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偷暗抢”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治安管理处罚法复习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复习题一、判断题(判断下列各题正误,正确的画“√”,错误的画“×”,画在题干后的括号内。
)1、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是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目的之一。
(√)2、某一行为之所以被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从根本上说就是因为它对社会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危害。
(√)3、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即行政拘留的决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4、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5、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应当调解处理。
(×)6、经治安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的同时,一并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作出决定。
(×)7、从根本上说,教育就是为了治安管理处罚,教育本身就是一种处罚手段。
(×)8、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治安案件,由有关的公安机关协商确定管辖。
(×)9、军人退出现役后,在离队途中作案的治安案件,由军队保卫部门查处。
(×)10、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11、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公安机关受理案件或者开始调查后逃避处罚的,不受追究时效的限制。
(√)1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13、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二十四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
(×)14、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其侵入的信息系统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领域的计算机系统。
(×)15、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应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盗窃被发现后公然夺物的行为定性——兼论“平和手段”下抢夺罪与盗窃罪的界分标准
目的 , 大家都无异议 , 但对其行 为该如何定性 , 则有 三种不
同的 意 见
一
2 一 0
夺 自由。” 现行《 罗斯联邦刑法典》 18 俄 第 5 条和第 1 1 6 条也 将偷窃定义为“ 秘密窃取他人财产” 而将抢夺定 义为“ , 公开
夺取 他 人 财 产”
规定 . 将盗窃罪理解 为包括秘密窃取与公开夺取两种情形 , 自然会减少 司法实践中认定 的困难 , 张明楷教授即主张“ 盗
金 某 某 在 行 窃 时 被 店 主 田某 当 场 发 现 ,此 时 其盗 窃行 为 尚
视不同情形分别认定为盗窃 罪与抢 劫罪。…“我 国刑 法将
抢 夺 行 为规 定 为一 种 独 立 的罪 名 , 因此 对 该 类 行 为 必 须 认
未结束并处于未遂状 态 . 此后 田某一直 紧追在金某某身后 。
最 终 将 金 某 某 抓 住 并 追 回了 被 盗 财 物 ,其 财 产 利 益 并 未受
定为抢夺罪 .而不 能区分不 同情形分别归人盗窃罪与抢劫 罪 。这便产生 了以下 问题 : 如何厘定抢夺罪与盗窃罪 、 抢劫 罪的界限?笔者试从一则实践案例 出发探讨抢夺罪与盗窃
罪 的 界 限
一
到损 害 , 因此 金某某系盗窃未遂 , 而本案并无 “ 严重情节 ” , 根据 司法解释 规定便应 认定其为无罪 的 第三种意见认为 , 金某某 的行为构成抢夺罪 , 因为金某 某在其盗窃行为 已被 当场发现的情况下 .不顾店主 田某的
窃 行 为 既 可 以具 有 秘 密 性 , 可 以具 有 公 开 性 ; 也 以对 物 暴 力
我国刑 法理论的传统观点也认 为,盗窃是指秘密窃取
公私 财 物 的 行 为 ,抢 夺 是 指乘 人 不 备 公 然夺 取 公 私 财 物 的
入户抢劫如何认定怎样认定入户抢劫
入户抢劫如何认定怎样认定入户抢劫入户抢劫是指犯罪嫌疑人非法潜入他人住宅或者其他场所,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从事财物抢夺活动的犯罪行为。
对于入户抢劫的认定需要考虑犯罪的客观条件和主观心态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以下将从这些方面进行详细探讨,以便正确认定入户抢劫。
首先,人们普遍对于入户抢劫的认定,通常依照以下几个标准来判断:1.非法进入住宅或场所:入户抢劫是以非法手段进入他人住宅或其他场所进行财物抢夺的犯罪行为。
非法进入是指未经合法权利人的同意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进入他人住宅或其他场所。
入室盗窃、破门而入等都可以被认定为非法进入。
2.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在进行抢劫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
暴力手段可以包括殴打、威胁、恐吓等;胁迫手段可以包括言语、肢体等方式对被害人施加压力。
3.抢劫财物:入户抢劫的目的是为了非法获取财物。
所抢夺的财物应当具有一定的价值,例如金银首饰、现金、手机等。
通常情况下,对于两抢的物品故非物质损失通常是无法进行认定的。
其次,判断入户抢劫还需要考虑案件的客观条件和主观心态:1.客观条件:包括时间、地点、手段等。
入户抢劫往往在夜间或者黑暗地区发生,犯罪嫌疑人可能会选择目标较为偏僻的住宅区域,这些客观条件会增加入户抢劫的可能性。
2.主观心态:入户抢劫的主观动机通常是为了物质利益。
犯罪嫌疑人会计划或者蓄意在一定时间内进行抢劫行为,他们通常具有一定的犯罪经验和能力。
然而,认定入户抢劫并不仅仅可以根据以上标准判断,还需要进一步调查、审理。
