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定书(二审撤销一审判决迳行驳回起诉用)(2015行政诉讼文书样式)
万波、雅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万波、雅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撤销
【审理法院】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24
【案件字号】(2020)川18行终5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孙智勇秦华刘茉
【审理法官】孙智勇秦华刘茉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万波;雅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当事人】万波雅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当事人-个人】万波
【当事人-公司】雅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代理律师/律所】刘漫露四川同兴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漫露四川同兴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漫露
【代理律所】四川同兴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万波
【被告】雅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案涉《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是否属于行政处罚,是否具有可诉性。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撤销合法违法罚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管辖合法性驳回起诉可诉性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案涉《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是否属于行政处罚,是否具有可诉性。行政处罚具有惩罚性,以此区别于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其他行政决定,并且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案涉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是否属于行政处罚,应根据该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判断。第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该条规定是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适用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循的行政处罚与责令改正并行原则,是法律对行政机关“罚而不管"或者“管而不罚"作出的规制,责令改正与行政处罚并不等同,没有惩罚性,也不具有终结性,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必须遵循该原则履行责令改正的法定职责。第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法定,在该条明确列举的六种行政处罚种类中,并无“责令(限期)改正"这类行政处罚决定。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明确规定,否则责令(限期)改正并非行政处罚。本案中,案涉《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并未将限期改正单独设定为一类行政处罚。该条规定的罚款、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才属于行政处罚。第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除适用简易程序外,行政机关在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前,一般需要经历立案调查、告知、听取陈述申辩、作出处罚决定等若干法定程序和环节。本案中,案涉
行政裁判文书写作的若干问题
综合上述两个要素,行政作为类案件案由的结 构为:管理范围+行政行为种类。如公安行政 强制措施、税务行政处罚等。链接个实例
不作为类案件的案由,原则上仍适用上述作为类 案件的两种构成要素的结构,但又要体现此类案 件的特色,案由的结构应当具备以下三个要素:
(24)依职权裁定再审本院生效裁判用 (25)不予受理非诉执行申请用 (26)准予或不准予强制执行行政决定用 (27)上级法院复议非诉不予受理、不准予强制执 行裁定用 (28)补正裁判文书笔误用 (29)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用
5.司法建议书
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建议用
6.处理建议书
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处理建议用
(12)依职权停止执行行政行为用 (13)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回起诉用 (14)一审按撤诉处理用 (15)中止或终结诉讼用 (16)二审维持或者撤销一审不予立案裁定用 (17)二审维持或者撤销一审驳回起诉裁定用 (18)二审撤销一审判决迳行驳回起诉用 (19)二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用 (20)二审发回重审用 (21)上一级法院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用 (22)上一级法院根据再审申请提审用 (23)依职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用
第四条 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但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王某行政补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某行政补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
【审理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1
【案件字号】(2020)甘行终35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朵利民薛扬赵静莉
【审理法官】朵利民薛扬赵静莉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王某
【当事人】王某
【当事人-个人】王某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本院观点】本案是一起履行行政补偿职责之诉虽然起诉人起诉时可能存在请求权基础或事实根据不清、承担法律责任主体不明等问题,但基于本案现有证据材料起诉人以庆城县政府、庆城资源局为被告提起履行补偿职责之诉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也无明显超过被诉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范围。
【权责关键词】行政补偿行政给付合法受案范围移送管辖共同被告证明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是一起履行行政补偿职责之诉虽然起诉人起诉时可能存在请求权基础或事实根据不清、承担法律责任主体不明等问题,但基于本案现有证据材料起诉人以庆城县政府、庆城资源局为被告提起履行补偿职责之诉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也无明显超过被诉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范围。对于起诉人是否满足其他起诉条件,应当在立案受理、被诉行政机关答辩举证后进行综合研判后作出认定,一审法院迳行裁定对起诉人的起诉不予立案,属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
【裁判结果】一、撤销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甘08行初17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更新时间】2022-08-20 13:30:03
杜灵与东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杜灵与东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
书
【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
【审理法院】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03
【案件字号】(2020)琼97行终24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吴万贤梁栋杰孔凡勇
【审理法官】吴万贤梁栋杰孔凡勇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杜灵;东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当事人】杜灵东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当事人-个人】杜灵
【当事人-公司】东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代理律师/律所】庹拉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张俊杰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庹拉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张俊杰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庹拉张俊杰
【代理律所】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杜灵
