经过定期的整理编辑, 被编入国家的基本律典之中,成为与“律” 并行的“条例”。首先,明清時期的“条例” 是律之外的一种“制定法”,而不是“案 例”,更非“判例”。第二,“条例”是经 过一定程序形成的正式法律规范,是成文法 的一种。
第十章清代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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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8
第十章清代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清代的立法概况
第二节 清律的主要发展变化
第三节 清代的司法诉讼制度
本章重点
清代的立法指导思想;《大清律例》的 主要内容;清代的律例关系;清代司法机 构与会审制度的发展;清代少数民族的立 法
本章难点
清代的律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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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清代的法律制度
第三,在不违背“律”所确立的大的原则 和方向的前提下,“例”经常根据实际需要 作出新的规定,內容更详细,以补律之不足。
第四,在一些具体问题上,也存在“以例 破律”的情况。但大多仅是轻重之分,而非 是非之别。
5、各部院则例的制定
各部院则例是规范各部、院政务活动的行 政规则。清代的则例分为两类:一般则例和 特别则例。一般则例是针对部院一般行政事 务而定的则例。特别则例是指就各部所管辖 特定事项而制订的行政规章。

第十章 清代的法律制度

第十章 清代的法律制度
第十章 清代的法律制度
一、本章知识点
(一)清代立法概况
1.立法思想: “参汉酌金”与“详译明律,参以国制”。这一思想的内涵,在于首先要全面理解、吸收以明律为代表的汉族法律文化、法律制度,然后再根据满族自身的特点及清代社会的现实,制定出一套既能体现儒家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精神,又适合清代政治统治的法律体系与法律制度。
(二)清律的主要发展变化
1.严刑峻法维护高压统治。(1)对“十恶”重罪特别是侵犯皇权的犯罪加重处罚;(2)扩大了谋反、大逆罪的范围;(3)对危害治安及财产的犯罪也加重处刑;(4)严惩思想异端,大兴文字狱震慑知识分子。
2.旗人特权的法律化:(1)确保满族贵族在政权中的优越地位。(2)赋予旗人以法律尤其是司法上的特权。(3)保护旗地旗产,禁止“旗民交产”。(4)旗人触犯法律特殊的审判机构。
4.参考结论
存留养亲制度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产物,自汉以后,统治阶级以儒家学说为治国的指导思想。儒家把宗法伦理道德看得最高,而宗法伦理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是“孝”的观念。留养承祀即是“孝”的观念在法律上的体现。清代秋审对存留养亲制度进一步发展,确立了对死刑犯的留养承祀制度。清代法律中规定的承祀制度,更多地考虑到了家族血脉的延续,而不是为了赡养无人照顾的老人,体现了存留养亲制度在清朝的拓展。
唐律有“犯死罪非十恶,而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家无期亲成丁者,上请”的规定,《宋刑统》沿用了这一规定。明清律都设有犯罪存留养亲专条,并规定了留养的具体条件以及不予留养的情形,直到清末改革刑法,才将此条删去。
(2)存留养亲制度的原因探讨
犯罪存留养亲的制度能够存在如此之久,原因是它能够适应封建王朝的需要,有利于维护封建统治。瞿同祖在评价存留养亲时认为,存留养亲是“为养亲老而非为姑息犯人。”中国古代,自汉武帝后历代皆以儒家学说为治国指导思想。孝为儒家思想核心内容之一,孝即要求尊老、敬老、养老、爱老,留养制度即是孝影响到法律制度的一个体现。统治者宣扬“孝”道,其目的是为了让万民“尽忠”。所谓“其为民也,孝悌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 [2]这些都说明了统治者宣扬孝,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其统治。

第十章 清朝法律制度

第十章 清朝法律制度

1.清朝编撰会典开始于下列( )皇帝在位期间 A.顺治 B.康熙 C.雍正 D.乾隆 2 .下列会典的编撰遵循“以典为纲、以则例为目” 的原则的有( ) A.《康熙会典》 B.《雍正会典》 C.《乾隆会典》 D.《嘉庆会典》 3.下列法典中是七篇体例的有( ) A.《宋刑统》 B.洪武六年《大明律》 C.洪武二十二年《大明律》 D.《大清律例》
(二)维护旗人特权和满族统治
1、保障满族贵族政治地位
满汉复职,但实权操于满官之手; 特设“官缺”制度 ;
2、保护旗地旗产 3、维护满人司法特权
•刑法方面,满人犯罪享有“减等”、“换刑”特权; 在缉捕传讯及刑罚执行方面,宗室、觉罗和旗人也享 有各种优待; • 司法方面, 旗人诉讼自成系统 。
专门审理满人的司法机关
4. 乾隆年间,四川重庆府某甲“因戏而误杀旁 人”,被判处绞监候。依据清代的会审制度,对 某甲戏杀案的处理,适用的程序是( ) A.上报中央列入朝审复核定案
B.上报中央列入秋审复核定案
C.移送京师列入热审复核定案
D.上报中央列入三司会审复核定案
5. 以下对于会审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九卿会审,是由六部尚书及通政使司的通政使、都察 院左都御使、大理寺卿九人会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决但 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 B. 清代会审制度形成了秋审、朝审、热审等比较规范的会 审体制 C. 清代秋审是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 D. 在清朝,案件经过秋审或朝审复审程序后,分四种情况 处理: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
第三节
清代的司法诉讼制度
一、清代的司法机关 (一)中央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 但刑部职权更重于明代。 (二)京师及地方:
京师为五城察院、步军统领衙门;地方基本承袭明代的 行省体制。各省督抚、州县长官都负有司法上的权责。