1.安全监控录像:通过调取案发现场的安全监控录像,可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入户抢劫的特征。
2.现场勘查:通过现场勘查,可以确定是否存在犯罪嫌疑人的足迹、指纹等物证,并分析犯罪手段和过程。
3.目击证人证言:调查收集到的目击证人证言对于判断入户抢劫的发生和过程也非常重要。
4.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也是认定入户抢劫案件的参考依据,但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分析。
与人合谋抢走自己保管的财物如何定性
与人合谋抢走自己保管的财物如何定性案情:2014年1月24日,王某想到银行取现金10万元,与吴某商定让其次日帮忙陪同取款。
吴某连夜与张某商定,由张某在银行门口假意实施暴力,将吴某手中的现金抢走。
次日,张某如约而至。
王某取款后将现金交给吴某,自己则紧跟其后。
张某发现两人出来后,即对吴某假意用力一推,吴某即将现金袋脱手甩出,张某一把捡走后快速逃离。
吴某借力脚步一滑,摔倒在路沿造成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一时不能起身。
王某赶忙询问吴某情况,吴某谎称遭到抢劫,假称自己完全无法行动,让王某不要追赶,先将自己送往医院。
后张、吴二人分赃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分歧意见:对吴某与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四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成立侵占罪的共犯。
第二种意见认为,成立抢劫罪的共犯。
第三种意见认为,成立抢夺罪的共犯。
第四种意见认为,成立盗窃罪的共犯。
评析:笔者赞同第四种意见。
具体理由如下:侵占罪的实质是变合法占有为非法占有。
本案中吴某只是按照王某的指示行事,是在王某的监督之下管理财物,吴某仅是一个占有辅助者,现金的实际占有人仍是王某。
吴某与张某共谋后积极破坏王某对财物的占有关系,不符合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特点。
因此,吴某和张某不成立侵占罪。
抢劫罪中行为人之所以实施暴力,是为了排除或者压制被害人的反抗,以便当场顺利取得财物,因此暴力在客观上必须具有现实性。
本案中,吴某与张某共谋假意实施抢劫,让王某误认为财物被抢劫,尽管张某确实导致了吴某轻伤,但这个伤害结果是张、吴二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计划而对侵害行为的一种概括性承诺,即不存在人身权利方面的法益侵害。
张某实施“暴力”也不是为了压制他人的反抗,而是想以一种平和的方式取得财物而演的一出戏,因此,吴某和张某不成立抢劫罪。
抢夺罪虽不排除暴力,但暴力必须针对物实施。
与其说张某从吴某手中夺走了现金,还不如说张某是按计划从吴某手中拿走了现金。
即便张某不对吴某假意实施暴力,而是直接从吴某手中夺走现金,也不符合抢夺罪的特点。
偷盗法律知识点
偷盗法律知识点偷盗是一种违法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
在中国,偷盗行为一直受到法律的严厉打击。
那么,我们来看看偷盗的法律知识点,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制裁措施。
一、偷盗行为的法律定义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偷盗罪是指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单位或者其他场所,盗窃、抢夺财物的行为。
偷盗罪是一种不以暴力、威胁等手段为特征,而以秘密侵入和秘密掠夺财物为特征的侵权犯罪行为。
二、偷盗行为的构成要件想要认定某人涉嫌偷盗罪,需要满足以下构成要件:1. 非法占有:偷盗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
也就是说,嫌疑人并非有合法占有该财物的权利。
2. 盗窃、抢夺财物:偷盗行为指的是悄悄地侵入他人的住所、单位、其他场所,并盗窃或抢夺财物。
三、偷盗罪的法律责任与惩罚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了对于偷盗行为的法律责任和相应的惩罚:1. 偷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构成盗窃罪,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刑罚,并处罚金。
2. 偷盗数额较小的,构成盗窃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四、与偷盗相关的法律案例偷盗罪案例屡见不鲜,让我们看几个典型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偷盗行为的法律知识点。
案例一:张某盗窃手机张某趁车站人员不备,从旅客的行李中偷窃了一部手机。
由于手机价值较高,在案发后,被害人迅速报案,警方在调取监控录像并综合研判后锁定了张某。
最终,张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案例二:李某抢夺行李箱李某利用繁忙街头,趁着人群拥挤之际,将一位女士的行李箱抢走。
虽然行李箱内并没有贵重物品,但是由于抢夺行为属于严重干扰公共秩序和威胁社会安全的犯罪行为,李某被定罪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通过这些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偷盗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损害社会秩序和安全。
为了减少偷盗行为发生,我们每个人都应当提高警惕,加强自我保护。
同时,法律对于偷盗行为有着明确的规定,对犯罪者也有一系列的惩罚措施。
盗转抢的法律规定
盗转抢的法律规定盗转抢是指在盗窃的基础上,对被盗物品进行转手或者转卖的行为,通常是为了获取更多利益。
在刑法中,盗转抢一般被视作盗窃罪的一种加重处罚情节,被认为是对社会财产安全和公共秩序的严重威胁。
针对盗转抢行为,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和相应的处罚,以保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个人财产安全。
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盗转抢的行为可以构成盗窃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罪是指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而盗转抢行为明显地符合这一定义,因为其本质就是通过盗窃获取他人财物,并以非法的方式进行变现或者转售。