【被告】东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权责关键词】其他行政行为合法违法内部人事管理行为(内部行为)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证据不足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可诉性不可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起诉期限。”本案中,东方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的《复函》属于非不动产行政案件,依法适用最长的起诉期限是五年,该最长的五年起诉期限不适用中止或中断扣除起诉期限的法律规定。杜灵于2020年9月7日提起本案行政诉讼,其提起本案行政诉讼时已超过法定最长五年的起诉期限,对杜灵的起诉依法应驳回起诉。一审法院认定杜灵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理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杜灵诉称应扣除起诉期限以及其起诉没有超过起诉期限的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行政行为是由行政机关向行政相对人作出,本案东方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作出的《复函》是其向人民法院出具的回复核查材料,并不是行政诉讼法意义上向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该《复函》内容本身并未对杜灵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对杜灵就《复函》提起诉讼依法亦应驳
二审行政上诉状
二审行政上诉状
下面是民商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二审行政上诉状,希望大家喜欢。
二审行政上诉状1
上诉人:樊xx,男,1xxx年6月16日生,原云南云法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吴爱英,部长。
案由:司法行政许可监督不作为违法确认并国家赔偿
请求事项:一、依法撤销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xx)三中字第00389号《行政裁定书》(下称一审裁定);二、依法确认被上诉人20xx年5月3日作出的(20xx)司复函10号《告知函》,对云南省司法厅(下称司法厅)实施的云南云法律师事务所(下称云法所)合伙行政许可监督不作为违法确认并行政赔偿“相应的不作为”违法;三、依法确认被上诉人对司法厅实施的云法所律师合伙行政许可行为行政许可监督不作为,不予行政赔偿行为违法;四、依法责令被上诉人依法赔偿对司法厅实施的云法所合伙行政许可监督不作为,给上诉人造成的20年的律师执业损失1,200万元,主张权利损失5万元,合计:1205万元(损失证据另附)。
一、一审裁定认定基本法律事实法律关系错误
一审裁定认定:“关于樊xx起诉请求确认司法部20xx
年5月3日作出的(20xx)司复函1 0号《告知函》构成行政不作为一节,该函系司法部在作出相应答复、决定后,根据信访条例对樊xx重复请求作出的不再受理决定,对该决定提起的诉讼,不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
生效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20xx)高行终字第627号《行政赔偿裁定书》认定:“樊xx赔偿请求所指向的司法部的相应具体行政行为,并未经法定程序被确认违法”“樊xx所提本案行政赔偿诉讼,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4)项的起诉条件,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行政裁定书(二审撤销一审判决迳行驳回起诉用)
行政裁定书(二审撤销一审判决迳行驳回起诉用)
××××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二审撤销一审判决迳行驳回起诉用)
(××××)×行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原审×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除当事人的称谓外,与二审行政判决书样式相同。)
上诉人×××因……(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写:“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当事人诉辩意见以及事实认定部分的写法,与二审行政判决书样式相同。)
本院认为,……(写明迳行驳回起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依据的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条、款、项、目)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人民法院(××××)×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张瑞和、遵化市遵化镇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瑞和、遵化市遵化镇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撤销
【审理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12
【案件字号】(2020)冀02行终6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杨春艳刘志强胡津湘
【审理法官】杨春艳刘志强胡津湘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张瑞和;遵化市遵化镇人民政府
【当事人】张瑞和遵化市遵化镇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张瑞和
【当事人-公司】遵化市遵化镇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聂丽芳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聂丽芳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聂丽芳
【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张瑞和;遵化市遵化镇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撤销合法违法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驳回起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本案中,被上诉人按照遵化市人民政府关于《愚公南路两侧张家窑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时间安排部署,在张家窑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进入拆除房屋及补偿款发放阶段后,张贴“遵化市愚公南路两侧张家窑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腾清房屋公告",是对各棚改户相关权利义务的一种告知行为,该公告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另,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住宅房屋比例置换模拟征收协议书》后,上诉人自行腾清房屋,申请被上诉人验收合格并领取奖励款及其他补偿款后,相关部门才对上诉人的房屋进行了拆除,因此被上诉人作出的“遵化市××区改造项目腾清房屋公告"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综上,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刘桂香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裁定书
刘桂香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
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10
【案件字号】(2020)津01行终40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桂英李柏翠刘锟
【审理法官】王桂英李柏翠刘锟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刘桂香;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
【当事人】刘桂香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
【当事人-个人】刘桂香
【当事人-公司】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
【代理律师/律所】屠迅北京勇者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屠迅北京勇者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屠迅
【代理律所】北京勇者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刘桂香
【被告】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
【本院观点】本案的审理焦点为:一、上诉人刘桂香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二、一审审判程序是否违法。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侵犯人身权拘留拒绝履行(不履行)刑事司法行为证据驳回起诉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审理焦点为:一、上诉人刘桂香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二、一审审判程序是否违法。公安机关具有行政管理和刑事司法双重职能。公安机关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行使刑事司法职能过程中违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产生的是刑事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国家赔偿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放纵他人虐待、违法不履行或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等不作为情形,且与公民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受到伤害存在因果关系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看守所的主管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据此,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羁押监管,属于刑事司法行为而不是行政行为。因看守所未履行及时救治职责引起的国家赔偿案件,应适用《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按照刑事赔偿程序处理。本案中,上诉人之子刘林在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羁押期间死亡,上诉人刘桂香认为被上诉人未履行保护人身安全的法定职责和义务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赔偿的,应通过《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刑事赔偿程序主张权利。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试行)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