第三编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10-13)

第三编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10-13)

第三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2010年思考大纲的基本要求: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要求的内容。

理解:依法行政和依法执政。

熟悉并能够运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立法、司法工作,分析和评价有关案例、实例。

第十章健全完善立法第一节坚持科学立法一、为什么:三个必然要求1.科学立法是党科学执政、科学决策的必然要求;2.科学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必然要求;3.科学立法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必然要求。

只有在立法工作中坚持科学立法,才能够满足人民对法律的需求,立法的目的才能够真正实现。

二、怎么样:五个必须1.科学立法必须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统筹兼顾。

2.科学立法必须立足我国国情;3.科学立法必须遵循客观规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规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在规律、立法工作自身的规律。

4.科学立法必须科学合理地规定权利、义务、权力与责任;5.科学立法必须健全立法程序。

第二节坚持民主立法一、为什么:民主立法要求在立法过程中坚持群众路线,体现人民的意志和要求,确认和保障人民的利益。

坚持民主立法,既要体现立法内容的民主,又要体现立法程序的民主。

二、怎么样:1.坚持民主立法,必须坚持立法为民立法为民,就是要依法规范权力与权利、权力与责任的关系,把人民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标准,防止“公共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的倾向。

2.增强立法主体自身的民主性立法主体自身的民主性,包括立法主体组成的民主性和立法主体自身活动的民主性。

3.扩大公众参与立法。

立法为了人民,立法必须依靠人民。

拓宽民主立法的渠道,不断丰富民主立法的形式,扩大公众与专家的有序参与。

第三节坚持法制统一一、法制统一的含义从立法层面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包括三层含义:一是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二是下位阶的法不能与上位阶的法相抵触;三是相同位阶的法相互之间不能抵触。

这三者结合起来,才能保证我国的法律体系的内部和谐一致,从而保证国家法制的统一。

张晋藩,第十章 明代的法律制度

张晋藩,第十章 明代的法律制度


明熹宗是个“木匠天才”,喜欢刀锯斧凿 油漆的工作,“朝夕营造”,“每营造得 意,即膳饮可忘,寒暑罔觉”。他曾亲自 在庭院中造了一座小宫殿,形式仿乾清宫, 高不过三四尺,却曲折微妙,巧夺天工。 魏忠贤总是乘他做木工做得全神贯注之时, 拿重要的奏章去请他批阅,熹宗随口说: “朕已悉矣!汝辈好为之”。魏忠贤逐渐 专擅朝政。

2、工商制度 匠户匠籍 明代手工业者一律编入匠籍,隶属于官府, 世代相袭,实行轮班或住坐为国家服役。 这种制度限制了工匠的独立自主的经营。
五、经济立法的内容


1、茶引法 朝廷令商人到产地买茶,商人要缴清“钱引” 才能运茶贩卖,没有茶引的,视为私茶,官 家要“告捕”的。朝廷规定:每引茶100斤, 纳引钱200文。在一些特殊地区,茶税征收 方式也有不同,如陕西、四川十取其一,即 课10%以易马匹。明代各朝始终遵行茶引制 度,但在运用方式上各有不同。如,以米易 茶,以茶易盐,以茶易马等。

西厂,全称西缉事厂,是明朝厂卫之一, 西厂是明朝除了锦衣卫、东厂及内行厂之 外的一个专有的特务机构,他们都是直接 听命于皇帝,不受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的 管辖。西厂的职务是侦查民臣的言行,并 可以对疑犯进行拘留、用刑,西厂又把监 狱以及法庭混为一体,而且可随意逮捕朝 中大臣,可不向皇帝奏请。

魏忠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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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赃 唐律六赃是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 受所监 临财物、强盗、窃盗和坐赃。 明律六赃是监守盗、常人盗、窃盗、受财枉 法、受财不枉法和坐赃。 清律六赃是监守盗、常人盗、坐赃、受财枉 法(又分有禄人枉法、无禄人枉法)、受财 不枉法(又分有禄人不枉法、无禄人不枉法) 和窃盗。
源自“受财枉法”指官吏收受贿赂,为行贿人 作出歪曲法律的处断。 “受所监临”指主管官不是因公事而受下 属吏民的财物。 “强盗” 指以暴力获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窃盗”指以隐蔽的手段将公私财物据为 已有的行为。 “坐赃”指官吏或一般人不是由于收受贿 赂或盗窃等原因,而是为公或为私收取不应 该收取的财物,是六赃罪中最轻的一种。