其次,盗转抢的行为属于盗窃的加重情节,因此刑法对此做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完成盗窃后,将盗窃所得物品的数量较大或者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盗窃的,应当以盗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因此,盗转抢的行为在处罚上会有一定的加重。
此外,盗转抢行为还违反了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在行政法律上也有相应的规定。
比如,我国相关的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对于买卖偷窃、抢夺物品的商品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于盗转抢行为进行了划定和限制。
对于违法行为,市场监管机构有权进行查处和处罚。
最后,盗转抢行为对被盗物品的所有者造成了财产损害和精神压力,因此相关的民事赔偿规定也适用于盗转抢行为。
根据我国的《侵权责任法》,盗转抢行为构成了侵权行为,相关被盗物品的所有者有权要求恢复原状、消除影响以及获得赔偿。
总而言之,盗转抢作为一种盗窃罪的加重情节,在我国法律中有着明确的规定。
无论是刑法还是行政法律,对盗转抢行为都有相应的处罚和制裁措施。
此外,被盗物品的所有者也有权要求民事赔偿。
这些法律规定的存在,保护了个人财产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个体权益。
同时,也提醒着广大群众要敬畏法律,遵守法律规定,不参与任何盗窃行为,以维护社会安宁与公共秩序的良好状态。
法律考试抢夺罪考点解析
法律考试抢夺罪考点解析在法律考试中,抢夺罪是一个常见的考点。
抢夺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抢夺他人财物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
下面将通过具体案例来分析抢夺罪的考点,帮助高中学生和他们的父母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这一考试题型。
案例一:小明在街上遇到了一名陌生人,突然从他手中抢走了手机。
陌生人报警后,小明被警方抓获。
这个案例中,关键考点是抢夺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规定,抢夺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客体、行为、目的和结果。
主体指的是实施抢夺行为的人,即小明;客体指的是被抢夺的财物,即手机;行为指的是小明从陌生人手中抢夺手机的行为;目的指的是小明获取手机的意图;结果指的是陌生人的手机被抢夺。
案例二:小红在公交车上发现一名乘客的钱包掉在地上,她立即捡起钱包并打算私自占有。
在她离开公交车时,被车上其他乘客发现并报警。
这个案例中,考点是抢夺罪和盗窃罪的区别。
虽然小红没有使用暴力或威胁,但她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通过夺取他人财物的控制权来实现,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
而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在这个案例中,如果小红没有被其他乘客发现并报警,她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盗窃罪。
案例三:小李在商场购物时,发现一名顾客将一件贵重商品放入购物袋中,准备偷盗。
小李立即上前阻止,并将该顾客交给了商场保安人员。
这个案例中,考点是抢夺罪和阻碍他人犯罪罪的区别。
小李的行为虽然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但由于他的目的是为了阻止他人偷盗,保护商场的财产安全,属于阻碍他人犯罪罪。
阻碍他人犯罪罪是指为阻止他人实施犯罪行为而采取的行为,属于一种正当防卫行为。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法律考试中,抢夺罪的考点主要包括构成要件、与其他罪名的区别等。
在解答这类题目时,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要仔细分析案例中的具体情况,确定抢夺罪的构成要件是否满足,并与其他相关罪名进行区分。
其次,要注意抢夺罪的主观要素,即行为人的故意和目的。
2020长春市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备考:由“明抢暗偷”谈抢夺罪与盗窃罪
2020长春市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备考:由“明抢暗偷”谈抢夺罪与盗窃罪抢夺罪与盗窃罪是我们在学习刑法分则部分内容时两个非常重要的罪名,也是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的财产型犯罪。
但是很多同学在学习的过程中又经常产生一些疑惑觉得两个罪在某些情况下又特别相近,因此也就常常区分不开。
那么接下来我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两个罪的区别究竟在哪里?首先,什么是抢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我们比较常见的就是现实生活中的“飞车党”,这类行为就属于典型的抢夺罪。
那么,什么又是盗窃罪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那么通过概念的对比我们就能发现其实二者有很多的相同点。
我们就从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上入手。
首先,两个罪的犯罪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才可成为这两个罪的犯罪主体。
其次,两罪的主观方面都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公私财物的结果,并且希望、追求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最后两罪所侵犯的犯罪客体相同,都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且通常我们认为应是数额较大的财物才能构成犯罪。
一般的立案标准抢夺罪的立案金额需要达到500元以上,而盗窃罪需要达到1000元以上才属于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那么两者的区别又在哪呢?我们经常听人讲“明抢暗偷”,其实此话有理。