(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编人民法院出版社
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试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5 ISBN 978-7-5109-1230-6
Ⅰ.①行… Ⅱ.①最… Ⅲ.①行政诉讼法-法律文书-中国 Ⅳ.①D926.13
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2015)第100213号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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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发行 人民法院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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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787×1092毫米 1/16
字 数 396千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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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 次 2015年5月第1版 2015年5月第1次印刷
书 号 ISBN 978-7-5109-1230-6
定 价 75.00元(配光盘)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
诉讼文书是诉讼参与人和人民法院进行诉讼活动的重要载体。2014年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在立案、审理和执行等方面创设了许多新制度、新规定,为确保新行政诉讼法的贯彻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又制定下发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全面贯彻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行政诉讼文书制作,不断提高行政审判工作水平,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制定了《行政诉讼文书样式(试行)》,现汇集成书,供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参考使用。
行政诉讼二审诉讼状模版
行政诉讼二审诉讼状模版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姓名: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
职业: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名称: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上诉人因不服_________法院(_________)行初字第_________号行政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 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2. 请求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1. 被上诉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违法事实。
(具体事实和理由)
2.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具体理由)
3. 二审法院应当依法改判/发回重审。
(具体理由)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为了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上诉,望贵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_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签字)
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李岩与北京市公安局等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岩与北京市公安局等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监督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1.27
【案件字号】(2021)京02行终4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琪李汉一王元
【审理法官】王琪李汉一王元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李岩;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北京市公安局
【当事人】李岩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
【当事人-个人】李岩
【当事人-公司】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北京市公安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李岩
【被告】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
【本院观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其请求事项应当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受案范围证据不足行政复议驳回起诉改判发回重审政府信息公开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其请求事项应当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李岩申请公开的内容为:“2019年10月本人通过110报警邓庆鸿诈骗案由西城公安局阜外派出所处理。本人现依法要求公开相关处理证据、结论等,包括但不限于西城公安取得”。该申请公开事项系咨询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亦不属于该条例的调整范围。因此,李岩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关于李岩上诉所提一审法院未作开庭审理、程序严重违法的主张,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一审法院通过阅卷认为李岩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并迳行裁定驳回李岩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关于李岩所提一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北京市市公安局代理人与本案及李岩本人有直接利害关系,严重影响案件结果的上诉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李岩的起诉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维持。李岩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行政上诉状范本
二审行政上诉状范本
致尊敬的法院:
上诉人:×××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
代理人:×××律师执业证号:×××
住所地:×××电话:×××
被上诉人:×××部门
一审案件编号:×××号
原审法院:×××省市区 ×××中级人民法院
原审法院案号:×××号
现依法提起二审行政上诉状,诉请法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原审法院判决,改判被上诉人×××部门作出的作为及裁定;
二、责令被上诉人履行法定职责,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三、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一、事实和理由
(一)×××公司是一家合法注册并经营的企业,依法纳税,并照章
按规缴纳各项税费。
(二)×××公司在×××年向被上诉人申报税款,经审查后被认定为
逾期缴纳税款,被处以罚款。
(三)×××公司对上述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但未获支持,遂提
起一审行政诉讼。
(四)原审法院在×××号作出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维持
被上诉人的处罚决定。
(五)×××公司对原审法院的判决存有明显错误,侵犯了上诉人的
合法权益,故提起本次二审行政上诉。
二、请求与理由
(一)原审法院认定×××公司逾期缴纳税款的事实及处罚决定存在
明显错误,且该处罚决定未合法依据,请求法院撤销原审法院的判决。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相关法律规定,请求
法院责令被上诉人履行法定职责,保护上诉人合法权益。
三、附属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希望贵法院依法判决如上请求。特此上诉。
上诉人:×××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律师
日期:年月日
二审行政上诉状已经签署,敬请法院受理。
董恒平与沛县安国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董恒平与沛县安国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26
【案件字号】(2020)苏03行终12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赵涛周美来李帅胜
【审理法官】赵涛周美来李帅胜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董恒平;沛县安国镇人民政府
【当事人】董恒平沛县安国镇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董恒平
【当事人-公司】沛县安国镇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姚兆金北京创律师事务所;李明江苏时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姚兆金北京创律师事务所李明江苏时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姚兆金李明
【代理律所】北京创律师事务所江苏时务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董恒平