法理学第十章 法律规范与法律体系

法理学第十章 法律规范与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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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 法学体系是关于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内部分科的 概念。它是在一定法学思想和原则指导下,由所属 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相互制约的 系统。在当代,随着法学研究范围的扩展,法学体 系已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庞大而严密的科学系统 ,使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一国现行的法律体系,是该国法学研究的主要内 容,并且制约着法学体系的形成和大部分法学分科 的内容和范围。法学体系与法律体系的联系主要表 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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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立法体系是法典式的法的形式时,它 同法律体系的法律部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致的 。如民法典会成为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民法法律部 门的主要载体,刑法典则会成为调整刑事法律关系 的刑法法律部门的主要载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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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体系与法律体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学概念。 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如下: (1)立法体系的基本因素(组成要素)是规 范性法律文件和法律条文;而法律体系的基本因素 则是法律规范和法律部门。 (2)立法体系是按照规范性文件的效力范围 而划分成的多层次的等级体系;而法律体系则是按 照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和调整方法的不同而形 成的法律部门及其所组成的统一整体。 (3)立法体系侧重于法的调整的外部形式; 而法律体系则侧重于法的调整的内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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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规范的分类 法律规范的分类是依据一定标准或从某一角度 对法律规范进行的分类。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按照 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规范进行不同的分类。例如 ,按照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的不同,可将法律规范 分为宪法、刑法、行政法、民法、诉讼法等;按照 法的渊源形式的不同,可将法律规范分为成文法规 范、不成文法规范等;按照制定法律规范的机关和 法律效力的不同,可将法律规范分为宪法、法律、 法规、条例、决定等。这些分类都有重要意义,本 节介绍的主要是按照法律规范本身的特点不同而对 法律规范所进行的分类。

第十章 行政立法

第十章 行政立法

• 授权立法与职权立法的区别是:
• (1)立法权取得方式不一样。
• (2)立法的主体不一样。职权立法主体要具有 行政立法权,而授权立法主体可以是有立法权的 主体也可以是没有行政立法权的主体。
• (3)权限不一样。职权立法所制定的行政法规 和规章不能变通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而授权立法 所制定的行政法规可以修改法律、行政法规的个 别规定,或者对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 补充。
• (4)行政立法结果具有规范性和反复适用性,其规范性 通过法定的强制力量来保障实施,在被废止和撤销之前, 一直具有效力,可以反复使用。
• (5)行政立法行为一般还有不可诉性,即对行政立法行 为发生争议,一般不得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裁决,我国目前 的行政诉讼制度即是如此。
• 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 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 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党的十八 届四中全会)

• 2.规章性立法,是指法定的国务院主管部门和 地方政府依法制定和发布行政规章的活动。
• 规章性立法所制定的行政规章,可以依规定、办 法、实施细则和规则等位名称,但不能用条例为 名称。法定的国务院主管部门所制定的规章,称 为部门规章或部委规章;法定的地方人民政府所 制定的规章,成为地方人民政府规章,也可以简 称为地方规章。
• (3)经国务院总理签署公开发布的行政法规由新华社 发稿,《国务院公报》、《人民日报》应当全文刊载, 国务院不另行发布。部门规章、地方规章一般都由本部 门、本级政府首长签署发布令。
• (五)修改废止
• 行政法规、规章在实施一定阶段之后,由于社会环境的 发展变化、主管部门的变更、母法的修改或废止及进一 步规范化的要求,可能需要作一定的修改或加以废止。

明朝法律制度(1)—立法

明朝法律制度(1)—立法

明大诰
先秦时代,已出现了以君主命令形式发布单行法。 诰,是对其他臣民所发,如《大诰》为周公东征平叛所发, 《酒诰》)是诰康叔诫谕禁酒, 《康诰》为分封康叔时的诰谕, 《洛诰》记洛邑建成后周公告诫成王。
明代,大诰和榜文是以皇帝命令形式发布特别法的主要形式。 大诰是明太祖从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发布的特别文告的汇编,包 括案例、新的重刑法令和对吏民的训导。其中第二种性质的内容 具有普遍约束力,是典型的特别法。 明代大诰包括四编,即 《御制大诰》七十四条, 《御制大诰续编》八十七条, 《御制大诰三编》四十三条, 《大诰武臣》三十二条,共二百三十六条,
第十章 明朝的法律制度
(公元1368年——公元 公元1644年) 公元 年 公元 年
立法思想 明 朝 法 律 制 度 立 法 活动 刑事立法 民法、经济立法 行政法规 司法制度
重典治吏 立 法 思 想 重典治国 重典治民
明刑弼教
明初注重礼的重要性。朱元 璋以“明礼以导民,定律以 绳顽”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
盐法
明王朝对食盐专卖管理甚严,洪武初年制定 《盐引条例》,其中规定犯私盐者绞,有军 器者斩。 《大明律》在《户律》中设有“盐法”专条, 处罚减轻。“凡犯私盐者,杖一百,徒三年。 若有军器者,加一等;” “凡买食私盐者,杖一百,因而货卖者,杖 一百,徒三年。 ”
货币法
明朝资本主义萌芽已经出现,货币在社会经济领域占据 突出地位,推动商品经济发展。明朝货币有铜钱、纸钞 和银钱三种。 明初,用钞不用钱,禁用金银交易,后为钱钞并行,钞 主钱辅,后来随着纸钞的贬值,一切以银钱支付。 明政府力图通过立法对货币的统一管理,货币立法成为 明朝经济法制中富有时代特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在内容上,《大明律》与《唐律》相比,量刑 “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即“大抵事关典礼及风俗 教化等事,《唐律》均较《明律》为重;贼盗及有关 帑项、钱粮等事,《明律》则又较《唐律》为重。” 一般而言,对于不直接成胁统治秩序的犯罪,处 刑较轻;而对于严重威胁专制统治和政权安定的行为, 如贼盗等恶性犯罪,《大明律》的处刑大都较重。在 《吏律》中,为防止臣下结党营私,还特设奸党等罪 名,以图整饬吏治。《明史·刑法志》则认为:“大抵 明律视唐简核,而宽厚不如宋”。简核指条文数量减 少,而宋代对士大夫的百般优礼,则是明律所不取的。