二者的区别就在于这一明一暗。
抢夺罪是,趁人不备,公然夺取,我们称之为“明”。
例如,在公交车站等车期间,张三和自己的同事闲聊,行为人李四趁张三不注意一把夺走了张三的背包,此时李四的行为就构成抢夺。
而盗窃罪行为则相对比较隐秘,虽说学界对此存有不同的观点,(部分学者认为盗窃罪不限于秘密窃取)但通说观点认为盗窃的行为应该是秘密的。
抢劫罪的认定是怎样的
抢劫罪的认定是怎样的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对于抢劫犯来说,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
正因为如此,《刑法》把抢劫罪规定在侵犯财产罪这一章。
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否取得财物,也不论被抢财物价值的大小。
只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当场采取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手段,就构成抢劫罪。
数额特别巨大和致人特别严重伤残或死亡只是本罪从重处罚的两个情节。
2、客观要件抢劫罪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
所谓暴力,是指对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占有人的人身实施不法的打击或强制,致使被害人不能的行为。
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等。
只要行为足以压制受害人的反抗即可。
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进行精神强制,从而使其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任其抢走财物或者被迫交出财物的行为,胁迫的内容是当场对被害人施以暴力。
胁迫的方式则多种多样,有的是语言,有的是动作如拨出身带之刀;有的还可能是利用特定的危险环境进行胁迫,如在夜间偏僻的地区,喝令他人站住,交出钱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不敢反抗,亦可构成本罪的威胁。
胁迫必须是向被害人当面发出。
如果不是向被害人当面发出,而是通过书信或者他人转告的方式让被害人得知,则亦不是本罪的胁迫。
抢劫罪所谓其他方法,是指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而当场劫取财物的行为。
如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利用催眠术催眠、将清醒的被害人乘其不备锁在屋内致其与财产隔离等方法劫取他人财物。
行为人如果没有使他人处于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状态,而是借用了被害人自己因患病、醉酒、熟睡或他人致使其死亡、昏迷等而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状态拿走或夺取财物的,不是构成本罪。
抢夺、抢劫、盗窃罪属于哪些犯罪类型
抢夺、抢劫、盗窃罪属于哪些犯罪类型【抢夺、抢劫、盗窃罪相关法律知识科普】抢劫罪是⽣活中最常见的⼀种犯罪⾏为,遭遇抢劫之后,很多⼈都会运⽤法律武器来维护⾃⼰的权益。
那么,抢夺抢劫盗窃罪属于哪种犯罪类型,相信很多⼈都是很疑惑的,店铺⼩编将在下⽂中为您详细介绍,欢迎阅读了解。
抢夺抢劫盗窃罪属于什么犯罪类型属于侵犯财产性质的刑事犯罪。
什么是抢劫罪抢劫罪,是指以⾮法占有为⽬的,采⽤暴⼒、胁迫或者其他⽅法,强⾏劫取公私财物的⾏为。
抢劫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为它不仅直接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且因为它使⽤暴⼒、胁迫等⼿段,就⼜侵犯了公民的⼈⾝权利,因此我国刑法将抢劫罪列为重罪,并作为历来重点打击的对象。
抢劫罪与其它侵犯财产的犯罪相⽐,有⼀个显著特点:构成抢劫罪没有数额的限制,哪怕你只抢到⼀分钱,甚⾄⼀分钱都没抢到,但只要你是以抢劫财物为⽬的,对被害⼈实施了暴⼒、胁迫或者其他⽅法,就构成了抢劫罪。
因为该罪侵犯的是他⼈的⼈⾝权利和财产权利。
我国刑法对抢劫罪所作做的规定第⼆百六⼗三条以暴⼒、胁迫或者其他⽅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有下列情形之⼀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或者其他⾦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的;(五)抢劫致⼈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百六⼗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暴⼒或者以暴⼒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百六⼗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百六⼗七条第⼆款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百六⼗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百⼋⼗九条聚众“打砸枪”,致⼈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百三⼗四条、第⼆百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毁坏或者抢⾛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要分⼦,依照本法第⼆百六⼗三条依的规定定罪处罚。
如何区分盗窃罪和抢夺罪
如何区分盗窃罪和抢夺罪盗窃罪和抢夺罪是刑法中常见的两种犯罪行为,但它们的区别却不是那么容易辨认。
在进行法律思维时往往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判断能力。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别介绍盗窃罪和抢夺罪的依据、要素、构成等,以帮助读者更好地区分盗窃罪和抢夺罪。
一、依据盗窃罪和抢夺罪的依据均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盗窃罪的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抢夺罪的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二、盗窃罪1、要素(1)犯罪主体盗窃罪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