【被告】沛县安国镇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上诉人所提交的照片中所显示的鸭棚并非涉案被拆除鸭棚,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故本院不予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一审法院经过阅卷、庭前会议,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迳行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故对该主张不予认可。
刘小平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刘小平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
【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30
【案件字号】(2020)晋01行终6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郭朝艳张翠萍陈聪
【审理法官】郭朝艳张翠萍陈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刘小平
【当事人】刘小平
【当事人-个人】刘小平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刘小平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刘小平提起本案之诉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权责关键词】其他行政行为合法受案范围证据不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刘小平提起本案之诉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本案中,刘小平所诉事项为要求撤销关于其出生日期及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结论,该事项属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认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项长海、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二审行政裁定书
项长海、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
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公安其他
【审理法院】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24
【案件字号】(2020)辽14行终20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程歆谦花勇曲晶
【审理法官】程歆谦花勇曲晶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项长海;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
【当事人】项长海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
【当事人-个人】项长海
【当事人-公司】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项长海
【被告】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项长海提起本案诉讼是否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其中包括
两个问题:一、项长海提起本案诉讼是否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二、项长海提起本案诉讼是否有事实根据。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行政拘留听证程序拘留扣押质证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项长海提起本案诉讼是否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其中包括两个问题:一、项长海提起本案诉讼是否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二、项长海提起本案诉讼是否有事实根据。关于起诉期限的问题。项长海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所主张的是要求龙港分局返还其被扣押的手表。依据项长海的陈述,其手表被扣押发生在2016年6月23日,但其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的时间是在2020年5月6日,已经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且项长海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存在法定的延长起诉期限的情形。故一审法院认定项长海提起本案诉讼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并无不当。关于事实根据的问题。本案中,项长海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其提起本案诉讼有事实根据,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但从其提交的证据看,没有有效的证据证明龙港分局存在扣押其手表的行为。故项长海提起本案诉讼没有事实根据,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关于项长海主张一审程序违法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一审法院未开庭审理本案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的规定,一审法院已经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且在裁判文书后表明,一审法院组成合议庭阅卷审理本案程序合法。综上,上诉人项长海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试行)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18:行政裁定 书(有管辖权法院不宜行使管辖 权时指定管辖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19:行政裁定 书(受移送人民法院无管辖权时 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20:行政裁定 书(依职权决定审理下级人民法 院案件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21:行政裁定 书(驳回起诉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22:行政裁定 书(证据保全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43:适用简易 程序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征求 当事人意见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44:行政裁定 书(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45:行政判决 书(一审请求撤销、变更行政行 为类简易程序案件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46:行政判决 书(一审请求履行法定职责或给 付类简易程序案件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77:通知书 (准许/不予准许对法院勘验结论 重新勘验申请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78:通知书 (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79:通知书 (不予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80:通知书 (法院依当事人申请通知证人出 庭作证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81:通知书 (法院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28:行政裁定 书(中止或终结诉讼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29:行政裁定 书(二审维持或者撤销一审不予 立案裁定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30:行政裁定 书(二审维持或者撤销一审驳回 起诉裁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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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销xxxx人民法院(xxxx)x行初字第xx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xxx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
xxxx年xx月xx日Fra Baidu bibliotek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上诉人xxx因……(写明案由)一案,不服xxxx人民法院(xxxx)x行初字第x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写:“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当事人诉辩意见以及事实认定部分的写法,与二审行政判决书样式相同。)
行政裁定书(二审撤销一审判决迳行驳回起诉用)(2015行政诉讼文书样式)
xxxx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二审撤销一审判决迳行驳回起诉用)
(xxxx)x行终字第xx号
上诉人(原审x告)xxx,……(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原审x告)xxx,……(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除当事人的称谓外,与二审行政判决书样式相同。)
三、裁定书事实部分的写法与二审行政判决书样式相同。
书记员xxx
【说明】
一、本裁定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二、本裁定书供第二审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行政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后,认为不应当立案,决定撤销原实体判决,迳行驳回起诉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