法的制定

法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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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
最高的法律效力
制定机关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国务院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 例 部门规章 地方性规章
国务院各部门 地方政府
效力高低 外 地 的 权 . 方 效 力 级 力 机 的 高 关 效 , 的 力 中 立 高 央 法 , 级 比 但 的 行 规 立 政 章 法 机 除 比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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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元

两 级 层 次 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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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的立法主体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制定法律. 2,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 规.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 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 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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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 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地方性法规的权限范围,主要是三个方面: (1)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 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事 项. (2)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事项. (3)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属立法权以外 的事项,在国家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时, 地方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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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权限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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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立法的原则
一,立法的指导思想:《立法法》第三条规 定,即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坚持改革开放". 立法的基本原则:现代意义的立法,是法 治化,民主化,科学化的统一.立法遵循 的原则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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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治原则(合宪性原则) 2,民主原则(立足全局,统筹兼顾) 3,科学原则(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 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原则,保持法的稳 定性,连续性的同时,及时进行立,改, 废的原则)

性别平等

性别平等

第十章法制现代化与促进性别平等立法男女平等的原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中国于1980年签署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是最早签署这个被称为男女平等国际标准的公约的国家之一,并响应公约的号召,根据中国宪法和情况,制定了促进男女平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国家在宏观政策、法律和部门政策、社会保障和服务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策略措施,在男女平等的旗帜下,社会性别观念正在被纳入到立法、政策、计划之中。

尽管法律和政策以男女平等为原则,妇女组织和其他机构的有识之士积极倡导和努力实践将社会性别观点纳入所有工作,但相当多的决策者和普通大众对社会性别问题的认识仍然有限,陈陈相因的性别观念根深蒂固,并体现在决策过程和结果、社会和家庭中的性别分工、公共和私人的资源分配、家庭、学校和大众传媒等社会机制中。

因此,倡导提高社会性别敏感性和社会性别意识、推进社会性别平等仍然面临一些问题和障碍。

一、性别平等与法制现代化性别平等问题是各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无法回避的问题。

我们有必要厘清现代化、法制现代化、性别平等概念内涵,并分析性别平等与法制现代化的关系。

(一)性别平等是法制现代化的题中之义以下概念和关系的梳理可以使我们理解性别平等是法制现代化的题中之义。

1、现代化现代化是人类历史上最剧烈、最深远并且显然是无可避免的一场社会变革。

现代化是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过程。

它是多层面同步转变的过程,是涉及到人类生活所有方面的深刻变化。

概括起来,现代化可以被看作是经济领域的工业化、政治领域的民主化、社会领域的城市化以及价值观念领域的理性化的互动过程。

这种转变的动力从根本上来说产生于人类在科学革命的推动下所获得的空前增长的知识,从而不断增强对环境的控制能力。

清朝的法律制度

清朝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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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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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末立法的实质
清末立法具有封建性和买办性的特点,体现着深 刻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
(二)清末变法的主要内容
1、宣布“预备立宪” 2、《改革官制谕》和单行行政法规 3、《大清现行刑律》与《大清新刑律》 4、商律的修订 5、民律草案的修订 6、诉讼律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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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4.清律例将死罪(指“真犯死罪”)按是否秋 后处决分为绞监候、斩监候、绞立决、斩立决 四种,分别在律文之后注明。
5.在附加刑方面,清朝律例大大扩大了刺宇 刑的适用范围,受刺宇的罪犯刑满释放后必须 充当“巡警之役”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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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犯罪与刑罚的主要特点 1.清律扩大了谋反大逆罪的范围及株连范 围。 2.以“文字狱”的形式惩罚异端思想,推 行文化专制政策.
民族英雄郑成功收复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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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3年,清军进入台 湾,郑成功的后代归顺 清朝。
1684年,清政府设置 台湾府,隶属福建省, 实现了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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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清律例》 (二) 《大清律例》的结构及历史地位
1. 《大清律例》的结构 《大清律例》简称《大清律》,在结构形式上与 《大明律》相同,分为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 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因“以例附律”,故称律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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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清朝的会审制度,案件经过秋审或朝审程 序之后,分四种情况予以处理:情实、缓决、 可矜、留养承嗣。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正确? A.情实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者,奏请执行绞
监候或斩监候 B.缓决指案情虽属实,但危害性不能确定者,
可继续调查,待危害性确定后进行判决 C.可矜指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免
B.《大诰》的内容也列入科举考试中
C.“重典治吏”是《大诰》的特点之一