但犯罪主体必须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客体被盗窃的财物必须是可以被占有并且有价值的财物。
一般来说,无论是财产还是非财产,只要具有经济价值,都可以被认定为客体。
(3)占有占有是指对所占有的物品享有支配权,包括实际占有和法律上的占有。
而在盗窃罪中,盗窃行为指的是占有了他人的物品,所以盗窃罪与占有密不可分。
(4)故意指犯罪人做出盗窃行为时明确知道自己所表现的行为会产生什么后果,并且可能会导致财物损失,但还是故意进行盗窃行为。
2、构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的财物;(2)数额较大的盗窃行为,在刑法中以“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来区别;(3)多次盗窃行为,在刑法中以“多次盗窃罪”来区别。
三、抢夺罪1、要素(1)犯罪主体抢夺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2)客体被抢夺的财物必须是可以被占有并且有价值的财物。
一般来说,无论是财产还是非财产,只要具有经济价值,都可以被认定为客体。
(3)暴力或者胁迫指犯罪人使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强制他人交出财物,或是抢夺他人的财物。
(4)故意指犯罪人做出抢夺行为时明确知道自己所表现的行为会产生什么后果,并且可能会导致财物损失,但还是故意进行抢夺行为。
2、构成以暴力或者胁迫手段,抢夺他人的财物。
抢夺行为不必以离开现场为条件,只要犯罪人使用了暴力或胁迫手段抢夺了他人的财物,就构成抢夺罪。
四、区分从依据、要素和构成三个方面入手有助于更好地区分盗窃罪和抢夺罪。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立案标准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立案标准刑辩专家张智勇释义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立案标准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立案标准中指出,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是指窃取或公开攫取枪支、弹药、爆炸物,或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源体等物质的行为。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立案标准中指出,犯罪的构成为:本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
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枪支、弹药、爆炸物和危险物质。
我国1996年颁发的《枪支管理办法》规定,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知觉的各种枪支。
弹药,是指上述枪支所用的弹药。
根据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立案标准,在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或者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盗窃是指违反占有者的意思,将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其他危险物质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抢夺一般是指乘人不备而夺取。
至于他人占有枪支、弹药等是否合法,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属于抽象的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便可根据社会一般生活经验,得出具有公共危险的结论。
但盗窃、抢夺危险物质的,属于具体的危险犯,需要根据危险物质的种类、盗窃与抢夺的行为方式等具体判断是否具有公共危险;如果没有危害公共安全,则不成立本罪。
只要具有盗窃或抢夺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本罪。
至于盗窃或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或危险物质后,是否在社会上造成公共危险的后果,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如果情节严重,法律规定加重责任的处罚。
根据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立案标准,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评析盗窃罪与抢夺罪的界限
评析盗窃罪与抢夺罪的界限作者:干银菲丁文杰来源:《今日湖北·中旬刊》2014年第04期摘要张明楷教授站在日德刑法无抢夺罪的现状质疑我国关于盗窃罪与抢夺罪的传统区分标准,提出了“和平与暴力”的界分标准。
事实上,盗窃罪的对象同样可能是被害人紧密占有的财物,秘密窃取也可以采用暴力(轻微)手段且具有致人伤亡的可能性,因此“暴力与否”不能用来区分两罪。
立足于我国的刑事立法现状,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区分界限应坚持传统刑法理论“秘密与公开”的标准。
关键词盗窃罪抢夺罪秘密与公开和平与暴力盗窃罪是财产犯罪领域中最常见的犯罪之一,容易与该领域中其他有关“侵犯财产所有权”的犯罪相混淆。
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以前,盗窃罪与抢夺罪、诈骗罪及侵占罪一样,均是数额犯,即要求行为人获取的财物须达到一定数额标准才可构成犯罪。
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和扒窃这四种特殊情形对数额没有要求。
刑法条文对盗窃罪简单明了的表述,留给了刑法理论界与实务界较大的解释及争论空间。
其中,关于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区分标准,一直以来是刑法理论与实务中较为关注、也是争议较大的问题。
究竟应该坚守传统刑法理论“秘密与公开”的标准,还是吸纳日德刑法理论中“和平与暴力”的标准?笔者将对此展开论述,并表明自己的观点。
一、立法现状纵观各国的刑法,对于“盗窃”的具体表述不一:如日本刑法规定,盗窃罪是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英美刑法认为,盗窃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他人财产,以永久剥夺其占有为目的,非法获取并携走他人财产的行为。
而我国传统刑法对盗窃罪的表述,除了手段上要求“窃取”之外,还强调了“秘密”二字。
我国79旧刑法是将盗窃罪与诈骗、抢夺犯罪规定在同一个条文中,刑法修订后才将盗窃罪从诈骗罪、抢夺罪中分离出来,单独设立条款。
在我国,盗窃罪与抢夺罪是两个不同的罪名,分别拥有自己独立的犯罪构成要件,在理论上严格划分两者的界限,才能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
不同于我国,德国和日本刑法都没有将抢夺作为独立的罪名进行规定,而是在司法实践中视“抢夺行为”的具体特定情况,分别认定为抢劫罪与盗窃罪:通常将“行为人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手段,而公然夺取财物的行为”解释为盗窃罪;反之,对“使用暴力、胁迫手段而公然夺取财物的行为”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浅析盗窃与抢夺的界限
浅析盗窃与抢夺的界限作者:房文治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29期摘要张明楷教授把盗窃划分为秘密盗窃与公然盗窃,然而“公然”与“盗窃”的秘密性相矛盾,公然盗窃理论令人匪夷所思。
相反,从“秘密与公然”角度区分盗窃与抢夺的观点与做法没有问题;盗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被害人的意志,“秘密”的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的行为,盗窃行为具有秘密性。
以暴力或者平和的方式公然夺取他人占有的财物,具有致人一般危险或者危险可能性,构成抢夺罪。
盗窃与抢夺的区别在于:是否“秘密”与“公然”,行为是否具有致人一般危险或者危险可能性。
关键词盗窃抢夺新界限作者简介:房文治,公安边防部队广州指挥学校训练部科研处,助理讲师,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刑法。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0-040-02将抢夺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类型,在世界范围内并不多见。
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刑法均未规定抢夺罪,对抢夺行为视不同情形分别认定为盗窃罪与抢劫罪。
单纯针对物的,定盗窃罪,如果超出单纯“为了转移占有所必须的物理力”(在国内指盗窃罪与抢夺罪),存在伴随对生命、身体、自由的一定程度以上的危险的暴力、胁迫,便不能评价为窃取。
我国刑法将抢夺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类型,所以,对抢夺行为必须认定为抢夺罪,而不能视不同情形认定为盗窃罪与抢劫罪。
这便产生了以下问题:如何界定抢夺罪与盗窃罪、抢劫罪的界限?本文浅析抢夺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一、盗窃具有秘密性,抢夺具有公然性从词义的角度看,“盗窃”具有秘密性。
何为“盗”,“盗”可分为窃盗和强盗,窃盗指偷盗,偷窃;强盗指的是用暴力强制地将他人的财产据为己有。
我国刑法理论的盗窃,应该为偷盗或者窃盗,而非强盗,否则盗窃将包含抢夺和抢劫,这与立法愿意不符。
社会大众与传统文化的一般认识盗窃者即为小偷,抢夺、抢劫者即为强盗,诈骗者即为骗子。
何为“窃”,“窃”即偷,偷盗:偷~。
明抢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明抢,即公开抢劫,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我国《刑法》对明抢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刑罚,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财产安全。
本文将详细阐述明抢的法律后果,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以及可能产生的其他法律后果。
二、刑事责任1. 犯罪构成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明抢的犯罪构成包括以下要件:(1)犯罪主体:年满十四周岁的人可以成为明抢的犯罪主体。
(2)犯罪主观方面: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3)犯罪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2. 犯罪形态明抢犯罪分为基本犯和加重犯两种形态:(1)基本犯: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明抢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加重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①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②抢劫财物数额巨大的;③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④多次抢劫或者抢劫多人财物的;⑤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三、民事责任明抢行为不仅侵犯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权益,还可能给受害者造成人身伤害。
因此,行为人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可能承担以下民事责任:1. 赔偿损失行为人应当赔偿因明抢行为给受害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财物损失、医疗费、误工费等。
2. 赔偿人身伤害行为人因明抢行为造成受害者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四、其他法律后果1. 没收违法所得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司法机关可以没收行为人因明抢行为所得的财物及其孳息。
2. 责令退赔行为人因明抢行为给受害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责令其退赔。
3. 限制从业资格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司法机关可以禁止行为人从事与明抢行为有关的职业。