立法法背诵口诀

立法法背诵口诀

立法法背诵口诀依法立法,厘清关系,民主决策,正当程序。

权力有限,责任有方,促进自治,保护人权。

第二章法律形式
法律格式,归属分类,宪法居首,国家法定。

行政法规,地方规章,军事法规,团体规约。

第三章法律效力
地位差别,特别法优,附属法次,习惯法预。

法律互免,法无禁止,法无明文,不得行使。

第四章立法权限
宪法限制,法律授权,各尽其责,多权平衡。

中央仲裁,省级党委,自治地方,基层社会。

第五章立法程序
调查研究,草案起草,公开征求,听证决策。

执法考察,法律审议,合法公告,发布施行。

第六章行政法规
程序灵活,同属立法,依法授权,限度权宜。

合理与法,奏报审查,保证质量,实现公正。

第七章地方规章
地方立法,层级分类,特区实行,网络互查。

充分地位,自治权利,监督公开,合法审查。

第八章国家法规
国家高度,行政层面,标准化法规,平等适用。

数据统一,专属属性,特别法规,地方授权。

第九章行政规章
行政法威,具体处理,日常操作,限制权力。

习惯手段,确定法效,纳入归口,保障实施。

第十章部门规章
权责基础,特定规定,行政部门,事务办理。

法定依据,限制权力,公示公告,权力公开。

第十一章军事法规
特殊领域,尺度特别,典型标准,军民融合。

权威发布,规范适用,服从指挥,严格执行。

第十二章团体规约
自主组织,内部安排,平等自治,有限适用。

合法获取,约定各方,权益保护,兑现履行。

第十章宋朝的法律制度

第十章宋朝的法律制度
区划为重法地,凡在重法地犯盗贼重罪或窝藏盗贼者,一律严惩。嘉祐七年, 正式颁布了《窝藏重法》,加重了对窝藏盗贼的惩罚力度。 (二)《重法》 宋英宗即位之后,在惩治盗贼犯罪方面,继承了仁宗时期《窝藏重法》的内 容,并有所发展。针对那些“凶恶之人结集,强劫人户财物,杀害捕盗官吏” 的严重形势,制定了《重法》,即在重法地内犯抢劫盗窃等犯罪,给予严惩, 《宋史·刑法志》对重法地作了介绍:“凡重法地,嘉祐中始于开封府诸县, 后稍及诸州。以开封府东明、考城、长垣县,京西滑州,淮南宿州,河北澶 州,京东应天府、濮、齐、徐、济、单、兖、郓、沂州、淮阳军,亦立重法, 著为令。至元丰时,河北、京东、淮南、福建等路皆用重法,郡县浸益广矣。 元丰敕,重法地分,劫盗五人以上,凶恶者,方论以重法。” 对于在重法地犯罪之人,宋代法律处罚极重,如“获强劫罪死者,以分所当 得家产给告人,本房骨肉送千里外州军编管。”为了保证《重法》的实施, 还加强了各级官吏的法律责任,把捕获“强劫贼盗”作为官吏升迁贬黜的重 要标准。
宋代的断例有《特旨断例》和一般的《刑名断例》 的区别。“刑名断例”通常依据《宋刑统》十二 篇的形式编纂,如《绍兴编修刑名疑难断例》二 十二卷,其中《名例》、《卫禁》共二卷,《职 制》、《户婚》、《厩库》、《擅兴》共一卷, 《贼盗》三卷,《斗讼》七卷,《诈伪》一卷, 《杂例》一卷,《捕亡》三卷,《断狱》二卷, 《目录》一卷,《修书指挥》一卷。
条冠以“准”字,作为法典的补充;
其三,在《名例律》新增加了“一部律内余条准此”门
类,如凡言祀者,祭享同; 其四,增加了32条起请条,以“臣等参详”起句。 其五,《名例律》第六“杂条门”以小字“议”的形式,
对疏议的内容进行了补充。
2、宋代的编敕
敕是皇帝在特定时间针对特定的人或事临时发布的命令,称为“散敕” 或“宣敕”。散敕积累到一定数量,经过立法程序,删修成编敕。宋 代有专门的编敕机构,如宋仁宗时,设立了“详定编敕所”,南宋时, 又称“重修敕令所“、“编修敕令所”等。

中国专利法的立法及其修改

中国专利法的立法及其修改

第十章中国专利法的立法及其修改一、1985年专利法二、1993年第一次修改三、2001年第二次修改四、目前正在进行的专利法第三次修改五、对中国专利法的评价一、1985年中国专利法1、立法背景--由计划经济向商品经济过渡2、专利法的内容--实体法与程序法于一法3、专利法的特点--三种专利保护于一法--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计划许可与强制许可并存--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并存4、专利法的基本原则--先申请原则--优先权原则--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原则对1985年专利法的评价:--中国专利法的特点利与弊四、目前正在进行的第三次修改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的出发点不再迫于外界的压力,而是根据我国经济科技发展的自身需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启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第三次修改研究课题如下:(一)、优化专利申请手续和审查程序1.简化专利申请和专利审查的收费2.关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交叉问题3.关于与《专利法条约》相适应的问题(二)、完善授予专利权实质性条件1.关于新颖性标准和创造性标准2.关于现有技术的定义和新颖性宽限期3.关于可以授予专利权的主题范围4.关于生物遗传资源来源的披露问题5.关于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标准四、目前正在进行的第三次修改(三)、完善专利权的保护以及专利侵权判定的标准1.关于专利权效力的例外情况2.关于专利侵权判断的标准3.关于间接侵权问题4.关于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的问题5.关于专利行政执法问题6.关于建立统一的专利或者知识产权上诉法院的问题(四)完善专利法其他方面的有关规定1.关于防止专利权的滥用的问题2.关于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问题3.关于向外转让专利权的问题4.关于国家强制性标准与专利权的关系问题5.关于无效宣告请求诉讼程序的性质问题6.关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体律问题思考题1、简述中国1985年专利法的特点。