4. 社会影响明抢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损害社会风气,行为人可能受到舆论谴责,影响其个人声誉。
【张明楷】盗窃与抢夺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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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发现,所以,传统的抢夺定义还有“公然”二字。这似乎意味着:盗窃时,秘密性的持续时间较长;抢夺时, 秘密性的持续时间较短。司法实践中也存在按秘密性持续的长短区分盗窃与抢夺的做法。例如,甲与乙经预谋 后,在被害人A驾驶轿车在马路上缓慢行驶时,甲突然窜到A的车前,佯装被车撞伤。待A下车观看时,乙乘 机将轿车后座门打开,将A放在后座位上的提包拿走;在A追赶乙时,甲乘机逃跑。某检察院以盗窃罪起诉甲 和乙,某人民法院以“甲乙行为的秘密性差一点”为由,认定甲乙的行为构成抢夺罪。所谓的“秘密性差一点”, 大体上是指秘密性的持续时间较短。可是,这种区分标准的妥当性值得怀疑。例如,在公共汽车上扒窃的行为 人,一般是在汽车即将到站时扒窃,待汽车到站开门时,立即下车逃走。这种行为的秘密持续时间并不长,可 司法实践没有争议地认定为盗窃罪。再如,一些顺手牵羊式的盗窃,其秘密性的持续时间也可能很短暂,但均 被认定为盗窃罪。所以,无论如何解释有关盗窃与抢夺的传统定义,都难以承认传统定义的合理性。
(1)将抢夺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类型,在世界范围内并不多见。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刑法均未规定抢 夺罪,对抢夺行为视不同情形分别认定为盗窃罪与抢劫罪:(1)单纯抢夺他人财物,成立盗窃罪;因为盗窃并不限于秘密窃取,相反包含了公然侵害占有的行为;①(2)如果利用行驶中的汽车、摩托车夺取他人财物,被害人 不松手便存在生命、身体的危险时,便评价为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夺取财物,成立抢劫罪;②(3)如果利用行驶中 的汽车、摩托车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造成被害人伤害,则认定为抢劫致伤罪;③(4)如果利用行驶中的汽车、摩托车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便成立抢劫致死罪。“因为如果超出单纯‘为了转移占有所必须的物理力',存在伴随对生命、身体、自由的一定程度以上的危险的暴力、胁迫,便不能评价为窃取。”④我国刑法将抢夺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类型,所以,对抢夺行为必须认定为抢夺罪,而不能视不同情形认定为 盗窃罪与抢劫罪。这便产生了以下问题:如何厘定抢夺罪与盗窃罪、抢劫罪的界限?本文仅论述抢夺罪与盗窃 罪的界限。
抢劫罪中“非法强取财物”行为的认定
抢劫罪中“非法强取财物”行为的认定在刑法中,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剥夺他人财物的行为。
其中,非法强取财物是抢劫罪中的一种表现形式。
那么,如何认定非法强取财物行为呢?首先,认定非法强取财物行为需要注意的是,必须要存在实质性的侵权行为。
也就是说,非法强取财物的行为必须已经涉及到了他人的财产并进行了实质性的控制,并非单纯的言语或者其他形式。
其次,非法强取财物是指在没有获得他人同意和授权的情况下,主动地或者被动地强制取走他人财物的行为。
一般情况下,强取财物的方式多种多样,其中包括使用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
在认定非法强取财物行为时,还需要注意抢夺行为的时间、地点和情况。
具体来说,如果强取财物发生在公共场合、或者是在明显的对方相对弱势的情况下,或者过于威胁或暴力相对复杂的情况下,一般可以认定为非法强取财物行为。
当然,认定非法强取财物行为还需要注意到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即行为人是否有强取他人财物的故意和目的。
如果行为人是出于报复、贪婪或其他不合法的目的,通过非法手段强取他人财物,那么就可以认定为非法强取财物行为。
但如果行为人是出于保护自身安全,或者是在合法的情况下寻求自身利益,如追回被盗物品等,那么就不属于非法强取财物行为。
另外,在认定非法强取财物行为的时候,还应该注意到被抢取财物的价值大小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
如果抢夺的财物价值很高,或者造成了被害人的严重损失,那么就可以认定为非法强取财物罪。
总之,对于抢劫罪中的非法强取财物行为的认定,需要考虑到很多因素,并在合法的证据基础上进行判断。
只有通过严谨的证据分析和细致入微的审查,才能确保准确的认定和定罪,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除了行为的认定,抢劫罪中的非法强取财物行为还存在其他一些相关问题,如量刑、解释等等。
首先,对于非法强取财物行为的量刑,应该考虑多个因素。
具体来说,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被抢取财物的价值大小。
一般而言,被抢取的财物价值越大,犯罪的影响和危害就越大,应该给予相应的刑罚。
小班幼儿争抢行为的现象及其解决对策
小班幼儿争抢行为的现象及其解决对策小班幼儿争抢行为是指幼儿在集体活动中,因为某种原因而产生争抢物品、地盘、权益等行为。
这种行为常见于小班幼儿,是他们不成熟的自我控制和与他人交往能力尚未完全发展的表现。
本文将探讨小班幼儿争抢行为的现象及其解决对策。
小班幼儿争抢行为的主要表现为如下几种情况:1.争抢物品:幼儿会因为对某个玩具或物品的喜爱而与他人争抢。
2.争夺地盘:幼儿会因为想要占据某个地方而与他人争夺地盘。
3.争夺权益:幼儿会因为想要得到某个权益(例如上厕所、回答问题等)而与他人争夺。
小班幼儿争抢行为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自我中心:小班幼儿尚未形成与他人分享、合作等行为的意识,他们更关注自己的需求和满足。
2.未成熟的情绪控制:小班幼儿的情绪控制能力较差,当他们得不到自己想要的东西时,常常表现出冲动和争抢的行为。
3.需求满足的焦虑:小班幼儿常常表现出对需求的焦虑和不安全感,他们认为只有通过争抢才能满足自己的需求。
对于小班幼儿争抢行为的解决办法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虑:1.建立积极的集体氛围:教师可以通过组织集体活动、开展游戏等方式,培养幼儿的集体意识和合作意识,让他们意识到集体的力量和分享的重要性。
2.引导幼儿正确表达需求:教师可以通过提问、引导等方式,帮助幼儿正确表达自己的需求,学会通过语言和他人沟通,而不是通过争抢的方式来满足需求。