2 、中国专利法进行了几次修改,每次修改的背景及主要内容是什么?。

第十章 美国法

第十章 美国法

(二)州法院组织系统 美国的州法院组织系统极不统一,各州的各级 法院的名称、组成、管辖权均不一致。 二、联邦和州法院的司法管辖权 (一)联邦法院的管辖范围 (二)州法院的管辖范围
三、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 (一)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司法审查权的起源 (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司法审查权的作用 主要表现是: 1.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使司法部门有权
既反映英美法民商合一的传统,也反映出当代民 法商法化的倾向。
2.法典的内容范围比传统商法要窄。 3.法典灵活实用,突破了普通法的许多传统原 则,力求符合当代史沿革 (二)公司法的基本内容 1.公司的基本特征。 2.公司的管理。 3.公司的解散。 (三)20世纪美国公司法的特点 1.美国公司一般指有限责任公司。凡股东负
1.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 2.判例法的基本制度是实行“遵循先例”的原 则。 3.强调程序法的重要性。 4.没有对法律部门进行系统分类。
(二)美国法与英国法的不同点 1.法律移植中的批判精神。 2.立法和司法双轨制结构。 3.判例法与制定法并重,理论和实践互补。 4.制定法和判例法更具灵活性。 5.种族歧视色彩。 二、美国法的历史地位
无限责任的属于合伙,法律不承认其为公司。 2.封闭公司和开放公司的划分。 3.政府加强了对公司的控制。
三、破产法 返回
第五节 反托拉斯法
联邦反托拉斯法主要有三部: 一、《谢尔曼反托拉斯法》 二、《克莱顿反托拉斯法》 三、《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返回
第六节 社会立法
美国的社会立法起步较晚,现有的社会立法多 是20世纪30年代以后制定的。 一、劳工关系法
二、衡平法 在英国,衡平法上的救济是作为英王的恩赐给
予的。联邦法院系统,对衡平法诉讼和普通法诉讼 采取不同程序,直到1938年才将二者合并。在许多 州宪法中也规定了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划分,衡平法 上的案件由独立的衡平法院审理或者由普通法法院 的法官以特别程序审理。

《法学基础知识》讲义

《法学基础知识》讲义

《法学基础知识》第一章法律是什么第一节法的定义一、法、法律的词义汉字“法”古体写作“灋”。

东汉许慎《说文解字》:“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律”,《说文解字》:“律,均布也。

”西文中,只有英语law同汉语中的“法律”对应。

欧陆各国语言一般使用两个词将“法”与“法律”分别表达。

拉丁文:jus、lex德语:Recht(法)包含法律和权利双重含义二、法律学的研究对象1. 规则是法理学研究的核心范畴,规则在法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2. 法理学的体系第二节多重视角的法律观1. 立法者立场的法律观(1)命令说:始于博丹(2)权力(强制)说(3)意志论(4)规范(规则)说2. 司法者立场的法律观:裁判案件的权威资料(弗兰克)3. 社会学视角的法律观:社会控制的工具(庞德)4. 伦理学意义上的法律观:公平正义的体现第三节法律的基本特征与法律思维方式1. 法律的基本特征:行为规范、出自国家、强制功能、权利义务内容。

2. 法律思维方式:规范性思维、程序化思维、逻辑缜密、并不追求绝对必然的“真”。

第四节法的构成要素及其应用一、法的要素(略)二、法的主要要素:1.成文法与法典例:我国《民法典》之难产2.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1)三要素说(2)二要素说(3)新三要素说(4)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二要素说3.法律原则4.法的概念及其解释第五节法律的分类及其意义1. 公法与私法4. 国家(三)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资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 公民的权利能力:出生到死亡2. 公民的行为能力:(1)完全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视为完全行为能者”)(2)限制行为能力(10岁以上、18岁以下;精神状况)(3)无行为能力(10岁以下;精神状况)3.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包括机关法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法人的权利能力始于法人成立,法人消灭时结束。