3.培养幼儿的情绪控制能力:教师可以通过游戏、角色扮演等方式,让幼儿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并学会用合适的方式处理自己对某个物品或地盘的喜爱。
4.建立公平和互助的价值观:教师可以通过讲故事、阅读绘本等方式,给幼儿传递公平和互助的价值观,让他们意识到争抢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方式,而是通过合作和分享来实现共赢。
5.家园合作:教师可以与家长进行沟通,让他们从家庭环境中培养幼儿的合作意识和分享意识。
小班幼儿争抢行为是幼儿自我控制和与他人交往能力不成熟的表现,其解决对策应从建立积极的集体氛围、引导幼儿正确表达需求、培养幼儿的情绪控制能力、建立公平和互助的价值观以及家园合作等方面入手,通过持续的教育和引导,帮助幼儿逐渐克服争抢行为,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和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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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以下 四种 分歧 意见 : 第一 种 意见 认 为 : 某 的行 为 应构 成 盗窃 罪 。 窃 刘 盗 罪 , 指 以非 法 占有 为 目的 , 密 窃取 数 额 较 大 的公 私 是 秘 财 物 的行 为 。持 盗 窃 观 点 的人 认 为 : 案 中 , 某 在 得 本 刘 知赵 某无 法 喊 叫 和不 能 行动 的情况 后 , 人 之危 , 分 乘 充
某 的面 . 搬起 彩 电就 走 . 某 眼见 电视 被 外 人 搬 走 , 赵 但
第 二 种 意见 认 为 : 某 的行 为应 构 成抢 劫 罪 。 劫 刘 抢
罪 . 指 以非 法 占有 为 目的 , 是 以暴 力 、 迫 或 者 其他 方 胁 法. 强行 劫 取财 物 的行 为 。持 此 种 观点 的 人认 为 : 案 本 中. 被告 人 刘某 虽 然 没有 对 被 害人 赵 某 实施 暴 力 、 迫 胁
第 三种 意 见认 为 : 某 的行 为 应构 成 侵 占罪 。 此 刘 持 种 观点 的 人认 为 : 案 中 , 某实 施 的行 为是 以非法 占 本 刘 有 他人 财 物 为 目的 ,直接 进 入被 害人 赵 某房 间 当着 赵 某的面, 在赵 某 的注 视下 , 有采 取 暴 力 、 迫 等手 段 , 没 胁 公 然搬 起 彩 电就走 , 到 了侵 占资讯
’ ’
的行 为该如何定 性
文 王 旭 苗庭选 王 占营 朱群英 ◎
一
、
基本 案 情
入 赵某 房 间 . 走 彩 电 . 实上 , 对 于 除 语 言 和 行 动 搬 事 相
被 告 人 刘 某 , ,6岁 , 日无 所 事事 , 男 2 平 游手 好 闲 。
利用 赵 某不 能 喊 叫也 不 能 阻拦 的言 行 障碍 , 自认 为其
实施 的行 为 不会 被 除 赵 某之 外 的人 发觉 和 知 晓 ,经 过 几天 的偷 偷 观察 , 乘 赵某 老 婆 短 时外 出之 际 , 接 进 后 直
河 南省 禹 州市人 民检 察 院 [ 6 6 0 4 10 ]
明示或 暗 示 的胁 迫 。被 害 人不 能 抗 拒 的原 因 主要 是 自
起 的 赵某 , 赵 某 的注 视下 , 若无 人 地公 然 搬 起 彩 电 在 旁
就 走 , 到 了 占有 他 人财 物 的 目的 。 行为符 合 抢 夺 罪 达 其
的罪状 表 述 , 应定 性 为抢 夺 罪 。 三 、 析 意见 评
的手 段 , 其在 实施 犯 罪时 , 所 以敢 于 当着 被 害人 赵 但 之
某 的面 . 当场搬 走 彩 电 , 主要 是 利 用赵 某 重病 之 后无 法 说 话 和无 法 行 动 的现 实条 件 ,在 赵某 无 法反 抗 和 不 能 反 抗 的情 况 下 , 某 当 面实 施 占有 他 人 财 物 的行 为 , 刘 应 认 定为 抢 劫罪 中 的 以“ 他 方 法 强行 劫 取财 物 ” 其 。所 以
一
有 障碍 的赵 某 之外 的其 他人 ,刘 某人 室 搬 走彩 电的 行 为应 构成 “ 密 窃取 ” 秘 。所 以刘 某 的行 为 应定 性 为 盗 窃
罪。
日. 在邻 村 朋 友家 闲玩 时 , 意 中听说 朋 友 家 隔壁 其 无
住 着一 对 老 年夫 妇 . 已七 十 多 岁 , 中老 头赵 某 前段 都 其 时 间 因突 发重 病 ,造 成 无 法说 话 和 下 肢不 能行 动 的后 果. 现在 整 日卧床 不起 . 活 不 能 自理 。为 给父 亲 解 闷 生 儿 . 远 嫁 在外 的女 儿送 来 了一 台 2 其 5寸新 彩 电 。得知 这些 情 况 , 某认 为有 机 可乘 , 生 了 占有 这 台 彩 电 的 刘 产 念 头 。经过 几 天 的偷 偷 观 察 , 在五 日后 的一 个 傍 晚 , 刘 某 利用 赵某 老 婆 短 时外 出之 际 , 入 赵某 家 中 , 着赵 进 当
身 的 因素 ,刘 某 在作 案时并 没有 对 赵某 的人 身权 利 造 成 侵 害 , 符合 抢劫 罪 的 客体 要求 。 以我们 认 为刘某 不 所
的行 为不 应定 性 为抢 劫 罪 。
笔 者 同意 第 四种 意 见 。 们 认 为 。 某 的行 为 应构 我 刘
成 抢夺 罪 。
第 三 、 某 的行 为不 应 定性 为侵 占罪 。 《 刘 从 刑法 》 分 则 关 于侵 占罪 的罪状 表述 来看 . 占罪 , 指 以 非法 占 侵 是 有 为 目的 , 代 为 保管 的 他 人财 物 , 将 或者 合 法 持有 的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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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不能 说话 的 情况 下 . 过 几天 的观 察 , 通 利用 赵 某 老 婆 短 时外 出之际 , 直接 进 入 被害 人 赵某 房 间 , 面对 卧 床不
严厉 , 主要是 该 罪 侵犯 的客 体为 复 杂 客体 . 侵犯 公 私 除 财 物权 利 之外 , 同时还 侵犯 了被害 人 的人 身权 利 。 本 而 案 中刘 某 在作 案 时并 没 有 通 过语 言 或行 动 对 赵某 实 施
罪 . 指 以非 法 占有 为 目的 , 使 用暴 力 、 迫等 强 制 是 不 胁 方法 , 然夺 取 公 私 财物 , 额较 大 的行 为 。持 此种 观 公 数 点 的人 认 为 : 案 中 . 告 人刘 某 在得 知 赵 某 无法 行 动 该 被
2 0 年第 1 期 / 07 1 总第 6 5期
刘某 的行 为应 定 性为 抢 劫 罪 。
苦 于不 能行 动 也 不 能 叫喊 .只好 眼 睁 睁 的看 着 电 视被 刘某 搬走 。刘 某 得彩 电后 随 即转卖 得 赃 款 1 0 5 0元 。后 案件 告破 , 某被 捉 拿 归案 。 刘
二 、 歧 意见 分 对 于此 案 中刘 某 的行 为 , 嫌 何 种罪 名 , 涉 主要 产 生