法人的行为能力体现在法人职责、经营范围上。

第10章立法程序

第10章立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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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审 议 法 案
一、 审议权的归属和审议程序
二、 委员会的审议和报告
三、 大会的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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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权的归属和审议程序
(一) 国外法案审议权的归属和审议程序 1.由议会大会直接审议法案的程序,议会不必将法案交付委 员会审议。(较少) 2.由议会大会到专门委员会再到议会大会的程序。(审议权 归属议会,委员会的作用在二读之后的立法技术方面) 3.由专门委员会到议会大会的程序。(实质审查和审议在专 门委员会,可根本改变法案内容) 4.不同法案采用不同的审议程序。(法案的重要性不同)
(1)发言的终止 A.与会者发出动议会议领导者决定终止; B.会议领导者决定终止; C.到预定时间的自然终止。
(2)发言的中止
A.交回原审议者继续进行审议的中止; B.推后审议,优先审议其他事项的中止; C.由“延期动议”引起的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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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提案权的归属
(一) 国外立法提案权的归属
(1)议员或代表。即议会国家的议员或代表大会制度国 家的代表一般都是法定的主体,有权向立法机关提出立法议 案。如日本规定,众议院 20 人以上,参议院 10 人以上始能 提出立法议案;我国规定30人以上代表方能提出立法议案。
(2)政府。在现代国家中,政府不仅是重要的提案主体, 而且提案地位甚至高于议员。在许多国家,政府的提案远远 超过议员提案的数量,通过法案的数量也占绝大多数。法国 宪法甚至规定,政府提案有审议优先权,在议程中应优先讨 论政府提出的立法案。
(二) 中国国家立法提案权的归属
(1)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 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 员会、全国人大的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全 国人大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的法律案; (2)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委、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 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法律案。 实际上,法案主要是由全国人大和国务院两个系统提出 的,其他方面很少提出法案。

第十章 法制与法治

第十章 法制与法治

二是两级立法体制。即立法权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行 使。实行两级立法体制的国家,一般都是联邦制国 家,如美国、德国、加拿大等。实行两级立法体制 的国家,都在宪法中对联邦和州(各成员邦)的立 法权限作出明确划分,凡属联邦管理的事务和跨州 的事务,服从联邦法律;凡属于州管理的事务和属 州范围内的事务,则服从州法律。联邦和州的司法 体系相对独立。 三是一元两级立法体制。即立法权主要掌握在中央, 同时,在保证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允许地方有 一定的立法权。实行这种立法体制,既有联邦制国 家,如巴西;也有单一制国家,如意大利。
第四,是否具有民主、自由、平等和人
权等价值观念的不同。
法治总是以民主作为基础和价值目标,同时
把自由、平等、人权作为自己的价值观念加 以贯彻。而人治总是与专制相联系,不但不 具有自由、平等、人权等价值目标,而且还 是反自由、反平等和反人权的。
第五,各自所要求和所具有的政治基础
不同。
法治以民主作为政治基础,人治以专制集权
3.法制被理解为包括法律制度的制定、
执行、遵守在内的完整体系,是有关法 律制度运行的一系列活动与环节的总称, 它包括立法、执法、守法、司法、法律 监督等诸多环节在内。 这种含义的法制实际上是法的静态和动 态的统一,具有极大的概括性和整体性。
二、什么是法治?
西方最早定义法治的,应当是古希腊的
在我国,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有: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 国最高立法机关,享有制定和修改宪法、基本法律 以及监督其他国家机关立法的权力。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享有解释宪法,制定和修改除应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解释法律,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 定,监督其他国家机关立法等权力。 (3)国务院。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 政法规、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监督国务院各部 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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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由有权机关或人员,在特定时
间内,采取特定方式将法公之于众。 亦称法的颁布 公布法的权力在多数国家由国家元 首行使,在有些国家由立法机关的 领导机构行使
第十章 立法
第一节
立法的定义 特征 第二节 立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立法权限与立法体制 第四节 立法程序
第一节 立法的定义 特征
立法的定义
立法的特征
立法的方式
立法的定义
“立法”一词在我国古代典籍中早有
记载。而且较“法的制定”出现得 早 是由特定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 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 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
立法民主原则的含义
立法主体的广泛性 立法内容的人民性 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的民主性
为什么要坚持立法的民主原则
是制定良法的前提 是民主政治的应有内容 是法治原则的具体体现 有利于法律的实现
如何实现立法的民主原则
要从国情出发,健全较为完备的民主立
法制度 要根据国情,在观念和制度的结合上坚 持立法的民主原则。针对封建专制遗毒 极深、没有民主传统、缺乏公民权利意 识等情况,注意以立法的形式反对封建 特权、专制,不允许任何个人、组织和 国家机关侵犯人民的合法权益 要注意民主与集中相结合。
立法的特征
立法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活动 立法是依据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 立法是依据一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立法是运用一定技术的活动 立法是产生具有规范性、国家强
制性的普遍行为规则的活动
立法的方式
一般说来,立法主要采取两
种方式
–认可 –制定
认可
即一定的国家机关以国家的名
义赋予社会上已经存在的某些 社会规范以法律的效力 如:习惯法 判例法
–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 –立法权的运行体系和制度 –立法权的载体体系和制度
中国现行立法体制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 地方权力机关和政府有权制定地方性法
规 民族自治机关有权制定民族自治条例和 单行条例 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立法权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
议案只能立法吗?
2010年全国人大代表提交了506件议案:其中 有501件法律案 这种现象已经见怪不怪。自2005年至今,6次 全国人代会的4279件议案中,法律案占了 99.5%,仅有21件非法律案。2005年,全国 人大对议案和建议进行了规范,明确可以提 出议案的三种类型:

– 一是制定法律、修改现行法律、解释法律的议案; – 二是需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的有关宪法 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的议案; – 三是应当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或者批准的 其他事项的议案。
如何实现立法的科学原则

需要实现立法观念的科学化、现代化 需要从制度上解决问题 更具直接意义的,是要解决方法、技术问题
– 从方法说,在立法中要坚持从实际出发与注重理论指导相结合,客观 条件与主观条件相结合,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稳定性、连续性、 与适时变动性相结合,总结借鉴与科学预见相结合,中国特色与国际 大势相结合。 – 从策略说,要正确处理立法的超前、滞后与同步的关系;要按照客观 规律的要求来确定立法指标;要尽可能选择最佳的立法形式、内容和 最佳的法案起草者;要顾及全局并做到全面、系统,在此同时还要分 清轻重缓急,合理安排各个项目的先后顺序 – 从其他要求说,要注意各种法之间的纵向、横向关系的协调一致,法 的内部结构的协调一致;要注意立法的可行性,所立的法要能为人接 受,宽严适度易于为人遵守;还要特别注意避免和消除混乱的弊病
例,报省或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 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 案
特别行政区
除国防和外交事务外,在其他方面
享有独立的立法权
我国立法体制的特点
一元:是指我国的立法体制是一体
化的,统一的,不存在两个或两个 以上的立法体系 二级:是指我国立法体制分为中央 和地方立法两个立法权等级 多层次:是指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 又可以各自分成若干的层次和类别
立法的科学原则
含义 为什么要坚持立法的科学原则 如何坚持立法的科学原则
含义
立法的科学原则,即立法的科学
化、现代化问题。现代立法应是 科学活动
为什么要坚持立法的科学原则
有助于产生建设现代化国家所需要
的高质量的良法 有益于尊重立法规律,克服立法中 的主观随意性和盲目性 有利于避免或减少错误和失误,降 低成本,提高立法效率
立法的法治原则
含义 为什么要坚持立法的法治原则 如何实现立法的法治原则
立法的法治原则的含义
一切立法权的存在和行使都应当有
法的根据 立法活动的绝大多数环节都依法运 行,社会组织或者成员以立法主体 的身份进行活动,其行为应当以法 为规范,行使法定职权,履行法定 职责
为什么要坚持立法的法治原则

审议法案
就是在由法案到法的阶段,由有权
主体对法案运用审议权,决定其是 否应列入议事日程、是否需要修改 以及对其加以修改的专门活动
表决和通过法案
表决法案是有权的机关和人员对法
案表示最终的、具有决定意义的态 度 通过法律是指法案经表决获得法定 多数的赞成或同意所形成的一种立 法结果
公布法律
第四节 立法程序
立法程序的概念 立法程序
立法程序的概念
是立法主体在制定、修改、补
充和废止法的活动中所应遵循 的法定步骤和方法
立法程序
提出法案 审议法案 表决和通过法案 公布法律
提出法案
由有立法权的机关、组织和人员,
依据法定程序向有权立法的机关提 出关于制定、变动规范性法律文件 的提议和议事原则的专门活动 提案应依据法定程序
地方权力机关和政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的情况下,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 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 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 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人大 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
制定
即一定的国家机关以国家的名
义依法创制、修改和废止规范 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第二节 立法的基本原则
立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
立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具有较高的概括性 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 具有较强的稳定性
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
立法的法治原则 立法的民主原则 立法的科学原则
第三节 立法权限划分体制
立法体制的含义、构成 中国现行立法体制 我国立法体制的特点
立法体制的含义、构成
立法体制的含义 立法体制的构成
立法体制的含义
是关于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行和立
法权载体诸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所构 成的有机整体。其核心是立法权限 的划分问题。
立法体制的构成
它由三要素构成:
提出和审议议案流程图:
30名代表联名或有关部门提出—→ 相关专门委员会(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 意见)—→ 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议程)—→ 各代表团、小组会议审议(相关机关负责 人受询)—→ 相关专门委员会提出报告—→ 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产生法律效力)
是法治国家的要求 是市场经济的要求 是完备法律体系的要求
如何实现立法的法治原则
要有一套较为完备的立法制度
要有科学的、完备的立法技术方面的
基本制度 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充分考虑和维 护人民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 拒绝只强调本部门、本地方利益的狭 隘的部门保护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 保持法律体系内部的和谐一致
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和修改应由 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有权对全国人 大制定的基本法律进行补充和修改, 但不得与该项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国务院
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可以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 权,对某些法规进行部分修改、补 充或拟定有关条例以草案形式发布 试行
立法的民主原则
含义 为什么要坚持立法的民主原则 如何坚持立法的民主原则ຫໍສະໝຸດ 民主与爱情的六个共同点



都非常美好,但也正因如此便有人可以反过来冒用它 们美好的名义实施强制,并进行自我行为的正当化 都可能含有理性的成分,都更多的是倾向于诉诸人类 的感情机制 都从追求实现自我个体的价值开始,可能走向自我个 性的丧失,从而最终导致被特定的对象所操纵、所支 配 基于以上原因,民主和爱情一样,其自身都存在被人 忽视的风险(托克维尔—多数者的暴政 都需要复杂的条件(鲁迅《伤逝》-人必须首先活着, 爱才有所附丽) 都可能被寄托了浪漫的热望,但其实际的运作过程和 结局则都很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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